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件习题答案(至诚版)

2024-06-16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习题答案(至诚版)(共4篇)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习题答案(至诚版) 篇1

交易洽商丶签订合同

A厂商2月17日用航空信发盘,限2月25日复到有效,又于17日下午电报撤回。该通知2月18日到达B公司处,B公司于19日收到发盘,考虑到发盘价格十分有利,B立即电报接受,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并未成立。

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发盘到达收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即可。

我方向美方发盘,限10日回复到,9日美方电报接受,电讯延误,我方11日才收到接受电报,收到时我方获悉价格上涨,应如何处理?

答案: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传递延误而在超过发盘有效期后到达发盘人的接受是有效的,合同在接受送达发盘人时成立。

除非发盘人立即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由于此时货价上涨,若按原价成交对我方不利,我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因接受逾期到达,原发盘已经失效,合同不能成立。

某公司出口罐头,据合同规定共200箱,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货时装运了200箱,每箱20罐,每罐200克。买方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买方的行为是有道理的。

因为这属于根本性违约,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会被看作逃税,从而给买方带来麻烦。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还规定:

(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此合同条款有何缺陷?可能会发生什么问题?

答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韩国KM公司向我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订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品质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评述此案。

KM公司的要求合理。

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

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我出口生丝,商品净重100公吨,双方约定回潮率15%,经检验实际回潮率17% 问:应与国外客户以多少公吨结算?

计算公式:公量= 商品净重(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答: = 100(1+0.15)/(1 +0.17)=98.29公吨

应与国外客户以98.29公吨结算

已知钢板每平方米的理论重量为(千克)厚度(毫米),当厚度—— 0.2毫米,重量1.57千克/平方米 0.25毫米,重量1.963千克/平方米 0.3毫米,重量2.355千克/平方米

现在厚度为0.25毫米钢板500张,每张长1000毫米,宽500毫米,求总重量?

1000×500=500,000平方毫米 1平方米=1,000,000平方毫米 500,000平方毫米=0.5平方米 1.963×0.5×500=490.75千克 总重量为490.75千克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答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2/15日签合同,FOB每公吨USD100,100M/T ±5%溢短装,5月装船时,此时价格上涨至USD110,问:我们给对方装货多少比较有利?

如果价格跌至USD95,我们供货多少?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有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问: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答案: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80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试对此案作出评析。

答案:从本案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

我公司的错误有:

1.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但不一定符合他国法律,也给客户留下不好的印象;

2.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属于法语区,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

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

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案:海关处置正确。

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价格术语及价格条款

A公司每月从香港进口相同数量的电子元件,与香港的B公司订立合同,有关内容如下:

数量:10件

装运:空运,从5月开始,每月2.5万个

单价:每100个5000港元,FOB香港卖方办公室,由卖方办公室至机场的运费由买方支付。

试分析合同按《2000通则》的解释,内容有何不妥之处?

答:FOB只适用于水运方式,本题中规定的是空运方式,应该用FCA(由卖方办公室至机场的运费应由卖方支付)。

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

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3月4日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1000公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 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买方须于2005年11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但B公司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问: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答案: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答案: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两点:

一、合同在CI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二、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这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A国B公司按照CIF术语方式与C国D公司签约成交,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10日—26日,因码头装货速度加快,于10月18日装货完毕,B公司也按合同规定履行完了出口结关手续,轮船于10月20日起航,10月22日收到D公司急电,因货轮经过某两国冲突区,意外遭炮击沉没,货物灭失,要求B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答案:

该交易签订的合同条款是CIF,已经比较明确;B公司不用直接给D公司赔偿损失。因为按照CIF条款规定,货物越过发运港口岸船舷即完成风险转移,但卖方需要为买方投保;该案例中B公司应该已经投保,D公司可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过,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B公司投保险种中不知是否加投战争险,如没有,且双方合同中也无明显约定必须加投战争险的话,则只能由D公司自己承担损失。

2005年,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术语与法国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付款交单。货物于1月8日(周三)上午装船完毕,业务员因当天工作比较忙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9日上班时才想起并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法商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至我方无法完成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证被退回。法商的要求合理么?我方该不该赔偿?

答案:要求合理,装船方应立即通知买方,我方应承担责任,赔偿其损失。(个人答案)

有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B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事后A公司在调查过发动机及底盘号后,宣布出售给B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货物已越过舷,A公司不再承担责任,而B公司认为,A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答案:A公司不必承担责任,CFR为象征性交货,越过船舷风险无关,若B公司有投保,则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自行承担。(个人答案)

我国江苏某食品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买卖双方孰是孰非?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某公司计算H产品的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50万。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10万。当时外汇牌价USD1=CNY6.3。请问:这种产品值不值得出口?

答:换汇成本 = 出口总成本/出口外币净收入 = 50/10 = CNY5 / 1USD 因为外汇牌价USD1= CNY6.3 6.3-5=1.3元

所以该产品值得出口,但换回成本也不低。

某公司出口A商品一批,出厂价¥ 12.96元/个,商品流通费用¥0.91元/个,这种货物出口后的净收入$2元/个。共出口50000个(1美元=6,3人民币)。问该商品是盈还是亏?盈亏率是多少?

答:出口总成本=(12.96+0.91)×50000=¥693500元

出口外汇净收入=2×50000=$100000美元 =100000×6.3=¥630000元

盈亏率 :(630000-693500)/693500 × 100%=-9.16% 亏损:-9.16%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运输

例如:某公司运往某地中药材,重量5M/T。体积17.5㎥。箱装、包装各一半。根据运费表的规定:按体积计算(M),基本运价 51HKD/㎥;按重量,基本运费HKD60/M/T.燃油附加费30%。

求:运往某地中药材的运费?

以上例题算法不同,结果会出现三种: 第一种:完全按箱计算“M”

(51+51X30%)× 17.5 = HKD1160.25 第二种:完全按包计算“W”(60+60X30%)× 5 = HKD390 第三种:按实际要求计算

W/2(60+60X30%)× 2.5 = HKD195 M/2(51+51X30%)× 8.75 = HKD580.13 195 + 580.13 = HKD775.13 通常做法,箱装按体积计算,包装按重量收费。

有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转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5箱欠交; ②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 ③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属船方还是托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答案:按照提单条款,一般只规定承运人只对外表良好负责,同时承运人保证船舶的适航状态以及安全谨慎接受、装载、运输货物。所以:

①因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提单上写明100箱,现只交了95箱,所以承运人赔偿欠交的5箱。

②因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所以承运人必须负责货物外表良好,因此10箱包装破损,散失50% 须由承运人应赔偿。③由托运人自己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国际运输保险 有一艘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程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大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沉没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水中,从而求得了船身在风浪中保持平衡。试问,按照上述情况,前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

答案:前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拖拉机,虽然同样都是损失了,但从海损的性质来区分,前者属于单独海损,而后者属于共同海损。

头一个450台拖拉机是被海浪卷入海中的,显然不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此这450台的损失没有具备共同海损所要求的条件,只能视作单独海损。

但对后一个55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于确有危及货、船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是由于船长为了挽救货、船的共同安全,采取了人为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结果,而且这种牺牲是具有非常性质的因此这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应列为共同海损。

有一载货的海轮,在航行中,不幸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随即海水大量涌入,不仅使一部分货物遭到严重的水渍损失,而且船舶由于海水大量涌入,随时有沉没的危险,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立即下令将船舶驶上附近的浅滩,采取有意搁浅而避免船舶下沉的危险。试问在上述事故中,出现的下列三种情况,即(1)因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2)因船身撞穿而货物发生水渍损失;(3)因有意搁浅而造成的损失。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分别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海损?为什么?

答案: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船舶触礁而使船身穿一个大洞,这种损失不是人为地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此,它不能构成共同海损,而只能列入单独海损;

对于第二种情况,因同样的理由,即货物所发生的水渍也不是人为的结果,因此,这种损失也不属于共同海损,只能列入单独海损;

唯独第三种情况,由于船长为了避免船舶沉没,采取了合理的、有意搁浅的措施,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支出,应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其损失应由各关系人按比例共同分摊。

出口某商品,CFR London USD 220 per M/T,投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费率为8‰ 求:(1)CIF London每公吨价?

(2)投保金额?

(3)保险费?

(1)CIF London 每公吨价?

CIF= 220 /1 — 1.1 × 0.008 = USD 221.95(含加成因素的的对外报价)(2)保险金额= CIF × 投保加成

= 221.95 × 1.1 = USD244.15(货物一旦损失,按此价赔偿)

(3)保险费=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244.15 × 0.008 = USD 1.95(每公吨的保险费)关键要注意:保险费千万不能用CIF乘保险费率,CIF要扩大一成再乘保险费率。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国际货款的支付

A交给B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B订货的预付款,B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C,以偿还原先欠C的借款。C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银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C随即向A追索,A以B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B。在此情况下C再向B追索,B以汇票是A开立为由推委不理。C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A、B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答案:法院应判A向C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C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A与B的纠纷则另案处理。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因此只要C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B的权利缺陷(向A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

(2)C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A、B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A不能以抗辩B的理由抗辩C。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6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案:D/P60天比D/P即期有60天长的付款期限,而且是以日商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这样日商可利用自身与代收行的关系,争取到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可以取得与D/A的同等条件,实际上可获得融资的好处。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80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答案: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

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答案:不能拒绝退款。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种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始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庭提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答案:一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因为,仲裁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乙方败诉,应按裁决的内容执行。

A公司委托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货到目的港卸船后,B公司立即将货物转给至A公司,因A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试车。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完毕进行试车,A公司发现机器不能正常运转。经过商检机构检验证明,该机器是旧货,于是A公司要求B公司对外索赔,但外商拒绝赔偿,A公司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问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答案:应吸取的主要教训如下:

⑴进口方应及时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对货物与合同不符应该在索赔期限内提出。

⑵机械设备的进口,索赔期限的规定应该合理,不能太短,以保证进口方能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验。

⑶此类合同一般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答案2 篇2

1、CIP与CPT的差别在于:采用CIP时,卖方增加了保险的责任和费用。()

2、就卖方承担的费用而言,在FCA、CIP、CPT三种贸易术语中,FCA最小,CPT其次,CIP最大。()

3.为了防止在市价波动时享有溢短装权利的一方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溢装或短装部分的价格。()

4、保兑信用证的保兑行只有在开证行不履行付款义务时,才履行付款义务。()

5、溢短装部分的货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

6、按C组和D组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都有义务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因此,均属于到达合同。()

7、若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条款,买方便无权提出索赔。()

8、仲裁条款是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9、平安险与水渍险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保险公司不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而后者则承保此项损失。()

10、在规定装运期时,为了促使卖方尽快交货,合同条款中可以使用“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目前,我国采用以()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

A、公制

B、美制

C、英制

D、国际单位制

2、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惯例,卖方必须在运输单据上表明()。

A、包装标志

B、警告性标志

C、指示性标志

D、运输标志

3、条码主要用于商品的()上。

A.销售包装

B.运输包装

C.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

D.任何包装

4、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下列贸易术语中,由买方负责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的是()。

A、EXW

B、CPT

C、FCA

D、DDU

5、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产生于()。

A.1928年

B.1935年

C.1936年

D.1937年

6、海洋运输一般分为租船运输和()。

A.定期运输

B.专线运输

C.内河运输

D.班轮运输

7、用班轮运输货物,在规定动费计收标准时,如果采用“A.V”的规定办法,则表示()。

A.按货物的毛重计收

B.按货物的体积计收

C.按货物的件数计收

D.按货物的价值计收

8、下列公约中不是统一提单条款内容的国际公约有()。

A.汉堡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海牙规则

D.1958纽约公约

9、在海洋货物保险业务中,共同海损()

A、是部分损失的一种

B、是全部损失的一种

C、有时为部分损失,有时为全部损失

D、是推定全损

10、信用证和货物合同的关系是()。

A.信用证是货物合同的一部分

B.货物合同是信用证的一部分

C.信用证从属于货物合同

11、根据《UCP600》的解释,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

A、进口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通知行

12、仲裁地点应首先选择()。

A.本国

B.对方国

C.第三国

D.本国和对方国

13、交易磋商的两个基本环节是()。

A.询盘 接受

B.发盘 签合同

C.接受 签合同

D.发盘 接受

14、英国某买主向我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来电“拟购美加净牙膏大号1000罗请电告最低价格最快交货期”此来电属交易磋商的哪一环节()

A、发盘

B、询盘

C、还盘

D、接受

15、出口报关的时间应是()

A.备货前

B.装船前

C.装船后

D.货到目的港后

16、经销方式中,经销人与供货人之间的关系为()。

A.代理关系

B.买卖关系

C.委托关系

D.互购关系

17、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规定,合同中使用“大约”、“近似”等约量字眼,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为()。

A、不超过5%

B、不超过10%

C、不超过15%

D、不超过20%

18、表明“主运费已付”的是()术语。

A.E组

B.F组

C.C组

D.D组

19、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CFR术语成交,卖方无义务()。

A、提交货运单据

B、租船订舱

C、办理货运保险

D、取得出口许可证

20、某合同价格条款规定为“每公吨CIF大阪100美元”,这种价格是()

A、净价

B、含佣价

C、离岸价

D、成本价

D.信用证独立于货物合同

三、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是我国某公司业务员的进口报价,正确的是()。

A.每公吨50美元CIF伦敦

B.每公吨50美元FCA上海

C.每公吨50美元FOB伦敦

D.每公吨50美元CIF上海

E.每公吨50美元FCA Liner Terms伦敦

2、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以该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证,则此新证称为()。

A.循环信用证

B.可转让信用证

C.对背信用证

D.保兑信用证

E.对开信用证

3、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运输标志标准,“唛头”的四项必不可少的内容是()。

A.收货人或买方简称或代码

B.目的地标志

C.件号标志

D.参考号标志

E.产地标志

4、销售包装的标志主要有()。

A.装潢画面

B.文字说明

C.条形码

D.标签

E.唛头

5、下列是我某公司业务员的出口报价,()是正确的。

A.每打50港元FOB广州黄埔

B.每套200美元CIFC3%香港

C.每台5800日元FOB大连,含3%的折扣

D.每桶36英镑CFR伦敦

6、在下列信用证当事人中,汇票的受票人和出票人分别是()。

A、开证申请人

B、通知行

C、议付行

D、付款行

E、受益人

7、下列银行的付款是终结性的:()。

A.开证行

B.付款行

C.议付行

D.偿付行

E.保兑行

8、托收业务中,()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关系。

A.委托人与付款人

B.委托行与代收行

C.委托人与托收行

D.代收行与付款人

E.委托人与代理人

9、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不可撤销是因为()。

A.发盘送达受盘人

B.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

C.发盘人有行为能力

D.发盘中明示不可撤销

E.受盘人有理由信赖发盘是不可撤销,并本着对发盘的信赖采取行动

10、对出口单据,要求做到两个一致,即()。

A.单单一致

B.单证一致

C.证证一致

D.出口单据与出口合同一致

四、简答题(每题10分 共30分)

1、凭样成交应注意哪些事项?

2、简述信用证业务的作用和特点是什么?

3、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条件下,出口方履行合同时应该做到哪几方面的一致?

五、计算题(本题10分)

我上海某公司向美国一公司出售货物一批,出口总价为2万美元CIF纽约,其中从上海到纽约的海运运费为2500美元,按CIF总值的12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5%,这批货物的国内进价及各种费用加总为10万元人民币。试计算这笔货物贸易的出口换汇成本。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D

2、D

3、A

4、A

5、C

6、D

7、D

8、D

9、A

10、D

11、B

12、A

13、D

14、B

15、B

16、B

17、B

18、C

19、C 20、A

三、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CD

2、CE

3、ABCD

4、ABC

5、ABCD

6、AE

7、ABE

8、BC

9、BDE

10、AB

四、简答题(每题10分 共30分)

1、凭样成交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注意选择适于凭样成交的商品。

(2)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

(3)对货物和样品难以达到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订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其他类似条款。

(4)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复样(DuplkateSample),供日后查对和验证货物之用。

(5)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若寄送样品供洽谈时参考,则应标明为“参考样品”,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2、作用:①基本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②便利了进出口人向银行融通资金,有利于他们的资金周转,扩大贸易额。(4)

特点: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③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3、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条件下,出口方履行合同时应该做到哪几方面的一致?

答:应做到两个方面的一致:

第一,单证一致、单内一致、单单一致,这样做的目的是安全收汇;

第二,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一致,这样做是为避免引起合同纠纷。

五、计算题(本题10分)

解: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20000×120%×5%=1200(美元)

FOB总价=CIF总价-海运运费-保险费=20000-2500-1200=16300(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100000元人们币/16300(美元)=6.13元人民币/美元

六、案例分析(本题10分)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题及答案 篇3

1.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2.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3.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为由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4.我某外贸公司按照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货物。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相应单据。货物在运输过程途中时逢埃以战争爆发,苏伊士运河关闭,只能绕道非洲南端。事后买方就航行途中发生的绕航费用、货物湿损以及未能按预计时间到达向我方提出索贻。问我方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5.我国无锡某公司采用FOB上海向美国出口货物一批,装运期为5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4月26日收到买方发来的装船通知,告知我方载货船舶将于5月15日到达装运港。为了及时装运,我公司业务员于5月10日将货物从无锡运至上海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损失。

问:(1)以上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2)若采用FCA 无锡交货,该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3)采用FCA贸易术语和FOB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结汇时间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6.韩国KM公司向我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

7.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8.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 这么做吗?

9.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10.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11.我向英国出口商品报价是每公吨USD1600CFR伦敦,外商来电要求改报CIF伦敦价,该商品投保加一成投保一和战争险,保险费分别为0.55%和0.04%,请问我方新报价应是多少?

12.我某出口公司推销某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450美元FOB上海,后国外商人要求改报CIF汉堡价。问我方应报多少?(运费每箱50美元,保险加成至110%,保险费率为0.8%)。

13.我出口公司对非洲某客商发盘,供应某商品,价格条件为CIF非洲某口岸每公吨1500美元;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对方要求改报FOB中国口岸。经查自中国口岸至非洲某口岸的海洋运输费用为每公吨50美元,一切的保险费率为0.5%,战争险的保险率为0.3%。问如维持出口销售净收入不变,改报FOB中国口岸价,应为多少美元? 14.我方公司向西欧某客商推销商品,发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英镑CFR西欧某港口,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价,并给予2%佣金,查自中国口岸至西欧某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英镑,我方如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怎样改按买方要求条件报价?

15.某公司对外某商品每箱50美元CIF西雅图。国外要求改报CFR C5西雅图,设保险费率为1.05%,加1成投保,问我应报多少美元。

16.某出口公司对外报某商品每打100港元CFR C5香港。港商要求改按CIF C5香港报价,设投保加1成,保险费率为0.5%,问我应报多少美元。

17.某外贸公司出口一种商品至日本,出口价格条件为没公吨9850美元,CIF横滨。其中中国口岸至横滨的海上运输费和保险费共计占15%。结汇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美元折合人民币6.3835元。试计算每公吨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金额。

18.假设某审批的国内进价为8270元,加工整理费指出为900元,商品流通费支出为700元,税金为30元。该商品的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3000美元,试计算:(1)该商品的出口总成本;(2)该商品每美元换汇成本。

19.某出口公司与西欧某中间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我方出口某商品25000公斤,每公斤15美元,CFR C2%汉堡。海运运费为每公斤0.15美元。出口收汇后出口公司向国外中间商汇付佣金。计算:(1)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多少人民币?(2)该出口公司 的外汇净收入为多少美元(中行牌价:1美元=6.3835人民币元)

20.我出口公司对某客商发盘,供应某商品,价格条件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非洲某港口,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客商提出要求改报CFR非洲某港口英镑价,查自中国口岸至非洲该港口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费率共为0.7%。问我出口公司在维持原收入不变和暂不考虑汇价趋势的情况下应报何价?(中行牌价:1美元 =6.3835人民币元;1英镑=9.8846人民币元)

21.合同规定由我供应某商品60000打,每打的CIF西欧没港价为1.8美元,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为5000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战争险。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表,该商品至该港口 的水渍险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为0.4%。问我可净收入多少人民币?(中行外汇牌价:1美元=6.3835人民币元)

22.原报价每箱100美元净价FOB SHANGHAI,如外商要求改报FOB C5%,为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我对外报价应为多少?

23.我向西欧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英镑CFR西欧某港口,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价,并给予2%佣金。查自中国口岸至某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英镑,我方如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改按买方要求条件报价,应为何价?

24.我向外发盘某商品每公吨3500美元FOB上海,对方要求CFR C2%汉堡价,并改一德国马克计价和支付。查自中国口岸至汉堡的运费为每公吨100美元,每1美元折合2德国马克,假定近期内这两种货币的汇率趋势平稳,可同意对方要求,应改报何价才能保证净收入不变?(注:佣金按FOB净价计支)

25.我对外出售商品一批,报价CIF××港,23500英镑(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两者费率合计为0.7%),客户要求改报CFR价,试问,在不影响收汇额的前提下,正确CFR价应报多少?

26.某德国客商对我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每公吨900德国马克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FOB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00德国马克的买价人民币116.84元,卖价人民币117.42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口岸至汉堡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元。计算该客商的出价与公司内部掌握的差额,并判断能否接受? 27.我外贸公司出口某商品1000箱,该货每箱收购价人民币100元,国内费用为收购价的15%,出口后每箱可退税人民币7元,外销价每箱19.00美元CFR曼谷,每箱货应付海运费1.20美元,试计算该商品的换汇成本。

28.我某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纽约。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若干?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可同意,查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试问CFRC5%应报何价?

29.设CFR的价格为780美元,投保加成率为10%,保险费率为0.55%,CIF C5价。

30.设CFR的价格为1000美元投保加成为20%,保险费为0.33%,佣金率为3%,求CIFC价。

31.某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每公吨出口价CIF伦敦8500.00美元,进货价为人民币21000.00元,商品流通费和税金为人民币1260.00元,实际运费每公吨600.00美元,保险费50.00美元。其换汇成本是多少?

32.某商品的价格为每公吨CFR新加坡USD1500,但买方要求卖方负责保险,贸易术语改为CIF新加坡,保险费率为0.75%,按发票价值110%投保,问CIF术语的价格如何计算?

33.某商品原价为CIF荷台达USD1512.48,买方提出根据当地规定只能在进口过办理保险,要求改为CFR条件,原价保险费率为0.75%,保额按发票价值110%投保,问CFR属于的价格如何计算?

34.FOB价USD5000,由卖方代办理保险,保费率为0.28%,按发票价值110%投保,问CFR术语的价格如何计算?

35.某商品已知CIF新加坡每公吨100英镑。进口商要求改为FOB条件交货。已知运费每公吨9英镑,保费按CIF货值110%投保,保费率为0.6%,问FOB术语的价格如何计算? 36.某商品已知每公吨300美元FOB上海。买方要求改为CIFC3%。假设每公吨运费25美元,按发票价值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8%,问CIFC3%术语的价格如何计算?

37.我某出口商品原报价每箱150美元CFR孟加拉。现外商要求改报CFRC5%孟加拉,在FOB净收入不减少的条件下,我方最底应报多少美元?若按110%投保,保险费率为1%,则我方最低CIFC5%应报多少美元?

38.我出口某商品一批,原报价每公吨250美元CIFC2%鹿特丹,国外客户要求增加佣金二个百分点,我改报价应为多少?

39.我对外报某商品价格为FOB汕头每打20美元,外商回电要求改报CIF伦敦英镑价。问我应报价多少/(设:当日外汇牌价是1美元=6.3835人民币元,1英镑=9.8846人民币元,至伦敦的运费每打3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费为1%)

40.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41.某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在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 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题: 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

42.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43.某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2月马赛港交货。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44.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45.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46.我国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万箱,货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其保险费率分别为0.7%、0.3%和0.2%,按发票金额110%投保。试计算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

47.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时间的受热,使得货物变质,根本无法出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为什么?

48.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 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49.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50.我某外贸公司以CFR条件进口4000吨钢管,我方为此批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我国海运保险条款水渍险。钢管在上海港卸下时发现有500吨生锈,经查其中200吨钢管在装船时就已生锈,但由于钢管外表有包装,装船时没有被船方检查出来。还有200吨钢管因船舶在途中搁浅,船底出现裂缝,海水浸湿而致生锈,另有100吨钢管因为航行途中曾遇雨天,通风窗没有及时关闭而被淋湿致生锈。分析导致上述损失的原因,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为什么?

答案

1、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2、(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3、不能,因为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而货损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已完成交货,风险已转移至买方,所以不能以此为由拒付,但是可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然,如果是承运人责任,应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4、我方无须赔偿,因为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完成货物装运即完成交货,对于交货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5、(1)以上损失应该由我方承担。因为FOB上海的风险点在上海装运港船舷,该损失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因此由卖方承担。

(2)若采用FCA无锡交货,该损失不应该由我方承担。因为FCA无锡的风险点在无锡货交承运人处,而该损失发生在运出无锡之后,因此风险已转移至买方。

(3)采用FCA贸易术语和FOB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结汇时间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FOB FCA

交货地点: 装运港船舷 货交承运人处

运输方式: 水运 各种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 提单 依运输方式而定

结汇时间: 转运港越过船舷之后 货交承运人之后

6、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因此,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7、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8、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 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9、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并用。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

10、海关处臵正确。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11、CIF=1600/[1-1.1*(0.55%+0.04%)=1600/(1-1.1*0.59%)=1610.45美元

12、CIF=(450+50)/(1-1.1×0.8%)=504.44(USD)

13、FOB=1500-50-1500×1.1×(0.5%+0.3%)=1436.8(USD)

14、FOBC2=(1150-170)/(1-2%)=1000(英镑)

15、CFRC5=(50-50×1.1×1.05%)/(1-5%)=52.02(USD)

16、CFR=100×(1-5%)=95(港元)

CIFC5=95/(1-1.1×0.5)(1-5%)=100.553(港元)

17、FOB=9850×(1-15%)=8372.5(USD)

出口销售净收入=8372.5×2.85=23861.625(CNY)

18、出口总成本=8270+900+700+30=9900(CNY)

换汇成本=9900/3000=3.3人民币元/美元

19、CFRC2=15美元 F=0.15美元 C=15×2%=0.3美元

支付佣金时共需人民币=0.3×25000×6.3835=47876.25(元)外汇净收入=(15-0.15-0.3)×25000=363750(美元)

20、CFR美元价=2000-2000×1.1×0.7%=1984.6(美元)CFR英镑价=(1984.6×6.3835)/9.8846=1281.66(英镑)21、FOB=1.8-5000/60000-1.8*1.1*(0.3%+0.4%)=1.8-0.0833-0.0139=1.7028美元

我出口净收入=1.7028×60000×6.3835=652189.428(CNY)

22、FOBC5=100/(1-5%)=105.2632(USD)

23、FOBC2=(1150-170)/(1-2%)=1000(英镑)

24、CFRC2=3500+100+3500×2%=3670(美元)CFRC2马克价=3670×2=7340(马克)

25、CFR=23500-23500×1.1×07%=23319.05(英镑)

26、(980+60+10)/1.1684=898.6648(马克)900> 898.6648(马克)可以接受

27、[100×(1+15%)-7]/(19-1.2)=6.0674(人民币元/美元)

28、CFR=100×(1-2%)=98(USD)C=100×2%=2(USD)

CFRC5=98/(1-5%)=103.1579(USD)

29、CIFC5=780/(1-1.1×0.55%)(1-5%)=826.05(USD)

30、CIFC3=1000/(1-1.2×0.33%)(1-3%)=1035.0265(USD)

31、换汇成本=(21000+1260)/(8500-600-50)=22260/7850=2.8357(CNY/USD)

32、CIF=1500/(1-1.1×0.75%)=1512.4779(USD)

33、CFR=1512.48-1512.48×1.1×0.75%=1512.48-12.478=1500(USD)

34、可按FOB净值投保 5000+5000×1.1×0。28%=5015.4(USD)

35、FOB=100-9-100×1.1×0.6%=90.34(英镑)

36、CIFC3=(300+25)/(1-1.1×0.8%)(1-3%)=325/(0.9912×0.97)=338.0262(USD)

37、CFRC5=150/(1-5%)=157.8947(USD)CIFC5=150/(1-1.1×1%)(1-5%)=159.65(USD)

38、CIFC4=(250×(1-2%)/(1-4%)=255.21(USD)

39、FOB英镑=(20×6.3835)/9.8846=12.9161 CIF英镑价=(12.9161+3)/(1-1.1×1%)=16.0931

40、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41、1.本案争议焦点是确认书经买方擅自修改后是否成立及确认书与信用证的关系,涉及到涉外经济合同的确认订立问题。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将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才成立。从本质上讲,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实践中,确认书不能改变来往函电的内容,确认书的答复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本案中买方事先未与卖方协商而单方面修改了确认 书的内容,导致买卖合同成立,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

2.在本案中,还涉及到信用证问题,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银行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制度下,买方须履行的对汇票付汇的责任转移给了银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控制单据达到了控制买方按合同交款的目的,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证是从属于销售合同的,在确认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情况下,由于确认书是作为正式的简单的书面合同。故而只有经过双方承认的确认书有效成立,才能谈得上基于主合同而开立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有效与否。在本案中,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卖方单方面退回信用证并不是毁约行为。由于买方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开立了不符合确认书内容的信用证,故该信用证无效,买卖合同未成立

42、结论:A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

(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43、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也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44、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45、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46、保险总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总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

47、在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中,保险人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等。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48、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物,以确保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有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49、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50、该批钢管以CFR条件进口,投保的是我国海运保险条款水渍险:

200吨钢管在装船时就已生锈的钢管,其损失发生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因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国际贸易与实务习题与答案第一 篇4

一、填空题

1.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除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外,主要还有()和()。

2.使用贸易术语可以明确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和()的划分。

3.《2010通则》解释了()种贸易术语,分为两组,它们是()的贸易术语与()的贸易术语。

4.《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为准。

二、单项选择题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术语而制定的。

A.FOBB.CIFC.CFRD.FAS

2.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表现为()。

A.惯例即是行业内的法律B.惯例对贸易双方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C.惯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D.法院会维护惯例的有效性

三、判断题

1.价格术语仅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F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在美洲一些国家采用,因此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注意该惯例与《2010通则》的差异。()T

3.由于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因此,仲裁中如以惯例作为评判依据的裁定可不执行。()F

四、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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