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及答案

2024-09-11

民法案例及答案(通用6篇)

民法案例及答案 篇1

一、甲,现年16岁,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八百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1999年10月1日甲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16500元.1.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要求该买卖行为无效.则:对此应如何处理? 2.在购买该音响时,商场售货员称该音响为荷兰制造,柜台内的标签上亦标明产地为荷兰,故甲才以高价买下,但2000年10月7日,甲上大学的表哥应邀来欣赏音乐,发现该音响有英文印尼制造的字样,甲于是以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请问:(1)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甲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3)甲在撤销时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二、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 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时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现问:

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

三、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一间开一家“欢欢发廊”,张某表示拿出一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经出一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适合开店之生交谭使用三年,从营业起,张、谭二人按三比开分配盈利,张不干预谭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在前二年,双方依合同分利,张某每年收入约5000元左右。一天,谭某在营业时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电线走火,酿成火灾,发廊损失5000元,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1万元。邻居要求谭赔偿损失,而谭主张由两人来共同承担所有损失。双方发生纠纷,邻居7诉至法院。请依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是该发廊的合伙人?

2、因为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

3、假如火灾是因为张使用电炉做饭而引起,那么发廊的损失、张家的损失、邻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四、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 1 某表示自己没钱,高某有钱,要刘某找高某要钱。刘某找到高某,高某拒绝赔偿损失,称当时刘某已经同意。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问:

1、张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刘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3、刘某能否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为什么?

五、甲开了一家火锅店,当地工商所所长乙经常到店里混吃混喝。2002年12月10日一大早,乙的老婆丙突然拉来一车鸡要甲买下,甲当场拒绝,结果下午乙就上门令甲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晚上丙给甲打电话,说只要甲买下鸡,就不用整顿了。甲只好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了整车鸡。第二天一早,工商所通知甲整顿完毕,可以继续营业。问:

1、乙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甲能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

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一、1、甲父的请求不应支持。

限制民事行为能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活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是本案中甲虽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依法应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甲父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1)商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本案中,商场在标签上标明产地为荷兰,售货员也说明其是荷兰产的,基于此信赖,甲出高价买下了音响,这种行为可能认定商场构成欺诈。

(2)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行为成立时起算,超出该期间即丧失撤销权,原民事行有效。但本案中甲得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3)甲撤销时,应该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行使。

二、1、甲对乙的诉讼时效已届满。

根据民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题中,甲于是1999年10月向乙借钱,直到2002年12月31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经过3年。

2、是一种重新承诺行为。甲在2002年12月31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 月10日前还清”表明甲愿意继续履行义务,不得反悔。

3、根据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决甲还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是已重新作出承诺,而不是时效没已届满。

三、1、张某是该发廊的合伙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张某虽未参加合伙的经营,但提供了门面并约定参与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应当视为合伙人。

2、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张某、谭某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应当由张某承担。合伙人只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不是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负民事责任。

四、1、张某代理刘某卖房的行为是有权代理,但张某和高某恶意串通,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无效行为。

2、刘某的损失有张某和高某承担连带责任。

3、刘某可以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五、1、本题中丙的行为已构成胁迫。丙伙同乙以整顿为要挟,迫使甲买下不想买的鸡,甲买鸡的行为与乙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丙的行为已构成胁迫。

2、甲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B卷)

一、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200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二、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1、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2、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三、某县沙石长与张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承包全厂的沙石销售业务,有权使用本厂的帐号,介绍信,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年底不完成销售额,不发奖金还要扣发5个月工资,完成销售额奖励5000元.某年10月25日,张某以沙石长名义与某大学签订了沙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派车分多次送货上门.一天,张某在随车送货途中,因发生车祸,沙石全部滚入江中,张某和司机也身亡.张某死后,某大学见沙石长未按合同约定送货,即要求沙石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沙石厂不按期履行合同给校方造成的停工损失,而沙石厂以“我厂已实行承包,张某与你方签订合同我不知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把责任推给张某.于是某大学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沙石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请依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法人内部承包后,承包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承包人以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如果张某病重,私下持盖有沙石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交给李某,李某以沙石厂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四、2002年8月大鹏饭店与著名画家甲签订了一份委托甲本人创作大型壁画一幅的合同。双方约定,甲在2002年12月以前交付该壁画,大鹏饭店支付甲20万元的报酬。2002年9月,甲因出国讲学,遂委托儿子乙代为完成了该幅壁画,大鹏饭店支付了全部报酬。问:

1、甲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五、甲(30岁)一日带着邻居的儿子乙上街去玩,乙只有12岁,看到有卖彩票的,甲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有钱,甲给乙5元钱,“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乙摸得价值50万元大奖。甲声称该奖是他出钱请乙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问:

1、甲交给乙5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2、乙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

案例分析题参考B卷答案

一、1、吴某的行为是属于胁迫行为。答出胁迫行为的含义、构成要件。

2、陈某应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或撤消这一行为。《合同法》54条规定,不能引用《民法通则》58条规定。

二、1、无权拒付货款,根据《民法通则》66条规定,本案属于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

2、应由名流服装店和李文仲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1、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首先张某是沙石厂工作人员,该沙石厂销售合同是以沙石厂的名义签订的。其次,经销该沙石是该沙石厂的经营范围。应该对该厂与某大学签订的购销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

2、包是企业法人内部管理制度,不能影响企业法人的外部关系。

3、应当由沙石厂承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责任。

四、1、本题中合同约定由甲本人创作壁画一幅,而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甲无权委托他人代理其创作。

2、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五、1、甲交与乙5元钱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因为甲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乙替他摸奖,并说了不用还此钱,显然甲的意思是赠与乙5元钱。该5元钱自交付时所有权转让,乙实际上是用自己的钱在摸奖。

民法案例及答案 篇2

关键词: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

法律是保证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长时期以来,我国民法案例分析中普遍存在着规范性思维较差的问题,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式较为欠缺,这对实际司法活动的开展产生了阻碍性的影响。文章将结合民法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相关法律思想与应用方式,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学方法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的是借助科学的方式,规范相关的法律案件。当前英国、美国等国家中均较为注重民法案例中的整体性、逻辑性分析思维,很多国家在民法案例分析中采用着Case by case的分析策略,而以德国为例的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着体系化的思维方法实现[1]。结合不同国家的民法案例分析情况可以看出,当前各个国家对民法案例分析的重视程度较高,所以加强对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式的研究十分必要。

民事案例分析方法主要具有规范性特点,解释性特点以及逻辑性特点。

(一)规范性特点

民事案例分析实际上是一个整体性的分析模式,能够适用于不同的民事案例当中,具有自我构思以及自我设计的特点[2]。在民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将不同的思维方式融入于其中,通过多样化的方式、全面化的分析理念,完善民法案例分析策略,细致探究其中所蕴含的各类问题。当前我国民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规范性分析方法不够健全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民法案例分析的质量。

(二)解释性特点

案例分析方法不仅仅是一种案例事实的分析策略,同时也是法律解释性的方式,能够通过各项事实与数据的分析,明确整个事实真相,陈述法律事实,构建符合法律构成要素的事实,发挥法律的实际引导作用。同时,在民事案件分析的过程中,需要注重法律的适用性特点,基于法律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三)逻辑性特点

在民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着一定的逻辑思维性特点,比如在请求分析的过程中,其所对应的思维方式、思维程序是相对固定的,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开展民事案件分析活动,通过法律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力。

二、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的应用研究

民法案例分析的过程中,主要可以通过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等方式深入开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清晰不同的法律关系,明确法律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进而综合性的把握民事案件的相关性质以及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法律关系也可以称之为通过法律规定的生活联系,借助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关系交错复杂,科学的法律管理模式下能够形成规范性的法律关系,充分彰显法律干预的价值,形成良好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法在民事案例分析中的应用,有助于理清各个权力与义务之间的联系,通过法律关系的把握,将各类法律关系区分开来,通过法律条例明确每一个人的责任与义务。案例分析方法能够排除不相关的非法律关系元素,将聚焦对象明确于法律范围当中。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实际应用,需要具体分析案件事实所牵涉的法律关系,明确争议点的具体内容以及争议中的核心关系,围绕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在民事案件分析的过程中,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是分析中的重要元素,其后需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明确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客体等等,明确民法案例分析的逻辑思维,保证民法案例分析的质量。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纳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式主要是通过研究当事人的实际请求,在全面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是否给予法律的支持。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民事案例分析中的应用,需要明确分析的内容、案件的情况,一旦当事人提出的并不是给付之诉,那么这种分析方式则是无价值的,应当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在当事人提出相应的请求之后,可以对原告所提出的内容进行检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研究,将合同中的请求权作为第一思考次序,基于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明确各项请求权的种类。

三、结语

合理实施案例分析方式,有助于司法公正性的有效保障,在民事案例分析中的应用,需要明确分析的内容、案件的情况,通过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等方式,针对民法案例的具体内容,采用针对性的分析方式,保证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思维与逻辑,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建文.叙事民法学的构想与任务——当前民法案例教学的现状与改进[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1,21(04):150-152.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篇3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答: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答:1.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案例5:宣告失踪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答: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案例6: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答: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案例7: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答: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案例8: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答:1. 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案例9: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答:1. 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案例10 代理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答: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案例11 代理

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A 200元的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答:1. 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于B,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2.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12 无权代理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答:1. 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案例13 债权

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l/3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1.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

答:1. 债务应该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安电制造厂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已无力偿还以前所欠的债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取代它成为原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原有债务的债务人。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以合并后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安电制造厂已成为电力公司的一个分厂。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案例14 债务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199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林某2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问题] 1.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有何规定? 2.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的债务? 答: 1.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

2.本案中,王某必须承担陈某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陈某与王某仅对个别财产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王某仍要以他的收入对陈某的债。案例15 所有权

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1984年,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

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此元宝应归许成所有。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埋,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上述元宝能被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本案中,房屋虽然卖给侯田,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侯田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许成。案例16 合同

胡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1993年租给其内侄李某夫妇居住。1995年胡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李某签合同约定,以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胡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李某列为共有人。1995年底,胡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李某夫妇被列为共有人之后,他们对胡某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胡某争吵,1997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将胡某赶出家门。胡某为此极度痛苦,后悔万分。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

[问题]1.胡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 2.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某与李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所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

2.法院应判决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胡某所有。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胡某将李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李某履行了这一义务,胡某才愿意将李某列为共有人。而李某却没有依约对胡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胡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李某列为共有人。案例17 诉讼时效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做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做出承诺。案例18 所有权

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孳息的归属:

1. 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 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案例19 所有权

某甲和某乙是同村农民,因某甲家里盖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双方约定,某甲以600元价款买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当场向某乙支付了300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于某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某甲带着300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则说,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300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

[问题] 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2.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和风险承担:

1.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尚未发生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尽管某甲和某乙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仍在某乙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某甲,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

2.本案中由于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由于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给某甲,其所有权亦未发生 转移,因此该风险理应由某乙承担。案例20 所有权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

[问题]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动产善意取得:

1.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钱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动产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占有人所转让的必须是动产;第二,转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三,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手表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案例21 财产共有关系

老张有平房三间,1986年7月,老张去世,未留遗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间半,并将三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间半。1989年7月,张三单位分给张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张四表示愿意以1.5万元买张三的一间半平房,但张三认为价格低,不同意卖。李四表示愿意以2万元价格买该房,张三于是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间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问题]

1、张三与张四对本案涉及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为什么? 2.假设张三和张四在继承后均未住进该房屋,该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时之原样,那么,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欲卖自己的一间半房屋应如何办理?要受到什么限制?

财产共有关系:

1.三与张四对该房屋不能构成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人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个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状态。本案中,张三和张四对于其父遗留的三间房 屋已经作出了适当的分割,已经做到了产权的进一步分化,应当认定各自对其所实际占有的一间半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存在共有关系。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未做分割,张三和张四对继承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因而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张三欲处理其一间半房,应受到如下限制:第一,对于共有财产不能全部处分,只能处分部分共有财产;第二,共有人对其处分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张三在出卖其房屋时,一方面无权处分属于张四的部分,同时在出卖时要考虑到张四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应把房屋卖给张四。案例22 所有权

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题]1.某乙与某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 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 一物二卖:

1。案中,某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尽管某甲和某乙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于债权;而某甲和某丙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应认定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某乙的补救可以通过对某甲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与某甲之间已有合同成立,而某甲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故而某甲应对因其违约而给某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案例23 抵押权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抵押权的从属性:

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 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是有理疵的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24 抵押权

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

1.屋抵押权尚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

2.工商银行可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案例25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小陈为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1.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 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案例26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1994年8月20日。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仑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5000元。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使得库房被焚毁。据查,火灾发生后。某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种型号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出厂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5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只等发货。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某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1.什么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仓储公司应该赔偿彩电厂哪些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1.所谓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减少的利益。而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须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2.本案中,仓储公司赔偿彩电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对彩电厂的500台彩电进行折价赔偿,按成本价计算:1800×500=900000元;间接损失则包括彩电厂因此次火灾而负担的违约金损失和失去的本可获得的彩电销售利润,具体计算如下:违约金损失为2000×500×5%=50000元,本可获得的利润为:(2000—1800)×500=100000元。因此,仓储公司总共应赔偿彩电厂的数额为:900000十(50000十100000)=1050000元。案例27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修理部占有电视机的行为是非法扣押。行使留置权以权人占有——定的财产为前提,但占有财产必须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本案中修理部强行扣押严某的电视机,已构成侵权行为,留置权不成立。2.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包括:(1)债权人必须占有一定的财产。债权人对于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及存续的要件。(2)占有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占有人必须是因合同而取得债权。(4)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牵连关系。案例28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捞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例29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案例30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199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题]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31 定金的数额及罚则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6年10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1996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问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定金的数额及罚则:

1.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定金2.5万元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中约定定金作为担保,且约定定金的金额为2.5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13万元的20%,故合法有效。2.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2.5万元后,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乙公司定金5万元。

案例32债的种类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题] 1.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为什么?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债的种类:

1.本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甲、乙两厂约定,乙厂可以筹集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是属于选择之债。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标的履行义务。案例33保证的范围及效力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保证的范围及效力:

1.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有效。《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案例34 表见代理及责任承担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表见代理及责任承担: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案例35可撤销合同及其撤销权的消灭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及其撤销权的消灭: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案例36 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例37要约不得撤销及逾期承诺

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问题]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要约不得撤销及逾期承诺:

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6月20日前,因此,此要约不能撤销。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未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

案例38 所有权保留买卖

刘某和王某是同村农民,刘某因无耕牛便向王某借用一头公牛耕地。在借用过程中,双方达成买卖该公牛的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该耕牛,在支付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王某。

[问题]1.该合同关于王某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2.该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所有权保留买卖:

1.约定有效。《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可见,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约定在刘某支付价款前,耕牛的所有权仍属于王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2.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王某出借该耕牛时交付耕牛的时间。《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案中,刘某和王某在订立合同前,耕牛已为买受人刘某占有,因此,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交付该耕牛的时间。案例39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甲商场与乙家电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2000元,共计40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不料,在运输过程中遇山洪暴发,彩电进水大部分被损,损失达300万元。

[问题]1.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的,此损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1.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家电厂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彩电的灭失是在乙家电厂交付之前发生的,因此,此风险应由乙家电厂承担。

2.应由甲商场承担。《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若因甲商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山洪,此风险自然应由甲商场承担。案例40买卖不破租赁

1990年,李某作为承祖人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王某私房两居室,期限为15年,租金每月300元。以后数次变更租金,至1996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1996年9月21日,王某因儿子出国,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王某到期未能还款,又与孙某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王某即通知李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孙某通知李某,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李某腾房。李某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问题]1.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为什么王某冲抵债务时要通知李某?有何法律依据? 买卖不破租赁:

1.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在理论上称作“买卖不破租赁”。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依据物权优先的原则,买卖本应破租赁。《合同法》特别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则表明租赁权物权化,具有物权化的效力。这样做更加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本案中,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李某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本案中,王某因无力还债,以租赁物冲抵债务,应通知承租人李某,因为承租人李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案例41融资租赁合同 1992年,上海某无线电厂使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担保,从日本三菱集团租进一套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购买该生产线连同技术专利费共计2亿日元。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五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及租赁手续费等。租金支付采取产品返销方式。租赁期满,以100日元象征性作价方式把设备所有权转归上海某无线电厂。由于上海某无线电厂圆满完成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最后在五年的祖赁期满后,无线电厂向日本三菱集团象征性地支什了100日元后,取得了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问题]1.什么是融资租赁? 2.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殊之处? 融资租赁合同:

1.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后,根据承租方的选择,以出租方的名义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方的行为。因此,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的租赁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

2.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出租人三菱集团本身就是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生产厂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货人。所以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交足租金后,无线电广只需付象征性价格即可取得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案例42赠与合同 徐梅从北京某著名大学毕业后,经过申请获得美国哈佛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没有得到全额奖学金。正在她为学费发愁之际,早年移居美国的伯父徐强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如果徐梅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取得硕士学位,他将向徐梅提供所有的学习生活费用。徐梅表示同意,于是赴美读书。不久其伯父去世,遗产由其女徐丽莎继承。临终前,徐强吩咐其女按时用自己在中国大陆合资企业中的收益支付徐梅在美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但徐丽莎拒绝支付。徐梅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徐丽莎按时支付有关费用。

[问题]1.徐梅与其伯父之间的赠与合同从何时起生效? 2.本案中徐梅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赠与合同:

1.徐梅与其伯父徐强之间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与一般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不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属于诺成性合同。因此,该合同应当从双方达成赠与一致时起生效。

2.赠与人徐强去世后,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的义务,故赠与人之女徐丽莎有责任继续按原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徐丽莎拒不履行赠与义务时,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徐梅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43运输损失的赔偿责任 1998年中秋节前,北京某商场从广州订购了价格不等的月饼5000盒,准备充实节日市场,创销售、盈利新记录。9月16日,某商场在广州火车站办理托运事宜,运费为7925元,广州火车站当日承运,运期为8天,预计24日可以抵达北京火车站。后因中途耽搁,该货物延期10天,即于10月3日才到达北京火车站。因中秋节已过,某商场月饼销量骤减,尚有大量积压,损失近4万元。某商场要求承运部门赔偿经济损失58000元,但承运部门只同意给付逾期违约金。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问题]1.逾期交货,承运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2.本案中,某商场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 运输损失的赔偿责任:

1.在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至目的站交付收货人,属于逾期交货。根据《合同法》和《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即向收货人交付逾期违约金。2.至于收货人的其他损失,不能由承运人负责。这是因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只是对运输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即使本身的价值因逾期造成季节性减价,其差价部分也不应由承运部门承担。因此,本案中某商场的请求不能完全得到支持,它只能获得承运部门赔付的逾期违约金。

案例44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与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女士是一位保龄球爱好者,而且酷爱宠物猫。一天,她去打球,顺便把猫也带上,由于球馆不让带宠物,于是她将猫用外衣包好带进馆中,然后将衣物和猫一起放在存物柜中锁好。打完球后,发现衣物和猫都不见了。周女士找球馆经理理论,要求赔偿,双方意见相左,话不投机。周女士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球馆赔偿衣物及宠物猫的损失共计8500元。

[问题]1.球馆应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衣物损失?为什么? 2.球馆应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宠物猫的损失?为什么?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与相应的赔偿责任:

1.球馆应该赔偿周女士的衣物损失,因为周女士与球馆之间存在一份有偿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的基本原理,保管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保管人承担。所以,本案中周女士所丢失的衣物应该由球馆赔偿。

2.球馆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宠物猫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370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属于必须采用特殊措施才能保管好的物品,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做出说明。本案中周女士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球馆没有责任。案例45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99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规定,1992年10月以前李某应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3万元。1992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作品交付画店,并领取报酬3万元。1993年1月,该画店举办一次大规模的画展,将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画展获得巨大成功。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画店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与此同时,画店又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

[问题]1.画店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为什么?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画店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未侵犯李某的权利。因为本案中画店委托李某作画,由画店支付报酬,因此画的所有权应属于画店。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作为所有人的画店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画的著作权应归李某所有。而画店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应视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案例46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周大伟、刘国庆为某设计院的设计人员。1997年2月,该设计院受某大学的委托,为该大学设计即将投入使用的图书馆大楼的前厅壁画。设计院接受了这一任务后,即委派周大伟、刘国庆负责此项设计任务。1997年5月,尚未完成设计的周大伟因个人原因调离本市,余下的设计任务由刘国庆负责完成。1997年年底,周大伟将其参与设计的草图以个人名义发表在《设计作品精选》杂志上。1998年4月,设计完成后,该大学向设计院支付了报酬,设计院亦向刘国庆颁发了一定数额的奖金。设计院以单位的名义将此设计编入《设计院十年成就》,为此刘国庆向设计院提出异议。

[问题]1.周大伟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发表设计草图?为什么? 2.刘国庆向设计院提出异议是否有法律依据?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1.周大伟以个人名义发表其参与设计的壁画草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周大伟进行的壁画设计工作是接受设计院的任务进行的创作,而且由其与刘国庆共同进行设计。因此,在其调离之前所完成的设计草图,属于合作进行的职务行为。设计草图既是与刘国庆的合作作品,又是职务作品。作为合作作品,将该草图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了其他合作者的著作权。作为职务作品,在作品交付两年内,未经单位许可由他人发表,也侵害了单位对职务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2.《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即单位自创作交付两年之内对该创作作品和设计作品享有优先于作者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者不得主张该职务作品在两年之内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归其所有。案例47 先使用的商标是否享有专用权

南山市有A、B两家酿酒厂。A厂历史悠久,凭借其独特的酿酒工艺,生产出酒味纯正且物美价廉的“北湖”白酒。该酒投放市场后,深受本地顾客喜爱,并远销其他省市。B厂见“北湖”白酒如此受欢迎,也将自己厂生产的白酒使用“北湖”商标,立刻销售量大增,当月获利润50万元。B厂领导欣喜之余,听说A厂的“北湖”白酒并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是立即向工商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批准。A厂闻讯后,气愤至极,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以“南山”作为其所生产的白酒商标,其申请被工商局驳回。

[问题]1.A厂是否可以主张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为什么? 2.A厂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先使用的商标是否享有专用权: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习题及答案 篇4

★1.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可宣告死亡。A、1年 B、2年 C、3年 D、4年

【考点分析】宣告死亡是法律上对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所作的死亡推定,所以时间条件尤为重要。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的;战争期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下落不明的也要满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宣告失踪适用的时间条件是2年,不管任何情况。其正好与意外情况下宣告死亡适用的时间一致。

2.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A、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为书面形式 【答案】B 【考点分析】该题实际上是考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在不清楚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相对照,不难得出结论。民事法律行为人有效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合格,即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即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意思表示真实,即不是基于欺诈或胁迫等做出的意思表示。本题所给选项中A、C、D三项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要求,只有B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民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主要通过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表述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隶属关系已经是理论共识,但民事行为的范围是仅指意思表示行为呢,还是包括事实行为在内的所有发生民法后果的行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是指前者,即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其与表示行为、表意行为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

★★3.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的规定。A、中止 B、中断 C、延长 D、中止、中断或延长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各类民事权利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其适用规则是:时效期间是20年、适用范围没有限制、从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不适用中止和中断,可以适用延长。由此可见,A、B、D项不符合题意。【考生注意】该题基本上是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之所以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是最长诉讼时效的意义决定的。以后要注意最长诉讼时效与长期诉讼时效的区别。

4.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A、添附 B、买卖 C、拾得遗失物 D、善意取得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而取得,后者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都是原始取得的所有权方式。

★★★5.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A、不动产 B、枪支弹药 C、毒品 D、货币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现代频繁复杂交易中的第三人的利益设置的。其适用范围问题,理论争议颇大,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又没有直接的法律根据。一般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枪支弹药和毒品是禁止流通物,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可以适用。

6.一方委托他方从事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协议未作约定时,其专利申请权归()享有。A.委托方 B.受委托方 C.双方共有

D.专利主管机关指定的人 【答案】B 【考点分析】根据《专利法》,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了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合同法》第339条也有所规定,只是增加了委托人的免费实施权。当然,合同可以约定,但专利主管机关无权指定。【考生注意】专利申请权不同于专利权。只有专利申请权人,才可能成为原始取得专利权的人。专利申请权也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转让,因此,专利申请权人未必是发明创造人。这个问题是将来专利权方面的考点。

7.法人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为()。A.25年 B.50年

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D.不受限制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然人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50年。

【考生注意】自然人和法人或组织享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期是有差别的,两者保护期的起算点也不同。法人等组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期是从登记之日计算。

8.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起计算。A.商标使用之日 B.商标注册申请之日 C.商标核准注册之日 D.公告之日 【答案】C

★★10.正当理由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包括()。A.自助行为 B.不可抗力 C.意外事件 D.受害人过错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作为对抗责任成立的理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正当理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外来原因主要是侵权人以外的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因此,只有A项符合题意。单项选择题

1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因此,《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考生注意】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因被宣告死亡人的可返还性决定其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有所差异,如按照死亡所继承遗产的返还问题、死亡人配偶身份的恢复问题以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

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考生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

名称权是专属于非自然人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共有的。名称权与姓名权内容是不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也不同,即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答案】B 【考点分析】我国采用到达主义。根据《合同法》,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合同的标的。根据《担保法》,土地所有权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首项内容。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时方可生效,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自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民事主体以财产设定抵押,没有审批程序。因此,其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如果题干改为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改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前问还是无效,因为土地,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后问是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

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根据不同的权利设质规定了不同的成立时间。《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正确选项是C。其他选项中,A项的说法不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质押合同都没有从合同订立成立的,都是以交付质物或者凭证,或者登记成立并生效。B项交付股票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以股票设质,并非是代表股票的纸张或卡本身,而是以股票中所指示的权利设质。D项公司同意不能成为质押合同成立的条件。

18.★★★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答案】D 【考点分析】《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上缴归国家,故B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根据提前履行的合同而已,故也应当排除。

56、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A.都是有偿的 B.都是无偿的 C.一般是有偿的 D.一般是无偿的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些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社会所发生的,因此,财产关系的主体利益实现方面,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等价有偿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所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是有偿的。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58.★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A.准则主义 B.特许主义 C.自由主义 D.行政许可主义 【答案】A 【考点分析】法人设立的原则。

由于法人的类型不同,各国规定的设立原则也不同。综合起来主要有自由(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外,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因此,可以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准则主义。自由主义早已为各国所摈弃,特许主义是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者国家的特别许可。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行政许可主义是指除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法人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等。故此,只有选项A正确。

【考生注意】也有的教科书把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分开,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这仅仅是一种观点,考生视题意而定。

59.★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A.婚姻关系解除

B.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C.财产发生代管 D.财产发生继承 【答案】C 【考点分析】民法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目的是为了稳定那些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所有的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不同于宣告死亡的根本点就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因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被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人,仅就其财产发生代管后果。因为,失踪人并没有死亡,还继续保持着民事主体资格,其婚姻关系不能解除,财产也不发生继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60.★★★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授权行为 B.遗嘱行为 C.撤销行为 D.买卖行为 【答案】D 【考生注意】所有的合同行为、协议行为、章程行为都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双方的,协议行为有的是双方有的是多方,如合伙协议是多方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章程行为是多方的。

6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存在的期间。A.民事诉讼权利 B.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请求权

D.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答案】B 【考点分析】法律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某些权利特设预定存续的一定期间。该期间在民法理论上称为除斥期间。如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从除斥期间所适用的范围来看,其消灭的民事权利主要是形成权。与形成权相对的,还有请求权、抗辩权和支配权,这些权利都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进行的分类,体现了所有权、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属性。

就本题而言,A项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实体性诉讼权利和程序性诉讼权利,其中,实体性诉讼权利是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不消灭程序性权利。B项民事实体权利是指能够给主体直接带来权利内容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该权利不复存在,可以说,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C项民事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利不因除斥期间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为干扰项。

【考生注意】除斥期间虽然也是时间在民法上的效力,但民法理论一般不把它作为时效的类型。法律没有除斥期间的术语,对其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法律。

63.★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考生注意】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物权,在其变动时,其登记机构不同。

64.★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要约,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A.撤销 B.撤回 C.收回

D.撤销或者撤回 【答案】B 【考点分析】要约是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必须遵守要约。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产生效力。因此,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考生注意】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

65.★★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A.解除合同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终止履行 D.将标的物提存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考生注意】提存,不能以顾名思义理解提存概念,更不能望文生义。(加粗的为答案)

1、公民甲的户籍在天津,经常居住在南京。依照法律规定 A、天津与南京都是甲的住所 B、天津与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天津是甲的住所,南京视为甲的住所 D、天津视为甲的住所,南京是甲的住所

2、甲厂向乙厂购买了70吨钢材。在装时,乙厂工作人员误装了80吨,甲厂提货人员也未察觉。甲厂汽车在运货途中翻入河中,钢材全部损失。甲厂应向乙厂支付多少吨钢材的价款 A、80吨钢材的价款 B、70吨钢材的价款 C、40吨钢材的价款 D、10吨钢材的价款

3、下列着作权中不属于人身权的是 A、发表权 B、修改权 C、保护作品完整权 D、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4、下列民事权利中,只能由公民享有的是 A、荣誉权 B、着作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5、王某不小心丢失项链一串,路人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店出售.刘某从寄售店处购得该项链,其子将项链送给女友孙某。项链不久被小偷偷去,并以500元卖给林某。该项链的所有权属于 A、王某 B、刘某 C、孙某 D、林某

6、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取决于 A资金能力 B、责任能力 C、生产经营能力 D、行为能力

7、借贷合同是 A、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

C、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D、以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为出借人的台同

8、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刘某向李某履行债务,现因为刘某没按约定履行债务,则李某应请求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A、王某 B、刘某

C、王某和刘某共同 D、王某或刘某

9、甲、乙成立一合伙公司,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公司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公司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0、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损失的,应当 A、解除合同 B、不负赔偿责任 C、仍然负赔偿责任 D、双方分担损失

11、下列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地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动产和不动产的流通性质和范围有区别 B、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C、动产和不动产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D、动产和不动产在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1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和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应怎样承担民事责任 A、一律由这些单位 B、一律由监护人

C、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承担 D、单位没有过错,也应适当承担

13、依照我国民法原理,土地使用权从其法律性质上讲,属于 A、自物权 B、他物权 C、完全物权 D、地役权

14、某上市股份公司董事长甲,因为开发一新的课题,将其在公司的个人股份质押给乙,借款50万。有关该事例中质押合同效力的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生效 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加粗的为答案)

7.下列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 B.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C.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D.不受法人的经营范围限制

8.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 A.主体资格消灭

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9.一件古画是 A.不动产 B.特定物 C.从物 D.可分物

10.在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属于 A.人民法院 B.仲裁机构

C.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D.主管行政机关 1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时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B.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C.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效 D.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被代理人无权追认 13.下列财产应该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是 A.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B.遗失物 C.漂流物 D.失散的饲养物

14.根据我国土地法,下列关于土地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C.宅基地属于农民个体所有 D.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个体所有

15.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16.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0000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50000元。甲乙对债务应承担 A.无限责任 B.有限连带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按份责任

17.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18.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 A.实体民事权利

B.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C.依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D.财产所有权

20.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有权允许他人实施 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甲国国民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时要求优先权,为此必须符合以下哪一条件? A.甲国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B.甲国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C.甲国为《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D.甲国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23.根据《合同法》,下列各项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A.建设工程合同 B.居间合同 C.借用合同 D.借款合同(加粗的为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支配权的是()A 知识产权 B 物权 C 人身权 D 追认权

2、下列民事活动,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的是()A 订立买卖合同 B 订立遗嘱 C 演出 D 办理结婚登记

3、当几种继承方式间发生冲突时,按其效力的排列(由高到低)顺序是()A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B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D 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4、下列人员中,()不能作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A 失踪人的兄弟姐妹 B 失踪人的债权人 C 失踪人的合伙人 D 失踪人的所在单位

5、代理人的下列行为中,不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是()A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终止后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B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C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D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6、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代理 D.代理人死亡

7、甲有一批货物欲运送到某地,委托乙联系车辆,乙遂与某运输公司联系,并将该公司介绍给甲,后甲与该运输合同订立运输合同,则乙的行为应属()A 代表 B 代理 C居间 D 行纪

8、关于共有,下列表述是正确的()A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B 共同共有人对基于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均应负连带责任

C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应属按份共有

D 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无效。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共有财产。

9、甲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一块玉石,并利用自己的微雕技术在这块玉石上雕刻了金陵十二钗,这件艺术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原有价值。后乙找到甲称此玉石是乙借给甲的父亲观赏的,并拿出相关证据。则如何确定该玉石所有权的归属?()A 甲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返还。但甲应对乙作相应补偿 B 甲因为加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返还。但甲应对乙作相应补偿 C 乙为原材料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甲返还,但应将增加的价值返还给甲 D 该玉石应由甲乙二人共有

10、甲的父亲于1976年10月10日去世,其父亲死后留 下的大量遗产由其母亲及兄弟四人继承,甲对此事毫不知情,直至1994年12月31日才知道其应继承的遗产被其他兄弟三人分了,甲决定向法院起诉。该案的诉讼时效应至()时届满 A 1996年10月10日 B 1996年12月31日 C 1995年12月31日 D 诉讼时效早已届满

11、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A 受遗赠儿子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有完全民事能力人的邻居 D 受遗赠人的债务人

12、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才能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3、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甲的父亲去世,则合同生效,该合同属于()A 附条件的合同 B 附期限的合同 C 无效合同 D 未成立的合同

14、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为该继承人分配的继承份额应()A 由他的子女代位继承 B 由他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C 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

D 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依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

16、下列()不属于物上请求权 A 返还原物请求权 B 排除妨碍请求权 C 损害赔偿请求权 D 妨害预防请求权

民法案例及答案 篇5

本试卷分第I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第I卷1至4页,第II卷5至9页。

第I卷(选择题,共60分)考生注意:

(1)答第I卷前,考生须在答题卡上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填写姓名、县/区和准考证号,同时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涂写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答案必须用2B铅笔涂写在答题卡上,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考试结束,将本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A.盲人 B.聋哑人 C.精神病人

D.肢体残疾的人

2.下列选项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A.北京大学 B.北京机床厂财务处 C.北京市人民政府

D.首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王某到北京出差,将包裹交火车站寄存处寄存。当夜寄存处失窃。两天后,王某被告知其寄存的包裹被盗。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 B.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

C.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 D.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A.出生 B.10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6.表见代理产生()A.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B.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 D.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7.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是()A.合法性

B.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C.意思表示

D.行为人有意思能力

8.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该行为属于()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D.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9.甲、乙合伙开一汽车修理厂,因经营不善欠某配件厂货款5万元。后经甲、乙同意,丙加入合伙。丙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A.不承担任何责任

B.以其投人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C.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经营运输生意。后甲因与乙、丙发生矛盾,决定退伙。这种退伙属于()A.法定退伙 B.强制退伙 C.声明退伙 D.非任意退伙

11.甲在乙处加工服装,在取服装时因所带加工费不够,双方达成协议:将甲的一块手表留下,在甲付清加工费后取回手表。此时,甲对该手表享有()A.质押权 B.留置权 C.抵押权 D.用益权

12.民法上的混合是()A.债的消灭原因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D.合伙的成立方式

13.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A.典权 B.抵押权 C.质押权 D.留置权

14.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A.房子与门窗 B.桌子与椅子 C.锁与钥匙

D.西服上衣与裤子

15.下列有关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 B.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C.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D.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16.下列诸债中,不属于法定之债的是()A.无因管理之债 B.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17.下列选项中,存在不当得利的是()A.甲的侄女给甲100元生活费 B.乙主动代丙向甲清偿欠款100元

C.售货员因疏忽少收甲100元购物款

D.乙欠甲100元,但已过了诉讼时效,乙不知已过时效而向甲清偿

18.甲公司为给乙公司加工一批全棉衬衣,派采购员张某到丙公司采购全棉布。张某凭经验在丙公司选中了一款布料,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裁剪师发现张某选购的布料不是全棉布。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A.可撤销合同 B.未成立 C.效力待定合同 D.无效合同

19.甲到乙家作客,对乙家的一幅画很感兴趣。乙表示,若甲喜欢,可以5000元卖给甲。甲不置可否。晚上,甲回家想了一夜,决定买下该画。第二天,甲便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画,但乙反悔。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属于()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迟到的承诺

20.债权让与是指()A.债的客体的变更 B.债的标的的变更 C.债的内容的变更 D.债的主体的变更

21.下列选项中,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C.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22.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对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为()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永久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23.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的是()A.在寻人启示上刊登公民照片

B.在通缉令中使用逃犯照片

C.在法制宣传片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D.未经同意在照像馆橱窗中陈列他人照片

24.下列民事权利中,均属于人格权的是()A.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B.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 C.配偶权、名称权、肖像权 D.亲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 25.甲与乙在同一办公室工作。一日,甲偷看了乙的日记,从中得知乙与本公司总经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便在同事中散布,使乙非常痛苦。甲侵害了乙的()A.名誉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26.某甲临终订立自书遗嘱,内容是:将其遗产100万元中的50万元给其配偶,25万元给其儿子,25万元给其保姆。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甲的遗嘱()A.无效 B.有效 C.部分无效

D.效力待定

27.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一份,由丙担任保证人。甲与丙签订保证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的方式。买卖合同履行期满,乙违约。甲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享有先诉抗辩权

B.丙得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C.丙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丙应当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28.20岁的王某唆使8岁的邻居小孩砸碎了李某家的窗玻璃。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A.邻居小孩 B.王某

C.小孩家长 D.王某与小孩家长

29.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以过错推定原则确定民事责任的是()A.动物致人损害

B.建筑物上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 C.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D.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30.侵害人身权时,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是()A.返还财产 B.恢复原状 C.赔偿损失 D.支付违约金

第Ⅱ卷(非选择题,共90分)注意事项:

(1)第Ⅱ卷共5页,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接答在试卷中。

(2)答卷前将密封线内的项目填写清楚。

二、判断题:31~4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

31.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

32.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33.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

34.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35.避免行人雪后跌伤而清扫路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36.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其效力等待法院确定的合同。

37.根据我国《奢作权法》规定,我国公民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论其是否发表。

38.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39.在产品责任中,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40.公司法人的荣誉权可以依法转让。

三、简答题:41~4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简答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42.简答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43.简答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形态。

四、论述题:44小题,16分。

44.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五、案例分析题:4~4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5.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6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5万元,并约定:(1)余下的1万元于一个月内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天后,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该房中,并答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其加工费和搬运费。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屋遭雷击着火,房屋和家具均因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经交付的5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而且还要求王某给付所欠余款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家具加工费和搬运费,道到王某拒绝。三人发生争执。问:

(1)本案中毁损房屋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2)本案中家具的加工费和搬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6.李中仁,70岁,与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红。1994年,李明与钱玉华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李文博。1996年,李红与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兰兰。1999年,李红与王某离婚,王兰兰归王某抚养。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没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间),系祖上留下的财产,在20年前李中仁父亲去世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户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红在办理父亲丧事途中出车祸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遗产时,钱玉华提出,李中仁的遗产应当由婆婆付琴和孙子李文博继承。而李红的前夫王某则提出,外孙女王兰兰也应有权继承。双方发生争执。问:

(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有哪些?为什么?

民法案例及答案 篇6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在法学教学中,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结合具体的教学目的, 组织、引导学生对某些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灵活、生动的教学方法, 它可以实现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教学过程的双向互动。案例教学法通常包括下列环节: (1) 教师呈现案情; (2) 在教师启发下学生思考和分析; (3) 不限形式的群体讨论; (4) 学生得出结论, 教师归纳总结; (5) 知识的延伸性学习; (6) 教学效果的评价或考核。

传统的法律课程教学主要是纯粹性的法律理论的传授, 以课堂的讲解为主, 教师多是向学生灌输知识, 这种方法容易忽略师生的互动, 使得法律教学和法律职业出现脱节。案例教学法是由具体的实例出发, 从特殊到一般进行演绎。通过以案论法, 以案说理,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研讨和发言, 能够逐步培养独立思考、分析推理的能力以及表达能力。它将形象生动的案例情节与枯燥的理论知识相结合, 既便于学生感受认知, 又有助于活跃沉闷的课堂气氛, 从而促进师生的双向交流, 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因为上述优势, 许多法学院系都不同程度地在教学中探索和使用案例教学法, 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开展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民法学是中职法律学校的一门核心课程。民法的知识博大精深, 体系繁芜庞杂。中职法律教学, 由于学生的文化基础较薄弱, 教师的任务主要是帮助他们系统化掌握民法的重要概念、原理、制度等基础性问题, 不要求在知识的深度上过于挖掘。但学生所学的不应只限于民法学的一般性理论知识。民法也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 它是规范市场经济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 和每一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 教师如果只囿于传统的课堂讲授, 学生接触到的全是抽象而枯燥的理论, 他们将难以掌握民法学科的应用价值, 会对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束手无策。教师应以基础的理论知识为载体, 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分析能力, 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 结合社会生活背景和特定的法律情境切实地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从职业需要看, 中职法律学校培养的是基础性和辅助性法律岗位的工作者, 强调对学生职业技能、实践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可将民法学理论与鲜活的社会景象、司法实践融为一体, 让学生投入到真正的事实环境中, 观察到法律实践, 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训练。如在学习瑕疵法律行为时, 法律条款对于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及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 书本上的理论阐述也文字不多, 但是这些行为的涵义、类型划分、法律效力等是比较复杂的, 学生学习起来十分容易混淆, 运用起来有一定难度。教师在讲授时应针对各类法律行为列举丰富的案例加以解释和说明, 让学生了解到生活中的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 帮助学生将法律文本和现实的法律问题结合起来。所以, 探讨中职法律课程有效教学模式, 宜将案例教学法作为实践性教学的重要一环加以研究。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中职法律课实施案例教学法, 不应盲目地简单照抄其他学校或课程的固有模式, 要根据教学的需要和课程的专业特色来进行。

(一)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辅助性教学方法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 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文化影响较大, 在我国并无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的传统。承接大陆法系之对全部社会关系加以理性设计和安排的特点, 我国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教师的讲授来解释法律理论和成文法规及其运用。虽然案例教学法具有注重实践性教育的优势, 但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课堂讲授。因为学生只有在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才有能力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故在进行中职民法学教学时, 教师仍应以对书本理论的系统化传授为主, 从而使学生能构建起完整的、具有逻辑性和条理性的民法学科知识体系。案例教学法宜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教学手段穿插其中, 主要用来解决教学难点和疑点。通过案例的学习使学生融会贯通蕴含在其中的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 从而启发和引导学生, 促进他们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案例应依照教学进度、配合教学设计来选择。既可以针对学生易困惑的问题选用简短的案例对应性地阐释说明, 也可以在若干章节教学完毕后, 选用稍微复杂的综合性案例将相关知识要点全部涵盖进去, 以达到复习巩固、归纳总结的目的。由于民法学课程的内容比较多, 教师在授课时应合理分配时间, 要在保证学生完整学习基础理论的前提下适当地安排案例教学, 将其作为一种补充教学手段。

(二) 选择案例的标准

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民事法律案例或法律事件数量繁多。如要把案例恰当地运用到相关教学环节中, 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并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挑选案例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案例应具有关联性案例教学法始终是实现教学计划和安排的手段和途径, 因此教师应以教学目标为核心来运用这一方法。案例的选择, 应围绕教学目标的实施而进行, 与所教授的课程内容相契合, 即所选案例均应能恰如其分地体现出案情与所讲授法律规则内涵、课程要求的对应关系。法律情境的分析、思考的方向以及案例问题的解决都不可能脱离特定的教学内容, 教师必须考虑到所采用的案例与教学理论观点或相关主题的内在联系, 突出案例与理论的关联度, 使案例真正为教学服务。应避免采用牵强附会、与理论知识点无多大联系的案例。

案例应具有典型性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是千差万别的, 而典型案例往往是将某种法律关系最具普遍性、规律性的特质展现出来。学习典型案例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知识的核心精髓和法律精神中最本质的成分。中职民法课程中采用的案例应集中概括相关的理论要点, 与所教授的课程内容相契合, 具有代表性和一定的专业深度。可选择反映社会热点、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如在讲解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时, 笔者向学生介绍了2001年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二奶”遗赠纠纷案。 (1) 学生对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表现出十分浓厚的兴趣, 纷纷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 在课堂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通过课堂上的争论和学习, 学生深刻体会到公序良俗原则所涉及的不同利益冲突和价值观冲突, 对这个内涵十分模糊、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均难以界定的原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案例的内容应贴近现实案例可以是真实的案例, 也可以是经过教师加工、提炼之后的虚拟案例, 但都应是源于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确有发生或存在的, 是客观事件的真实反映。教师在课堂上引入案例, 目的是再现与社会现实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情境, 让学生身处其中, 将现实中的问题与所学的法律知识相结合, 进行思考、判断和领悟。因此, 只有与社会现实紧密相扣的案例才可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真切感, 同时让学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中, 而非纸上谈兵。但是, 教师应注意, 不应为了博得学生的暂时关注而过于渲染案例的情节, 学生为了听故事而学案例就是本末倒置了。

案例难度应适中由于受中职学生文化基础较薄弱等因素所限, 在民法教学中采用的案例难易程度应与学生的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相当。如果案情过于简单, 答案一目了然, 就无法留下思考和发挥的空间, 学生会觉得平淡无味而丧失学习兴趣。如果案例太复杂, 篇幅过长或信息量过大超出学生的解决范畴, 让学生望而生畏不知从何下手, 则有违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初衷。

(三) 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

有效地实施案例教学法, 对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一方面, 教师应充分了解教材内容的编排, 对所教授知识的重点、难点, 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兴趣所在等十分熟悉, 这样才能根据教学需要选择适合的案例并顺利驾驭教学过程。另一方面, 教师要广泛阅读, 尽量收集新颖、具代表性、富有启发意义的案例资料, 不断积累丰富的素材。教师要秉承开放的教育指导思想, 不囿于案例已有的标准答案, 而要深入挖掘案例的本质、内涵及其中隐含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 引导学生用发散性、拓展性的思维去学习和思考。案例教学还可借助多媒体课件、视频资料等手段更加形象地再现案情, 丰富学生的视觉感受, 增强学生参与教学的兴趣。

(四)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实施案例教学法的目的, 是让学生在学习中变被动为主动, 由单纯的接受知识转为创造性地探求知识。因此, 学生应在教学中居于主体地位, 他们的参与程度是评价案例教学法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教师要善于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展开对案例的学习分析活动, 给学生充分的表达机会,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让学生从具体案例中引申出相应的理论, 拥有自己的认识和观点。学生只有经历了探寻答案的思维加工过程, 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有效提高。如在学生讨论学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死亡赔偿金问题时, 笔者首先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 让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在网络上收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 并查找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然后, 在课堂上围绕着案例、法规资料, 通过将学生陈述、教师归纳、观看视频短片相结合的办法使他们细致地了解到我国目前“城乡有别, 同命不同价”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学生针对这些问题再按组别进行群体讨论, 各组推选代表发言交流心得和启示, 最后教师点评并作总结。通过这样的学习, 学生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弊端和改革的措施进行反思, 深刻体会到了生命的无价性和生命权的平等性这些现代民法追求的基本价值。

案例教学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地接受知识和运用知识, 他们不仅学到了相关法律原理, 而且也逐步领会到了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

摘要: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案例教学法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在中职民法学课程中引入该方法对教学大有裨益。实施案例教学法, 应根据教学的需要和课程的专业特色来进行。

关键词:中职法律课,民法学,案例教学法,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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