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管理办法

2024-06-02

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管理办法(通用8篇)

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管理办法 篇1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

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第二十九条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附则

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管理办法 篇2

关键词:个人住房,房产税,上海,重庆

近几年来, 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攀升, 引发人们对房地产泡沫和国内金融危机的担心。而进入2011年以来, 美元继续增发, 欧洲金融危机进一步扩散, 中东、北非的一系列动乱促使石油价格增长迅猛, 加上粮价的不断提升, 已经打乱了全球价格体系, 世界进入了更加不稳定的时期。在这种外部环境下, 中国只有保持政治和经济的稳定, 才可以相对受益。因此, 我国需要抓紧解决内部存在的问题, 抑制经济泡沫, 及早采取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滞涨”, 是最终保持稳定的根本。

2010年4月, 财政部在当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要“完善房产税制度”。5月27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根据该《意见》, 从2010年起, 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随后上海和重庆加紧探索实施个人住房的房产税征收, 并相继于2011年1月开始征收。上海和重庆房产税的征收试点成功, 将有助于在全国推广, 这必将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税制体制改革、贫富差距的调节乃至经济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上海和重庆两地房产税征收方案

1. 上海房产税征收办法

2011年1月27日, 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决定从28日起将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通知称, 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 (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试点初期, 暂时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时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 (含2倍) 的, 税率暂减为0.4%。

上海房产税的征收方式采取的是新购置时进行征税, 即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 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 进行房产税征收。

2. 重庆房产税征收办法

重庆市2011年1月27日公布当地的房产税细则, 征税对象主要针对该市主城区内的独栋商品住宅、超过成交均价2倍的高档住房, 以及外地人在该市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该市对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 税率为0.5%;3倍 (含) 至4倍的, 税率为1%;4倍 (含) 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 (含) 以上的普通住房, 税率为0.5%。

显然, 上海和重庆两市房产税改革是以不同方案在为全国的改革试点, 经过一定时期后的经验总结, 将有助于全国房产税的实施。

二、上海、重庆房产税征收情况

1. 上海房产税征收的情况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3月10日公布, 截止到2月27日, 上海全市税务机关已受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申请1970件, 发放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456份。其中, 应征房产税的住房133套, 约占已认定数的30%, 适用0.4%税率的为129套, 适用税率0.6%的4套。

2. 重庆房产税征收的情况

据有关报道, 重庆征收房产税实施1个月共征收房产税17笔, 有近15万元税收入库, 纳税人多为外地购房者和高档住房、独栋别墅所有者。据最新统计数字, 2011年2月份, 重庆主城区商品房成交均价为5849元/平方米, 较1月环比下降18.56%, 其中尤其是北部新区高档住宅成交量明显减少。2月份与1月份的成交套数和成交面积分别环比下降了59.21%和59.56%。与前一年比较, 成交套数同比下跌39.86%, 成交面积同比下跌43.23%, 从成交均价看, 2010年2月成交均价为5359元/平方米, 今年2月成交均价为5792元/平方米, 均价同比涨幅为8.08%。

三、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建议

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2个月后, 虽然目前尚无法明确判断房产税的影响如何, 但其已经表现出对房地产高端市场的遏制作用。在重庆, 以往联排别墅产品开盘时就会卖光, 但房产税出台后开盘的别墅, 只售出很少部分。可以说, 上海、重庆的房产税征收, 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价的走高。

房产税从根本上说是税制改革、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手段, 而现在的房产税试点只是一个尝试而已, 但无论如何, 都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上海、重庆通过房产税的施行, 体现了政府的执政理念, 即高端客户有条件在占有高端稀缺房产时, 应该为社会、为财政作出更多的贡献, 同时通过对高端房价快速增长的抑制作用, 降低了市场整体对于价格快速增长的预期, 有效地平抑了地价、房价。但是, 这些试点措施仍不足以抑制高房价, 只有打击投机性房地产需求, 进一步加大政策力度, 使用包括行政和法律手段在内的综合手段, 使房地产需求回归到由住房使用的刚性需求决定的水平上, 让真实需求得以体现, 房地产市场才能走上正常轨道。

1. 对商品房交易开征“个人累进所得税”

上海、重庆现在的房产税试点, 是对新购买的房产征收房产税, 提高住房持有成本, 从而遏制投机需求。对于投资需求, 包括购置房产用来出租和自住, 也有一定遏止作用, 想买大房子的, 转而买小房子。但房产税只对新购置的房地产征收, 不涉及存量, 效果有限。采用对商品房交易的利润征收“个人累进所得税”, 可以有效抑制投机性房产需求。

2. 开征“空置住宅税”

2010年3月以来, 关于中国有“6450万套空置房”的数据被媒体广为引用[4], 不管这一消息的准确度如何, 中国空置房大量存在是事实。大量空置房的存在将使房地产调控变得日益艰难。建议增设“空置住宅税”作为地方税种, 针对空置超过一年的住宅所有人以房地产年租金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税率根据空置年限不同而不同, 随空置年限逐年提高, 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偿低收入群体。开设“空置住宅税”将会增加保有房产的成本, 可有效遏制消费者投资性购房, 也会有效抑制开发商捂盘惜售行为, 有利于遏制房价。这一办法, 也可增加地方政府收入, 从而增加地方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改善支出。

3. 开征“土地开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行为是人为制造高房价的重要推手。2010年8月10日媒体披露“国土部出炉1457宗闲置土地‘黑名单’”。虽然政府在处理闲置用地问题上早有规定, 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 要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 坚决无偿收回。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这个规定很难被执行到位。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保证土地供给, 建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征收“土地开发税”, 按其占有土地的当年市场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 征收日期从取得土地的次月起到商品房售完次月止。“土地开发税”相当于土地持有税, 只要持有, 就得交税。由于有了该税收的制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迫于成本压力, 会加快房产开发速度。不再捂盘惜售, 加快售房以降低成本。同时由于开发企业不再囤地, 也相对增加了土地供给, 会改善房地产供需矛盾, 是治理高房价的一个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2011.

[2]徐旭忠.重庆启动房产税开征试点, 2011.

[3]杨联民, 李刚.上海房产税试点渐入正轨征税住房133套.中华工商时报, 2011.

[4]陈健.我们相信6500万套空置房是真的.投资者报, 2010.

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管理办法 篇3

目前,房地产税收是世界各国普遍都在征收的一种税。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税收制度中都会涉及到房地产税,甚至在其税收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具体的征收制度却各有不同。

(一)美国:“征收规范,因地制宜”

房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税收,早在建国初期就已经开始实行,地方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来确定税率并依法征收。美国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地方的各项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而并不是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手段,但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的供给和需求有间接影响。其房产税的税率是由州和地方根据本地财政需要制定的,因此各地的税率高低不等,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进行小幅调整。但总体而言,目前税率大致介于1%~3%之间。例如洛杉矶郡估税官办公室在每年的7月1日评估确定最新的房地产税税率,其主要调价的依据是当年1月前后的市场价格信息,税单则是在每年11月1日寄出,如果房主没有收到税单,应该主动向郡政府索取,不能以没有收到税单为理由而逃避纳税责任。房地产税的缴税日期,每年分为两次,即当年的12月10日与次年的4月10日之前。逾期未缴税会有10%的额外罚金,逾期三年未缴税会导致房屋被没收拍卖。

美国的房产税以“宽税基,少税种”为基本原则,从税收的分布结构来看,美国重视对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征税,而针对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在美国,对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归在财产税项下,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但各州规定不一,从20%~100%不等。除保有环节的税收外,还包括交易环节的税。即房地产所得税,是对房地产或者土地在经营、交易过程中,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课征的税收。美国的房地产交易税税率为2%,在房地产买卖时缴纳。

(二)日本:“评估征税,兼顾公平”

在日本,房产税属于地方性税收,由地方政府来征收,采用普通的征收方式。在中央政府规定标准税率和最高上限后,地方政府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浮动,具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但针对房产的保有环节,日本并未设立专门的房产税,而是将房产作为固定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税”的对象加以征收。其用途也主要用于地方教育,卫生及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

日本房产税的课税范围较广,固定资产税中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城乡各地域上的纳税义务人所拥有的房屋,包括住房、店铺、工厂、仓库及其他建筑,除去减免规定之外,凡是能增加房屋使用价值的附属物均在课税范围之内。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作为征税对象的房屋估定价格。估定价格是按照正常条件下房屋应有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时价。为保证税负稳定和

简化征收手续,房屋计税依据原则上实行基准年度的评估方式,即每三年估价一次。在此后的第二、三年中,除非有房产改建、损坏或因市町村废置分合及界限变更等, 一般不重新估价。估价当年为基准年,计税依据按基准年度的评估额为准。每三年对房屋进行估价,使税收能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来征收,并体现出税收的公平与简化。

(三)俄罗斯:“级差税率,酝酿改革”

俄罗斯1991年12月通过《自然人房产税法》,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对自然人按照差别税率征收房产税。在俄罗斯,房产税实行的是差别税率,房产评估价格越贵,税率也就越高。如果一个人拥有多处房产,则以所有房产评估价格之和作为税基,相应按较高的税率纳税。俄罗斯房产税税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确定,国家规定税率范围,地方政府则在国家规定的税率范围内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房产税税率。特殊群体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

可是,长期以来,俄罗斯存在房产估价过低导致应缴税额太少等多种问题,日益显现的弊端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房地产改革势在必行。

(四)墨西哥:“低税率,方式灵活”

房地产税在墨西哥拥有较长历史,早在西班牙殖民时期,当地居民就要为自己所拥有的不动产缴纳费用。1917年,房地产税正式写入墨西哥法律。经过数次变革,目前已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征缴体系。墨西哥房地产税税率较低,政府希望利用低税率刺激房地产市场投资,改变房地产市场增速缓慢的现状。按照法律规定,拥有房产的墨西哥居民每年都要根据相应税率,向州政府缴纳一次房地产税,房屋的价值由政府派遣的评估师确定。

墨西哥缴纳房地产税的方式灵活,可以月付、季付甚至双月付。在每年固定的时间,居民会收到通知缴纳房地产税的邮件,然后到当地银行付款。如果在银行拥有账户,也可申请自动从账户上扣除税款的服务。此外,各地财政部门还会指定一些商店代收房地产税。

从以上几个国家的比较来看,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其具有税源稳定、容易管理的有点,在地方税收体系中占有重大比重。许多国家在征收房产税时,都以房屋当前评估的实际价值作为征税依据,并侧重在房产的保有环节征税,避免在房产的流动环节征收过多的税费。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降低住宅建设与经营中的税收负担。此外,各国都通过不同的形式对低收入群体进行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减免、免征额等方式。

三、我国开征房产税的问题及建议

房产税的征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成效值得肯定,但在沪渝试点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主要包括:

(一)征收范围过窄

从沪渝两地试点情况看,征收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二套以上新购房和高档别墅等增量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部分业主属于富裕群体,对税收不是很敏感。这种情况下房产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商品税的特征,而不是对社会财富存量征收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

(二)税率设置有待考证

整体看,沪渝两地房产税征收税率均偏低,力度较小。在房价依然坚挺的时期,这种低税率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转嫁性。因此,目前税率的确定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三)立法程序不合理

沪渝试点的办法仅仅是当地政府的决定,其房产税征收的依据也只是“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而事实上两地对住宅保有环节征税和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非经营房产不征税”的规定,相互冲突,严格说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由于没有坚实可靠的法律支点,造成征收难题。

房产税的改革,在及时的发现问题的同时,还要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吸取教训,通过系统科学的制度设计,稳步推进,实现房产税改革的既定目标。

(一)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房地税立法工作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表明,我国征税主体必须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房地产立法工作也应当遵守此原则。当然,征税房产税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对什么是房产税、征税主体、纳税主体、税率、税率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等具体内容,必须由国家权力机构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应尽快将《房产税暂行条例》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再辅之以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以配套。

(二)设置合理的房产税税基和税率

房产税税基和税率的设置应遵循“先易后难,先窄后宽”的原则,科学设置房产税的税基、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可以参考美国房产税的经验,实现房产税“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由中央规定税率的最高上线,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选定不同的适用税率,这样既保证中央有一定的宏观调控权,又能体现和照顾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

(三)统一税制,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作为财产税类的一种,房产税在性质上更偏重于公平方面,因为它具有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它同时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长远来看,房产税应逐步适当扩大征税面,否则房产税将难以真正地发挥作用。

浅析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篇4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今年开展第十二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情况的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指出要强化税收征管,加强税法宣传。房产税在地方税收中是一个既有潜力可挖又容易流失的税种,几年来,我们平湖市的房产税虽然税收增幅较大,但征收管理工作中也是薄弱点较多、难度较大的一个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加快,对房产的投资以及相应租金收入融入了老百姓的理财观,房产税纳税人队伍逐年壮大,强化房产税的征管对于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规范公民税收行为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房产税税种的特殊性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照房屋的余值或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它只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征收,在整个税法体系中,除房产税外,按区域征收税种税率的税种还有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而以房屋租金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还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二、房产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产原值的确定。

一方面,城镇一部分新办小型个私企业由于企业经营规模小,自身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征管局在对其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中采用核定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提取对这部分纳税人来说在计算费用时无关紧要,造成纳税人房产建造时,建筑商未开具合法发票或开具低于成本价的建筑发票,企业则以估价入帐或干脆不入帐,在流失营业税的同时给房产价值的确定也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城镇部分房产已陈旧,无帐面价值可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税务干部不是专业的房产评估人员,如何合理核定这部分房产的价值,且能让纳税人信服,是一大难题。

(二)租金额的确定。

由于房产租赁情况复杂,租赁双方为逃避房产部门管理,不依法办理租赁手续,搞私下交易,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征管工作中有较大漏洞,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一是租赁关系更换频繁。不少街道的店面房,一年内经营业主更换好几位,不少业主刚刚租房经营不久,就赔了本钱,在未向税务机关办结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另谋门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往往滞后。

二是房产转移。在小城镇地区,房屋较多属自行开发建造,无房产产权证。房产主为了逃税,与租赁业户串通好,名义上将房产转移给租赁业户,造成租赁业户房产自用的假像而偷税。

三是多重租赁。一些纳税人低价把房屋租赁过来,再高价租赁给他人,从中取得房租差价,或有部分纳税人自己不从事经营活动后,由于与房主租赁期未满,再高于或低于原价转租他人,逃避税务机关的监控。

四是实际租金与名义租金的差异。租赁双方私下达成协议,或订立假租赁合同,以低租金骗逃税款。

(三)房产税的税收宣传。

根据房产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纳税人大多是个人,平时工作生活在不同地点,甚至有些房屋出租房纳税人常年在外地工作,一年内也只回

家两三次,将房产税政策宣传到每一纳税人手中,不仅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效果不明显。而房产税与其它税收相比,公民的纳税意识更为淡薄,平湖辖区内对房产税的举报案件统计数为零。从承租方来说,自己付出租金,从不要求出租方开具合法凭据,而出租方,能逃则逃,能避则避,能少则少,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少而又少。

(四)纳税期限的遵照。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房产税申报期限间隔长,占较大比重的纳税人的情况和税基变化都较大,纳税人出现忘记申报,这一情况较突出。税务机关要化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提醒申报和对未申报户进行清理。

(五)与其它税种的联系

由于房产税在城乡税负上区别较大,地理位置相近的纳税人由于划分区域的不同,而产生征与不征等的问题,同时,房产税在征管过程中,各税种是否按同一区域标准征收在征收中也经常碰到。一方面按区域征收过程中与城建税等的联系,特别是处于地域边缘的纳税人,在认定过程中出现城建税等按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开征,房产税按乡村征收办法不开征等,在给纳税人偷逃税的同时,给收“人情税”、“关系税”提供了一个操作平台,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处理租赁收入时,由于政策不够吃透,出现征收了营业税等税种后未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的情况。

二、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的措施

第一、要加强税法宣传。

要采用多种方式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借鉴西方国家唯“死亡”和“税收”不可免的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的经验,使房产税的税法宣传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宣传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强化处罚力度,加强对反面教材的报道,以达到“查一户,教育一大片”的目的,对有“无所谓”思想的纳税人在脑海里敲响警钟,切实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自身的财务观念,使纳税人自觉主动正确的申报纳税。

第二、要健全纳税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

要从基础资料抓起,分户建立房产登记卡,对应征收的新建房产及时与房主建立联系,对有新出租、变更户租金收入以及同时无相关房产证的纳税人,要经多方取证核实房产主,及时建立及调整登记卡,适应租赁关系变化,要搞好跟踪检查,详细记录房产建造交货日期、租赁时间、租金、房产主和租赁人、租赁合同签订期限和房产税缴纳情况。并录入计算机,随时调阅和监控。

第三、要强化依法治税理念,加强干部的技能培训。

要坚持“法制、公平、文明、效率”的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实现地税管理工作向法制导向型的转变。不断地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鼓励干部参加相关学科如注册评估师等的资格考试,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处理相关业务的能力。第四、要重新划分城镇区域,按区域规划统一征收管理。

区域的划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工作,要充分借助社会各界及政府的力量,将社会化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征收管理。一是年初召开相关会议,邀请政府部门主管领导及纳税人代表参加,统一划定城镇区域,若干时间内保持不变;二是加强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建税等的征收,凡认定为城镇区域内的纳税人,强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城镇城建税等的征收;三是认真做好调整税种税目纳税人的解释工作,实施阳光作业。

第五、要协调好与有关部门关系,实行源泉控管。

争取城建、房产、工商、公证等部门的支持和合作。通过城建部门的规划,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公证处进行合同公证等多种渠道,掌握房产的初建、自用、出租、转租、停用等情况,用严密的管理办法,从源头上堵塞房产税流失。

第六、要经常进行实地检查清理,将清理情况登记入卡。

房产税征收方案 篇5

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促进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一并开展经营用房地产、房屋租赁税收专项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税收专项清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我县经营用房地产、房屋租赁税收秩序为目标,在税源普查的基础上,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通过信息比对、重点清理、实地查看等手段,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建立房产税电子档案,完善税源数据库,加强税源监控及动态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制定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起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依法治税的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

对在我县境内应纳房产税、从事房屋租赁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彻底清查,清查面要达到100%。清查时应重点注意对以下情况的清查:一是各类店面、厂房等出租单位或个人出租情况;二是存在房屋但未登记固定资产账务的情况;三是停产、半停产企业房屋情况;四是2013年以来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五是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企业。

三、组织机构

房产税清查工作同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一并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清查工作的协调领导、调度督查以及执法程序的指导和特殊问题的协调解决等。

四、方法步骤

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本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核实辖区内纳税人及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名单阶段(5月13日-5月23日)

各乡镇(街道)、宁阳经济开发区和环城科技产业园根据地税、工商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与各自掌握的情况进行比对分析,确定辖区内所有企业名单及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确认名单时无论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本次清查统计范围。纳税企业及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名单的核实应于5月23日前完成,并将《辖区内企业及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统计表》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办公室。

(二)房屋面积、租赁情况核实阶段(5月24日-7月24日)

按照工作统一部署,由各乡镇(街道)、宁阳经济开发区和环城科技产业园自行开展“拉网式”排查。清查开展时,应对辖区内企业、单位及个人的房屋建筑物进行逐户清查,通过实地查看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固定资产账务等资料,核实房屋原值及租赁收入,或固定资产价值没有入账或在账簿上反映不全的,依据评估价值登记。清查工作开展时,注重发挥地税部门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应税房产价值实事求是,真实合法。每户企业、单位及个人检查结束后,认真填写《企业、单位及个人房屋及租赁清查表》,并由实地查看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分别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各乡镇(街道)、宁阳经济开发区和环城科技产业园根据《企业、单位及个人房屋及租赁清查表》汇总填写《房产税清查工作汇总表》(加盖政府公章、负责人签字),于每周五报清查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单位完成进度情况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清查工作办公室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各乡镇(街道)、宁阳经济开发区和环城科技产业园每次上报的数据随时进行核查。对清查工作进展慢、不彻底、有较大差错的单位报经县委、县政府,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房产税征收阶段(7月25日-8月31日)根据核实后的清查情况,由地税部门依法征收房产税。采取边清查边入库的原则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清查工作的纳税人,对清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只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不进行处罚;对涉嫌偷、逃、抗税行为的纳税人,移交税务稽查局进行稽查,税款进行无限期追征,并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实施处罚;对拒不交纳税款的,根据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四)总结汇报阶段(9月1日-9月30日)整个清查工作结束后,县、乡各级务必以单户企业、单位及个人的城房产税征管信息为基础,建立本辖区内房产税征管电子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和变更数据库信息,更新企业变化情况,监控企业数量变化和房产税增减变动情况,确实将税源监管落到实处。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篇6

1. 自有房产:身份证、房产证。

2. 租赁房屋:自己身份证、房东身份证、房产证、租赁协议以及付款证明。

二、上海市房产税缴纳地点

1.税务专窗:上海市各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专窗或税务局办税服务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

2.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邮政储蓄银行。

相关链接:

11月7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发布了关于缴纳上海市2016年个人住房房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同时开通了网上缴纳指定平台付费通网站的2016年度房产税查缴系统,纳税人只需登录上海付费通网站(www.shfft.com )或付费通APP,即可轻松查缴2016年度个人房产税税额。除此之外,2015年度以前的逾期房产税滞纳金也可在付费通平台缴纳。

新增不动产证查询缴纳功能

此前,纳税人只要登录付费通平台输入房地产权证号及产权人之一的证件号即可进行应税查缴,但自今年10月8日起,上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该制度实施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因此,今年的房产税的查缴方式新增了不动产证查缴功能。纳税人登录付费通平台后,输入房地产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号均可进行应税查缴。同时,纳税人可以使用任意银行卡、付费通卡、付费宝等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网上房产税缴纳。

应税人数上升网上缴费更便捷

专业人士预估,综合今年楼市的情况,今年应税住宅套数及应税人群数量依然呈上升趋势,为避免线下缴纳网点年底前拥挤排队,建议纳税人选择网上渠道进行查缴个人住房房产税。

据介绍,今年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渠道仍为付费通、指定银行和税务专窗,而付费通是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唯一指定的个人房产税网上纳税渠道。

通过网络渠道缴税不仅可以避开税务大厅现场拥挤的人流高峰,免去排队、携带证件原件的麻烦,还可以获取免费邮寄缴税凭证。因事务繁忙、遗忘等原因而产生房产税滞纳金的纳税人,也可通过网上渠道及时补缴2015年度前的房产税及相应滞纳金,有效避免对个人征信的不良影响。

催缴不交者将计入诚信系统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凡是逾期纳税的,可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或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管理。

关于付费通

付费通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市民家庭提供安全、便捷的`一站式电子账单查询及支付服务。目前,付费通支持水、电、燃气、手机、固话、宽带、有线电视、个人住房房产税、交通罚没款等多种家庭费用的查缴。

我国房产税征收现状及对策研究 篇7

摘要:房产税一直是各国税务系统的重点组成部分。房产税的征收在我国历史悠久,甚至在上古周朝就已经出现房产税征收的雏形。然而,经过长时间历史的淬炼,我国现行房产税征收制度体系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我国税收体制的制定和实行产生着持续的不良影响。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房产税征收现状及对策,有着巨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键词:房产税征收;现状; 对策

从当前我国现行税收征收体制来看,我国房产税征收制度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是我国房产税征收并不单独立项,而是放在个别财产税的征收体系之内的。个别财产税组要征收对象是纳税人的在资产所有方面所获得利润,但是目前来说,这一税种的主要征收对象就是房屋(18250鑫翔2827QQ)。其次是我国房产税征收是按照房屋的不同用途进行区别对待的。用来进行商业行为的房屋和用来租赁的房屋在征收房产税时的税率是不同。最后,我国房产税征收的范围限定在城市,并且在税率的制定上有统一的标准。以上三个特征实际上与我国房产税征收现状和问题密切相连。

一、我国房产税征收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房产税征收范围十分狭窄

根据我国房产税所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只针对城镇房屋进行房产税的征收。然而,实际情况上,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房屋中被用于经济活动的已经不在少数。但是我国房产税征收体制却迟迟未作出针对性的反应。这不仅违反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同时也导致农村商用屋的大量出现,为不法商人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我国房产税征收标准缺乏针对性

在征收房产税的过程中,征税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房产的折价价值和租金价格。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折价价值是稳定不变的,而不是随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的。使得一些商用房屋的实际价值在远超折价价值时在所交房产税上迟迟得不到体现。此外,我国房屋租赁行业标准化建设还有待完善。房屋在租赁过程中,租金价格十分模糊,往往没有正规的租赁合同作为参考资料和凭证。

(三)我国房产税征收工作缺乏完善的配套设施和体制作为支撑和服务

房产税的征收工作是一项展现极长,耗费巨大的体系性工程。在这一庞大课题之下,需要各个方面体制、政策和人才的支撑。房产税征收工作不仅仅是房产税的课收,其中还包含了对当地经济发展态势的预估,对房产价值的评估,对房产用途的核实,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房产交易文件等资料的审阅。明显,我国税务部门在配套设施和制度的完善上还存在不足。

二、从现状出发,针对我国房产税征收的对策性建议

根据以上对我国房产税征收现状中三个问题的发现和总结,笔者认为完善性措施应该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将房产税征收范围进行适量的扩大

不再将房产税征收范围局限在城镇。建立专门的农村房产税征收小组,对一些经济发达农村的房屋使用用途进行整体性的整理和建档,为下一步农村房产税的征收奠定基础。同时严格监控农村,尤其是沿海农村和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房屋在用作商业过程中的纳税行为和违法行为(18250鑫翔2827QQ)。

(二)制定针对性的房产税征收机制

坚持多元化原则,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对区域内房屋的折价价值进行调整。此外,不再使用同一的房产税税率,而是通过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评估等工作,制定更加合理的房产税税率。建立完善的房屋租赁行业规范和制度,要求建立标准化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保证课税的准确性。

(三)建立完善的房产税征收配套机制和服务设施

为保证房产税征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必须建立客观公正的房产价值评估体系,这一体系的假设工作应该从建立现代化的评估指标体系以及制定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并完善相关反馈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此外,加强对房产税征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置和应对机制也十分关键。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信用记录的方式是可以借鉴和参考的方式,能够有效杜绝逃税、漏税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结语

我国房产税征收体制在配套设施和服务机制的建设方面、在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规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局限和不足。借鉴美国、法国、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房产税征收经验,我国房产税征收体制的改革应该从将农村部分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改革固定税率、完善当前房屋租赁行业的管理规范以及建设公正、公开的房屋价值评估机制等方面入手(18250鑫翔2827QQ)。

参考文献:

[1]邓子基.建立和健全我国地方税系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2]倪红日,尹佳音.不动产税的征收管理研究[RJ.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6.[3]郝秀华,韩秀琳.房产税征管问题与建议[J]?新疆税务,2001,(6).[4]何杨,刘威.发达国家房产税征管模式的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11,(5).[5]杨继瑞.房产税征管系统完善与现实把握:源自渝沪试点[J].财政金融,2011,(3).[6]李晓乐.当前中国房产税改革的思考[J].财经视点,2012,(11).[7]陶恒.对我国房产税征管问题的探究[J].商情,2012,(31).[8]杨阳.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的构建[D].东北财经大学,2010(18250鑫翔2827QQ).[9]徐涛,方霞.国外房地产说的盆要特征及其借鉴[J].财政研究,2003,(10).[10]郭庆,尉京红.关于分区构建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模型的设计思路[J].财会研究,2010,(6).[11]Fisher,Glenn,2002,Historyof

Property

Taxes

in

the

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指日可待-任 篇8

各地方“国五条细则”出台至今,但房地产调控似乎还有悬念未解:房产税何时扩大征收范围,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国办随后发文要求“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审查的《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也明确提出“逐步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3月底密集发布的地方“国五条”细则没有提到房产税扩容的内容,可以料想其“发令枪”将由中央政府或有关部门“打响”。

这次房地产调控政策对税收手段的使用十分倚重。“国五条”细则此前已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对市场造成极大震动。此番再加上房产税“加压”,一些人担心:重税之下,普通购房者的购房成本是否会被再度推高?

事实确实是这样,国五条细则出台之后,房价曾一度上涨,这些住房涨价底气何来?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短期内热点城市和中心城市住房供求紧张格局难以根本改变。这就决定了,不少地区楼市是“卖方市场”,开发、交易、持有等各环节的成本等可能一股脑儿转移到购房者身上。

其实房产税是我国财产税破局重要的突破口。财产税增加的同时,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应有所下降,从而使税收结构得到优化。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应切实把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负降下来。

目前房地产企业开发和保有环节的税费有10多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等。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除去土地出让金,现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名目繁多的税费超过房价的20%,且相当一部分最后都由购房者承担。在房产税扩容同时,需对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行梳理,征减结合、以征促减,避免增加社会负担。

上一篇:我们的新老师作文600字记叙文初三作文下一篇:弘扬民族精神手抄报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