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QC实验室检查指南

2024-07-03

药品生产企业QC实验室检查指南(共3篇)

药品生产企业QC实验室检查指南 篇1

药品生产企业QC实验室检查指南

1.介绍

药物质量控制实验室在药物生产和控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质量控制实验室以及药物的测试是CGMP法规(21CFR211)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散装原料药也是如此。

本指南对其他的检查资料包括其他国家的药品管理机构的检查指南文件是一个补充。比如,达标程序7346.832要求预先批准NDA/ANDA的检查,他包括生产指定NDA/ANDA产品的指令,审计检查衡量对申请文件和CGMP的要求的依从。这包括药品检验实验室用于在线和最终产品的测试。

2.目的

在检查前就应该制定明确的目的。实验室检查可能绝限于指定的内容或者可能包含对实验室是否符合GMP要求进行全面的评价。作为法律规定的检查义务,至少每两年对质量控制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检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新产品的详细的检查方法;--对实验室GMP依从性的全面评估;--实验室操作的详细内容

3.准备检查

FDA的检查指南采用小组检查方法,并且包括实验室检查。我们努力完成均匀、连贯的实验室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用我们的具有专门知识的经验丰富的实验室分析家对实验室这种复杂、高技术和专用的测试仪器、规程和数据处理进行检查。

地区管理者最终决定委派检查人员。然而,当需要完成一个有意义的附加检查时,我们希望调查人员、分析人员以及其他的检查组人员建议管理。

参与预批准检查的检查组成员必须解读并熟悉7346.832预先批准/调查达标程序。相关的NDA和ANDA部分内容在检查前就应该审核,但是如果不能从其他地方得到申请,那么就必须采用企业的申请复印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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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能,检查组成员应该预先对检查方法进行讨论,确定检查人员的角色,并确立完成检查的目标。在检查前也应该预先建立所有的检查过程报告的责任人。包括准备FDDE483警告信。

CDER可能会签发一个缺陷信,列出问题,并要求资助人在申请NDA/ANDA以及补充材料之前必须纠正。检查组希望能在地区办公室审核这样的包含缺陷信的文件,而且他们希望工厂允许使用这封信。检查组通过对答复信的评价确信数据是精确的、可信的。检查完后,即使没有对缺陷信进行答复或认为答复信不充足。

4.检查方法 A.概要

除了采用药物CGMP的普通方法之外,对实验室的检查还要求在操作过程中进行观察,并随原始的实验数据进行评价,检查是否符合CGMP要求以及在申请或DMF中明确提出承诺。当对实验室进行全面的检查过程中,会对实验操作的所有方面进行评价。

实验记录和日记代表了重要的信息来源,通过它可以对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以及全部的质量控制程序进行全面的审核。SOPs应当是完整的,实验室的操作应当符合书写的规程。要求标准和分析规程简洁明了,而且应与申请承诺相符。

通过对实验得到的初步数据、试验规程和方法、实验设备(包括维护和校验)和验证方法数据进行评价,确定实验室的操作质量和能力符合CGMP法规。

通过检查色谱和光谱寻求杂质、技术差或缺乏校验仪器的证据。

大部分工厂采用系统提供实验失败原因的调查。常规记录采用几种记录方法。要求浏览对不合格产品的分析结果以及审核产品的复检、拒收和重新加工记录。当产品不合格时,对该批产品的放行决定并以及何人决定放行进行评价。

B.预批准

与生产处方、原料药、产品标准、产品分析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在总部进行工艺审核时进行检查。然而,这些审核和评价取决于生产产品的数据的精确度与可靠性。

预批准检查用于确定提交的申请中的数据是否精确和可靠,以及是否按照申请所列的程序进行操作。此外,他们意图确定工厂(包括质量控制实验室)是否符合GMP法规。

药物申请的分析部分通常包括测试结果和获得的方法。主办人不必要填写所有的数据,因为有些内容是多余的,如果这样做会导致申请的内容过于庞大。主办人 有意或无意地选择和报告那些数据,以显示药物是安全有效的,应该被批准。检查组应确定提供的不合格产品报告数据是否有效或科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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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和现场同样对车间和现场进行全面审核。当涉及到标准以及与标准相关的问题时候,由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和分析人员同化学家()联系审核。

检查过程中将分析的结果与其他批的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对申请列出的检验规程以及设备进行检查,验证是否与实际使用的相同,以及对检验方法进行评价,并记录实际与申请使用的不同使用规程和设备。分析员希望对产品(生物产品和临床产品)测试得到的实验数据进行评价并与申请中填写的数据进行对比。

5.不合格的实验结果(OOS)

对公司不合格测试结果进行调查的系统的评价。调查代表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即决定产品是否放行或拒绝以及复检和重新取样的依据。

在最近的法庭判决中,法官引用了一个OOS实验结果,而没有使用“不合格产品” 条款,这在FDA的调查员和检验员经常使用。他们裁定OOS结果和由于调查失败和超限值引起的实验误差是一样的。法庭提供了使用超限值的外在局限性,而且他们随后对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讨论,或者可以采用复检解决问题。法庭依据采用随后的部分内容文件的复检进行裁决,这不是一个不合格产品。OOS结果分成3个类型:

--实验误差

--与工艺无关的操作误差

--与工艺相关的或生产相关的误差 A.实验误差

实验误差发生在检验员未按照分析方法、使用不正确的标准和(或)数据计算错误时发生错误。实验误差通过对引起OOS的失败调查进行确定。一旦对OOS结果的情况被确定下来,就可以把它归入上述3个类别。在调查中对目标的询问会有所变化。

B.试验调查

分析误差或错误的准确原因很难明确决定,而且期望将分析员的误差总是能被确定或记录是不现实的。然而,试验调查不只包括复检,确信有能力确定影响复检规程的原因,最初的OOS的结果不需要进行调查询问。

公司的检验员应依从书写的规程,分析完成后对每步进行检查。我们希望实验数据被直接写入记录,应避免使用便条纸以及散页记录纸。这些常规测量应提高准确度与数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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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格产品调查的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审核和评价,按照明确的规程对单个或多个OOS结果进行调查,对单个的OOS结果进行调查应遵循以下步骤,而且在调查前必须对样品进行复检:

※.本批检验员应向检查员报告OOS结果;

※.检验员和检查员按照下面的内容进行正式的试验调查: 1.讨论测试步骤; 2.讨论计算; 3.检查仪器;

4.对包含OOS结果的记录进行审核。

如果调查结果是一些不确定的原因,那么表明初始的OOS调查是无效的,是一个超限测试,不能就此进行决定。然而,在进行此类测试时必须进行明确的限制。

1.企业不能据此进行拒收; 2.只在明确的情况下使用USP标准;

3.超限值不能用于化学测试结果,最初的OOS测试后,进行的复检合格。对数据的统计评价得出产生OOS测试误差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裁定使用超限值是不合适的。

4.采用超限值测试对诸如含量均匀度以及溶解性进行数理统计是永远不合适的,确定企业是否使用了超限值以及是否对SOP进行评价。

确定对多个OOS结果进行全范围的讯查。这些询查对象包括对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人员,此外通过对实验操作人员询查确定准确的步骤或非工艺相关的误差。

当试验调查无法确定时(误差原因未确定),企业: 1.不能通过2次复检与OOS结果进行平均后据此放行。2.化学测试中不能使用超限值

3.不能通过重新取样设想误差是由取样和准备引起的。

4.复检时采用相同的样品检验,复检被认为是适当的,不能采用不同的复检记录表格(参见其他标准)。

C.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超出实验室范围时,必须采用大纲对正确行动的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企业必须:

1.陈述调查的原因;

2.提出有可能引起问题的工艺顺序的总的说明;

3.为了挽救产品和防止发生相似的错误,必要的正确的行动纲领; 4.列出可能影响的其他批或产品,调查的结果,以及任何正确的行动,特别是:

※检查由临时工或机器生产的其他批次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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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采用不确定的工艺或操作生产的其他批次的产品;

5.附加测试后质量控制人员对返工原料进行调查和批准,并保留所有产品以及质量控制人员的注释和签名。

D:调查文件

分析人员的错误,如未发觉计算错误,应通过证据予以说明。调查和结论必须通过记录保存,并列举调查的每一个步骤。评价、结论以及整改行动应当保留在调查中或者不合格报告中,而且归入中心档案。

E.调查的期限

所有的不合格调查必须在问题发生的20个商业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结果记录或写入(不合格)调查报告。

6.不合格产品

当实验误差被归档后,OOS试验结果可以解决(使无效)。然而,由操作人员失误、试验设备故障或生产工艺引起的工艺或非工艺的误差基本上是不充足的,如不适当的混合时间以及不合格产品。

按照上述第5部分的指南对调查结果进行检查,并对放行、复检和重新加工产品的决定进行评价。

7.RETESTING 7.复检

对企业的复检SOP进行评价,以检查是否符合科学的理由和适当的步骤。在最近的一次法庭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决,决定在复检程序中设置第四步骤。地区法院的裁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指南,用于评价药物实验室的一些方面,但是不能被当作是法律、法规或法律先例。法院裁定企业应当预先确定测试方法,而且应当考虑哪些测试结果和产品应当被评价。如果结果不满意,产品应当被拒绝。

此外,企业应当考虑产品全部记录内容的所有复检结果,包括产品的历史,法庭命令对最初含量均匀度不合格的产品和不能解释测试结果无效的产品以及产品、测试方法和在线测试结果发现有含量均匀度不合格历史的产品进行召回。不能轻视含量均匀度合格而含量测试结果不合格。

企业判定不能解释的OOS结果是无效的或产品是不可接受的是一种科学的判断,在作出此种判断之前,需要经过多次复检。复检的目的是分离OOS结果,但是复检不能无限进行下去。

在工艺相关和非工艺相关误差的情况下,复检并不可信。因为最初的测试是真实的,在这样的环境中单独进行附加测试不能表示产品的质量。法庭承认可能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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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艺或非工艺误差前就已经进行过复检。一旦确定存在工艺或非工艺的误差,为了使产品合格进行的附加复检就不可信,比如,均匀度测试用于测试在混合或压片过程中的可变性,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合格和不合格的结果

再不合格调查正在进行中以及不合格调查结果确定可以进行复检,那么出现OOS结果后进行复检是适当的。但有文件记录检验员的差错或者审核检验员的工作是非确定性的,那么进行复检是可以的。但是如果知道或无可置疑是由于工艺或非工艺引起的差错,是不可以进行复检的。

法庭对复检裁决如下:

※应采用相同样品复检,而不能采用不同样品;

※第一次剩余的一部分作为的相同样品的二次取样部分,可从中取出进行复检;

可以预先采用大批量的一部分作为一个大样品手机后用于实验室检验。

8.重新取样

8.企业不能依赖重新取样。重新取样并检验成功后,不能使最初的OOS结果无效,法院裁定企业必须将这批产品召回。不合格调查证实最初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或者不正确的制备,对测试不合格的产品复检后可以放行。

对重新取样是否符合指南要求进行评价。

9.分析结果平均值

产品的结果全部化验出来后,如果认为有理由以及有效可以采用平均的方法计算,但是通常应避免采用这种方法。法庭裁定企业应该对测定含量均匀度采用测试结果平均值的产品找回。因为平均值隐含单个测试结果的可变性。如果测试结果是采用一个OOS值和单个的合格值平均后符合标准规定,这种现象很让人头痛。这里,没有对单个的OOS值进行检查和解释就进行平均计算很容易使人误解而且不可以接受。

不能对含量均匀度和溶出度的测定值进行平均而得到合格值。

USP推荐在微生物比浊度测试和培养皿测试中采用平均值法。在这种情况下,对OOS值可以采用平均法计算,但是,如果OOS值是一个异常的超限值(微生物测试)这种情况不可以采用平均值法。

10.样品的混合和测试

在混合测试中实验室起着重大的作用,可以增加发现劣质批的可能性。这时不能放弃混合均匀度测试,这有利于最终产品的测试,因为最终产品测试比较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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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院裁定取样量的大小影响最终的混合测试结果,取样量的大小类似于使用量的大小。其它任何操作可能对混合质量有污损,并使测试结果失败。

如果取样量的大小大于最初取样量,测试、复检、留样剩余的部分应该小心地除去。很显然,最初的大量的样品在剩余样品排除试验之前不能进行混合或者处理,因为这可能使非同质化。

来自不同区域的多个混合均匀的样品不能进行混合。然而当测试方法未变时,允许进行混合。

如果企业在现场取样而不是在混合机内取样,应通过验证确认取样技术是具有代表性的,这就意味着在现场取的样品可能是有问题的。例如混合过程中有含量少的或热的部分。

11.微生物:

对合适的剂型的微生物数据最好由微生物专家(检验员)进行审核。审核数据包括防腐剂效果测试、生物负载量数据以及产品的指定微生物测试和方法。

在过滤和灭菌前,从内毒素和灭菌法两方面来对生物负载量进行审核。原料药实验室对验证方法或灭菌、内毒素的测试、环境监测、过滤器和过滤方法验证的数据进行评价。而且对测试方法以及建立生物负载量进行评价。

提到微生物检查指南附加资料涉及到检查微生物实验室。

12.按照CP 7346.832, 第III章, 5 ~ 6页取样指南,在预先批准的检查中进行样品收集。

13.实验记录和文件

对检验人员的检验记录进行审核,并与工作表和常规实验室的记录进行对比。准备对所有的实验记录和工作表进行检查是否准确真实,并查证保留的原始数据是否支持结论。

通过审核实验室的日记,检查分析的顺序并与生产日期的顺序作对比。测试日期应与样品在实验室的时间一致。如果采用的是计算机数据库,应确定有改变日期的方案。而且应审查改变日期的痕迹。

我们希望原始数据装订成册后保存(不是松散的或单片纸),检验记录和记录本必须预先编码。大多数企业可以复印记录或“原始数据”,采用非编码的松散的记录纸。有的企业采用磁盘或磁带记录和储存原始数据,如果能提供详细的说明(可以鉴别原始数据)和验证,这样的系统也可接受。

仔细地对实验日记、工作表以及其他包含原始数据(如称量、稀释、仪器的状态和计算)的记录进行检查和评价。注意原始数据是否丢失,记录是否被修改,或是否采用修正液来隐藏错误。没有解释不能对结果进行改变。交叉引用的数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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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地鉴别。产品不能任意的采用“检验使合格”,或OOS试验结果没有科学的有效的调差结果被当作实验误差。

应保持试验的原始记录,不应该将记录结果进行转抄,也不应该将实验记录摘抄。比如,未对使用的全部记录进行调查,随后选择抄写一些好的数据。在台历上也未发现有吸收值和计算。

进样后的截图丢失,将输入到系统中的数据直接删除,为了掩盖程序的特点改写计算机程序,这些都应仔细地检查。这些行动对全部的质量数据都会引起问题。

如果进样图从原始数据中丢失,企业应书写解释说明。多次进样记录应当由在连续的时间内连续记录。期望看到对删除的文件书写理由。

企业有足够的规程保证有效的实验数据被收集用于确定成分的可接受性。产品不符合标准,企业没有对结果有合理的解释,企业决定对产品进行放行,这时发现交叉引用的实验日记和文件已经被丢弃了。对忽视测试结果不合格而放行进行评价。

14.实验室标准溶液

确定应用了合适的标准(也就是在有效期内,正确储存),检查重新使用的储备液是否确保稳定性。储备液常储存在实验室的冰箱中,检查实验室储备液,并适当鉴别检查。审核标准溶液的制备记录,确保完整准确记录。企业不可能精确的始终如一的称量出相同的结果。因此数据显示标定的结果一样就值得怀疑并应进行调查。

15.验证方法

对分析方法的验证资料应仔细地从完整性、精确度以及可靠性方面进行评价。特别是如果已经有药典方法,而企业选择采用改变了的方法代替药典方法,他们必须对这两种方法进行对比,确信企业内部使用的方法等同或优于官方提供的方法。企业应确保采用的药典方法在真实的条件下使用。

检验方法可以采用几种方法进行验证。出现在USP中的方法是已经过验证,如果作为批准的ANDA的一部分也是已经验证过的。企业也可以对它们采用的方法进行验证研究。单独的系统实用性试验是不足以构成方法验证。

在审核方法验证数据时,重复测定的数据应是稳定的,而且测试溶液浓度的变化应是线性的。很多产品的含量和杂质测试采用HPLC,在系统适应性试验中,期望测试的精度等于或低于现对标准偏差。在USP USP XXII, <1225>,在药典验证方法的标题下,列出了分析的参数,可以作为指导用于在方法验证中确定分析参数(比如准确度、精确度、线性、耐用性等)。

16.设备

应当检查实验室设备的用法、维护、校验日记、维修记录和维护操作规程。在检验方法中指定的设备是否存在应进行确定,并应在指定的条件下使用。在检验产品适应确证设备正在使用而且工作良好。确认设备是否被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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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应确认申请中所列的用于检验临床产品和生物产品的设备工作状态一样良好,人们可能会猜想来自设备一部分的数据是有缺陷的,因此,不停使用这样的设备并放行产品表示严重的违反了CGMP。

17.原材料的检测

一些检查包含了原料药企业的范围。最终剂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活性原料的质量和纯度。检查原始数据可以反映原料药的分析结果,包括纯度测试、图表等等。

检查BPC中的用于临床和生物制品的杂质分布图,确定是否与产品全检的一样。确定企业有无程序对BPC的检验报告书进行审计,如果是这样,检查测试的结果。并报告它们之间在杂质分布图以及其他测试项目结果的不同。

一些旧的药典方法可能已经不适于检查用控制生产工艺的杂质,必须针对这种产品开发新的检验方法,应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确保在控制中可以满足检验目的,并对BPC生产工艺进行验证。原料药生产厂应对生产工艺和潜在的杂质完全了解,没有合适的方法不能对杂质进行评价,而且方法必须经过验证。

对粒子大小、产品的粘附力测试和注射器的挤压测试等物理测试是基本的测试,可以确保生产操作以及系统控制稳定,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性。有效测试归入申请材料中,其他一些测试用于生产产品时建立方案。这些测试方法的验证与化学测试是一样重要的。

测试物理性质时,往往需要单独的设备以及方案。这些测试在其它实验室可能不会重现,因此基本要求在现场评价。

18.在线控制和标准

对在生产区域和实验室中的在线测试结果进行评价,检查是否符合建立的取样和测试方案、分析方法以及标准,比如,对重量差异、硬度、脆碎度的测试进行评价。在压片和封囊的过程中,每隔15分钟或30分钟要进行这些测试。所有的测试必须符合CGMP要求。

药物申请中可能包括一些在线控制计划,包括方法和标准。通过检查确认就如计划中描述的那样,已经进行了在线控制测试,也应对实验室测试时间太长进行审核。

在线测试方法与放行产品的测试方法可能不同。通常方法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在线测试标准可能更严。如果成品的放行标准是含量范围为90.0~110.0%,那么混合操作的在线标准可能限制在95.0~105.0%。有时在线控制测试方法可能与成品测试方法不同,比如,有的企业在线控制采用崩解时限测试方法,成品采用溶出度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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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希望采用相同的处方和工艺(包括开发阶段和样品批)生产的产品,批与批之间在线测试结果保持稳定。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希望能对其中的变化提供科学的数据。

19.稳定性试验

稳定性试验专属方法用于样品批的测试。如果没有稳定性试验的专属测试方法,需要附加测试步骤如TLC用于对通用的测试方法进行补充。如果证据表明目前需要采用专属性的方法,甚至药典方法。

企业被要求进行加速试验强制产品降解,用以证明测试方法的专属性。在有些情况下,ANDA的资助人需要通过查文献以及寻找背景数据得到指定的详细的方法。这些资料可能从原料药供应商得到。相对的,验证应该直接了当的,采用USP <1225>有关药典方法的验证内容列出来的典型的参数。

对企业的稳定性试验报告进行评价,而且,对原始实验室数据和在各种条件下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核,报告中的数据与在现场记录上发现的数据是否匹配。

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评价,并对数据进行文件化归档得到稳定性试验的专属方法和水平杂质。

20.实验室的计算机数据获得系统

所采用的实验室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获得系统是陈旧的,而且在随后的CGMP中也有表述。

▲ 顺应政策指南7132a.07计算机化药物加工:输入/输出检查。

▲ 顺应政策指南7132a.08计算机化药物加工:批产品和控制记录中的人的身份鉴别。

▲ 顺应政策指南7132a.11计算机化药物加工:软件和硬件的CGMP适应性 ▲ 顺应政策指南7132a.12计算机化药物加工:卖主的职责;

▲ 顺应政策指南7132a.15计算机化药物加工:工艺控制申请程序的源代码; ▲ 在药物加工过程中计算机系统检查指南。

对计算机化和非计算机化的系统来说,能确保所有的数据、规程被收集并能校验准确度是非常重要的。与规程同等重要的是对数据、程序进行审计,以及工艺偏差进行整改。当对实验室计算机系统进行评价时需要讲明几点问题,包括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数据比较安全时仅评价工艺是否充分,原始数据不会意外丢失,数据不会被篡改。系统应确保原始数据保存并准确运行。

FDA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可靠性提供了简单的指南: ◎ 应进行防备,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输入数据。◎ 输入的数据不能被删除。变更时按照修改的格式。◎ 应尽可能防止对数据库进行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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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操作规程所描述的规程确保数据有效。

一个实验室计算机数据获得系统的验证的基本方面,要求指定仪器获得的数据与采用电子传送系统或打印机输送系统得到的数据进行对比。通过长期的足够的周期性数据的比较确保计算机系统产生稳定的有有效的数据。

21.实验室管理

所有的实验室工作和人员的全部管理以及分析结果的评价在实验室控制评价中是重要因素。管理控制的广度、人员资格确认、检验员的流动性以及实验室责任范围是检查的重要题目。只有当结果显示未充分依从CGMP,单个的和全面的因素才可以构成缺陷的理由。

按照检验的顺序和生产日期的顺序审核实验室日记。通过对记录和日记的检查可以得到有关实验室人员的技术能力以及质量控制步骤的重要信息。

在申请中对所观察到的检验员的操作进行描述,没有什么可以代替真实的对工作的观察以及技术是否良好。你不应该监督检验员,但是可以在一定距离上观察并对他们的行动进行评价。

PCR检验实验室检查要点指南 篇2

2016年8月31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PCR检验实验室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具体内容如下:

聚合酶链反应(PCR)检验实验室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

聚合酶链反应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基因扩增的方式检测特定的DNA或RNA的检验实验室。聚合酶链反应(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PCR)是一种在体外特异性扩增靶DNA序列的技术,其基本过程为模板双链DNA的变性、引物与模板DNA的退火和在DNA 聚合酶引导下的链延伸反应三个阶段的多次循环。每一次循环后的扩增产物均可作为下一轮循环的模板,理论上,扩增产物量呈指数形式上升,即经过n个循环后,产物量增加到2n倍。PCR试剂操作简单,短时间内在体外可获得数百万个特异靶DNA序列的复制,为临床疾病的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评估提供了一种极有帮助的实验室辅助手段。

PCR检验实验室是PCR试剂生产企业在产品检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环境,其环境控制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最终产品是否合格,能否放行。由于该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条款中,明确对PCR试剂的生产和检验环境做出规定。此外现行卫生行业的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文献中对于PCR检验实验室均作出规定,主要涉及《全国临床检验规程》(第三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及《临床诊断中聚合酶链反应(PCR)技术的应用》(WS/T 230-2002)等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本检查指南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增强对PCR检验相关过程的认知和把握,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PCR检验实验室设计建设与质量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PCR试剂生产企业在PCR检验实验室的设计建造和管理要求提供参考。

当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检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讨论以确保本检查指南持续符合要求。适用范围

本检查指南可作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各项涉及PCR检验实验室检查的参考资料。

基因测序检验实验室等涉及PCR试剂的相关部分应当参照本检查指南执行。核查要点

(一)现场查看生产企业PCR检验实验室布局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PCR检验实验室设计方案和/或平面设计图(应当标明风向或压差梯度)。

1.PCR检验实验室与PCR试剂生产区域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或空间内,保证空气不直接联通,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2.原则上PCR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以下区域: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根据使用仪器的功能,区域可适当合并。若使用实时荧光定量PCR仪且不需要进行后续产物分析工作,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可合并。若使用样本处理、核酸提取及扩增检测为一体的自动化分析仪,则标本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可合并。3.各区域在物理空间上应当完全相互独立,各区域无论是在空间上还是在使用中,应当始终处于完全的分隔状态。不应当只是形式上的分区,不应当是一个区域嵌套一个区域。4.各区域不应当有空气的直接相通。扩增区与扩增产物分析区各区域宜采用独立直排方式出风。采用空调机组方式的,PCR检验实验室应当具备独立空调机组;同时应当考虑停机后各房间空气连通的可能性,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按照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方向空气压力应当以递减的方式进行,使得PCR检验实验室的空气流向应当按照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方向进行,防止扩增产物顺空气气流进入扩增前的区域。空气流向应当为单向,禁止下游污染上游。应当设置合理的压差梯度,并安装压差监测装置,以有效证明空气流向,压差梯度不宜低于5帕。

6.设置缓冲间的,缓冲间内通向内实验室和走廊的门应当安装连锁装置或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出现两个门同时打开的情况。

7.各区间若设置传递窗,应当为双侧开门,要求密封严实,并且两侧的门应当为互锁装置或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两侧门不会同时开启。

(二)现场查看仪器设施配置

1.试剂储存和准备区的功能:贮存试剂的制备、试剂的分装和扩增反应混合液的准备,以及离心管、吸头等消耗品的贮存和准备。配套用品一般应当包括:

(1)温度调控范围为2℃~8℃和(或)-20℃以下冰箱;(2)混匀器;(3)微量加样器;(4)紫外消毒设备;

(5)消耗品:一次性手套、耐高压处理的离心管和加样器吸头;(6)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套);(7)专用办公用品。

2.标本制备区的功能:核酸(RNA、DNA)提取、贮存及加样。配套用品一般应当包括:

(1)温度调控范围为2℃~8℃和(或)-20℃以下冰箱;(2)高速离心机;(3)混匀器;

(4)水浴箱或加热模块;(5)微量加样器;(6)紫外消毒设备;(7)生物安全柜;

(8)消耗品:一次性手套、耐高压处理的离心管和加样器吸头(带 滤芯);

(9)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套);(10)专用办公用品;

(11)如需处理大分子DNA,应当具有超声波仪。

3.扩增区的功能:cDNA合成、DNA扩增及检测。配套用品一般应当包括:(1)核酸扩增仪;(2)微量加样器;(3)紫外消毒设备;

(4)消耗品: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帽子、耐高压处理的离心管和 加样器吸头(带滤芯);(5)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6)专用办公用品。

4.扩增产物分析区的功能:扩增片段的进一步分析测定。视检验 方法不同而定,基本配置如下:(1)微量加样器;(2)紫外消毒设备;

(3)消耗品: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帽子、加样器吸头(带滤芯);(4)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5)专用办公用品。5.设备的维护保养

应当建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计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例如核酸扩增仪、微量加样器、生物安全柜、离心机应当每年进行检定或校准工作。

(三)现场检查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1.进入各工作区域应当严格按照单一方向进行,即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

2.各工作区域必须有明确的标记,不同工作区域内的设备、物品不得混用。3.不同工作区域的工作服应当加以区分,不得混用(例如可以采用不同颜色)。4.实验室的清洁应当按照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的方向进行。不同的实验区域应当有其各自的清洁用具并防止交叉污染。实验垃圾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对工作区进行清洁及消毒。6.贮存试剂和用于标本制备的消耗品等材料应当直接运送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不能经过扩增检测区。应当对加样吸头、PCR反应管等消耗品处理,防止污染。试剂盒中的阳性对照品及质控品应当保存在标本处理区。试剂应当使用分子生物学级别试剂,使用的纯化水应当高压灭菌。质检用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用的PCR反应试剂应当有相应的质量标准及操作程序。

7.为避免样本间的交叉污染,加入待测核酸后,应当盖好含反应混合液的反应管。应当注意PCR反应液加样的顺序,应当为空白样品→阴性对照→样品→阳性对照。对具有潜在传染危险性的材料,应当在生物安全柜内开盖,并有明确的样本处理和灭活程序。

8.应当避免气溶胶所致的污染,尽量减少在扩增区内的走动,扩增反应管不得在扩增区打开。9.扩增产物分析区有可能存在某些可致基因突变和有毒物质如溴化乙锭、丙烯酰胺、甲醛或放射性核素等,应当注意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

(四)现场检查人员培训情况

参与PCR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能熟练操作相关设备,明确整个工作的流程,掌握出现污染情况的处理方法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方法和检测结果的解释。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询问或要求人员实际操作对其进行评价,也可以通过查阅人员培训记录,对其进行评价。

(五)现场检查文件情况

在检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现场查看、询问、记录的实际情况与生产企业的文件规定、记录的符合性。

药品生产企业QC实验室检查指南 篇3

质检化验室的检查指南重点强调了有关化学分析方面的内容,对于微生物检查的内容涉及比较少,本文将作为化验室检查中对微生物检查方面的指南。对于任何一次质检室的检查,我们都建议需要有熟悉这方面知识的分析学家或者微生物学家参与检查。

由于种种理由,我们发现一些外用制剂、滴鼻剂和吸入剂会产生微生物污染的问题。但USP中有关微生物检测的章节<1111>对此方面只提到了“对于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特性,应根据产品用途、产品特性以及对使用者产生的潜在危害进行评价”。USP建议对某些种类的药品应进行微生物污染总数及微生物鉴定方面的检测。例如,对植物药、动物药和某些矿物药应进行沙门氏菌的检测,对口服液应进行大肠杆菌的检测,对外用制剂应进行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测,对供直肠、尿道或阴道用的制剂应进行酵母菌和霉菌的检测。在药典的一些各论中也包括了特定的微生物限度要求。

作为药品微生物污染可接受水平和类型的总指南,FDA药物局的Dunnigan博士对微生物所产生的健康危害作了评论。在1970年,他指出使用被革兰氏阴性菌污染的外用制剂会产生中度到重度的健康为害。通过文献的报道及我们的调查发现,多种感染都与外用制剂的革兰氏阴性菌污染有关。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几年前在麻萨诸塞州的一家医院发生的洋葱假单胞菌污染聚维酮碘事件。

因此,每家公司都应该为他们的非无菌药品制定微生物限度标准。USP微生物限度章节<61>也提供了检测一些微生物的方法,但并不包括所有的致病菌。例如,在外用制剂或者滴鼻剂中如存在大量的洋葱假单胞菌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但是,在USP中却未能提供鉴别该微生物的方法。

有关这个问题的相应例子还有对间羟异丙肾上腺素吸入剂的召回事件。USPXXII专论中规定对这种产品不需要进行微生物检测。但FDA将被唐菖蒲假单胞菌污染的间羟异丙肾上腺素吸入剂作为I类召回。不良反应评估指出这些污染菌对肺部感染的风险非常大,并且对患有慢性阻塞性呼吸道疾病、囊肿性纤维化和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具有潜在的生命威胁。然而,药典中有关微生物限度检测章节中介绍的方法并不能检测出这种细菌。

现行的USP微生物限度章节<61>规定微生物检测要进行复测,但是现在也有人建议应取消这一规定。与其他检测一样,对初测的结果应进行回顾和检查。微生物污染不会均匀的分布在一批产品或取样的样品中,在一个样品发现微生物,而在另一个样品中没有发现微生物并不会对最初的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复测的结果应进行回顾和评价,但是更应该强调复测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合理性。

为了分离出产品中的微生物,FDA实验室与许多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验室一样,采用一些含有抑制剂如吐温或卵磷脂的培养基。这种培养基能使产品中的防腐剂失效,并能为已受损的或生长缓慢的微生物细胞提供更好的生长环境。其它一些生长参数如较低的培养温度和较长的培养时间(至少5天)也能为受损细胞和生长缓慢的细胞提供更好的生长环境。

例如,FDA实验室采用《细菌分析指南》第6章中的化妆品检测方法来鉴别污染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这种方法包括在改良的letheen肉汤中进行微生物的聚集。经培养后,在血琼脂和麦康凯琼脂培养皿中作进一步的鉴别。这个鉴别方法要求FDA的微生物学家对所有潜在的致病菌的复苏进行最优化处理,并对复苏后的微生物进行计数和分类。这种方法的另外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用来确定在所有使用的培养基中微生物的生长特性。

选择合适的中和剂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产品的防腐剂及处方组成。如果在增菌培养肉汤中有菌落生长,那么应将该菌落转移到更具有选择性的琼脂培养基或者合适的增菌琼脂中继续培养,这对于接下来的微生物鉴别是很有必要的。

微生物检测应包括对细菌总数测试中发现的菌落进行鉴别,而且,这种鉴别应不仅仅局限于USP规定的鉴别方法。

对细菌总数测试和增菌测试中发现的菌落数进行鉴别的重要性取决于产品本身及预期用途。如果在检测口服固体制剂如片剂时,可以允许在微生物污染水平较高时才进行微生物的鉴别。但是,对于其它制剂,如外用制剂,吸入剂或者滴鼻剂,一旦在细菌总数测试和增菌测试中发现有菌落存在,就应该立即进行微生物鉴别。

Ⅲ 设施、设备和培养基

检查开始前应对分析方法进行回顾,并检查用来培养微生物的培养皿和试管(对防止培养皿和试管被微生物污染应有警示说明)。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复测项目是否形成文件,对微生物污染调查中的特殊项目是否确定。这些内容在回顾阳性结果的分析过程(产品因素或环境因素)都应该进行评价。应该要求对前一天的培养皿和培养基进行观察,并与之前的记录进行比较。对用于灭菌的压力蒸汽灭菌锅进行检查。压力蒸汽灭菌锅不能将蒸汽替代为无菌过滤空气,因此,对于密封的瓶装培养基来说,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非密封性的培养器皿来说,非无菌空气就有可能会污染培养基。另外,灭菌时间少于规定时间也会使培养介质灭菌不彻底,引起检测结果的假阳性。这些问题在工作量大的实验室中是普遍存在的。

过热会引起培养基中的营养物质变性或烧焦,因此应对压力蒸汽灭菌器的温度进行检查。温度应低于上述强调的微生物的最佳复原温度。对于假阳性结果的出现,最明显的问题就是不能区分这个结果是由操作疏忽导致的微生物污染引起的还是由样品的实际污染引起的。

IV 无菌检测

在1991年11月10日,FDA公布了一篇有关无菌生产制剂和最终灭菌制剂生产的议案。其中列举了一些无菌生产,但受到污染或者有可能被污染,后来被召回的一些制剂的名单。大多数对这些召回产品的调查都是从最初的无菌检测失败开始的。FDA对厂家的生产、质量控制、调查和失误的调查,以及产品质量事故的证据(无菌检测失败),最终导致了产品的召回。

USP指出用于做无菌检测的设施应与用于生产的设施相同。USP中提到“与无菌生产的设施一样,用于无菌检测的设施也应进行微生物挑战试验和尘埃粒子监测”。对无菌检测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到洁净服和缓冲间。环境监测和洁净服应与产品生产的相一致。

由于在做无菌检测过程中要处理大量的产品和培养基,我们建议应实地检查无菌检测的操作,不过许多公司都会以当场操作会引起操作人员紧张为由阻止检查。检查组应该特别注意那些会对正常的操作环境产生破坏的操作,虽然这些方面还不足以使这部分的检查不合格。

检查无菌检测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检查初次实验中结果为阳性的那些记录。索要一份阳性结果检测的清单有助于检查生产和控制记录以及调查报告。对那些高风险的无菌灌装制剂,尤其要检查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批次及对此展开的调查研究记录。当无菌灌装制剂的初次检测结果为阳性时,生产厂家如不能确定是由无菌检测控制过程引起的,那么是很难确保可以将产品正常放行。应检查使用阴性对照的过程。阴性对照对于无菌检测来说是很重要的。阴性对照最好是采用已高温灭菌或辐照灭菌的样品作为对照组。或者,也可以采用在培养基灌装过程中灌装安瓶或小瓶的方法。

要特别注意那些生产无菌灌装制剂却从来没有出现过初次无菌检测阳性结果的厂家,因为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他们的记录很有可能是伪造的。同样,无阳性结果也有可能是该检测方法未对产品或防腐剂本身对细菌的抑制作用进行验证。

应检查自动操作系统或者隔离系统,如La Calhene公司的无菌隔离系统。这些设备可以达到无人操作。如果在这种系统中操作的无菌检测结果仍为阳性,那么即使通过复验也很难将产品放行,尤其在阴性对照试验结果为阴性的情况下。

应对样品的培养时间进行评价,有关这个方面的规定最近刚被确实。USP规定无菌检测样品至少要培养7天,有人建议将时间延长至14天。样品培养时间的长短应该由产品的性能和无菌检测的方法决定。7天有可能是不够的,尤其是当有生长缓慢的菌存在的时候。应对培养基灌装、检测环境、和无菌测试的结果进行回顾,确保不存在生长缓慢的细菌。同样,要对细菌培养的方法进行比较,确定是否符合经核准的或待申请的列表上的方法。

V 方法学与验证

要明确无菌检测方法的出处。生产厂商会参考许多种方法,包括USP,BAM和其它微生物参考资料。实际上是不可能对所有的致病菌的检测方法都进行完全的验证。不过,检测方法最好要确保样品中的抑菌剂能被中和。

在检查过程中,也包括批准前的检查,应对微生物检测的方法学进行评价。例如,检测方法应能鉴别出洋葱假单胞菌或其他假单胞菌等致病菌属。在进行批准前的检查时,应将现场使用的方法与企业申报资料时所报的方法进行比较。同时也要确认实验室是否有做这些实验需要的设备,这些设备是否可用,在做实验的期间的状态是否良好。

USP规定可以采用其它方法代替药典中规定的方法,但是要经过详细的验证证明两种方法具有等同性或者比规定的方法更好。

在制备培养基时会使用到脱水的培养基,应对制备好的培养基定期做微生物挑战试验。其中包括USP中的微生物指示剂,还有正常菌种。培养基的制备过程、灭菌(过热)过程和储存过程都会影响到培养基培养微生物的能力。这些问题在检查时都应引起重视,同时对于一个管理良好的微生物实验室来说,也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VI 数据存储

微生物测试结果可以写在实验日志或者活页纸上,并进行分析。不过一些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表格、汇总或者其它反应微生物测试结果的打印物,在进行鉴别潜在存在的微生物问题时这些数据是要用来作回顾分析的。当数据的汇总没有时,检查组应检查足够多的数据对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和质量控制进行汇总评价。

一些实验室利用预先打印好的表格来记录测试数据,检查过程中也有实验室指出只能在单个的批记录里才能看到微生物检测数据。然而,大多数情况是,预先印好的表格有很多复印件。一些企业采用日志本的方式来记录数据,对这些日志本也应进行检查。

另外,许多企业还配备了自动化的微生物鉴别系统。这类系统所进行的测试及鉴别的日志对于处理潜在微生物问题时也是很有用处的。

注射剂生产厂家常常会采用这种自动化的微生物鉴别系统,可以与环境、水处理系统和人员进行有效隔离。

巴尔的摩实验室的微生物学家是使用自动化微生物分析系统的专家。他们是首批使用此类设备的FDA实验室,并且在对这些仪器的验证上有丰富的经验。对于这类分析系统的信息和问题可以直接联系巴尔的摩的实验室。如有些厂家使用大型的这类设备,就应该派巴尔的摩的实验室的人员参与检查。

VII 质量管理

分析和解释微生物检测数据是确定检测结果中比较困难的一个方面,要求在微生物学方面有很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要理解微生物检测的方法,更重要的是要理解该方法存在的局限性,而这往往又是难度比较大的。例如,生产厂家发现在天然药物的口服制剂中存在较大量的E.cloacae菌,由于他们没有检测出大肠杆菌,就将该批药品放行了。FDA检测时发现在这批的大多数样品中发现E.cloacae菌,在一个样品中甚至发现了大肠杆菌。在这个案例中,该企业没有认识到微生物的污染是不均一的,微生物测试方法是存在缺陷的,而在做鉴别测试时,其它微生物的存在会掩盖特定的微生物。检查时应了解样品中发现的微生物和可能存在的致病菌的关系。例如,如果操作过程中有E.cloacae菌存在,那么也有可能会存在指示剂能检测出的致病菌存在。生物学家应考虑一些因素如方法学、微生物在样品中的生长状态、其它的一些与微生物分析有关的基础性因素来评价这些潜在的因素。

应评价外部委托实验室的管理程序来审计他们的工作质量。VIII.委托检测实验室

许多生产厂家会委托私人或者独立的实验室进行微生物检测。由于这些实验室只仅限于完成厂家要求的项目,因此要确定一份给委托实验室的特定的操作要求。应评价这些要求能保证必要的测试都能够进行。例如,在最近一次检查中,产品为局部外用药,要求做的检测项目为细菌总数和USP规定的指示微生物测试。委托实验室就只做了这些测试,却没有从产品的预期用途出发寻找有可能存在的其它致病菌。

委托实验室在检测后应提供检测报告,但是不管检测结果是合格的还是不合格的,常常会存在委托实验室不能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的现象。因此,应对检测结果尤其是有额外测试或者复测的项目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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