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承诺书

2024-09-04

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承诺书(共10篇)

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承诺书 篇1

本人如蒙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酒店梦溪国际大酒店聘为该酒店的中高级行政人员,本人必定本着专业操守,竭尽所能、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同时,充份了解公司发展宗旨,必定竭力维护其形象与声誉,对自身的形象、操守行为负全责,不因自身的问题而令公司与酒店蒙污。

本人亦愿意成为下属员工的典范及榜样,故一定以身作则,对于以下一些于公司或酒店内发生的事情,除特别注意外,亦严厉禁止其发生于自己身上:

1.赌博

赌博行为包括:打麻将、牌

九、纸牌及其他任何带有博彩性的活动。

2.收受各式报酬或利益形式

不能向任何供应商、承包者、租户、客户、旅行社等任何个别单位或企业收取与公司或酒店有直接或间接事务往来的回扣、佣金、贷款、股本权益、馈赠、款待、顾问、工作等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及利益。为了避嫌,任何形式的纪念品和非一般性的工作餐,都应以书面向单位上级负责人汇报。

3.同事间的不正常关系

维持同事之間的正常工作伙伴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任何超越或发生其他非同事之间的伙伴关系的行为及传闻(如:同事之间发生的绯闻等)或在酒店內进行有违道德的活动等,都会影响其他同事正常工作。

4.泄露公司或酒店的保密资料和保密信息

公司因酒店经营管理需要而下发的各类保密资料(包括各类管理经营操作程序、财务制度、总经理手册等),仅限在公司管理下的酒店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复印、复制、传散或在其它非公司管理的酒店内使用。对于公司和酒店的各类保密信息严格遵守规定。

本人已阅读此职业道德承诺书及后附的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实施细则,明白上述事情的严重性,如本人的行为、操守导致其他人有所联想,而误认为以上事情已经或正在发生,则无论是否证据属实,这已对本人的工作及公司、酒店的形象、企业的精神文化有所影响,亦使本人的领导能力受到严重损害,将无法继续留任。所以本人应采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保持形象,避免误导或令人有所误会,从而保障个人、公司及酒店的声誉。业主亦有权据此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行使行政或法律权力。

签署:

日期 姓名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后附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实施细则。经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盖章后生效。)

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实施细则

基于对管理人员本人负责,对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对旗下的项目梦溪国际大酒店负责的态度,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员职业操守,特制定此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实施细则:

1.根据管理人员人对职业操守的违规行为,将视情况分别给予A类警告、B类警

告和C类警告三类。

2.A类警告:公司给予口头警告,如违反三次,则给予停职处分;

B类警告:公司给予书面警告,如违反二次,则给予停职处分;

C类警告:一经违反,公司给予立即解雇处分,如情节恶劣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公司保留法律追诉权力。

3.A类警告:

1)公司要求的文件未按要求完成上报

2)未按要求参加公司举办的会议、活动或培训

3)离开酒店未按要求向公司汇报

4)个人形象或礼仪不当,有损公司及酒店形象

5)其他类似行为

4.B类警告:

1)对公司下达的整改计划未执行或未能有效执行

2)上班时间酗酒,造成公司及酒店形象损失

3)个人言行不当(如打架等)或散发谣言,造成公司或酒店形象损失

4)其他类似行为

5.C类警告:

1)泄露公司或酒店机密,或由此引起经济或名誉损失

2)酒店发生重大事故知情不报或蓄意隐瞒

3)与酒店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或绯闻

4)利用职权获取私利,或收受各式报酬或利益

5)参与赌博、损坏酒店或公司财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其他类似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承诺书 篇2

一、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益驱动, 追求享乐, 诚信缺失, 致国家与集体的利益于不顾

一些会计人员追求个人利益, 不顾行业规范, 为满足个人利益做“假帐”, 欺上瞒下, 给社会造成影响, 给单位造损失。一些会计人员利用特殊岗位的便利, 利欲熏心, 置道德水准于脑后, 在利益面前丧失意志, 对单位领导或上司授意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时, 放弃原则, 不抵制、不反对, 为自己和别人获取不当利益, 开了方便之门。

2. 一些会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 且缺乏必要的监督

不学法、不懂法、不依法, 不按照《会计法》办事, 对政策法规不闻不问, 知之甚少, 一些单位监督机制不完备, 内部审计不力, 出于人情, 流于形式, 丧失了监督效能。有些单位虽有上级部门经常性的检查, 但力度不够, “蜻蜓点水”, 不能深入“骨髓”。不规范的机制、不规范的运作, 使一些会计人员有机可乘。

3. 一些会计人员法律意识与知识水平的缺失, “人云亦云、人雨亦雨”

为领导意志是从, 听凭领导摆布, 对工作缺乏责任心, 认为自己地位从属于领导, 且有些工作性质不固定 (或为聘用人员) , 怕自己利益受损, 丢了饭碗, 不敢秉公办事顶撞领导, 唯命是从, 致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于不顾, 主动或被动造假, 丧失了从事会计工作基本原则, 给单位和集体带来了伤害和损失。

因此, 维护行业规范, 倡导诚信之风, 是坚决“不做假帐”非常重要的前提, 可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二、树立法制的权威, 是震摄会计犯罪, 不做假帐的有力保证

国家颁布的有关财会人员的法律法规, 严格要求我们远离犯罪, 预防假帐,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而且要加大打击会计数据作假的力度, 加大对会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依法对违法违纪会计人员进行查处, 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教育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推进会计工作法制化。

三、建立健全监督控制体系, 是规范会计行为, 制止不做假帐的有力保障

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必须先从单位内部监督入手, 促使各单位各部门自觉建章立制, 规范行为。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领导兼顾分管, 交叉监督, 财务公开等方式, 严格财务纪律, 杜绝不规范行为, 使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 要强化内部审计, 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外部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实行“阳光操作”, 从源头上杜绝和制止做假帐现象的发生。

四、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创新举措, 是防止假帐的重要措施

将会计人员与其工作单位实行利益分离、将会计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关系直接划归委派主体管理, 使他们完全从投资者或委派主体的角度办理会计业务, 改变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人之间的隶属关系, 建立一种新型的监督、服务与被监督、被服务的关系, 避免会计主管单位不能直接深入下属单位查帐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是不做假帐的关键

必须严格会计从业人员资格, 客观公正地挑选德才兼备的会计从业人员。其业务素质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 精通会计业务, 熟悉经济法规, 有参与管理和决策的能力, 懂得资金筹措和运转, 善于成本控制, 传达信息质量高。并有自觉的职业道德, 能正确处理好“大家”与“小家”的关系, 客观、公正地处理会计事务;要着力培养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 提高专业能力;坚持德才兼备, 强化自身修养, 注重后续学习, 不断更新知识, 以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 要开展一些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培训, 形成规范的、专业知识全面的、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 遵纪守法, 严格履行职责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六、加强行业监管, 营造氛围, 是堵绝假帐的必要手段

行业自律和管理是约束和控制职业造假的有效途径。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一是视情教育, 也可对其进行相应惩戒与处罚, 例如吊销证书手段, 。在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 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内部和外部监督, 开展一系列不间断的监督检查, 加强行业监督力度, 建立监管机构, 营造和谐的财务内、外部环境, 规范操作、坚定信心, 使财务做假帐行为再没有生根之地。

摘要:近年来, 一些单位财务造假、会计舞弊欺诈的现象屡有发生, 使行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公信力严重下降, 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 甚至给单位与部门造成经济损失。因此, 本人通过该论文, 旨在对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问题进行探讨, 分析其现状和原因, 并寻求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财会人员,职业操守,“不做假帐”,问题思考

参考文献

[1]劳伦斯.A.波尼蒙.会计职业道德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篇3

1.1.1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监控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

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

1.1.2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应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此外,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它们也会委派相关技术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从广义上讲,这些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1.1.3 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职业操守的监督者有: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是指从业人员供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和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

监管机构既包括银监会,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1.2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1.2.1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1.2.2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机构。1.2.3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1.2.4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1.2.5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1.2.6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关系

2.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2.1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2.1.1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是不可或缺的:

一是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对银行在现代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了解。

二是熟知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与管理有关的法规,并对金融监管体制和所从事业务涉及的监管规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三是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1.2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此处的规避是指为逃避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以及程序性规定而采取的以合法的形式逃避法定义务、掩盖非法或违规事实的行为。

实践中,以下存在明显不妥的行为,有可能会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1.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客户提供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 2.明知所经办的业务是为了逃避监管规定的规避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仍不按照内部流程进行必要的报告,默许甚至提供协助;

3.出于私情,向亲朋好友提供规避监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并利用其所在机构的资源,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

2.1.3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是银行日常运营中面临的两种主要风险。

2.1.4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2.1.5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的机构进行交易。

2.1.6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当其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之时,获知有关本机构的内幕信息。

2.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的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2.1.7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物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2.1.8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2.1.9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分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特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2.1.10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2.1.11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2.1.12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但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2.1.13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物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2.1.14 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2.1.15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法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2.1.16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游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收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2.1.17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2.2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2.2.1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2.2.2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2.3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2.3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

2.3.1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2.3.2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2.3.3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2.3.4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2.3.5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2.3.6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2.3.7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2.3.8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2.3.9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2.4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2.4.1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2.4.2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2.4.3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2.4.4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物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物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2.5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2.5.1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2.5.2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2.5.3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2.5.4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附则

3.1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3.2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3.3 生效日期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三 篇4

1.以下有关“接受监管”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B

C

D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为维护所在机构形象,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应向监管部门披露负面信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正确答案: C

2.银行业是政府审慎监督和管理的行业,以下原因不正确的是: √

A

B

C

D 银行的经营潜伏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银行业经营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银行具有货币派生功能银行业更容易犯错误

正确答案: D

3.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配合监管者的现场检查,以下做法不当的是: √

A

B

C

D 拒绝或推诿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及时、如实、全面提供资料信息不转移或隐匿有关材料

正确答案: A

4.监管部门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叫做: √A

B

C

D 长期监管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临时监管

正确答案: B

5.造成银行业从业人员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约见的行为有: √

A B

C

D 按要求报送整改或纠正计划所报送整改计划能够有效所在银行存在严重问题或风险银行招聘大批新员工

正确答案: C

6.《合规及银行内部合规职能》规定,违反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有关准则所遭受的风险被视为:√

A

B

C

D 合规风险行业风险银行风险规范风险

正确答案: A

7.以下关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B

C

D 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解释权归属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主动对本操守进行释义从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 D

8.在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调查取证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配合调查人员进行取证,其中不包括: √

A

B

C

D 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接受调查询问提供公司商业秘密收集会议记录等证据

正确答案: C

9.从()开始,打击商业贿赂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

A 2006年

B

C

D 2007年2008年2009年

正确答案: A

10.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提供相关便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B

C

D 不得向监管人员提供礼品可以适当给予监管人员加班费不得为监管人员报销因公因私的任何费用不得向监管人员借用资金

正确答案: B

判断题

11.面对监管者的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拒绝。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2.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3.规范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4.银行业从业人员无需对其所提供数据、信息以及约见谈话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5.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配合非现场监管时,可以用自已习惯的方式报送相关信息。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发布 篇5

2010年08月11日 02:44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大 中 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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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银监会对外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明确指出银行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商业贿赂及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指引》,银行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

从业人员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此外,应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银监会:银行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10年08月11日 05:01证券日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8月10日,银监会发布消息表示,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无论以电子形式,还是纸制形式,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不得收费;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也不可以收费;通过POS、ATM机,或者转账电话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银证保自查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2010年08月11日 02:44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对金融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督查工作以来,从总体上看,行为准则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强化了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活动的监管,推动了金融领域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促进了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为完善我国监管体系、规范金融从业人员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去年以来,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制定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二类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主要包括: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等配套制度规定。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分为《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对规范证券期货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在文明公正执法、遵守监管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实施细则》根据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严禁销售误导、理赔难和不正当竞争,坚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中央纪委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对金融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贯彻执行行为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行业内金融机构提出了具体执行的新要求,即将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察相结合,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增强行为准则的权威性,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形成劳动处罚的依据;将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形成有单位特色的行为准则体系。

通过此次检查,金融从业人员依法合规从业的意识得到增强,金融行业各机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得到改进,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统计,银行业共有36个银监局、300个银监分局、3857家银行业法人机构和19.3万个营业网点参与了自查活动,覆盖面达100%。证监会各监管单位以深化监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和加大对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共制定和修订监管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廉政监督制度431项,2家交易所还制定了专属行为准则。保监会2009年至2010年6月共处罚保险机构1392家次,强化对法人机构的监管和对高管人员的约束,依法严格问责,共责令撤换高管人员156人。(新华社电)

银监会就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及执行情况答问

2010年08月10日 16:51新华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中国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就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及执行情况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8月10日电(新华社记者)日前,新华社记者就银行业制定及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和《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等准则的有关情况采访了中国银监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华庆。

问: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意义是什么?

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银行[3.54-0.28%]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87万亿元。中国银行业如何保持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谨规范、忠诚廉洁的银行业从业队伍至关重要。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再次警示我们,中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深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行为,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这不仅是保证银行业科学、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现实需要。这几年,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先后发布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和银行监管人员行为规范,有效促进了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银行业制定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操守指引》共16条,针对银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重点对银行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章守纪、规范操作、优质服务、文明礼仪等明确了基本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杜绝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抵制欺诈等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明确了限制性要求。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第二类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主要包括: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等配套制度规定。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要求是什么?

答: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银监会对监管人员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惩处。通过巡视、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履职问责、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执行行为准则的情况怎么样?

答:为了解掌握银行业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遵守行为准则的基本情况,及时总结工作,完善制度,巩固提高,根据中央要求和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今年5月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对本系统从业人员贯彻落实行为准则情况进行了自查,覆盖面

达到100%。在此基础上,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按20%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贯彻落实行为准则情况进行了抽查。

从检查情况看,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贯彻落实行为准则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措施有力,落实坚决,氛围浓厚,效果明显。通过行为准则的贯彻落实,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合规价值理念不断强化,对行为准则的认同感不断增强;银行业行为准则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高,银行监管的整体效率不断提升,银行业的社会形象显著提高,有效促进了银行业更加稳健的发展。在这次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银行业成功地经受了这次考验,不仅自身综合实力、风险管理和抵补能力、国际地位得到比较快速上升,而且对我国整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监管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大力提升审慎监管有效性,全面推进风险监管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有效促进银行业均衡持续稳健发展,审慎稳妥推动银行业金融创新,科学引领银行业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中国银行业新的跨越,在国内外得到了普遍肯定。这是对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对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立即自查清理收费行为

2010年08月04日 10:00新闻晨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记者 郭文珺

晨报讯近日,银监会发布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立即开展服务项目的清理工作,对本行所有服务项目的收费行为进行自查和清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妥善处理服务收费相关事宜,坚持科学定价测算原则,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深入论证收费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费水平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对没有违反规定但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项目,要对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代理收取的费用,要对客户做好信息披露和解释工作。

通知强调,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营业场所公告、网站公示、媒体公告、宣传材料、对账单、柜台工作人员告知等多种式向客户充分告知相关免费服务和收费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针对目前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银监会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立即开展服务项目的清理工作,对本行所有服务项目的收费行为进行自查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

根据银监会网站昨日刊发的名为《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的新闻稿,上述通知指出,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深入论证收费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费水平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各商业银行对没有违反规定但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项目,要对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代理收取的费用,要对客户做好信息披露和解释工作。

银监会又强调,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营业场所公告、网站公示、媒体公告、宣传材料、对账单、柜台工作人员告知等多种方式向客户充分告知相关免费服务和收费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昨日另有相关媒体报道称,银监会已给出相应期限:各国有大行、各股份制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要在8月6日前上报自查结果;各农商行、各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按照当地银监局的要求进行自查;8月中旬,银监会将就各银行上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值得关注的是,银监会昨日还表示,与国家发改委正抓紧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重点明确对商业银行在公平竞争、信息透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监督、协会自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为给相关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提供依据,目前已组织有代表性的24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础结算业务成本进行详细测算。”银监会称,待征求各方意见后将尽快发布上述管理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承诺书 篇6

各信用(分)社、各部室:

为了解掌握银行业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的基本情况,督促从业人员全面掌握行为准则内容、基本准则和禁止规定,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打造良好的行业廉政文化,提升有效经营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行为准则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开展好自查、抽查和总结。为贯彻落实好银监部门精神,我联社决定开展一次员工遵守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自查、抽查工作,自查阶段为2010年4月14日至16日,全体员工要逐条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规定开展好自查,每位员工必须就本人执行职业操守情况形成自查报告,电子版于4月16日前传联社稽核监察部,纸质报告本人签字后于4月底前上交,联社稽核监察部必须于4月17日前形成自查材料报市办和银监分局。5月份将开展抽查工作,抽查时将对贯彻落实情况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组织民主测评,并对部分员工进行书面测试。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兴国联社稽核监察部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四条 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学习《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心得体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文化的建立和职业操守的践行,2006年l0月制定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近期,中国银行业协会又制定并颁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要求从业人员熟知且严格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明确,违反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此项举措为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确立了保障,对我国银行业方兴未艾的合规文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职业操守与合规文化的内涵与特点

(一)职业操守的概念、特点

1.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对较受公众关注的银行业而言,职业行为不局限于在工作时间内或为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日常行为常常也会与其职业身份联系起来,受到公众的关注。因此,银行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至关重要。

2.不同的职业其行为规范各不相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2年6月25日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2年2月26日修订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并于2004年3月2O日通过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金融行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分别制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从业人员道德指引。2007年2月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二)合规文化的内涵、特点

1.合规是银行内部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指使银行的经营活动要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从银行员工角度来说,合规同时包括与内部规章制度相一致。

2.文化具有大众性的基本特征,合规作为一种文化,强调的是人人合规。因此,合规不仅仅是合规部门或者合规人员的事情,合规工作与银行的各个流程、各个工作环节和每个银行员工都息息相关。只有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个员工的行为中,才能形成大众性的合规文化。

二、职业道德规范是合规文化的基础

(一)员工是合规文化的主体。人是社会各种实践的主体,合规文化建设必须以人为本,合规文化的形成与员工的文化层次、职业道德修养、品行、尽职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国外,银行业普遍重视员工的职业操守规范,新入行员工必须经过严格的以操守为核心的合规政策培训,考试合格并在劳动合同中签署严格遵守操守等相关内容后,才能够正式成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国内,近年来银行业也从案件频发中,逐步认识到规范员工职业操守的重要性。但从业人员的素质,特别是职业操守已跟不上改革与发展的步伐,“重业务发展,轻员工管理”的思想还没有根本转变,其结果是违规操作行为时有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大、要案不能遏制。邯郸农行中心金库贪污挪用特大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震惊全国,损失重大,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一个员工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在办理业务中就会违规操作,产生操作风险,甚至产生案件。因此,员工职业道德规范是构建合规文化的最基础层面,只有达到全员遵守职业道德,合规操作,才能有效控制合规风险、确保银行业稳健经营,实现银行经营价值最大化。

(二)提高全员职业操守执行是强化合规管理的前提。从我们农业银行情况看,通过对案件高发的剖析,人们已经深刻认识到制度执行力不够,员工管理不到位,是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和教训。那么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防控案件,从根本上解决人员不尽职、不履责的问题,必须从合规文化的基础抓起,从职业操守抓起,首先要解决思想意识问题。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针对当前员工以诚信、合规、尽职为核心的职业价值理念还没有树立起来,职业操守方面的教育做得不够,一些员工合规意识淡薄的状况,目前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对各级行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职业道操守教育,风险意识教育,加强对各级机构负责人、关键岗位员工的培训,使全员清楚各自岗位的操作规范行为,要会背,能懂,牢记于心,严格执行。使全员明白违反了职业操守就是违规,甚至违法,使全员认识到违规操作产生的风险及严重后果。形成一个人人讲合规,行行抓内控的文化氛围。其次,增强职业操守各项制度执行力。目前,我行现有制度、规章、规定、流程不是没有,而是得不到贯彻执行。职业操守是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职业行为,反映员工最基本的职业素质,每个银行员工务必认真学习,严格执行。针对制度执行力较弱的问题,目前农业系统正在升展增强执行力教育活动,并将在全行推行员工合规操作积分管理,使广大员工规范行为,合规操作,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三、银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明确规定银行业从业六条基本准则:一是诚实信用。从业人员应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品行正直是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立身之本和基本要求,也是维护银行声誉的根本所在。二是守法合规。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活动的合规是由众多的从业人员合规构成的,任何一个人员违反政策、制度的行为,都可能带来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O月公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将合规定义为商业银行经营必须与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相一致。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三是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这是从业的基本前提.银行业务随着社会发展、市场需求的变化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从业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四是勤勉尽职。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有一个勤勉谨慎的良好工作态度.在业务操作中,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勉谨慎,仔细认真,避免差错,做一名称职的银行业从业人员。五是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客户商业秘密、信息、和隐私的妥善和严格保护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避免客户损失、维护银行声誉的必然要求。六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金融服务的种类、质量和效率等手段,而不是靠低销售、贬低对手、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方式。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承诺书 篇7

1.银行业从业人员遵守信息保密原则的情况不包括: √ A B C D 在受雇期间

在离职后

兼职期间

国家机关查询客户资料时

正确答案: D

2.以下几个选项中,不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保守的秘密的是: √ A B C D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

专业技术

利率升降

正确答案: D

3.在以下选项中,银行业从业人员可以从事的兼职有: √ A B C D 在其它银行兼职并取得报酬

在非营利组织兼职

在政府部门兼职并取得报酬

在企业兼职并取得报酬

正确答案: B

4.利用本职为本人或兼职单位牟利,或者利用兼职为本人或本职单位牟利的行为叫: √ A B C D 利益冲突

利益协调

利益输送

利益外泄 正确答案: C

5.以下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 A B C D 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

不擅自带走公司财务资料

仍然恪守承诺,保守原单位商业秘密

带走原单位客户资源

正确答案: D

6.在应对媒体采访时,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是: √ A B C D 代表单位接待记者并擅自回答记者提问

遵守所在单位关于采访的规定

接待记者但不擅自发言

不公布单位信息

正确答案: A

7.某银行工作人员在与另一银行的工作人员接触时,遵守职业操守规定的正确做法是: √ A B C D 为不落后于对方机构,经常打听对方所在机构正在酝酿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战略决策

在对方临时离开办公室的空闲期间,随手翻看对方书架上的图书和文件资料

为给客户提供更全面的市场信息,询问对方银行近期将要推出的新产品设计思路等信息

与对方深入探讨行业及市场发展趋势,避开与所在机构商业秘密有关的话题

正确答案: D

8.法律法规对银行同业竞争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不包括: √ A B C D 不得恶意抢夺客户

可以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不得使用内幕交易

不得虚假陈述 正确答案: B

9.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中,行为不当的是: √ A B C D 加强对违法结算的制裁

举报不合法的结算业务

拒绝受理不正常结算业务

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设置附加条款

正确答案: D

10.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资金交易业务时,正确的做法是: √ A B C D 按时按规定完成资金、债券的交割

超范围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发布虚假信息伺机获利

以非正常价格进行现金交易

正确答案: A 判断题

11.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2.良好的社会声誉是银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3.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工作。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4.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没有责任对外揭露。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5.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具有排他性的POS机、ATM。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承诺书 篇8

一、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自觉保守国家机密、银行商业秘密,不准擅自向任何人、任何机构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信息。

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不准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充当资金“掮客”。

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准从事违规揽存,诋毁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从业人员不准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户投资理财。

五、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利益。不准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利益。

六、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活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提供有偿服务。

七、从业人员不准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八、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准协助客户参与洗钱。

九、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准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客户好处。

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承诺书 篇9

关于组织学习《株洲市卫生从业人员守则》并

开展职业操守知识竞赛活动的工作总结

根据株卫通(2012)49号文件精神,10月下旬以来,我局在卫生系统内部深入组织了学习《株洲市卫生从业人员守则》并开展职业操守知识竞赛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绩:

(一)领导重视,宣传到位

市卫生局《关于学习<株洲市卫生从业人员守则>开展全市卫生统职业操守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下发后,我局非常重视,把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当做了当前卫生工作的中心和重点,成立了“茶陵县卫生系统开展职业操守知识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吴刘春同志任组长,党委书记叶朱仔同志任任常务副组长,肖建华、尹东宇、谭爱妹、李长宁、谭文成为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和陈志华、陈安平、汤湘平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长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立后,切实担负起了领导、组织、宣传、实施的责任。一是召开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将此次活动的任务和责任进行了分 1

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进行了广泛宣传。我局分别召开了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深入学习了《株洲市卫生从业人员守则》、《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内容,进行了全面宣传和动员。同时,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活动,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迅速掀起学习高潮。

(二)制定方案,措施到位

根据市局的方案精神,我局及时制定了《组织学习<株洲市卫生从业人员守则>并开展职业操守知识竞赛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县学习和竞赛的时间从10月下旬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整个实施步骤分为四个阶段,即动员阶段、学习阶段、考试阶段和总结阶段。为了使此次活动做到不走过场,我局强化了实施措施,把活动纳入了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把学习竞赛活动与医德医风教育相结合。今年是我县的医德医风教育年,我局要求各单位要把此次活动贯穿到四季度医德医风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学习竞赛活动与医德医风同检查、同考核。二是把学习竞赛活动与医改工作相结合。通过开展医改工作促进学习与竞赛活动,同时通过学习竞赛活动,重塑白衣天使形象,推动医改工作向纵深发展。三是把学习竞赛活动与县委、县政府的开展的政风行风社会测评工作相结合,促进行业风气根本转变。

(三)分步实施,效果到位

根据方案的安排,我县的学习竞赛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并严格按方案的安排分步实施。据统计,活动开展以来全系统共举办各类会议26场次,举办学习班25场次,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30场次,参加人员3000余人次。整个竞赛活动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单自行组织实施。此次活动共购买《株洲市卫生从业人员守则》1814本,株洲市卫生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知识竞赛试卷1814份;发放《守则》1802本,发放试卷1802份,收回试卷1639分,占发放总数的91%;全系统共有1639人参加了竞赛,其中副科以上干部22人,临床医生463人,临床护士494人,药学技术人员121人,医技人员129人,行政后勤人员199人,其他人员211人。由于竞赛期间正值全县招工考试,部分临时工未参赛,因此参赛人数占卫生系统总人数的91%。从各单位上报的统计表看,参赛人员得分在60分以上的达100%,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县的学习竞赛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市局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个别单位组织不力。这些单位借口年

底工作忙,没有认真组织,存在应付思想,甚至走过场;二是学习竞赛活动效果不理想。个别单位没有认真开展学习,而是直接参加竞赛,医务人员对《守则》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达到以竞赛促学习,以学习促提高的目的;三是个别单位领导不重视。个别卫生院长没有传达县局会议精神,没有组织学习,甚至到县局催交统计表的时候还没组织竞赛,影响了竞赛活动的整体效果。

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承诺书 篇10

关于对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346号)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因过失导致在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投资者(股东)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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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投资者(股东)的精神伤害;

(三)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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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就有关情况进行查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于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变化或所属公司与他人合并或被他人兼并、分立、向他人出售其全部或主要资产、收购或成立新的子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重要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投资者(股东)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N346号)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院判决书、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投资者(股东)除外)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投资者(股东)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未向投资者(股东)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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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均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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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系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3、保险人义务

(1)第八条援引了《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第九条第一款援引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款援引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第十条援引了《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4)第十一条第一款援引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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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第十四条援引了《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第十五条援引了《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第十六条援引了《保险法》第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5)第十七条第一项援引了《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二项援引了《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6)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援引了《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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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援引了《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和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三、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董事及高管责任的规定

1、《公司法》

(1)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3)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4)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N346号)相关条款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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