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24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精选10篇)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1

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 监局: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1-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 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农业、农村、农民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现场监管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布局,制定小额贷 2 款公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等事项进行审批;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四)建立健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巡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六)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由省政府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第六条

设区市金融办主要职责:

(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省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延期、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三)对董事(长)、监事(长)、信贷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增资扩股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五)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及时报省政府 3 金融办;

(七)与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处置本辖区内有关突发事件和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由设区市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工作。省、市、县(区)金融办及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机构,上级监管机构可向下延伸监管。

第八条

各县(市、区)监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市金融办备案;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筹建延期、股权变更、增资扩股、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及时报设区市金融办审核或审批;

(三)在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开业或申请变更营业场所时,对营业场所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报设区市金融办审核;

(四)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月向市金融办报告监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五)协助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

(六)组织、协调、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七)具体承担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八)由县(市、区)监管机构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九条 县(市、区)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人员职责:

(一)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收集有关监管信息资料;

(二)掌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报告当地监管机构;

(三)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监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表,监管报告格式由市金融办制定;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

(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第十条

市、县(区)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将作为省政府金融办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职能不到位的市、县(区),暂缓受理其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事项。

第十一条 县(市、区)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意识,对出具的监管报告负责。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出具虚假监管报告的,省、市金融办可以建议当地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金融统计、利率、资金流向等信息,并关注金融风险隐患状况;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 向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企业和个人贷款信息。

第十三条

江西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认定、协调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登记,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 险监管,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并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及以下规定:

(一)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集资活动;

(三)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四)禁止进行账外经营;

(五)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六)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营业地址、名称等须经监管机构批准;

(七)应当在注册地及其本设区市辖内周边县域开展小额贷 6 款业务,且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不得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60%;

(八)禁止经营担保业务;

(九)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融资合作银行数量不得超过2家;

(十)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纯农贷款与单户5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 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十一)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应当达到100%;

(十二)基本账户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辖区的银行开设,在融资合作银行开设的一般账户不得超过2个,且贷款的发放与本息回 收只能通过银行基本账户或融资合作银行一般账户转账结算;

(十三)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悬挂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贷款办理流程等;

2.明示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和执行利率;

3.公布省、市、县(区)监管机构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公司名称简称中应当有“小额贷款”字样。

(十四)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风险拨备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 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 53 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十五)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须经监管机构批准,按法定程序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后,方可用以发放贷款;

(十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监管规定。

第十八条 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监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小额贷款公司,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金融办应当在每年5月前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年审。

第四章 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要求整改:

(一)单户贷款50万以下的贷款余额、纯农贷款余额及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未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

(二)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

(三)未按要求充分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现金交易的;

(五)公司经营场所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约见其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并限期 8 改正;限期未整改的,县级监管机构应当逐级报请上级监管机构对其采取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责令停业整顿、暂停试点资格等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二)组织或参与集资的;

(三)贷款发放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账外经营的;

(五)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六)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未经批准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的;

(七)未经批准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超出核准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的;

(九)违反融资规定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拒绝或阻碍监管的。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 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 5%(含)-100%,或不良贷款率在5%(含)一15%的,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产损失准备金、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的,报请上级监管机构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信息:

(一)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信息;

(二)在每月3日前向县(市、区)监管机构报送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贷款明细表及业务报表等;

(三)按有关要求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有关贷款信息(借款人概况、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和偿还情况等),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状况等业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监管机构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月度业务统计报表报设区市金融办。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金融办应当在每月7日前将小额贷款公 司月度业务统计报表报送省政府金融办,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 送监管分析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总体评价;

2.报告期内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需关注的问题;

3.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

4.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档案。监管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的文档,基本信息表、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报告、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会议记录和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监管信息档案由专门部门负责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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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省政府:胡幼桃副省长,熊盛文顾问,谭晓林秘书长,林彬杨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陈石俊副主任。

省政府金融办:刘福林主任。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 主题词: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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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中国扶贫基金会为规范小额信贷的管理, 逐步将下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 (中心) 转型为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研究, 同意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35号) 的规定, 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3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

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经营特点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2005年12月27日,山西省在全国率先组建了平遥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深受广大农户和微型企业的欢迎,对全国小额信贷试点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引起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关注。此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逐步推广,特别是最近两年来发展迅速,较好地支持了山西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截至2010年5月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扩大到11个市,共成立小额贷款公司204家,贷款余额达53亿元。

2.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

(1)投资主体、产权结构明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以晋中市为例,29家小额贷款公司16.6亿元的注册资本全部为股东一次性缴纳,没有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资金,出资比例清晰明了。

(2)服务对象以“三农”和微小企业为主。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重点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流通业、农村中介服务和其他农村社会事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贷款对象,同时也支持农民建房、购房、医疗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更支持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2009年,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和微小企业贷款余额为26.5亿元,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66.2%。

(3)利率定价灵活,注重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控制在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对“急、频、短”的贷款实行较低利率。如大同市浑源县恒吉利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某养殖业农户,利率按7.29%执行,低于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对社会弱势群体主动给予利率优惠。如忻州市忻府区伟业小额贷款公司向搞种养殖业的贫困贷户承诺如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给予免收50%利息的优惠。

(4)贷款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小额贷款的平均办理时间1—3天,且门槛较低,担保形式多样,除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担保外,还有信用担保、联保方式,有效满足农户贷款“临时性、数额小、周期长、风险大”等特征和私营小企业贷款“急、频、小”的特点。如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公司推出了信贷通、农贷通、商贷通、易贷通等一系列金融产品,运作灵活、放款高效、服务深入;侯马市融恒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只要由本市公务员、银行或铁路单位职工等提供保证,每人可保3万元,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半个小时便可贷出。

二、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发放的集中度高,存在变相超比例发放贷款的情况

调查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违反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超比例发放贷款,贷款额度高达几十万、几百万,个别甚至达到上千万,违背了“小额”原则。还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超比例发放贷款。如孝义宏达银小额贷款公司连续给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发放10笔、每笔金额为500万元的贷款,该项贷款已占到宏达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

2.贷款投向缺乏硬约束,容易发生市场定位偏离问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对经营方向、方式缺少硬性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偏离。如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明确规定服务对象以“三农”为主,在放款对象和运作上,“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自然人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下农户贷款比例不得低于资本金总额的75%。但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有的小额贷款公司以支持企业渡难关为由,大量发放企业贷款。如2009年末,大同矿区天诚小额贷款公司工业贷款余额达到1402万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2.4%,农业贷款余额仅为12万元,占比为0.3%,这严重偏离了初始的市场定位。

3.审批机构不统一,监管主体模糊问题

目前,全省尚未明确统一的审批机构,各市(县、区)的审批机构也不相同。据调查,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由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或小额贷款公司创建工作领导组负责试点审批和具体组织实施,大多数市(县、区)采取这种方式;二是由市金融办负责审批管理;三是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审批管理。由于政出多门,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准入方面把关不严,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较为严重,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审批数量快速增加,但实际开业运营的较少。截至2009年末,全省巳获审批的150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未开业的有45家,占审批数的30%。在业务监管方面,由于银监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只负责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和运行监测,财政和工商部门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的手段和依据,行业自律协会不具备行政权力和监督职能,也没有承担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谁都管、谁都不管”。究竟由哪个部门监管、依据什么法律监管、怎样监管等问题亟须明确。

4.后续资金短缺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

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颁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過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三种方式。从调查情况看,全省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的本金,后续资金匮乏,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山西省经济回升向好的形势下,由于各地资金需求量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快速发展,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间不长,资金来源就出现了紧张。2009年末,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占到其可使用资金的90%左右。可用资金严重匮乏,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

5.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重视不够

从调查来看,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特别是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一些管理人员金融知识缺乏,操作随意性大,违规操作问题比较严重。如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就擅自变更注册资金。由于对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有效的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潜在的风险隐患应给予密切关注。

6.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明确。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但这一制度安排并未得到市场认同。小额贷款公司要转制为村镇银行,就必须满足“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 0%”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这意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普遍不愿接受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走向何方,各方面意见仍不统一。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建议

1.明确主管机构,完善审批监管体制

针对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混乱、监管缺失的问题,建议省政府明确省金融办公室承担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管理职能,同时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监管协作机制。

2.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定位

建议政府统一制定出台工商、税务等优惠政策,按照贷款投向“三农”的比例高低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通过这种差别政策,用市场方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强化服务“三农”功能定位。

3.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内控管理

建议省政府主管部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同时,要统一业务标准,规范其操作流程,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4.出台扶持政策,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建议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如在试点期间可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也可参照晋中市的做法,将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以先征后返的形式返还给小额贷款公司,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5.采取多种方法,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4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邯银发[2003]134号

人民银行市辖各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贸易(发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邯郸分行,邯郸市城市信用社,城郊、峰峰矿区、邯郸县农村信用社联社,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市情况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一项资金扶持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对于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解决其生活困难,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开展,促进全市国企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我市当前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满腔热情,积极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推动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2、各国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文件要求和本办法规定,抓紧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在本系统迅速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贷效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

3、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要抓紧制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尽快与经办银行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促进此项工作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全市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要尽快成立和运作,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创造条件。

4、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对这一优惠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级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各自部门业务环节的规定和操作 1

流程,提高工作和服务效率。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一项新的贷款业务,涉及部门多,业务环节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努力,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使全市有志于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尽早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引导、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资金扶持优惠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做好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邯郸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原则是“自愿申请、规范审批、正确使用、到期归还”。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贷款银行)为邯郸市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理处以上机构、城乡信用社。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范围和对象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邯郸市市属以上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三)参加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

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

(五)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六)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不得低于创业人员总数的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和程序

第六条 贷款人必须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贷款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自愿申请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可由其合伙经营的实体申请。申请人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及户口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到其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以下简称劳保站)办理申请登记。

(二)社区推荐

劳保站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调查核对并确认其真实有效,符合贷款条件,经审查合格后,向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签发《项目推荐书》,并将报审资料提交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查,上述工作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查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社保站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在《项目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资料及《项目推荐书》报担保机构。上述工作于收到报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

担保机构接到《项目推荐书》及报审资料后,审核确认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申请人、劳保站和贷款银行出具《同意贷款担保通知书》承诺担保。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劳保站,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报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贷款审查

申请人需持以下资料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1、贷款申请书;

2、再就业优惠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按照优惠政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的除外);

4、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社区劳保站出具的《项目推荐书》;

6、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贷款担保通知书》;

7、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银行对上述资料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担保、还款能力等是否符合条件和规定。对通过贷款审查的,向担保机构和劳保站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对未通过审查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收到上述资料后三周内完成。

(六)贷款发放

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贷款银行核贷后同意放款的,贷款银行与借款

人、担保机构签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按贷款数额一次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基本帐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以内,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根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代偿和追偿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缴罚息。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查实因借款人违规使用、形成风险而宣布提前收回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并报劳保站和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贷款银行宣布贷款提前收回之日起两个月内。

第十三条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照《同意贷款担保通知书》向担保机构发出《代偿贷款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通知担保机构代位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代偿贷款通知书》送达担保机构5个工作日后,贷款银行将按照与担保机构的合同约定,直接从担保基金帐户中扣划应代偿的贷款本息。

第六章 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

第十五条 由邯郸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建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市财政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十七条 经市财政局同意,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签定合同,根据贷款计划,将担保基金分别存入经办银行。贷款银行对已履行追索责任但仍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可按照与担保机构的合同约定直接从担保基金帐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各贷款银行单个分支行、营业部、信用社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贷款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章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担保基金对贷款银行的单个分支行、营业部、信用社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中心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财政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九章 贷款服务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要按照规定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劳保站要严格审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要加强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的跟踪监督,发现风险及时向担保中心和贷款银行反馈;要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和担保中心追偿债务。人民银行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全市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汇总上报。邯郸市财政局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和完善邯郸市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将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上级机关。

第十一章 附则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5

鲁工商企字„2008‟251号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限定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核前,应当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一般应为公司所在县(市、区)的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为15000万元。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各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数量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以上内容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按审批机关核定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予以核定。经营范围后应加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定的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不得从事《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必要的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提交省金融办的审核文件。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清算的,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公司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并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并存入小额贷款公司经济户口电子档案,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放贷资金来源及放贷经营活动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省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他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机关应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注销、吊销登记和处罚情况分别及时报所在市及省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报当地政府。

第二十七条

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人行分支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6

陕金融发〔2009〕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三)落实省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省金融办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金融办报告。

第七条 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并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第八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 银监部门负责对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 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相关商业银行协助监管部门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防止抽逃资金、非法集资等异常资金流动。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数据。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审核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便于对外经营的门店,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经审核合格方可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审核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开业之前应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悬挂省金融办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悬挂本机构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规定、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及时更换贷款利率牌,明示现行贷款利率;

(四)悬挂贷款办理程序指引,明确贷款流程和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悬挂含有“只贷不存”等内容的公司章程;

(五)公布小额贷款公司当地县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正常营业,有无设立分支机构;

(二)公司股东有无发生变化;

(三)公司注册资本有无变化;

(四)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五)有无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六)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

(七)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八)是否存在从两个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的资金比例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九)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须公布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违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办法另行制定。每年年底各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需向县级主管部门进行个人年终述职。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时召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披露经营、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银行有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根据要求向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必要时可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坚持双人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时需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

第二十一条 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无特殊情况,一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不超过两次;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可以组成由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问题突出和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以下行为,被视为违规违法行为:

(一)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信息,报送虚假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报送和落实整改纠正计划,或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要求充分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四)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五)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小额贷款公司连续自行歇业6个月及以上;

(七)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诫勉谈话;

(二)风险提示;

(三)警告;

(四)行业内通报;

(五)拒绝增设分支机构或增资扩股的申请;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营业执照;

(九)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此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我省从事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情况采取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及其他监管措施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逐级上报,经省金融办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实施,省金融办可根据情况直接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全部监管措施,市级监管机构应积极支持县级监管机构和省金融办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省政府授权、批准,省金融办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六章 信息报送与管理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并确保提供给监管机构的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三十一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要按月向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等(见附件),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设区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

各设区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总报送本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就个别问题做出说明,提供补充材料。省金融办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应及时、逐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要加强汇总和分析。

第三十七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档案保存由专门部门负责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每年应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自查,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辖内情况,制定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7

宜良县境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从2009年3月起开始在陆续组建, 当时, 申办时省政府金融办要求以实体企业为依托, 以股份公司方式组建, 后经企业申报, 县金融办审核推荐, 云南省金融办批准成立, 到2012年7月末, 经批准开业4家, 目前有3家正式营业。经营情况:各公司开业以来, 都能按各自的职责开展经营活动, 三家小额贷款发放贷款的对象均为农户、个体户、个体企业, 贷款利率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4倍以内。

各制定了相应的公司章程, 设定了业务经营范围, 聘任了经理、业务员, 制定了《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等制度。

二、我支行进行县区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发展情况课题的调研, 调研中发现制约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各种投、融资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地下钱庄在业务活动中不规范, 对小额公司的冲击。民间的高利贷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声誉也有很大冲击很多老百姓分不清。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在登记抵押方面成本高, 不符合要求 (住建部门及国土局都不对其贷款人的房产、土地、固定资产等抵押物进行登记) 。

三是税收政策和银行的一致25%, 原来按规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15%, 但在云南一直都未执行, 致使小额贷款公司成本增加。

四是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注册资本50%的贷款资金 (小贷公司) , 但实际合作银行不贷给, 从而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五是原来宣传小贷公司发展好的可以转为村镇银行, 但实际工作中小贷公司与村镇银行没有联系 (村镇银行另重组建) 。

三、小贷公司发展中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少具备相关金融知识人员和政策业务人员, 在办理业务时出现不规范情况, 如贷款合同要素未填全、分类不合理、报表填制中表彰关系不清, 特别是三个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表间不平衡、科目数据随意调整等现象。

二是贷款对象范围狭小。目前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基本是公司管理人员亲友或认识的人, 对陌生借款人若不是熟人介绍或有人引荐, 是不会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三是融资困难。辖内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经营模式都为放完注册资金, 等待贷款收回, 在发放新的贷款。如宜良汇江小额贷款公司, 公司开业一个月就发放贷款1600万元 (其企业注册资金1600万元) 后, 到目前未再发生一笔贷款业务。

四是监管不完善。金融办对小贷公司管理只是对其报送的进行核对, 目前, 仅只有人民银行一个部门对其业务数据进行监测指导, 除数据统计监测外, 没有辅助手段来指导和约束这些公司。

四、意见

一是近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上升;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风险有所暴露;民间借贷风险集中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案件时有发生, 特别是在融资租赁、典当、担保、小贷公司以及部分地方融资平台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特别是对此沿海发达地区的金融案件的爆发) , 也给以我们警察示。作为基层央行要高度重视, 对各类风险隐患保持充分警惕, 结合实际, 认真履行金融稳定职责,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二是要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 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合力。加强相关数据信息的分析共享, 构建高效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要加强分析研判, 做好重点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要主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利用与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共享信息, “两管理、两综合”、稳健性现场评估等手段和方法, 掌握金融风险点, 一旦发现风险苗头, 及时报告预警, 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化解, 严防风险蔓延。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8

及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严格小额贷款公司资格准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经征求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对现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要件及审批工作程序予以优化调整。现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有关事宜具体明确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

(一)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须提交以下要件:

1.筹建申请书(主送机关为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大会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的决议,附出资协议书、股东名录、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录及联系方式。

6.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7.各出资人出具的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入股资金来源合法的承诺书。

8.出资人情况证明材料。

(1)股东名单。

(2)主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简历,资金来源情况说明。若是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主发起人为自然人且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担任现职的,须出具单位同意其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证明。

(3)工商部门对出资企业或出资自然人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出具是否依法合规经营证明。

(4)税务部门对出资企业或出资自然人但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企业,出具企业是否依法纳税证明。

(5)公安部门对出资自然人或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

(6)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出资自然人或出资企业,出具征信情况证明。

9.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股东之间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10.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承诺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11.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材料。

(1)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表。

(2)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3)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综合鉴定。

12.拟设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13.地方政府出具的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14.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材料初审意见。

15.申请人联系方式。

(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由该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材料。

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筹建阶段的指导、申请材料的初审和核查工作。筹建申请材料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

3.省金融办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批次提交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当地主管部门,本批次不予提交审核委员会研究。

4.经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筹建申请,由

省金融制定下发同意该公司筹建的批复。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限:

1.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自省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

2.未能如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筹建小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5日前,报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向省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省金融办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对在筹建期内未能完成筹建工作且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以及延长期满仍未能完成筹建工作的,自筹建(延长期)有效期满之日起,筹建批准文件失效,其筹建资格自动终止。

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

(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须提交以下要件: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出资时间。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7.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公司组织结构图。

8.拟设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及办公软、硬件设施的现场验收合格意见书。

10.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的审查意见。

(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由该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筹建阶段的指导、申请材料的初审和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核查工作。

3.开业申请材料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

4.省金融办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提交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复审合格的开业申请材料,由省金融制定下发同意该公司开业的批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当地主管部门处置。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获得筹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原要求提交申请开业材料,履行审批手续。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新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落实审批流程。

(三)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开业,申报内容应与筹

建申请事项保持一致。如存在变更事项,应重新履行筹建审批手续。

(四)延边州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开业),应由县(市)主管部门相应申请材料提交延边州金融办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后提交省金融办。

附件: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审批流程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9

一、辖区尚未成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暂不需上报相关报表及监测分析报告。

二、辖区新成立上述机构的,应于机构成立后2日内以报告的形式报送有关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股本情况、股份构成等内容)。

三、辖区成立上述机构后,应按以下报送时间上报相关报表及监测分析报告。

(一)《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监测表

(一)》、《广西村镇银行监测表

(一)》于机构成立后18日内上报,以后如遇相关情况变更(如成立、退出、股东变更、股本金变更等)时,于变更后18日内上报。

(二)《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监测表

(二)》、《广西村镇银行监测表

(二)》、《广西农村资金互助社监测表》、《广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监测报告》于每季后18日内上报。

(三)《人民币贷款利率报告表》按季填报附件中表2、3、4、5,于每季后6日内上报。

联系人:左祖盛联系电话:6682475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10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8]75号 【发布日期】1998-10-21 【生效日期】1998-10-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21日陕政办发〔1998〕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也是确保如期完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关键措施。本办法已征得省农业银行同意。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基本原则、运作程序和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各地(市)要对以前的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扶贫经济合作社运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促进扶贫攻坚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市)要在年底前就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工作,确保到本世纪末如期完成《陕西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坚持扶贫到村到户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指通过扶贫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扶贫社”),采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五户联保、妇女为主、不抵押担保的办法,向贫困农户提供有偿扶贫资金支持的一种扶贫方式。

第三条 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以贫困乡村为重点,以贫困农户为对象,通过连续有效扶持,使贫困户尽快解决温饱问题。

第四条 第四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实行“三线管理”的运行体制,即:党政一条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扶贫社一条线,负责扶持对象及项目的选择,扶贫资金的承贷、投放和回收;农行一条线,负责扶贫贷款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回收,帮助扶贫社建立健全帐表和管理制度,监督资金运行。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第五条 扶贫社是以为贫困农户服务为宗旨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分级负担全额拨款。

第六条 第六条 省上设扶贫经济合作总社(简称“扶贫总社”),其职责是: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全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指导基层扶贫社的工作,负责地、县扶贫社的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到户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

第七条 第七条 地(市)设扶贫经济合作联社(简称“扶贫联社”),其职责是:在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地(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基层扶贫社运作中的问题;监督、检查、落实扶贫开发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对县、乡扶贫社进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经验,指导县、乡扶贫社的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县(市)设扶贫社,其职责是:在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县(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承贷承还扶贫到户资金;安排调度扶贫到户资金;培训乡镇扶贫分社工作人员;审查落实扶贫开发项目;负责稽核扶贫分社财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

第九条 第九条 乡镇设扶贫经济合作分社(简称“扶贫分社”),其职责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受县(市)扶贫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编报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计划;组建扶贫中心和联保小组;确定扶贫对象,帮助贫困户选择生产项目;负责小额信贷资金的投放和回收;组织召开中心会议,开展技术培训,提供项目配套服务。

第十条 第十条 按行政村组建1个或几个扶贫中心,每个扶贫中心由4-6个社员联保小组组成。中心设主任1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扶贫中心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中心主任职责是:组织社员选择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按时召集主持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办理扶贫资金的投放和还款手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按照居住就近、自愿、平等、民主、信任、互助、联保的原则,组建若干个社员联保小组。小组一般由5户组成,设组长1名,由小组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小组组长职责是:帮助成员落实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落实联保责任,督促小组成员按时参加中心会议,按时还款。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扶贫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扶贫社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扶贫办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扶贫社的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扶贫社业务所需调配干部。县以上扶贫社的财务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分社财务人员须具备初级技术职称,选配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熟悉金融财会、农村经济和农村工作,热心扶贫事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扶贫社干部可从党政机关中调配,也可从事业单位中选调,还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扶贫社新选配的干部,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坚持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扶贫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扶贫办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考察,联合审批。扶贫社干部调入,由扶贫办考察考核提出意见后,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扶贫社干部调出扶贫社,必须征得扶贫办的同意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不胜任扶贫社工作的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扶贫办的意见,及时办理调出手续,并按编制及时补员;乡镇扶贫分社干部,由县(市)扶贫办统一考核、统一管理;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扶贫社干部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属于专业技术干部,可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部门按照不同技术职务人员结构,划定扶贫社技术职务编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立扶贫社工作人员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与扶贫工作任务挂钩。小额信贷覆盖率95%以上,回报率1∶1.2以上,按期回收率95%以上,年周转率1∶1.3次以上,工资全额发放,并给予奖励和补贴。完不成目标任务,按比例扣减工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扶贫中心主任和联保小组组长的报酬,按工作量的大小,可用减免义务建勤工和劳动积累工办法解决。村组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资顶工。对工作积极负责、服务效果显著的扶贫中心主任和联保小组组长,年终由扶贫社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扶贫社的办公经费按投放到户贷款总额的3.5%核定,县级财政承担0.5%,省上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2%,扶贫社可收取贷款额1%的运管费。

资金运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每年分配给我省的专项扶贫贷款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它可以用于扶贫到户的资金,采取小额信贷方式,投放到贫困户。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县(市)扶贫社或乡镇扶贫分社从农业银行(营业所)直接承贷承还的扶贫贷款,贷款期限不少于3年,由扶贫社负责向贫困农户投放和回收,滚动使用。扶贫社统贷贷款的担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是保证贷款方式,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方式;二是债权抵押方式,即以扶贫社对贫困农户贷款的债权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三是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方式,即经办行(所)与扶贫社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必要时,经办行(所)有权向从扶贫社贷款的农户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县(市)扶贫社承贷的扶贫贷款,按贴息和不贴息的利率标准向银行结息;对投放给贫困农户的资金可实行综合利率计息。为了化解扶贫社资金运行中的利息损失,要加强资金安排使用的计划性,按已落实的扶贫对象和项目分期分批从银行承贷扶贫资金,简化运作环节,减少资金滞留时间。县(市)扶贫社也可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到扶贫分社,由扶贫分社分期分批从当地农行营业所承贷扶贫贷款。也可与当地农行协商采取其它办法和途径解决利息损失问题。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扶贫社不设金库。县、乡扶贫社必须在农业银行县支行和基层营业所开设基本帐户。未设营业所、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扶贫分社,经县农行同意可在就近信用社开设辅助帐户,核定暂存限额。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必须是贫困农户,凡有砖房楼房的不扶;有彩电及高档家用电器的不扶;有摩托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不扶;有大额存款和高收入的不扶;搞非生产性活动的不扶;长期好逸恶劳不讲信誉的不扶;无生产项目和经营能力的不扶;违犯计划生育规定未作处理的不扶。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小额信贷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确定扶持资金。项目原则上采取由贫困农户自愿选择、联保小组评议的办法。要注意把户办项目与发展当地主导产业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生产规模,便于开展产供销和技术服务。合理确定项目发展结构,长短结合,以短养长,使贫困户既能尽快受益,又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扶贫社向贫困农户第一年投放扶贫贷款额度控制在1000元以内。对扶持效果好,还款及时的贫困农户,可以连续扶贫2-3年,贷款额度也可适当增加,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准扣收陈贷及其它债务;不准扣缴各种统筹及罚没款;不准转移用途挪作它用;不准搞非生产性项目;不准以权谋私优亲厚友;不准加息和提前收息;不准增加贫困农户负担;不准违误农时;除贫困农户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扶贫社资金。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扶贫社对贫困户坚持整贷零还的原则,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实行周还、旬还、半月还款制。对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也可实行月还款制。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县、乡扶贫社必须做到有六帐、三书、三册、二表。

六帐:总帐、分类帐、社员分户帐、现金帐、固定资产帐、费用帐。三书:社员入社申请书、借款契约书、联保合同书。

三册:扶贫到户花名册、社员还款手册、工作人员收款入库手册。

二表:中心社员还款结算表、财务统计表。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扶贫社工作有章可循。特别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统计考核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县(市)扶贫社帮助乡镇扶贫分社健全帐务,逐月进行核帐、查现、查库、稽核。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跟踪监察审计,对违章违纪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配套服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扶贫社的工作,县(市)支行和营业所要分别向县扶贫社和乡镇扶贫分社派驻社信贷员,帮助开展业务,建立健全帐目,监督资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科委、科协和专业技术部门要制定规划和计划,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扶贫活动,结合扶贫项目进行技术培训和各项技术服务,到本世纪末要使每个贫困农户主要劳动力掌握1-2项实用技术。购销部门要积极帮助贫困农户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把社会扶贫和小额信贷扶贫有机结合起来,实行部门包村包中心、干部包小组包贫困户制度,帮助落实项目,落实资金,督促还款。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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