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入输出合同样板

2024-07-29

劳务输入输出合同样板(共2篇)

劳务输入输出合同样板 篇1

一、大力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一)将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维护权益三位一体作为劳务输出输入工作的总抓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有机结合。

(二)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工作。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作为职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生长点,重点规划,统筹部署。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农民工择业需求,有针对性地传授专业技能,培训一大批符合企业需求、具备相应技能的农村劳动者。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的作用,整合各种资源,建立一批农民工技能培训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就业信息对职业培训的引导,“以输出带培训,以培训促输出”。

(三)加强和改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实施春风行动,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进城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信息渠道,规范发展各类劳务输出组织,搞好劳务输出服务。搞好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维护求职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逐步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五)指导具体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服务实体搞好培训、服务、维权三个环节的衔接,使三者有机结合。在劳务输出工作中积极创造和大力推行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并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加以引导、鼓励和支持。

二、切实加强输出、输入双向对接

(六)推动输出地和输入地政府之间、职能部门之间、工作实体之间,围绕培训、服务、管理和维权等方面工作,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建立双向对接的渠道和机制。

(七)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劳务输出输入交流平台,为各类劳务输出组织和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直接交易提供便利。

(八)指导民间机构加强对接,鼓励输出地和输入地劳务公司、培训机构等市场经济组织间开展多形式协作。

(九)研究制定劳务协作的相应制度,建立必要的激励约束督促机制。

三、制订和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十)结合完善再就业政策,研究制订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合理确定他们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十一)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职业介绍补贴与就业服务效果挂钩的机制,运用政府购买成果、招投标、培训券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道德风险。

四、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十二)充分调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劳务公司、职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鼓励和引导他们大力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十三)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农村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后续服务,逐步将自发外出人员纳入组织化轨道。

(十四)发挥农村劳务经纪人的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五、努力打造劳务输出输入品牌

(十五)抓品牌是搞好劳务输出输入工作的重要抓手。鼓励各地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品牌的扶持,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检验、能够在区域乃至全国叫得响的劳务品牌和劳务输出输入服务品牌。

(十六)加大对劳务品牌和劳务输出输入服务品牌的宣传与推介,用品牌的良好声誉带动劳务输出工作质量的`提高。

六、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建设

(十七)重视发挥县一级党委、政府在劳务输出工作中的作用。劳动力输出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建设作为推动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措施。我部将根据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推荐,于年内确定一批国家级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并加强相关指导。

(十八)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的指导和支持,将劳务输出政策的制定贯彻和工作的推进落实抓细抓实。指导示范县在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县乡就业服务体系,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搞好与输入地以及用人单位的双向对接,大力发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十九)充分发挥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的典型引导作用,及时提炼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做法,加强对其他劳务输出县的工作指导,使劳务输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多的地方开花结果。

七、搞好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输出工作

(二十)认真贯彻国务院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68号),贫困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主动与扶贫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扩大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培训规模,有效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做到“培训一人、输出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

(二十一)指导培训机构切实提高培训质量,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积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加强对学员的就业服务,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后稳定就业,大力维护贫困地区转移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加强与扶贫部门合作,建立定期协商制度。有条件和有必要的地方,共同成立专门领导小组。

八、进一步夯实劳务输出工作基础

(二十三)强化对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劳务输出输入工作的资金投入。劳动力输出数量较大的地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92号)要求,成立专门领导机构。

(二十四)制定劳务输出专项规划,建立劳务输出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加强督促和考核。

(二十五)研究制订推动劳务输出输入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有关制度建设,规范有关业务流程,为劳务输出输入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十六)加强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滤布并发挥村信息员作用,构建农民外出就业的可靠信息渠道。

劳务输入输出合同样板 篇2

发包方:(甲方)金

分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就本项目部分工程劳务施工承包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结构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包 清 工

1.5开工日期:。完工日期:。1.6质量标准: 长城杯

1.7现场管理标准: 北京市文明现场 第二条:合同价的确定:

2.1按建筑平米单价承包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计算。2.2现场所涉及零工签证大工按 35(元/人工)计算、小工按 28(元/人工)计算。2.3其它方式:达不到以上标准则实行总价向下浮动的原则结算,即:工期 2 元/m,质量 1 /m;文明安全施工 1 元/m。第三条:分包合同涵盖工作内容:

第四条:甲方责任

4.1甲方负责在本工程中行使管理权,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及协调工作,承担管理责任。4.2提供本工程必要的施工做法资料及技术安全交底和相应图纸。4.3负责编制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4.4按照地方法规及总包方要求对乙方的管理、工作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4.5及时反馈工程变更、洽商记录。4.6负责安排好乙方职工的食宿工作。

4.7如因总包方或业主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停工通知。

222第五条:乙方责任:

5.1遵守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一切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的自身管理工作,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并做好总包方和其它分包商的配合工作。

5.2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具有允许在北京施工的一切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责任有乙方负责。5.3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本分包自身职工的安全工作,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5.4对自身所施的现场文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负全部责任。

5.5乙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生的施工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所造成的返工、修补的全部人工、工期、材料责任费用。

5.6乙方拟定进场施工人数必须满足总包方及业主施工进度要求。

5.7乙方的一切手头生产施工工具用具、办证费、车旅费等已含在合同价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费用要求。

5.8对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窝工、停工,乙方应予理解,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和补偿要求。

5.9乙方就自身完成的工作必须按甲方的签证要求及时会签,作为最终结算凭证。5.10其它约定的责任。第六条:材料供应及现场管理

6.1乙方施工所需要的全部材料5.7条除外,均由甲方供应。

6.2乙方所需各种材料均实行领用制,用量依据定额或双方议定用量。超过则罚款。6.3乙方所需各种材料应预先提出计划申请,经甲方有关部门审定后方可领用。6.4各种材料的使用应与图纸相对应,否则损失由责任方负责。第七条: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管理

7.1乙方须建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设专职质检员控制每道工序,确保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7.2施工期间,经甲方检查,如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出返工或停工要求,乙方应负责返修,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拨付工程款时从工程款内扣减。

7.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总体进度计划,乙方确保施工的相对稳定,如因乙方施工人员更换频繁或施工人数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范围或劳动力进行调整,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4当乙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依然达不到工期、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施工队伍,或终止与乙方的劳务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在一周内退场,并承担一切损失。

7.5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协定的工期完成,若有违反,甲方根据分包结算总价进行处罚,每拖 延一天,罚款3000元,最多不超过总价款的10%。

7.6乙方在施工中所受的处罚由财务处在当月的生活费中扣除.第八条: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

8.1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书面安全交底,订立职工安全协议保证书,以及按甲方要求办理各种证件,三级教育卡,职工花名册,安全试卷,不按要求办理按乙方到工地最高峰人员计算,每人120元计算,由甲方代办。

8.2乙方须遵守甲方各级安全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甲方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施工的分包单位勒令停工及罚款。

8.3乙方在施工前必须与甲方另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应。

8.4服从甲方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北京市《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的要求。

8.5施工过程中严禁打架斗殴及偷窃行为,打架斗殴者处以各方最低2000元及以上罚款。偷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由其本人及其所在队组承担,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因所发事由造成大甲方或其他部门的处罚由其所在队组承担。

8.6工程施工现场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医疗费在壹万元以内由责任方或乙方自己承担,超过壹万元的由乙方(或责任方)和甲方各承担医疗费的一半。第九条:用工管理

9.1乙方使用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有关规定的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供花名册,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9.2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将其签有实名和按有手印的委托书(即:委托乙方发放本队施工人员的生活费及每月、年终工资等)提供给甲方.9.3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的生活费及每月、年终工资等一切费用必须由其受委托人(即:乙方)发放.9.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无故停工、罢工,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有乙方承担。第十条:协议价款的调整

10.1本分包协议价款为固定价,执行第二条款,不因其它任何原因再作调整。

10.2由于乙方要求对施工内容进行更改或变动,经双方协商可作调整并及时办理调整款补充说明,得到有关部门确认。第十一条:工程款(进度)支付

11.1劳务费的支付按月支付工人生活费100元/人,工程全部完工后经总包方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后,除保修款外的余款年终一次结清(根据业主付款情况比例留款)。所有付款、甲乙双方用工、用量及其它费用款项均以双方代表签字生效(除罚款及现场物品丢失和回收不全扣款除外)。

11.2乙方所收分包工程劳务费时,必须提交职工签名的劳务工资分配表,否则甲方不予兑现。11.3若乙方在施工中途停工结算,则按合同价款的70%作为最终结算,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北 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后,按30元/定额工日结算.第十二条:保修

分包方必须对已完的分包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期一年),承担保修过程中发生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维修费用,损失及相关责任,若乙方未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将从预留款的5%保修金中扣除。第十三条:工程分包

13.1由于分包方的原因(施工力量不足,质量、速度达不到所承诺的标准),甲方有权将部分工作量指定给其它施工队伍施工。

13.2本工程乙方所承包范围内(除甲方要求外)工作量,乙方不得再分包,否则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且再分包部分任何责任和费用甲方均不予承认,并对分包方的再分包部分工作量进行金额不等的处罚。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和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乙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所约定的各项条款执行。对本协议所约定的各条款,乙方如有违反,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社会影响。

15.2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条款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第十六条:其它事项的约定

第十七条:合同和签订

17.1本合同自订立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款全部支付后终止。1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第十八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约定补充协议。

发包方: 分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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