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2024-06-16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通用10篇)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篇1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度贯彻落实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职能,不仅能充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也是充分尊重维护女性职工基本权益的体现、更是从根本上提高人口质量,实现优生优育的途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2016年1月1日,我国的“二胎”政策全面放开,妇产科门诊病患将持续增多,尤其30岁以上的高龄产妇将会成为主力。30岁以上的女性已经过了生育的最佳年龄,她们在孕前检查、产前检查、优生优育方面必将挤占原本就匮乏的医疗资源,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将超负荷运转。同时,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及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每年的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畸形率依旧居高不下,完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职能,保障孕期完善、定期产检,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优生”。再者,女性职工是社会的半边天,女性生育期间将失去经济来源,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职能,让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得到保障,不仅事关千家万户的家庭和谐,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民族的繁荣昌盛、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曲靖市麒麟同惠医院是一家综合性民营医院,营业面积5000多平方米,核定编制病床60张,医院设有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检验科、中医科、放射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急诊科、功能科等诊疗科目。同惠医院妇产科于2014年经曲靖市麒麟区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审核,准予执业,开展助产,终止妊娠,结扎手术等。医院妇产科共有医疗技术人员9人,其中妇产科副主任医师2人,主治医师1人,助理医师1人,助产护士5人,目前已经平安接生新生儿近100余例,且孕产妇反馈良好,对我院的各项服务均表示赞誉。

同惠医院地处北市区白石江街道丰登社区,医疗服务直接辐射周边的几个大型职工生活区和小区,如曲靖卷烟厂、中安监狱、云维集团等。因曲靖的医疗机构大部分集中市中心,北市区孕产妇就诊极其不便,加之我院妇产科门诊的孕产妇逐渐增多,为满足持有生育保险的孕产妇能在我院分娩报销的需求,我院特向贵局申请成为“曲靖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解决周边孕产妇“产检难、产检远、生产挤”的问题。我院必将认真执行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孕产妇的相关检查与治疗工作。

望予以批准为谢!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篇2

一、成效

(一)规范管理,提升服务

几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保局坚持以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为抓手,落实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一是通过考核指标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二是不断完善考核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现行的指标包括就医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疗保险基础管理、诚信服务、社会监督等内容,全面衡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与水平。三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定点医疗机构的领导和医务人员正确认识分级管理评审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四是调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重视医疗保险分级管理工作,对照考评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医院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院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参与,分解指标,落实到人。五是严格组织,严格纪律,严格评审,严格把关,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不断规范,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引入竞争,促进发展

几年来,通过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引进竞争机制,奖优罚劣,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由于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面子”,在同级同类医疗机构中获得等级和未获得等级直接影响到其社会公信力和声誉,许多定点医疗机构不计代价,对照检查、比学赶帮,形成了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发展。尤其是三级综合医院,对分级管理活动尤为重视,主动参与、配合、支持分级管理活动,许多定点医疗机构借助开展分级管理活动契机,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重视医保职能科室建设,强化管理手段。将原隶属于医务部的二级职能科室医保科提升为一级职能科室,调整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充实加强医保科管理力量。许多定点医疗机构在临床各业务科室均配备医保协管员,壮大医保管理队伍。不少医院为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加快医院的建设发展。

(三)费用控制,合理增长

经过几年的分级管理活动,在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方面成效明显。从图1看出,由于政策调整,降低个人负担等原因,在2006—2008年,医疗费用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通过实行分级管理,有了改观,从2010年开始,增长幅度下降明显。

图1 医保总费用和统筹基金支出及增长示意图

[(单位:百万)][1500

1000

500

0][80.00%

60.00%

40.00%

20.00%

0.00%][总费用][统筹基金][总费用增长率][统筹增长率][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

从图2看到,次均住院费用多年呈现持续增长的势头,从增长幅度看,从2010年开始出现了增长幅度下降的趋势,在2012年度首度出现了次均住院费用负增长的现象,充分证实分级管理的成效。

图2 广西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次均住院费用及增长示意图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15.00%

10.00%

5.00%

0.00%

-5.00%][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次均住院费用][次均增长率]

通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活动,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提高自身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基金使用效率。以占广西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近50%的三家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广西中医药大学一附院为例,从统计数据看,在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一些核心指标得到有效的控制。通过图3看到,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在医疗服务人次持续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平均住院日明显下降,平均住院费用的上涨趋势得到抑制,趋于平稳或下降。说明医院更重视医疗管理与效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

图3 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医疗服务利用情况示意图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30

20

10

0][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

(四)规范经办,提高效率

通过开展分级管理,一方面解决过去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法单一、效率低下的问题;一方面很好解决经办队伍因为人力不足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缺位或不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行边检查边培训,通过抽调各市经办机构负责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分管医疗保险的院领导以及医保科负责人参加,提供了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促进经办工作的规范并提高了效率。

二、特点

(一)属地统一

即在广西首府南宁属地内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南宁铁路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合统一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做到: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评审、统一结果,形成了自身的特色。通过实行属地统一的办法,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减少矛盾,提升质量,增强公信力,效果良好。

(二)因地制宜

几年来,我们一是认真学习和借鉴部中心下达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办法和考核指标,并联系本地实际,实现指标地方化,增强可操作性。二是重视重点指标和核心指标。加大重点指标,尤其核心指标在分级管理指标中所占的分值的权重。核心指标如医疗保险总收入增长比例、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次均门(急)诊费用增长率等,原则上实行一票否决。三是重视日常考核。年终集中考评结果与日常审核监督情况紧密结合。为防止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为应付年终考核时突击准备,加大日常考核权重,即日常考核得分所占的权重为60%,年终考核得分权重为40%。

(三)以点到面

一是起步时,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以自愿为原则,有32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参加;二是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摸索,积累经验;三是开展工作过程中,扩大宣传,让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都充分认识到分级管理的意义;四是取得经验的前提下2012年强调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都参加,目前所有83家定点医疗机构均参与。

(四)严格评审

严格标准,严格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宁缺毋滥,以2012年为例,全部83家参评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应有25家获得年度先进的名额,从而进入不同的等级,但是我们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最终评定的先进单位仅有12家。

(五)公开透明

一是坚持问卷调查,将患者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二是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民意测评,了解业内评价。三是领导小组实行无记名投票,避免领导说了算。四是坚持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保证评选结果公正性。

三、思考

广西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与提高。笔者认为,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需要坚持“四个结合”。

(一)与落实新时期任务密切结合

党的十八大,明确了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明确了“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工作重点,明确了“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方针。胡晓义副部长在今年全国有关会议上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医疗保险发展的五项任务,即完善制度、理顺体制、增强保障、基金安全、提升管理。笔者认为,落实新时期的各项任务,加强监管,尤其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非常重要,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做到“保基本”,实现“可持续”,才能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而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是创新管理的有效手段,实践证明,通过分级管理办法,引进竞争机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因此,今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拟加大力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迈进,力争取得更好成绩。

(二)与协议管理紧密结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协议管理的好处在于通过协议方式形成医保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成为各自共同遵守的重要依据。但是,签订协议后更重要的是抓落实。根据过去的经验,抓落实的方法就是依据日常的一般监督与检查和年终的结算检查,这种方法不够彻底,医院也不够重视。必须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对协议管理进行延伸与细化,通过量化的指标全面考核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管理、质量管理、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内容。同时,加强民意调查与民主测评,全面衡量每一家医疗机构,对其得出较为正确的结论,并促进其内部管理。今后,在指标的量化和细化方面还要加力。

(三)与付费总额控制紧密结合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尽管涵盖控制费用增长等有关经济指标,但是与付费总额控制的要求还有距离。为保障基金安全,同时让基金用到实处,用出效果,我们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体系重在过程和质量控制,而付费总额控制重在对费用结果的控制,只有两者实现有效的结合,刚柔并济,才能最终实现互补。

(四)与转变作风紧密结合

新的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特别强调转变作风,对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有着现实意义。一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严格纪律。二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金字塔原理合理构置AAA、AA、A级比重,做到宁缺毋滥。三是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规范制度和考核指标。四是要实事求是,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提高,实现合作共赢。

关于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请示 篇3

医疗卫生事关国计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之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武汉市的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使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感受到医疗发展带来的益处。

???医院是由湖北省卫生厅批准设置,武汉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一级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医院开设床位75张,核准设置专业为:???......配有X光机、B超、心电图、十六道脑电地形图、全自动生化仪、远程心理CT诊断系统、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等诊疗仪器等。

???医院条件较好且收费较低。病房医疗设施齐全,宽敞明亮,并有24小时热水供应系统。医院占地面积3566.61m,建筑面积5000m。医院共有医务人员35名,其中高级职称者5名,中级职称7名。

据测算,武汉约有12万精神病人,而住院床位不足3000张。全国状况类似:每1000名精神病人仅有6张病床,95%以上的病人住不进医院。???医院作为武汉民营精神病专科医院,可在一定程度上逐步缓解全市12万精神病患者的看病难题。作为公立精神病医院的补充,我院起步之初我院重点面向特困、弱势人群开展了一系列的优惠帮扶活动,并涉及到了武汉城市圈。这样的活动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引起了广大新闻媒体的关注。22

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给医院带来了挑战和新的发展机遇。在医疗保险体系中,医院是整个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和管理的中心环节。随着定点医院的增加,病人选择权的增加,医院之间的竞争会进一步的加剧。竞争机制的完善和病人选医院、选医生的普及,必将进一步促使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管理质量向良性发展。基本医疗保险推动了医院树立全新的医疗质量概念。鉴于此,特向贵局申请将我院设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更好的服务于广大武汉市民,减轻精神疾病患者对社会的压力。

???医院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篇4

西安市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阎人社字„

关于增加职工医疗保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请示

区政府:

我区职工医疗保险开展十年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直局限于区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两家,参保职工就医的选择性比较小,职工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随着参保职工的不断增加、年龄的老化以及疑难杂症、特种病人的特殊治疗需求、困难参保群体无力支付三级医院较高医疗费用等问题,广大参保职工提出了关于增加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我局组织专人成立调研小组,通过走访了解周边区县职工医保管理情况以及深入区内各医疗机构了解相关情况进行对比等形式开展调研工作。

通过走访了解,周边区县(临潼、高陵、户县)职工医保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涵盖了辖区内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企业职工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也相对较多,部分区县直接认可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我区一四一医院、六三零医院、铁路医院都属于二级综合医院,医疗等级、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等情况都符合职工医保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并拥有自己的特色专科,完全可以承办参保职工门诊和住院治疗业务。

为体现“医保为民”的社会保障政策,拓宽参保职工就医渠道,通过竞争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医疗水平等的提

升,最大限度满足参保职工的就医需求,根据广大参保职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西安一四一医院、西安六三零医院、铁路医院列为我区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适当解决。职工医疗保险所服务的群体,是特殊和弱势群体,特别是癌症患者、白血病患者、肾衰竭、疑难杂症患者,不仅承受着身体、精神和心理的巨大痛苦,而且经济上还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其心理、精神方面非常脆弱,对生命的渴望也非常强烈。

三、财政每年增加医疗保险基金预算200万元。财政拨款单位新增参保人员逐年增加,工资基数逐年上调,财政仍按280万元预算拨款。如果扩大定点医院,那么每年征缴的统筹基金就无法满足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医保机构将根据医疗保险收支结余情况予以拨付。

以上建议妥否,请审批。

医疗机构定点保险协议 篇5

协作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样本)

甲方:﹡﹡﹡﹡﹡

乙方:医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共同发展,保障甲乙双方及甲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客户)的切身利益,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支持、相互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客户在乙方医疗诊治的有关事宜,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医疗诊治的特约定点医院,甲方理赔的伤病人员到乙方就医。本合作协议不含乙方外设的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的分院、门诊、合资医院;不含设在乙方院内的康复病房、经济上独立核算的承包科室。

第三条 乙方要保证诊治医生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为甲方客户进行优质医疗诊治服务。

第四条 乙方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遵循临床诊疗规范,执行当地物价部门的医疗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对甲方客户进行积极有效的诊治。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客户的诊治应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避免过度医疗造成浪费;医疗文书记载要与诊疗项目收费相对应。

第六条 甲方客户住院期间离开医院,乙方医护人员需对离院时 间、原因等进行记录。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指定职能部室、人员进行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合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迅速处理;一方相关的职能部室、人员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另外一方。乙方需告知一线医务人员与甲方是定点医院协作关系,以确保一线医务人员熟悉本合作。

第八条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医务工作前提下,乙方需配合甲方工作人员持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的医疗调查、医学专业知识咨询、医疗费用查询、病历资料取证等工作,甲方对获取的病历资料仅限于客户理赔需用,甲方并保证对获取的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乙方可依据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成本费。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建议和查询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医疗活动。

第十条 乙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与甲方客户或代理人串通,为甲方客户或代理人提供虚假病历资料。

第十一条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若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书,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书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后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如甲、乙双方未提 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书,则本协议书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上述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联系人姓名: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篇6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三、机构类型为:医院、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店、其它。

四、“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填写万元以上设备件数,乡镇卫生院填写元以上设备件数,其他医疗机构填写500元以上设备件数。

五、医疗机构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特殊诊疗活动如:母婴保健、放射治疗等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医疗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大型设备使用登记(许可)证及复印件;

4、医务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复印件;

5、上年度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书面材料一份及电子文档(包含上年度门诊人次和门诊总费用、住院人次和住院总费用、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每床日费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阳性率等医疗机构运营基本情况、人员编制、定编床位数和实际开设床位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配置情况、专科技术特色等情况);

6、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药品经营品种、收费项目及价格清单(医院提供电子文档);

8、内部管理各项主要规章制度;

9、房契或租房协议及复印件(公立医院除外);

六、无卫生技术类执业资质、职称的人员不列入统计范围。

七、根据本单位特色提供不少于十种的单病种种类、价格目录。并提供各单病种详细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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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区(县)卫生局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下列医疗机构除符合以上审批条件以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3月20日之前开设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中的医院、门诊部和卫生所应具有较好管理基础、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203月20日后开设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中的医院、门诊部和卫生所,所在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还应在5000人以上;

2、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主体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有一所在年3月20日前批准设置的分支机构、乡镇卫生院可有一所因乡镇撤并由原卫生院改成的分支机构,随同主体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其它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不能随同主体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工伤保险定点申请书 篇7

夏县医保、工伤保险负责同志您好:

我院是一所非营利性综合医疗结构,是国家一级甲等医院,是省级达标乡镇卫生院,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位于夏县庙前镇庙前街,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人文和谐。全院占地面积3548平方米,建筑面积1380平方米,辖区27个卫生室,医疗卫生网络覆盖全镇乡村。医院现有职工32名,其中中级职称10名,执业医师及助理8人,护士5人,内设床位40张,可开展预防保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检验科、中医科、放射科、眼科、口腔科、急诊科、功能科等诊疗科目,该院科室齐全、设备先进、医术精湛、服务一流,以内科、外科、妇产科为支柱,积极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院外科能开展阑尾炎、疝气、混合痔、下肢静脉曲张、鞘膜积液、四肢骨折内固定术及手法复位等手术。

内科能开展各种危重病人的抢救及各种中毒抢救等。

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重要内容,做好卫生应急、工伤意外抢救等工作,我院特申请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望予以批准。

请领导审批为盼!

夏县庙前镇中心卫生院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篇8

来源:发布日期:2010-09-07

一、政策依据:《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长劳〔2001〕13号)。

二、条件:

(一)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和设备。

三、申报材料:自愿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设备、仪器清单;

(三)上一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医疗机构概况,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病床数量,科、室设置及医护人员数量、职级等翔实文字材料;

(七)基本医疗保险处(室)或专管员的设置情况;

(八)专门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计算机等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清单。

四、工作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容量和城市发展状况,确定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域、数量和受理申报时间等事宜,并向社会发布通知;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需符合长劳〔2001〕13号规定的条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通知后,根据通知发布内容,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人员对初审合格的统一报处务会,对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复审合格单位进行实地考核;考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审查合格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A、制定并执行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

B、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C、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4、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A、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行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B、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消息系统要求;

C、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D、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E、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四、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臼等。

五、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

六、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办理程序:

由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所属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里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七、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办理期限: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篇9

格证书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适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及有关规定,从2008年起,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取得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于2008年5月1日前办理换证手续;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颁发新资格证书。

二、新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换发新证书。

三、市劳动保障局对定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于每年3月底前办理年度备案。

四、办理资格证书年度备案所需资料:

(一)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报告书》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度报告书》(格式在天津劳动保障网或天津医保诚信网下载)。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月1日废止。附件:见[网上下载]栏目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正本样式)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副本样式)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正本样式)

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副本样式)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篇10

(征求意见稿)

(一)满足参保人的就医需求,为参保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符合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我市基金运行实际和管理的要求;

(四)动态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其中医师人数是指 不得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原定点医疗机构被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自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原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者关闭后未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五)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社会公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通过核实的名单通过社会保险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医疗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签订服务协议。

(五)信息公开:签订服务协议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发放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由于医疗机构方面的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以上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开展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政策和医疗质量标准。

(二)建立与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协议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管理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应内设社会保险专职管理机构,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500张床位以上医院配备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300张床位以上医院配备不少于2人,其他医院至少配备1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并有单位领导分管,负责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建立社会保险信息联络人制度,专人负责社会保险有关信息及文件的收发落实工作,保证社会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业务的正常运作。

(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的医疗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设备和网络,按规定要求做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维护、对接、录入、联网结算等工作。信息系统软硬件出现故障应按照相关运维规范及时报告处理,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和社会保险自助服务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并保证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因设备故障未能办理社会保险医疗待遇现场核付的,应在参保人出院15天内且恢复正常运行后,为其补办医疗保险待遇核付手续。

(四)严格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诊疗信息、费用明细、病案首页、出院小结、出院诊断ICD编码等信息,真实、完整、及时上传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相关资料要规范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以及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等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参保人的处方、检查、治疗、费用单据等按规定妥善保管,确保业务资料、财务资料、采购资料及数据与社会保险结算记录一致。

(五)严格遵循保障基本医疗、因病施治、合理整治、合理用药的原则,遵守诊疗规范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诊疗规范采取适宜的技术和服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遵守社会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使用社会保险范围内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执行自费项目使用告知制度和(住院)参保人知情确认制度,按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外配处方,不诱导参保人使用超出基本医疗的高价服务及外购医药用品,合理控制参保人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参保人个人负担。

(六)根据本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及参保人数量,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与管理资源,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区,优先为参保人提供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建立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途径,优化参保人就医、转诊、免费预约等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和省异地就医结算和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异地参保人的就医结算工作。

(七)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各项管理规定,在参保人挂号、就诊、住院及办理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核付时,应认真核验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确认其参保身份,对参保人身份有疑问的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核付,并及时报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逐级转诊、双向转诊和等级医院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转诊(院)条件和转诊程序办理参保人转诊(院)手续,合理控制转诊(院)率,不得对已入院的参保人分解住院、分解费用、挂床住院、诊断升级等违规行为,不得无故拒绝和推诿参保人。

(九)向参保人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在医疗场所显要位置设立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栏,张贴社会保险有关操作规程等宣传资料,遵守信息公开制度,畅通参保人咨询、投诉渠道。

(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及社会保险知识培训,建立收费项目代码管理制度,由相关专业人员负责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收费项目代码管理工作,确保准确执行社会保险支付标准。

(十一)积极配合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救治。

(十二)执行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诊断标准严格把关,不属于病种目录内或不达到特定门诊申报标准的,不得为参保人办理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

明;与其批复的特定门诊病种诊治相关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特定门诊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核付,与特定门诊疾病无关或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能按特定门诊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核付。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在社会保险医疗费用清算结束之后,应当及时按规定核销清算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得虚挂往来账户。

(十四)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完成与参保人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履约服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负责辖区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社会保险医疗日常业务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完成社会保险相关工作。

(十五)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规定。接经门诊转往本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本省省会三级医疗机构的,不计入医院转院指标;对超出本市诊疗能力范围且未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危重患者,本市三级定点医院可直接经门诊转往本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本省省会三级医疗机构的,不计入医院转院指标。

(三)对无充分理由把本医院有条件和能力诊治的参保人推转到其他医院的,转出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由转出定点医院承担;定点医院在参保人未达出院指征的情况下,将其转至本院及其他定点医院进行门诊转院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计入原住院医院的转院指标;确需转院的,应严格按照转院条件及转院程序办理,并将转院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或由参保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六)转诊(院)参保人就诊信息与转诊信息不相符,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核付的;

(七)将未按规定办理社区转诊的参保人按转诊进行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违反特定门诊相关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出具特定门诊申报资料;

(九)以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性广告宣传的;

(十)为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时,出现责任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参保人提供相应合理的社会保险服务,或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处方外配服务的;

(十二)不按规定维护信息系统,或不按规定做好收费项目代码管理的;

(十三)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政策或者服务协议约定,情节轻微的行为。

(一)不配合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监督管理,或不能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以及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等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的;

(二)被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三)因违规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能达标的,或违规情节严重的;

(四)擅自为未签订服务协议的下设机构、科室或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险记账或各种社会保险待遇核付业务的;

(五)盗用他人参保信息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核付或用伪造病历虚假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用误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参保人就诊的;

(七)虚开、买卖、转让医疗收费票据的;

(八)有影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行为或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

(九)其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较严重损失的违约行为;

(十)违反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被撤销、关闭或停业6个月以上等情况的;

(四)续签协议时,不愿意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执行的;

(五)拒不履行社会保险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要求的;

(六)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累计两次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 ;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件过期失效,仍继续经营的;

(八)将定点医疗机构或科室承包、出租、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定点医疗机构或其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违规被处理的,应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对参保人的宣传解释和善后服务工作。

位、服务对象、医院等级、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人员、住院床位数等主要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超过1个月未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自发现之日起停止其医疗费用结算业务,暂停服务协议,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超过6个月未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终止服务协议。

办理变更手续后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条件的,可继续履行服务协议;不符合条件或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和设置单位均有变更的,终止服务协议。

务协议满一年的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分级管理评定并确定级别;未满一年的,参加评定但不定级别。根据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四个等级,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为AAA级:连续履行服务协议满三年或以上;评定得分达到950分或以上;上评为AA级或以上;按评定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排名不超过全部参评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15%(若出现评定得分相同的情况,再按上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此类推,下同);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为AA级:评定得分在800分或以上;按评定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排名不超过全部参评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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