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9-07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3篇)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安全有效接种疫苗是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管理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和供应,保护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日前,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疾控免[2014]15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光市疾控中心

2014年10月8日

抄送:滁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明光市卫生局

明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全有效接种疫苗是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管理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和供应,保护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苗保护,保证疫苗需求供应。

各级疾控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本辖区全年实际服务对象数,每年9月底前逐级上报下一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第一类疫苗采用由省疾控中心逐级配送的模式下发至预防接种单位,各级疾控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根据每次冷链运转实际上报需求计划,同时第一类疫苗使用数应与本单位常规免疫上报实种数基本吻合,避免第一类疫苗供应不足或浪费。购进二类疫苗时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二、规范疫苗出入库和冷链运输管理,保证疫苗安全有效 各级疾控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疫苗出入库记录,且记录的关键信息如疫苗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要填写完整。同时加强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管理,所有冷链设备应有温度记录,运送疫苗应有途中温度记录,确保疫苗的接种安全和接种效果。

三、杜绝第二类疫苗销售违规操作,保证疫苗供应合法合规 各地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有关第二类疫苗加价收费标准,按照2002年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预防用生物制品供应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卫计秘[2002]290号)要求,在进价的基础上严格核准价格。严禁在二类疫苗收费时“搭车”销售其他药品和商品违规收费。接种单位有关人员应履行自身职责,严禁收受疫苗销售回扣,恪守职业操守。

四、履行接种前告知义务,维护接种行为规范透明 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按接种程序,规范操作,保持接种安全性和有效性。接种单位应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苗接种前告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卫疾控秘[2012]346号)要求,接种前履行疫苗接种告知义务,二类疫苗的接种应遵循受接种者或其监护人自觉、自愿、自费的原则,各地务必杜绝诱导群众,盲目使用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无端增加群众经济负担的违规牟利行为。各市、县(区、市)疾控中心要经常对辖区内的接种单位开展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接种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宣传,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3

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家经贸培训 [2001)748号,以下简称《培训纲要》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国家经贸委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

确保培训质量是规范市场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培训工作的生命所在。根据《培训纲要》要求,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机构,心须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国家经贸委将继续抓好序列内培训中心和经理学院建设,严格工商管理培训院校的审定,凡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具有工商注册证明、收费物价许可等文件材料,并需到当地经贸委培训机构登记。

同时,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要有具备资格且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及符合企业实际的、满足被培训者个性化需求的培训教材。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以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高培训机构的力、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的指导。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等培训业务,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培训教材应尽量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改编的规范性教材。各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对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令其限期加以纠正,不能按期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类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参与规范培训市场的建设,依法抵制各种乱收费、低质量、乱发证的行为。对在培训服务中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有维护自身享受优质培训服务的权利。今后,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和法规建设

各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同时,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

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培训。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政策引导和规范各培训机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为,培育培训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制止和杜绝“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发生。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面向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由同级经贸委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4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中小学、直属单位:

现将区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通知》(宝人„2009‟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或完善本单位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在办理职务聘任前将其报送区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科业务办理窗口和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备案。

二、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在学校公告栏进行公示后若无异议(公示3天以上),方可印发《聘任通知》,并在《聘任通知》内注明“经公示无异议”。

三、办理聘任所需材料:《聘任通知》一式二份,单位、人事部门各留一份;拟聘公示,一式一份,交人事部门一份(新聘、续聘人员名单可集中于一份公示文件)。

四、根据人事部门要求,拟聘人员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且须记录于本人继续教育证书中,中学须有市级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盖章,小学须有我区教育科学研究培训中心盖章。用人单位经核查本单位拟聘人员满足继续教育完成要求,方可报送人事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

五、用人单位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续聘或解聘,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聘任条件和程序进行,及时办理,审批后按照要求把《宝安区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归入个人档案。

六、原聘期届满后再次获聘的,单位必须为其办理续聘手续,逾期3个月未办理续聘手续的,视为自动解聘,区人事部门将对其工资待遇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现《宝安区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直接由用人单位盖章后即可去区人事局办理审批(不用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八、办理完聘任后需交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经区人事局审批后,各单位须将《聘任通知》、公示、以及《深圳市宝安区教育系统职数办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各一份交至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

附件:1.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通知》

(宝人„2009‟13号)

2.深圳市宝安区教育系统职数办理情况登记表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5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关于转发广州市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务工程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林场,局属各单位及各科室:

现将《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务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水质安〔201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施工企业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施工企业要按月编制务工人员工资表,经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发放。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综二人社〔2018〕34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水务工程项目必须100%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确保在建水务工程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单位须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三、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用工台账,以月为周期汇总登记,对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内的建筑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建档,内容具体包括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从业资格、培训教育、劳动合同、作业人员工资帐号、项目岗位等基本信息,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天数、当月工资结算数、当月工资支付数等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当月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当月劳务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资单价,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数量、规格和单价,使用机械的型号、数量和单价等施工进度情况。上述资料经施工企业填表人、审核人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应保存两年以上,并保存一份在工地备查。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按照《考核办法》,各有关单位要确保实名制覆盖全部在建水务工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单位须在2018年3季度前完成整改。

四、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施工企业要为招用的务工人员办理工资银行卡,交由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务工人员个人账户。要求在2018年3季度前要完成“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落实。

五、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应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和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提取后的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作出约定。在项目签订承包合同后,施工企业应到人社部门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新建项目在办理开工报告申请、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将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提交至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科;2017年及以前开工的项目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工资保证金补缴。

六、加强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以下简称“工资管理”)工作,加快将项目纳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管理。目前,系统已上线运行,我局将选取1-2个项目进行试运行,并按照《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落实水务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水质安〔2018〕10号)陆续将我区新开工项目及在建项目要求纳入系统管理,并在9月前完成。具体如下:

(一)工资分账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目前,我局已开通管理员账户,凭管理员账户按需要设置审核(初审、复审)账户或其它账户。凭审核初审、复审账户,在建设单位上报工程信息后经过初审、复审以生成编码(首次上报并完成复审生成项目编码、再次上报并完成复审生成工程编码)。凭工程编码,施工企业方可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录入工资管理信息实现监管。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操作指南》通过企业CA创建相关账户,方可录入相关信息。

附件:《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务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水质安〔2018〕44号)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2018年4月27日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6

武政教【2010】综172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学校,县直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闽教安组办〔2010〕30号)和龙岩市教育局(岩市教综〔2010〕294号)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武平县教育局

2010年8月23日

主题词:教育 设备 安全 转发 通知

抄送:委局领导、有关股室,存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闽政办【2010】20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特种设备是现代生产生活中的重要设备和基础设施,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事关我省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以贯彻实施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工作主线,以促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监察,提高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水平。

(二)主要目标。五年内基本构建适应我省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社会支持参与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到2015年,力争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控制在0.4起以下、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0.38人以下。

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依法组织生产或使用。要

保证必要的投入,满足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需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增强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监察。

三、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的投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范畴,积极协助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本行业、本领域内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条例》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积极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地方立法和地方标准制修订;根据区域性、阶段性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和技术指导专家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四、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机制

(一)实行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整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资源,健全组织网络;建设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公共平台,相关部门通过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依托信息技术和组织网络实现动态监管。

(二)建立促进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自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潜在的危险程度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对特种设备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突出监督监察重点,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时效性。要适时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示范建设等活动,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持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三)发挥检验技术机构作用。政府设立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检测机构要坚持公益型服务性质,为安全监察服务,为安全发展服务。要加大对特种设备检验技术机构的支持力度,推进科技兴检战略。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改革,规范检验市场,引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力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状况;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特种设备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使用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特种设备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调动全社会参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五、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水平

(一)增强特种设备技术创新能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鼓励科研机构积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增强从业人员技术能力;进一步优化我省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环境,促进特种设备产业发展。

(二)加强闽台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技术合作交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先行先试,开展闽台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技术方面的讲学、互访、学术研讨、互派专家学者等交流活动,探索建立双方在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和检验结论等方面的互认机制。

(三)提升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水平。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审查、能效测试和等级评定,限制和淘汰能效超标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节能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职,共同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7

为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 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管理会计征文活动, 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的通知》 (财会[2015]7号) 。现予转发, 并结合山西省实际安排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山西省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组织评选机构, 由省财政厅聘请学术界、实务界专家及《山西财税》杂志社、《财政评审》杂志社、《山西经济日报》、《中国会计报》等媒体相关人员组成。机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 负责征文活动的宣传、指导, 收集整理征文、组织专家对征文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结果的统计汇总、评选结果公布以及后续宣传报道等工作。

二、报送要求

此次征文以各市、各单位、各财会类报刊、杂志媒体为单位推荐。各市推荐文章至少l—2篇, 各财会类媒体推荐文章不超过5篇。所有推荐文章必须在本地区财会类报刊、杂志发表或稿件已被采用、能够在2015年10月底前正式发表。

推荐文章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山西省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组织评选机构办公室。邮件中要注明推荐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作者信息、发表媒体等。报送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25日, 过期不候。

联系人:刘丽

联系电话:0351-4043123

邮箱:cztkjc@126.com

山西省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组织评选机构将对推荐文章进行认真评审, 选出10篇文章向财政部推荐。

三、鼓励措施

1.山西省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组织评选机构内的媒体接受此次征文投稿。

2.所有投稿文章将推荐至山西省会计学会参加2015年度会计类优秀论文征集评选活动。

3.获奖文章作者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可适当给予加分。

4.省财政厅将在投稿作者中择优入选“山西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库”。

5.全省会计领军人才班学员参评文章获全国奖的可视为完成领军班毕业论文;得到向财政部推荐的文章可作为省会计领军人才班学员学业课题考核加分项目, 并作为毕业评优参考。

四、几点要求

1.各市要利用各种机会、载体加大宣传力度, 动员本地区会计人员积极投稿, 协调本地区会计类报刊、杂志等媒体筛选刊登优秀文章, 确保活动落实到位。

2.各单位要积极宣传, 广泛动员, 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本单位会计人员投稿参赛。应将此次征文活动与推进本单位管理会计工作有机结合, 通过征文发现人才, 挖掘本单位开展管理会计工作切入点, 形成典型案例雏形, 切实推动本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3.会计类高校要引导教师开展相关理论和实务研究, 鼓励会计教师开展或参加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相关课题, 及时提炼及推广研究成果, 保持成果的持续更新。

活动期间, 省财政厅将联合有关媒体, 在《山西财税》、《财政评审》、《山西经济日报》、《中国会计报》及“会计之星”网站、山西会计微信公众平台等刊登征稿启示, 反映活动进展, 公布评选结果, 确保并扩大活动影响, 推动管理会计工作顺利实施。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8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兽医(农林牧水、农牧水)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通过流通环节扩散蔓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发[2009]25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 畜牧业 动物卫生监督 通知

抄报:贵州省畜牧兽医局 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抄发: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2009年5月4日印发

(共印25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9】25号

近期,一些国家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已经成为全球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也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通过流通环节扩散蔓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我部有关规定,严格做好运输、销售动物的产地检疫,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做好临栏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严格奶牛和种牛的跨省调运审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保对所辖区域屠宰场全部派驻检疫人员实施检疫,进一步规范检疫人员的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全流程检疫和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方可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二、全面加强各环节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对养殖、屠宰、经营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防疫条件监管,指导活畜禽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的进出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

等各项防疫制度,确保其设施设备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要结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和活禽及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贮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死动物产品地下窝点,严格监管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实施有效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尤其是猪肉产品在流通、贮藏等环节的监管,对存在证物不符等问题的要依法处理。目前,我国已对部分暴发猪流感感染人疫情的国家发布了禁止进口其猪及其产品的禁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一旦发现违反禁令规定进口的猪及其产品,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标志的管理

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要求,严格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标志,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要严格动物检疫证明的订购、发放、使用程序,严格管理检疫验讫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等检疫标志,并做好相关记录的电子化管理工作。要在农牧发[1998]6号规定的生产厂家订购动物检疫证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倒卖、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要加大对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冒耳标及倒卖耳标的违法行为。

四、认真落实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力度,做到有要求、有部署、有落实。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及时协商解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出现的检疫监管问题。要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认真查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9

新办〔2009〕5号

★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企业):

现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安县委办公室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5日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文件

洛办〔2008〕121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提高村务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现将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村“两委”班子及成员承诺制 为进一步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推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今后新当选的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必须向乡级政府和村民作出任期目标承诺、村务公开承诺和廉政承诺。任期目标承诺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村务公开承诺内容由市民政局、市监察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廉政承诺内容由市监察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三项承诺”的内容由各县(市)区制定统一制式的承诺书,在新当选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任职后10日内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负责组织签订并公开承诺。承诺书分别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全面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迅速在全市建立村务公开大台历,将党和政府的强农惠农政策及其落实情况,上级各项规定及其落实情况,村级财务、村级自治事务、村级政务的重要内

— 3 — 容,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和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作出的“三项承诺”等纳入村务公开大台历,在固定公开场所进行公布,并积极配套其他公开形式。公开内容至少保留一年,其中“三项承诺”要在任期内长期公示。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村务公开大台历的格式和内容,并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

三、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工作群众评价制度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和政府负责,每半年将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主要事项执行情况向群众公开报告,并接受群众询问质询和评议。各县(市)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评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按照依法、公开、为民、务实的原则,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全面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完善监督措施,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市财政局、市农经委、市农业局、市监察局负责制度的制定和规范,并监督落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全面落实村级民主决策制度

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以及法律规定、上级要求、群众关注的应由群众集体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进行。决议的内容要提前公告,结果要公开公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议事会视情况每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市民政局牵头迅速制定全市村级民主决策、民主议事等相关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六、全面启动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市审计局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法律法规的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启动离任审计,积极开展任中审计。乡(镇、街道

— 5 — 办事处)党委、政府要把审计结果作为对村干部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审计结果归入廉政档案。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每半年要向本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报告村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七、全面落实群众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群众工作部门(信访局)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明确负责查处的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认真调查处理。对署名举报、多次举报、新闻媒体和网络公开披露的要坚决进行调查处理。市纪委监察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群众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制度。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

主题词:村务公开

通知

中共新安县委办公室

2009年1月15日印发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0

平卫[2010]23号

平泉县卫生局

关于转发《承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疹、风疹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承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疹、风疹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认真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对发热病例、出疹病例要及时进行分诊,避免院内感染病例的发生,严禁发生院内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认真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安排专人动态监视全县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及时进行审核,每日汇总分析结果,及早捕捉传染病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苗头,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按规定向县卫生局报告。

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传染病发现和报告的职责,严格执行各项传染病疫情报告规定;一旦发现就诊病人异常增多等情况,应尽快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向县卫生局报告,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应对工作。

三、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各学校将陆续开学,县疾控中心要及时与县教育体育局沟通,全面做好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县疾控中心、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及学校卫生保健人员传染病防控业务的指导和督查,督促辖区内小学、托幼机构落实好春季高发传染病的晨检、巡查、缺勤登记和报告制度,做好玩具和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工作。要加强麻疹、风疹、腮腺炎、水痘等易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暴发流行的疾病的监测工作,发现疫情,及时协同处理。并切实做好学校流感和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防范学校出现疫情暴发流行。

四、认真做好流感、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

要按照卫生部相关监测方案规定,切实做好流感样病例监测,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监测。切实抓好流感重症病例救治,切实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手足口病疫情,我县去年发生病例较多。随着天气转暧手足口病发病情况将逐渐增加。各单位要未雨绸缪,着手做好本辖区内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并按照分层、分级、关口前移的原则,切实落实“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各级医疗机构在就诊中发现疑似手足口病一律上转至县医院,县医院为我县定点收治手足口病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继续做好手足口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防病知识普及等疫情防控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卫生部新印发的新版流感诊疗方案和手足口病临床病例管理流程等文件,认真做好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应急处置人员要保证通讯畅通,确保发生疫情及时响应。

五、认真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春季传染病疫情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疾病防治知识健康宣教材料,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做好防治知识普及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传染病防控的氛围。县疾控中心要及时联系县电视台,通过知识讲座、知识问答等形势加强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于3月8日前组织进行自查,重点自查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预检分诊执行情况,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情况等。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自查还包括对各村卫生所及各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检查指导等。并于3月9日前将自查总结上报县卫生局防保股,县卫生局将于3月10日开始组织人员对各单位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麻疹 风疹 防控 通知 抄报:县委办、政府办、王荣昌部长、王岚副县长

(共印5份)平泉县卫生局 2011 年2月 22日印发

承德市卫生局文件

承市卫疾控„2011‟6号

承德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疹、风疹防控工作的

紧急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前正处于冬春交际季节,随着气温转暖,春节后人流返城,易造成麻疹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2010年成功开展的遏制麻疹集中行动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对降低我市麻疹发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防控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一是风疹的高发直接影响到麻疹监测工作,2010年入冬以来我市风疹疫情呈现明显上升态势,自2010年12月1日至今年2月17日,全市报告风疹病例148例,较去年同期上升49倍(去年同期3例)。二是随着学校及托幼机构开学,发生聚集性疫情或暴发流行的风险在增加。三是风疹和麻疹疫情一旦高发,从临床诊断上较难区分,加大麻疹疫情防控压力。为保证麻疹疫情能够得到有效控制,防范可能发生的风疹疫情,顺利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目标,现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目前我市已进入麻疹控制的攻坚阶段,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

服麻痹松懈思想,将消除麻疹工作做为当前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巩固强化免疫成果,继续抓紧抓实消除麻疹各项工作。各县区卫生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研究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抓好春季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确实落实责任制。

二、加强监测、完善监测网络。

1、疾控机构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全国麻疹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麻疹流行病学和实验室监测网络,提高监测工作质量。麻疹病例报告率、报告及时率、样品采集率、实验室诊断率、流行病学调查率均达到100%。同时要做好麻疹病例的网络报告管理,及时审核病例信息,确保疫情数据报告的及时准确。各县区疾控中心均要开展麻疹血清学实验室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全国麻疹监测方案》要求,对麻疹检测阴性的及时检测风疹。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对发热伴出疹病例要及时分诊到感染性疾病科,并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接触史,免疫史,认真做好病例登记,按要求及时报告。

三、加强免疫规划管理,提高人群免疫水平

各县区要继续做好免疫规划的管理,在去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基础上扎实做好基础免疫,提高麻疹类疫苗接种率和接种及时率。同时为有效鉴别风疹疫情,降低麻疹疫情压力,控制本年度可能的风疹疫情高发,在自觉、自愿、自费的原则下,对8月龄至15周岁儿童开展风疹疫苗的接种,接种过程要严格遵守接种程序,强化接种安全,不得组织学校集中接种,同时做好应对预防接种反应处置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四、提前准备,做好疫情应急工作

各县区要提高控制麻疹、风疹疫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加强病例管理。对每一例麻疹病例都要彻底调查,严格处置,在病例调查同时应开展病例主动搜索,评估人群免疫状况,确定疫

情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寻找可能的危险因素和暴发原因,并对疫情向周边区域发生大规模扩散的风险进行评估,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规模和范围。对有聚集倾向的风疹疫情,要确保发现疫情后早核实、早报告、早调查、早处置。充分发挥“树形防控网络”和“结对子”工作作用,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学前,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做好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

五、加强督导,强化培训和演练

各县区卫生局要在3月11日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轮督导检查,重点对疫情监测、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3月15日前将督导总结报市卫生局疾控科。市卫生局组织市疾控中心对各县区防控工作开展进行抽查和督导,对防控力量较为薄弱的县区和重点区域要进行重点指导,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卫生局和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本辖区内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控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麻疹、风疹等传染病防控能力。针对学校、托幼机构等疫情高发单位,组织疫情处置演练和现场培训,切实提高现场疫情处置能力。

六、加强宣传,提高群众防保意识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板报、标语、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对麻疹、风疹、流感等春季多发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知识进行宣传,普及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高自身免疫水平,切实增强相关人群的卫生防病意识。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流感 监测 通知 抄送: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市直各医疗单位

承德市卫生局 2011 年2月 18日印发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1

文件

永春县卫生局

关于转发《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卫生局 关于做好我市学校季节性流感疫苗预防接种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学校,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我市学校季节性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泉教体[2009]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校要积极开展流感疫苗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对流感危害及疫苗作用的认识,提高流感疫苗接种率;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接种质量,同时要做好疫苗供应、储存、管理工作,保证预防接种安全、有效。各学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此次学校季节性流感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

永教综„2009‟79号

附件:泉教体[2009]23号文

抄送:

永春县教育局 永春县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市卫生局,县委教育工委、县人大教科文卫与华侨工委、县政协文教卫体委、县教育督导室、县教师进修学校、永春师范、天湖山能源有限公司医院,县有关领导,存档(2)。2 泉州市教育局

文件泉州市卫生局

泉教体[2009]23号

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卫生局

关于做好我市学校季节性流感疫苗预防接种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季节性流感及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校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接种原则

在充分宣传的基础上,按“知情、自愿、自费”的原 则,有计划、科学规范地进行。

二、接种时间、对象

1、接种时间:本次学校季节性流感预防接种时间原则上定于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

2、接种对象: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今年未接种过季节流感疫苗的在校学生。

三、接种实施单位

由各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负责本辖区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接种过程中应就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量,事先安排好接种时间。采用门诊定点接种为主,参加接种工作人员需经过正规培训。各地在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时必须按《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中国疾控中心制定印发了《2009—2010季节性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技术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

2、各地各校要在接种前及接种期间,积极组织开展流感疫苗接种知识的宣传活动,尤其要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提高对流感危害及疫苗作用的认识,提高流感疫苗接种率。

3、各级疾控中心和各接种单位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要求,认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接种质量;要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疫苗供应、储存、管理工作,保证预防接种安全、有效。各接种点必须配备肾上腺素等应急处置药品和器械,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加强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及调查处理工作。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4、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活动结束后,各接种单位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接种情况,县级疾控中心汇总辖区内情况上报县级卫生和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汇总后报市卫生局。

泉 州 市 教 育 局 泉 州 市 卫 生 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学校 流感疫苗 接种 通知

抄 送: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市政府办公室、各高等院校,存档(2)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2

蛟教字[2009]89号

转发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现将吉林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市教通字[2009]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群体性 食物中毒 预防 通知 蛟河市教育局 2009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

吉林市教育局文件

吉市教通字〔2009〕98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预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市直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吉林市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学校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食品采购索证登记、餐、饮具清洗消毒、每餐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严禁为学生提供豆角等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保证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安全工作 食品卫生 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3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预防工作的通知

(吉市食安委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各成员部门:

近日,省食安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吉食安监委办字[2009]7号)。根据以往经验,秋季也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期,尤其在学校、建筑工地、幼儿园、托老所等食堂和农村宴席等群体聚餐场所,食品及食品原辅料采购、贮存、加工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为防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食物中毒的隐患,针对食品消费季节特点,对重点目标、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加强监管,特别是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重点区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落实食品和食品原辅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餐具消毒管理,建立监管档案。要教育食堂管理者及广大群众注意饮食安全,食用豆角要煮熟煮烂,不食用不明菌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群体性聚餐场所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二、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监管队伍,有效发挥专、兼职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和村社干部作用,加强宣传和指导,实行辖区负责制,建立完善农村群体聚餐申报管理制度、流动厨师培训体检上岗制度、食物留样制度等,做到监管不留死角,有效预防农村群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注重发挥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收集和认真分析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相关信息,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依法处理。树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格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四、全程跟踪,监督整改。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其停止营业。要把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力度大、措施硬,不走过场,确保收到实效。

五、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市卫生局、市建委、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对措施,切实做好应急响应的日常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依据《吉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吉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市食安委办公室通报,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中毒患者救治、善后处理等各项工作。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3

苏地税发〔2010〕4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托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本地区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

利用省级数据大集中的信息平台,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高收入行业、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企业、自行申报个人的相关信息,通过横向、纵向的比较,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

二、优化收入结构,进一步加强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

加强部门协作,多措并举,强化对利股红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劳动所得信息的筛选、分发、评估和检查,提高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

(一)加强利股红所得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深度管理,推广部分地区已经实现股权转让税收前置的先进经验;加强与当地工商部门的协作,建立股权变更的信息传递比对制度。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可选择股权变更的历史信息,追踪疑点,强化事后监督,从源头上控制股权转让相关税收。

(二)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加强调研,将限售股征管工作开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归类整理,向省局反映;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的,及时总结材料并向相关部门报送。

三、突出行业治理,切实抓好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

以2009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及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为基础,强化数据分析与纳税评估,每年选择几个高收入行业有计划地开展专项评估检查。今年将重点开展对电力、电信、房地产、中介代理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11月15日前,将评估检查结果报送省局。

四、夯实征管基础,不断提高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质量与效率

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在全面实行明细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与效率。根据本地区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完整性。

五、强化数据管税,深入开展工薪所得与费用比对工作

利用省级数据大集中的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大工薪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工资费用总额的比对力度。特别是对本地排查出的高收入行业的企业,全部列入比对范围;对发现疑点的企业,应列入检查范围。

请各地根据当地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周密部署,制定本地区落实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方案,并于7月10日前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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