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2024-07-31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共8篇)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篇1

明确“十二五”消防工作目标任务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2-02-06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颁发。《意见》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是指导消防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切实强化火灾预防;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指出,“十二五”消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 制。

《意见》根据《消防法》确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重点对政府、部门、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充分依托公安消防专业院校加强人才培养。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及时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要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要加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灾害防控基础理论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要加强高层、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六)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十八)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篇2

《意见》指出, 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 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在监督工作中, 必须坚持全面覆盖, 突出重点;坚持权责分明, 协同联合;坚持放管结合, 提高效率;坚持完善制度, 严肃问责。

《意见》提出五方面举措。一是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工作体系;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 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 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二是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 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 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流失的制度, 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 围绕重点, 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 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视的监督作用, 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 实行“一案双查”, 强化责任追究, 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 减少重复检查, 提高监督效能。

三是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 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 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四是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 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健全问责机制, 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篇3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订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和全国妇联、中国残联要积极推动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法律法规,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二)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地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订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篇4

【发布文号】国发〔2012〕45号 【发布日期】2012-09-01 【生效日期】2012-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民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部署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财政部要会同民政部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要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省(区、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绩效评价。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国务院

2012年9月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篇5

国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民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部署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财政部要会同民政部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要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省(区、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绩效评价。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篇6

转发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

—1— 作格局,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持续增强消防安全硬实力,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软环境,有效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建立起与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生态城市的定位相符合,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相适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新期待的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全面提高我市整体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事故的能力,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制定消防工作重点,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落实“十二五”消防规划,加强消防监督、监管,不断完善社会消防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城市建成区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健全消防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统筹协调市区与农村、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新城区与旧城区的社会消防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滨海新区消防行政体制,完善消防安全教育体制,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规范消防志愿者招募活动,进一步培育、规范、监管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建立社会消防信用体系。

3.坚持综合整治。结合各个重要时期、各项重大活动,部署开展全市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整体消防安全。

4.坚持科技支撑。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完善科技奖励机制,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后再创新,攻克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大力加强消防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努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2—

5.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需求,使消防工作合民心、顺民意、惠民生。

(三)主要目标。

1.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每年的消防工作有部署、有考核、能落实,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

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推进。至2015年,新建、改建56座公共消防站、7个二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滨海新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水源、道路、通信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消防装备器材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满足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

3.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取得突破,进一步健全应急响应及联勤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增加公安消防现役编制员额,发展政府合同制消防队员,大力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初步形成覆盖全市的社会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网络,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

4.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显著提升,深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进一步夯实社区、农村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努力减少一般火灾事故发生,竭力防止较大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年10万人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9以内。

5.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满足需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要求,逐步完善市和区县两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消防经费保障标准,拓宽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渠

—3— 道,基本满足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6.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的“五进”工作深入开展。消防志愿者队伍稳定发展,消防宣传公益活动广泛开展。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范围,消防职业教育形成规模,消防安全重点人群普遍接受消防教育培训。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制定城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交通、国土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生产储存居住合用场所、“城中村”、出租屋等薄弱环节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

—4— 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应依法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重大火灾隐患一经判定,属地公安机关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建立火灾隐患信息举报中心,设立奖励基金,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三)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分析各类社会单位火灾风险,确定火灾高危单位,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国土房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信息共享和行政监管联动机制;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天津保监局要推动指导保险公司承保火灾高危单位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市公安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各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各层面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外保温材料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严格监管。施工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义务组织,规范施工

—5— 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员工集体宿舍、临时消防设施设置等消防管理要求,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对施工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积极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议程,将落实情况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跟踪问效,落实资金保障。宣传、公安、卫生、教育、民政、文化、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推动居(村)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抓好乡镇长和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指导村民建立健全自治联防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和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中小学要落实好相关学科课程中消防安全教育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分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1课时,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不少于1次。积极推动全市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1次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宣传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自救常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并结合“走基

—6— 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新闻、消防常识和公益广告。加大消防职业培训力度,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不断夯实消防基础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消防法规规章体系。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情况,广泛开展调研,制定完善消防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加强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配置、历史风貌建筑防火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标准,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科技支撑。始终坚持科技强警的基本思路,努力探索消防科技工作的新体制、新途径,不断加大消防科技投入。完善决策程序,广泛吸纳社会资源,组建涉及多领域、多学科的专家资源库。积极开展智能激光型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系统、大流量远程灭火组合供水系统等科技项目的研究。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我市消防车通道、扑救场地标识以及消防安全评估地方标准,为消防监督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对消防科技建设、科研开发、技术装备等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效益评估,保证项目质量、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三)进一步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责任辖区边缘为原则,加强特勤消防站及一、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中心城区达到每座消防站保护面积不大于7平方公里的标准。滨海新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同步加快公安消防站建设。完善公共消防站布局,积极推进建制镇公共消防站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

—7—(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新城区、开发区、示范工业园区、示范镇建设及旧城区改造,按国家标准同步规划、建设改造消防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消防供水设施不被挪用、挤占、损坏,满足灭火救援实战要求。市政给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市政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在重要工厂、仓库及无市政给水管网、缺乏天然水源的农村地区设置消防蓄水池。结合城市水网建设改造,在本市主要河道、湖泊、海港沿岸设置地表水消防取水码头或设施。

(四)进一步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积极争取增加公安消防现役编制人员的基础上,招收1000名政府合同制消防队员。推动各工业区及镇域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人口超过5万人的建制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力提升专职消防队伍整体战斗力,重点开展以体能、心理、技战术训练和现场基本救护技能训练、车辆装备技术操作应用训练、应对各类灾害事故训练为主要内容的应用性训练,开展执勤岗位大练兵活动。建立专职消防队与公安消防队联勤机制,每季度组织1次专职消防队实战灭火演习,每年举办2期专职消防队各岗位专业技术培训班。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全面加强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装备器材(特别是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训练场地和营房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专职消防站建设标准》(DB12/T 446—2011),对新建、改扩建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严格按标准抓好落实。市公安局和市国税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购置税减免办法,市公安局和市市政公路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消防车通行费免征办法,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油料及灭火剂补偿办法。

(五)进一步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市公安局牵头研究制定我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细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消防行政许可条件、审批主体和监

—8— 管要求。积极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和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引导推动消防安全评估、咨询和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措施,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加大消防监督管理力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为重点,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结合国家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六)进一步提升综合救援能力。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组织指挥、联动机制、战备值班、训练演练以及保障措施等相关工作。各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不少于30人的标准配齐人员,统一规范管理。依托“119”通信指挥系统,建立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内部的互联互通。分级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建筑物倒塌、群众遇险等各类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组织指挥、应急响应、力量调集、战勤保障、通信保障等现场处置机制,强化救援队人员、装备配备,开展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每年开展天津市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跨区域实战拉动演习,开展远程投送和携行训练。建立公安消防、公安交管、民航、道路交通等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开辟救援队投送绿色通道,定期开展联勤联动训练。有条件的区县建设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定期开展基地化轮训,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积极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培训和协同训练。按照立足实战、注重质量、提高效能、强化管理

—9— 的原则,提升装备质量性能,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逐步实现装备器材的更新换代,新购消防车辆比功率达到10以上,主战车辆比功率达到12以上、水泵流量大于40升每秒,全市消防站实现装备器材全部达标,个人防护装备性能全部达标。优化装备配备结构,提高与救援任务相匹配的举高、高喷、抢险救援、防化、远程供水等专勤消防车比例。推广应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等技术型装备和新型高效灭火剂。全面完成公安消防部队攻坚组装备配备。加大应对我市特殊灾害事故的大型举高车、核生化侦测、多功能破拆、智能化通信、防化洗消设备、生命探测仪器、搜救救生以及个人防护等应急救援特种装备的配备力度,按区域建立应急救援战勤物资储备库,以适应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作战任务需要。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积极落实“全民消防行动日”活动部署,实现自主排查火灾隐患、测试熟悉消防设施、教育培训职工群众、宣传带动整个社会的目标。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各级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10— 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各区县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消防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消防建设需求规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将消防队站建设、装备购置等项目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级落实组织,明晰监管职责,发动基层消防力量广泛参与消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完成“一办两员”任务,即:街道、乡镇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社区和行政村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设1名消防宣传员。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

—11— 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每年将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两级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对各街道、乡镇和区县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将消防安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对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和市级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规定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天津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篇7

为适应我国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形势,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 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 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 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 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 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 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 加强统筹规划, 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 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落实责任, 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 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 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 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对新设立运输企业, 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 加强行业互助, 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加强安全班组建设,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 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 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三) 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 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 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 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 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 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 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 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 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 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 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 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 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四) 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 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 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 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 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 严格考试程序, 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 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 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 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二) 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 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 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 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 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 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 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三) 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 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 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 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 (高速公路超速20%) 以上, 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 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一) 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

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 调整产品结构, 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 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 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 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 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 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

(二) 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 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 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要严查责任, 依法从重处理。

(三) 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 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 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 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 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 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鼓励地方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 (交) 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 严格安全评价, 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 要限期进行整改, 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二)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 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 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 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 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 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 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 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 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三) 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 根据隐患严重程度, 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 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 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 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 设立管理台账, 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 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 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一) 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 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 落实资金, 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 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 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 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 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二)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 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 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 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 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 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一) 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加强公路巡逻管控, 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 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 定期进行检查, 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 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 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 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二) 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 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 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 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 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三)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 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 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 配足救援设备, 提高施救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 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 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加大宣传投入, 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 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 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 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 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 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 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 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 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 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三)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 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创新宣传教育方法, 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 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 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 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一) 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 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

(二) 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 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准予恢复运营, 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 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 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一)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 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二) 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依法履行职责, 落实监管责任, 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 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篇8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意见》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国务院还将适时专项督查《意见》执行情况。

nlc202309091106

上一篇:八年级地理上册“辽阔的疆域”课件下一篇:中国人民大学学位授予仪式-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