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4-09-02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选14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1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秋季临近,也是新学期即将开学之际,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显得尤为突出。为做好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夏秋之交直至秋季仍是食源性疾病高发季节,各地要高度重视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防止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强化学校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落实责任。

二、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要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情况。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要把学校食堂列为重点监督抽检场所,加大对用量较大的米、面、油等品种的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各地要在秋季开学前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督促硬件条件不到

位、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学校食堂立即整改,并及时追踪整改效果。

三、加强宣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各地要加强对学校食堂负责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在学校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食品安全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引导广大师生科学、健康消费,增强广大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积极防控,加强应急管理

各地要加强应急值守,进一步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按照法定程序快速果断、有力有序地予以处置。要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地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12年10月1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3

各乡镇学校、县直学校:

近期,学校和幼儿园已开学或开园。为落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校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严防严管严控学校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止食物中毒发生,现就加强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的供餐群体特殊,供餐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学生身体健康,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及社会和谐稳定,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内容,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夏秋季是学校食物中毒的易发季节,秋季开学后更是学校食物中毒的多发时期。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特殊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牵头抓,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

二、食堂环境卫生要求

1、保持地面、台面及用具的清洁

每天工作结束应及时打扫地面、地沟、台面,不留死角。使用的各种工具、容器或机械用后要及时清洗摆放整齐,放于原位。在产生蒸气的房间内应有良好的排风装置。

2、垃圾处理

各加工间产生的废料、废弃物等应存放在带盖的垃圾桶内,并及时清理运走,清理后的垃圾桶应里外清洁不遗留食物残渣。

三、食堂在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1、食品原料采购:(索证、感官检查、以销定购)采购人员在采购食物原料时要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进行采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特别应确认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食品;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学校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单位,以保证其质量。

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在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应查看食品包装标识内容是否齐全,如是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

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以保证食品新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食品库房的卫生要求

对入库的各种食品原料和成品要进行验收登记,建立台帐,登记的内容包括品名、供货单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要掌握食品进出动态情况,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时间,发现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的禁止加工使用。原料必须分别储存在分类的库房内,分类上架,离地离墙,禁止乱堆乱放。库房内应保持清洁,空气流通,防止潮湿,避免食物变质及被污染。食品库房严禁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品以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库房内要保证无鼠、无虫、无蝇、无尘及其他不清洁的物品。米、面应勤搬动、勤检查,粮食不得直接接触地面,避免受潮、发霉。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

冰箱卫生要求:冰箱要保持清洁、定期除霜,注意不要将冰箱塞得太满,要留有空隙,否则会影响冷藏效果。成品与食品原料不能放于同一冰箱内。

3、粗加工的卫生要求

粗加工是指各种荤、素食品原料加工烹调成各种食品的第一道工序。食品粗加工应有固定的场所,与厨房、餐厅有一定间距。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的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布等清洁用品的水池要与清洗食品的分开。粗加工间内应设有带盖垃圾桶。垃圾及时清除。蔬菜应按照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序进行操作,拣去枯萎黄叶,去掉泥砂杂物和不可食部分,再进行清洗,清洗后的蔬菜不应放置过夜。

4、切配卫生

切配用的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干净,刀、案板用后洗刷干净揩干后竖立存放,防止发霉。抹布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清洗,用后洗净晾干。盛放菜的容器和盛放生、熟食品、荤、素食品的容器要分开使用,每次使用后应洗刷干净,用前消毒。在切配时要注意食品的质量,发现粗加工后放置时间过长的发生变质或放置过程中受到污染的食品要剔出。

5、烹调加工卫生要求

A、《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B、防止交叉污染:加工用的容器、工具应标上生熟标记,严防交叉使用。

C、要烧熟煮透:饭菜烧煮要根据各种食品的具体情况,决定加工时间,要保证烧熟煮透。

D、注意加工方法:食品在烹调加工过程中如方法不当会产生有害物质,如食用油经多次反复加热,可产生致癌物质,另外,烘烤、烟熏食品易造成多环芳烃等有害物质对食品的污染,烘烤时应避免明火直接与食品接触。

学校食堂在无冷藏设备的情况下不得出售剩余食品;剩余食品必须妥善保存,凉透后放入熟食专用冰箱冷藏保存,冷藏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冷藏食品(包括剩余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切不可暴露存放在常温下。

E、调料卫生:各种调味料、佐料要妥善存放,禁止使用发霉、生虫的调料和人工合成的色素及其他非食品用添加剂。

6、主食面点加工的卫生要求

面点加工常用的原料有面粉、糖、油、蛋、奶、馅类食品等,这些原料要求必须新鲜、无虫、无异物、无霉变、无变质。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4

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学校:

6月—7月,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督查组和灵宝市夏季食品安全整顿联合检查组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发现个别学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食堂硬件设施不符合要求,功能室没有分离,防尘、防蝇措施和设施不到位,卫生环境差;二是食品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台账登记不全,饭菜留样落实不力;三是管理不到位,存在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不全、上班期间不穿工作服、厨师直接收钱,交叉污染严重等现象;四是餐具消毒不彻底,用一次性塑料袋套在学生使用的餐具上,对学生产生有害有毒影响;五是食堂外部垃圾距离后厨较近,臭味大,苍蝇乱飞,不符合标准。

希望各学校接到通知后,针对检查组指出的问题,结合夏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方案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有关要求,利用暑期学生放假的有利条件,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彻底全面的排查,排查要扎实细致,不走过场,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通过排查整改,各学校要完善食堂硬件设施,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消极应付、管理混乱、不能按时整改达标的学校,教体局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对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卫生事故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灵宝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5

各学校:

为加强秋冬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和宿舍安全工作,预防学校食物中毒的发生,维护学生身心健康,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饮食安全管理

一、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食堂管理员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食堂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二、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学校要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学校应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四、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食堂的监督。学校校委会成员应轮流与就餐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饭菜质量。

五、学校食堂食品加工过程应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超烹饪能力供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使用发芽土豆等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检查,食堂管理和实际操作应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六、学校要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应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确保一旦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时,能够迅速反应,组织开展救治,并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坚持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问题“零容忍”,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以及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食堂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管理。部分学校可能会出现食堂从业人员变动的情况,要严格落实持健康证上岗、晨检制度,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按规范操作。

九、加强设施设备检查和食堂环境卫生清理。每天要对食堂里的地面、门窗、房顶、炊餐具、售饭台等进行一次彻底清理,保证食堂操作环境和师生用餐环境干净整洁。并定期对食堂进行消毒工作,及时完善消毒记录,做到抓铁留痕。

十、强化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和食品贮存安全。所有食物必须定点采购。每学期对所有原料采购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供货单位资质失效的,要及时调整更新;有变化的,要及时将新的供货方许可证等基本信息登记备案,确保索证索票工作落实到位。检查库房内食品原(辅)料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情况,有无过期的食品原(辅)料、添加剂等;查看食用油、乳制品等标识标签是否规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无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用物质等情况。

学校应严格落实食品留样观察制度,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十二、营养餐食品要妥善保管,要严格落实隔墙、离地、通风、避光的保管要求,要建好管理台账,分发时要逐个检查,发现破包、漏气、变质等质量问题要坚决清除,并及时报告。营养餐食用要严格落实“三定、一完、一回收”,坚决杜绝隔天食用或将营养餐带出学校食用。

十三、学校商店或超市必须根据规定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其中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应的证照,依法经营,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要坚持安全性原则,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禁止销售“三无”商品、低价伪劣商品、过期商品和学生禁止性商品。在食品采购过程中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和正规票据(批发单位的“一票通”),食品、饮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和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一票通票据)。记录台帐、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定期向学校报告食品安全情况,接受学校监督,质量有保证,责任可追究。

宿舍管理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寄宿生的管理,根据寄宿生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学校要经常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工作不认真,管理不到位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认真整改,对导致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学校要坚持值班制度,实行领导值班、带班,特别是夜间的值班、带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值班岗位,负责校内异常情况的处理,不允许擅自离岗脱岗。要规范使用值班日志,严格落实学生就寝双签字制度。

三、学校要保证学生宿舍防范设施、门窗、锁具及宿舍内的线路、电源插头、床等设施要符合安全要求,保证照明设施完好,及时检查整改各种安全隐患,保持宿舍楼和宿舍内通道畅通。要安排中层干部和老师轮流在学生宿舍夜间值班,值班人员要同宿舍管理人员一起,按时巡视,及时清点人数,发现和纠正学生的不安全行为,检查门、窗的关闭情况,维护就寝秩序,负责异常情况的前期处理和报告。加强宿舍管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内乱拉电线、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照明。注重寝室卫生和物品摆放,做到一尘不染、摆放有序。定期做好寝室消毒,及时填写消毒记录,杜绝季节病、传染病发生。

四、学校要按照消防工作的要求安装应急照明设施和紧急疏散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能正常使用。要进一步完善校内安全设施,在有危险的地方和部位设立警示标志。要加强技防建设,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和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五、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寄宿学生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饮食卫生教育、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教育学生在校生活期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遇有紧急或危及人身安全情况发生时,要机智勇敢,在努力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或求助。

安阳镇中心学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6

安监总应急[2008]62号

通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有关中央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精神, 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工艺特点和隐患分布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确保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尚未建立或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具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及时整改, 制定措施和预案, 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 检验预案, 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协调机制, 增强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锻炼队伍, 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改进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水平, 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7

东安监发〔2012〕41号

发文时间:2012-06-18 16:31:02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820次 文章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各危化品从业单位:

最近一段时期,由于市场原因和搬迁改造,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情况不断增多。企业停产后人员不稳,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安全管理意识下降,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不到位,装置内危化品处置不彻底,这些情况如不引起高度重视,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对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停产、复产事项报告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报告的原则,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一是间歇性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正常停产1个月以内,要于停产当日电话告知区县安监局;预计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要书面报告县区安监局。

二是连续性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因意外情况紧急停产且24小时内不能立即恢复生产的,停产后要马上报告县区安监局;紧急停产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同时报市安监局。

三是连续性生产企业计划内停产的,要提前2天按以下要求报告:计划停产15天以内的,以电话方式报告县区安监局;计划停产时间超过15天的,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区安监局。

四是停产时间较短(电话报告停产情况)的企业,复产时要提前1天电话报告复产计划;停产时间较长(书面报告停产情况)的企业,要提前3日将复产报告报县区安监局。

停产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停产原因、预计停产时间;停产期间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复产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复产时间,复产前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详细开车方案以及开车条件确认表。

二、切实加强停产及停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停产期间安全管理。要督促停产企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认真做好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要严格危化品装置停车管理,制定完善的停车方案,落实重点危险作业岗位的紧急处置措施;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严格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跟班、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并处置异常情况。第二,要做好化工装置设备设施的清理处置、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对停产装置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清空、置换设备、管道内的危险物料,将生产场所余留的危化品集中到库房统一管理,并做好库(罐)区与生产装置的安全隔断,尽量降低储量,安排专人,定期对生产储存系统实施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三,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停产时机开展员工安全操作技能、规程的培训和考核,稳定员工队伍,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是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监管漏洞。要建立停产企业巡查、监控、管理长效机制,将停产企业(尤其是装置内危化品未处置完毕的企业)列入检查重点,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出现事故和险情。

三是做好永久性停产企业的处置工作。因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决定不再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要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及使用装置进行全面清理置换,确保无危化品残留,并及时拆除危化品生产储存及使用装置。

三、全面落实停产企业复产安全条件审查

一是认真做好复产准备工作。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开车方案和应急预案,对员工进行一次开车专项教育培训;要编制开车条件确认表对生产储存装置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严禁设备设施带病投入运行。同时,要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报告。

二是实行复产安全条件确认制度。对停产时间超过15天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间歇性生产企业实行复产条件确认制度。这些企业复产前按规定时限,向县区安监局提出书面复产报告,由县区安监局进行复产条件现场核查(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确认具备复产条件后方可允许企业恢复生产。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复产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经评价达到安全条件,并经县区安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进一步规范停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一是对暂时停产的企业,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由县区安监局暂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复产时经安监部门审查具备条件后,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对停产后实施资产重组、企业搬迁、装置改扩建等企业,由县区安监局暂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后,视情况2 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三是对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永久性停止危化品生产的企业,由县区安监局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市安监局依法予以注销。

四是对在停产期间安全许可证到期、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的,由企业提交推迟许可证延期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复产时再按相应规定申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许可证到期未提交推迟延期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全面开展停产企业专项检查

立即对辖区内停产企业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已停产危化品企业是否存有危化品原料及成品、半成品;生产车间及生产装置、工艺管线、储罐内是否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的物料;特别是对遗存的剧毒化学品和存留有危险物质的气瓶、储罐、设备是否进行了彻底清理;暂时未清理完的是否落实了完善的安全措施。通过检查,摸清停产企业实际状况,发现管理不善或处置不当的,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或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按规定需要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立即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市安监局。

联系电话:8333927 邮箱:dysajjwhp@163.com 附件:全市停产(半停产)危化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8

侯教【2010】6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实小、实幼、特校,各民办学校,县教师进修校:

2010年3月11日上午11点41分,福州市琅岐经济区金砂小学宣传栏混凝土雨盖突然倾覆,造成正在出黑板报的7名学生中5名死亡2名受伤。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处置。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近年来,我县对学校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先后通过市局安全工作季度视频会议及我县安全工作例会,期初教育工作布置会和期末工作总结会等进行了多次部署,开展多次安全工作检查与督查。今年第一季度就三次开会部署。这次琅岐金砂小学发生的学生重大伤亡事故,仍暴露出了一些学校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方面还存在漏洞和死角,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切实吸取教训,严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校领导要深刻吸取“3.11”事故教训,深刻反思,查找对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到位、检查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处理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明确安全检查整改内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要覆盖学校所有部位,不仅对学校教室、师生宿舍、图书馆、实验室、食堂等主体建筑物,还要对学校围墙(尤其是单体墙和长墙)、厕所、锅炉房、仓库、栏杆、楼道灯光、闲置用房等构筑物,煤气燃气设施、供电设施、防雷设施,以及学生活动密集的学校周边安全隐患等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检查,不留任何死角。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并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限时整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危墙要立即拆除,坚决杜绝因学校建筑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引发安全事故。

三、要落实检查措施。县教育局从3月12日起,即组成6个检查组分赴各校开展安全工作督查与检查。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侯教【2010】62号文件通知要求,进行覆盖全校的拉网式检查,并迅速、严格、认真地开展安全工作自查、整改。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监管要特别重视、采取措施,要督促民办学校尽快进行“校安工程”鉴定与加固工作,确保民办学校安全工作与公办学校按同一标准、同一要求落实。

四、要切实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教育的文件精神,切实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和“防灾减灾日”等载体,集中时间对师生进行预防溺水、交通事故、雷电、食物中毒、火灾、拥挤踩踏、建筑施工等安全知识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聘请当地消防官兵上辅导课,并开展防火逃生、地震逃生等演练。教育要注重针对性、力求广泛性、提高实效性,要覆盖到每一个年段、每一个班级、每一名学生。通过教育,使全体师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明确有关安全规定要求,防止因教育不到位而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五、要加强安全工作信息反馈与处置。各校要切实加强安全工作检查信息反馈。县教育局已下发的《闽侯县2010年春季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检查自查表》由各学校在严格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做好汇总,并由学校校长签名盖章后于3月17日内报送我局相关挂钩科室一份、未保办一份,各校留底一份。各校对查找出的问题要迅速整改、处置,如依靠学校力量整改处置有困难的,要迅速与有关部门沟通,尽快整改处置到位。

闽侯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9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13]84号) , 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 结合山西实际, 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山西省经信委职责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 全面提高山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对其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对其组织验收。

三、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分级负责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所在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4.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另行委托。

四、扎实推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对预评价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工作,严把职业卫生准入关。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凡是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现场勘查情况,客观、真实、准确地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提出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议,并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并出具评审意见,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备案)申请以及附件1所列文件、材料。

4.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和评价报告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5.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通知书。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的,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程序重新审核或备案。

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工作

1.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完善,并对其合理性、实用性、先进性负责。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见附件2),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和附件2所列文件、材料。

3.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设计单位资质、服务范围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意见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出现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改变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防护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等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会同设计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完成后按相关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再次申请审查。

六、严格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现场实际调查和检测情况,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书或评价报告表。

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出具自验收总结,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验收(备案)申请和附件3所列文件、材料。5.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6.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通知书。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出具现场验收意见。通过现场验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现场验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7.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安全监管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七、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作用,指导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和验收。受邀专家应当具有相关的行业背景及职业卫生专业背景,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的人员不得作为审核、审查和验收的专家。专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八、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11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7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现就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1.严格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要报经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占地面积,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标准之内。严格控制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除明显物价上涨及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3.规范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各单位要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的管理,坚决杜绝以借款、集资、赞助、馈赠等名义向监察对象筹资,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4.严格控制培训中心项目建设。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对所属现有的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

5.加强对办公用房资源的统筹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办公用房潜力,有效利用房产资源,合理安排办公布局,有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需求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二、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认真吸取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纪违规问题的教训,对2003年以来已建、在建和拟建办公用房及装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严格执行“三不超”规定(即不超面积、不超概算、不超标准)。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办公用房必须停建;凡是超过办公业务用房建筑规模、装修标准以及超概算增加建设投资的,要重新调整;凡已建设完成、但超过规定标准的,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或拍卖处理;凡是有向监察对象筹借资金的,要立即退还。

三、进一步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对《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超标准、超面积建设,以及越权审批等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资金、用地、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项目的审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认真整改。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12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

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

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 (略)

焦炭行业: (略)

铁合金行业: (略)

电石行业: (略)

钢铁行业: (略)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 (略)

纺织行业: (略)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13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电〔2005〕143号 【发布日期】2005-12-23 【生效日期】2005-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5〕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旺季。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不懈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过程中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从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要通过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逐步引导烟花爆竹行业走上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生产规模化、行业发展集约化的道路;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秩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烟花爆竹监管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91号)、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05〕20号)和其他部门职责分工确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决防止出现职责不清、监管职责重叠或监管缺位的现象。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察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

交通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实施资质认定、许可。

工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要发挥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销售主渠道作用,完善销售配送制度。供销社要在做好本系统内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工作的同时,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实施联合执法,强化市场监控,查禁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

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实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以及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制度

(一)省、市、县安监部门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1号)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晋安监危化函〔2005〕240号)等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销售许可制度。生产、销售单位在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年检手续。

(二)外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我省从事销售活动,须经省安监局审核其资质,经备案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三)承运烟花爆竹的企业(单位),须依法取得交通部门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购买烟花爆竹需要运输的,应当申请领取公安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四)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须取得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五)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四、继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2004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意见》(安委办字〔2004〕18号),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要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状况持续好转。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安监部门要在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不定期地组织上述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取缔非法厂点,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通报、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生产企业在2005年底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以及2006年3月底以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生产企业要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组织生产。对现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企业落实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各级安监部门要尽快建立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

(三)要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现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批,引导企业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

(四)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烟花爆竹销售要实行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安监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生产企业、批发、零售单位之间进行烟花爆竹购销,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批发企业要在销售的同时,承担配送任务,并使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批发企业要收回临时销售网点未销售完的产品,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要特别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监管,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或销售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楼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超能力储存。

(五)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管。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重点监控,尤其在节日期间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运输规定。各地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要严格规定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焰火燃放管理。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居民燃放的管理,特别是对禁放区、限放区、人员密集区、重要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元旦、春节期间,也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社等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的活动。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确保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的安全。要加强对春节期间举办的各类焰火晚会的审查,并对燃放安全加强监管,保证全省人民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14

通 知

各乡镇街道教委,中楼各学校,区直各学校:

雨季到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多增大,防御雷电灾害已经成为学校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保障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防雷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学校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校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各类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安全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强化日常管理,积极防范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做好防雷设备的安装、检测工作

各学校必须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校要开展一次防雷工作大检查,检查各校的强弱电布线是否规范,坚决杜绝一切裸露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种私拉乱接的强弱电线路,消除雷击安全隐患;检查学校总配电箱及楼房配电箱是否设置一级防雷电源保护器;网络中心、计算机室、语音室、电教室、网络教室、电子阅览室、广播室等配电引入处是否设置防雷电源保护器;防雷装置是否实行了年检、报检制度;对在排查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立即整改,以防不测。

三、严格落实防雷工作责任制

各校要将防雷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确定专人负责,依法依规安装防雷设施,对已建防雷设施要做好日常维护和年检申报。对未安装防雷设施的设施设备要有专人值班,保证在雷雨到来之前切断电源,拔掉天线、网线等容易引起雷击损害的外接线路。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教育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要进一步加大投入,配齐配足各类防雷装置。各学校每年年初务必在学生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的防雷经费预算,确保防雷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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