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2024-07-24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共10篇)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篇1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学院发展、建设的需要,加速各项改革的进程,增强组织纪律,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 定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的暂行规定。

第二章 假期的种类与期限

第一条:探亲假

(一)教职工探亲,均按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 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及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 发《关于职工探亲问题解答》的通知办理。

(二)凡参加工作一年并已转正的教职工,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 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探亲规定及其待遇。

(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 天。

(四)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其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 单位负担。

(五)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新婚教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六)上述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凡实行休假 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应该在休假期 间即寒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 亲假的天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假期。

(七)教职工出国探亲,分别按国发(1986)107号、(1983)侨 政会字00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婚假丧假

(一)双方在本市工作的教职工结婚,可酌情给三天的婚假;对方在外地,教职工本人到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十天以内的路程假。

(二)教职工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酌情给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10天以内的路程假。

(三)教职工结婚,是晚婚(晚婚是指: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以上)的,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四)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中途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产假期

(一)女教职工生育时,按国务院1988年6月28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无产假”。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在寒暑假或法定公休假期,仍按上述规定时间计算,不另增加假期无数。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困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上班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当天内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二)晚育产假女职工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按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二十天”。

(三)教职工响应计划生育号召,进行结扎、绝育手术时,按公

假处理,其假期天数,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

第四条 病 假

(一)教职工本人因病必须请假治疗或休息者,应持有规定的就诊医院医生的病情证明(附上检验单,证明患何种疾病及需治疗或休息的时间)办理请病假手续,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生病者,也应及时补办请病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1981年4月6日“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跟在十年以上,工资照发。

3.架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五条 事 假

教职工本人除上述假外,另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去处理者,由本人写假条,叙明事由,经部门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离校,对请事假的给假天数,应从严掌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给假,但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六条: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假,首先必须查明原因,鉴别责任。确定因工负伤,应根据医院医生诊断批准休假期限,给予准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审批权限与销假

第一条: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写假条,叙明请假类别、事由、时间,由所在部门领导审签具体意见,送人事部门审查登记备案,经部门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条: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十五日以内由系、处(所)审批;十五日以上经系、处查明情况后签署具体意见(签明是否同意,准假天数等)后送人事处审批后方能离校。不论请假时间长短,各部门应认真作好登记备查。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由本人分别向准假单位报到销假,完清请假手续,不按时报到销假者,超过的时间,按旷工论处。

第四条: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伪造事实请假而离开工作岗位者,经查实后,均以旷工处理,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教职工请假,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如有失职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规定停止执行。本规定执行中若与上级新发布文件有抵触时,应按上级新发布的文件执行。

职工休息休假暂行规定 篇2

职工休假管理办法

一、项目部采用集中公休的方式休息。项目部职工每年享有60天集中公休假福利待遇,施工期间每年最多同意安排休假两次,具体休假时间自行安排(含往返路途时间)。

二、项目部按月发放交通补助费200元/月

三、休息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一)集中休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辅助工资中外勤补贴按出勤天数计算,超期的按事假处理。

(二)产假

1、女职工生育依法享有90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经单位批准,可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

2.女职工产假休满后,经本人申请,且所在单位同意,可办理哺乳假手续,直至婴儿满一周岁。休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按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标准发放,按国家规定从生育险金中支付,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正常发放。经批准怀孕七个月以上请假或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放。

(三)婚丧假:

1、项目部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假期,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婚假15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婚假应当在领取结婚证之后1年之内或者办理结婚仪式当月申请;过期不补。

3、婚丧假期或合理的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事假

1.职工因个人事务须本人在工作时间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酌情批假,事假假期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事假超期的按旷工处理。

2.事假属无薪假。基本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月应发工资额不足以支付个人部分社保费用的,由所在单位补交其差额部分。

(五)病假:经医疗部门(医保参保医院)证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治疗的,可以按规定办理请病假手续。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具休规定: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的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下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职工休病假期间实际累计病假6个月以下的,工龄不满2年的按基本工资60%发放;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发放;满4年不满6年的按80%发放;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发放;满8年及以上的按100%发放;实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时,6个月以上部分工龄不满1年的按40%发放;满1年不满3年的按50%发放;满3年及以上的按60%发放;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超期工资待遇按照事假处理。

(六)工伤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学习假

经公司安排公派学习期间,按照文件中规定学习期间视同出勤,其余时间按休假处理。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按项目部规定发放加班费。

五、职工年集中休假不足规定时间的,按项目部规定计发加班费;

六、职工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即: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提出具体意见,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只有审批一天假期的权力,两天以上须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请假。超过三天(含三天)的必须报项目经理审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旷工:

1.不请假、不以书面形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

2.未办理调动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回单位上班;

4.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5.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

七、本办法所称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年功工资。

八、本暂行规定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不足部分参照葛五人资[2008]22号文件执行。

九、本暂行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篇3

为利于学校工作安排,规范教职工请假手续,根据目前学校教职工请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对教职工办理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凡请假都必须先由请假人持假条到教务处登记,由教务处安排好代课并批注代课安排意见后方将假条交校长室,由校长批注意见后返回教务处存档方可记为请假;除重症或急病必须先住院的和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可补假外(但应先向教务处请假),其他情况如果不是本人亲自照前款请假的一律算旷工处理;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教务处批准,交校长备案即可,三天以上的必须由校长批准或校长委托的领导批准。

二、病假要见医院住院证明或通知且上班后要交验医院出院通知和住院医药发票方算为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其余的查病或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都一律算事假(且必须照第一款请假才算),但,查病的能够交验检查报告或病历的以及确系生病又可不住院的除交验医院病休证明外还交验病历、处方和医药发票的方可按病假处理;自考或函授等考试、报名都必须见通知到教务处请假方可算假,同时考试、报名后要见成绩通知或交费收据,否则一律算事假处理。

请假、休假的规定 篇4

为了规范员工管理,针对员工休息、休假及请销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一、休息日、节假日

(一)员工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公司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休息、休假办法。

(二)下列员工可以在周末休息一天:生产部大班长以上的干部、资产财务部(不含辅料库、驻车间统计)、销售部(不含库管员)、采购部、人力资源部(不含勤杂、保安人员)、企管部、审计部、市场部设计员、品管部(公司规定可休息的相关人员)。

(三)市场部小试人员每月轮休2天。

(四)休息时间必须服从公司生产、工作需要,任何人强休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五)按照公司规定周末未能休息的员工允许补休一天,补休一般不在周一、周二,补休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六)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休息,超出一天,除不得当日工资外,并加扣一天工资,特殊情况需经经理办公会批准,才能延长休假。

二、婚假

婚假时间为7天。没有特殊情况超过7天的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三、产假

(一)休产假时间为三个月。

(二)休产假不超三个月者,保留工龄和职务。超过三个月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如超假者被公司重新录用的,其工龄的计算方法是:总工龄中减去总休假时间的二倍。

(四)产后哺乳期的规定:产后上班的员工每天给哺乳时间两小时,分上下午各一小时,孩子满一周后取消哺乳时间。

四、丧假和其它待遇

(一)丧假。属直系亲属过世的,允许休假1-3日。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延长,否则,每超一天罚款50元,连续超过六天者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二)其他待遇。公司大班长以上人员遇有“白事”时,公司将按300—500元的待遇“上礼”,其范围是:祖父母、岳父母、直系亲属。

五、病假和事假

(一)批准权限

1、生产部门:主任以下员工由车间主任批准,主任由分厂厂长批准,分厂厂长由主管生产副总批准。

2、其他部门:一般员工由部门经理批准,经理由董事长或主管副总批准。

(二)病事假期间的工资

1、凡属休病、事假期间的员工一律没有工资。

2、员工生病与事假,休息四天之内不罚款,超过四天的每天罚款15元,超过8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员工农忙季节强行休息的每休一天加扣一天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每休一天扣50元,休息超过8天时间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员工因病请假和住院治疗超过公司规定请假期限的,必须出示乡镇以上医院的药费收据和用药明细表,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可免于处罚。

5、员工直系亲属重大疾病或其他事故住院的可以陪护。陪护时间超过公司规定的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陪护者要持有住院者相关手续复印件才能免于处罚。

(三)长期病假人员的待遇

员工因病住院治疗不超过三十天者,公司给其保留工龄和职务。超过三十天者,公司将保留其工龄,但职务要另行安排。

(四)工伤待遇

1、一般工伤,公司承担其治疗费用,工资按10元/天计算。

2、重大工伤和特殊情况,由公司经理会讨论决定其工资和补助。

(五)未经批准私自休病、事假的员工一律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罚款50元,月累计旷工4天的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六)上班时因病因事需请假早退的,要书面向部门经理或车间主任以上的领导请假。准假后,相关领导开具出门证,经门卫核实后才可离厂,否则,门卫有权按每早退1小时罚款10元处理。

(七)员工遇突发重大事件当时未能向相关领导请假的,必须在事发后24小时内请假。

六、请假和销假

(一)请假。必须按照先从直接领导开始自下而上逐级请示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越级请假,否则,一律不予批准。

(二)销假。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向直接领导销假,直接领导要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以便如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和考勤。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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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篇5

为了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1、人事档案管理以贯彻“为人事工作服务”为基本原则。必须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行人事档案管理的集中统一。严守人事档案机密,提高管理水平。

2、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

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适应人事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励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教职员工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使人事档案能全面的反映个人情况。

(一)、收集归档的范围

1、职工调任、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

2、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及招工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招工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3、办理教职员工工资、待遇、出国(境)、退(离)休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4、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材料。

5、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更改入党、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

7、司、局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表彰材料、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

8、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二)鉴别与归档手续要求

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2、必须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3、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与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4、档案材料必须使用十六开的办公用纸,只能用炭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三)收集方法

1、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把应

归档的材料送交人事处档案室归档,并形成制度。

2、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源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3、档案管理部门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交材料或补办手续。

三、档案的查阅、借阅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阅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档案者须是党员干部。

2、查阅单位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按查阅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各分党委、总支书记可查阅本单位职工的档案,但不得跨单位查阅。

4、查阅副处以上级别的干部档案须经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方可查阅。

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6、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到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二)查阅档案注意事项:

1、凡需要了解有关情况,并适合与本人见面的,建议直接采访本人,一般不得查阅人事档案。

2、查阅档案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严格履行手续,借出后要妥善保管,在规定日期内必须归还。

3、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乱加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4、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5、因工作需要,必须摘记档案内容时,要经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摘记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个人私自存放。

6、查阅档案审批表,由党组织保管,填写审批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四、档案的转递

转递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辞职时,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档案转出。

l、人事档案必须经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转入。转出的档案,应在收档单位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的,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催问情况,催回回执,以防丢失。

3、转进的档案,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转给档案员,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材料的目录清点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寄回档案转出单位。

4、及时转递人事档案材料,做到档案随人动,避免“有人无档”的现象发生。

五、人事档案管理的其它事项

(一)关于收取人事档案代保管费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中组部、市人事局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本着“服务为主,以档养档”的原则,特制定收取档案代保管费的规定:l、档案保管费收取范围

以下人员的档案,现仍在我处人事档案室保管的,均属收费范围。

(l)教职工辞职出国(境)学习的。

(2)原我校职工因长期脱岗或出国(境)逾期未归等原因,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

2、收费标准及办法

(1)档案保管费按每月按二十元收取。档案保管费均由本人负担。

(2)凡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需一次预交五年的档案保管费。

(3)凡超过保管期限的人员,需补交档案保管费。

(4)凡不满保管期限,本人提前转出档案时,由本人出具有关证明和原始收据后,按月退回预收未到年限的档案保管费。(保管期限为档案在我处保管时间)。

(6)凡超过保管期限未能转档者,应自觉补交档案保管费。如有拖欠,在需要办理公证或转移人事档案到新的管理单位时,须补交清档案保管费后,方可办理。

(7)凡属收费范围者,其档案保管费均以职工离职、不在岗之日算起。

3、几点说明

(1)学校只承担人事档案的保管责任。

(2)如上述人员回国或有单位接收,本人可出具接收证明或调档函,学校将其人事档案转递给新的主管单位。

(3)在档案保管期间,除不可抗拒的(包括自然的)原因外,保证人事档案物质形态不损毁,不丢失。

(二)关于办理公证证明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档案管理部门可为教职工提供各种民事公证证明。

2、凡是委托学校保管档案的各类人员,按规定交齐档案管理费后,可申请办理涉外、涉港公证证明,同时携带有效证件;若当事人在境外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可委托其亲友或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应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信。

3、申请办理公证证明必须书面或口头讲清所要证明的事实真相,并提出可靠的证据(如结婚证、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本等)。

4、公证费的收取标准

(1)办理每项公证内容、收费10元。

(2)申请人在域外申办各项公证证明,收费20元。

(三)关于收取复印档案工本费

本着为学校教职工服务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凡是需要复印档案里的内容做为证明资料的(如学习成绩单、出生年月证明等),每份收费10元。

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认真管理好干部人事档案,积极为组织人事工作及领导决策服务。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泄露档案内容。

4、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制度规定 篇6

1、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最小记录单位为一小时。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2天以内(含2天)事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报部门负责人外,还应将假条提交主管副主任签字后方可休假。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请事假(或外出离京)一律报“中心”主任审批。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应月奖金。

2、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最小记录单位为半天,2天以内(含2天)病假只须填写单位请假条,向部门负责人报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并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则按事假处理。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中心”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存在在家办公者,需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关于各种假别

1、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2、探亲假

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则增加奖励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4、生育假

女职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1个月(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经女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奖励费(独生子女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50%。

5、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6、路程假

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龄1至10年休假5天;10至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因工作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计算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篇7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教务处制 2011年11月 1

目 录

1、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3

2、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工作进程表………………….…5

3、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暂行条例……………….………7

4、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关于规范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的规定……………....…11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Chengdu Institute 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保证论文质量,实现我院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毕业论文工作实行教务处和教学系二级管理,各系应根据学院教务处关于论文工作的要求,组织本系论文撰写、指导、评阅和答辩工作。

各系应成立以系主任牵头的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论文撰写及指导的具体工作。

各系应遴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指导工作,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各系应对指导教师进行培训,学习本院论文工作条例、写作规范等文件,交流指导经验。

各系应在第七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学生公布指导教师名单,组织指导教师与学生见面,各系可根据学生选题和教师特长等统一安排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对学生提出撰写论文的明确要求。、介绍参考书目;指导学生书写开题报告、拟订并审查论文写作提纲及论文工作日程安排。、定期检查学生论文进展情况。对学生论文指导一般不少于4次,并要有较详细的指导记录,每次指导的具体情况须及时记录在任务书的相应栏目,并由指导教师和学生签字。在指导过程中重视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勇于创新的精神。

4、对所指导的论文提出评阅意见,写出评语,给出评定分数,推荐优秀论文。

5、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还需要参加除所指导的毕业论文之外的论文评阅工作。

第八条

各系必须根据教务处排出的论文工作进程时间表,向教务处提交本系论文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各系可根据本系具体情况对时间进行调整,但不能延迟结束时间。

第九条

各系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论文撰写、评阅、答辩和评选优秀论文等全部工作;

第十条

各系在评定论文成绩前,必须组织全体指导教师认真学习学院制定的论文评分参考标准,共同研究评定成绩中将产生的问题,防止过严过宽,各系也可根据本系情况制定更切合实际的评分标准。(但必须上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论文工作结束后,各系必须认真总结本年度论文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并对不足提出改进的措施;

第十二条 论文工作结束后,教务处须对各系论文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包括表格填写、论文格式、论文成绩与内容是否一致等,对未达到要求的论文必须返回重做,返工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论文,按不及格处理。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教务处

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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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

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工作进程时间表

第七学期

第12周

一、召开系主任会议,布置论文撰写及指导工作;

二、下发本科毕业生论文工作通知;

三、下发论文工作进程时间表。第13~14周

一、各系成立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系上报论文指导教师名单;

三、各系向师生公布论文工作日程安排;

四、各系向学生公布选题范围及论文参考题目。(包括本系前2-3届学生的论文题目)

第15~18周

一、各系召开论文指导教师会议;

1、学习论文工作条例,论文写作规范;

2、介绍论文工作经验及指导体会;

二、向学生公布指导教师名单及被指导学生名单,师生见面;

三、指导学生选题,撰写开题报告和论文提纲。

第八学期

第1~2周1.学生上交开题报告和写作题纲,由指导教师审阅修改; 2.指导教师与学生落实论文工作日程安排; 3.下发论文工作任务书、论文封面。第6~10周论文撰写时间

1、四月中旬各系进行论文工作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上报教务处;

2、5月8日前论文撰写工作必须全部完成,按写作规范要求打印成册(每人4份),上交指导教师,过时不交按论文不及格处理,电子文档上交教务处。第11~12周

教师评阅论文,推荐优秀论文。12周前完成评阅工作,填写表格,给出评语及成绩,上交教务处。第13周1、论文答辩准备工作,确定答辩小组教师名单;

2、评选优秀论文。第14周论文答辩,论文工作总结,论文工作全部结束。第15周教务处抽检论文完成情况。

注:上网资料:

1、论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论文撰写暂行条例

3、论文写作规范;

4、论文选题范围;

5、论文参考题目;

6、开题报告范文;

7、示范论文;

8、毕业论文工作情况记载表;

9、论文封面;

10、毕业论文评分参考标准及论文成绩补充规定。

11、毕业论文答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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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暂行条例

毕业论文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它既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也是对学生全面素质的检验。为了进一步做好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一)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实行学院教务处和系的两级管理。各系系主任应负责本系毕业论文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开题报告、写作计划的审定、时间安排、指导教师的配备、中期检查、成绩考核、答辩、推荐优秀论文等工作。

(二)各系应在第7学期结束前,根据本系毕业生情况统一安排指导老师,并向学生公布。指导老师应指导学生选题,指导学生借阅参考书目。

(三)毕业班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开题报告,并于第8学期开学第一周内递交开题报告,得到指导教师同意后,方能确定论文撰写提纲和写作时间安排。

(四)各系应负责学生毕业论文的成绩登记及存档工作。毕业班学生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论处,在离校后1年内,补写毕业论文,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五)学院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的进度检查、质量抽查、优秀毕业论文汇编等工作。

(六)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在第8学期为学生安排5周时间专门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工作须在6月上旬全部结束。上交学生论文成绩及各类表格及论文。

二、毕业论文的选题

(一)选题应联系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学术问题进行探讨,也可结合学校和社会生活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二)选题要考虑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水平,选题不宜过于宽泛,应是学生在短期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的课题。(三)毕业论文一般为一人一题。(四)外文翻译不作为选题对象。

三、毕业论文的指导

(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一般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有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

(二)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如下:

1.指导学生选题,对学生提出撰写论文的明确要求。

2.介绍参考书目;指导学生书写开题报告、拟订并审查论文写作提纲及论文工作日程安排。

3.定期检查学生论文进展情况。对学生论文指导一般不少于4次,并要有较详细的指导记录,每次指导的具体情况须及时记录在任务书的相应栏目,并由指导教师和学生签字。在指导过程中重视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勇于创新的精神。

4.对所指导的论文提出评阅意见,写出评语,给出评定分数,推荐优秀论文。

5、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还须参加除所指导的毕业论文外的论文评阅工作。

四、毕业论文的开题、撰写和答辩

(一)毕业论文的开题

1.学生必须首先进行毕业论文开题,方能进入论文的正式撰写阶段。2.论文开题由系自行组织,由指导教师把关。

3.学生在开题报告中应阐明选题的原因、该选题的意义、题目来源、相关资料的收集情况及论文提纲。

4.题目来源包括学生自选题目和教学系提供题目两种。

5.学生须向指导教师递交书面的开题报告,经导师同意后将开题报告放在《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情况记载表》的第1页。(二)毕业论文格式 1.第一页为论文封面,采用学院统一格式,包括毕业生姓名、所属系、专业、指导教师、毕业论文结稿日期。

2.第二页为论文题目页,包括论文题目、论文概要(200字左右)和关键词(3—5个)。3.第三页为论文目录页。

4.第四页起为论文正文。正文内容一般包括前言、论文主体、结论;正文后应附注释(引语、必要的专用名等)和参考书目(一般应不少于4本),参考书目应详细列明书名、作者、出版地点、出版社和出版日期。正文用外文书写。5.论文的具体撰写与装订格式见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日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德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法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西班牙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俄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朝鲜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越南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泰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三)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

1.思想内容健康,观点明确。一般按科研论文体例撰写。

2,论据充实,数据可靠,对所论述的问题有归纳总结,有分析批评,有个人观点和见解。

3.行文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语言准确、简练、流畅,字迹工整,电脑打印。4.本科毕业生论文须用外语撰写,正文不少于4000词。(日语为6000字左右)

5.毕业论文要求用A4纸张宋体小4号字打印,标题用四号加粗,由系汇总磁盘,由教务处制成光盘,并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

6.论文由学生自己独立撰写,不得抄袭,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不予及格和不予授学位。

(四)毕业论文的答辩 1.全体毕业生都必须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顺序各系应在答辩前2周向学生公布。2.论文答辩由各系自行组织。论文答辩小组至少由3位教师组成。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五、毕业论文成绩评定

(一)各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教师应按照我院《本科毕业论文评分参考标准》(见附表)写出评语和分数,把好毕业论文质量关。

(二)毕业论文评分统一采用百分制。(百分制与等级制对应换算如下: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三)学生论文成绩评定按指导教师所评论文成绩占50%,评阅教师所评成绩占20%,论文答辩成绩占30%计算论文总成绩。

(四)第8学期末各系教学秘书应将本系毕业论文资料(学生姓名、论文题目、得分、指导教师姓名)汇总,作为教学档案存入电脑,妥善保存,并上报教务处。

六、毕业论文工作总结

各系在论文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做好论文质量、论文管理和论文指导等方面的总结工作,找出优点和不足,并对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七、评选优秀论文

各系在论文工作结束后,应组织评选优秀论文,比例为毕业生论文总数的2%-3%,并将电子文档交教务处汇总,制成毕业生优秀论文光盘,同时装订成册。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 Chengdu Institute 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

关于规范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的规定

论文答辩是实践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论文答辩工作,提高答辩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系必须在论文答辩前成立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前两周向教务处提交本系论文答辩工作安排,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教师、分组情况、答辩要求等。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的组成

1.系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一人;

2.论文答辩小组由3-5人组成,成员必须是责任心强,有一定学术水平,具有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

3.答辩小组组长原则上是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论文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1.答辩小组必须组织学习我院论文答辩评分标准,商讨答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达成共识;

2.答辩小组成员必须在答辩前评阅完参加答辩学生的论文,了解撰写情况,论文指导教师不得参加所指导学生的论文评阅及答辩;

3.根据学生论文撰写情况及内容,准备至少3-5个问题向学生即兴提问,问题力求准确、中肯,能反映学生实际水平,并有利于学生发挥,题目在答辩前应保密。

四、论文答辩

1.要求学生脱稿陈述论文内容;

2.答辩小组教师必须记录学生陈述中的主要问题及错误;

3.针对学生陈述,按准备好的问题向学生提问,同时还可根据学生情况,增添其他与答辩内容有关并反映学生水平的问题;

4.答辩过程中,同一个答辩组教师准备的题目有重复的,应于协商平衡; 5.每个学生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五、成绩评定

1.严格按我院论文答辩评分标准评分;

2.经答辩小组合议后确定学生答辩成绩,所给分数要客观真实,防止过宽过严。

六、记录工作

1.记录员要选用责任心强,学习成绩比较优秀的学生担任;

2.记录员首先要把答辩小组教师提问及学生的回答尽量详尽地记录下来,经过整理后填写在论文答辩记录表上,填写力求详尽、具体,真实反映答辩情况,同时上交记录原稿。

七、结束工作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篇8

制度的通知

项目部属各部门、架子队、拌和站:

根据工作需要,经项目部研究,对《请假、休假、考勤管理规定》、《例会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请假、休假及考勤管理规定(修订)》、《例会制度(修订)》同时废止。望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请假、休假、考勤管理规定

附件2:例会制度

二O一O年十月十七日

请假、休假、考勤管理规定

一、请假制度

1、总部(含测量队、试验室)

总部员工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出差、考试、学习须到综合部办理请假单(附表1),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工作接收人,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旷工处理;项目部领导、各部门部长、副部长请假须经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旷工处理。

2、架子队、拌和站

架子队、拌和站员工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出差、考试、学习须到架子队/拌和站办公室办理请假单,由架子队队长指定工作接收人,经队长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旷工处理;架子队队长、副队长、技术负责人、拌和站站长请假须经分管领导、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旷工处理。

3、总部员工请假回到工地须到综合部销假,各架子队、拌和站员工须到各队(站)办公室销假。若不能如期回到工地,必须申明充分理由,按请假程序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休假制度

1、职工

原则上每两月可休假一次。2010年,每人可休假两次,每次10天(含路途);2011年起,每人每年可休假4次,每次10天(含路途)。个人根据工作情况自行申请。职工规定次数内休假、集中放假路费报销(火车硬卧票、长途汽车票、轮船三等舱票),乘坐飞机的,可按相应直线火车硬卧票价报销,多出部分由职工自理。

2、非全日制用工

除家在丹东市内者外,2010年可休假一次,2011年起每年可休

假2次,休假天数及路费报销标准同职工。

事假、病假、工伤、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及工资发放标准按集团公司《职工休假管理办法》、《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三、考勤制度

1、员工考勤由各部门、架子队、拌和站自行考勤,考勤表公开,广大职工共同监督。请假条、考勤表每半月汇总一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每月1日、16日报综合部。

2、请假当天和回到工地当天,出勤超过半天,算作出勤;出勤半天以内,算作路途。请假条须严格按照离开工地时间和回到工地时间填写,各部门、架子队按实际出勤情况考勤,路途由综合部汇总时扣除。

3、职工休假路途算作出勤,休假的往返路程,根据永久居住地和工作地点的远近确定:300公里以下的1天;301-600公里的2天;601-1000公里的3天;1001-1500公里的4天;1501公里以上的5天。休假亦须经领导根据工地实际情况批准,办理请假手续,按照《请假制度》执行。

4、职工因公出差、参加与业务相关并经审批同意的考试、项目部安排的学习培训算作出勤,按实际路途及办公、学习、考试时间计算天数,不扣工资及施工津贴。趁出差、学习、考试之便休假的,路途不重复计算。因公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直辖市180元/天,省会城市160元/天,其他城市120元/天。伙食费补助标准: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一般城市20元,省会以上城市30元,广州、北京、上海及特区40元。因特殊原因,出差期间招待业务单位发生的餐费,需经项目经理批准。

四、休假工资制度

正常休假不扣工资,施工津贴按出勤天数计发。当次休假天数超

过10天,扣除超出天数工资,按当月工资/21.75*超出天数计算。休假累计超过规定次数者,超出部分按天扣除工资、施工津贴。

休假未休满次数或前4次(2010年2次)未休满天数者,由综合部年底统计,按少休天数计发补贴,每人每天100元。因前期休假制度为每次8天,8月份以前不再补发补贴,自9月份起算。

例会制度

一、两级交班会

1、项目部交班会

时间:每日7:00

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副总工

参加人员:项目部领导、各部门部长、副部长、调度。

会议议程:各部门汇报昨日工作完成情况及当天工作计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领导协调、布置工作。

2、架子队交班会

时间:每日7:00

地点:各架子队会议室

主持人:队长

参加人员:架子队全体成员、劳务队负责人。

会议议程:各岗位、劳务队汇报昨日工作完成情况及当天工作计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领导协调、布置工作。

拌和站、测量队、试验室每日自行组织各自的交班会。

二、周例会

时间:每周二18:30

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副总工

参加人员: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各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副队长、计划统计员、安全员,各劳务队负责人。

会议议程:各部门、架子队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领导协调、布置工作。

三、月度安全生产例会

时间:每月30日18:30

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副总工

参加人员:全体管理人员。

会议议题:各部门、架子队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下月工作计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安质部通报本月安全工作情况,领导协调、布置工作。

四、半月质量例会

时间:每月两次,不定期,以通知为准。

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副总工

参加人员: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生产经理、商务经理,安质部、工程部、物设部、合约部部长、副部长,各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副队长,全体工程技术人员。

会议议题:安质部通报半月工程质量情况,各架子队技术负责人汇报半月来质量工作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积累的经验,领导部署工作。

五、相关制度

1.与会人员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2.确有事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与会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工作汇报要简练,计划要切实可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拿出方案。

4.综合部负责整理周例会会议纪要,安质部负责整理月度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纪要、半月质量例会会议纪要,部门存档并网发。

关于学生请假的暂行规定 篇9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对学生请假做如下规定:

1、学生返校日,在下午一点钟以后返校,进校门后一律不给外出(学生所需物品在进校门前备好)。

2、返校日学生不能到校的,必须由家长向班主任请假,说明事由,班主任要做好登记,并告知教官或指导。

3、4、返校后的第一天,原则上不得给学生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专用请假条,班主任要严格把关,学生外出须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在请假条上注明),班主任批准后,由学生处领导审批后方可离校。学生不回校住宿的,要有审批的请假条到教官或指导处。

5、若没有学生处签批的请假条,原则上门卫室不得放行;在下班时间段,若遇到特殊情况学生必须外出的(主要是因病或因伤),报告教官队长,安排教官或班主任陪同。

6、各班病事假每周不得超过本班人数的百分之十,除特殊情况外,每超过一人,在班主任量化考核中扣0.2分。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篇10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妥善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正宁县教体局(2005)135号《正宁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第一条 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有事有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必须书写请假条,申述理由及请假天数,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生效。确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允许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实行分级管理

1、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小学及幼儿园教职工由校(园)长审批;3-5天由学区主任审批;5天以上3个月以内,由本人写出请假申请,校(园)、学区审查并签注意见后,报县局分管局长审批;3-6个月,由本人写出请假申请,经校(园)、学区审查,县局分管局长审核签字之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6个月以上,由局务会议研究审批。

2、校(园)领导:请假3天以内由学区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县局领导审批。

第三条 因病因事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的教师,不得私自雇人顶岗,否则,以旷工论处,并要追究校(园)长的责任。

第四条 校(园)组织的5人以上外出考察学习团体,要按照隶属关系,向学区和县局呈送专题报告,待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后,必须安排交接好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得贻误工作。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岗销假,需要续假的,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主管领导要认真负责,核实请假理由,严格控制请假时间,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七条 培训学习假

干部职工因参加各种培训学习面授或参加考试需请假者,由本人写出申请,持培训学习面授、考试通知,到所在校(园)、学区、县局依次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请假期限根据通知要求确定,请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凡经单位同意、县局批准离职进修的人员,在进修期间,每学期要向所在校(园)、学区及县局提供学习证明、学业成绩,否

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事假

1、干部职工有事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者,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者,每超一天扣除日基本工资的50%;累计超过30天者,每超一天扣除日基本工资的100%。

3、连续请事假超过一个月,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良好。连续事假三个月,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称职。

第九条 病假

凡因病需治疗者必须请病假。

1、请假一个月以内,必须凭相关医学证明进行审批;一个月以上,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证明,并附相关病历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批。

2、传染病患者或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者,返校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园)、学区、教育局逐级批准后方可正常上班。

3、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未满六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95%。

4、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

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5%。

5、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良好。

6、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超过一年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称职。

7、确系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均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另行对待。校园扣除的教职工长期病假工资部分,原则上用于聘请教师的课时费和工作奖励,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产假

1、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累计休产假150天;工资照发。

2、女教职工怀孕流产、上环、节育手术者,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的休假。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

在本市结婚,婚假7天;若一方在外地就业并在外地结婚的可给路程假。初婚年龄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可增加晚

婚假3天。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包括岳丈、公婆)、配偶死亡,可休假7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续假。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探亲假

教职工休假探亲,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另行准假。

第十四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经学校核实,医院证明,报学校、学区、教育局、人劳局审查,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对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单位及时写出事故报告,上报教育局),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假期计算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节庆日、双休日、寒暑假)在内,婚假、丧假、事假(15天以内)均不包括法定假日。

国家法定假日和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均不计入年休假期限,病假、事假、路程假、工伤假均计入年休假期限。

第三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2、私自雇人顶岗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者;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4、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5、任课教师(包括辅导、实验课)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教务部门批准而擅自停课者,停课1学时按旷工1天计算;

6、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第十七条 旷工处理

1、旷工期间不发工资、津贴,由学校财务部门如数扣回,专户管理,专款使用,用于学校聘请教师的课时费和工作奖励,不得挪作它用。对旷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国家公务员无故连续旷工达15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者,一律予以辞退。教职工参照此规定执行,由校(园)、学区核实后报教育局研究并报县人事部门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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