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协会章程示范

2024-07-03

河南协会章程示范(通用8篇)

河南协会章程示范 篇1

(第二届2010年—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婚庆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WEDDING SEVERS ASSOCIATION OF HENAN;简称:WSAOHN。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河南省从事婚礼文化、婚庆服务、结婚用品等研究、经营、生产、宣传等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婚庆先进文化,倡导婚庆新理念,规范婚庆行业管理,推动婚庆产业健康发展,反映会员呼声,引导和教育会员树立爱党、爱国、诚信的文明服务意识;团结本行业同仁,发挥自我管理职能,在政府、社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婚庆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地址:郑州市商城路146号茂祥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为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协会本着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原则,积极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从事下列业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政府对本行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协助上级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行业法规,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建立行业自律机构;

(二)积极为政府、社会、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协助会员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反应会员心声,向政府主管部门反馈发展本行业的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开展行业内各种业务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四)建立该行业综合信息库,做好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五)组织国内外婚庆服务业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和论证,提供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

(六)鼓励和发展会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维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单位会员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个人会员须有本行业资格证或为行业内专家学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证(单位会员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个人会员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二)根据协会规章制度要求,经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办理协会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并按协会规章制度规定参加年审;

(六)向协会反映行情民意,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协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分配标准为:每一位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协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

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解决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改选,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权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也可采用电话、网络等或其它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经会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或其他形式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须经常务理事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维护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会长、副会长一般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八)秘书长专职脱产《必须是协会会员》由会长提名后,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任命。任期一般一年。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情况下可连任二届,特殊情况下多次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能严格遵守协会章程,照章办事;

(六)能协调政府与会员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再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工商联和河南省民政厅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须经会长批准方能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征求广大会员意见,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工商联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工商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河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工商联和河南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建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秘书处。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主管部门河南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河南协会章程示范 篇2

为了更好地实施“科教兴镇”战略, 都司镇成立了镇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并在各行政村设立科技工作站, 形成了镇村联动的科技管理体系和规范的科技工作网络。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为都司镇科技示范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确保了科技推广工作获得更好的效果。

举办科技培训, 提高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科技素质是开展科技示范推广的前提, 也是都司镇科技助农致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组织好科技培训, 该镇镇政府聘请河南省农科院专家教授, 以都司镇成人学校为阵地, 举办大型科技培训班, 培训科技骨干。结合农时和当地特色支柱产业, 先后开办了养殖-种植-沼气一体化庭院经济模式技术培训与推广、畜禽疾病防治等40多次专题培训, 共培训技术骨干3000余人次。同时, 该镇充分利用乡间集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2011年5月, 该镇组织的“科普上集镇活动”共展出科普宣传版面数十块, 发放科普宣传单5000余份, 从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好处、抗旱防涝、科学种植等12个方面对群众进行了广泛细致的宣传。通过宣传培训, 广大干部群众的科技意识进一步增强, 形成了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成功的示范效应是对广大农民群众最好的培训, 为此, 都司镇加大科技投入, 努力使引进示范的新品种、新技术获取更高的效益。近两年, 都司镇按照市规定科技三项经费占乡财政收入比例的2%以上, 保证科技三项经费的足额落实。同时, 该镇还加大对新品种、新技术引白棉品种冀杂6268、玉米新品种新单26和郑单958等均获得了较高的养殖、种植效益。2010年, 都司镇共建立科技示范基地5个、科技示范村5个、科技示范户150个, 占全镇总户数的6%以上。

积极引导、放手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组织作用与科普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是都司镇积极开展科技推广示范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抓手。

在科技推广应用过程中, 该镇注重发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 使科普队伍不断壮大, 科技推广应用不断深入。首先, 该镇成立和健全了各种专业协会。目前, 该镇已成立农民专业技术协会12个, 包括针织技术协会、养鸡技术协会、养羊技术协会、林业技术协会、自来水协会、小麦生产协会、棉花生产协会、水稻生产协会、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立体养殖生产协会、蔬菜生产协会、黄牛生产协会、植保协会、动物疾病防治协会等。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根据生产经营环节和市场情况, 及时组织农民研究市场动态, 帮助农民确定发展项目, 生产适销对路的农特产品。最近一年来, 该镇12个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共向农民发布有效生产销售信息数百条, 组织研讨会100多次, 受益农民达2万余人。其中, 养鸡技术协会理事长赵杰同志亲自指导会员进行林地养鸡技术的推广和实施, 取得了显著成果。其次, 鼓励各协会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每个协会的会员都定期在一起交流学习, 对实际生产中的出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 并及时给予帮助解决。

河南协会章程示范 篇3

多年来,在地方党委中,除了党章规定的设置党的委员会和常委会这两个层级之外,还有一个 “凌驾”于常委会之上的“书记办公会”。熟悉党内运作程序的人都清楚,全委会、常委会与“书记办公会”或“书记碰头会”相比,后者才是核心决策层。一般来说,只要“书记碰头会”、“书记办公会”讨论通过的事情,常委会是极少阻拦的,即使有不同声音,也多是一些“拾遗补缺”的话。如今,河南地方党委只设一名副书记,实际上已撤掉“书记办公会”这一层级,由常委会、党委会按照党章规定进行集体议事和民主决策。没有“书记办公会”这一层级,常委会、党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的局面有望显现。

这一创举的现实意义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彰显改革精神。对因改革而摘掉“副书记”帽子或“降”为常委或改任其他职务的人,有促其正确对待“退”、“降”、“转”的作用;对习惯于“书记办公会”运作的党委“一把手”,则使之在新格局下充分发挥常委会或党委会一班人作用,以利于真正实行民主决策。

其次,具有示范意义。在全国已进行换届的县乡一级,不少仍然维系着党委“一正两副”的格局。这种人事格局虽出于维系稳定的需要,但留下的“尾巴”也是很明显的。在某些观念陈旧的“一把手”操持下,“一正两副”同样会重复“书记办公会”的习惯,等于“换汤不换药”。因此,民主决策还会遇到新的考验。

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篇4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篇5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已经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23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06〕1号)同时废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人发起,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____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____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____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_月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河南国际商会章程 文档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河南国际商会服装商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河南省境内著名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品牌生产和销售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并吸收以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产业为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计师、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国际化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为促进纺织、服装、服饰为主的时尚产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倡导时尚文化概念;发展纺织、服装、服饰和纺织、服装、服饰产业贸易;加强时尚领域的友好交流。协调各会员间的合作关系,倡导在平等、公正、互惠前提下的竞争。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贸促会/河南国际商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所在地为国际商会大厦27楼。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团体的任务:

1、本团体坚持不懈地将推动河南成为“中国服装批发中心”“世界裤装采购中心”“中部地区时尚硅谷”为目标。始终保持专业态度,体现郑州的城市精神。

2、积极做好河南承接国际、国内纺织服装及时尚产业的转移推动、本行业的产业升级和产能规模的提升。

3、与国际纺织、服装、服饰及各相关时尚行业的团体和机构建立联系,促进信息、人才等资源的交流与合作。

4、组织纺织服装服饰专业论坛,提供职业教育以及时尚产业、业务培训。

5、组织会员参加国际贸易交易会和国际展览,考察海外市场,推动会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6、组织纺织服装流行时尚发布会,以及纺织、服装、服饰与时尚设计大赛,促进各国时尚文化的交流,培育郑州服装、服饰及时尚产品的国际品牌、培育时尚设计大师。

7、发行时尚信息刊物,发布国际城市间服装、服饰业及时尚业各类数据及信息,介绍世界各国时尚设计理念、技术创新、商品信息以及各国时尚发展动向。

8、组织纺织服装博览会,推进服装、服饰企业及时尚产业之间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

9、组织会员与各国的时尚组织交流,提供交流机会。

10、组织会员间的业务人才等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11、开展时尚业公益事业。

第七条、业务范围:提供信息、人才交流、举办展览、展示会;组织时尚论坛、业务培训和咨询;编辑提供时尚信息资料。

第八条、活动原则:

1、本团体遵照核准的章程 开展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2、本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保证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其他团体、企业、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参加本团体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的与促进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行业相关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成为会员。

第十条、本团体会员的条件:

1、从事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行业并具有一定影响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为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行业提供设计、咨询、贸易、代理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和个人;

3、在国内艺术、时尚或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

1、自愿入会者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审查通。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团体所有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的权利;

4、有优先使用本团体网站信息及数据的权利;

5、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应遵守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利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提示书面声明,交还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满一年以上的或者违反本团体章程,拖欠会费或欠款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会员身份一经停止,则必须停止使用本团体原有的一切身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团体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五年换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确定本团体工作目标;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领导成员;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业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6、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会议至少一年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出并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组成。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可以增补常务理事,但应在下一次理事会时予以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成员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贸促会/河南国际商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会授权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1、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各界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利息等增值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该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属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属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河南协会章程示范 篇7

王庆荣秘书长介绍了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概况,宣布了建筑防水分会的执行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处人选,对分会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和期待。于泽宗副处长分析了河南省建筑防水行业的现状,对行业的升级改造提出了要求。朱冬青理事长做了《中国建筑防水行业年度发展报告》专题讲座,曲慧秘书长向与会企业介绍了新的建筑防水施工企业资质要求与申报办法,叶林标教授结合北京市建筑质量仲裁情况介绍了防水工程质量存在的严重问题以及带来的危害。2015年分会轮值会长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陶国栋代表执行会长单位表示,将带领河南防水企业,认真贯彻国家的行业政策、产品标准和施工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河南省建筑防水质量整体提升。

河南省房地产协会、河南省房地产商会、河南省物业师协会、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吉林省建筑防水协会、湖北省建筑防水协会以及十多家省外防水企业的领导到会祝贺,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新型建筑材料》杂志社、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湖北省建筑防水协会、福建省建筑防水协会及防水专家薛绍祖教授发来了贺电。

河南协会章程示范 篇8

关键词:河南;安阳;棉花;无土育苗;地膜直播;示范

中图分类号:S562.04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2095-3143(2014)04-0044-02

DOI:10.3969/j.issn.2095-3143.2014.04.012

0引言

棉花是河南省安阳市主要经济作物之一,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种足种好棉花是广大棉区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而且安阳市作为国家和河南省规划的棉花优势区域后,广大棉区具有良好的植棉条件和技术水平。为了筛选适合当地的植棉模式,作者在育苗移栽技术取得突破的基础上,结合配套棉花早熟品种,于2013年在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安排了棉花无土育苗移栽与地膜覆盖直播栽培两种模式的对比示范试验,让棉农掌握和选择适合植棉模式,以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实现农业增效,促进农民增收。对提高安阳市棉花生产现代化水平,实现棉花健康稳定发展和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材料与方法

1.1 小区试验

1.1.1试验方法 试验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高堤乡,土壤类型为沙壤土,中等肥力,地势平坦,灌排条件较好,为棉花一熟栽培。试验设地膜覆盖直播(A)和无土育苗移栽(B)两个处理、3次重复、4行区,小区面积26.68 m2。棉花品种为豫杂35,种植密度27000株/hm2。地膜覆盖直播处理于4月25日播种,无土育苗移栽处理由红太阳种业提供苗龄为子叶平展,未出真叶的棉苗于5月4日移栽。

1.1.2田间观察记载 每小区选择有代表性观测行取连续10株进行调查。观察和调查的项目有移栽期、返苗期、成活率、现蕾期、开花期、结铃期、吐絮期等;各时期叶片数、株高、果枝数等;伏前桃、伏桃、秋桃;种植密度、单株成铃数、单铃重、衣分、籽棉产量、霜前籽棉产量;枯萎病和黄萎病发生情况;主要生产管理活动及天气情况。

1.1.3田间管理情况 棉花播种或移栽前基施磷酸二铵150 kg/hm2、尿素150 kg/hm2、氯化钾75 kg/hm2、干鸡粪1500 kg/hm2;7月20日追施磷酸二铵150 kg/hm2,尿素150 kg/hm2,氯化钾75 kg/hm2。播种前浇水选墒和7月20日浇水追肥。7月10日整枝、7月22日打顶。全生育期共治虫9次,主要防治盲蝽象、红蜘蛛、蚜虫等害虫。

1.2 大区示范情况

示范田设在内黄县东庄镇汉晁村、三流河村和城关镇张庄村,土壤类型均为沙壤土,中等肥力,地势平坦,排灌方便。各示范点均设上述两处理大区示范田666.7 m2。其田间观察记载和管理措施同小区试验田基本一致。

2结果与分析

2.1 生育进程差异

观察结果表明,A处理的现蕾期、开花期、结铃期、吐絮期分别较B处理提早9天、11天、14天、9天,表明地膜覆盖直播栽培比无土育苗移栽栽培的生育进程要快。

2.2 生长差异

5月10日和7月15日的株高调查结果表明,A处理较B处理的株高日增长量增加0.22 cm(A处理平均日增长量0.86 cm,B处理平均日增长量0.64 cm)。与8月15日的调查数据表明,A处理比B处理的果枝数、蕾数、成铃数分别多2.45、3.25、6.5个/株。

2.3三桃比例差异

A处理的三桃比例为0%、76.3%、18.3%,而B处理的三桃比例为0%、64.7%、35.3%。B处理的秋桃比例增大,使铃重降低,品质变劣。

2.4霜前皮棉产量差异

霜前皮棉产量结果表明,A处理较B处理增加238.5 kg/hm2,增产49.4%,方差分析表明增产达到极显著水平。增产主要表现在总铃数增加(增加139695个/hm2),铃重和衣分也略有增加。

3 小结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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