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24-06-23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共9篇)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1

4、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5、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m睡眠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8、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0、室外排水管网安装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1、室外供热管网安装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3、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3、4)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2

1.1主要控制点

⑴质量合格证, 进场验收, 监理确认。

⑵阀门安装前应做实验。

⑶给排水及采暖施工时应和土建搞好配合, 做好洞口和预埋管件预留工作, 并形成记录。

⑷隐蔽工程。

⑸管道需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外墙时, 应采取防水措施。

1.2管道穿变形缝保护措施

⑴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⑵不小于150mm的净空。

⑶在穿墙处做成方型补偿器, 水平安装。

1.3管道支、吊、托架安装

⑴位置正确, 埋设平整牢固。

⑵与管道接触应紧密, 固定应牢靠。

⑶滑动支架应灵活, 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 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

⑷无热伸缩的管道吊架, 吊杆应垂直安装, 吊架的朝向应一致。

⑸有伸缩的管道吊架、吊杆应向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⑹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安全。

⑺钢管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按表1。

⑻塑料管及复合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2。

⑼铜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如表3。

⑽管道立管卡, 应用专用管卡。

(1) 每层必须安装一个。

(2) 高度大于5m (楼层) , 每层不得少于2个。

(3) 高度距地面1.5~1.8m。

1.4室内给水系统安装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⑴埋地管在底层土建地坪施工前安装。

⑵室内埋地管道安装至外墙应不小于1m, 管口应及时封堵。

⑶钢塑复合管不得埋没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层中。

⑷管道安装宜先地下后地上, 先大管后小管。

⑸管道穿过楼板、屋面, 应予留孔洞或予埋套管, 予留孔洞:外径加40mm。

⑹引入管与排出管水平净距不小于1m, 室内平行敷设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 交叉敷设时, 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

⑺坡度2‰~5‰坡向泄水装置。

⑻水表安装, 螺翼式, 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

1.5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控制重点

⑴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未注明时1.5倍, 不小于0.6MPa, 一般分两次, 地下隐蔽前、系统完毕后。

⑵水压试验时, 观测10min, 压降不大于0.02MPa, 降到工作压力检查, 塑料管给水系统试验压力下稳压1h, 压降不超过0.05MPa, 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 压降不得超过0.03MPa, 不渗漏。

⑶通水试验。

⑷冲洗和消毒, 取样检验。

1.6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⑴排水立管中心与墙距d50~100mm;d75~110;d100~130;d150~150, 立管管卡间距不得超过3m。

⑵排水管不宜采用正三通和正四通, 塑料排水管伸缩节按要求, 管端插入伸缩节处预留间隙为:夏季5~10mm, 冬季15~20mm。

⑶灌水试验。

⑷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⑸检查口或清扫口。

⑹支吊架安装。

⑺排水通气管。

⑻通球试验, 通球率达100%。

1.7卫生器具安装控制重点

⑴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不少于5mm, 周边无渗漏, 地漏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卫生器具满水后各连接件不渗不漏;用水试验给、排水通畅。

⑵有饰面的浴盆, 应留有通向浴盆排水口的检修门。

⑶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应完好无损, 接口严密, 启动部分灵活

⑷卫生器具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⑸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要求。

⑹浴盆软管淋浴器挂钩的高度设计无要求时, 距地面1.8m。

⑺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道接口应紧密不漏, 其固定支架管卡等支撑位置应正确牢固, 与管道接触应平整, 美观大方。

⑻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⑼质量要求:位置要居中, 保持正确性, 放平与找正, 螺栓再固定。安装要稳定, 保证严密性;拆装要灵活, 整齐美观性, 管内无杂物, 管口清干净;标示按规范, 确保实用性;灰口压实要抹光, 避免排水不流畅。冷热水管道位置:冷在右, 热在左, 使用起来比较妥 (垂直敷设) ;热在上, 冷在下, 怎么检查都不怕 (水平敷设) 。

1.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检验和检测的主要内容

⑴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及阀门水压试验。

⑵排水管道灌水、通球及通水试验。

⑶雨水管道灌水通水试验。

⑷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及冲洗、消毒检测。

⑸卫生器具通水试验, 具有溢流动能的器具满水试验。

⑹地漏及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

⑺消火栓系统冲洗及测试。

⑻安全阀及报警联运系统动作测试。

⑼锅炉48h负荷试运行。

1.9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记录的主要内容

⑴开工报告。

⑵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⑷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单。

⑸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试验记录。

⑹设备试运转记录。

⑺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和检测记录。

⑻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⑼竣工图。

⑽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⑾技术交底。

⑿施工日志。

⒀产品合格证。

1.10

产品质量合格证

1.10.1必须有合格证的产品

⑴材料:包括管材、管件、型钢、衬垫等原材料。

⑵设备器具:包括散热器、暖风机、辅射板、热水器、卫生器具及配件、锅炉和水泵、鼓 (引) 风机、软化罐、除尘器及附属设备等的出厂合格证。

⑶阀门、仪表及调压装置:一般要求, 购进什么产品, 就应该有什么产品的合格证。

1.10.2合格证的收集方法

⑴大五金由材料公司出复印件, 按所供栋号份数复印。

⑵由材料组收集 (包括定货者收集, 如锅炉等设备技术资料和合格证)

⑶由工长及班组指定人收集。

⑷制定收集责任制, 做到准确及时, 证物相符。

1.10.3材料、设备的验收记录

材料、设备的验收记录是核实合格证与实物是否证物相符的重要环节, 可在进场时验收, 也可在使用前核对。如果是大型工程管理层次多的情况, 既要进场时验收, 又要使用前验收, 以明确各方责任。检查要求如下:

⑴对锅炉及附属设备、给水设备、水箱及设备的主控阀和调压装置作全数检查、其他抽查量不少于10%。主要检查项目:规格、型号、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外观有无碰损、碰伤变形地方, 转动部分是否能转动, 有无锈死情况, 并做好记录。

⑵对其他设备、配件、材料进场后按规定进行复验、并填报复验单归入竣工资料。

⑶压力表送法定计量单位检测、安全阀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测, 此两项全数送检, 煤气专用设备及器具应按规定分不同规格送法定检测单位, 抽查数量不少于3%。

⑷对设计规范有规定或对材质有怀疑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

1.10.4资料整理要求

⑴要有产品合格证目录表。

⑵将各种合格证编号、顺序粘贴在合格证贴条内, 将此合格证代表的同一产品的数量及使用部位注明, 并办理有关手续。

2通风与空调

2.1通风机的安装

⑴通风机应安装隔减振装置

⑵安装隔振的地面应平整, 各组减振器承受荷载的压缩量应均匀, 高度误差应小于2mm。

⑶通风机的机身不得承受风管及其他构件的重量, 风管与机身连接时, 中间要装有柔性接管, 风管与机身连接不得强迫对口。

⑷通风机的传动装置外露部分应设计防护罩;直通大气的风机的进风口或进风管路, 应加装保护网等安全措施。

2.2材料选购

⑴小型阀门选用铜质球阀、不锈钢阀门等, 可显著降低漏水, 并给以后系统调试、日常维修带来诸多方便。

⑵空调系统中水系统应用自动排气阀较多, 老式铸铁自动排气阀体积较大, 易漏水, 使用不便, 弊病较多, 一般选择动作可靠、体积较小的铜质自动排气阀为好。

⑶管材的选择:目前市场上可供选购的镀锌管材品种较多, 其品质差距较大。在高层住宅工程中若选用镀锌管, 应选用热镀管, 并应注意检验管材内部镀锌层的质量。多层建筑空调水系统管道施工中, 也可考虑使用复合管和塑料管材, 铝塑复合管有较好的阻氧性能, 在这种管材其他性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优先选用。

2.3施工过程控制

⑴钢板风管加工制作。其厚度小于或等于1.2mm可采用咬接;大于1.2mm可采用焊接。镀锌钢板及含有保护层的钢板可采用咬接或铆接。施工中钢板或镀锌钢板及不锈钢板的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⑵风管及部件不得有空洞、半咬口和涨裂现象。

⑶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烧穿现象及明显咬肉等缺陷。

⑷风管表面应平整, 圆弧均匀, 折角平直。加固装置应牢固, 不应扭曲翘角。

⑸咬口缝应紧密、平直、均匀、纵向咬口缝应交错;纵横咬口缝处不应有裂缝和明显凸瘤。

⑹风管单角咬口的手工加工按照有关操作规程。

2.4支架及吊架制作

⑴风管各种支、吊架, 当设计无规定时, 应参照标准构件图进行加工。

⑵同系统、同规格的每排风管的支、吊架的形式应一致。其尺寸应按风管中心距墙、柱或楼板的实际距离确定。

⑶埋墙支架, 埋入墙内的部分为150~200mm。

⑷夹墙支架, 双头螺栓的直径不得小于12mm。

⑸抱柱支架, 双头螺栓的直径不得小于12mm。

⑹吊架, 一般用直径为10~12mm的圆钢作吊筋、吊环。吊环煨制后应将对口处焊接, 用调节螺栓调整其标高或松紧度。

⑺立管支架埋入墙内部分一般以150mm为宜。

⑻支、吊架的卡箍用扁钢制作, 其尺寸应与风管断面相符。

⑼吊架的吊杆应顺直, 不得扭曲。

⑽支、吊架接合点的焊缝应饱满, 不得有咬肉、夹渣、结瘤等现象, 焊缝表面严禁有裂纹。

2.5风管及支架的安装

⑴通风管道的安装, 应以安装好的通风设备为起点, 顺序依次进行。

⑵安装前, 应按设计要求参照加工草图对管道线路及支、吊架进行放线、定位置、定标高、定坡度。先在墙或柱子上画出风管中心线, 再依次画出各个支架或吊架的位置、标高。

⑶水平管道的坡度, 若设计无规定, 输送正常湿度的空气时, 可不考虑坡度;输送相对湿度大于60%的空气时, 应有1%~1.5%的坡度, 坡向排水装置。管道底部不应有咬口, 若有咬口须用锡焊。

⑷立管中心线应根据水平风管、弯头、三通等组装的实际尺寸确定。

⑸风管及部件的法兰盘不得固定在支、吊架上, 也不得放在墙内或楼板内。

⑹不得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上任意焊接支、吊架。

2.6支、吊架的间距, 若设计无规定时, 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⑴对于水平风管, 该间距不得大于3m, 对于塑料风管, 该间距以1.5~3m为宜。

⑵对于竖直风管, 该间距不得大于4m。当建筑物每层高度在4m以上时, 每层的风管固定件不得少于2个。

⑶风管水平安装, 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400mm, 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4m;大于400mm, 不应大于3m。

2.7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

⑴风机盘管安装:风机盘管安装前应逐台进行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 但最小不小于0.6MPa;当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 为工作压力加0.5MPa。定压后观察3min不渗不漏方可。

⑵卧式风机盘管安装:

(1) 风机盘管安装进、出水管及进、送风采用软连接, 与风机盘管连接的供水、回水、冷凝水三根管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机盘管安装过程中的检查及验收:

安装前的检查及验收:风机盘管进入施工现场后, 由业主、监理、施工三方首先检查其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然后应逐台进行单机三速试运转及水压检漏试验。同时检查机械部分有无摩擦、换热器有无变形、锈蚀。

安装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风机盘管水系统及风系统安装完毕后, 应检查其吊架安装的位置高度是否正确、牢固。

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过程中的检验:主要检验风机盘管的三速、温控开关的动作是否正确, 并与风机盘管运行状态一一对应。

2.8工程竣工验收

⑴工程完工后应做好安装验收批、子分部、分部工程的验收, 施工各环节竣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 并做好记录, 立卷建立工程档案。

⑵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 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 (试) 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 管道试验记录;

(6)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 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8) 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是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的, 本文分别针对给排水工程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工艺, 对各个施工段的质量控制点进行分析说明, 确保工程的安全及工程质量。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3

【关键词】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卫生;质量通病

在现代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城市建筑的给排水工程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人们关注的焦点,这是因为城市建筑的人口密集程度较大,生活中所必须的水资源的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若给排水工程不能满足建筑的需求,就会严重影响到城市建筑的正常运行。除了给排水工程,采暖与卫生工程也是近年来受到极大关注的建筑工程项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就目前我国现有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关于给排水及采暖与卫生工程的施工仍然存在一定的质量通病,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与注意。

1.建筑室内给水工程中的质量通病

一般来讲,在室内的给水工程施工中,需要考虑到管道的使用年限问题、管道的防渗漏问题、水表的安装问题以及水资源的卫生问题等几方面。笔者在长期的工作中总结出室内给水工程常见的质量通病主要有以下几点:

1.1管道埋设不符合要求。由于室内给水需要从外部的自来水厂供应,在给水管道的敷设中不可避免的要通过地下,若地下水管道的埋设在经过焦渣层或具有较强腐蚀性的土层时不按照规范操作,使得管道未经处理就直接埋在土层中,就会严重影响管道的使用寿命。

1.2渗漏、结露问题。对于管道的渗漏问题,常见的原因主要有管道的接头连接部位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管材质量存在缺陷。因此在给水管道通水试压后,对于出现的渗漏问题需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定管道无渗漏现象后方可投入使用。而对于夏季常出现的管道结露滴水影响室内装修或造成地面积水的现象,也必须要做好充分的预防措施,选择合适的管道保温材料,确保保温层的密实性。

1.3水表安装问题。在安装水表时,水表贴紧墙面,给水表的安装、检修和查看水表数据带来困难;水表的前后两连接管段不在同一直线上,强行用活接头连接。活接头处承受很大内应力,易造成水表活接头破裂、漏水。因此必须要严格按照水表的安装规范进行安装,预防和避免这些质量通病的发生。

1.4水管的安全与卫生问题。由于在建筑的生活用水管道安装中,可以分为热水管与冷水管,而冷水管又按照使用位置的不同分为饮用水与非饮用水。若在安装中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就极易引起一些安全事故或卫生问题。如热水管安装不规范,就极易引起烫伤事故的发生;再如生活用水的进水口低于溢流管水口,这就会造成 污水倒流的现象,污染生活用水,引起卫生问题。再如饮用水的连接与非饮用水直接相通,就极易使饮用水受到污染等等。

2.建筑室内排水工程的质量通病

室内的排水工程也是直接影响生活用水循环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目前常见的室内排水工程的质量通病主要有以下几点:

2.1埋设排水管道支墩不稳固,或间距超过施工规范要求。若进行回填土等项目的施工,就易使管道损坏或局部形成倒坡。管道发生渗漏或流水不畅、堵塞。因此管道支墩要牢靠,当支墩超过30cm时,应分层回填土,防止挤压管道。同时严禁管道上面和两侧使用机械夯实。

2.2铸铁生活污水立管检查口设置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施工规范和管道灌水试验要求。当排污立管及横管堵塞时,无法进行疏通,有时只能截断管道或在管道上凿洞,给维修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因此,铸铁污水排水立管应每隔二层设置一个立管检查口,并且在最低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其高度由地面到检查口为1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150mm,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修理。

2.3卫生器具特别是大便器排水系统立管上不设置透气管或辅助透气管。这样不但影响管道中异味散出,同时在第一次排污后,管内形成真空,造成卫生器具水封破坏,异味溢到室内,而且还使第二次排污困难。因此应设置排水立管上部延伸出屋顶的通气管,对于建筑物层数较高或卫生器具设置多的排水系统,应设辅助通气管或专门通气管。

3.安装卫生器具的质量通病

目前,人们对于室内的卫生器具的安装与使用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卫生器具系统运行的正常稳定,还要保证其美观、安全与卫生。就当前而言,安装卫生器具的质量通病主要有:

3.1蹲便器排污口与排水管地面甩口连接不好。会使得污水外溢,地面和顶板大面积潮湿甚至积水和渗漏。其防治措施为排水管道地面甩口的承口内径和蹲便器排污口外径尺寸应相匹配,保证蹲便器排污口插入深度不小于5mm,并应用油灰或1:5熟石灰和水泥的混合灰填实抹平。

3.2蹲便器冲洗管进水处渗漏水。会造成地面大面积积水甚至向下层房间渗漏水。因此 蹲便器冲洗管进水处绑扎胶皮碗时应首先检查胶皮碗和蹲便器进水处是否完好,蹲便器冲洗管插入胶皮碗的角度应合适。同时蹲便器冲洗管连接口处应填干砂和装活盖,以便检修。

3.3卫生器具安装时,修改管道甩口损坏地面防水层。造成地面渗漏水,影响下层房间正常使用。在连接卫生器的管道地面甩口,必须在地面防水施工前检查和修改完毕,确保地面防水层的质量。

4.采暖工程的质量通病

目前在我国的城市建筑工程中,采暖工程一般是采用热水采暖或地热采暖,但总体来讲,在采暖工程的安装中,常见质量通病主要有:

4.1采暖工程管道坡度不均匀甚至倒坡。导致局部积存空气或存水,影响水或汽的正常循环,从而使管道系统某些部位温度聚降,甚至不热,还会产生水击声响,破坏管道及设备。 因此在设计管道的安装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坡度的均匀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需求进行管道变径,以使采暖管道系统更加合理。

4.2热水采暖管道自动放风阀失灵,泄漏水。易使卧室、客厅等处物品遭受水的浸湿。其防治措施为:首先自动放风阀应选用质量稳定产品,同时采暖系统要认真进行冲洗,防止因水中杂质造成放风门堵塞而不放风、漏水。自动放风阀不宜安装在卧室或客厅内。

4.3 热水采暖建筑物采暖入口处管道安装不按图集设置入口装置,无压力表、温度表、泄水阀、串连管。无压力表、温度表各栋号的热平衡无法调节,若无串连管,当初次供暖时外线管道不能进行预热;若无泄水阀,楼内检修时无法泄水。

5.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目录 篇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1年版)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1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5

一、单项选择题

1、电气装置(electrical installation)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2、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其附件应符合规定,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规定绝缘电阻值不小于5MΩ。

4、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5、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6、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7、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8、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9、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10、接地线在穿越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套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管,钢套管应与接地线做电气连通。

二、多项选择题

1、母线的相序排列与涂色,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即母线的涂色:交流,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直流,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在连接处或支持件边缘两侧10mm以内不涂色。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不采用安全型插座时,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不小于1.8m; 2.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3.车间及试(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小于0.15m;同一室内插座安装高度一致; 4.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三、填空题

1、母线的相序排列与涂色,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即母线的涂色:交流,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直流,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在连接处或支持件边缘两侧10mm以内不涂色。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不采用安全型插座时,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不小于1.8m; 2.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3.车间及试(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小于0.15m;同一室内插座安装高度一致; 4.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四、判断题

1、电气装置(electrical installation)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2、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其附件应符合规定,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规定绝缘电阻值不小于5MΩ。

4、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5、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6、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7、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8、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9、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10、接地线在穿越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套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管,钢套管应与接地线做电气连通。

11、杆上低压配电箱的电气装置和馈电线路交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相间和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电气装置的交流工频耐压试验电压为1kV,当绝缘电阻值大于10MΩ时,可采用2500V兆欧表摇测替代,试验持续时间1min,无击穿闪络现象。

五、问答题

1、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哪些列规定?

答: 1.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2.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2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3.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4、在潮湿环境下,漏电器保护装置额定不动作电流为15 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2、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哪些规定?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6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执行新的: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2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执行新的:《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执行新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执行新的: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执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 新的:《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208-2011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新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执行新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1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执行新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16、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2009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施工执行标准及编号

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8-2003

2、《建筑砌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12-2003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2-2003

4、《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5-2003

5、《屋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7-2003

6、《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9-2003

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3-2003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1-2003

9、《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10-2003

10、《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11-2003

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6-2003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7

2013年6月26日,住建部第83号公告批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9—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次规范修订工作量很大,重点解决了2003版规范执行性不完善的问题和与相关分部工程的协调问题,并明确具体了智能建筑工程的验收程序,对于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将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因此,主编单位编制组专家们对于规范制订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介绍。

1 编制背景

智能建筑是信息技术与建筑技术结合的结晶,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更新和进步非常迅速。GB/T 50314—200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出台,迈出了智能建筑行业标准化的第一步;GB 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施行,在建筑工程中新增了智能建筑子分部,并明确了工程施工和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

近年来,GB/T 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2006版已执行,且已修订并进入报批阶段;新制订的GB 50606《智能建筑施工规范》已于2010年颁布执行;智能建筑子系统(如综合布线、安全防范等)中多项专业规范相继出台或修订。另外,建筑节能、消防等重要内容都有相应的国标出台或修订。因此,GB 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GB 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陆续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等提出了一些实际问题,主编单位将反馈意见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内容无法涵盖目前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所包含的系统,需要补充。

(2)规定定性的检查项目多,定量的性能检测少。

(3)规定需经过“1~3个月试运行”才可进行系统检测和验收,而该阶段是在竣工验收之前,因此无法严格执行,该规定形同虚设。

(4)智能建筑各系统的专业性强,而监理单位、质检站在技术上不能完全熟悉,且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导致过程控制及竣工验收走过场。

(5)规定系统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而智能建筑的技术发展较快,缺乏社会化、专业化的检测机构,此条规定很难做到。

(6)部分条款中系统检测的抽检比例高,如光缆点要求全部检测、系统检测的时间长、耗费费用高并导致执行难度大。

(7)第3.2.7条提出“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而检测机构的进场时间一般为系统检测开始时,而接口测试方案的形成和执行时间均早于系统检测,此条款实际无法执行。

可以看出反馈问题均体现在规范可执行性和操作性方面不完善,这些也是本次规范修订着重解决的问题。

2 编制过程概述

2.1 编制单位

本规范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会同国内有关科研、高校、设计、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和质检等18家单位31位专家共同编制。由于行业发展迅速,原部分参编单位的经营方向转变,且原编制组成员年龄偏大,因此本次参编单位和成员均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

主编单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智能建筑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及运行维护工作二十余年,在有统计的近五年来,一直雄居国内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量之榜首。在工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智能建筑工程的验收难点和重点有充分的了解。并从事了涉外工程如中东、北美地区的智能建筑工程建设,对国外的工程建设也有一定的认识。

参编单位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清华大学、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爱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从单位的工作性质到在全国的地区分布均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且部分编制组专家也参加了相关标准的制订,如《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便于与相关标准的协调统一。

2.2 编制过程

2011年11月25日,在北京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委派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2003版规范编制组代表、行业专家、主编及参编单位等共40余位领导、专家和代表们参加了此次会议,讨论确定了编制大纲、编制组成员分工及编制进度计划。

在搜集整理国内外相关标准、最新技术进展以及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应政策和技术要求等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条文和条文说明的征求意见稿。2012年1月11日~2月29日,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行业内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科研单位、检测单位、系统集成商和国内外产品厂商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发出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开展定向征求意见工作。

《规范》征求意见稿得到了行业专家的热烈反馈,共收到50余个单位70多位专家的800多条意见,专家所在单位有高等院校(8个)、行业协会(6个)、科研单位(8个)、设计单位(12个)、质检站和检测单位(7个)、系统集成商(13个)、建设和使用单位(3个),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位专家对规范的各章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其中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有:(1)关于验收程序,应明确工程验收的组织程序和文件资料;(2)关于检测机构,是否需要规定进行第三方检测、对检测单位的资质要求和认证范围如何要求等有争议;(3)关于试运行时间,2003版规定不同智能化系统从1~3个月不等,时间过长无法实施。

编制组于2012年3月17~18日在三亚召开了对征求意见的讨论会,确定对意见的采纳和修改原则。会后完成修改,形成规范条文和条文说明的送审稿。在标准编写的同时,对行业内热议的主要问题展开专题研究,完成四项专题研究报告:原版规范实施问题调研、试运行时间、相关标准分析、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

2012年4月24日~25日,住建部建筑电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规范》送审稿审查会议。以张文才教授级高工为主任委员、程大章教授和谢卫研究员级高工为副主任委员的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规范》送审稿进行了逐章逐节逐条的认真审查,提出在系统名称统一和分项工程划分方面还需协调统一,同时对本次修订工作给予了肯定:将验收程序和试运行时间进行了统一规定,便于贯彻执行;《规范》的技术指标合理,依据充分,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协调,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全面、系统地对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指导和规范国内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大意义。该规范编制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同时与智能建筑体系的相关标准协调统一。《规范》的制订有利于智能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根据审查会议意见,编制组对《规范》的送审稿和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规范》报批稿和强制性条文送审文件。2012年5月7日送住建部建筑电气标准化委员会审核,2012年5月9日提交给住建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审查。2012年5月16日得到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的复函(强条委函[2012]7号),同意将第12.2.4和22.3.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编制组进一步修改完成了《规范》报批稿,于2012年5月21日提交给住建部建筑电气标准化委员会。标委会定向发送给送审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进行函审,并于5月28日将函审意见反馈给编制组。编制组完成了《规范》报批稿和条文说明的修改和相关报批文件,于2012年6月提交给住建部标准定额司。

2012年11月得到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院的修改意见反馈,编制组进一步完成了《规范》报批稿和条文说明的修改,并于12月提交修改稿。

2013年6月,住建部第83号公告正式批准了《规范》,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3 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中,全面调整了章节划分,对不同子系统工程的验收程序和试运行时间等进行了统一,重新调整划分了各系统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再规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内容。

3.1 章节结构

《规范》2003版包括13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通信网络系统;5.信息网络系统;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7.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8.安全防范系统;9.综合布线系统;10.智能化系统集成;11.电源与接地;12.环境;13.住宅(小区)智能化。另有附录A~D,共四部分。

本次修订的2013版包括22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智能化集成系统;5.信息接入系统;6.用户电话交换系统;7.信息网络系统;8.综合布线系统;9.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10.卫星通信系统;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2.公共广播系统;13.会议系统;1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15.时钟系统;16.信息化应用系统;1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0.应急响应系统;21.机房工程;22.防雷与接地。另有附录A~D,共四部分。

可以看出,本次修订取消了住宅(小区)智能化一章,增加了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将原第4章通信网络系统拆分为信息接入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共4章,将原第5章信息网络系统拆分为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化应用系统2章,将原第12章环境调整为机房工程,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关于智能化子系统的划分和定义,本次修订中与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及其正在报批中的修订版进行了协调统一。从工程实施角度出发,将具有独立功能,可单独设计、施工、验收的子系统均作为独立的一章,规定为智能建筑工程中的子分部工程。

对于工程验收的程序统一规定在第3章,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由GB 50606《智能建筑施工规范》进行规定,本规范明确规定在验收阶段需要检查的技术文件和记录,并在附录中列出表格样式。因此,除第7章(按系统构成分节)外,各系统的章中不再分节。

3.2 强制性条文

根据住建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写规定》第四条规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应列为强制性条文”。

为了更好地保证智能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及运行时的人身安全,《规范》中设置了第12.0.2和22.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这两条分别是对紧急广播系统防火措施检查和接地系统检查的规定,强制性条文和条文说明的具体内容详见规范。为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在其条文说明中对于设置理由、技术要求和实施与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规范2003版共设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保留1条(现第22.0.4条)、取消5条。需要说明的是,原第5.5.2、5.5.3、7.2.6、7.2.9和7.2.11条不作为强制性条文,并非其技术内容不重要,而是在行政管理上不再重复检查。主要原因如下:

(1)原第5.5.2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他规定时,还应遵守行业的相关规定。

(2)原第5.5.3条: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

由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系统的特点,条文陈述内容属于间接性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另外,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和82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对条文所列内容已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法令法规中的基本要求,必须执行且有专门行政部门管理,故在本规范中不再列为强制性条文,但在本规范第7.1.4条中仍要求有相关检查的记录。

(3)原第7.2.6条: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4)原第7.2.9条: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功能检测应包括:

1)早期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2)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3)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5)原第7.2.11条: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实际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重要内容,合格与否由负责验收的消防机构依据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判定,且必须通过专项验收才可进行智能建筑工程验收。因此本次修订中,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完全执行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再单独列出强制性条文。

3.3 与相关标准的协调

本标准为智能建筑专业的通用标准,目前本专业共有三项通用标准: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GB 50606—201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第3.1中已经介绍,本标准在系统划分等方面与GB/T 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协调统一,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由GB 5060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规定,本规范与其规定避免重复。

由于智能化系统涉及的领域多,各类不同功能、规模的建筑中有各种多样化、个性化的应用要求,不同类型子系统的应用领域也有着其独特要求。这些不同专业的个性化要求,通用标准不能一一满足,因此已陆续出版了针对有特殊需要的专业的通用和专用标准。本标准与相关的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关系如下: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涉及重大人员和财产安全问题,本标准直接引用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其规定。而且在实际工程中也必须经消防专项验收后,才能进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因此本规范不再单独设置具体规定,保持与相关规范的协调统一。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本规范抽取智能建筑工程中验收的基本要求,将GB 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引入便于实际操作;而对于高风险对象如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民用机场、铁路车站、重要物资储存库等,则要求执行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3)其他系统,实际工程中属于智能建筑工程范畴的:将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引入便于实际操作,如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机房工程、防雷与接地。

(4)其他系统,实际工程中大多由相关行业进行验收,智能建筑工程主要检查与其专业交接内容的,在本规范只进行简要规定,如信息接入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和卫星通信系统。

(5)其他尚未有相关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本规范进行了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的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如: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

3.4 定性与定量指标

关于验收中的定量指标,考虑到实际工程的复杂性,本次修订中明确列出各系统验收时需要检测的功能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和抽检比例,合格判据主要以符合设计要求为标准,选择了部分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业标准中数据作为补充。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8

摘要:《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为了便于叙述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以来,通过工程施工实践,对房建工程防雷施工中的方案编制、施工安装、质量评价及质量验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表可填,可操作性强。但笔者发现,规范在以下几点仍有待完善,具体有:1、词句表达模糊,有不同的理解(3.2.3条强制性条文);2、条款所表达的意思前后矛盾(3.2.3条与5.1.2条2款);3、规范第6.1.1条1款所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部分表格的主控项目漏项;4、建筑物防雷工程新旧施工规范同时使用,施行中容易引起混淆。

关键词:防雷工程;规范;理解;沟通;探讨

第一个问题:词句表达模糊,有不同的理解。

规范第3.2.3条(原文: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属于强制性条文,“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这段句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钢结构建筑物的金属柱子构件。但是,读完整段条文,再翻看所对应的条文说明,才明白“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所表述的不只是指钢结构构件,而是也包括钢筋混凝土柱子构件,贯穿第3.2.3条的主线,所表达的是承力钢结构构件以及钢筋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方式问题。由于条文词句用词欠妥,从纯文字角度理解,把承力钢结构构件与混凝土梁、柱并列来说明严禁热加工连接问题,施工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不同的理解甚至造成误解。因为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规范的其他条款是允许对焊、搭焊等热加工连接的。而对于已经加工好的半成品、成品以及已经安装完毕的承力钢结构构件,严禁热加工连接是必须的。

第二个问题:条文所表达的意思前后矛盾。

规范第3.2.3条,“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如果“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本意所指的不是钢结构构件,而是钢筋混凝土柱子构件,那么构件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方式问题,从文字本身的理解是,兼做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柱内钢筋与钢筋之间严禁热加工连接,强调热加工连接是不允许的。笔者的理解,钢筋常见的对焊方式有电弧闪光对焊;电渣对焊;气压对焊和手工电弧搭接焊这几种,这几种都是热加工连接方式,都在规范3.2.3条(强制性条文)的禁止之列。

与此相矛盾的是,规范第5.1.2条2款(原文:......混凝土柱内钢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扣连接等机械连接或对焊、搭焊等焊接连接),该条款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对焊、搭接焊的“热加工连接”方式连接;以及规范第5.2.1条(原文:利用建筑物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在柱内主钢筋绑扎或焊接连接后,应做标记,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该条款同样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焊接的规定。

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条文中,第4.3.5条6款【强制性条文】(原文: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取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接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第4.4.5条,都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对焊、搭接焊的方式连接。都阐明了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规范了钢筋与钢筋、构件与构件连接方式可以热加工连接。

显然,规范规范3.2.3条与规范第5.1.2条2款、第5.2.1条以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3.5条6款和第4.4.5条所表达的意思明显是矛盾的。

第三个问题:规范第6.1.1条1款所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部分表格的主控项目漏项;

规范6.1.1条1款(原文: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此款为强制性条文,属于主控项目。笔者的理解,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按照施工图设计,位于屋面的,必须与屋面的接闪器进行等电位连接;位于外墙面的、门窗、幕墙支架等,必须与外墙面的接闪器进行等电位连接,同时与经过外墙的引下线进行有效的电气连接。这些连接的施工质量,理应同步在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格中反映。但是在施工实践过程发现,与规范6.1.1条1款相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表格(表E.0.1-4)的主控项目栏中,该内容没有列入表格。笔者认为,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表格(表E.0.1-4)所反映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应该同时包含规范第7.1.1条及第6.1.1条1款的相关内容。否则,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情况没有记录在质量验收资料表格中,等于该项在施工过程中脱离了质量监管,是严重的失误。

第四个问题:建筑物防雷工程新旧施工规范同时使用,施行中容易引起混淆。

把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独立制订、修订、编制从而形成本规范,施行日期是2011年2月1日。但本规范实施的同时,并没有取消此前执行多年的的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与验收的依据,即没有取消仍在施行中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关于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的相关内容。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相比,规范不但增加了屏蔽分项工程、综合布线分项工程和电涌保护器分项工程,而且对原有的分项调整、增加了部分内容,规范了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等等,也就是说建筑物增加了防雷标准,工程投资也相应增加。

显然,本规范的正式施行,加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也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笔者所接触的新的房建工程的防雷工程从设计到施工都执行了新的规范。但在市场行为的作用下,如果工程施工图设计没有约定使用本规范作为施工依据,假如某些业主为了节约工程投资,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审批不走完正规程序就先开工,继续使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作为防雷施工的依据也还是效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同一个施工内容同时使用不同版本的规范作为依据,且不说是否会造成混淆,起码不够严谨。

结束语

以上是笔者通过对现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的理解和浅见。在施工实践中,通过对规范的学习、分析,加深对规范准确理解和把握,同时发现新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所在。

施工工程中,施工方案不但是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图设计的具体化、细则化,也是对相关施工规范具体化、细则化,以指导施工。然而,当规范中条文意思含混不清,有不同理解;当规范条文前后相互矛盾;当规范条文没有表达完整;当规范条文内容未能反映到质量验收资料表格中时,笔者以为,准确理解施工规范,便于发现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及时与业主、设计、监理及时沟通和探讨,进而解决问题,是我们应该做的和能够做到的。

参考资料:

[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篇9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 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 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

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

(一)、组织与安排 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 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等。

(二)、分工及职责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 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 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 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 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 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 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按工程性质的区别,准备不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 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 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 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 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 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 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 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 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 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验收。

3、代建办及时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参加竣工验收的 各有关单位。

4、代建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 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根据建设项目及资料准备情况,实行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同步或分步进 行(1)、现场验收程序 听:听取代建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 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汇报。看:由代建办组织现场验收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对该工程进行分类、分项现场验收。评:现场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 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现场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整改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代建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 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 协商不成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2)、资料验收程序 交:在竣工结算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必须向代 建办提供各自的全套竣工资料,并签认资料移交手续。审:资料验收组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要求严格、认 真审查有关竣工资料。评:资料验收组在严格审查有关竣工资料后,按有关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 见。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办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需要的资料及要求

1、代建办及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准备的资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2)、立项批复;(3)、征地批文;(4)、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告;(6)、招标(比选)文件、投标(比选申请)文件;(7)、施工许可证;

(8)、执行的工程定额、调价文件。以合同约定的文件为依据;(9)、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施工单位准备的资料(1)、开工报告及开工令;(2)、竣工说明;(3)、全套工程竣工图,供线路管网竣工图;(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变更、洽谈(会审、会议)记录;(6)、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 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7)、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计量书等有关结 算资料。(8)、施工组织设计;(9)、安全防护方案;(10)、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工程竣工验收证书;(12)、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告。已移交代建办的资料,由代建

办准备。

3、监理单位准备的资料(1)、监理规划实施细则;(2)、会议纪要、月报、联系单、各类通知单及回复(3)、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已移交代建办的资料,由代建办准备。

(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

1、资料签认要求 所有现场验收必须按实际完成的工程签认。工程计量签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使用单位现场代表负责 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现场实地计量签认。签 认完成后,交代建办复检签认。工程项目增、减及主要材料等变更签认:工程项目增、减及主要材料等变 更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办签注的变更原因、变更量说明,并附有 关的变更审批手续。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数量签认:该工程所是有的主要材料的品 牌、规格、质量、数量要有代建办或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 详细验收签证。

3、资料准备要求 a、完整; b、分类、分项造册; c、交接签收确认

四、其他 代建工程项目施工完工后,代建办组织现场验收、资料验收,具体时间安 排,根据工程项目完成和初验情况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应为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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