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施工承揽合同

2024-06-05

常用的施工承揽合同(精选9篇)

常用的施工承揽合同 篇1

乙方(施工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作内容

房屋基础及墙身砌筑、混凝土浇筑、封顶等各项工作内容,并满足规范和甲方要求。

二、工程价款与支付方式

1、工程价款:

2、该房屋建筑工程为包工承包方式。

3、工程结算以乙方施工进度进行计算,第一层完工后支付%,第二层完工后支付%,工程竣工以后支付%,%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三、甲乙双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定期查看乙方的进度及修建情况,但不对乙方的施工进行指导,甲方只验收乙方的修建成果。

3、工程质量: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严格按规范进行施工,如果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规范、规程而留下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利制止继续施工,并责令其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4、乙方负责所完成工程的施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保养工作。如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乙方不进行缺陷修复,甲方扣除质量保证金,两年缺陷期满无质量问题,将退还乙方%的保证金。

5、工程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修建农村二层以下的自建房屋不需要施工资质,但是乙方依然要重视安全问题。乙方负责对乙方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工程进度:乙方根据甲方的进度要求,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确保工程进度。

7、治安管理:乙方施工人员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不得打架斗殴,发生纠纷和矛盾积极与甲方联系,通过正当方式解决。

8、乙方应按时结清工人工资,避免纠纷影响房屋修建进度,凡是与乙方相关的债权与债务均归乙方承担。

四、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手印后生效,在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工作完成,乙方对内、外债务结清完毕后自行失效。

3、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常用的施工承揽合同 篇2

摘要: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实践中应用广泛,但由于二者在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上存有一些模糊区域,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不明确,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困难,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因此,明确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认定,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完善措施

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是两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它普遍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多个方面。雇佣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于一定或者不定期限内,在另一方当事人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另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协议。提供劳务的一方称为雇员或者受雇人,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雇主或者雇用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的一方,为承揽人;提出工作要求、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在民法理论中,对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很容易进行区分,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一直以来由于对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缺乏统一和明确的区分标准,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地保护,也使得司法审判缺乏严肃性。 因此,明确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认定,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并且对促进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认定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认定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宜按以下层次来建立两类合同的区分体系:

(一)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性质有明确约定时的认定

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1]。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都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即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确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灵魂,即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成立有效。因此,在认定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时,同样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就其身份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存在约定时,应当依照其约定。

(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性质无明确约定时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劳动对象,先将合同分为涉及动产的合同和涉及不动产的合同。这对于初步判别是属于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一,劳动对象为动产时的认定。动产,是指能够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众所周知,承揽合同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其基本特征,所以,对于动产,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则应该认定为承揽合同;如果仅仅是以使用劳务为支付报酬的条件的, 则应该认定为雇佣合同。以此为判断标准,就基本上可以对实践中出现的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进行区分认定了。

第二,劳动对象为不动产时的认定。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的位置,依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无论是雇员还是承揽人在对不动产进行加工、改造、修缮等劳动时,必须在该不动产上进行,此时的劳动往往兼具有雇佣和承揽的双重特性。因此,在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对于不动产,则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区分:

1.如果当事人双方只是约定以每日劳务的价格为计算报酬的标准,而没有约定以完成总的劳动成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的,就应认定为雇佣合同;反之,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完成总的劳动成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而没有约定以每日劳务的价格为计算报酬的标准的,就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2.虽然当事人双方约定为承揽合同,但是根据社会的生产技术水平,结合工作总量进行计价以后,如果承揽人获得的报酬与该行业雇员所获取的报酬之间没有明显的差额,那么该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雇佣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

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首先,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承揽合同,承揽人必须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劳动,对承揽人工作地点的约束,不符合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工作场所进行选择的特征。其次,该规定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一味强调合同的表面特征,而不顾合同的内在本质,必然会致使雇主以承揽合同为幌子,规避其对雇员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等义务, 最终导致对雇员的不公平。

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认定的完善措施

上文对于判断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要想在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中间划出明确的界线还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在《劳动法》增加有关雇佣合同的法律规定

目前,雇佣合同关系在我国仍然处于一种“遮遮掩掩”的尴尬境地,这也是在实践中司法工作着容易将其混淆为承揽合同关系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宜在《劳动法》中增加雇佣合同的有关条款为妥,即修改《劳动法》,增加有关雇佣合同的法律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规定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两种不同形式的合同,用以调整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说来,就是在《劳动法》中以一个部分详细的规定雇佣合同的主体、内容、效力、法律责任等,并且规定在雇佣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可以采用仲裁和诉讼两种处理方式。这样既可以使雇佣关系处于法律的监管之下,有利于进一步区分认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渊源中重要的一种,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虽然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存在很多问题,但其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司法解释能够在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易变性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在法律的普遍性与案件的具体性之间寻得个案的公正。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中极易混淆的一些领域出台相关的解释条款,特别是规定劳动对象为不动产时如何区分认定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雇佣合同的法律概念,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并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三)确立依法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是指以一种特殊的标准来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以及分配利益,这种特殊的标准是源于对社会弱者“身份”的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2]。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是通过矫正失衡的社会关系来缓和这种不平等,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即“实质平等”。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力使用者变得复杂多元化,这些导致当事人在经济力量、知识、技术和信息等方面存有差异,从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强弱之分,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相对于雇主来说,是属于弱势主体。在承揽合同关系和雇佣合同关系的选择中,雇佣关系最能够保护雇员的利益。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法理仍然无法确定属于哪种合同关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倾向于将该种合同关系确定为雇佣关系,以便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的利益。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9页。

建筑施工承揽合同 篇3

承揽人(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承建私人住宅楼工程,经甲方同意以包工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施工地点: 边墙壕村自留地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建筑施工责任追究承揽内容

1、经甲方同意以包工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由于在二楼建筑时,建筑所需用砖从砖车上扔到一楼的楼板上,由于人力作业的能力有限所以乙方有向后方运输(或分散码放)的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向后方运输和分散故而砖对楼板压力过大,应而造成了由东向西数的第1、2、3、4、间房的第一层楼板,每间房由南向北数的第1、2、3、4、块楼不同程度的损伤和弯曲。

2、由于甲方不能保证上述楼板以后会出现如何情况,结合实际乙方也同意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原因,愿意承担以后的所有责任。

3、乙方肯定的承诺上述房间的楼板在以后出现问题包括连带责任造成的一切由乙方承担,于甲方没有任何责任。

4、由于甲方考虑乙方的经济能力因此需有俩位担保人,担保人和乙方有同等责任。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锅炉房工程施工承揽合同 篇4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具体以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及甲方施工现场确定的施工位置和范围为准。

3、工程内容: 依约实施和完成 锅炉房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和相关合同文件(设计、施工图纸、预算造价清单、工程量清单等)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甲方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规范等列明、暗示、要求的工作内容和检验试验等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依约办理签证确认的工程内容。

4、承揽方式:包工包料,即乙方负责完成本合同工程内容范围内全部工程所需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人工等;工程竣工交付甲方前,由乙方承担所有人员、材料设备、工程机械、已完工程保护等的全部管理、维护、安全责任及费用,并承担全部材料设备的搬转运输、保管、已完及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的保险办理等事项及费用。

5、其他要求:(1)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文件规定完成上述工程并承担相应材料设备产品及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2)乙方不得将其承揽的本工程全部或部分外包、转让或变相外包、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二、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 60 日历天,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13 年 9 月 15 日止;如因甲方原因迟延开工的,应以甲方开工令载明日期为工期起算日。

2、如受不可抗力之影响造成不能按期完工的,乙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报甲方认可后,可相应顺延工期。

三、质量标准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锅炉设计及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锅炉制作及安装标准进行制造(或筹备)、安装、验收,保证所供产品(本合同中所称“产品”指本体、辅机、配套材料设备等由乙方供应的一切设备、材料)及安装均符合生产企业相关技术质量标准,且不得低于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质量标准;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完工,达到甲方的要求、技术标准,一次性验收通过,保证相关手续齐全、交付后甲方可直接投入生产运营;乙方负责产品运输并承担产品运至指定安装地点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乙方应严格管理己方人员,遵守甲方场区相关规定,并承担产品运至现场后至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前所供产品的保管、毁损灭失风险及施工(含运输、卸载、定位、安装等)安全等责任。

2、材料设备等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材料设备质量标准依双方约定(主要材料设备质量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详见附件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一览表、工程预算造价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等)及甲方指定标准执行,并不得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3、乙方所供产品须为全新、合格产品,并于交货时向甲方提供成套出厂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乙方提供的产品需在显着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四、工程款总额及付款方式(一)合同价款

1、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执行的合同价款为:¥304947.00,大写(人民币): 圆整;如有变更,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双方仅针对变更部分工程据实计量,并按本合同约定优惠比例(详见下文)办理结算。

双方约定执行的合同价款为固定价、包干价(工程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依约相应增减),含本工程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费及人工费、管理费、水电费、检验试验费用、工程机械费用、工程所需全部材料设备的搬转运输费及保管维护费、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费、工程整体交付前已完工程的保护等费用)、利润、税金、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保险费,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审核、备案等手续办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事项协调等费用,人身意外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责任承担费用,以及其他工程施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乙方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所需费用,含工程所涉范围内的土地征占用补偿及附属物赔偿等事项协调及所需一切费用,含工程施工期间的人工费、材料费、税金、补偿金等及调整后的差价补偿等一切风险费用(即除双方另有约定或依约办理签证确认外,本合同签订后工程款不因材料设备产品及人工成本等的市场价格波动和国家政策、规定等的变化而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应付工程款项之外的任何其他款项。

2、本合同预算工程款总额:¥338830.00,大写(人民币): 圆整。该预算工程款总额不作为双方实际付款或结算依据,但依本合同执行合同价款与预算工程款总额之比可得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优惠比例,该约定优惠比例为变更部分工程款变更及双方办理最终结算的执行依据。

3、因甲方设计等要求变更从而变更设计或工程量的,在甲方办理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或缩短),乙方应予执行:对该变更部分工程款的结算应根据工程质量并依照本合同约定(河南省08定额结合约定优惠比例)或双方签证确认的计价标准和优惠比例执行,相应增减工程款;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二)付款方式

1、乙方依约完成相应工程进度并递交相应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等完善的资料,经甲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及乙方提供资料不完善等乙方原因外,甲方均应于 日内完成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支付申请材料的审核)核实确认后依约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同时乙方应提供相应付款证明/申请及合法发票;甲方收到上述付款申请资料、发票等完善资料,并经核实办理签证确认后 日内依约支付相应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质量保修金(经双方签证确认的增减项目的工程款可随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拨付或扣减)。

2、本合同约定工程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具体付款进度及方式如下:(1)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等相关事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总额(即本合同双方约定执行的合同价款)的 %,即¥: 元整(大写: 圆整);(2)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质监局、锅检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乙方向上述部门申请并取得齐全的竣工及运营证件、手续等资料,准予交付甲方并成功投入运营后,甲方付至合同款总额(据实结算)的 %,同时乙方一次性提供与合同款(据实结算)等额的合法发票:所供设备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发票(发票应标明相应产品名称、数量及价格),运输费用需开具全国统一运输发票,安装费用需开具施工所在地地税建安专用发票;(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合同款总额的 %由甲方留作质量保证金,自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个月后由乙方书面提出返还申请并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约(不计息)返还。

本合同所涉工程款项甲方均应依约支付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如下): 账户名:开户行: 帐 号:

五、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施工检查

1、本工程所需全部材料设备等产品进场均须经甲方(或其会同乙方人员共同)清点、核对确认,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签证后方可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进场材料设备产品,并提供所有进场材料设备产品的材料材质或产品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或保修书、“三包”凭证等资料,甲方有权随时抽检、核对;乙方应按国家及企业相关规定对相关产品采取合理、安全的包装方式,保证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等产品和工程施工的质量及安全。

2、乙方所有进场材料、设备(包括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经甲方或其委托单位检验、检测(或抽检)确认为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或者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材料设备产品出现裂痕、破损、锈损、变形、变质或其他质量瑕疵的,甲方均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限期更换、返修、整改、承担检验检测费用、将不合格产品运出场地,甲方并有权依约对乙方作出没收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处理;对于已施工使用的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法定及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应由甲方责令限期拆除整改、返工、重做并赔偿损失。若乙方存在任何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及视为严重违约,甲方除依约采取前述措施进行处理外,亦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依照本合同第九条之规定追究乙方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六、工程施工与验收

l、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施工资质配备相应专职专业施工人员,并及时办理完善本工程施工所需一切相关证件及手续,遵守本合同、设计施工图纸、经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要求及变更约定等,及时完成相应工程施工进度,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实行工程监理的,相关监理单位及人员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内容和权限实施的监理行为乙方应遵照执行,如有异议应及时提请甲方处理。

2、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偷工减料,或擅自更换本合同设计规定中的施工及安装设备、材料;对于设计中未规定的施工及安装设备、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标准的质量较好的设备及材料;工程竣工,应达到本合同及设计质量标准、功能和甲方使用需求。乙方应遵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与规范安全、文明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乙方应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纪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工程竣工后,先由乙方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或规范)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并办理好一切交工资料(包括竣工报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等手续)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于 日内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及时进行整改、返修、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理,并重新申请甲方验收,相关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构成违约的还应承担相应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提前交付部分工程外,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甲方使用,交付前由乙方承担已完工程的保管、维护及安全责任。

5、甲方及相关验收人员必须严格国家规定、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要求、验收规范等标准进行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的,相关验收部门及其人员应出具竣工验收单并注明相关事项,乙方向甲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七、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指派人员与乙方沟通联系,并有权监督乙方施工情况,发出相应指令并及时办理相关签证;甲方应对其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如乙方需在甲方场内施工的,甲方应为其指定施工场地、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厂区管理规定,因乙方对其人员管理不善导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甲方为乙方指定施工现场电源、水源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用水用电费用、管线管理维护及安全责任;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的接通及施工期间的使用畅通责任,平整场地及道路开通与通畅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4)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施工或材料设备质量问题的有权及时发出停工、返修、整改等通知,乙方应于接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应无条件执行甲方指令,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未依约执行甲方指令的均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甲方应依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并于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由于甲方过错造成的工程返工、返修、延期责任由甲方承担。(6)乙方未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留相应数额款项作为乙方支付担保;甲方有权将上述担保款项直接支付给有关个人或依国家有关规定划付给有关管理单位。

2、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保证工程相关图纸资料、文件及乙方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任何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等不外泄,施工结束应将相应资料全部退还甲方。乙方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表,并根据甲方提出修改建议及时修改完善,经双方办理签证后遵照实施;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应自行采取(或执行甲方提出的)改进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已完工程进行检验/试验,乙方承担相关检验、试验费用;材料、设备及已完工程质量标准与约定标准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将不合格材料运出场地并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乙方自行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关系并承担有关费用。工程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甲方不能提供的,由乙方自行取得并处理;但因乙方未尽注意及保护义务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防护措施保护好建筑物原有结构及相应管线、设备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若因乙方施工破坏原有结构、管线及设备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4)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采取相应措施,自担费用;如因此等原因遭受处罚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5)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周边道路通行、用水用电关系等协调工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施工所涉土地、道路等征收、占用、使用等补偿,场地平整费用,青苗、树木、坟、渠、井、房、管道等地上附属物的清除及赔偿,税费、规费及相关手续办理等事项和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自行协调并承担;因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6)乙方委派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留驻工地代表乙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并全面负责乙方履行合同相关事宜,保证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返工、维修、整改等补救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乙方应自负施工管理及安全保卫责任,保护施工环境与安全,精心组织、安全施工,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应为其现场施工人员、材料设备产品及在建工程、已完工程等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应用工及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如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力、安全管理不善、产品设备质量瑕疵或缺陷、相关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等)原因导致施工安全事故、人员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发生的,双方应积极协调救护和处理,相关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8)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并保证与其作业相关的人员及行为不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侵害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符合甲方要求(无建设垃圾及其他杂物、平整并清理场地内妨碍甲方生产、生活的障碍物)。

(9)若甲方不依约付款,乙方有权中止施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顺延以外的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锅炉本体基础图,锅炉测点图,仪表阀门图等相关出厂技术资料,以便甲方准备锅炉房的相关土建工作;甲方应于到货前完成土建等安装准备工作(因乙方未依约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土建等技术资料,造成到货后土建工程仍未完成的,乙方安装工期不予顺延)。

(11)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乙方负责对甲方相关操作人员免费提供操作技术培训,达到独立操作程度;甲方应按供方技术文件及国家相关规定操作,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共同负责设备运行及定期保养维护工作;乙方培训人员所需食宿等费用及其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其他保证

1、乙方的产品一律实行“三包”并出具质量保证书,锅炉主机“三包”期为18个月,主机终身保修,超过质量保证期出现的问题,乙方仍免费上门服务,甲方只承担必要的材料费;辅机及配套材料、设备“三包”期为6个月,产品三包期均从安装完毕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需方之日起计算;所供产品生产厂家有较高产品质量保证或承诺(含较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等)的,如甲方要求按相关生产厂家标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相关生产厂家提出或自行按相关承诺或保证执行。

保证期出现的问题,我公司仍免费上门服务,用户只承担必要的材料费。

2、工程(整体)质量保修 年,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各部分)质量保修期有较长规定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应从其规定。

3、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如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包含工程建设所用材料、设备等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之日后3日内派人上门免费维修、更换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妥善处理,直至达到约定质量标准,问题处理完毕,48小时对甲方进行电话回访;乙方未依约全面、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国家规定及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4、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由乙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之日起计算;乙方未依约出具质量保修责任书的,质量保修期自甲方付清合同款项(质量保修金除外)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若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虽有质量缺陷但乙方履行保修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后质量保修金仍有结余的,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壹 年期满后14日内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有关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依约(不计息)返还;乙方逾期未依约申请返还的,甲方不承担付息等任何责任,相关风险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内,若乙方接甲方保修通知后不依约或不及时到场处理的,甲方可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处理,且该等行为应视为已取得乙方授权或认可,相关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的上述行为并不视为免除乙方义务,乙方仍应承担相应风险、费用及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提取管理费(按维修次数计,每次管理费计质量保修金总额的10%)后连同所需维修费用、违约及损害赔偿金等一并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修金不足的乙方应负责及时补足(或者约定期满、质量保修金已依约返还的,乙方应于相关费用发生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乙方未能依约履行上述义务的即为违约,甲方可依约追究其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6、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维修、更换、重建的,以及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员及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自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以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为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且甲方可没收或要求乙方重新支付相应数额的质量保修金或保证金;本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就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未约定/约定不明的,应依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签证制度及违约责任

1、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管理、监督记录签证制度,本合同履行所涉内容变更、监督检查结果、违约追责等事项及处理结果均应依约记录、签证存档备查。因设计、工程量变更或工程价款、工期等问题处理需办理现场签证的,乙方必须于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现场监理(甲方代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签证事项说明,说明具体原因、内容及后果,由各方共同签章确认并报请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由甲方授权代表签章后方可生效并作为竣工结算和工期计算等事项的依据。乙方未依约办理签证或不依约配合甲方办理签证的,应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单方变更或签证确认的内容,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工期等变化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工程的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需采取返工、维修、整改等补救措施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约定合同价款总额或据实结算工程款总额1%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但迟延超过 1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工程竣工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关凭证、办理完善结算手续后,若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3、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程施工及所用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继续履行仍不符合约定的,乙方不依约履行质量保修等义务的,以及乙方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未履行其他保证义务等附随义务的情形)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约定合同价款总额或据实结算工程款总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材料设备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重新组织施工所多支出的费用及因重新组织施工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可得利润的丧失等)的还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4、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涉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等款项的支付,可由甲方凭相关签证或其他有效凭证并书面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修金,或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扣除;上述款项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但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免除其责任的除外;同时,乙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5、免责事由:受不可抗力影响所致违约/合同终止的,可依法免责;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依约办理签证记录的相关事项亦可依法免责。

十、争议处理

1、本合同正文与设计施工图纸、预算书等相关工程文件或其他合同文件在工程价款、优惠比例等方面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正文规定为准,工程质量标准冲突或不明确的应以其中质量较高者为准,工程量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由甲方以本合同正文约定为基础并结合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实际施工工程量等综合确定。

2、本合同及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清单等合同文件关于具体工程内容约定不明的或有漏项的,若任何合同文件中已有提到则该部分工程即应视为本合同工程应有之内容,乙方应依约定及甲方指令执行并完成,且不得要求另外增加任何工程款项。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可由甲方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按比例承担。

3、施工过程中本合同约定事项如需变更,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签证后方可执行;如因甲方设计变更或现场依约签证引起工程价款减少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于24小时内确认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乙方确认的或未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确认之变更),甲方可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如有异议,双方可重新协商并办理签证确认。

4、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为甲方按设计图纸等工程资料核实已完工程量(即:计量)提供便利、派人协助,双方办理签证确认后作为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办理签证确认外,对未依约办理签证或超出约定工程范围和因乙方原因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计价。注:预算或报价清单内仅为主要工作内容,除此还应包括图纸、甲方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规范等列明、暗示和要求的工作内容和检验试验等,包括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签证等其他合同文件约定或说明的内容,以及依约变更范围内的全部内容(需签订书面协议或依约定办理签证);且上述工作内容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内。

5、双方因本合同所涉事项发生纠纷的,应先行友好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若无特别说明,本合同所称“月”或“日”/“天”(即“日历天”)均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工作日”则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连续满30天计为一个月,连续满365天计为一年。本合同所涉期限或期间的起始日均应计入相应期限或期间,截止时间均为相应期限或期间届满当日的24时。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不能达成一致的,依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执行。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作之变更、补充等决定均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办理签证,经双方或其有权代表(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有权代表需由各方以书面授权形式委派或指定,双方任何其他人员均无权处理相关事宜)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即代表各方行为,由各方负责。本合同签订后,未经事先书面通知并获得甲方同意(办理相关签证),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其授权代表(或委派的现场负责人员),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合同相关附件(如:设计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一览表等合同文件,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相关人员证件等有效证明文件,或其他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记录、签证等合同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依相关程序确认后应作为本合同履行及工程款支付的有效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篇5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都要为完成工作付出一定的劳

动,但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本身,雇用人按照受雇人的劳动质量或者数量或者时间支付报酬,只要受雇人付出了劳动,雇用人就须支付报酬。雇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组织领导关系,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指挥。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损害的,雇用人也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这意味着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承揽人劳动的成果,而不是完成劳动过程,并且承揽人只有在交付工作成果后才能取得报酬,换句话说承揽人的劳动没有成果可以交付,即使付出了劳动也不能获得报酬。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责任,与定作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对于在工作期间承揽人因工作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解释第9条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引起争议的时候较多,二者有些相似,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条件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该合同为诺成、有偿、双务合同。雇佣合同是雇主通过占有雇员的劳动力来为自己获取利益,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地位不同

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而在雇佣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标的物不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与设备为定作人提供工作,并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雇员提供的是劳务本身,雇员只要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可,而不能要求雇员必须有劳动成果。

三.取得报酬的前提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只要按照雇主的指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四.生产条件和生产工具的提供不同

承揽合同一般是承揽人自备生产工具;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提供生产工具。

五.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临时的、短期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较为稳定的、长期的。

六.发生损害时责任承担不同

房屋承揽的合同 篇6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房屋施工承揽合同条款:

一、承揽项目

1、甲方拟建一处房屋,位于面积为平方米,现将 工程承揽给乙方,具体包括:

(1)基础工程、布设钢筋。

(2)主体框架及砌墙工程。

(3)布筋及水泥砼工程。

(4)基础泥土回填及平整。

(5)其它。

2、乙方应按甲方设计方案施工。建筑主材料由甲方提供,所需施工设备、工具等均由乙方负责。

二、工价及其支付

1、本工程工程款为 元。

2、前述价款在工作完成之时即付清给乙方。

三、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加强安全意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乙方人员及其它第三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四、工程验收及工期

1、乙方应保证工程符合甲方及社会大众公知认可的质量标准。

2、本合同所涉及工程的工期为 天。

3、如乙方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每拖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五、返工义务的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建设工程质量及未按甲方设计施工等问题,由乙方负责返工,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保修期限

1、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年,自乙方交付楼房给乙方使用之日起计算。

2、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瘕疵,非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缺陷,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请求乙方承担维修或者部分义务方式由甲方行使。

3、为确保乙方履行上述条款确定义务,由甲方留置总工程款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留置工程款除1000元外待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施工工程无出现质量缺陷,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施工工程在保修期内无出现质量缺陷,由甲方在保修期满之日一次性支付1000元给乙方。

七、特别约定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承揽施工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施工。

2、乙方应恪守施工道德,以确保甲方楼房建筑质量。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违约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1、执行本合同相关违约约定。

2、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实现权益所需合法费用支出。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建设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 篇7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这里的关键点有“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①承揽的目的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取报酬,工作的风险不应由定作人负担,而是由承揽人负担。

②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③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当然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一定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当然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

(3)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该类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劳务合同的特征有:

①劳务合同具有临时性,具体包括:

a.对象的临时性,是指劳务合同通常是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达成的协议。

b.合同订立的临时性,是指双方合同关系的形成仅呈临时建立的一次或几次性的合同关系。

c.合同履行的短期性,是指提供劳务人提供的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非定期或长期的。

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而非临时事务,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长期。

②标的物的特定性。

a.劳务合同的标的,仅是一方提供的劳务。

b.雇佣合同中,雇工有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的要求。

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并非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是以完成并交付定做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工作成果可能包含技术性要求。L

③劳务活动具有独立性。

a.劳务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劳务人在从事工作时,其行为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无须服从雇主的监督、管理,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

b.雇佣关系中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虽也是独立完成工作,但却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从事承揽工作,劳务合同没有这些内容。

④在报酬支付方式上:)

a.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

承揽合同示本 篇8

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支付期限

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单位数量工作量(工时)报酬交付期限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____________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结算方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定作人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条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一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合同 篇9

签订日期:________

经 甲 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1.质量标准:___________

2.交货(运输)办法及地点:________

3.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4.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

5.结算办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

6.原材料供应办法:____________

7.其他: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第一点:甲方承担

(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乙方造成损失时,应偿付乙方实际损失____

(2)中途退货的,偿储乙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___的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予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付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的,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并付给运输部门违约金。

(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其他___________

第二点:乙方承担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少交而甲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的延期交货责任。

(7)其他: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___份。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到__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

承揽合同范本2

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公平、公开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加工成品

品名:__________货号:__________面料:_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尺码:__________

第二条服装数量

1、计量单位: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

由甲方提供原材料,具体见下:

材料名称数量质量: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日期: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总金额:__________

第四条服装质量

加工成品质量按甲方提供的样衣或工艺单执行,样衣由甲方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样衣、工艺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

1、甲方提供服装款式(样衣或图片)、标志图案等图样的技术资料。

2、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_________天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在_________内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服装款式、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相关资料,也不得在甲方订单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自行加工、销售。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装样品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报酬

1、加工单价:__________

2、总金额(元):__________

第七条包装方式

内用_,外用_包装,包装费由__________方承担。

第八条服装交付

1、交货地:

2、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

第九条服装验收

1、验收期间:_________。

2、认真核对货物的品名、款号、数量、唛头,准确无误后方可抽样。

3、验收方式:产品按30%抽检,抽样标准为:随机。

4、验收标准:与样衣款式、做工一致

验收包括:商品的外观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内在质量、标识等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根据货物实际情况,以验收标准为依据判定合格与否。

5、经首次检验不合格的加工成品,甲方在2天内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返修。

6、对于乙方返修后的`加工成品由甲方依照上面的验收标准再次检验,对于再次检验,不合格的加工成品交由甲方处理,并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加工费用中扣除不合格产品的成本价格。

第十条定金/预付货款

1、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定金_元;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预付款_元;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

第十一条报酬结算

1、付款期限:甲方应于验收无误收货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

第十二条留置权

如甲方未支付价款,在双方没有例外约定时,乙方对完成的服装享有留置权。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制作中途未经过双发同意,私自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偿付甲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50%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偿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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