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2024-09-03

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精选8篇)

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1

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电网公司人才强企战略,深化专业技术(技能)资格考评制度改革,建立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专业技术(技能)职务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激发各类专业人员的聪明才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在江西省电力公司系统从事专业管理(技术)工作人员和生产一线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表明其具有可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专业技术资格分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职业资格(下称专业技能资格)是指通过政府认定的考试(核)鉴定机构,鉴定劳动者具备某一专业技能水平等级。国家职业资格分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第五条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制度是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对经资格审查、评审取得某一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或经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取得某一岗位技能资格人员的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职务聘任,并明确职责、聘期、工作任务、双方义务和权利、工资福利待遇等,采取聘书方式确定 1

聘任与受聘关系的一种制度。

第六条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以控制职数开展聘任工作。专业技术(技能)资格可低聘,不能高聘。

第二章聘任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从事各专业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员工,可参加本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

第八条 在生产一线(生产班站)工作并取得相应专业技能资格的员工,可参加本专业技能职务的竞聘。

第九条 参加专业技术(技能)职务竞聘的员工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与聘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技能)资格;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素养;

(三)近二年的绩效考核成绩均在B档及以上。

第十条 参加专业技术(技能)职务竞聘的员工除满足竞聘基本条件外,近二年业绩应符合以下条款之一:

(一)至少提出一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措施并被本单位或上级单位采纳,且为提出建议(或措施)的第一人;

(二)至少参加一项QC活动,并获得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奖励;

(三)在《江西电业》、《江西电力》同等级及以上刊物发表一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

(四)发现本单位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或生产运行设备重大隐患一次,并受到本单位表扬或奖励;

(五)在省公司或本单位范围进行本专业技术(技能)授课,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人员不少于35个课时/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1课时/年;

(六)负责或主要参与本单位重要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主要参与是指某项内容的主要撰写人);

(七)负责或主要参与撰写的技术分析报告、规程等被省公司采纳,在省公司范围内推广应用并获省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证明(主要参与是指某项内容的主要撰写人);

(八)负责或主要参与本单位或上级单位重大项目技术改造(设计、施工)、推广应用等(主要参与是指项目中子项的工作负责人);

(九)参加省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技能)竞赛(调考)并获奖;

(十)获得一项发明或实用性专利;

(十一)获得一项软件著作权;

(十二)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十三)获得一项省公司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聘期内,受聘人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津贴及省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待遇;

(二)有权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向主管领导或上级技术主管部室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聘期内,受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于企业,团结同事,服从领导,维护团队形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四)积极主动承担技术课题研究、专业技术(技能)革新与攻关工作,争当新技术、新技能研究和推广应用的标杆。

第四章聘任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成立由本单位领导、副总师,生产技术、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政工等部门组成的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职务聘任工作,研究决定聘任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工作考核小组,挂靠人力资源部,负责聘任管理和考核的日常工作。单位分管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领导担任考核小组组长,成员由部分中层干部和省公司级及以上优秀专家人才组成。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实行聘任职数限制。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数:高级职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现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的80%,中级职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现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的60%。

(二)专业技能职务聘任职数:高级技师职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现有高级技师资格人数的80%,技师职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现有技师资格人数的70%。

(三)江西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电力技师学院的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职数:高级职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现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的90%,中级职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现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的80%。

(四)初级专业技术(技能)资格人员的聘用比例和条件由各单位制定和掌握。

第十五条 制订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方案。

(一)各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及业绩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

(二)聘任工作开展前,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定岗、定编标准,按照省公司确定的各级别聘任比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聘任职数、任职资格条件、聘任范围和聘任程序,拟定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方案;

(三)员工根据自己取得的专业技术(技能)资格,填写应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格和业绩证明材料;

(四)按照细则和评价标准,由专业小组负责考核评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聘任人员并形成拟聘方案后,提交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一周。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拟聘方案提交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政工类由党委书记负责)实施聘任,并签订聘约,并在一定形式的会议上向受聘人员颁发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书。

第五章管 理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实行竞聘上岗,动态管理,每二年进行一次周期性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对已聘任人员的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分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实行业绩登记制度。凡具备第十条规定注明业绩的人员,由本人提交业绩证明材料,经业绩相关的基层单位专业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报基层单位人力资源部进行业绩登记。

第二十条 被聘任人员享受省公司规定的人才津贴及其他相关待遇。人才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经所在单位专业技术(技能)职

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解聘,并从解聘之日起两年内不予聘任:

(一)违法违纪受到司法部门追究、制裁的;

(二)在绩效考核中,考核成绩在C档及以下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五)考核发生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扣安全生产分值20%及以上的;

(六)考核期内发生严重违章现象,影响公司形象的;

(七)经本单位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评聘分开后,被解聘或未聘人员不再享受省公司规定的人才津贴及与专业技术(技能)资格相关其他待遇。

第六章附则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篇2

2010-05-19 1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保证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情况,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 ㈠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市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㈡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七条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具体制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

第八条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㈠一般应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㈡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㈢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受聘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㈠建立组织

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㈡制定方案 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1.公布竞聘岗位。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竞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进行公布;

2.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3.确定上岗条件。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及水平;

4.职代会通过聘任方案。聘任方案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聘任方案无效。㈢公开竞聘

1.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 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由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 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㈣对竞聘人员进行聘任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并作出聘任决定,或提出推荐、提名意见。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岗位需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其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按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在聘期内有效,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聘任。

第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第四章 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 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及保险待遇、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依据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统一的原则,统一使用《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九条 聘任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鉴证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二十三条 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

(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应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待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规定一定的待聘期,在此期限内,停发岗位津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政策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低聘、待聘、解聘等聘任事项;

(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津贴分配办法;

(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工资额度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任合同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

(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聘任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其它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可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企业和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0年企业工

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2010-07-1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属企业、中央、省驻唐企业: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唐山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5%;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8%;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重大意义。

在省委、省政府提出“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倡导下。我市职工积极响应,大力宣传,加快了企业提高工资收入的步伐。今年是最后一年,最关键,任务最重。工资收入的高低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改善职工生活,缩小收入差距,提高职工群众的满意度,将是我们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收入分配领域的首要任务。因此,我们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增加职工工资,把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落到实处。

三、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各企业要根据工资宏观调控目标,分类调控,指导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对于经济效益好或增长快的企业如煤炭、钢铁、金融等行业,工资增长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上线;经济效益较好或上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全市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工资增长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其他企业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确实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

四、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工资来源。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增加协商工资;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历年工资结余列支,不足部分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建立完善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和市直企业要把落实工资指导线与企业经营者收入联系起来,企业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按同比例扣减。为职工增加工资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要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预警通报制度,对有经济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或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两类企业定期予以预警通报。要结合每年开展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情况的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选部分企业跟踪监控。

〇一〇年六月一

二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发表日期:2011-8-30 18:41:42 新闻来源:

1、目的:为了确保医疗质量,体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根据医院医疗发展的需要,根据我院专业技术队伍快速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倡导的职称工作要实行“评聘分开、考聘分开”的原则,实行医院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制,以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和医院内部聘任相分离的目的。

2、聘任条件:(1)、基本条件

①、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医院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②、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③、具有相适应的学历。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2)、具备条件

①新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工,在岗位设置许可且取得的技术资格和所从事工作相符的情况下,符合以下相应条件的,方可申请新一级技术职务的聘任。

正高:符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要求的在学分、论文及其他方面的条件; 副高:符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要求的在学分、论文及其他方面的条件;

中级:师级任期内在市级或以上专业发表或交流(非医学专业除外)论文1篇、计算机、英语、公共课等符合要求,其中临床医生另需提供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上述职称人员近3年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注: 1)“近3年”的时间计算界限是指聘任当年前的3个自然年,如2010年申请聘任,则指2009、2008、2007年。

2)计算机、英语、公共课、规范化培训详细规定如下:

计算机:全称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考试》。考试形式为人机对话。晋升中级职称需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晋升高级职称(含副高)需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在晋升下一级职称之前有效。

英语:全称《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具体分为A、B、C三级,分别对应晋升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卫技人员应选择报考卫生类相应等级,非卫技人员应视从事岗位选择报考综合或理工类相应级别,合格证书在晋升下一级职称之前一直有效,其中国家规定的属免考范围的可免于该项考试。

公共课:全称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考试》,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考试内容每2年左右变更一次,证书有效期2年,晋升中级以上人员应按时报考。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指台州市医学考试中心主办的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晋升中级职称的临床医生需具备该项条件,有效期为2年。

文章:文章需在有国家正式刊号的杂志或期刊发表(增刊发表不予计算),省级及以上交流性质的文章需完整收录在正式装订成册的论文集内,并配有相应封面与目录(节选或部分摘录的不予计算),二级及以上杂志目录参照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目录(2010年修订稿)》执行。考虑政策变更的过渡性问题,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发表的,可参照2009文章的聘任要求。

工作量的要求:受聘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该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履行好职责,并在各自的岗位上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教学工作的要求:受聘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要在做好临床工作的同时,原则上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包括带教见习、实习生、进修生等。

职业道德的要求:受聘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如在聘前发现有不良职业道德问题以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延聘或不聘。

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要求:受聘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原任期内应在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方面作出积极的贡献。如聘前在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方面有不良表现,则视情节轻重予以延聘或不聘。

②新取得技术职务的职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按原技术职务进行聘任。③聘任方法

1)院部每年分别成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院部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人事科提供拟聘对象的工龄、任下一级职务年限、学历、行政职务、考核、业务工作量、先进荣誉、论文、科研工作等资料,职能科室对拟聘对象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团结协作内容作出评价,聘任委员会根据拟聘对象的基本情况作出综合审定。2)公示:经聘任委员会确定的拟聘对象在医院的网站上公示一周,以接受医院职工的监督,职工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向院部领导反馈。

3)院长聘任:以公示无异议的拟聘对象(包括有异议,但经纪检监察室机构核实确认不影响聘任的拟聘对象),由人事科报市人事劳动局核批后,交院长签发聘任文件,并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4)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高级职务聘任工作一般在1-2月份进行,中级职务聘任工作一般在11-12月份进行。

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3

办法

为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以“积分制”的量化结果聘任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及职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教师教龄一年积0.1分,校龄一年积0.1分。

第二条:本科学历积3分,专科学历积2分,专科以下积1分。

第三条: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自资格认定后,每履职满一年(当年履职考核为称职或优秀)积5分;现专业技术职务自资格认定后,因岗位原因低聘,满一年积4分。

第四条:现专业技术职务自资格认定后履职考核每获“优秀”一次积0.3分;教育管理及教学方面,受我校表彰一次积0.3分;受 镇中心学校表彰一次积0.5分;受 镇政府表彰一次积0.6分;受县教育局表彰一次积1分;受县政府表彰一次积1.2分;受州教育局表彰一次积1.3分;受州政府表彰一次积1.5分;受省教育厅表彰一次积1.8分;受省政府表彰一次积2分;受教育部表彰一次积2.5分;受国务院表彰一次积3分。

第五条:现专业技术职务自资格认定后,在我校担任班主任一年积0.2分,担任年级组长、党政工团负责人、教研组长一年积0.3分,担任学校行政领导一年积0.5分(不累加,取最高分)。

第六条:在达到条件的情况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及职

级的聘任优先聘任学校行政领导;其他教师以量化积分为依据。若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资格的人数多于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中按量化积分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聘任。当最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出现量化积分相同时,由学校行政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集体投票决定聘任。

第七条: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少而未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学校实行高职低聘,接受高职低聘的教师,在达到岗位说明书聘用条件时,聘任岗位按低聘岗位最高级聘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4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QG/CEJ01.11-201

3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技术管理和科技创新,更好地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制订本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办法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及任职条件、聘任组织和程序、技术津贴、聘后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聘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2.1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2.2公司根据承担的生产经营职能的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设初级(含高级工)、中级(含技师)、高级(含高级技师)、责任工程师(责任技师)。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

3.1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工)

3.1.1聘任条件:

a)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的专业工作,大专毕业生经过三年以上专业工作,中专毕业生经过五年以上专业工作,并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级职务的,跨专业、跨系列的延后一年;

b)参与公司级或主持完成部门级一项以上课题调研、QC攻关等工作,或在技术开发、应用、生产经营、服务等方面作出一定成绩;或实际参与的项目获公司专业技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或实际参与的项目或引进技术、应用其它的成果,年均创经济净效益 2万元以上。

c)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公司同类人员中处于较高水平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能力和敬业精神,近二年内,无违法乱纪,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未出现技术、质量、设备或安全事故。

d)每年至少有一项(篇)成果(论文)参与公司评审并获三等奖以上,或三年内曾在市级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技术(管理)论文。

QG/CEJ01.11-201

33.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

3.2.1聘任条件:

a)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受聘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所在岗位任职满二年。

b)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所在单位同类人员中处于较高水平,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能力和敬业精神。

c)主持和组织的项目的成果应用,提高了公司某一环节的运行可靠性或产品质量;或直接对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成效或者对企业社会效益产生一定影响的;或两年内实际主持的项目获公司专业技术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实际主持的项目或引进技术、应用其它的成果,年均创经济净效益 5万元以上。

d)近二年内,无违法乱纪,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未出现技术、质量、设备或安全事故。e)每年至少有一项(篇)成果(论文)参与公司评审并获二等奖以上,或三年内曾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技术(管理)论文。

3.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

3.3.1聘任条件:

a)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受聘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相应执业资格,所在岗位任职满三年。

b)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所在单位内同类人员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能力和敬业精神。

c)主持过所在单位的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目标;或在所在单位的重点工程的建设、运行或事故抢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和组织的项目的成果应用,提高了所在单位系统运行可靠性或产品质量;或直接对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大成效或者对企业社会效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或两年内实际主持的项目获公司专业技术成果一等奖及以上;或实际主持的项目或引进技术、应用其它的成果,年均创经济净效益 8万元以上。

d)近三年内,无违法乱纪,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未出现技术、质量、设备或安全事故。e)两年内至少有1篇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技术(管理)论文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五年内曾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技术(管理)论文。

f)每年至少有一项(篇)成果(论文)参与公司评审并获一等奖以上。

3.4责任工程师(责任技师)

3.4.1聘任条件:

a)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受聘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相应执业资格,所在岗位任职满三年。

b)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所在单位内同类人员中处于领军水平,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能力和敬业精神。

c)主持过所在单位的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目标;或在所在单位的重

2QG/CEJ01.11-201

3点供排水工程的建设、运行或事故抢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和组织的项目的成果应用,提高了所在单位系统运行可靠性或产品质量;或直接对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大成效或者对企业社会效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或两年内实际主持的项目获集团专业技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或实际主持的项目或引进技术、应用其它的成果,年均创经济净效益 10万元以上。

d)近三年内,无违法乱纪,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未出现技术、质量、设备或安全事故。e)两年内至少有1篇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技术(管理)论文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五年内曾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技术(管理)论文。

f)每年至少有一项(篇)成果(论文)参与公司评审并获一等奖以上。

4聘任组织、程序

4.1公司成立由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由综合办负责日常工作。

4.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职责:

a)制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标准;

b)组织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晋升评审;

c)组织对公司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提出拟聘人选;

d)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成果、论文;

e)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

4.3聘任程序

4.3.1公司公布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数量、岗位职责及应聘条件。

4.3.2应聘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应聘申请表》提出申报,并提交任职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发表或技术成果情况和对下级及有关职工的专业技术教育情况等。

4.3.2.1破格申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公司主要业务骨干,有专长和经验,成绩显著;

b)有专业论文在省级以上相关刊物上发表或技术成果在省级以上学术会上获奖;

c)对推进公司技术进步或专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d)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职业科技带头人、技术能手、岗位标兵等荣誉称号;

e)其他经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认定的。

4.3.3对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履行聘约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

4.3.4由公司综合办收集、整理和审核相关资料,对应聘人员提出详细的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和理由,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确定拟聘人员。

4.3.4.1平聘:平聘人员须同时满足岗位设置需要和专业技术工作年度考评称职。

4.3.4.2高聘:对于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实行低职高聘。

QG/CEJ01.11-201

34.3.4.3低聘:在聘任过程中,对虽具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因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设置限制、工作业绩一般,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合格或专业不对口的可以高职低聘。

4.3.5拟聘人员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

4.3.6对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综合办发聘任文件。

5技术津贴和奖励

根据所在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对被公司聘任为初级以上技术职务的职工(公司年薪制干部职工除外)给予技术津贴,全日制应届研究生录用人员及被聘为责任工程师(责任技师)、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集团拔尖人才的按集团规定执行。技术职务津贴标准如下:

6聘期及考核

6.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年。对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承担重大科研、技改项目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聘期。

6.2考核

6.2.1 考核方法:

a)考核由公司综合办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综合评价认定。

b)考核分定性考评和定量考核两部分,定性考核基本程序为本人专业述职,所在部门(单位)考核评价及民主测评的结果,占考核分的50%;定量考核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组织对其专业技术水平考核(技术成果、专业论文),占考核分的50%。

c)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评价认定。

6.2.2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履职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a)优秀: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

b)合格: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

c)基本合格:德、能、勤、绩一般,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

d)不合格: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约,责任心不强,工作有较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4QG/CEJ01.11-201

3影响的。

6.2.3考核结果的使用:

a)考核为“优秀”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直接续聘的资格;对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集团拔尖人才或首席工程师(技师)。

b)考核为“合格”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c)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暂缓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限期提出整改措施,视整改情况,决定其是否续聘或推荐晋升;

d)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限期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否具备续聘的资格,或予以解聘、低聘、调整工作。

6.2.4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聘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

7附则

7.1个人申请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术等级不受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级别高低、数量及岗位类别的限制。

7.2凡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非经本公司推荐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不予承认。

7.3除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可按参与人员的前三名全额计算、取得市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可按参与人员的前六名全额计算外,其余与人合作的文章每篇按1篇/合作人数计算。

附加说明:

本制度经一届四次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总经理2013年4月批准,2013年4月实施。

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5

【发布日期】2000-03-03 【生效日期】2000-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事厅二000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以聘任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聘任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编制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定和调整,并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第六条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结构合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要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设岗的具体办法依照原辽宁省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意见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办法,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尚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五)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聘任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程序是:

(一)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聘任申请;

(三)单位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一定的竞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情况、用人要求,确定受聘人员;

(四)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单位公布聘任结果。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

第四章 聘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以签订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任合同文本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任期)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聘约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确需更改的,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聘约期满时,聘约即行终止。经聘任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签订聘约。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一)不能履行聘约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考核不合格;

(四)严重失职、渎职;

(五)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续订和变更聘约,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具体办法参照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3号)执行。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全面考核,考核可分为政治方面的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工作实绩,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执行任期考核标准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任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各单位一般应成立由领导、人事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的考核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评价表》,并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结果等次的意见;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填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备案登记汇总表》,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以低职高聘或续聘;合格者可以续聘;不合格者应予高职低聘或解聘。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6

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电视台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内人社办发

[2012]73号)和《内蒙古电视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岗位聘任实施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视人字[201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台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台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一、对于目前已聘任(编制内职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本次岗位聘任中保持原有聘任职务,不降级聘任。同时,符合岗位说明书中相应级别岗位聘任条件的可申请聘任相应级别岗位。

二、业绩、现聘职务的聘任时间、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和年龄等因素作为聘任的综合参考指标。

三、对现工作岗位与申请聘任岗位相符合的人员优先考虑聘任。

四、对即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尽量优先考虑聘任。

五、在高一级别岗位竞聘中未获聘任的人员将顺延至低一级别岗位竞聘。同级别中,对已取得更高级别职称的人员优先考虑聘任。

六、获全国个人奖项者可考虑破格聘任到高一级职务。

七、职称聘任原则上不允许越级参聘(例:张某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此次只可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但可优先考虑聘任。

八、关于调入人员有关问题:

1、对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调入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间以调入电视台时间为认定依据;如以人才引进原因调入电视台的人员,提供办理人才引进时的原始材料,可按取得资格时间认定。

2、从电台、广播电视报社和广播电视学校等单位调入人员的职称聘任级别和年限等问题按照局人教处认定的聘任级别和年限执行。

九、处级以上干部岗位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即“双肩挑”)的有关精神执行,不占此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数。

十、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岗位聘任的工作安排,此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时间截止为2011年8月前取得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内蒙古电视台

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7

关于印发《龙岩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聘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龙岩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龙岩学院高校教师类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2.龙岩学院实验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3.龙岩学院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专业类和公共服务类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龙岩学院 2014年12月23日

(一)合格

1.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道德观念强,廉洁自律,工作负责,熟悉业务,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2.完成既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书”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职务的“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二)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的,为不合格: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组织纪律性较差,经常迟到早退脱岗,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2.工作责任心不强,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3.有师德“一票否决”行为(具体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4.受到效能告诫、诫勉、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或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未完成既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书”或未达到学校“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6.在管理岗位工作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管理职务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聘期考核管理的实施

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管理的实施充分体现校、院(部)两级管理的精神,在学校制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各二级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管理工作在校聘期考核组的指导下,各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聘期考核管理组织及职责 1.校聘期考核组

校聘期考核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人员及校学术委员会代表、教学委员会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具体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校聘期考核组主要职责:负责审议各类应聘人员聘期考核。2.单位聘期考核组

单位聘期考核组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成员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组长一般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各单位聘期考核组成员数量不少于7人,成员数量应为奇数,教师代表每年从本单位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中抽签产生。

学校管理人员、学生思政教师聘期考核组的组成由校长办公会分别确定。

单位聘期考核组主要职责:制定本单位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实施细则;对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聘期考核;研究处理本单位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并将相关意见报人事处汇总。

(二)二级单位实施细则的制定

1.单位聘期考核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2.实施细则在本单位职工大会上通过后,报学校备案。

(三)聘期考核管理工作的开展

1.学校根据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和对应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基本要求,安排各单位教学、育人、社会实践和教研科研业绩等年度工作任务。

学校安排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具体办法在《龙岩学院绩效管理办法》中明确。

附件1:

龙岩学院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期

考核基本要求

为全面推进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龙岩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各类岗位特点,制定本考核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考核基本要求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

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一)助教 1.教学工作

能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聘任助教三年以上的每学年实际完成不少于14个标准学分;聘任助教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每学年实际完成不少于12个标准学分(包含听课),并担任一名教授或副教授的助教,听1门课程。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每学年不少于48学时。2.育人工作

聘期内指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导师、学生党支部委员、党总支委员等半年以上;每年参与学生活动不少于2次。

3.社会实践工作

聘期内须参加社会实践脱产1个月或非脱产累计3个月以上(公共课教师时间减半。含带队实习指导、本专业实践、思政理论课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社会调查、挂职锻炼、社会兼

职等,下同),提交社会实践总结报告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4.教研科研业绩

聘期内教研科研工作量分达9分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研科研工作量分达3分以上。

(二)讲师 1.教学工作

承担2门以上(长期承担公共课的教师除外)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1门为本科生或专科生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同时,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和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等;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实际完成不少于14个标准学分。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每学年完成不少于6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2.育人工作

聘期内指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导师、学生党支部委员、党总支委员等半年以上;每年参与学生活动不少于2次。

3.社会实践工作

聘期内专任教师须参加社会实践脱产1个月或非脱产累计3个月以上,须提交社会实践总结报告1篇(字数不少于4000字)。聘期内取得“双师型教师”任职资格视同完成社会实践工作。

4.教研科研业绩

聘期内教研科研工作量分达12分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研科研工作量分达6分以上。

(三)副教授 1.教学工作

三、其他

(一)有关教研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按《龙岩学院教学研究工作量计算办法》、《龙岩学院科学研究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二)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研科研业绩要求的基础上,教师可以用教研科研业绩超出部分抵教学工作量(视为工作任务要求,不作为超工作量业绩),但必须完成本职务教学工作量要求的一半以上。

(三)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要求的基础上,教师可以用教学工作量超出部分抵教研科研业绩(视为工作任务要求,不作为超工作量业绩),但必须完成本职务教研科研业绩要求的一半以上。

(四)教研科研业绩与教学工作量互相对抵的换算公式为:教研科研业绩的1分=教学工作量的1标准学分。

(五)在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

1.特聘教师岗位的教学工作量不作具体规定,科研工作量减免50%。

2.院(部)行政正职领导,公共服务系列申请教师职务聘期考核减免50%教学工作量。院(部)行政副职领导减免40%教学工作量。院(部)助理减免30%教学工作量。

3.院(部)其他人员减免教学工作量由党政联席会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院系助理减免的工作量。工作、待遇等安排由单位自行决定。

(六)本文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研究项目或取得成果,未作特别说明的,均要求本人排名第一(或主持人);教科研业绩未列入项目或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下同)

附件2:

龙岩学院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

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为全面推进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根据《龙岩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各类岗位特点,制定本考核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考核基本要求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人员。

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一)实验员

完成单位布臵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

(二)助理实验师

1.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维护管理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及公共服务平台工作

(1)完成单位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量,维护、维修、管理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及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或者参与指导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2)参与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及公共服务平台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日常检修维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3)参与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任务,参与拟订建设方案,能独立承担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4)聘期内须参加社会实践脱产1个月或非脱产累计3个月以上,提交社会实践总结报告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2.实验教研科研业绩

314

附件3:

龙岩学院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专业类和公共 服务类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为全面推进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的管理、服务队伍,根据《龙岩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各类岗位特点,制定本考核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考核基本要求适用于我校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人员(含管理岗附设专技人员)和从事图书、资料、档案、出版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一)初级职务

完成单位布臵的工作任务。

聘期内教研科研工作量分达3分以上。

(二)中级职务 1.岗位工作

完成岗位职责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结合本岗位工作撰写个人工作总结(不少于2000字)和调研报告(不少于3000字)各1份。

2.教研科研业绩

聘期内教研科研工作量分达6分以上。

(三)副高级职务 1.岗位工作

完成岗位职责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结合本岗位工作撰写个人工作总结(不少于3000字)和调研报告(不少于4000字)各1份。

2.教研科研业绩

聘期内教研科研工作量分达12分以上,其中至少发表本专业C类论文1篇。

(四)正高级职务 1.岗位工作

完成岗位职责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结合本岗位工作撰写个人工作总结(不少于3000字)和调研报告(不少于6000字)各1份。

2.教研科研业绩

聘期内教研科研工作量分达24分以上,其中至少发表本专业B类论文1篇。

三、其他

有关教研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按《龙岩学院教学研究工作量计算办法》、《龙岩学院科学研究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8

“>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2007-02-09 07::

42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

(冀职改字【200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确保有序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实绩、注重水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综

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省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资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推荐: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凡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或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员;

(五)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申报推荐程序

第七条 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组织

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的实施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负责申报人员的考核。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申报推荐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

依据省规定的申报评审资格条件,申报人员逐项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量化表》,所填内容要客观、真实。

(三)公开述职

考核小组组织申报晋升人员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简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工作实绩。

(四)考核答辩

考核小组组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并组织答辩。

(五)考核评议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中有关内容,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六)量化赋分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考核评议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

(七)综合排序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排序。

(八)确定人选

单位领导依据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四章 申报推荐结果公示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严格按照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对控制申报数额的系列要公示申报数额情况;

2、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工作总结及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等材料;

3、量化赋分和综合排序结果;

4、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的申报人员名单。

(二)公示要求

1、公示时间一般为五――十天;

2、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便于查阅、监督;

3、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来访接待及情况汇总等工作;

4、公示单位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意见”栏中如实填写

公示结果。

(三)公示结果的使用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不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系伪造、剽窃他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两年内不允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组卷及材料报送

第九条 各单位经公示确定申报人员后,要组织申报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组卷: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组卷顺序

1、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

3、有效期内的《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和《全国或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分别贴在评审表内);

4、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5、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

6、离退休人员延退手续;

7、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8、最高学历证书;

9、各种奖励证书;

10、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有代表性论文(论著)(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11、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般不少于1500字);

12、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申报材料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及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外,其他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内容填写要准确,字迹要工整,装订要规范。

2、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并填好《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贴在申报材料卷封面上。

3、申报评审材料中所需提供的复印件一律要由所在单位审档人签字、盖章。

4、各单位在报卷时要一同提交《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

(三)申报材料报送

依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查后,被确定申报晋升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各级人事部门分别报送相关评委会评审。

1、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经省直各部门和各市职改办初审后,报送省职改办复审,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2、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由省直各部门和各市职改办审查后,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3、申报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由省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职改办审查,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评委会

评审。

4、驻冀中直单位申报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属地管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持上一级人事(组织)部门出据委托评审函,送当地市职改办审查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持省部级人事(组织)部门的委托评审函,报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5、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及驻冀中直单位按省职改办规定的时间、地点由人事职改部门派专人将申报晋升人员的评审材料一次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一篇: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应届毕业生求职信下一篇:天真善良的小女孩小学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