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2024-06-01

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精选7篇)

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1

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定银行授信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五类资金,不得进行委托贷款,且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银行也不得为委托贷款承担信用风险。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除了个人、一般企业外,委托贷款委托人表面上以券商、基金资管子公司为主,但很多是充当银行通道,银行才是真正的资金提供方和风险承担者。而新规的目的,可能是在降低银行风险的同时,堵住银行借助委托贷款规避监管的通道。

“新规执行后,券商、基金子公司会变得很难。”一家股份制银行投行人士说,由于《办法》一定程度上堵住了银行资金进入委托贷款,银行会丧失很多相关收入。而在短期内,唯一受益的就是信托公司。

委托贷款变异

华南某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由于不具备放贷资格,除了个人、一般企业外,券商、基金资管子公司已成为委托贷款主要资金来源。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由于项目、资金等均来自委托人,委托贷款收益颇为丰厚,颇为各家银行看重。据上述投行人士介绍,目前银行委托贷款年化费率在0.1%~0.3%之间,平均约为0.2%。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上述华南股份行人士说,委托贷款本来是纯粹的代理业务,银行提供通道。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已经变异,成为银行规避监管的通道。

据上述股份行人士介绍,银行通过委托贷款进行表外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表内授信资金和理财资金。由于受政策限制,一些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银行便先向一家企业贷款,然后又通过这家企业,以委托贷款的名义向有需求的企业贷款。此外,由于贷款集中度限制,一些小银行也会将贷款拆分,做成委托贷款。

而利用理财资金进行委托贷款,也有两种方式。上述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之前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受限后,银行之间互相合作,以委托贷款的名义间接投资非标资产,但这种模式已被监管叫停。在此情况下,券商、基金资管子公司在委托贷款中的作用开始显现。其操作流程是:券商、基金资管子公司设立资管计划,银行以理财资金认购,最后再回到银行,变成委托贷款。

该投行人士表示,通过这些方式做的委托贷款,很多都进入了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和落后产能等领域,这都是国家政策不允许的。

而正是因为如此,《办法》规定,银行不得为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债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来源不明的资金等五类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监管新规执行后,资金来源受限,委托贷款规模可能迅速萎缩。”上述投行人士说。

监管意图何在

按照《办法》,办理委托贷款时,银行只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若违规代为承担风险,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实施处罚。

“如果是真正的委托贷款,银行基本不承担风险,有的委托贷款,连合同文本都是委托人提供,银行只需要监督后续资金使用和还款,可以说是坐地收钱。”某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对《第一财经日报》说,但通过委托贷款进行的表外业务,银行不但要负责全部业务流程,还要承担贷款风险。

最近几年来,委托贷款规模快速增长,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央行1月15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2.51万亿元,占比为15.2%,同比高0.5个百分点。

而规模巨大的委托贷款中,究竟有多少资金来自银行,目前尚无权威统计数据。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资金规模的不断增加,银行承担的风险也在增加。

“看起来整个流程都在外面,通道方只赚一点通道费,包括贷款审批在内的所有流程,都要银行来做,如果发生风险,最后只能由银行来承担。”上述股份制银行投行人士说,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住银行风险敞口扩大。

与此同时,监管层可能亦有进一步压缩影子银行的意图。有业内人士分析称,银行通过委托贷款绕道表外的通道堵住后,在市场需求仍然存在的情况下,会逼着券商、基金资管子公司直接进行债权类业务。

而这并非全无可能。上述华南股份行人士介绍,除了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此类机构还可以通过受让各类受益权,开展债权类业务。从2014年开始,已有此类机构开始绕开银行,通过受让受益权,用资管计划直接投资各类债权,但其主要渠道还是在银行。

利好信托

“新规执行后,券商、基金子公司日子可能会非常难过。”上述股份行投行人士说,新规一旦执行,券商、基金子公司将会丧失通道收入,其母公司的利润可能也会受到一定冲击。

“受影响最大的,可能还是商业银行。”上述业内人士说,由于委托贷款的融资方资质相对较差,或对资金成本并不敏感,银行可以从中获得较高的资金回报。《办法》执行后,委托贷款规模可能萎缩,银行的整体利润也可能会随之下降。

唯一可能从中受益的,则是信托公司。由于银行、各类资管子公司受到削弱,资金需要寻找出口,而信托公司正是合适的渠道。由于信托公司投资工具较多,不但具备放贷资格,亦可通过受益权转让进行债权投资。

加上信托公司在项目来源、资金募集、贷款管理方面具备一定优势,空缺出来的市场份额,会部分转移到信托公司。此外,保险资管子公司的部分业务,可能也会流向信托公司。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保险资金虽然可以直接投资债权,但相关项目需要向保监会报批,周期长达三个月左右,而且对融资方要求较高,通过审批较难。在此情况下,一些保险资金也不惜借道信托公司。这意味着,银行、券商、保险、基金体系的资金,都有可能流向信托公司。

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2

银监会近日正式对外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新版指引主要做出三点调整:一是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到7年;二是将并购贷款占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三是降低了对并购贷款担保的要求。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者其子公司发放的, 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据了解, 在我国银行业中, 用于支持企业股权并购融资的贷款产品中, 只有并购贷款这一种。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介绍, 将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到7年, 是因为一些并购项目从开始整合到最后产生现金流偿还贷款的确期限较长, 需要贷款予以配合。根据以往要求, 并购贷款的担保条件必须高于其他种类贷款, 但这次修订后, 允许商业银行根据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工商银行投行部总经理刘金认为, 这一修改很有必要, “为了一个并购交易它要拿出集团很多的资源去做担保, 会影响到集团其他业务发展。本来这个企业在工商银行都符合信用贷款的标准, 信用记录非常好, 其他贷款甚至10个亿都可以做信用贷款, 结果2亿的并购贷款还必须要担保, 企业觉得有点不理解。”据王科进介绍, 2014年中国企业参与并购交易的公告数额达到2.75万亿元, 而截止去年9月末, 我国并购贷款余额为4136亿元, 不良率为0.25%, 并购贷款未来还有很大发展空间。此次《指引》修订后, 对于企业通过并购来调整结构、化解过剩产能意义重大。王科进表示, 这两年经济增长放缓, 同时在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企业兼并重组日趋活跃, 国内很多企业走出去步伐逐渐加快, 我们这次修订, 主要是为了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 支持结构调整和过剩产能化解。

(摘自新华网)

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3

《指导意见》强调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各地区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首次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并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此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内部机制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才能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其中,获准发行专项金融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将该债项对应的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二是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项指标不影响当年的监管评级。三是进一步推进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小微企业服务方式。一是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二是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三是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探索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四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等。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

争取多方政策支持优化小微企业金融外部环境。一是要加强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征集体系、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等方面获得更大支持。二是要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增信作用。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财政、税收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

《指导意见》强化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层层推动落实,加强考核和督导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达标,对促进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2013年7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5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2.5%,较年初增加1.6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533.3亿元,比各项贷款增速高6.3个百分点,继续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全国小微企业贷款户数1302.2万户,较去年同期增长14.096,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稳步拓宽。

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4

银监发[2012]5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2012年9月17日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政策

第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臵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三章 贷款基本要素

第十三条 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七)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八)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二十三条 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借款人(户)基本情况;

(二)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三)借款人(户)信用状况;

(四)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七)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第二十四条 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结时限以前将贷款审批结果及时、主动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化等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

第六章 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况下协议重组。

第四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及动态调整,真实反映贷款形态。

第四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臵,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根据信用情况、还本付息和经营风险等情况,对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采取优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奖励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第八章 激励与约束

第四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农户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农户贷款占比等服务指标;

(二)农户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管理指标;

(三)农户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量指标。

第五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对农户贷款业务财务收支实施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

第五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制订鼓励农户贷款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以风险调整收益为基础的模拟利润建立绩效薪酬考核机制,绩效薪酬权重应当对农户贷款业务予以倾斜,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五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农户贷款业务在内的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和容忍度机制。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办理贷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户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5

(银监办发〔2010〕244号 2010年8月2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我会年初工作安排和会领导的指示精神,银监会于7月27日-28日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查甄别工作的座谈会。现将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当前,我国平台贷款高增势头有所缓解,但整体代偿性风险仍然较大。上半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要求,开展了平台贷款自查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也出现了不平衡的问题,如各机构在整改工作中的进度和力度差异较大,对平台贷款的认定标准等认识不一,详细分类的基础数据统计不足等。因此,本次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核清平台贷款的详细数据,逐户建立台账,进而对不同类别的平台贷款进行定性甄别、分类处置,以有效缓释和化解平台贷款风险。

二、工作步骤

第一,分解数据。2010年7月底之前,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将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分解到各银监局。各银监局再将有关数据分解到各机构的地区分支机构,组织各地区分支机构按照要求逐户建立台账,落实整改保全措施。对存在异地贷款的机构,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由机构总部协调到当地分支机构代为统计;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协调当地银监局代为统计。

第二,四方对账。2010年8月15日之前,各法人机构应分别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各地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就当地平台贷款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避免空白或重复统计,做到账账一致、账实一致、账表一致。

第三,分析定性。2010年8月底之前,各机构和各银监局按照“全覆盖、部分覆盖、基本覆盖、无覆盖”的标准对平台贷款划分风险类别。有关数据经各机构认定后,各机构提出处置方案,明确牵头银行。

第四,汇总报表。2010年9月10日之前,各地分支机构将清查工作报表分别上报各银监局和各机构总部。各银监局按照“借款人属地原则”将截至8月末的平台贷款报表核对汇总后上报银监会办公厅,各机构总部报送各相应监管部门,统一汇总成全国数据。

第五,统一会谈。各地根据平台贷款清查结果,由各地银行业协会组织,按照平台贷款余额孰大的原则,推定最大债权行为组长,牵头组织各债权机构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会谈商定整改保全和分类处置方案,推定第二大债权行为副组长,配合组长具体实施会谈工作。各银监局负责有关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六,现场检查。下半年,由各银监局对辖内平台贷款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关注台账的完整性、统计的准确性、整改的真实性、风控的合规性,要点包括项目合规性和项目资本金充足性、借款人合规性、担保主体的合规性和充足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有效性等。与此同时,银监会将要求各机构准确进行贷款分类,足额提取拨备,争取在今明后三年中通过保全和核销逐步化解大部分风险,并酌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职责分工

(一)银监会监管部门的职责。一是分解数据,即将上半年各机构自查报来的分地区的数据,用电子版或纸制版分解到各银监局,供各银监局督促清查工作参考。二是协调局行关系。对于各银监局与各地分支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由各监管部门统一协调解决。对异地贷款,各监管部门要督促各机构总部,使其协调当地分支机构,确保异地贷款落实到借款人所在地银监局,防止债权落空。三是督促各法人机构总部整改。四是汇总报告。清查报表要双向报告,各机构报各相应监管部门汇总。

(二)各机构总部的职责。一是系统安排。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清查工作,统一口径,组织落实。二是建立全机构台账。各机构的每一层级分支机构都要建立台账,并且台账能纵横核对一致。三是以经营辖区地域为限,落实异地贷款。四是制订方案,组织整改,连同汇总数据经“三长”签字后向银监会报告。

(三)各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一是组织辖内的平台公司清理,建立本辖区台账,汇总报表,跨局沟通异地贷款问题。二是指导会谈,组织整改,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分两层:既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又要对整改后的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续贷的平台贷款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财政担保是否继续被银行接受等,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及时向银监会上报报表。

(四)银行业协会的职责。一是协调归属,即协调机构之间的平台贷款归属。二是会商权益,负责协调各银行权益可能存在的冲突。三是带队会谈,作为与地方政府会谈的牵头人和组织者。四是代位维权,代表所有会员机构,维护银行债权。

(五)分支机构的职责。各地分支机构要如实填报清查工作表,并及时上报当地银监局和各机构总部。每张表格须经所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6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7〕67号(2007年8月6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农村小额贷款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

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围绕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做了大量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广度不断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融资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机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深入,坐门等客思想仍比较严重。二是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机构信贷管理能力较低,信贷电子化建设滞后,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操作不够规范,办理效率低,业务发展缓慢。三是部分机构对政策的领会不到位、执行比较僵化,一些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授信额度“一刀切”、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现象。四是农村信用建设滞后,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五是原有农村小额贷款制度滞后,利率定价机制不灵活,风险管理缺乏持续性,贷款用途、额度、期限等与农村需求不适应。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已逐步由简单的生产生活需求向扩大再生产、高层次消费需求转变,由零散、小额的需求向集中、大额的需求转变,由传统耕作的季节性需求向现代农业的长期性需求转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特征,原有的农村小额贷款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主动适应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变化,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是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促进农村市场繁荣和城乡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有效选择;是加强农村诚信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抑制非法金融活动,建立良好金融秩序的重要依托。

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二是坚持发挥正规金融主渠道作用与有效发挥各类小额信贷组织的补充作用相结合;三是坚持市场竞争与业务合作相结合;四是坚持发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相结合;五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增强自身支农能力相结合。

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发展农村小额贷款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农村小额贷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银 1 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转换经营理念,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切实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营销和管理,为“三农”发展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

二、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的相关政策

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关键靠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认真总结农村小额贷款工作,借鉴成功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因时而变,大力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

(一)放宽小额贷款对象。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投放的广度,在支持家庭传统耕作农户和养殖户的基础上,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具体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

(二)拓展小额贷款用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拓宽农村小额贷款用途,既要支持传统农业,也要支持现代农业;既要支持单一农业,也要支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各产业;既要满足农业生产费用融资需求,也要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融资需求;既要满足农民简单日常消费需求,也要满足农民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既要满足农民在本土的生产贷款需求,也要满足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

(三)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小额贷款额度。原则上,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在报经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再适当调高贷款额度。

(四)合理确定小额贷款期限。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禁止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坚决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贷”和不科学的贷款不跨年的传统做法。允许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使用,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灾害等带来的客观影响,个别贷款期限可视情况延长。对用于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或灾害修复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消费贷款的期限可根据消费种类、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

(五)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实行贷款利率定价分级授权制度,法人机构应对分支机构贷款权限和利率浮动范围一并授权。分支机构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贷款利率授权,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进行转授权或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六)简化小额贷款手续。在确保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查时间。全面推广使用贷款证,对已获得贷款证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凭贷款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贷款手续。增加贷款申请受理的渠道,在营业网点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办理专柜或兼柜,开辟农村小额贷款绿色通道,方便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申请 2 贷款。协调有关部门,把农户贷款与银行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条件逐步把借记卡升级为贷记卡,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七)强化动态授信管理。根据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特点,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建立农村小额贷款授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综合考察影响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信用记录等各种因素,及时评定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核发贷款证,实行公开授信。对农村小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以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为单位,推行内部统一授信,同时注重信息工作,注意发挥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防范客户交叉违约风险。对小额贷款客户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彻底纠正授信管理机制僵化、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滞后的问题。

(八)改进小额贷款服务方式。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贷款营销,及时了解和满足农民资金需求,坚决改变等客上门的做法。要细分客户群体,对重点客户和优质客户,推行“一站式”服务,并在信贷审批、利率标准、信用额度、信贷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尽量缩短贷款办理时间,原则上农户老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天内办结,新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农村小企业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个别新企业也应在二周内告具结果。灵活还款方式,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可采取按周、按月、按季等额或不等额分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对个别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可通过流动服务等方式由客户经理上门服务。提高农村小额贷款透明度,公开授信标准、贷款条件和贷款发放程序,定期公布农村小额贷款授信和履约还款等情况。

(九)完善小额贷款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小额贷款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建立起“定期检查,按季通报,年终总评,奖罚兑现”的考核体系。实行农村小额贷款与客户经理“三包一挂”制度,即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相关信贷资产的质量、数量挂钩。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贷款管理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客户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各环节的尽职评价,对违反规定办理贷款的,严格追究责任;对尽职无错或非人为过错的,应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对所贷款项经常出现风险的要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岗位,或视情况加强有针对性培训。

(十)培育农村信用文化。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依托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信用档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发挥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农户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信贷管理模式,激发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把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引向深入。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避免流于形式。对信用户的贷款需求,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结合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为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在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工作的过程中,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精心组织,分工 3 负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作为长期重要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推动农村小额贷款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规划,指导分支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任务目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机构应把农村小额贷款的增量(包括累放、累收量)和质量作为经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绩效考核。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客户经理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其开拓市场和发展业务的能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促检查,认真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具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注重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特别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支委会的作用,对参与贷款清收工作的地方党政人员、村委会和支委会干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放贷金额、贷款利息和不良贷款清收等,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奖励措施。

(二)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要继续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制度和流程,保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风险控制到位。全面推行农村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制,根据客户经理的营销能力、业务素质、前期业绩和业务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强化对一线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建立充分覆盖风险、成本和收益的小额贷款利率自主浮动机制,合理确定客户经理的贷款权限。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科学确定客户的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对超过小额授信额度的大额贷款需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证、抵(质)押等贷款方式发放。切实加强贷款“三查”,贷前要认真考察借款人还款能力,深入分析评价贷款风险;贷中要严格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双签审批制,全面实行贷款上柜台,实现贷款管理与款项发放的分离;贷后要定期深入管辖村镇,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严格监督贷款实际用途。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小额贷款风险的转移、分担和补偿机制,把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与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结合起来,与当地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结合起来。要把农村小额贷款主体真实性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对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采取取消授信、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村小额贷款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和改进农村小额贷款统计分析和风险预警,及时跟踪了解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进展情况。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得好、效益持续提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对其在农村地区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银监会将综合考虑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面、农业贷款的存量与增量、贷款质量、当地农村信用水平、产品创新能力等因素,制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管办法。各级监管部门要据此认真开展支农服务评价工作,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制度,规范开展业务,进一步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

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7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昨晚对记者说,在经济景气下行等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下,银行业会面临新的挑战,需要高度重视信贷风险控制。此外,下半年的增量投向主要围绕产业升级,扩大内需,将配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制定金融对策。

謹防各类风险上升

在控风险方面,银监会做出了严密部署。一是严防信用风险。在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设立防控目标,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责任制,严防不良贷款大幅反弹。二是严防流动性风险。改进监管和监测指标,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提高流动性风险管控能力。三是严防理财业务风险。研究制定综合性、系统性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细化“8号文”关于理财业务规模控制、期限错配、风险防控方面的监管措施。已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规范登记理财信息,加强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预判预警。四是严防信托业务风险。健全和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制,对现有存续信托项目建立监管台账明细,逐笔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五是严防声誉风险。六是严防IT系统风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充分做好重要信息系统投产或变更的准备工作和风险评估,完善IT系统应急预案。

“银行业是典型的顺经济周期行业。”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当经济增长从高位运行转慢时,商业银行以往的发展模式、风险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等都将面临严重挑战。

一位不愿具名的股份制银行信贷人员表示,在经济下行期,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偿付能力下降,银行还将面临贷款损失的突然增加,资本受到侵蚀,银行盈利能力下降,并会引发严格的信贷评审和信贷紧缩活动。例如全国多地出现钢贸和铜贸企业信贷违约风险,部分经营不规范的商户从“抱团还款”变为“抱团欠款”,加大了风险处置难度。

事实上,面对持续攀升的不良贷款,商业银行应该密切关注产能过剩的行业。因为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形下,产能过剩的行业最容易受到冲击,陷入经营低迷困境。特别是当产业政策调整,压缩部分产能时,其中暗藏的隐患就会逐渐浮出水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家银行总行已发文要求高度重视“高污染、高能耗和过剩产业的信贷风险控制”。

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还说,银行应密切监测贷款的行业结构、期限结构和集中度,在严把准入关的同时加强贷后跟踪调查,重点监测曾经发生过逾期/欠息、涉诉、风险预警客户、重点风险领域客户的风险状况,加大防控力度。

市场分析人士表示,在经济景气下行、信贷规模紧张、理财业务限制、存款竞争加剧等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下,更易引发各类案件。商业银行必须落实监管各项要求,加强对理财产品等重点业务风险评估,建立专业操作风险点库,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加强业务检查监督力度,对相关风险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和早处置。

助力产业升级扩大内需

风险要防控,但实体经济也需支持。银监会昨日也给出了盘活的存量和今年的增量贷款的“五个倾斜”:一是向重点在建续建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传统产业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产业、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新兴服务业和生活型服务业等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有重大影响和示范引导作用的行业倾斜。二是向化解过剩产能倾斜。要按照“四个一批”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之中。三是向小微企业倾斜。要按照国务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会议的部署,落实“两个不低于”的总体要求和考核措施。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与支持(服务)小微企业挂钩的具体办法。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支持地方政府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平台,改善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四是向“三农”倾斜。研究出台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试点方案和“三农”专项金融债试发方案。五是向消费升级倾斜。

郭田勇说,银监会对于下半年增量贷款投向的调整,意味着要求银行全力配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大方向。

银行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普遍认为,虽然中国经济目前整体平稳,但是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经济处于下行的态势,内生的增长动力比较弱。此外,今年货币金融对实体经济产出的效率比以前要差。虽然货币供应量等都很多,但是效率没有达到以往那么高的水平。此外,由于各种因素存在,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有所积聚。金融体系本身扩张迅速,链条较长,现在金融的资源被配置到一些实体经济产出效率比较低的行业,一些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反而资金的获取难度比较大。

“目前困扰实体经济复苏的是结构性困境,中国需要更加有序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对金融来说,需要考虑怎么样提供更有效的帮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认为,“不应继续投放在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等传统领域,而应该更多地往新兴的领域、往国家支持的领域投放,从而带来产业结构的调整。”

某国有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银监会在今年年初已要求各银行将信贷重点落实到传统产业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产业、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新兴服务业和生活型服务业等行业。此番对下半年工作规划时再次重申,表达了希望金融业助力国家产业调整和升级的迫切要求。一旦落实,上述行业将迎来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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