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2024-07-0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通用12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1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川办函[2005]158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7月31日 生效日期: 2005年07月31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四川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要求,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水和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之根本。水土保持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生态环境和江河治理的一项根本性措施。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5万平方公里,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但全省尚有15.65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防治任务十分艰巨,而且随着新的开发建设项目急剧增加,水土资源紧缺的矛盾更趋突出,发展与保护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科学文明理念,坚持可持续的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充实完善水土保持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认真履行归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服好务。

二、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突出预防监督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 认真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土保持与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发展经济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改变急功近利,重治轻防的思想。重点加强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开发、城市化建设等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实施公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获准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履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承担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程序。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三、以国家重点生态工程为依托,切实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资源开发的进程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做好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在各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的蓝图下,以“长治”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土地整理等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坚持把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捆绑使用,按照统一规划、各负其责、各投其资、各记其功、分工协作的原则,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植物、农耕措施并举,形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整体格局,尤其要建设好以成(都)—南(充)—广(安)—达(州)、成(都)—绵(阳)—广(元)以及成(都)渝(重庆)等高速公路为核心辐射区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大示范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示范区或示范园。在抓好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切实加快全省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进程。把水土保持与区域经济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从单纯防护性治理转向开发性治理,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起抓,加快山区治穷致富步伐。通过水土保持措施,充分发挥山区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水土保持产业,为服务“三农”,促进山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四、努力拓展水土保持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水土保持投入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制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水土保持的产业政策,加快引进民间资金治理水土流失的进程,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要结合“四荒”治理开发工作继续实行谁治理、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稳定和完善治理荒山、荒坡的承包责任制。要破除各种束缚民间投资的思想观念和政策限制,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大户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地方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重点治理。林业、农业、扶贫、老区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面安排用于水土保持项目的资金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统一投向,配套使用。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库、电站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和引进外资开展水土保持。

五、全面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和有效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2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3

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以下简称入学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备受人民群众关注。由于重点大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分布尚不均衡,群众需求多元,调整需要时间,仍不同程度存在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影响了社会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满意程度,不利于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直辖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的目标任务

2014年各重点大城市应制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方案。到2015年,重点大城市所有县(市、区)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政策,100%的小学划片就近入学;90%以上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划片入学的初中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省份不再增设该方式。

到2017年,重点大城市95%以上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划片入学的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组织考试及与入学挂钩行为得到杜绝,与择校有关的乱收费得到根治。

已经实现上述目标的城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

二、进一步纠正影响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的违规行为

不得违反《义务教育法》免试规定。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各重点大城市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入学报名工作要在网上进行,要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

不得抢夺生源和举办相关培训班。要纠正个别学校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的行为。禁止初中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变相抢夺生源,破坏正常教育生态的行为。任何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

保持治理择校乱收费高压态势。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防止反弹。坚决查处个别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坚决切断收取择校生与获得利益的联系。特别要治理通知家长到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义的择校费的行为。择校生或小升初不按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

三、加强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订工作方案。各重点大城市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总体及阶段性目标,制订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地区,着力聚焦主城区择校问题;突出热点学校,着力控制并逐步缩减一些名校、热点学校的择校生比例;突出重点时段,提前做好入学工作预案和政策解读工作;突出重点学段,在抓好就近入学的同时,特别抓好前期的规划、规范与引导。

狠抓工作落实。各重点大城市要将入学工作纳入教育综合督导,作为衡量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把评价考核与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紧密联系起来。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进行通报和曝光,发挥专项治理的警示作用。

各重点大城市相关工作安排及责任人、联系人名单、详细联系方式请于2014年3月底前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联系人:陈东升

电话:010-66096451

电子邮箱:snoopy@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4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1]30号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2001-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信息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30号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各级领导更加重视信息工作,信息网络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在为领导决策服务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国内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天津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贯彻落实好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市委、市政府需要大量的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努力提高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的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向市政府报送信息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的重要职责

(一)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工作进行总体部署,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作出新的决策,都离不开信息工作的基础作用。各级信息部门,向市政府积极负责地报送信息,是保证市委、市政府统揽全局,进行正确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需要,是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室要把做好政务信息工作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其真正成为了解情况的一个重要窗口,向领导反映情况的一条重要渠道,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二)各级信息部门,要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及时反映在推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反映“两个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思路、进展和成效;反映重大的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市委、市政府作出决策后,要及时反映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实施决策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对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按时报送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完成情况。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要报送各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和动态。

(三)各级信息部门要经常研究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注和了解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善于从文件及会议精神中,从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中了解领导的信息需求,增强上报信息的针对性,为领导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二、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的原则

(一)报送信息一定要及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凡是需要市政府及时掌握、立即处置的重要情况和紧急信息,都要迅速收集上报。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要随时报送,并要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后果以及吸取教训、开展工作的情况。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报送。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报送信息一定要准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向市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来自于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经得起实践和群众的检验。反映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实在准确。要加强对上报信息的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三)报送信息一定要全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要坚持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地提供信息,防止以偏概全,顾此失彼,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要坚持既报喜又报忧。要支持信息工作人员报忧,绝不能报喜得喜、报忧得忧,更不能将问题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报到上面面目全非。

三、三、进一步提高上报信息质量

(一)加强信息综合是提高信息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要注意从大量的原始信息中筛选有用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作出量的分析和质的判断,使上报信息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具有决策的参考价值。要注意从一般的信息中找出带有规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抓住事物的本质。

(二)搞好信息调研是扩充信息、开发高层次信息的有效途径。要善于从初始信息中找线索、选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系统的、有较高决策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开展信息调研工作要注意研究和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信息调研要形成制度,坚持不懈,多出调研成果。

(三)保持良好的文风是为领导提供优质信息服务的重要方面。要不断提高信息的编辑水平,增强信息的可读性。编写信息要主题鲜明,条理清晰,详略得当,用语准确,朴实自然。力求用简洁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原貌。

四、四、继续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

(一)信息网络建设是信息工作十分重要的基础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抓好网络单位和基层信息联系点工作,加强远程站点规范化管理,提高网上运行质量,确保网络系统灵敏、高效、安全、畅通。

(二)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网络建设,提高运用网络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信息网络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要不断扩大信息网络覆盖面,挖掘信息资源。信息工作人员要学习应用新的信息技术,熟练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调阅、传输、存储和加工信息,实现信息处理规范化操作。

五、五、提高信息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提高信息工作的整体水平,必须下大力量抓好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1.报送信息审核把关制度。一般性政务信息,由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发;紧急重大信息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的3小时。2.领导批示督办反馈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市领导对办公厅信息刊物所作批示的督办反馈工作,并将落实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所报的反馈情况要有背景、过程、措施和结果。3.重要信息约稿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将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工作需求,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约稿,承接任务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按内容和时限要求上报。4.信息采用月通报制度。按照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对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上报信息情况,每月实行计分考核,予以通报。年终汇总情况作为单项考评结果计入目标管理考评。5.评比表彰制度。每年评选政府系统优秀信息工作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并进行表彰。

六、六、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

(一)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信息工作的指导,帮助信息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上级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要定期对信息工作进行分析,给信息工作人员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为信息工作人员参加重要会议、阅读文件、学习掌握政策、开展信息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要加强信息队伍建设。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都要按照信息工作岗位人员素质的要求,配齐信息工作人员。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要有敬业创新的精神,加强自身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要适时组织形式多样的信息工作交流和培训,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有针对性的指导。

附: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评价办法(试行)

附 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一、一、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部门、各单位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二、质量评价标准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并被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考核。具体标准是:

(一)《政务信息》、《政务信息・特刊》、《信息参考》刊用的信息,每条计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2分。

(二)《政务交流》(办公厅各市长工作处提供稿件)、《督办与反馈》刊用的稿件,每条计2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2分。

(三)《政务信息・报国办》选用的稿件,每篇计2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篇加计2分;被国办采用的,每篇加计5分;被国务院或中央领导批示的,每篇加计10分。

(四)《政务通报》、《天津政务参考》、《信息参考・专报》刊用的稿件,每篇计3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篇加计2分。

(五)对应按规定报送信息而未报送的,扣除相应的分数。

三、三、评选表彰方法

(一)按照信息质量评价标准,对采用的信息计分统计,在每月政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中公布结果。

(二)年终根据每月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名次,并确定受表彰的单位。表彰比例根据情况确定。

(三)优秀信息工作者由优秀信息工作单位推荐产生。

(四)优秀信息工作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办公厅各处室信息工作考评作为单项指标,纳入全厅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四、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 9月26日印发的《天津市政

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评比表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5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42号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2007-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全省老年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体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性。老年体育事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体育生活需要,是在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近年来,我省老年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参加体育锻炼的老龄人口不断增加,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老年体育队伍已成为一支充满活力、影响广泛、深受欢迎的队伍,对推动和谐湖北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全省老年体育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活动经费不足、网络不够健全、活动场地欠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老年体育工作,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年体育工作方针,加快推进老年体育事业发展。

二、建立健全老年体育组织。老年体协是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的社会团体,加强老年体协的组织建设,是做好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老龄人口情况和老年人健身的客观需要,建立健全老年体协组织,指定人员兼管老年体协工作,吸收熟悉老年体育工作、身体好、热情高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参加老年体协,加强对老年体协工作的指导,不断增强老年体协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各级老年体协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拓展工作思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科学健身的需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老年体协开展工作,为老年体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强乡村、社区基层老年体育设施建设。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原则,加大财政对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目前尚无体育活动场所的社区,要积极做好调整工作,为老年人和居民提供健身活动场地。在新建社区时,要按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各市、州、县都要建立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乡(镇)要建立老年体育活动室和户外运动场地,社区要建有功能齐全的体育配套设施,行政村要建有活动场地。各地公共体育馆、体育场、公园、文化宫等,应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文体活动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内部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体育健身开放。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要适应老年健身活动的特点,坚持就近就地、小型分散、因地制宜,加强对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要利用节假日、纪念日,组织丰富多彩的老年体育竞赛和展示活动,推动老年体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对传统的老年体育项目,要不断巩固发展,形成老年体育健身的品牌项目;对普及程度低和创编的新型项目,要作为教学比赛项目,采取小型分散、巡回展演的办法进行,积极推广;对观赏性强的活动项目,要注意利用节假日及纪念庆典的时间举办规模展示活动,以扩大影响,引领发展。要积极组织城镇体育健身代表队和老年体育科研人员下乡进村巡回表演,宣讲体育科普知识,培养乡村老年体育骨干,促进乡村老年体育活动的普及、提高。

五、切实加强领导,为老年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体育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对老年体育事业的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老年体育健身项目给予支持。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把本级老年体育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倡导社会各界赞助老年体育事业,共同为老年体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6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2003-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6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处于上升趋势,道路交通重、特大死亡事故时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85%以上,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将进一步推动机动车辆的增长和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和新的挑战,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切实提高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是一项涉及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科学全面地认识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标准、严要求,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科学治理,努力改善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

组 长:靳善忠 副省长

副组长:段建国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孔宪信 省公安厅副厅长

唐 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宋建华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贾坚毅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杨金泉 省交通厅副厅长

刘文林 省建设厅总工

王 峻 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秋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石清礼 省工商局副局长

姚建忠 省农机发展中心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宋建华兼任。

领导组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新机制。

(二)及时掌握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态势,分析研究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着重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明确的道路交通管理目标和责任,督促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定期通报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对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和制裁各种违法现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第302号)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部门要如实统计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查找隐患,研究预防对策,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工作,严把“发证关”,促进驾驶培训工作的健康开展,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联合并督促有关部门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科学管理规划,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争取交通设施投入资金,建立和完善各种城市交通安全设施;对管辖区域内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会同国防科工部门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的管理。在依法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的同时,要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加大国、省道主干线的监控力度和违章查纠力度,狠抓源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努力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注重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搞好道路抢险救灾和公路恢复工作;加大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老旧油路特别是危桥险段改造,加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它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与公安部门共同搞好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和危货运输管理,坚决取缔非法营运;加强运输企业和客、货运站(场)安全监督管理,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车辆带病运行。

(四)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依法加强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损坏桥涵、路灯及其它公共交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对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严格对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做好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登记上户、核发牌照和技术状态的检验;加强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审验和核发证件工作;对无牌、无证、脱检的农用车,要督促机主落户、检审;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农时季节和农机作业高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组织开展农机执法大检查,制止农用车载客现象,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达到报废期限的农机要坚决报废;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开办市场问题的管理和查处,对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结合城镇建设规划有计划地搬迁;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要加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车辆管理,禁止报废车辆和其它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的车辆流向社会。

(七)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部门和急救机构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建立“122”、“120”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和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绿色通道”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急救车辆能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及时救治,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

(八)教育、劳动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有关保险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施行第三者责任险,协助公安机关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知识,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切实有效地促进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开展。

(二)宣传新闻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三)各有车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负责,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本单位员工及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五、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

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第302号)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对完成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不力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不如实统计、上报交通事故,弄虚作假的,特别是瞒报漏报重、特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三年六月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8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09年)》和《云南省新一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10年)》(云发〔2008〕13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贯彻落实云南省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巩固和扩大三年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有效地遏制毒品和艾滋病的蔓延,构筑教育系统的坚固防线,现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和学校认真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生教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符合实际、分层分类指导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坚持活动载体的创新,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云南省在过去一轮的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教育系统在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战线上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帮助青少年掌握预防艾滋病、预防毒品的知识与技能,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远离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使命。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精心部署,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交流与合作,确保该项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创新地开展,在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中发挥教育的先导作用。

(二)增加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各州市教育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艾办、禁毒办对学校禁毒防艾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协调保证学校禁毒防艾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扩大宣传面,争取社会各界和多种渠道的支持,更为有效地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

(三)人员保障到位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

2.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健康教育工作小组。

3.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教师。

4.各基地要有专人负责基地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课程建设

1.课程设置

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体〔200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的要求实施。

2.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结合“三生教育”内容,穿插生命意义内容、参与式教学活动、相关生活技能教育、教学技能训练。随着每年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发展,教学内容要随之更新。

3.课程教学方法及手段

在各级各类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中可采用讲授法、同伴教育法、参与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实践教学法、微格教学法等。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制作教学课件,充分利用教学媒体(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CAI课件等),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功能,增强教学的高效性。

在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过程中,要全面把握课程目标,在讲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整体意识、态度、价值观及基本技能,最终达到抵御毒品和预防艾滋病的综合能力;在预防艾滋病教学中,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授课和活动组织过程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艾滋病防治的行动;拓展教学空间,加强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的密切联系,预防知识教育与当地实际相结合。

4.教材建设

(1)继续以基地为依托,做好教材建设工作,在教学实践中检验并改进现有教材。

(2)继续做好精品教程、教学课件以及活动包的开发。

(3)前期开发的《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师指导丛书》高师院校本、普通院校本、中学本、小学本已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下一步需做好丛书的征订工作。

5.队伍建设

(1)各学校要有稳定的师资队伍,要加大师资队伍的培养力度,选拔培养骨干教师,积极参与省级培训和外出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校内和校际间的教学观摩、研讨活动,增强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2)各学校要提供一定的科研课题、经费,带动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效果。

(二)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建设

1.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禁毒防艾基地建设的通知》(云教体〔2006〕8号)文件执行。

2.根据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站在全省的高度,加强领导和统筹,研究工作,开拓思路,进一步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发挥基地和示范学校在全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加大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投入,增强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实力。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评估,规范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

4.积极开展基地和示范学校与省外、国外的交流活动,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争取做到一般教师骨干化,骨干教师专家化,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课程精品化,增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力量。

(三)加大师资培训力度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实施意见》文件精神,2008~2010年,全省将培训4 000名教师宣传骨干。云南省教育厅将依托各个基地和示范学校和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1.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省级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2.加强州市级培训者的培训(TOT),为州市培养骨干力量,多级联动,尽可能多的培训骨干教师。

3.积极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学生宣传志愿者和教育志愿者的培训。

4.建立和完善云南省高校大学生禁毒防艾教师资格认证实训项目,以通过项目实施充实云南省中小学禁毒防艾教师队伍,实现禁毒防艾的可持续发展。

(四)丰富和规范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

总结以往开展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的经验得失,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继续围绕“5·25”、“6·26”、“12·1”进一步开展2009年云南省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深化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影响,发挥教育系统的资源优势,扩大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宣传覆盖面。

(五)完善“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网站建设

1.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扩大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开展远程教育,及时提供全面、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多样化的教学形式,为全省各学校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扩大禁毒防艾教育的覆盖面,增强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通过将网站信息发布量作为年终评估的参考指标等方式自上而下加大对各高校信息更新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如优秀新闻评选等,丰富网站信息内容,继续做好完善网站功能的工作,完善网站留言板等常用功能。

3.开发网络视频平台,力求提供最为直接的信息资源,不断加强教学板块设计、开发网上相关教育测评系统。

(六)深化科研工作

1.争取各级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多种渠道的经费支持,鼓励以基地、学校为单位或单位间的团队合作,深入开展多视角、多领域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理论研究。

2.鼓励支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教师积极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提升理论水平,增强教学综合能力。

3.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经费,提供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项目,鼓励骨干教师申报研究。

(七)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

1.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和教育学生志愿者培训,与红十字会、疾控中心、禁毒局、防艾局等部门合作,开展志愿服务和宣传活动,增加社会覆盖面。

2.把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教育、“三生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融为一体,依托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学科研示范培训基地,继续健康教育展览馆的后续建设工作,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全面展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3.对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中的典型问题加以提炼和研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行理论提升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4.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加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师资的培养力度,加强教学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提升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科研、培训水平,凝练经验,辐射社会。

四、落实责任,加大工作检查力度

(一)各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并上报相关的管理文件,加强本地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督导,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对本地学校的督导和检查。

(二)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基地、各高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并将禁毒防艾教育工作纳入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估的内容,建立奖惩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9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6]7号 【发布日期】2006-02-16 【生效日期】2006-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首都林业建设成果,实现绿色奥运的承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林业发展的决定》(京发〔200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当前,本市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入侵、扩散、成灾的危险性不断增加,突出表现在:常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不断扩大,次要有害生物逐渐成为新的主要防治对象,杂食性、暴食性食叶害虫在局部地区危害严重;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如松材线虫病、杨干象、栗山天牛、青杨脊虎天牛、苹果蠹蛾、日本松干蚧等相继在邻近省市爆发成灾,并正在向本市逼近;外来有害生物特别是美国白蛾入侵形势严峻,2005年本市已有9个区县监测到美国白蛾,部分地区已具备美国白蛾大爆发的基本条件。同时,本市已首次发现国家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红脂大小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清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和疫情。

二、进一步明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监测预警和检疫检查工作,积极实施各项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机制,加强重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大力推进无公害防治进程,促进林业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确保首都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

奋斗目标:大力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治减灾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和防治法规体系建设,实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有效控制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趋势得到较大缓解。在全市林木资源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到2010年,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1?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灾害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预防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工作放在林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把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纳入目标考核之中。各级农业、水务、园林、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并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控检疫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单位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区域联防的防控林业有害生物工作格局。

四、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严防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和疫情

大力推行森林健康理念,以培育和恢复健康森林为目标,促进形成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造林设计方案中必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并将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与防治指标纳入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之中。要重视推广应用乡土树种,加快对现有纯林、低产林的改造步伐,提高林分质量。大力开展封山育林,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生态系统自身的抗逆能力。

不断加强市和区县监测测报网络体系建设,加大调运检疫、产地检疫、检疫复检和日常检查、抽查、普查、巡查工作力度,做到早投入、早发现、早报告、早除治。探索建立对相关染疫物品的处置机制和对当事人的合理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预案,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准确、科学地对突发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做出预警,在组织、技术、资金、物资上做好应急准备,保障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高效运转。

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大力推进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进程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宏观战略及防控技术研究,着力解决监测预报、快速检疫检查、天敌繁育、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综合防治等技术难题。充分发挥首都人才、科技等资源优势,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关键技术研究,并注重集成应用国内外已有的防控技术。加强无公害防治制剂的研究工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现有技术的配套,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借鉴林业发达国家在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方面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先进技术。

积极引导并大力推进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在本市主要干线公路两侧绿化带、旅游风景区周边等重点地区,食叶类害虫生物防治率要达到80%以上,无公害防治率达到100%;对其他有害生物的防治,逐渐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使生物防治率达到60%以上,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严格限制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的药剂。

六、加强组织协调与防控能力建设,努力探索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市、区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市、区县部门预算管理,制定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确保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效。加强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与当前林业发展、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治减灾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和防治法规体系。切实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强化行业培训,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岗位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专业培训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队伍。

坚持群防群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空中防治与地面防治相结合,重点防治与普遍预防相结合,不断提高防灾、控灾和减灾能力。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要强化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防治检疫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开展跨地区和跨部门的联防联治,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避免出现监控死角。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知识,提高全民的防范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对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和灾情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10

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首都环境秩序,改善城市面貌,推进实施“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不断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专司城管综合行政

执法的机构和队伍,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及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有利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把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范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模式;要支持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能,关心和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为城管执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转变理念,创新方式,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服务、管理和执法紧密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强化市民是主体、政府负主责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要探索首都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创新执法方式。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运用行政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管理方式,实现城管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在重要地区

和重点部位实行执法人员定点负责与执法车辆巡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变粗放、低效管理为精细、高效管理;变突击、运动式管理为经常性、持续性管理;变事后被动管理为事前主动预防管理,实现城管执法在时间、地域、责任上的全覆盖、精细化和无缝隙衔接,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效能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责。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协调沟通、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督查、案件移送受理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责。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构,主要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日常、专项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协调问题。

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要积极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认真理顺工作职能,完善机构设置,重点履行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的职责。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要建立健全执法绩效内部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对各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督查力度,加

强对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指挥调度和统筹协调。

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机制

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是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各方面建设。

要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关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城市管理出发,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切实履行城市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事前规范许可、事中严格管理、事后持续保障”。要按照职能明确、责权清晰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界限,形成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的运行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坚持治安、交管系统领导干部兼任城管系统领导职务的工作制度,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查处、相关案件移送查处等方面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加强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局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加强本机关政治思想建设,指导区县城管执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区

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分队参照市城管执法局的做法,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

六、完善执法人员配备标准,优化城管执法队伍结构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本市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规范、标准以及长远建设规划,在按照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坚持执法力量向城管基层倾斜的同时,研究和尽快落实扩大执法区域队伍设置,完善编制配备标准。

要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严把入口关。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规范城管执法队伍的职务、职数管理,加大交流力度,确保城管执法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积极作用

要提高城管执法队伍奖励人员比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工作在城管执法一线、直接负责某一区域城管监察执法具体工作任务等特殊岗位的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奖励。

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城管执法行为规范。严肃查处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辞退严重违法违纪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城管执法人员。要制定和完善城管协管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等制度,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督查网络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多层面、多形式、多渠道强化督促检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城管执法队伍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11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兩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有关部门 (单位) 教育司 (局) ,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以下简称推免) 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2006年以来, 教育部先后印发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3]8号) , 推动相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进一步推动招生单位 (推荐高校) 科学规范选拔、择优录取, 保障考生自主报考权利,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促进招生单位提高招生质量和办学水平, 现就推免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推免生遴选工作

各推荐高校要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 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 突出能力考查, 注重一贯表现, 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要进一步规范推免生遴选工作, 相关工作要在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院系要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 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学校和院系推免生遴选办法均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确定的推免政策和管理规定, 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与推免名额一并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

二、切实保障考生自主报考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 所有推免名额 (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 , 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推荐高校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 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 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三、维护招生单位公平竞争、科学选拔

2014年起, 教育部下达推免名额时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 不再设置留校限额。推荐高校也不得对本校推免名额限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报考类型, 不得自行设置留校限额或名额。

四、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教学函[2013]9号) 和年度研究生招生文件精神, 做好推免名额、推荐办法、推免生名单 (含姓名、院系、综合测评成绩等) 、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 (含姓名、复试成绩等) 、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推荐高校和接收单位推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调整优化工作程序

2014年起, 推荐、接收工作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段。推荐工作统一于每年的9月25日前结束, 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接收录取工作, 接收录取工作统一于每年的10月25日前结束。推荐阶段招生单位不得进行与考生签订接收录取协议等接收阶段工作, 接收阶段不得开展推荐工作。

六、健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教育部建立“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 网址:http://yz.chsi.com.cn/tm, 开通时间另行公告) , 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推免生 (含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 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

各推荐高校应在推荐阶段通过“推免服务系统”, 将推荐办法, 以及按照推免名额遴选并公示的推免生名单, 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 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备案截止后, 不再进行补充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

各招生单位应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 并在接收阶段发放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招生单位要将招收推免生章程、专业目录以及经过公示的拟录取推免生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后, 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推免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招生单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 填写报考志愿, 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推免服务系统”保障推免生自主报考,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自主多次平行报考多个招生单位及专业。

七、加强规范管理

推荐高校和招生单位分别是推荐工作和接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 开展推免工作要切实遵守推免政策, 严格按名额推荐, 规范工作程序。凡违反政策开展的推荐或录取工作, 以及进行的相关承诺, 一律无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切实发挥监管职能, 加强对本地区推免工作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推动相关单位进一步规范推免工作, 提高推免招生选拔质量。

严格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36号) , 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 按照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理规定对招生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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