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营业网点环境卫生与员工行为规范的通知

2024-07-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营业网点环境卫生与员工行为规范的通知(通用3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营业网点环境卫生与员工行为规范的通知 篇1

与员工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信用社、联社营业部:

为强化各信用社(部)和储蓄所的环境卫生,规范员工的行为,经2012年3月2日联社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各信用社(部)、储蓄所提出如下要求:

一、环境卫生方面

(一)外部环境:

1.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名牌和营业时间牌设置统一、位置醒目、字迹清楚、且无尘污;

2.灯箱、招牌、宣传条幅等整洁、无损坏,保持正常使用;

3.营业场所门前(台阶前3米内)整洁无杂物,地面清洁;

4.外部门、窗台、墙面干净、无尘污无涂抹,无破损。

(二)内部环境

1.营业厅内和各办公室内门、窗、墙壁(柱)、顶棚洁净、明亮、无损坏、无乱贴物,无卫生死角;

2.室内灯光明亮,照明设施完好,地面和柜台无尘污、无弃物,楼梯、楼道无污迹、无杂物堆积;

3.大堂内鲜花和绿色植物无枯枝死杈,叶面无灰尘,花

盆内无杂物;

4.如悬挂横幅应整洁、规范,营业窗口物品规范统一; 5.柜员工作台面整齐有序;空白凭条充足并摆放有序; 6.营业厅内物品摆放合理整洁,客户视线范围内无私人物品。

二、员工着装和行为规范

(一)要求内外勤员工都要着装整洁,统一穿着相同款式,颜色的的白衬衫、黑皮鞋,男女员工要佩带相同款式颜色领带和丝巾。

(二)保持营业室和各办公室的工作柜台、各类电脑、外观整洁无灰尘;保持桌面整齐、清洁、卫生,日常用品、单据、书写工具摆放有序;

(三)接待客户时保持站姿、坐姿、行姿端正、自然;

(四)禁止在营业现场化妆、梳头、吃东西、抽烟等;

(五)不得擅离岗位、聊天、嬉笑、喧哗。

联社将对各信用社(部)、储蓄所的环境卫生情况、员工行为规范做不定期检查,如达不到以上要求,联社将对相关单位与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辽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营业网点环境卫生与员工行为规范的通知 篇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营业网点环境卫生与员工行为规范的通知 篇3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完善监管服务,杜绝无证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中国证监会拟对证券营业网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原则

(一)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年底前设立并开业;

2、日均股票、基金交易量在500万元以上;

3、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没有违规吸收社会资金;

4、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转为证券服务部的,应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23号)中规定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条件。

(三)不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督下,由其设立机构负责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予以撤销。

二、清理规范程序

(一)本通知附件所列140家证券营业网点,凡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我会备案。其中转为证券营业部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到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二)其它不规范证券营业网点,凡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以上规定进行初审,报我会审批。

三、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于通过清理将不规范网点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证券公司,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设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申请。

四、今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一篇:未来城体验小学作文下一篇:计算机学生毕业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