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024-08-17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精选7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篇1

稿件来源: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6-05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4月24日

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围绕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开发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性服务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新兴重要门类和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其发展程度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近年来,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迅速,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市场管理日趋加强,在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看到,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也存在整体实力不强、行业规模偏小、国际竞争力较弱、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难以满足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奋力迈出“六个新步伐”,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现就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不断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着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在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就业优先战略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先导作用,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功能完善、结构优化、创新发展的市场服务体系;

——坚持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动协调发展;

——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

——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以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科学发展保障人才优先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体系,构筑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地;到2020年,力争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业现代化。

——专业队伍不断壮大。力争到2015年,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总量达70000人,年均增长8%;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比例超过80%,高层次人才比例达15%。

——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力争到2015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5000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企业50家,净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00家;培育骨干企业100家,其中,上市企业1家,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5家,超过1亿元的50家;形成驰名商标1件,著名商标10件;人力资源服务业营业总收入突破1000亿元。

——配置效能显著增强。力争到2015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贡献率超过80%,在人才贡献率所占比重超过35%,成为人才开发配置和社会充分就业的主渠道。

——市场体系规范有序。力争到2015年,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法律法规体系和诚信服务体系,建立政府监管、机构公开、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化水平

(四)创新行业服务产品。鼓励新技术、新知识在人力资源服务中的运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完善政策咨询、就业和创业指导、就业援助、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信息网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流动党员管理、人才招聘、人才公招公选、区域人才开发合作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产品。大力发展高级人才访聘、人才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网络招聘、人力资源派遣、信用调查、心理援助、薪酬管理、人事诊断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引导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扶持。

(五)提高行业服务能力。以服务机构为主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管理创新。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现代管理水平。加强高级管理人员研修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鼓励高等院校设置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学科、专业,培养行业发展所需专业人才。

(六)建立行业标准体系。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需求,建立健全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配套,与国际化标准相衔接的地方标准体系。成立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实施与推广工作。加快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置、经费保障、服务规范等标准制定步伐。加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服务产品、服务行为、服务程序等标准的制定、实施与推广进程。对暂不具备标准化的服务产品,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和服务规范等制度。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计划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项目,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强化人力资源服务业信息化建设

(七)促进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信息化。制定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数据网络化、信息社会化、流程自动化、管理电子化的要求,加快人力资源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推进政府及其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网站的联网贯通,形成以“江苏人才工作网”、“江苏人力资源市场网”为引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服务网络为支撑的全面覆盖、互联互通的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定期发布人才统计公报,编制人才供求目录,建立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加强市场动态监控系统建设,监控人力资源流向。

(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商务信息化。加快人力资源服务载体信息化建设,全面实现办公自动化、业务信息化。鼓励开展云计算和SAAS服务,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软件产品认定工作。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查询系统、人才测评系统、职业指导系统、远程面试系统等,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网站建设,培育发展网上人力资源市场,网络配置人力资源比例80%以上。

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化进程

(九)推进产业品牌化。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带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广。加大品牌宣传推介力度,举办、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业推介说明会、博览会、交易会,着力打造一批国际化、全国化、区域化、专业化的服务品牌。加大品牌创建工作奖励力度,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推进产业规模化。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打造一批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跨省、跨国经营,扩大经营规模。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上市费用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我省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全国100强企业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总部或其研发中心,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0万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推进产业集约化。在符合条件的中心城市建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打造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通过租金减免、贷款贴息、政府优先购买公共服务等优惠政策吸引机构入驻,促进行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通过功能叠加,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街区、基地等集聚区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五、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国际化步伐

(十二)加大行业对外开放力度。瞄准欧美等发达国家和港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高端企业和高端项目,鼓励与省内企业合资合作,外资控股比例可放宽至70%,允许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企业在我省独资经营。建立支持省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省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国外同行形成战略联盟,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离岸外包业务和国际交流业务的发展。鼓励有国际化经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现海外直接投资,建立海外人力资源服务网络,扩大互利合作空间,实现共同发展。

(十三)提高国际化人才引进水平。健全与国际接轨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积极培育海外人才市场,定期举办海外人才交流活动,建立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向委托社会机构引进紧缺急需的国际化人才。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并享受规定的相关待遇。统筹国际化人才服务工作,在省、市、县(市、区)建立上下贯通、高效便捷的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外事、侨务、科技、招商等部门协同服务的工作平台,提升国际化人才综合服务能力。办好“千人计划太湖峰会”,积极筹办“中国江苏国际化人才高峰论坛”,成立江苏省高层次人才联谊会。

(十四)打造国际化人才服务队伍。加快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背景、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行业人才。深入推进“333工程”、“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实施“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培育工程”,择优选拔培养对象,科学制定培训课程,大力提升人才服务队伍国际化素质。每年选派100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赴北大、清华等国内知名高校培训,每年选派100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赴国外培训。依托国外著名高校、跨国公司,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海外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规范境外培训工作,提高境外培训水平。

六、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四大工程”

(十五)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培育工程。加大引进、培养力度,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队伍。力争到2015年,建立30家省级人力资源市场,形成100个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品牌;引进培养20个创新团队,100名领军人才,1000名拔尖人才;集中培训高层次人才1000名,境内外各培训500名。

(十六)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集聚,重点打造一批有核心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力争到2015年,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在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100家。

(十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工程。围绕产业集约发展,重点建设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在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力争到2015年,全省建成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0家,市、县级人力资源服务

产业园50家。

(十八)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工程。按照标准体系,推进标准制(修)订与标准化示范工程。力争到2015年,完成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制定,研究制定人力资源派遣、人才测评、高级人才访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网络招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7项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地方标准,建设15个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七、营造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

(十九)加强政策扶持。设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占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10%。落实省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消除人力资源服务中间环节重复征税问题,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离岸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在我省开展连锁经营统一核算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省财税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对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和省就业补贴各项政策,确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平等享受。评选表彰“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10万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评选表彰“全省十大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品牌”,每年评选一次,给予每个一次性奖金5万元。

(二十)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整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制度管理、服务标准和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人才服务体系。加强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省级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公共服务品牌,发挥示范集聚辐射作用。以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网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均等、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坚持公益性质、政府主办、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全面实现服务平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

(二十一)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法律体系,加快行业发展地方立法步伐,推动制定出台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和专项规定,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法制化。完善日常监管制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行业信用档案,每年评选“全省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树立行业信誉。研究制定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政策措施,促进市场供需主体到位。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安全防范。成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发展理论研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健全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将政策支持、经费投入、发展幅度、产业规模、发展效益等列入考核范围,对发展成效突出的市、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研究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办法,建立科学、统一、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行业统计信息的运用,发布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白皮书,推动行业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篇2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性质, 按照“市场化取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 加快发展, 强化功能, 理顺体制, 改进监管, 加强自律, 规范运作, 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 把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

(二) 目标任务。

争取用3—5年的时间, 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 工作步骤。

行业协会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2008年9月—12月) 为改革准备阶段, 各地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 摸清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 提出分类改革的意见。第二阶段 (2009年1月—12月) 为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 基本解决政会脱钩、协会与政府财产分离、公务员兼职等问题。第三阶段 (2010年1月—12月) 为整改验收阶段, 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要求对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

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一) 明确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 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职能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 行业协会可行使以下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2.加强行业自律, 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 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 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维护公平竞争, 规范市场秩序。

3.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 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 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 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 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 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 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6.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 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 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 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 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联系相关国际组织, 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 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 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10.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11.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二) 推动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适度转移。

为保障行业协会正常行使职能,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 对目前仍由政府行使的以下职能可通过授权、委托、划转等形式, 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行使或由行业协会参与和配合:

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

2.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与修订。

3.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的组织与筹办。

4.行业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6.在委托与授权事项范围内必要的行检、行评。

7.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8.参与产业损害调查;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 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组织或参与对国内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评议;组织或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投资壁垒和技术性措施。

9.应由行业协会行使或协助行使的其他职能。

以上职能对授权、委托、划转、参与、配合5种形式的具体适用另行规定。

(三) 为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 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和协助做好政府职能转移、委托、授权和配合等工作, 并确保各项职能规范操作、落实。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 改革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

坚持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性质和“自愿发起、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 逐步实行自治性管理。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体制, 推行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及会长权力和权力运行规范的法定化, 完善监事会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 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业协会设秘书处, 为协会的常设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管理, 推行工作人员职业化。协会秘书长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和职业化, 对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副秘书长及其以下人员要相对稳定,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 搞好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

行业协会要搞好业务定位, 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和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 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 科学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运作程序, 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 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三) 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

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 使财产权属清晰, 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且每年都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

(四) 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

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 鼓励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一是可以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二是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三是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四是可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 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 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 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凡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 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四、推进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

(一) 实行政会分开。

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要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 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 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 3年后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 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

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 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 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 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管理关, 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 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 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 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 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制度。

在搞好对行业协会正常年检工作的同时, 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研究建立对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和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重点支持和购买服务的政府投入机制

(一) 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机制。

政府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活动给予适当支持。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 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 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

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 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 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购买服务分为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和临时性服务购买两种形式:

1.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对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提供的长期固定性服务, 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 政府应与其建立长期的购买服务关系。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 由购买部门提出具体项目,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 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提交同级政府审定。

2.临时性服务购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 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 要按项目进行管理, 由购买部门结合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提出项目申请, 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 提交同级政府审定。对临时性服务购买事项要严格控制, 各部门不得将自身正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临时性服务购买的项目内容。

(三) 规范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和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抓紧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 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六、完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 推动行业协会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

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的协会设立, 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 不宜过多过滥。要积极创造条件, 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 通过培育发展和重组改造, 着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鼓励适度竞争, 推动行业协会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 落实和健全行业协会社会保障制度。

要把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 行业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 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履行缴费义务, 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 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搞好衔接, 并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 加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要将培养一支职业化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队伍作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程, 特别要把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的培养摆到突出位置。引导高等院校设置行业协会管理课程或行业协会管理专业, 支持现有行业协会开展从业人员特别是秘书长人员的培训和深造, 鼓励引进省外乃至国外行业协会秘书长管理人才, 以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高素质化来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国际化。

(四) 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 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不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

(五) 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经贸、人事、财政等部门, 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 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六) 健全推动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组织领导机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篇3

畜牧业是事关食物安全、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近年来,我省畜牧业取得长足发展,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畜牧业区域布局、产业结构、科技支撑、政策保障体系等不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养殖污染、动物疫病、质量安全监管等瓶颈制约进一步凸显。为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现代畜牧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现代畜牧业强省为目标,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重点,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园区、“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百片千园万名”科技兴农工程建设,加强畜牧业基础建设,创新产业组织和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加快建成以布局区域化、养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畜牧业生产体系,努力使畜牧业在农业产业中率先实现现代化。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年出栏生猪稳定在6200万头左右,年出栏(笼)肉牛230万头以上、肉羊890万只以上、家禽5.2亿羽左右,畜禽养殖及其加工产值达到4000亿元。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75%以上,成为畜牧业生产主导力量;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省年出栏(笼)生猪5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肉鸡50000只以上及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建有配套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深入推进畜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一)优化畜禽产品区域结构。根据区域资源承载能力。明确区域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调整和规划新一轮养殖区域布局。推进畜禽养殖由长株潭城市群等养殖高密度地区向湘西、湘南等养殖低密度地区转移。形成特色鲜明、生态安全的优势畜禽产品产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16年12月底以前依法划分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两岸1000米,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湘江干流两岸500米内,洞庭湖内湖沿岸1000米、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周边1000米以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及城乡居民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统一划定为禁养区。血吸虫病防治区有钉螺地带禁止放牧牛、羊、猪等家畜。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已有规模养殖场要依法限期退出。

(二)加大畜牧业结构调整力度。继续稳定生猪、家禽生产,突出发展草牧业。生猪、家禽生产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发展地方特色猪种和特色家禽:肉牛肉羊生产要充分利用好天然草地资源优势,加大天然草地改良和品种改良力度。扩大能繁母畜群体,推广快速育肥技术。促进牛羊产业大发展:奶类生产要引进和支持现代化的大型规模奶牛养殖场和良种奶牛基地建设。

(三)加快推进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大力引进和发展现代化的畜禽养殖企业。鼓励养殖龙头企业采取合作、托管、代养等形式,发展“龙头企业+家庭养殖场”、“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养殖场”的现代养殖示范场。鼓励和引导养殖户发展年出栏(笼)猪1000头、牛100头、羊300只、家禽10000羽、蛋鸡5000羽左右及奶牛存栏500头左右的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场和家庭牧场。引导大型养殖企业采取“多点布局、分场饲养”形式,根据养殖基地的环境承载能力和企业粪污治理水平合理确定单个养殖场的适养量,原则上单个规模猪场年出栏量不超过20000头。

(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饲料兽药工业,全面推行高效、环保、安全的饲料兽药生产。大力发展冷鲜畜禽产品交易,全面推进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地级城市的主城区逐步取消活禽交易。支持畜禽产品加工企业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精深加工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创新机制,培育品牌,延伸链条,打造一批集养殖生产、良种繁育、精深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于一体的现代产业集团。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鼓励畜牧业专业合作社为规模养殖户提供畜禽产品展示展销、协调信用授信等服务,提高养殖生产组织化程度。

三、切实加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力度

(一)实行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须先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再依法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已有规模养殖场未备案登记的。要在2016年12月前完成备案登记。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疫病防控、粪污治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措施等内容。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畜禽标识代码,不安排畜牧业项目扶持资金,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二)健全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源头监管,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年出栏(笼)生猪5000头以上、肉牛1000头以上、奶牛1000头以上、肉羊5000只以上、家禽100000羽以上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到养殖设施与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大力推广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把畜禽养殖场建设纳入农业产业布局和功能区总体规划,结合实施“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百片千园万名”科技兴农工程,大力推行种养结合、林牧结合、牧渔结合等以种养平衡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养殖模式。支持家庭农场、林果基地配套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场,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开发利用周边农地林地资源配套发展种植生产。

(四)积极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着力推进畜禽粪污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组织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创建活动,大力推广农牧循环、沼气利用、有机肥加工等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措施,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促进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养殖场养殖废水净化技术,鼓励养殖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做到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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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力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一)建立健全现代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生猪、肉牛等主要畜禽品种现代技术支撑体系,组装集成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加大对地方畜禽品种的选育与改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高效低耗节能养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和综合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标准化规模养殖、优质牧草种植与加工等先进技术的科研攻关力度,逐步形成以自主开发为核心的科研机制。

(二)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实施畜禽良种工程,支持生猪、肉牛等畜禽品种的国家级、省级核心育种场建设,支持生猪、肉牛、肉羊原种场、扩繁场、液氮站、品改站建设,加大畜禽良种补贴和液氮使用补贴力度。提高畜禽自主繁育、良种供应以及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能力。加快种畜禽性能测定站建设。强化种畜禽质量检测,不断提高种畜禽质量。

(三)建立健全畜牧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畜牧业基础信息平台,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等信息基础设施,建成集规模场户、养殖信息、生产预警、疫病防控与产品质量追溯等一体化的湖南数字畜牧业平台。逐步实现与畜禽产品安全追溯和流通消费监管系统对接,提高畜牧业信息化水平。

五、着力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

(一)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制,全面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坚持依法、科学防控和群防群控,狠抓动物免疫,突出抓好动物流通领域防疫监管和动物检疫工作。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强化疫情监测和预警,不断完善突发疫情应急反应处置机制。提升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屠宰、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督查,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坚决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二)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按照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总要求,坚持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贴、保险联动相结合,尽快建成以区域性公共处理设施为主体,养殖场、屠宰场自行处理为基础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

六、全面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对本地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有效监管制度和模式。

(二)强化畜禽产品生产监管。加强对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养殖档案记录等制度,落实兽药生产经营者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强畜禽产品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畜禽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监管,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

(三)强化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畜禽产品市场监管。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制售伪劣产品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三聚氰胺、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走私,有效防止境外畜禽产品非法入境。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将违法添加使用违禁兽药、添加物,非法处理病死动物、私屠滥宰等纳入有奖举报范围,扩大社会参与度。

七、完善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中央和省级畜牧业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逐年增加畜牧业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动物疫病防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省财政每年从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现代畜禽养殖示范园建设、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改造,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在“十三五”期间每年支持建设20个左右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

(二)加大畜牧业金融支持力度。运用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加大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力度,逐步实现猪、牛、禽等主要品种政策性保险全覆盖。

(三)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用地,在符合设施农用地认定条件的情况下,按农业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采取承包、租赁、互换、入股等方式承接周边流转土地,建设与种植业对接的沼液输送设施,实现畜禽排泄物就近资源化利用。

(四)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和治污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备和牧草加工机械纳入农业机械补贴目录。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和应用商品有机肥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实行财政补贴。支持大型规模养殖场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优质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沼气发电上网电价按国家有关电价政策和补贴规定执行。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8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篇4

(淮府办〔2011〕14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发展我市家庭服务业,进一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20户“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开发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家庭服务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择优整合筹建5家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

(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创建省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契机,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不断促进创业、扩大就业。

二、统筹发展家庭服务业,不断拓展就业岗位

(一)制订实施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协调发展。根据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及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趋势,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业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

(二)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从事家庭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认定;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鉴定,从业人员经过家庭服务专业培训、技能鉴定,取得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三)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政府面向低保家庭等特定群体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向家庭服务企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

家庭服务业市场完全开放,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可以2年内缴足。

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公立老年公寓,根据业务需求,可以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社区家庭服务业信息平台可以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家庭服务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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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挥行业协会和社区的作用。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建设。商务部门要积极牵头筹备家庭服务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支持协会组织承担家庭服务业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参与从业人员培训服务工作。

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新建、改造居民小区要规划社区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将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扶持家庭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家庭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岗位补贴制度,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要落实刑释解救人员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刑释解救人员参与家庭服务就业。

(二)扶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利用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和开展“省级家庭服务业创业援助计划试点”计划重点支持、扶持我市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保洁、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中小型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给予二年财政贴息,并可展期一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给予二年50%财政贴息,并可展期一年。对于创办、经营老年公寓等社会急需的家庭服务业,经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认证,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二年50%的贷款贴息。

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及返乡农民工合伙经营或独自经营,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经营1年以上的初办企业,根据吸纳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需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最多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家庭服务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完善市场主导的家庭服务业价格机制,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2015年前)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商务部门要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争取到2013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的家庭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努力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要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

(二)开展家庭服务技能提升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根据实际规范培训机构和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办法,依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加大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订单式、定向和在职培训。落实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企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给予相应的工种培训补贴。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引导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要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维护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用工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

(三)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四)建立多渠道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对家庭服务劳动争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与。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根据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形成政府、企业、协会责任明确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

(三)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要开展家庭服务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淮南市发展家庭服务业

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谌 伟(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沈 斌(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舒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曹怀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忠书(市发改委副主任)

管恒川(市民政局副局长)

管迎新(市财政局副局长)

常运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纪元(市商务局副局长)

谢家忠(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 枫(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 中(市工商局副局长)

单 丽(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树理(市物价局副局长)

丁从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 丽(市总工会副主席)

杨 春(团市委副书记)

汤 洁(市妇联副主席)

王宏伟(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篇5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78号 【发布日期】2006-11-23 【生效日期】2006-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加快建设“新网工程”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供销社《关于加快建设“新网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网工程”建设的领导,把“新网工程”建设纳入全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步伐。省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农业、商务、公安、交通、邮政、电信、食品药品监管、文化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积极支持“新网工程”建设。省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网工程”建设。各市、县财政也要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对“新网工程”中符合统一纳税条件的连锁企业,可按规定批准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新网工程”中新办的流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省供销社要结合实际,制定“新网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建设“新网工程”的意见

省供销社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纪要精神,加快实施“新网工程”的通知》(供销经字〔2006〕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5〕93号)精神,促进全省供销社系统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充分发挥在服务“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开放、优化体制机制为动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带动、多元发展的原则,把“新网工程”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结合起来,运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提升、整合、优化供销社现有经营网络资源和传统经营业务,按经济区域建设配送中心,在乡村建设连锁店、农家店等终端网点,实现供销社的低成本扩张和联合发展,建立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从2007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供销社系统培育60家农村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其中,销售规模1亿元以上的50家;建设500个市、县级配送中心,发展5000家农资连锁店、4000家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建设5000个村级综合服务社,基本建成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五大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贯通,纵横交错、配置合理、相互促进、各具特色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着力培育一批农村商贸流通龙头企业。进一步深化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经营主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注重把产权制度改革与培育农村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结合起来,优化社有资本配置和产权结构,通过产权重组、企业并购、投资融资等多种形式,集中供销社优势资产,广泛吸纳社会资源,着力扶持、培育一批体制新、机制活、带动力强的农村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群。支持安徽辉隆农资集团、安徽茶叶有限公司、省棉麻有限责任公司、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盛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阜阳商厦等供销社商贸流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逐步成为“新网工程”的龙头企业。

(二)新建、改造一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供销社现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基础,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以改造、升级和规范,推进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针对农副产品流通特点,加快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副产品冷链系统,促进农副产品流通。

(三)支持农村连锁配送中心建设。积极支持农村商贸流通龙头企业,按照经济区域,结合自身连锁网点布局、商品配送半径等,做好配送中心的选址和建设。鼓励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在满足本企业商品配送需求的同时,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四)加快发展农村连锁店。积极推动辉隆农资集团、阜阳商厦等供销社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直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网点、农村其他经营网点的整合,在乡村发展经营规范的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店和再生资源“绿色回收亭”。避免重复建设,探索一网多用,提倡综合利用。

(五)加快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充分利用供销社基层经营网点资源,通过网点改造、资产重组、社会加盟等多种形式,在组建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连锁店的基础上,组建农村综合服务社,并创造条件积极拓展服务内容,将农副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及农村文化、卫生、教育和各类生活服务融为一体,使之成为供销社各类经营网络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前沿终端,成为供销社及各类涉农组织开展便民服务的多功能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

三、主要措施

供销社实施“新网工程”建设,必须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其他工作统筹安排,重点做好“五个结合”。

(一)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积极参与全省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把“新网工程”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打破城乡、区域、企业类别界限,按市场法则对有关市场主体改组改造,整合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二)与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相结合,加快改造、整合和优化供销社传统经营网络。注重运用连锁经营、现代物流、总经销、总代理、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对供销社传统经营网点的整合和改造,逐步形成畅通、高效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提高农村流通的组织化、现代化水平。

(三)与基层供销社改革发展相结合,加快网络终端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从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改造和新建并举,加快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各类协会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步伐,多途径推进基层社改造重组,推进基层网络终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夯实“新网工程”建设的基础。

(四)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大力推进产加销、科工贸一体化经营。采取外引内联等多种方式,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自主品牌、经济实力强、带动能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商贸流通、加工、服务、科技型龙头企业。按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采取先进技术,发展加工工业,形成一体化的生产、购销、加工、经营网络。

(五)与“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相结合,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部署,在“新网工程”建设中,大力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重点发展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优质特色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努力形成品牌,促进产品进入连锁超市和各类市场,实现优质农产品与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网络的有效对接,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农民收入。

四、加强组织领导

“新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健康发展。各级供销社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把这项便民惠农工程建设好,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篇6

石政办发〔2011〕4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切实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截止2010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人口139.28万,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408%,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空巢老人比例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供给相对不足,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向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目标迈进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部分,是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家庭和代际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解决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与养老服务产品供给不足的突出矛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再提高,行动要自觉,重点再落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做大做强养老服务业,打造新型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基本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以上,基本实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二是坚持统筹规划与资源整合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按照宜改则改、宜建则建的思路,最大限度整合优化各类资源,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完备的养老服务格局。三是坚持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对五保、“三无”、空巢、优抚、低收入、残疾失能、留守等困难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在此基础上,将服务范围延伸至广大老年人,满足各类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推动我市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四是坚持建管并重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各类服务机构发展上水平、上台阶。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投资建设一所示范性老年公寓,并利用政府存量土地引资建设一个以上大型养老社区。各县(市)、区应引入社会力量,或者利用“多院合一”建设契机,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整合现有闲置资源,在2014年前至少建成一所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示范性养老机构床位数6400张以上。

(二)推进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供养服务机构和可以整合的土地、资产,通过置换、新建、改扩建等形式进行有效整合。到2012年6月底,每个县(市)各建成一所“多院合一”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按照五保集中供养要求,“十二五”期间,确保集中供养能力在70%以上。大力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加快乡村敬老院整合步伐,按照任务要求在2014年底全部完工入住,全部实行县建县管。拓展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域性敬老院服务功能,实行“院户挂钩”的方式,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三)推进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为老服务站建设。严格落实《石家庄市2011-2015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结合城乡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老旧社区要通过新建、改扩建、整合闲置资源以及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到2015年,每个街道(乡镇)要建成一所床位数不少于30张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要建成一所为老服务站。

(四)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利用闲置校舍、厂房等房产资源,坚持自治、自愿、自保、自助原则,建设以“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幸福院。到2014年,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实现基本覆盖。

(五)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资金补助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民办养老床位不低于12600张。

(六)建立健全市、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5年,市级建成石家庄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县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七)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依托信息网络平台,整合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推广“一键通”、为老服务热线、12349社区服务热线等呼叫信息服务项目,为居家养老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2011年底为老服务信息系统要覆盖市内区及组团(县)市,2012年底覆盖到全市。

(八)强化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开发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岗位,吸纳高素质社会工作人才参与养老服务。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到2012年6月前,养老机构护理员全部持证上岗。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动员、组织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邻里互助等服务机制。采取加强监管和政策、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养老服务。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主导、养老服务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从今年开始,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

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县要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规划、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规划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规划部门要把老年人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督导整改火灾隐患。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要针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调研,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二)完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

(三)加大养老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

市级对县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按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补助;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区域性敬老院按每张床位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补助;对市内五区及矿区新建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补助;对市区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为老服务站每所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对示范性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每所给予2000元补助;对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市内区给予5000元、县(市)及矿区给予4000元补助,并给予每个运营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租赁开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个运营床位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对90岁至99岁老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高龄津贴。支持资金按市和县(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

市级资金对于扩权县(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在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的补助方面,按市管县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每个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运营经费不低于1万元、社区为老服务站不低于5000元,由各县(市)、区负担。具体资金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与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推动养老服务事业规范发展。一是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规范养老服务组织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绩效评估体系。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审查,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予以奖励,优先扶持。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成立养老行业相关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规范与指导,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

附件2石家庄市2011-2015年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养老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内容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县城驻地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跨乡镇的区域性敬老院、各乡镇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各村的农村互助幸福院。

县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是指由政府兴办,以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为基础,集优抚医院、救助站、军休所等为一体的,具有“多院合一”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建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应将县级示范性老年公寓列入建设内容。

区域性敬老院是指县级政府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辐射一定区域、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养老机构。

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以收养社会失能老人为主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区域性敬老院一并建设,也可以由乡镇敬老院改建。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指利用农村闲置房产资源建设的,以“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场所。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以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农村互助幸福院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总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能力在70%以上。

(一)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到2012年6月底,每个县(市)都要建成一所“多院合一”模式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年底实现入住,入住率达到省厅要求。

(二)区域性敬老院。到2014年底,采取新建或对现有的乡村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建成县建县管的区域性敬老院43所左右。

(三)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到2015年底,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所床位30张以上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到2014年底,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实现基本覆盖。

(五)县级示范性老年公寓。到2014年,每个县(市)、区均应采取公办或者引入社会资源建设一所床位200张以上的示范性老年公寓。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项目规划。各县(市)、区要在对辖区农村五保、优抚、“三无”和其他社会服务对象供养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

(二)加强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数量和规模,落实建设资金。要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合法规范、及时到位。2011年至2015年省、市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示范性养老机构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给予支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篇7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坚持“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林改目标, 创新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 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基础, 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 总体目标。

从2013年开始, 用5年左右的时间, 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明晰产权工作, 夯实改革基础

(一) 巩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

坚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对家庭承包的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收回, 不得干涉承包方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切实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对林改程序不到位的要进一步落实完善, 对勘界确权不准确的要重新核实整改;对集体保留、分股不分山等情况, 若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要求承包到户, 按林改政策和程序重新分山到户, 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二) 强化林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和林权流转、评估、抵押等工作。加强林权交易市场监管, 依法规范流转, 保障公平交易, 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素质建设, 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在林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 加强林权纠纷调处。

按照我省《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政办发[2011]71号) 精神, 加大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力度。建立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

(四) 切实做好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加强对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改善林改档案管理条件, 规范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积极开发林改档案数字化和社会化服务功能, 确保林改档案管理质量。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 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制定出台《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补偿办法 (试行) 》, 完成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 并参照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 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落实造林直补政策, 按照经济林、乔木林不低于200元/亩、灌木林不低于12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建设、民营林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给予补贴, 并加大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的扶持力度。

(二) 加快建立和完善林业金融支持服务制度。

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拓展信贷支农渠道, 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增强林业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制度, 尽力减轻农民负担。各地要探索加快公益林国家赎买和林地收储机制, 进一步降低林业信贷风险。

(三) 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 积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制度, 落实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 引导林业经营单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地承包经营农户积极参与森林保险。

(四) 加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 农民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自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鼓励农民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造林, 提倡短期限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 逐步实现由森林资源向资产的转变。流转的方式、数量和是否评估, 由农户自主决定,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加快建立健全林权交易平台, 为林权流转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服务;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明确中介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条件, 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程序, 规范评估行为, 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 加快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 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 简化审批程序, 提供便捷服务。生态公益林可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合理控制采伐强度。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村级经济组织和林业大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逐步实现森林资源由采伐限额管理向经营方案管理的转变, 推动森林经营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六) 加快建立和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探索林地股份合作改革, 创新林地使用管理制度;鼓励发展以专业化、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林业专业协会, 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和行业自律等作用;培育林业社会化中介机构,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造林作业设计等中介服务。

(七) 积极引导农民联合经营、规模经营。

积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实现农民林业生产的联合经营、规模经营、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经营。鼓励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等林业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公司、企业、科技人员、大学生村官等领办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大力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创建活动, 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加大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资金和技术扶持力度, “十二五”期间, 创建20个合作社示范县和200个示范社。

(八) 大力发展林下经济, 增加农民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做好林下经济发展规划, 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方向;出台产业、财政、金融等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引导林下经济发展, 积极开发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加工业和森林旅游业, 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 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和增收致富空间。积极培育林下经济发展的典型, 总结、推广一批林下经济发展规模大、带动强、受益面广的典型, 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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