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小作坊制度

2024-07-16

食品加工小作坊制度(共7篇)

食品加工小作坊制度 篇1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对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卫生要求

生产场所必须清洁、卫生,地面硬化平整无积水;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严格区分,生产场所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加工车间不得堆放杂物,原料与成品堆放应与加工车间严格区分;加工车间、库房应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物料堆放应离地离墙;生产的生熟食品及盛放器具应隔离存放,存放成品的器具应洁净卫生;定期对使用的工具、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执行情况,保存清洗、消毒和检查记录。

二、进货查验要求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发现存在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做好记录并24小时内向盘县质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三、进销台账记录要求

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QS),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添加,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添加食品。

五、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从业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才能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和口罩,衣帽鞋应定期消毒,手指甲应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品加工小作坊制度 篇2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8月17日发表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显示,到2006年年底,在质检总局已调查的448153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小作坊有352815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78.7%。其中,证照不全的223297家,占49.8%;无证无照的164149家,占36.6%。

张大妈的小摊生活

在北京市马连道早市必经的小路旁,张大妈的鸡蛋煎饼摊的生意显得分外的热闹,与其他游走的煎饼摊不同的是,张大妈在居民楼旁租了个5平方米的临时搭建房,每月租金500元。一帘之隔,吃饭睡觉都在里边。

对于记者提出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张大妈对此还无所知,不过,她懂得一个浅显的道理,只有把自己做鸡蛋煎饼的原料尽量做得干净和可口了,她的回头客才会越来越多,毕竟,她的摊位已经不是流动的了,她靠的是周围住户的稳定客源。

至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取得,对于张大妈来说似乎非常遥远,她悄悄地指给记者离这不远的山西面食作坊里那个卖煎饼的同行说:“他家的孩子有残疾,政府照顾才给发个证,像我们这样的,申请了也没戏。”

当谈及自己的小生意,张大妈显得十分的“专业”与得意:“我这个做煎饼的原料是五谷的,现在的人越来越要求健康了,五谷的煎饼卖得最好。我每天要凌晨三点起来调这个五谷浆,早调的话味道就不一样了,那个薄脆,都得拿好油炸,香菜和葱要每隔三天去岳各庄上货,香菜要放在塑料袋里,挂在通风的地方,这样才不至于放一天就蔫儿了……”

张大妈在和自己老客户的交谈中,也知道从去年到今年以来一直持续的“经济危机”,对此,张大妈的感受是:“来买煎饼的和以前差不多,不过像葱、香菜和炭都比从前贵了,现在外边的煎饼流动摊越来越多了,生意不如以前了,我以前都是上午十点多就收摊,现在已经是全天在卖煎饼了。”

当记者问及为什么选择做这种无证的冒险生意时,张大妈也显得有些无奈:“不做这个怎么办,我现在四十多岁了,丈夫死得早,孩子还在上高中而且又那么好学,一年的学费加生活费就要将近1万多元,别说我现在有这么个小摊生意可以供她上学,就是没有,我也要想办法让她上(学)……原来我是看电梯的,做这个摊虽然辛苦,但我自己能做得了主啊,一个月去除成本外,大概能有三千多块,比过去赚的多很多……”

“那城管来了,怎么办啊,干这行可真不容易啊。”面对记者的这个问题,张大妈颇为神秘地对记者说,“刚开始那会儿,城管来了,说让我把突出的摊位拆了,我很快就给拆了,把摊位放在了现在这个屋子里,城管第二天看我的动作这么快,也很高兴,看我们娘俩可怜,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现在基本也就不怎么管了。”

2007年7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将食品小作坊界定为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到底有多少家小作坊仍然是个谜。有机构统计说是50多万家;也有人认为,远远不止这个数,因为很多分散在人烟稀少的农村,根本没有登记在册,实际数量可能接近100万家。无论准确的数字是多少,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小作坊涉及面非常大,从业人员至少上百万,影响到的消费者更是数以亿计。目前我国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和加工环节处于“小”和“散”的状态,并没有形成规模化和产业化。

食品小作坊≠黑作坊

如今,提起食品小作坊,许多人会联想到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苍蝇乱飞、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的生产加工场景,以及鬼鬼祟祟里外忙活的身影。而一旦这种联想与食品挂上钩,小作坊便成了引发恶心和愤怒的肮脏罪恶之所。小作坊差不多堕落为“黑窝点”的代名词。

其实,食品小作坊不等于黑心作坊。质检总局当初的一纸限令——小作坊产品就此不能进入正规市场——让无数小作坊做大做强的理想就此破灭。这不仅对于只能在非正规商场购物的低收入消费者不公平,而且一些产品品质优良但还不具规模的小作坊从此可能失去了发展的机会。把小作坊都等同于黑作坊,将其打入商品流通的底层,把不安全不可靠的帽子生硬地强加给小作坊,并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好政策。

食品小作坊≠劣质

前段时间搅动每个国人神经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整个奶制品行业的三聚氰胺风波足可以说明:小作坊不等于劣质, 大企业不等于优质。在市场准入和市场地位面前, 对大工厂、小作坊都应一视同仁, 不应该有规模之限, 只应该有产品是否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之别。

一些小作坊大有存在的必要。中国传统饮食文化, 千年传承, 靠的就是小作坊, 就是在经济发达的欧美, 也存在很多食品小作坊。有关部门此次出台的小作坊禁入超市的政策, 人为地提高了食品加工的门槛, 保护了大企业的利益, 损害了小作坊业主和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带有明显歧视性。如此管理思路, 亟须认真反思。

因此,对于食品小作坊的态度,不能搞一刀切。一些食品小作坊的不规范行为, 确已成为食品安全的最大隐患。对于黑心作坊, 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像张大妈那样无证但却便民的“亚健康”食品小作坊应该加强监管与扶植,还有另一类生产条件和产品都合格、方便服务百姓的承载着传统文化的老字号小作坊应该“反哺”,为其创造更有利于其生存和传承的环境,只有加以区别,方可对症下药。

本文将食品小作坊界定为如下三类:

黑心食品作坊:生产问题食品的小作坊;

“亚健康”食品作坊:生产卫生条件较好, 但是没有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 需要政府的扶持方可“转正”, 取得真正的“健康”, 是目前食品小作坊的主体。

食品加工小作坊制度 篇3

关键词:食品安全;小作坊;摊贩;监管制度;法规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数量众多,分布十分广泛,由它们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目前,许多省级人大常委会还没有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关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还比较落后,监管效果不太理想。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研究。

一、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制度情况

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之后,许多地方相继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只有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内蒙古、江苏、江西、山东、广西、海南、甘肃等由当地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浙江等由当地质检部门印发,安徽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发,天津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印发。

(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界定

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没有界定。从22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政策法规来看,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界定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不少差别。

1、食品小作坊的界定

根据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根据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指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50万元左右,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基本范畴。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宁夏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不完全一样,如表1所示。

可见,食品小作坊的主要特征包括: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7或10人以下),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以手工制作为主,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主要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一般是个体工商户或微型企业。从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关系来看,食品小作坊包括制售分离、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三种类型。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环节的关系来看,食品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两种类型。

2、食品摊贩的界定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食品摊贩进行界定,天津、山西、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和宁夏对食品摊贩进行了界定,如表2所示。

可见,食品摊贩的主要特征包括:没有固定店铺,一般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营业,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现场制售散装或简易预包装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从有无固定经营场所来看,食品摊贩分为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从业务类型来看,食品摊贩分为流通类摊贩和餐饮类摊贩。

(二)监管职责分工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以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采用“分段监管”方式,按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三个环节来划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以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统一由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管。对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一般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市场准入要求

对于食品小作坊,北京、吉林、河南、海南、云南、宁夏等地要求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即按个体工商户要求),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河南等地要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天津、广东等地实行登记证管理。河北、安徽、河南等地实行备案管理。山西、吉林、上海、浙江、湖南、陕西、宁夏等地实行许可制度。

对于食品摊贩,天津、广东等地实行登记卡管理,陕西等地实行备案管理。山西、吉林、广东、陕西、宁夏等地要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问题分析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概述

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许多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生产条件简陋、管理水平不高、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监管难度大。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毒豆芽”、“毒腐竹”、“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监管不力[1]。

nlc202309030832

2012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在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了44.8万家食品企业,其中10人以下的小作坊就有35.3万家,约占总数的78.8%;证照不全的有22.3万家,约占总数的36.6%。2013年食品小作坊的抽检合格率仅为20-30%,近年来一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是食品小作坊造成的[2]。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不先进、执法人员数量少、资金得不到保障、监管资源配置不合理,是导致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监管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3]。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都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但截至2014年底,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只有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

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数量少、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少。以陕西省为例,2012年全省食品企业和小作坊有2.4万家,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编制为183人,人均监管131家。全省106个县,其中81人县建立了食品检验实验室,但只有两个县的食品检验实验室经过了认证。[4]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巨大,对每家抽检一个样品,按照每个样品每次检测花费500元计算,一年下来抽检费用是个不小的数目。2008年,广东省安排用于加工食品抽查的经费仅为2000万元,不足实际需求的三分之一。[5]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对策研究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促进社会就业,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应予以保留,但要加强监管。针对上述问题,今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应做好如下一些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立法和修法,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方面,还没有通过人大立法的地方,应在完成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尽快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办法,并报当地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获得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已经制定相关法规的地方,应在完成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尽快组织力量对原法规进行修订。

在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性质的前提下,地方法规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把握处罚标准和力度,重点加大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生产经营行为,而对属于卫生标准不合格或生产经营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行为等,可通过加强引导和适当的处罚,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

(二)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多,分布广,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有限,依靠传统的监管手段和人海战术肯定监管不过来,必须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模式。

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建档工作,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据库。数据库应包含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负责人身份信息、主营业务信息、行政处罚记录信息、投诉举报记录信息、信用记录信息等。

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系统。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据库为基础,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系统。该系统应具有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网上投诉、网上咨询等功能。

组织开发一个方便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手机应用程序(App)。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达5.57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占85.8%。许多消费者都有智能手机。通过App,消费者一旦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马上进行在线举报,方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图索骥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三)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开展综合执法。

监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主要靠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面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巨大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有限这一现实,应重点打击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制售病死猪肉及其制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的查处力度。而对于不卫生、生产经营设施不达标、没有办理证照等但生产经营安全食品的行为,予以从宽处理。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实现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负责人的全生命周期监管。

食药监部门与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加强执法合作,开展综合执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综合执法大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执法检查。

(四)实行连带责任制度,从源头控制。

对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常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工业火碱、双氧水、“AB粉”、“无根素”、罂粟壳等。为此,要对这些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有效监管,加强源头控制。对把这些有毒有害物质销售给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黑作坊”多位于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人员多来自外地,生产加工场地基本上都是租赁的,而且位置普遍比较隐蔽。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另一方面,把场地出租给“黑作坊”的出租户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一些“黑作坊”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为这些“黑作坊”提供场地的集贸市场经营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督促出租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对小作坊进行监控。

(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于抽检费用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各地食品安全罚没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抽检费用。

参考文献

[1]谢素芳.监管食品小作坊小摊贩须用法律手段——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J].中国人大,2012(03):9-11.

[2]刘录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3]许显辉.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治化[J].行政法学研究,2013(02):78-84.

[4]刘江,钟圣荣,魏琳.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难点及对策[N].中国工商报,2011-08-24.

[5]刘亚平.走向监管国家:以食品安全为例[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韦文英1,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秘书长,主要从事区域发展战略、区域营销、区域价值及现实问题研究。金江军2,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姚卫浩3,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主要从事产业经济研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篇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1—

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生产的食品限定区域销售,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并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食品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2— 社会责任。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监管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核准

第七条

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达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县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实行准许生产制度。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生产准许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后,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3— 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六)产品配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0日内未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审查通则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

—4— 请人发放《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自接到核查结论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制度,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每年期满前1个月内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无年检标签不得使用。

食品小作坊年审时必须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审表;

(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年审时必须再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现场加盖年检标签。

核查不合格的,责令在15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加盖年检标签。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该单位或个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5— 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换证审查。

第十七条

生产准许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品种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七)生产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八)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四)、(五)、(六)、(七)、(八)项情形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准许生产证编号及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十八条

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质量监督部门申报。食品小作坊开业前,质量监督部门应对申报开业的食品小作坊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重新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

—6— 准许证》证书格式规范和编号方式。

第二十条

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公开悬挂证书。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应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明证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食品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三章 食品生产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的集中场所、街区,建设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食品小作坊改进生产加工条件。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粪坑、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及其他污染源。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7—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采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严禁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第二十九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第三十条

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应索证索票,建立购进与使用台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一条

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十二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8— 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贮存。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原料、添加剂和成品混放,防止对食品污染。

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用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9—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三十七条

政府鼓励食品小作坊使用有标识的简易包装。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其产品标识应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标识备案。

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只能在本乡(镇、村)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商场、超市、饭店、餐馆、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对进入该区域的食品负主要责任,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义务:

(一)查验食品小作坊的准许生产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对进入本区域的食品进行索要票据,并建立台账。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小作坊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10— 品的,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予以处臵,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乡镇人民政府、医疗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

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11— 第四十七条

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验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小作坊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八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受污染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

—12— 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以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食品;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六)食品生产者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

(七)身体患有传染疾病、不健康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

—13— 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证:

(一)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食品生产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超范围、超区域生产销售食品的;

(四)未执行开业或歇业申报制度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证:

(一)未建立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

(三)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台账;

(四)未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五)生产加工场所无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14—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吊销准许证。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取得生产准许证的食品小作坊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准许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 第五十七条

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未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严重影响,以及管理职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工作日。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食品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印发

共印60份

食品小作坊 篇5

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前仍是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食品小作坊是农产品深加工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手段。同时,这些小作坊普遍存在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缺乏、质量卫生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

[2]

由于经营规模较小,缺乏检验设施,环境卫生条件较差,质量不稳定等多种因素,多给人留下“散、乱、差”的印象。也不断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假冒伪劣”的代名词。因此,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成为当前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知识

1、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各地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各不相同,2007年国家质检局定义为: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的产品目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定义为: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2、设立条件: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标准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藏、运输、防腐、防尘和防污染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设备或设施;

(三)生产设备表面清洁、无积垢,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符合卫生要求;

(四)用于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包装标准,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

(五)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规范要求:

(一)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

(二)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并保存2年以上;

(三)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一年;

(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食品应随附带标签,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五)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六)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应当到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七)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4、禁止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的动物的头、蹄、内脏生产加工的食品;

(七)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5、登记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制度。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其开办者应当持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6、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前店后坊(厂)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分工: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日常监管

在今后的监管过程中,质监部门将结合实际,加强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全面排查。

一是督促食品小作坊建立健全原辅料进货查验登记制度 二是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杜绝使用劣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违法行为,发现问题跟踪整改到位。

三是帮助小作坊改善条件、更新设备、改进工艺流程、加强人员管理、提升产品质量,达到备案规定的要求。

四是对有实力的食品小作坊,引导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向食品企业转变。

做好这件事情,不仅对作坊主们有利,也方便了消费者。

严格准入 严厉监管

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全面启动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区委、区政府将加强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到今年承诺整改的“十个突出问题”,向社会公开承诺要大力开展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彰显了区委区政府努力打造全国食品最安全的城市,让老百姓满意的信心和决心。近日,区质监局召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行动动员大会”,为期10个月的整治行动正式拉开序幕。

区质监局对食品小作坊

整治工作的七项承诺

为加强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深入解决食品小作坊存在的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发现难、查处难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现承诺如下:

一、强化小作坊基础管理。利用街道、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和网格化管理资源,对全市小作坊开展全面排查,进一步核实小作坊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小作坊质量档案,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小作坊基础数据库。8月底完成。

二、落实有照小作坊执法检查、食品添加剂公示、质量安全承诺等监管措施,加强小作坊日常巡查,巡查率100%。督促小作坊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小作坊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添加剂公示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投诉电话等厂内公示率达100%。6月底完成。

三、开展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全年开展小作坊质量风险监测900批次,强化持续监控;定期向市食安委上报风险监测信息。

四、重点打击小作坊卫生条件恶劣、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市民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对信息网络和各类投诉平台反映的小作坊违法生产行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处,查处率达100%。

五、开展无照小作坊专项整治,多部门联动,加大对食品小作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无照小作坊取缔机制,对“黑作坊”坚决予以查处。

六、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所开办小作坊的帮扶力度,全市分区域选取110家小作坊进行“提档升级”,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

七、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12365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运行,与工商、食药等部门协同配合,完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联动机制,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率100%,回复率100%。

市政府专题部署强力推进全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

近日,邵为民副市长主持召开了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会议。各区政府、有关责任部门相关领导,各区质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并征求了对全市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方案的意见,并对今年小作坊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邵为民副市长指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市食品安全总体安全形势是好的,没有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但是,食品小作坊质

量安全问题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已成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整治。邵为民副市长强调:要通过对小作坊帮扶提档升级和专项整治,坚决消灭小作坊无照经营现象,有照小作坊必须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食品加工小作坊制度 篇6

一、初制加工机械的种类介绍

初制机械按茶类分有绿茶、红茶、乌龙茶、再加工茶加工机械以及名优茶加工机械等。按照茶叶加工工序分, 有鲜叶摊放机械、杀青机械、萎调机械、做青机械、揉捻和揉切机械、解块分筛机械、茶叶做型与干燥机械等。由以上这些机械配备组合, 形成不同的茶叶初制生产线, 可加工出不同茶类的产品。

茶类不同, 茶叶初制生产线所选用的初制设备差别较大。例如绿茶初制生产线所选用的茶叶初制机械包括鲜叶摊放设备、杀青机、揉捻机、解块分筛机、茶叶烘 (炒) 干机等;红茶初制生产线所选用的茶叶初制机械则包括鲜叶萎调设备、揉捻或揉切设备、红茶发酵设备、茶叶烘干机等。由于名优茶加工工艺复杂精细, 所使用的设备大多为小型设备, 如扁形茶加工所使用的名茶杀青机、扁形茶炒制机;毛峰茶加工工艺所使用的揉捻机、解块机、烘干机等。上述这些机械中有些机种可以通用于多种茶类的加工, 如名茶杀青机、烘干机等设备。同时, 同一种机械中还有多种型号和大小规格, 以适应不同茶类和生产规模使用。

二、茶叶机械的选择原则和使用数量的确定

因我国茶叶种类繁多, 生产中茶叶加工机械的配备方式和计算方法不尽一致。总的配备原则是, 根据各类茶叶的加工工艺需求和有关茶叶机械的性能, 按全年茶叶最高日产量法计算主要设备配备数量, 在此基础上确定各类辅助和控制设备的型号和数量, 最终组成生产线。

(一) 茶叶最高日产量的确定

名优茶最高日产量的确定, 可用高峰期3~5日的平均产量作为最高茶叶日产量的计算依据。在计算时, 应采用多年的统计资料并充分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 加以认真分析和计算, 使茶叶最高日产量更为精确。

(二) 各工序余重率和余重的计算

我国所生产的茶叶加工设备, 因为所标注的台时产量均为该机械所加工的茶叶在制品的数量, 因此, 需计算出各类在制品的余重率, 了解各加工工序茶叶的余重, 作为计算机器配备数量的依据。

茶叶在制品的余重率也用下式计算:

Q′=Q (4~5) ×η

式中:Q′———在制品最高日加工量;Q——茶叶最高日产量 (以干茶计, 设定为4~5kg鲜叶加工1kg干茶) ;η———在制品余重率。

各工序在制品余重率的含义为各工序在制品质量与投入加工鲜叶质量的比值, 用下式计算:

Η=Q′ (/4~5) = (1-w) (/1-w′)

式中:w———鲜叶含水率;w′———在制品含水率。

(三) 茶叶加工机械的确定

主要设备包括杀青设备、做形设备和干燥设备。

茶叶机械设备配备数量 (n) 用下式计算:

n=Q′/q=Q′ (/q′×20)

式中:q———茶机日加工量 (茶机20h加工量) ;q′——茶机台时产量 (可从使用说明书中查到) 。

三、加工设备的配备

本文主要针对一家一户式的家庭小作坊, 以名优扁形茶和高档毛峰为例, 来配备生产线。

扁形茶加工工艺:杀青→理条→做型→脱毫→提香;

毛峰茶加工工艺:杀青→揉捻→解块→初烘→复揉→干燥→成品。

其中有一些机械可以共用, 我们根据其最高日产量与名优茶机台时产量的计算和实际生产经验, 提出以下的机械配置建议 (见表1) :

四、机械配备说明

(一) 杀青机

50型杀青机与50型以下杀青机相比有以下优点:杀青叶的透气性、香气更好;工作效率更高。

与50型以上杀青机相比:更节约成本;更节约能源;占地面积更小等优点。

使用50型杀青机所杀出来的鲜叶比使用50型以下杀青机杀出来的鲜叶, 香气更好、口感更佳、颜色更绿。但是, 比起用60型及70型杀青机所杀出来的鲜叶, 不管是在香气还是口感方面, 都要差一点 (对茶叶品质影响不大) , 因为, 杀青机越大, 它的透气性就越好, 透气性好水分散发的便越好。但从资金投入、占地面积及茶叶加工量等方面综合考虑, 50型杀青机最适合家庭式小作坊的加工作业。

(二) 理条机

6CCB-80/12型扁形茶炒制机在这里主要用于理条作业 (图2所示) , 当然也可用于做型。为提高效率, 保持操作的连续性, 在这里不用它来做型, 因为在理条与做型之间还有一个摊凉的过程, 如果不摊凉, 茶叶的内在水分不能散发出来, 易使茶叶产生暗条, 或者碎末茶太多。

6CCB-80/12型扁形茶炒制机相对于其他型号的理条机而言, 最大的优点就是加压所用时间较短 (因为加压所用的棒相对于其他小型号的机械所用的棒要重) , 这样就有效地保持了茶叶的完整性, 而且它加热方式还分大小火, 这样便于温度的控制, 由于是80型12槽的, 工作效率相对要高。它还是国家补助机械, 购买一台国家补助2600元, 这样相对节约了资金的投入。

当然也可用它来杀青、脱毫和提香, 它的工作原理是利用下面的电炉丝直接对理条槽进行加热, 再通过左右摆动的方式抖动茶叶, 使茶叶受热均匀, 那么, 用来杀青要是掌握不好的话, 便要么出现红梗红叶, 要么产生水闷味。用它来脱毫, 茶叶受到理条槽的撞击完整度相对降低, 低温时间过长还容易降低茶叶的光泽度和油润度。由于风的原因, 两端的理条槽相对于中间的温度要低, 使得提香不均匀, 要么提香过度, 要么香气没有提出来。

(三) 长板式扁形茶炒制机

6CCB-HF900型扁形茶炒制机 (如图3所示) 可用于扁形茶的杀青、做型、提香等工序, 它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板形电热块对炒叶锅进行加热, 由传动机构带动炒叶机构在炒叶锅内转动, 炒叶机构上装有钢板抄手和长坂式压板各一块, 对加工叶的炒制和整形进行加工作业。

在实际的生产中, 我们一般不用长板式扁形茶炒制机来进行杀青作业, 因为用它不能进行连续作业, 工作效率不高, 只有在鲜叶少, 在使用杀青机不划算的情况下 (这个依实际情况而定) , 才用它来杀青, 它比用理条机杀的青透气性要好, 易掌握。

杀青叶通过理条机理条炒到一定干度时, 摊凉, 便用长板式扁形茶炒制机进行做型, 像这样能使更好地保持茶叶的完整性, 碎末少;暗条少, 颜色更绿;扁平。如果杀青叶不经过理条机炒干一定水分, 就直接用扁形茶炒制机进行理条、做型的话, 那么, 可能会造成两种情况, 一是茶叶色泽不好, 暗条多 (产生暗条的主要原因是在茶叶的内在还没有散发出来的时候就加压) , 茶条多弯曲;二是加压过迟, 虽然暗条减少了, 但易使茶叶形成外干内湿, 茶条弯曲、不扁平光滑, 加压时造成茶叶外表破碎严重, 轻飘, 完整性差, 碎末多等。

对于刚起步的初制家庭式小作坊而言, 茶叶加工量不多为减少投入, 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可以不够买提香机。我们采用长板式扁形茶炒制机或六角辉干机 (如图4所示) 提香, 茶叶香气更持久。

(四) 辉 (炒) 干机

六角辉干机的主要工作原理与瓶式炒干机的工作原理是一样的, 都是利用茶叶在炒锅中与内壁摩擦, 使其茸毛脱落, 达到扁平、光滑。

通过表2对两种不同辉 (炒) 干机的比较, 不难看出六角辉干机所加工出来的茶叶较瓶式炒干机完整, 所以选择用六角辉干机。

(五) 揉捻机

通过表3对几种不同型号揉捻机的容量、完整性、资金投入、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比较, 得出40型揉捻机最适合家庭式小作坊, 所以选择用40型揉捻机。

(六) 烘焙机

表4中两种不同型号的烘焙机都属于名优茶初制加工机械, 所用的加热方式均是燃烧煤或木材, 都可以用于毛峰茶的烘干、提毫。还可以用来做扁形茶的辅助工具。在从理条机理条出来的时候, 用烘焙机稍微烘干, 这样就节约了用其他机械烘干的时间, 不让机械空着, 相对提高了机械的工作效率。对于家庭试小作坊而言, 6CHP-3型烘焙机更适合, 因为它更节约能源, 更节约劳动力, 更节约厂房面积, 更节约资金的投入。

五、总结

针对实际生产能力和经济状况, 对于刚起步的小型家庭式作坊来讲, 资金问题无疑成了创业的最大难题, 所以在配备茶叶加工机械的时候, 一定要选择适合的机械, 各方面综合考虑, 既能做出优越品质的茶叶, 又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投入。

摘要:随着近几年国家对茶叶产业的重视, 遵义市的茶叶产业得到飞速的发展。据调查, 2015年湄潭县大大小小的茶叶初制加工厂共有五百多家, 然而, 其加工机械的配置都不合理。就湄潭县的实际情况, 对刚起步主要生产制作名优扁形茶和高档毛峰茶叶的初制加工小作坊加工机械的优化配置浅谈个人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小作坊,名优茶,扁形绿茶初制,毛峰茶初制,机械配置

参考文献

开家五谷杂粮面条加工作坊 篇7

一、投资分析(以加工玉米为例)

1.设备投资。购一台五谷杂粮加工设备约需3000元。

2.生产成本。生产0.5公斤玉米面条的成本是在原料价格上加0.2元(电费、人工工资),例如当地玉米0.5公斤价0.5元,那么生产0.5公斤玉米面条的成本就是0.7元。

二、效益分析目前袋装0.25公斤玉米面条在超市可卖到2.4元,即使在城市农贸市场,0.5公斤玉米面条也可卖到2元左右。按生产0.5公斤玉米面条毛利1元计算,这种设备一般一天可生产250公斤,一天可赚500元,生产8天即可收回全部投资,回收快,风险低。后期继续加工的产品,除去成本外就是纯利了。效益较为可观。

三、设备性能 五谷杂粮加工设备相对而言较实用,一机多能,可生产多种杂粮面条,只要更换几个零配件,还可生产雪米饼等膨化食品。同时设备操作较简便,劳动强度低,对劳动力条件要求也低,占地6~8平方米即可。

四、经营谋略 生产五谷杂粮面条,经营方式应灵活多样,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一般加工0.5公斤面条,可收0.4元左右的加工费。还可以用玉米、小麦等兑换五谷杂粮面条,一般1~1.5公斤玉米、小麦兑换0.5公斤面条。如果再添一台粉碎机搞一条龙加工服务,还可以把脱下的糠皮喂猪,饲料现成。

2.接纳订单,上门送货。 家庭作坊白天生产面条、粉条和米线,利用早晚时间骑自行车按订单上门送货,主要服务对象是宾馆、酒店、饭店、火锅店、粮油店及超市。

上一篇:北京园林下一篇:五年级上册书法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