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2024-07-16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共7篇)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篇1

-----------------------------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关系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本文试从服务审判、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尊重人权、程序保障五个方面阐述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探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希望引起理论界的关注。「关键词」司法警察 队伍建设 工作理念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和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服务审判理念,也是司法警察的最基本工作理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八大职责。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审判理念,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安全防脱逃固然重要,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试图串供,哄闹法庭的人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庭审活动,还是参加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配合审执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全面提升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要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保障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执法形象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道德理念。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不要眼高手低,不安心本职工作;要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爱憎分明,刚正不阿,公正执法;要纪律严明,服从指挥,不搞自由主义,不能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要作风踏实、严谨,不浮躁,不自由散漫;要业务精通,训练有素,关健时刻能拉得出,打得响;要注重效率,及时、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不拖沓;要诚实守信,言必行,行必果,不言而无信;要清正廉洁,甘守清贫,不贪赃枉法,受礼受贿;要注意着装规范、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组织纪律理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力量,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单独管理、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会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必须要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集体精神。当然,司法警察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并不是无原则的,或是完全被动的,遇到一些根本不属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或明显违法的指令,司法警察有权予以拒绝。在执行命令中遇到的与自己理解不相一致的,甚至有不同看法的,司法警察可以向发出命令的领导提出,供领导参考,若意见未被采纳,则仍应按原命令执行,个人意见予以保留。

四、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权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管理理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实质和核心,宪法修正案中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是以人为本思想的法制化。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一个重要部门的司法警察队伍首先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要与时俱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践行司法为民,在平时的工作中处处贯彻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权的思想,无论是对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还是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应当充分尊重它们的人格,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在执行押解、值庭、拘传、拘留、查封、扣押职责时,要给予执行对象以人文关怀,对于他们提出的诸如喝水、上厕所、站累了想坐坐等基本需求应予以满足,不应一概拒绝,不能对他们进行体罚或用侮辱性的语言进行训斥,让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在感受到法制威严的同时,也享受到基本的人格尊严。目前,有的法院将枪击执行死刑改为注射执行死刑等做法,就是法警工作人性化的有益尝试。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还体现在法警队领导的警务管理、警员与警员之间的相互协作方面。在警务管理中,队领导应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干警对警务管理工作好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关心干警的政治进步和个人生活,从优待警,使干警能安心本职工作。干警与干警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在执行任务时发扬集体精神,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从而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警务保障任务。

五、注重程序,规范操作,讲究效率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程序保障理念。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都是严格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范操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近新通过的《值庭、看管、押解、安检规则》,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法律基础和重要程序规范。因此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规定,树立程序公正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办事,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克服粗疏马虎和随意性。以执行司法拘留任务为例,司法警察应当持有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由院长签发的,写明被拘留人的自然情况,采取拘留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拘留决定书,做到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司法警察有权退给承办案件的法官,待法律手续齐全完备后方可执行,不能不加审查就去执行拘留任务,这样会增加工作的被动性,从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由于司法警察没有裁决权,履行职责时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当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权,不得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不得泄露具体案情。要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讲究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各项保障工作。

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应当以积极的姿态投身到这场改革中去,以正确的理念指导日常工作,大力加强专业技能和体能训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使法警队伍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保障有力,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即胜,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于开国

沾益县人民法院2011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实施方案

文章性质:沾益县法院 发布日期:2011-07-22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沾益县法院 字体:[ 大 中 小]

为深入开展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强化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抓好司法警察教育训练,规范司法警察各项警务工作,增强文明执法理念,充分发挥保障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制定沾益县人民法院2011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法院司法警务工作会议和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中广泛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的通知》为依据,扎扎实实打基础,认认真真抓训练,实实在在出成效。通过立足岗位、全警参训的模式,向训练要体能,向训练要技能,向训练要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确保教育训练取得实效,全面提升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特成立教育训练领导小组: 组 长:王雁鸿 副院长

副组长:陶玉红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成 员:杨林惠 司法行政装备科科长 田朝柱 后勤中心主任

韩云华 法警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警大队,法警大队长韩云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参训人员:韩云华、温和云、郭亚富、谷艳萍、田朝柱、张玲玲

三、基本原则

(一)深入发动,全警参与。全体法警要充分认清开展训练对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司法警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大练兵活动作为今年的重要任务摆在议事日程,深入发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端正训练态度,确保人人参加,达到共同提高的目标。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参加训练活动。

(二)结合实际,立足岗位。严格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去年广泛开展联动演练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司法警察立足本职岗位,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苦练基本功,强化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使每名司法警察都能适应岗位,人人精通本职,成为司法警务工作的“行家里手”。

四、教育训练内容

(一)政治理论、法律和法规

目的:

通过学习,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理论素养,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培养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使法警成为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讲文明的优秀警察,确保各项警务任务的顺利完成。

内容:

1、政治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相关内容。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二)专业知识 目的:

通过学习,掌握司法警察职能履行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各类职能的实施方法,在平时的警务工作中,能够熟练掌握警务技能,更加有利于日常警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警务工作流程,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内容:

1、押解:押解人员的职责;押解的种类、方式;押解的任务、特点;押解的动作要领及注意事项;押解的警力配备;押解的组织实施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置。

2、值庭:值庭的任务、特点;值庭人员的职责与动作要领;值庭的组织实施及值庭中的情况处置。

3、看管:看管的任务;看管人员的职责;看管的组织实施及情况处置。

4、安全检查:安全人员的职责;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安全检查中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法。

5、处理突发事件:熟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人员组成、装备配置、组织协调方法。

(三)技能、体能训练 目的:

通过技能训练,掌握动作要领,养成姿态端正、警容严整的良好习惯和令行禁止、协调一致、不怕苦、不怕累的顽强工作作风,熟练掌握擒敌基础动作,增强对抗性、实用性的应用。熟练掌握武器的射击技能,强调射击快速、准确,提高首发命中率,熟练掌握各类警械具的使用方法,使警员在日常警务工作中运用自如。

内容:

1、技能:

(1)队列训练:立正、稍息、整齐报数、跨立、敬礼;停止间转法;齐步、正步、跑步与立定;步伐变换。

(2)擒敌技术:掌握格斗要领,会使用各种拳法和腿法,熟练完成擒敌拳1-16套动作。

(3)警械具使用:熟练掌握手铐、警棍、警绳的使用及携带方法;安检器材的使用。

(4)轻武器射击:手枪的性能、构造与保养;射击学原理;射击动作要领;手枪对25米胸环靶和50米半身靶的实弹射击。

(5)警棍及警棍盾牌术。

2、体能

目的:通过体能训练,了解和熟练掌握其动作要领,增强身体素质,提高速度、耐力,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需要。

(1)男警1分钟俯卧撑,女警1分钟仰卧起坐。(2)100米跑。

(3)男警1000米,女警800米的跑步。(4)男警5公里越野,女警3公里越野。

五、教育训练日程安排(详细情况见附表)

总体要求:全年教育训练时间不少于50个训练日,每周五集中训练一天(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每季度进行一次体能和技能测试,每季度组织一次安检设备使用方法训练,全年不少于2次手枪实弹射击训练。

六、训练步骤

教育训练分三个阶段进行,1—3月份为教育训练准备阶段;4—9月份为共同科目、技能科目以及专项勤务训练阶段;10—12月份本院考核验收,迎接上级考评验收阶段。

七、训练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素质和过硬的业务技能,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所有参训人员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以饱满的热情投入教育训练。

(二)强化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每个岗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和训练时间,妥善解决训工矛盾,及时解决训练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理论学习要认真听、仔细记,力争学习材料人手一份,以备平时学习使用。

(三)联系实际,注重时效。法警大队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请示汇报,充分利用现有的器材、场地等条件开展训练;抓好新司法警察岗前培训;循序渐进、精讲多练、能者为师、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必要时向中院支队联系,请示给予指导。

(四)加强保障,杜绝事故。训练装备、器材和后勤保障分别由行装科、后勤中心落实。训练前要有检查、有要求、有指导;训练中要严格操作规程,遵循训练规律,严禁用枪和擒敌术开玩笑和打闹;训练结束后要有讲评、有小结,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篇2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问题;解决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中起到了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作用,并在辅助办案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多成绩,法警工作的发展势头处于蒸蒸日上的状态。但是,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毕竟起步较晚,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足之处。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继出台,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机遇和挑战。

一、《刑事诉讼法》、《条例》对法警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及《规则》对司法警察工作带来新变化

1.对取证工作的要求更高

(1)要求取证过程符合程序

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到总则第2条。《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进行取证工作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条例》第13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这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自身在协助检察官取证过程当中,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自觉践行“理性、和平、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警察要对检察官取证工作的过程要进行监督,对检察官在取证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侵犯人权的行为及时提醒,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2)保护证人的安全

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保护证人的任务自然落在司法警察肩上。如何布置警力、采用何种方式、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执行好保护证人的任务,让证人没有顾虑地在诉讼过程中作证,法警部门需要在实践当中进一步探索研究。

2.在强制措施中的作用更重要

从新刑诉法以及《条例》来看,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司法警察可以代表“检方”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在实践当中,对于职务犯罪的自侦案件,监视居住是基本由司法警察独立执行。这要求法警部门要选择最佳监视居住场所,合理布置轮岗执勤警力,严格办理齐全执行手续。

3.安全保卫工作压力增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安保工作范围较宽广,《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安保任务包括保护自侦案件犯罪现场不被破坏,提押、看管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维护检察院办案区域内控申信访工作的秩序和安全等等工作。新刑诉法将重大复杂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时间的延长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地机率增大,嫌疑人心理压力加重,更容易出现过激行为,执勤法警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状态。除了保护自侦案件的办案安全,司法警察还要保护检察机关、公诉人、法律文书的安全,这就使司法警察警力略显不足。

4.工作角色由单一的“执行者”转变为“执行兼监督者”

在强制措施中提到,司法警察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执行。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也在《条例》显现出来。《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要在专门的办案工作区执行,司法警察以“管理者”的身份负责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周围的安全情况,并有权对办案人讯问、询问的过程进行监督,对办案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地提醒或制止,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由此可见司法警察正在由单一的“执行者”向着“执行兼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转变。

二、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缺少人民警察应享有的处罚权,导致工作被动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一定范围内应享有裁决权。而新刑诉法和《条例》都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处罚权,致使司法警察在工作当中工作不能主动出击。法律上没有赋予司法警察处罚权,只能暂时“控制”住嫌疑人,然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法的这一疏漏制约着司法警察的工作效力,使法警工作被动,甚至连自身的权力也难以保障。司法警察在行使“警权”时总是处于“被动防守”而不能“主动出击”,这严重制约了法警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笔者认为,第一,新刑诉法和《条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司法处置的权力。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神圣严肃的司法工作要有强硬的“警权”支持和维护,所以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理应享有司法处置权。第二,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享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但是却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容易延误战机,错失办案最佳时机,导致犯罪嫌疑人潜逃、证据被销毁。所以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享有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二)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限制了工作的开展

《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这一规定限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其不合理之处在于三方面:第一,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同为国家公务员,职务和级别上有的法警高于检察官,让检察官指挥显然不妥当。第二,《条例》中规定,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办案过程中是互相监督、相互分工的。检察官负责办案,司法警察负责安全保障,并对检察官办案程序进行监督。如果从法律上把司法警察限制在检察官的从属地位,那么司法警察监督作用不会真正得到发挥。第三,检察工作接触社会矛盾较多,实践当中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在警务工作中,检察官没有司法警察更为专业。司法警察没有检察官的指令不能行动,那么极容易丧失战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检察机关内部对司法警察警务工作不够重视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检察官、司法警察职责虽是有所划分,但司法警察一般没参与办案,而是从事检察院内的杂务工作。而在司法警察规范化,施行编队管理之后,还是有相当部分的检察官甚至是司法警察自身仍然对警务工作定位不准确,在强调司法警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之前,各院为方便行车,让大量司法警察做专职司机,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法警就是驾驶员,驾驶员等于法警” 的错误观念。对法规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用警机制,进而从思想上为“以检代警”、“检警混用”、“有警不用”提供了温床,所产生的后果是用警上的随意性和不作为。

(四)警队警力不足、警务保障不完备

按照规定,司法警察人数不少于检察院实有干警总数的8%到12%,但有的单位仍然不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年龄结构偏老。新刑诉法和《条例》出台后,法警工作量明显增大,参与自侦、安全保卫、送达法律文书、管理办案工作区等多项工作给本来就人数较少的警队带来巨大考验。而由于某些地区检察机关对法警工作的不重视,对警务保障工作也没能做到位,远远达不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有些地区新进法警入职多年连警服都未能及时下发致使执法不便,警用装备不充足也严重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质量。

解决警力不足、警务装备不完备的问题迫在眉睫。检察机关应通过招考等方式,从政法院校、警察院校、军转干部中招募优秀人才充实警队力量。司法警察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各种安全责任重大,检察机关应为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配备齐全,以避免因装备不足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资料

[1]张金龙.刑诉法修改与法警工作改革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3年9月(上).

[2]黄海东.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执行监视居住[N].江苏法制报,2013年8月19日第006版.

[3]陈亦文.新刑诉法對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上).

[4]冯志鹏.浅论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拓展[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下).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篇3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4.科员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首次授予的最大年龄一般掌握在:“处级50周岁,科级43周岁,科员、办事员33周岁”。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1)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2)警司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3)警员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4)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2.审批时间

警衔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分别截至三月底和九月底的拟评定授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按照评定授予警衔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于四月底和十月底前上报审批。3.审批材料

(1)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一式两份。中级人民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的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采用“报告”形式,编号为×法[200×]××号,标明签发人,题目为“关于拟首次评定授予×××等××警衔的请示”;(2)《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人员名册》一份;(3)《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一式二份;(4)附件材料:初任法警批准件,任现职级的证明。

名册和审批表的填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2001]35号通知附件二和附件三办理。4.审批程序

(1)明确对象。各级司法警察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法警建制、编制员额和法警职务等级的基础上,明确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具体对象。

(2)组织鉴定。担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正副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政治部门鉴定;担任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警机构正副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会同所在单位政治部门鉴定;其他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的法警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3)承办材料。负责组织鉴定的部门填写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拟写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拟制《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人员名册》和附件材料。

(4)考核考察。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经司法警察队考核,由政治部门审核把关,报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考察,由司法警察总队报政治部门审核后,按照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5)审核审批。警衔审核部门要根据警衔条例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对照审批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给政治部领导的审批报告,题目为《关于全国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情况的报告》或《关于全省省(市、自治区)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情况的报告》。起草给院长的报告,题目为《全国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工作的报告》或《全省(市、自治区)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工作的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2001]35号通知和附件三的要求,汇总审核情况,拟写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册,名册题目为《全国法院第××批授衔单位拟授予晋升警监警督警衔人员名册》或《全省(市、自治区)第×批授衔单位授予晋升警司警衔人员名册》。按批准权限上报领导审批。(拟评定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人员,报政法五家警衔协调会议审核)

(6)发布命令。警衔审核部门根据领导的批示,核对、起草、印发《关于授予×××等同志司法警察警衔的命令》;填写符合条件人员审批表有关栏目的内容(批准授衔时间、授衔命令号、授衔起算时间等),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印章。对于不符合条件人员要向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拟写《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通知》。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级的条件: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和胜任司法警察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二)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司法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1.正厅级和副厅级司法警察的警衔选升,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二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2)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时间满三年,任现职级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四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五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五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提前晋升、晋职晋升、延期晋升和晋级培训 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警衔晋升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首次评定授予的批准权限。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2.审批时间

警衔晋级的审批时间与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时间相同。3.审批材料

(1)晋升警衔请示一式两份;《拟晋升×××警衔人员名册》一份;《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请示、名册、审批表的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政[2001])35号)通知附件

一、附件

四、附件五办理;

(2)附件材料:原警衔审批表(复印件);原警衔授予或晋升后,职级变动者附职级变动证明;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要附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4.审批程序

警衔晋升的审批程序适用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程序。

三、警衔的降级(保留、取消、更换)

(一)警衔降级(保留、取消、更换)的条件 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警衔降级(保留、取消、更换)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2.审批时间

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3.审批材料

警衔降级的请示一份;《拟降低×××警衔人员名册》一份;《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4.审批程序

(1)警衔降级的审批程序适用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审批程序。

(2)警衔保留和更换的程序,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3)警衔取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取消警衔报批材料式样的通知》(法政[2002]31号)的要求办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解释。

(三)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招聘的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执行本《细则》。

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总结 篇4

来源:考试吧(Exam8.com)2009-4-5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西门子污水回用 环保经济

西门子污水处理技术,重复利用水资源, 可实现环境保护.耀星2012年普通高考试题猜想

押题率最高60% 免费赠送 八年押题经验 至尊应试体验

百度推广

关闭 关闭

一年来,*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在市中院法警支队的指导帮助下,在院党组的领导关心下,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法院工作的大局,把服务审判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中心任务,严肃执法,热情服务,扎扎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旗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总结

一、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

在法警正规化建设工作中,我院党组始终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切切实实的关心、支持,始终把法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置于法院全局工作和整体改革的大局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并提出要做到认识、http:// 措施和投入的“三到位”,使法警队伍正规化建设更好服务于全院审判工作。为此,在院里经费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为法警队专门配备了213型指挥车一辆和训练专用面包车一辆、电脑一台。在原有装备的基础上,今年又新购置了对讲机2部,头盔12顶,腰带10条,手铐10付,警棍2根,胶皮棍10根,捆绑训练绳10条及各种袖标20个,靶场红旗20面,靶牌标志近20个。为法警队正规化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加强了教育管理工作

一年来,我队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加强纪律建设,不让违法违纪现象在我队出现。首先加强教育学习,全年大队组织政治学习24次,业务学习30次,党风廉政教育8次。在政治学习上,认真开展十六(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大主题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教育内容,认真学习******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和肖扬院长讲话精神,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在廉政教育上,结合开展“司法警察职务行为检查”活动,认真落实法警“六条禁令”,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八小时外的行为规范。通过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法警服务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其次严格管理。大队从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入手,按照院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大队出勤、纪律情况,做到月有检查,季有讲评,通过队务会、民主生活会、作风纪律整顿等形式,增强法警的组织纪律观念,全年大队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一)科学管理,制度治警,做到“四到位”

法警大队自年初以来,一直致力于建设一直正规化的战斗队伍。法警大队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制度治警,先后制定了《莫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操行评分办法》、《莫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制度》、《莫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制度》、《莫旗人民法院调警制度》、《法警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狠抓学习和贯彻落实,坚持用制度治警,做到管理、责任、落实、警力“四到位”。

(二)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做到“四严”

法警的日常工作中,最主要的工作任务是押解、看守人犯,值勤、值庭,这些工作单调乏味且繁重劳累,但又是一项责任心强和警惕性高的工作,大队要求严格遵守“四严”:提押被告人突出一个“手续严”、押解途中突出一个“监视严”、维护法庭安全突出一个“值庭严”、羁押候审突出一个“看守严”。为杜绝意外情况,确保押解安全,除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外,每次押解均由一名队长带队,出发前认真核查被押解人犯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法警大队始终坚持“一犯二管”制度,为避免一次押解人犯过多,大队领导与刑庭协调,合理安排开庭时间,保证警力充足。如遇一案多人,法警队宁愿多提押几次,也不能使押解警力减少。一年来,我队没有发生过一起人犯脱逃等各类事故。

(三)刻苦训练,增强体能,做到“四落实”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训练大纲》和《教育训练计划》等要求,法警队干警们每天完成开庭任务以后,都要进行常规擒敌术或体能等项目的训练。每周安排一天重点进行队列、警械具使用等共同科目的训练。每次训练做到有讲评、有记录,确保了全年训练计划的内容、时间、人数、效果的“四落实”。提出了“四要”方针:即向训练要警力,向训练要效率,向训练要质量,向训练要战

斗力。从六月下旬开始,全体司法警察在武警中队开始封闭式准军事化训练,不但保证了时间上的要求,而且更加注重的是实际效果,做到了高标准、严要求、齐努力,全队干警主动放弃双休日,进行刻苦训练,为了增强干警的体能,每天早晨5:30出早操,练习长跑。在射击训练场上,为了练腕力,据枪挂砖,每星期实弹射击两次,今年训练共消耗子弹4000余发。“流血流汗不流泪、掉皮掉肉不掉队”成了干警们训练场上的口号,“比、学、赶、帮、超”的业务训练蔚然成风。“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在今年射击科目考核中,全体法警射击成绩都在40环以上,平均成绩45环以上。在捆绑科目上,虽然我们大队是强项,但全体司法警察不以强项自居,每天还一遍又一遍的坚持练,在时间上力争做到最快。通过不懈的努力,使全体干警在政治、体能、单兵技能和战术等综合素质方面得到全面提高,倾力锤炼了一支群众信赖、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的法警队伍,进一步提高了我院司法警察队伍保障审判工作,依法履行职能的能力。

四、强化了档案管理工作

我院司法警察大队根据工作安排,要求在今年内将档案管理工作列为法警队建设的重中之重,决心在档案管理工作上迈入全市司法警察大队的前列。为完成此项工作计划,自年初开始,大队就设专人负责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档案进行归口管理,做到分门别类、登记造册、统分划一、一目了然。为了学习兄弟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先进档案管理经验,吴院长亲自带队前往扎兰屯法院学习取经,并邀请旗档案局专业人员到法警队进行档案管理业务现场指导,http:// 以期全面提高法警队档案管理水平,决定采取具体措施完成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在管理上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具体做法是:

(一)、警务档案。

1、文件阅后及时归档、立卷,做到了及时准确,没有出现过积压、突击订卷现象。

2、按照档案机密级别,严格管理,并由指定领导审批,并按时归档。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篇5

高检发[2004]2号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

(一)首次授予警衔的范围

首次授予警衔的人员,应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并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

(二)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首次授予警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的有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现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2)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

(1)现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2)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4、科员级职务人员:

(1)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2)其他科员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3)参见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4)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5、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年龄一般应掌握在:科员、办事员不超过三十二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周岁,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满二年,符合提前晋升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两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内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得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县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晋职晋升

1、司法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四)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司法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1、正厅级和副厅级司法警察的警衔选升,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长支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时间满三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二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五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四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五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五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 个月;

4、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延期24 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三、警衔的保留、更换、降级、取消

(一)警衔的保留

1、司法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受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离休、退休后的司法警察不得佩戴警衔标志。

2、司法警察调离法警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二)警衔的更换

从其他政法部门调入的已授予警衔的司法警察,现衔级在其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新的警衔标志手续;现衔级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警衔的降级

1、司法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党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2、司法警察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其警衔高于其重新确定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警衔降至重新确定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警衔从其重新确定职务之日起算;如警衔在其重新确定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降低一级警衔,降低后的警衔从其受处分之日起算。

3、司法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四)警衔的取消

司法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于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四、首次授予、晋升警衔的培训

(一)授予、晋升警衔的培训

司法警察首次授予、晋升警衔,需经相应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授予、晋升警衔。最高人民检察院培训拟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和本院的司法警察;省人民检察院培训拟首次授予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晋升二级、三级警督警衔的司法警察和本院的司法警察;分市院培训拟晋升一级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

(二)免于警督晋升警监警衔培训的条件

凡参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省人民检察院法警总队长培训班的,其学习结束时间与达到选升警衔条件之日时间不满一年的,可以不参加警督晋升警监培训(申报时,需附上培训合格证书),直接选升三级警监警衔。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参加培训。

五、警衔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审批权限

1、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1)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权;(2)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3)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4)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2、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衔降级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审批程序

1、首次授予警衔的审批程序

(1)资格的审查。各级法警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法警建制、编制员额和法警职务等级的基础上,确定首次授予警衔的对象。

(2)人员的考察。担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总队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由所在院政治部组织考察并负责鉴定;担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法警队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法警部门会同所在单位政工部门组织考察并负责鉴定;其他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的政工部门组织考察并负责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3)警衔的审核。警务本门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警衔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批材料,报政工部门审核后,由政工部门按照批准权限上报审批。拟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人员的材料,报政法部门警衔办主任联席会与审核。

(4)警衔的审批。政工部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审核报告绩上报请示,附授衔命令签发稿,报经领导同意并签发后,填写审批表相关内容,印发警衔命令。

(5)首次授予警衔的授衔时间,为确定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2、警衔晋升、降级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检察院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三)警衔的办理时间

1、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级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级检察院应将截止3月底和9月底的拟评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三级警监以上的警衔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警衔报批材料的内容及填写要求

1、首次授予、晋升警衔的请示,《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各二份;《首次评定授予xxx警衔人员名册》、《拟晋升(降低、取消)xxx警衔人员名册》,确定司法警察职务(职级)的通知,组织人事部门任职通知及授予、晋升警衔培训合格证书各一份。

首次授予和选升三级警监警衔、提前晋升警衔、晋职晋升警衔和降低警衔的请示,应分别上报。

2、首次授予、晋升警衔的人员,报批材料式样按照《关于规范警衔报批材料式样的通知》(〔2001〕高检政发第13号)的要求上报。

3、评授警督以上警衔,应由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示,加盖省人民检察院印章。领导职务的表述,应按照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职务名称填写;非领导职务的表述,应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序列中规定的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填写,职务与职级不一致的应当用括号注明。

(二)警衔标志的佩戴

应严格执行有关警衔标志的佩戴办法和管理规定,禁止违法使用警衔标志和扩大发放警衔标志范围的行为。各级检察机关应根据批准机关的授予警衔命令文件,发放警衔标志。司法警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间佩戴学员警衔标志。

(三)警衔的统计工作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将上一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年报表》等相关报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篇6

[关键词]新形势;司法警察;对策

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和检察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展示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同时,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力量,在服务保障检察办案过程中积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检察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尤其是自《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全面落实了司法警察编队管理,有计划择优招录了适合司法警察岗位的人才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合理配备了女性司法警察,优化了组织机构,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一、新形势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检察办案工作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是随着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而出现的,这些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决定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前景。司法警察工作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为检察办案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有力的保障,必须达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职责职权要进一步明确

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本要求,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占检察干警总数8—12%的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和发展不容忽视。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按照现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①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②执行传唤;③参与搜查;④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⑥送达法律文书;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但是对保护现场、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参与搜查等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处置权,没有作出可操作的、明确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只能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辅助检察官参与检察活动,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但是,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唯一的一支武装力量,在法律地位上应当与检察官是平等的。

(二)队伍管理要进一步规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其要求是上级司法警察机关管理下级司法警察部门,具有鲜明的行政属性,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等警种相似,与检察官相对独立履行职责区别较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属于双重领导体制。在新形势下,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要按照高检院“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要求,确立规范的司法警察行政领导体制,与检察官的独立履职相区别,以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警务保障能力。

(三)警务效能要进一步提高

这是新形势下检察办案工作对警务保障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能力,为检察工作提供安全、优质、高效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提高效能,才能真正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确保检察工作安全、顺利、有序进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求对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锤炼过硬的作风,严明纪律,完善落实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作风优良、业务熟练、技能过硬的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当前司法警察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不明确

目前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域正在不断拓展,但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办案过程中的职权,法律定位不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这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不但削弱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也使得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情况,发生推诿、扯皮现象,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时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不合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对履行职责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警察实践工作中,我们仍然感到职能定位不清、操作性差的问题。例如:检察官在讯问中出现超过办案规定时限、单独讯问等违法现象,司法警察往往只能提醒,而不能予以制止,面对这种情况司法警察该如何处置,在违法责任的承担上如何划分缺乏明确的规定;司法警察在采用强制措施时缺乏可操作的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使用武器、强行带离现场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但在现在的执法实践中,司法警察面对什么情况,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如何执行等等,都缺乏于法有据的具体的操作规范。再如: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不明确,涉及检察业务的法律文书有百余种,目的地、时效各不相同,而且有的文书完全可以以机要、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如果都由司法警察送达须投入大量警力。那么必须由司法警察送达的法律文书,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致所有法律文书都由司法警察来送达,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的對象范围划定不准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根据高检院规定,讯问必须要在办案工作区进行,但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进入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的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这三类对象,还有证人、被害人、当事人的家属、代理人等,法规并没有对后几类的人员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利于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三)录用以及退出的机制不顺畅

自实行编队管理以来,虽然各级机关比较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加大管理的力度,但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水平、晋升退出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就上海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而言,结构层次参差不齐、普遍年龄偏大,其原因除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除年龄结构老化外,知识结构水平偏低,不能满足日常警务工作的需要;二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进出渠道不畅,受年龄、知识结构及人事制度的影响,不能及时补充新鲜血液,年龄大了,转不了其他岗位,也不能与其他部门的岗位进行交流;三是司法警察行政职级晋升参照检察官进行,没有单独的司法警察序列,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四)用警派警的程序还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检警协作不顺畅,主要是自侦部门以办案保密为借口,只告诉司法警察部门需要用警,而不告诉具体执行种类,不利于密切配合,保障办案安全;二是用警手续不完备,有时碰到比较紧急的警务任务,部门领导或者院领导往往以电话或口头通知的形式要求出警;三是部分司法警察干着与警务无关的工作,如驾驶、车辆管理、赃物仓库管理等与司法警察业务不相干的工作。

三、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警察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协作监督机制,确保办案安全

我们要按照高检院“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编队管理要求,全面落实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思想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协作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之间协作监督作用,促进依法办案,确保办案安全。首先要规范程序,严格按照“申请——审批——派警——出警——反馈”的规范化程序操作,以保证检察办案工作的程序正当合法;其次,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拘留、搜查、送达法律文书等警务工作中,一旦发现检察官违反办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办案检察官本人,并向上级或监察部门反映,确保执法的公正和提高办案质量。

(二)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应实行准军事化编队管理和正规化的教育培训,从严治警,以提高警务保障工作的效能。实行准军事化编队管理,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敏銳性和鉴别能力,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危机意识;其次要强化警务技能培训,按照高检院 “一熟两懂三会”的要求,使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都能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标准;三是畅通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从优待警,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为保持司法警察的整体活力和战斗力,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愿意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中的优秀分子,有计划地补充到司法警察队伍中,对超过一定年龄,身体不再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进行合理分流,实现正常的新陈代谢,使司法警察队伍永远保持活力和战斗力。

(三)运用信息技术,实施精细管理,提高警务效能

根据高检院和市院党组关于加强信息化工作和科技强警的相关指示,嘉定区院法警队紧紧围绕检务保障的需求,以服务保障检察工作、司法警察履行职责、队伍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工作目标,结合信息技术反应速度快、容量大、沟通便捷的特点,于2007年自主开发《警务管理系统》,将用警派警、数据统计、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等内容融于一体,警务任务按照设置的操作权限在局域网上实时流转,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工作标准,保证了工作质量,大幅提升了警务保障的效能。同时,法警队派专人负责对局域网上司法警察网页和《警务管理系统》定时进行维护,及时反映警务动态,使司法警察网页成为大家实时了解司法警察履职情况、教育培训、警务管理等情况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全面建设,现已成为嘉定司法警察工作的特色之一。

总之,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加强对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的研究,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篇7

从1898年陈宝箴、黄遵宪创立湖南保卫局开始,专门的警察机构在中国已经发展了114年。警察的职能从最初的 “周官司救、司市、司暴”发展到后来民国的“巡城安民,政治镇压”,都带着浓厚的封建色彩。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警察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其根本性质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宗旨从过去旧社会的单纯为统治阶级服务转变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代表的是全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名也称之为“人民警察”。1981年至2010年,30年间,全国就有10414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5.7万余人因公负伤。“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安民警平均不到一天就有1名民警因公牺牲,每3个小时就有1名民警因公负伤。广大民警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更真正彰显了人民警察责任的意义,无论是“女包公”任长霞,还是在北京“7.11”抗洪抢险中不幸牺牲的李方洪等,他们都为我们树立了新时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英雄旗帜。面对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涌现出的新任务、新使命,警察队伍如何继续发挥“人民卫士”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履行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等职能,成为了政府管理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闭幕后,中央政法委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确定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并部署在全国政法机关组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有力的促进了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广大公安民警也积极投入到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之中。

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鲜明地回答了什么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以及如何坚持人民警察的政治本色、宗旨理念、价值追求、基本操守问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具体化,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继承和发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公安民警的基本要求,是广大公安民警应当自觉奉行的共同价值追求,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自觉的、积极主动的将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基础工程来抓,务必使每一名公安民警都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为公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更加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因此,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讲纪律,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忠诚是人民警察的政治本色,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基石。讲忠诚就是要讲纪律、讲政治、讲服从,始终坚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社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事关方向和原则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支队伍是否具有真正的战斗力,首要前提就是服从,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服从命令是人民警察的天职。服从党的命令,听从人民的指挥,人民警察才能够真正肩负起新时期四大历史责任,成为和平时期共和国的坚强卫士。同时,还要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坚决抵制敌对势力对我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攻击,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自觉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履行职责使命的各项工作中,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二,要讲宗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民是人民警察最大的宗旨,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人民群众乃国之根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法者,作为新时期的人民警察,应该时时刻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走访”活动及“民生警务”的提出,其根本也是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的重大举措。当前,少数民警不关心群众疾苦,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甚至假公济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还有部分民警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追求物质利益,追求个人价值,追求享受,最终身败名裂、身陷囹圄。惨痛的教训要求我们在新形势下,应该心中时刻装着百姓,时刻牢记宗旨和使命,时刻谨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时刻警醒我们是人民的儿子,我们手中的权利都是人民所赋予的。原九江市公安局局长陈建生有句口头禅:“你把百姓看在眼里,百姓把你放在心上,你给百姓滴水之恩,百姓给你涌泉相报”。官为舟,民为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需要我们自觉地把个人利益与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从个人的小圈子里跳出来,把人民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做急。只要心中始终存有为民之愿,才能使我们在工作中始终保持旺盛的斗志和精力,才能更好的做好公安工作。

第三,要讲原则,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人民警察的灵魂,是公安工作的力量源泉。人民警察应该坚守原则和底线,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打铁先要自身硬,讲原则还要讲学习,人民警察在践行核心价值观活动中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掌握,加强对执法、司法规律的研究把握,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等关系,切实提高法律素养、执法能力、办案水平。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要自觉抵御金钱、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坚决防止执法不严、不公问题的发生,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

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第四,要讲廉洁,坚决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廉洁是人民警察的基本操守,是公安机关履行好法定职责的重要保障。广大民警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永葆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本色。要强化廉洁从警观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真正经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守得住清贫。要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追求,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模范遵守道德准则,坚守道德底线。要强化纪律作风观念,严守法纪红线,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把从严治警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第五,要讲创新,坚决维护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开展的实效性。实效性是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生命线。创新才有新发展、新突破,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结合实际大胆创新,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在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要创新思维,建立有新意、有意义、有效益的长效机制,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按照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人民警察行为准则、职业规范,使核心价值观在政法干警头脑中生根发芽并转化为自觉行动。要结合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把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提炼、上升为制度、机制,推动教育实践活动常态化。要创新工作方法和活动开展形式,要围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警营文化作品,精心策划互动性强、感染力大、覆盖面广的警营文化活动,增进民警对价值观的认同,增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要通过集中辅导、个人自学、座谈讨论等形式,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核心价值观的精髓要义,真正搞清楚“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为践行核心价值观奠定坚实思想基础,努力确保活动的实效性。

上一篇:为什么要上课议论文下一篇:《湖心亭看雪》用字之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