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2024-07-19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通用9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篇1

1.开发公司提交

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岳阳市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网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网上提交。

提交工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可以提交。2.产权市场处确认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生成合同备案登记号。

备案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3.开发公司填写备案登记号。

开发公司将合同备案登记号填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相应位臵,合同备案登记完成。开发公司应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贷款购房,开发公司应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4.打印并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

开发公司根据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岳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表”,打印,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产权市场处。

登记表报送的时间为星期一、三、五上午。

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目前使用的登记表相同。登记表可以到产权市场处领取,也可以在产权市场处网页首页“处室职能”内下载。

5.产权市场处盖章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报送的登记表进行核对,无误的,在登记表上加盖“岳阳市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专用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岳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程序

由于买受人退房、合同终止、合同内容变更等原因需注销合同的,请持下列资料到我处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1.合同注销登记表(加盖公章);

2.全套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普遍存在问题的回复

一、入住几年来到现在房产证还是遥遥无期,该怎么办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签订的违约责任来进行处理。

二、已办理大证的楼盘是否需要建立楼盘表,如不需建立,预售证延期、合同签定等应该如何办理

办过大证的楼盘不需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也就不用在创建楼盘表,用老合同来签订合同。

三、合同内容有误,变更申请交到市场处后,是自己改还是市场处改,我们下一步该怎样做

由市场处工作人员来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修改;修改好以后开发商须把之前打印出并出现错误的那页取出,然后把修改好的那页从网上打印下来并装订进去即可。

四、有的楼盘没办预售证房子都卖出很多

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出售房屋是属于非法销售,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有的公民明知道这种房手续不全还是要买,属个人自愿,建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要购买。

五、由于不小心把合同封皮当做合同纸给打印出来了,该如何处理

1、此合同封皮的合同编号如没有用过,可自行作废,另外,作废的这张合同封皮上打印出来的合同内容,用正式合同纸再打印出一页即可;

2、如此合同编号已填在网上的合同摘要里,那么要写变更申请表,把合同编号换成另外一个未用过的,到市场处做合同变更,把变更好的合同再用合同纸打印出一页即可。

六、现在买房都是网上签订合同并从网上打印下来,但有的开发商为什么还用老合同来签

首先问清楚要买的这个房是预售商品房还是已经办过大证的房,如果已办过大证就不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也就说不用在上网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了,直接用老合同即可。

七、想在某个地方买房,但不知道开发商手续全不全,敢不敢买。

无论在哪个地方买房,首先要弄明白两个问题:

1、开发商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商是否有大证或房产证。两个有其中一个就说明这个房手续没问题,可以购买。

八、在网上签订合同时系统提示买售人年龄无效应如何处理。

这是由于为了便于统计的需要在合同正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合同摘要内容,因此在合同正文录入完毕检查无误后应再次填写合同摘要内容,根据合同摘要的提示录入买售人年龄即可。

九、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流程

1、合同网上签订经检查无误并保存后即可进行草拟合同的打印,买卖双方对打印出的草拟合同再次进行确认,如存在异议仍可进行网上修改,经确认无误后买卖双方签字盖章。

2、签字盖章后的合同须网上提交进行合同备案登记,一旦提交将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且不得修改。合同备案登记通过后系统即生成备案登记号,合同须再次打印,合同内页右上角将随机打印生成备案登记号。

十、房间内的房屋用途填写错误导致合同无法签订

在创建楼盘表时要求各开发商填写各房间的详细信息,其中包括房屋用途一项,该房屋用途是指该套房的用途,而不是该幢楼的用途。有大量的开发商在输入房屋用途时录入综合、商住等含糊不清的房屋用途标识,导致了合同无法签订。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同产权市场处联系,更正房屋用途后再行签订合同。

十一、房产证在房屋交付使用日起365日内给付业主是否合理

按照国家规定是房屋在交付使用日起90日房产证交付给业主。但现实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买卖双方协商所签订的交付日期,如开发商违约按照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来处理。

十二、开发商因手续不齐全,他们手里就没有正式合同,只有协议合同,协议合同是否有效

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十三、开发商收取的认购、订购、预购定金该怎样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的定金,并签订定金合同,才能确认为购房定金。若只开收据注明定金,而未签订定金合同(认购、订购、预购合同),则不认为是购房定金。

十四、开发商在交房时有关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及开正式发票问题

开发商在给购房人交房时应该给购房人提供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及开据正式发票,否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如不开据正式发票可向当地税务部门举报。

十五、房屋面积如何鉴定

房产面积测量目前是依据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其中对公摊面积有明确规定。岳阳市房产面积测量部门是“岳阳市房产测量事务所”,办房产证时买受人可向开发商查阅测量成果表。面积差异处理办法一般在合同中都有约定,但未约定公摊面积差异处理办法,应由双方自行约定。

十六、房屋容积率

房屋容积率是指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大,说明地上建的房子多;容积率小,说明地上建的房子少,容积率过大会直接影响到小区环境和房屋采光。

十七、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限,是否所有房屋都要交维修基金

所有的房屋都要交维修基金。费用为:多层是按总房款的2%收取、高层是按总房款的3%收取;时间为:买房时交纳也可,入住时交纳也可,没有具体规定。

十八、有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不是房产证就一定能办下来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篇2

一、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的联系与区别

《房屋登记办法》第70条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可见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有时间先后顺序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是预告登记的必要前置条件, 是二者发生衔接关系的基础。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 性质不同:

预告登记是《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是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属于民事制度。合同备案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制度, 使买受人取得有限购买权和期待权, 可以预防一房多卖的效力, 是行政管理制度。

2. 功能不同:

预售合同备案具有保护预告人、维护房地产市场制度、有助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作用。预告登记是保障其权利人将来实现物权, 如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3. 强制性不同:

合同备案具有强制性, 是开发商的单方义务。预告登记不具有强制性, 是开发商与买受人双方约定的登记。

4. 适用范围不同:

预售合同备案适用于商品房, 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 包括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与预售合同备案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自预购人申请开始申请预告登记之时起, 预售合同备案即与预告登记发生联系, 从实践来看二者衔接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 预售合同备案的预购人与预告登记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

案例一:单身的雷先生于2010年8月购买了住房一套, 2011年2月雷先生与施女士喜结连理。2012年6月因雷先生购买的楼盘已具备按揭贷款的条件, 银行方面要求雷先生夫妇先共同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后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雷先生及其配偶也同意银行意见, 要求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共同共有的预告登记。因为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存在时间差, 预购人因婚姻状况变化导致预告登记申请人与预售合同备案中的预购人不一致。其他如离婚、继承等状况也有类似不一致的情况。

2. 预售合同备案的事项与预告登记申请内容不一致

目前很多地方预售证发放及预售合同备案管理不严, 也由于体制的原因存在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不是同一套信息系统, 不是同一个部门办理这两类业务。这种做法的结果导致预售合同内容与预告登记申请的事项不一致。比如, 由于规划设计变更导致的预售合同备案的房屋面积与预告登记中房屋的预测绘面积不一致。另外, 房屋楼盘坐落变更也会导致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申请内容不一致。预售商品房合同买受人及其购买房屋的基本情况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点, 也是预告登记登记簿的主要记载事项。

3.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已有预告登记矛盾

案例二:市民王先生购买了商品房, 持经过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其他证件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发现他所购买的房屋已被刘某预告登记, 需刘某注销预告登记后才能受理其申请。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 王先生先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预售合同备案, 其后王先生持预售备案后的合同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如发生办理预告登记后的房屋退房现象, 则程序应为先注销预告登记―再撤销预售合同备案―再撤销预售合同。由于不同部门分别办理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 加之对新的登记办法的不了解, 刘某可能只撤销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售合同, 没有申请预告登记注销, 导致王先生申请预告登记的房屋已被刘某预告登记, 登记机构无法受理其登记申请。

三、有效衔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业务的建议

1.着力整合“涉房”管理机构的业务职能, 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职能整合到房屋登记部门。房屋登记部门具有丰富的权属登记管理经验, 对预售合同关键事项的审查将更到位, 能更好地审查预购人与预告登记申请人是否一致。

2.大力实施商品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管理, 将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与房屋登记系统一体化, 实现两者业务数据的无缝对接。

3.严格商品房的预售管理与预售合同备案管理, 注重楼盘表技术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以预测绘成果作为楼盘表建立的依据, 严格其变更管理。

4.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 让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白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的联系与区别, 签订合同前告知购房人完整的办事程序。

案例一中雷先生要求夫妻共同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有其合理的地方, 可以在办理合同变更或重签合同等手续后再办理共同共有的预告登记, 但不能直接办理。笔者认为结婚证是合同变更或重签的合理理由, 但不是办理共同共有预告登记的决定性依据。如能在实际过程中按照上述几条建议操作, 则案例二及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也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四、结束语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篇3

1.作业目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订的新的商品房交易形式,其目的在于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

2.作业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自2004年3月30日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2004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04]16号)

3.主管岗位营销策划:组织和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过程。

主办岗位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符合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条件。

5.作业描述

5.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5.2.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2.2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5.2.3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5.2.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2.5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5.2.6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5.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5.4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5.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5.6 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本主办岗位应提供一定的协助。

5.7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5.8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5.9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5.10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5.11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按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5.12在申请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5.1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应按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程序办理(详见作业指导书《商品房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

5.14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6.重要提示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书 篇4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甲方 与乙方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坐落于 房产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 年 月

日在贵局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号为,同时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证号为。现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特向贵局共同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同时共同声明双方所签定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 份作废。

特此申请

申请人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法人(签章): 身份证号: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篇5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以下简称产权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

二、本市市区内(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产权处不再受理其它形式的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报送拟预售商品房的具体范围(预售范围一经产权处审核不得更改),产权处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在网上公布拟预售商品房的信息。凡作为现房销售的商品房,产权处不受理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申请,也不办理网上备案,必须经过初始登记后方可对外销售。

四、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指定专人从事网上备案操作,并报产权处备案。备案系统操作人员经产权处培训合格后,由产权处授予登录密码,方可进行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五、开发企业应当严格管理网上备案的用户名称、登录密码和备案系统操作人员,要经常性地向产权处申请更改登录密码,以保证备案系统的安全。因开发企业对用户名称、登录密码和备案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出现问题,由开发企业承担责任。

六、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三日后,方可对外预售商品房,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七、在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必须同时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打印备案申请表,双方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章认可。由开发企业在30日内持备案申请表、预售合同、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产权处进行备案,经审查准予备案的,由开发企业领取备案通知书,并及时交给购房人。开发企业没有遵循本规定及时在网上备案,所造成的后果,由开发企业承担。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网上备案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持注销申请书、备案通知书、预售合同、解除合同的协议、双方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共同到产权处申请备案注销,经审查准予注销的,在网上将该房屋设置为限制预售状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社会公告该房屋信息,并登记申请购房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监督,采取随机抽号的方式在申请购房者中确定购买人,按原合同价款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合同,并按上述规定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网上备案后,当事人发现需修订合同的部分内容或购房人姓名填写有误的,双方持变更申请书、变更前后的预售合同、备案通知书、双方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共同向产权处申请合同备案变更,经审查准予变更的,打印变更通知书。

十、期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需签订转让合同,并经开发企业签章认可,双方共同向产权处申请办理期房转让,经审查准予转让的,由产权处办理转让和合同备案。

十一、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篇6

一、适用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备案、直系亲属增减名,不存在权属限制的。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取件。

三、提交材料:

1、厦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购房发票(复印件经核对)。

3、合同变更、直系亲属增减名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4、当事人身份证明。

5、已办理预告登记、涉及预告登记证明书要素的,须提交原预告登记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电子合同变更,其合同内容变更涉及到备案证明书要素的,参照上述纸质合同变更程序;合同内容变更不涉及到备案证明书要素的,买卖双方上网签订补充合同,网上联机即时备案。

2、预售商品房尚未竣工验收的,可申请直系亲属的合同增减名。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篇7

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以及《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06‟286号)的规定,我区将于明年初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制度实施后,我区范围内新批准的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必须实施合同网上备案,如不办理合同网上备案的,不予办理实物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为此,政府投入了大量资源开发了“顺德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备案系统的使用,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备案系统的公示内容

(一)商品房楼盘信息网上公开

过去,购房者对商品房项目的了解往往单凭开发商的宣传,对项目的完整和真实情况很难准确核实。今后,楼盘批准商品房预售或现售后,必须通过备案系统在网上公示,最大限度地满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解决了他们信息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1、备案系统的“公众查询”功能支持模糊查询,并提供多种搜索条件,购房者可以所根据掌握的信息查询特定的楼盘,或者按照区域、开发企业和预售时间等条件进行过滤查询,轻松找到心仪的楼盘。

2、选定了具体的楼盘,购房者还可以通过备案系统的“楼盘详细资料”进一步了解到楼盘的各项信息。

一些从前隐藏在幕后不为购房者所知道的不规范现象,将被网上备案登记制度暴露出来,置于大家的监督之下,如过去一些不法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预售商品房、或以内部认购和登记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今后,楼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在网上公示,购房者将第一时间了解楼盘的预售情况。

3、商品房销售情况

购房者还可以通过点击“查看单元”,进入“单元情况列表”查询,列表用不同颜色来表示所有单元的实时状态:

可售——可以出售

已预订——已经签订认购合同 已签约——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已备案——已经办理了实物备案手续 已发证——已经核发了《房地产权证》 已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已查封——被查封

已锁定——因为某些因素被锁定,暂时不能买卖

购房者买房的时候往往很担心所购的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力限制情况。以后通过网上查询即可一目了然,网上标示“可售”的房屋,购房者可以放心购买。而且根据规定,凡在网上公示的可售房屋,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也无权私自上网注销。这样就可以防止一些开发企业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使购房者做到“明明白白”购房。此外,对于一些开发商虚假签订认购书的行为,我们要求网上签订认购书后7天内,必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程序的自动删除功能将开启,购房者有权重新购买该房屋。

4、购房者点击选中的单元进入“单元详细资料”,可以了解单元的面积、用途等信息。预售楼盘“单元详细资料”中面积为“预测面积”,现售楼盘的面积是“实测面积”。购房者通过网上查询房屋信息,可以对房屋的状况有清楚的认识。而且买卖双方在网上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只能按照网上公示的面积签订,减少日后由于面积差异引起的纠纷。

同时,购房者与开发企业在网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还应自签订30日内将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打印出来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提交到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实物备案,符合合同备案条件的,网上系统中对应单元的状态设置将转为“已备案”。

(二)系统公示的其他重要信息

1、商品房销售示范文本:包括认购书、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者还可以通过“企业介绍”,了解企业的详细资料。

3、系统还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交易行情。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篇8

京建交[2005]100号2005年2月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楼栋应以独立幢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部分房屋做为企业自留用房,自留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四、《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并在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样式。

五、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经审核符合预售许可条件后,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表基本信息进行一天的预告后,方可领取预售许可证。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

六、预售项目在预告期内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2、预售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竣工日期等;每“套”住宅的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

3、开发企业选择使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文本样式;

4、楼盘表内网上已预订和已签约房屋的标识;

5、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预售项目已签约合同的成交均价。

七、商品房认购书网上签订的程序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联机备案,管理系统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认购书网上备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变为认购人在其同一户籍内的或是预订时已明确的其他人员的不视为合同主体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超过七日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该套(单元)商品房未预订且未预售。

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认购书的,须在三十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一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章。

十、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四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同一购房主体退房或换房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先签订解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解除合同申请,并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同一购房主体退房的,该房屋在楼盘表内及时恢复可售标识;同一购房主体换房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网上合同签约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他条款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再通过管理系统变更合同内容。

十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买受人转让商品房的,应按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商品房转让协议,在管理系统联机打印预售商品房转让申请后,并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企业应协助买受人办理预售合同转让手续及提供网上操作的便利条件。

十三、买受人可凭打印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在管理系统上查询所购房屋的预售登记情况。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或楼盘表有关预测面积、预售的参考均价、使用用途、结构、户型等信息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授权的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信息,经审核后,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变更。

十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我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可在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上进行公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发布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的;

2、预售商品房时,未按预售许可内容预售商品房的;

3、预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商品房预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的;

4、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售登记的;

5、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预售合同前,又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合同的(即一房多售);

6、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7、开发企业将已预售商品房又抵押的;

8、预售商品住宅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十七、自2005年3月15日起,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网上签约。3月15日前已签订预售合同且尚未预售登记的房屋,开发企业应在4月15日前进行预售登记,逾期未进行预售登记的,在管理系统楼盘表上标识为未预售。•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篇9

2、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加盖本单位公章)

5、授权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6、计委立项批复(验原件交复印件)

7、批准定点通知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8、规划定点图原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1、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2、工程施工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13、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4、预售方案(含交付使用日期、预售面积、房屋位置等)

15、白蚂蚁防治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

16、测绘报告原件

17、地名办命名批复原件

18、工程投资进度说明(说明投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情况,竣工交付日期等)

19、交付电子档户型图

20、红线图

21、填写网上登记备案管理系统网络使用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2、填写备案管理系统入网申请书

23、填写备案管理系统网络操作员登记表

24、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5、竣工报告(房屋竣工后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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