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

2024-08-12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通用6篇)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 篇1

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见附件1);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2011年认监委第23号公告)(见附件2);

二、适用范围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三、办理机构: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注册备案科(以下简称注册科)

四、申办程序:

(一)申请条件:

申请出口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认监委 2011年第23号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中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方可提出申请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 申请

1、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

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青岛局出口食品卫生备案注册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3)向注册科提交材料及目录,目录中的第1项和第9项材料格式见附件4和附件5。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如:2011年12月1日到期,企业至少应在2011年9月1日前提出申请),向注册科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对未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企业,或在延续备案评审时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企业需提交《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6),声明由此引起的延误换证、暂停报检等问题由企业自己负责。

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评审时,企业都要全过程处于正常生产加工状态(不包括仅部分工序生产加工或 为应付评审组织的临时生产加工)。

2、备案变更/重新办理

备案变更事项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营业执照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变化后15日内,向注册科提出申请。

重新办理事项包括: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改建生产车间(引起安全卫生控制体系重大变化的);增加、减少备案品种;其他安全卫生控制体系重大变化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前向注册科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申请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的企业,按照《青岛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事项变更和重新办理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7)向注册科提交材料及目录。目录中的第2项材料格式见附件8.对企业发生上述事项而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办理的,将暂停该企业的出口报检,直至问题得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存在严重问题的,将按照总局142号令相关 规定执行。第二步 受理

注册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符合有关要求的,予以受 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初步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步 评审

对于初次申请的出口肉类、水产类、速冻蔬菜类产品,由山东局认证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在上交整改报告时,需同时报送与申报材料电子版本光盘2份(包括整改报告及随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其余产品的初次申请、所有产品的延续备案及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由注册科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日内完成。在评审合格后,注册科将相关材料上报山东局认证处。

对评审不合格的,由注册科签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评审不合格的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单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出 口备案申请。第四步审批制证

山东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于1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许可的,给予书面说明。第五步 证书发放

注册科在收到山东局认证处颁发的《备案证明》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电话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凭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内容包含领证单位名称、自理报检单位备案号、领证人姓名、证件及编号、联系电话、领证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领取《备案证明》,同时注册科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返还企业一份供企业存档。申请延续备案和变更证书载明事项的企业在领取新证书时还需将原证书交回。

在通知企业领证30日后仍未领取证书的,按行政许可证件无法送达规定处理——企业此次申请无效,证书将注销。若企业有异议,可以向青岛检验检疫局或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五、监督管理

1、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 获证企业存在总局14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的,将被要求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我局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备案证明》。企业整改完毕,经我局审查合格后,向企业出具《恢复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知书》。

2、《备案证明》的注销

获证企业存在总局14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之情形的,《备案证明》将被注销。我局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销备案通知书》,并收回企业的《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3、《备案证明》的撤销

获证企业存在总局14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备案证明》将被撤销。我局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撤销备案通知书》,收回该企业的《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因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备案证明》被撤销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申请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的企业需缴纳备案/注册考核费500元。

七、办公地点、时间、联系人和电话

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2号1楼行政受理办理大厅,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业务咨询办理台。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 值班电话:80886289 联系电话: 80887151 80887210

八、文件下载:

以上附件可从“表格下载”中下载。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

附件2.《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2011年认监委第23号公告)

附件3.《青岛局出口食品卫生备案注册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附件5.《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备案自我评估表》 附件6.《情况说明》

附件7.《青岛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事项变更和重新办理申报材料目附件录》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 篇2

一、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我国近年由于食品安全引发的各类事故呈上升之势,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2005年可比克薯片的铝超标事件, 2006年8月的福寿螺的管圆线虫病事件, 2006年9月的猪肉“瘦肉精”事件, 2006年11月的红心鸭蛋的苏丹红事件和多宝鱼的孔雀石绿事件, 2008年10月鸡蛋和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隐患的导致的事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型熟食加工作坊和地下小加工作坊、储藏、运输环节等方面的问题扩大了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几率, 最为典型的是“二恶英”事件。二是农产品、禽类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残留严重超标。如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 还有农禽产品的重金属污染。三是制造食品的过程使用劣质原料, 添加有毒物质。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此外, 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也较为普遍。如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酣”, 自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还有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 延长保存期等等。

二、食品安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的不利影响

食品安全问题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及经济具有更为重大的影响。“中国食品有毒论”带来的全球性恐慌, 严重影响了中国食品行业的整体形象, 给中国出口企业的食品安全性带来了信用危机,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食品出口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一道硬伤,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使中国食品出口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 WTO成员所做的SPS通报逐年增加。我国的食品行业对此明显应对不及, 被禁事件屡见不鲜。严格的技术标准, 直接限制了我国绿色食品的出口。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绿色壁垒, 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 其结果是欧盟不允许我国的牛肉等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美国不允许我国的龙眼、苹果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日本将来自中国进口大米的农药残留含量检测指标, 从原来的65项增加到104项;欧盟对进口中国茶叶的检测指标从原来的72项增加到134项, 限制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新增到62种, 其标准总体比原先提高了250多倍。由于出口商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相对于规定的制定往往存在着滞后性, 因此中国在食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上, 势必会有损失。

2. 削弱了中国食品行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传统优势

我国的花生、茶叶、蜂蜜等产品在传统贸易中一直都处于优势地位。但由于发达国家对产品的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产品目前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要求, 使得我国产品出口的传统优势逐渐削弱。如欧盟对氯霉素残留量的标准规定为0.1~0.3μg/kg, 远超过日本标准 (50μg/kg) 、美国标准 (4~5μg/kg) 。近几年我国的花生出口就是因为黄曲霉毒素含量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要求标准而导致出口量下降, 同时茶叶、蜂蜜也因为含有污染物质致使出口下滑。据统计, 我国每年有240亿美元出口产品因达不到发达国家环保标准而间接受到影响。

3. 增加了中国食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繁琐的卫生检疫制度, 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 或对外国商品实行贸易歧视政策, 以此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增加了我国绿色食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如欧盟理事会对输入欧盟成员国的肉禽及水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进行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 对肉禽及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条件, 甚至加工场地的温度、容器以及包装等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单是对生产加工用水就提出了60多项检测项目, 大大超出了有关国际标准。

4. 增加了中国食品出口的不确定因素

出口商品成功通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 这取决于进口国和出口国方面的很多因素。进口国方面的因素包括如该商品的标准要求发生了变化, 导致出口商品可能由于低于进口方标准而被拒之门外;或者政府具有歧视性的管理规定的变化成为市场准入的障碍, 如质量合格许可证规定、卫生健康标准限制等。出口国方面的因素包括:出口商品有无标准认证并提供充分信息, 出口商对进口国的标准变化的响应是否及时准确以及出口商品质量是否符合进口方标准要求等。上述每个环节的变化都可能影响通关结果。此外极有可能出现某些指标在出口国无法检测, 而进口国却有条件低成本检出的情形, 这也增加了出口的不确定性。

当然日益提高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给我国食品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为我国食品出口加大难度和提高门槛的同时, 也迫使食品行业提升质量、改进技术, 提高了食品生产的科技含量, 使得真正安全的食品才能进入国际食品市场。同时, 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将推动中国食品出口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由传统的价格竞争模式向提升企业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的转变。从长远来看, 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

三、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促进中国食品出口行业的发展

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的日趋严重对我国食品行业品牌缺失的不良影响日益凸显, 一些国家因我国某个地区的个别食品出了问题就全面封杀我国所有的同类产品, 给整个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美欧等国家不断翻新的技术壁垒已经成为我国食品出口必须面对的挑战, 提升整个中国食品行业的形象已迫在眉睫。

1. 建立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

首先, 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多头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 部门多, 出了事情之后互相推诿。食品监管部门有十几家, 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粮管、物价、药品食品监督、酒类专卖等。其次,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要逐渐与国际标准接轨。目前, 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 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1/8。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 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三是加大建设信用体系的力度。食品安全仅靠政府的监管是不够的, 需要有着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外部环境的建设, 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可以通过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 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明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当然, 教育宣传体系的作用不能小觑。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提高全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

2. 政府、企业和个人树立食品安全保障观念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事。确保食品安全, 无疑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政府、企业以及个人都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 树立企业诚信。而消费者面临自身权益受损时, 不要因为考虑到较高的鉴定费用, 采取自认倒霉的态度, 要积极维权;并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要有索证意识, 以免权益受损后索赔困难。中国的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对制假售假者处以高额惩罚性赔偿, 将赔偿金支付给消费者个人, 另一方面积极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 这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树立安全保障观念。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商家的商业道德建设、树立社会诚信理念。

3. 提高技术水平, 加强质量管理

一方面, 我国的相关检验机构应提高检验技术水平。目前我国检验机构绝大部分是各级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附属机构。检验机构依赖于政府生存, 行政色彩浓厚, 缺乏独立生存能力, 且检验机构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 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 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提高检测机构的检验水平已经成为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当务之急。

另一方面, 中国的食品出口企业应该加快技术革新以及新技术的应用。食品生产一般不需要很高的技术要求。低技术产品的背后, 是劳动密集型优势。食品行业的这个特点使得中国很多的食品出口企业将价格竞争作为主要的竞争手段。再加上国内已有的检测技术和各种设备主要是针对成品的安全性检测, 对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够重视。针对一些对健康危害大而国际贸易中又十分敏感的污染物, 如二恶英及类似物、路丙醇和某些真菌毒素的关键检测技术, 包括为国际认可的高灵敏度、高特异性的仪器分析方法及现场监督用的快速筛选方法较为缺乏。针对目前国际国内外部经营环境的新变化, 食品出口企业应该改变发展思路, 将食品生产的技术含量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 尽快缩小技术差距, 调整生产方向, 以抢占市场先机。

4. 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一大批既有食品科学知识, 又掌握现代食品检验技术并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复合性专门人才。我国高校食品卫生与检测专业的招生规模较小, 毕业生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而高层次复合型食品安全监管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即便这些相关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进入对口的工作岗位, 一些人又由于各种原因转行, 使得食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因此, 中国必须尽快全面地培养能从食物种植, 到食物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能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人才。

中国政府、食品行业和社会民众应该树立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的观念, 建立健全中国食品安全体系, 尤其要促进技术进步, 才能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给我国出口带来的挑战, 取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 2005, (10) :45-48

[2]肖雅真李霞宋冀东:论中国食品出口如何冲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10 (4) :76-77

[3]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7.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 篇3

诸暨市国税局出口货物单证备案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 报关单号 发票号码 商品名称 出口日期 计税金额 存在问题情况 附 表 资 料 主营业务 预计年产值 约全年产量 生产厂房总面积 主要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数量:(台、套)、其他设备: 职工月均人数 2007 年申报出口退(免)税额 [万元] 预测2008 年出口退(免)税额(免抵额按上年比例)出口额 退(免)税税额 免抵 退税 出口额 退(免)税税额 免抵 退税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 企业签证: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企业类型填写外资生产、内资生产、外贸企业;

2、“2007 年申报出口退(免)税额”指企业所属期为2007 年1 月至12 月单证齐全退(免)税额,预测2008 年退税、免抵额按上年比例计算;

3、上列栏次不够填写的可增加附页。诸暨市国税局出口货物单证备案自查报告 附页: 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 报关单号 发票号码 商品名称 出口日期 计税金额 存在问题情况 检查意见:

1、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责令纳税人自检查之日起15 天内限期改正,并提交检查组人员复查,到期仍未改正的,按国税发 [2005]199 号文件规定依法处理。

2、检查人员: 企业签证: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企业类型填写外资生产、内资生产、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 篇4

(一)、备案资料。

1、出口企业须备案的资料: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购入购销合同和出口购销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出口货物INVOICE; 3)出口货物装货单(装箱清单)4)出口货物发票(国税)复印件

5)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象屿码头出品有(报关单备案清单)> 6)六联单(海运)7)空运单(空运)8)铁路运单(铁路运输)9)邮政运单(邮政运输)10)提单(大提单或小提单)注:以上资料不能造假

2、上述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填写“与原件相符”、“ 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和“加盖企业公章”。

3、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要求一致;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要求合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要求一致。

4、除上述五种资料外,其他资料不需要备案。

(二)、保管要求。

1、备案时间最迟应在退(免)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备齐。

2、备案单证统一存放在出口企业财务部门(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其他部门、企业业务员或个人保存)。

3、备案单证须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和专柜保管。

(三)、装订要求。

按月用线装订成册。并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封面》上填写好出口企业名称和年月。

(四)、关于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 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备案的装货单必须要有海关签章。

1、装货单与装箱单的区别。装箱单是集装箱运输的特有单证.是每一个出口集装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份单证.它是根据已装入箱内的货物制作的,记载着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资料、交 付方式以及箱内货物自内向外的积载次序,同时它也记载这些货物载体集装箱和运输工具船舶的相关货运资料。是船、箱、货结合的最初原始资料,是出口集装箱运输后续单证缮制的依据,是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业务单证。装箱单既有货运公司的统一格式也有企业 自行制作。而装货单是经海关认可并签章的关单,具有法律效力。

2、关于铁路或公路运输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一般情况下有海关签发的装货单。若海关不签发装货单,出口企业可凭盖有运输代理单位公章和出口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入库单暂时代替。

3、空运装货单问题。空运一般情况下没有装货单。企业可凭航空运输总单(签有海关放行章)和进仓单暂时备案。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 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 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 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40.中标证明通知书 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 44.废止文件目录

附件下载:附件.zip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 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附件12)。

3.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确有困难不能提供银行入账单的,可提供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齐并提供按月依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本条第(二)项第三款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四)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3),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件24)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5)。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件26),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核销时,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件2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 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④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 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十一、其他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退(免)税。

(五)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直接报关出口。

(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44)所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 篇5

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饮用天然山泉水(Q/TJX0001S-201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中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均为真实,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不实之处,我公司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我公司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四、我公司随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备案标准实施情况的询问、检查、核实、调查、跟踪评估等合法要求。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备案单位(公章)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 篇6

1 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及其通报情况统计

数据来源:联合国贸易数据库整理。

1.1 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出口情况

从表1及图1可以看出, 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出口类别主要是禽肉及杂碎、畜肉及杂碎, 近6年来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出口总额为61.47亿美元, 禽肉及杂碎、畜肉及杂碎总出口额分别为32.1亿美元和27.36亿美元, 占全部动物源性食品出口总数的66.87%。

1.2 动物源性食品标签的通报

1.2.1 WTO成员国动物源性食品标签通报情况。

根据对我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提供的TBT/SPS通报进行的统计, 2009~2014年WTO各成员国有关食品标签的通报共有2970项 (见表2) , 动物源性食品标签通报共有782条, 且占食品标签通报的比例从2010年的20.4%上升到2014年的29.6%。表现形式主要有标签标准通则和一般要求、健康声称、营养标签、原产地标签。其中标准通则365项, 一般要求221项, 其余的健康声称、营养标签和原产地标签成为动物源性食品标签通报的重点内容, 且通报内容的范围逐渐加大 (见图2) 。

1.2.2 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标签通报。

一是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标签主要出口国 (地区) 通报数逐年上升。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 (地区) 成员十分重视食品标签法规标准的制修订。近6年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国或地区对食品标签通报数量呈现总体上升趋势, 从2009年的29起上升到2014年的49起。尤其是日本近年来对此方面的要求逐渐严格, 通报数量最多, 且不断提升。二是不同种类产品通报比例各国或地区不同。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作为主要的通报国家 (地区) , 其通报产品种类比重不同 (见图3) 。例如日本在奶类、乳制品方面, 超过其他三地通报总数之和, 家禽类制品中的比例也占到47%;在肉制品分类下, 四地的通报比例相对均匀;家禽类制品中, 美国的通报比例达到29%, 超过欧、韩通报数量之和。

2 动物源性食品主要出口国 (地区) 食品标签管理体制

欧盟对于食品标签的立法分为欧盟层级和成员国层级, 欧盟层面上的食品标签由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 成员国层面上的食品标签由各国的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则表现为总体与个体的关系, 整个欧盟采取欧盟委员会统一管理, 各成员国分头监管的模式, 两个层级之间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 欧盟层级和各国层级之间对于动物源性食品标签合格评定的信息共享, 因此欧盟的标签壁垒更为严格。

美国采用多级政府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 各级政府负责其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所有食品, 并根据产品类别划分食品标签的监管职能。对于进口的产品同一行政部门可以采用连续性的包括每个产品流通环节的链式监管模式。在美国境内销售的除肉类和禽类以外进口食品 (包括带壳蛋类) 的安全、卫生和精确标识由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而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安全、卫生和精确标识则由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

“JAS法”、“食品卫生法”和“增进健康法”是日本食品标签管理模式的基础, 三部法律侧重点和角度不同, 在此基础上推出了专门的食品标签法案, 对紧扣的食品标签进行统一管理。例如食品标签中关于营养成分的内容则主要以“增进健康法”为依据。

韩国在食品标签的监管上实行官方与半官方相结合, 卫生安全厅和行业协会从结构上进行垂直管理, 部门划分明确。各部门下设具体管理局, 负责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 例如农林部内设农产品质量管理局、畜产品质量管理局和海洋渔业部, 负责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包括水产品及其标签方面对策的拟定、法律法规的制定、检验检疫等。

3 动物源性食品主要出口国食品标签壁垒的我国企业的对策建议

3.1 政府和行业协会层面

3.1.1 加强政府功能, 提供信息和便利条件。

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了解企业遭受食品标签壁垒的情况, 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行业商会等多种社会团体应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食品标签规定, 搜集全国企业碰到的食品标签技术贸易壁垒, 并通过各种途径, 例如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相关企业, 使得相关企业能从别的企业的壁垒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 减少食品标签技术贸易壁垒案例。

3.1.2 加强对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措施的帮助与指导。

检验检疫和商务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的联络, 通过开展联合调研、联合培训等方式, 加强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和需求, 并选择出口食品贸易量大的地区适时开展食品标签培训班, 设专人专职定期搜集、通报各类标签及其他类技术贸易壁垒的信息及通报, 提前避免企业发生贸易壁垒, 并在发生贸易壁垒的时候能给予最大程度的帮助和指导。

3.1.3 建立信息网络, 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建议建立多层次的动物源性食品标签信息获取机制, 通过官方通报、网络搜集、企业联系点等方式密切追踪国外动态和措施, 尤其对于上海市动物源性食品出口较多的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响应动态要密切关注, 通过多层次多渠道以建立统一的动物源性食品标签技术贸易壁垒的网络信息平台, 实现全市全产业信息网络资源共享。通过实施职能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 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联合应对机制。

3.2 企业层面

3.2.1 了解出口国的有关规定和规则。

动物源性食品出口企业要积极学习WTO/TBT规则, 并用有关条款和规则来保护自己, 在发货前要仔细确认, 防患于未然, 遭到壁垒的时候也要仔细对照规则, 以尽量保护自己并降低损失。同时食品出口企业也必须了解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要时刻警惕出口国对于标签的要求, 并引起重视, 成立专业团队来密切关注食品标签法规的修订和实施日期, 及时关注法规动态, 积极与客户沟通, 了解出口国最新的标签要求, 确保标签标示持续符合出口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积极向政府反映标签要求的变化及通报。

在出口食品前, 企业应通过多方渠道掌握出口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按照相关要求制作标签, 提高食品标签的质量。同时, 企业若认为食品标签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技术贸易壁垒, 可以向我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等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反映, 尝试通过国家政府部门之间的磋商努力解决有关问题。

摘要:食品标签壁垒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保护本国市场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动物源性食品标签占食品标签通报的比例逐年上升, 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标签主要出口国通报数也逐年上升, 主要出口国动物源性食品标签管理体制和要求对于我国出口企业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及其通报统计的基础上, 分析我国的出口及通报情况, 并比较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动物源性食品标签管理体制, 最后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动物源性食品,食品标签,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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