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4-08-29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通用12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1

安全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学校、各乡镇中小学校、椅子圈学校:

当前,汛期已经来临,暑假将至,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师生过一个平安的假期,根据大教函[2009]28号通知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搞好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09年第2号预警通知》,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再检查、再排除,防止校舍倒塌、消防、雷击等安全事故发生。易受洪水、泥石流等灾害影响的学校要超前做好各项预防措施,一旦有危险征兆,要第一时间将受威胁人员、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减少经济损失。认真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和紧急疏散撤离方案,并组织搞好演练,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严格落实汛期日常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要密切关注气候、地质地貌变化,加强动态管理,组织好抗洪抢险力量,处于低洼地势学校要备好防汛物资,一旦遇重大雨情、汛情要迅速启动紧急预案,确保学校安全度汛。

二、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能力。各学校在放假前要对师生进行一次暑期安全教育,尤其要针对暑期易发的山洪、交通、溺水、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做好安全教育,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师生自我防范能力。假期前学校要通过致家长公开信的形式,明确要求中小学生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要教育学生和家长加强暑期各类活动的安全防范意识,外出活动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凡师生出行乘坐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必须经交通部门检查、许可,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船等交通工具。

三、加强学校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学校组织的各项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出游,必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要以安全、就近为原则,必须做好各项安排和应急预案,必须有学校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中小学生个人出游要有家长带领,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必须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担负的安全职责,必须制订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利用假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要严密组织好学生放假离校和返校工作,提前筹备、提前安排,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

四、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学校防汛、消防、外出活动等各类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均由学校一把手负总责,学校要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或擅离岗位、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事故、出现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加强暑假期间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学校要认真安排好暑假期间的值班工作,做到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2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3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2)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3)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4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5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3)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7加强政策引导

(1) 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01-01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4) 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8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 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9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3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09年)》和《云南省新一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10年)》(云发〔2008〕13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贯彻落实云南省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巩固和扩大三年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有效地遏制毒品和艾滋病的蔓延,构筑教育系统的坚固防线,现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和学校认真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生教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符合实际、分层分类指导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坚持活动载体的创新,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云南省在过去一轮的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教育系统在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战线上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帮助青少年掌握预防艾滋病、预防毒品的知识与技能,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远离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使命。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精心部署,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交流与合作,确保该项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创新地开展,在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中发挥教育的先导作用。

(二)增加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各州市教育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艾办、禁毒办对学校禁毒防艾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协调保证学校禁毒防艾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扩大宣传面,争取社会各界和多种渠道的支持,更为有效地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

(三)人员保障到位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

2.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健康教育工作小组。

3.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教师。

4.各基地要有专人负责基地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课程建设

1.课程设置

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体〔200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的要求实施。

2.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结合“三生教育”内容,穿插生命意义内容、参与式教学活动、相关生活技能教育、教学技能训练。随着每年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发展,教学内容要随之更新。

3.课程教学方法及手段

在各级各类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中可采用讲授法、同伴教育法、参与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实践教学法、微格教学法等。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制作教学课件,充分利用教学媒体(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CAI课件等),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功能,增强教学的高效性。

在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过程中,要全面把握课程目标,在讲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整体意识、态度、价值观及基本技能,最终达到抵御毒品和预防艾滋病的综合能力;在预防艾滋病教学中,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授课和活动组织过程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艾滋病防治的行动;拓展教学空间,加强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的密切联系,预防知识教育与当地实际相结合。

4.教材建设

(1)继续以基地为依托,做好教材建设工作,在教学实践中检验并改进现有教材。

(2)继续做好精品教程、教学课件以及活动包的开发。

(3)前期开发的《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师指导丛书》高师院校本、普通院校本、中学本、小学本已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下一步需做好丛书的征订工作。

5.队伍建设

(1)各学校要有稳定的师资队伍,要加大师资队伍的培养力度,选拔培养骨干教师,积极参与省级培训和外出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校内和校际间的教学观摩、研讨活动,增强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2)各学校要提供一定的科研课题、经费,带动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效果。

(二)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建设

1.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禁毒防艾基地建设的通知》(云教体〔2006〕8号)文件执行。

2.根据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站在全省的高度,加强领导和统筹,研究工作,开拓思路,进一步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发挥基地和示范学校在全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加大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投入,增强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实力。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评估,规范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

4.积极开展基地和示范学校与省外、国外的交流活动,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争取做到一般教师骨干化,骨干教师专家化,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课程精品化,增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力量。

(三)加大师资培训力度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实施意见》文件精神,2008~2010年,全省将培训4 000名教师宣传骨干。云南省教育厅将依托各个基地和示范学校和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1.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省级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2.加强州市级培训者的培训(TOT),为州市培养骨干力量,多级联动,尽可能多的培训骨干教师。

3.积极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学生宣传志愿者和教育志愿者的培训。

4.建立和完善云南省高校大学生禁毒防艾教师资格认证实训项目,以通过项目实施充实云南省中小学禁毒防艾教师队伍,实现禁毒防艾的可持续发展。

(四)丰富和规范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

总结以往开展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的经验得失,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继续围绕“5·25”、“6·26”、“12·1”进一步开展2009年云南省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深化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影响,发挥教育系统的资源优势,扩大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宣传覆盖面。

(五)完善“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网站建设

1.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扩大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开展远程教育,及时提供全面、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多样化的教学形式,为全省各学校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扩大禁毒防艾教育的覆盖面,增强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通过将网站信息发布量作为年终评估的参考指标等方式自上而下加大对各高校信息更新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如优秀新闻评选等,丰富网站信息内容,继续做好完善网站功能的工作,完善网站留言板等常用功能。

3.开发网络视频平台,力求提供最为直接的信息资源,不断加强教学板块设计、开发网上相关教育测评系统。

(六)深化科研工作

1.争取各级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多种渠道的经费支持,鼓励以基地、学校为单位或单位间的团队合作,深入开展多视角、多领域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理论研究。

2.鼓励支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教师积极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提升理论水平,增强教学综合能力。

3.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经费,提供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项目,鼓励骨干教师申报研究。

(七)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

1.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和教育学生志愿者培训,与红十字会、疾控中心、禁毒局、防艾局等部门合作,开展志愿服务和宣传活动,增加社会覆盖面。

2.把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教育、“三生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融为一体,依托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学科研示范培训基地,继续健康教育展览馆的后续建设工作,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全面展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3.对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中的典型问题加以提炼和研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行理论提升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4.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加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师资的培养力度,加强教学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提升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科研、培训水平,凝练经验,辐射社会。

四、落实责任,加大工作检查力度

(一)各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并上报相关的管理文件,加强本地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督导,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对本地学校的督导和检查。

(二)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基地、各高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并将禁毒防艾教育工作纳入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估的内容,建立奖惩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4

通知

今年汛期已经来临,为切实做好汛期安全工作,确保集团公司运营生产安全与场站安全,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以及本司的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通知如下:

1、加强领导,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各基层单位要清醒的认识到汛期安全的严峻形势,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再安排,再部署,再行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工作原则,结合本单位有关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大力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各基层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强对老旧建筑物和生产场地、用电设备、高压设备等各类场所和设备的安全排查,突出重点场地,重点环节。各基层单位要全力做好迅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建立工作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措施,严防出现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3、增强应急管理,提升事故应对处置能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5

办公室文件

河政办发〔2009〕103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共有尾矿库77座,其中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三等库2座,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的四等库9座,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五等库66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有39座。我市尾矿库普遍规模小、分布广、安全条件差。目前,主汛期即将到来,辖区内有尾矿库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尾矿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清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汛期尾矿库的安全工作。为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现就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防死守,确保安全

辖区内有尾矿库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对尾矿库建设项目有审批权的安监、环保、发改委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尾矿库 安全运行的认识,增强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高度重视做好各项防御工作;尾矿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检查到位、措施到位,把防御工作做细做实,防范尾矿库垮坝、泄漏事故和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辖区内有尾矿库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内容附后),督促尾矿库企业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存在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超量排放尾矿、超期服役、违规扩容等隐患,仍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进行严密监控,采取措施,严防发生垮坝事故。

三、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市气象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尾矿库企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预防措施。

四、加强汛期领导值班制度和24小时巡坝制度

尾矿库企业要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巡查尾矿库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落实领导值班制度,并保持通讯畅通。尾矿库出现险情时,尾矿库企业要立即汇报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到报告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导、协调各部门和企业全力抢险救灾,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附件:河池市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内容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池市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内容

一、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检查。检查尾矿库的库形、库容、尾矿库的筑坝方式、子坝堆筑、防排洪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尾矿库运行记录及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尾矿库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尾矿库库区检查。检查周边山体稳定性,是否有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尾矿库初级坝及尾矿库整体外坡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有变形、沉陷、裂缝、位移以及坝体外坡比过陡等现象);尾矿库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是否有管涌、流土、沼泽化等现象)。

三、尾矿库的防汛情况检查。检查是否成立有防汛指挥机构,做到组织、人员、责任三落实,是否做好防大雨、暴雨的物资准备及坝上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尾矿库的防洪设施是否完备,检查泄洪洞、溢流井、截洪沟及调洪库容、干滩长度、坝体等安全情况。

四、尾矿库的排水构筑物检查。检查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坏、淤堵、排水能力等。检查尾矿库排水措施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有堵塞、坍塌、裂缝、腐蚀等现象)。

五、尾矿库的应急预案检查。检查尾矿库安全度汛的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可行,是否演练,是否有记录。检查尾矿库水位及浸润线水位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保证尾矿库正常运行的安全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主题词:安全生产 尾矿库△ 防汛△ 通知

抄送: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

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6

关于加强汛期及高温期间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县已进入高温汛期,雷雨、大风等极端灾害天气增多,给安全生产带来诸多不利因素,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高发期。为切实做好我县汛期及高温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条件下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4‟107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汛期及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各施工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及高温期间强降水、洪水、台风、雷电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及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针对汛期及高温期间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易发特点,及早制定防范措施和部署各项工作。施工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安排部署本企业、本单位汛期及高温 1

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的各项事故隐患。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擅离职守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认真排查、确保汛期及高温期间安全生产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一是加强对塔吊基础、龙门架基础和大型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力度,防止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和脚手架坍塌事故。二是加大对基础开挖、基坑支护,特别是深基坑工程的开挖和支护的监督检查,防止坍塌事故。三是加强对斜坡、高切坡附近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严禁在斜坡、高切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宿舍、仓库等临时设施或随意堆放材料,防止因滑坡造成伤亡事故。四是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搭设、漏电保护器设置和外电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闸箱门锁是否齐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二)市政公用管理管理部门。县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和有效落实汛期及高温期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措施。一是加强汛期中城市排涝设施以及易受暴雨侵袭、雨水侵泡的道路、桥涵等重点市政设施的安全巡查;防止暴雨天气引发的地质灾害。二是加强燃气、供水等城市公用事业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汛期及高温期间城市公用事业的安全运营。三是要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做好防雷击、防爆燃、防泄漏和设施维护、故障抢修等工作。

(三)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落实园林绿化的养护责任,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以防溺水、防游乐设施事故为重点,特别是要检查游乐设施的维修保养、检修检测等工作,加强对公园、广场的隐患排查。

(四)直管公房。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直管公房的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处于低洼路段和易受暴雨侵袭的公房。暴雨期间要密切监控,必要时要动员住户搬离并进行妥善安置。

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并责任到人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确保安全渡讯。

三、落实防暑降温工作、关爱作业人员健康安全

防暑降温工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四)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一线作业人员提供防

暑降温资金和物资,及时购置、配发各种劳动防护用品、防暑药品和符合要求的清凉饮品。工地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

(五)加强防暑降温知识宣传,通过板报、班前活动、交底会等,对作业人员进行防暑降温急救等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完善预案、加强值守

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制度、预警提示制度、隐患检查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以及汛期值班制度、应急救援制度。要严格执行24值班值守的规定,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发现险情应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并及时向上报。

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7月22日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抄: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管理局、经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7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

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

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 (略)

焦炭行业: (略)

铁合金行业: (略)

电石行业: (略)

钢铁行业: (略)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 (略)

纺织行业: (略)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近期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和XX市长重要讲话精神,经市局研究,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暑期汛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市XXX系统安全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暑期汛期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县区XXX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提高暑期汛期做好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县(区)XXX局监管责任。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极端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确保各项应急救灾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成立暑期汛期安全工作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把暑期汛期安全工作当作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要认真制定、落实针对暑期汛期的安全措施,严格执行由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应急预案,加强暑期汛期安全巡查,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二)提高防范,突出重点。各县区XXX部门要密切关注雨情和汛情,科学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防汛救灾预案,备齐防灾救灾物资。要认真组织人员对XXXX排水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特别对危旧房屋、低洼地带重点部位和防水排涝、交通电力等重点设施要加强排查,做好门窗、高空物品的维护、加固和搬离,确保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环节,各个院逐一查看,不留死角死面。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进行维修维护和整改,坚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及时开展突发事件信息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协助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

(三)健全制度,强化落实。各县区、各XXXX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抓紧安排部署。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双岗、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应熟悉应急职责任务和处置方法,做好值守情况和交接记录。XXXX管理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第一时间上报灾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严格时限要求,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严重财产损失的重大灾害,各县区XXX局必须在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本地政府,2小时内上报市XXX局,同时要加强与相关涉灾部门会商评估,确保灾情数据客观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9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文教局,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学校:

3月23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一名已辞职医生用刀袭击了这所小学的学生,砍死、砍伤13名学生,其中8人死亡。这起悲剧再次敲响学校安全的警钟。为吸取上述事故血的教训,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和参与,组织精干力量,深入细致、扎扎实实组织安全大检查与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责任到人,注重实效,力戒形式,务必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明确责任。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安全责任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学校校长是本地、本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落实好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会议精 神,认真开展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年”活动,完善和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将任务和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岗到人。

(三)要切实落实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落实健全安全信息网络,及时排查和发现安全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现重大治安、安全事件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对贻误处理时机、酿成重大事端、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和追究。

二、全面排查,认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一)动员部署,强化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学校安全工作,要把主要精神及时传达到全体师生员工,确保统一认识,迅速行动。并要结合本地实际,强化多项安全工作措施,扎实有序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二)自查自改,消除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全市教育督导检查,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认真组织本地、本单位开展自查自改、主动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解决。

(三)全面检查,督促整改。在各学校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督查组,深入到各学校进 行督促检查,并对各地及市直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市教育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督促各学校认真整改,以保证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扎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开展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录像、电影,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生动形象地对学生进行预防火灾、拥挤踩踏、交通、溺水、网络安全、教育学习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和日常活动中适时进行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警钟长鸣。

(二)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学校治安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各学校必须做到有专人负责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和严格的门卫值班和校内巡逻制,进一步健全门卫制度、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机报告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有寄宿生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住宿生安全管理制度,要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值班、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加强校舍的安全检查工作。各地各学校要开展校舍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危房,能修复的要及时修复,属D级危房要立即封存并及时拆除,决不能在危房中从事教学及其它活动,防止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学校要对校内的食堂、饮食摊点、小卖部等要加强监控,严格工作程序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和饮水安全,食堂工作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学校周边的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积极配合综治、公安等部门依法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非法网吧、书摊、歌舞厅、饮食摊点等场所,严厉打击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对校园周边的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进行综合整治,加强综合治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参观、旅游、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时,应加强组织和指导,制定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严防交通等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各地、各级各类学校对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整改情况于4月8日逐级上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10

为贯彻落实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控小火、防大火、守底线”夏季消防安全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深刻吸取“十堰市张湾区艳湖小区燃气爆炸,造成多人死伤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燃气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各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对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保安全、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把消防安全纳入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精心部署,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真正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

用气学校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用气场所的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调压阀,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有熄火保护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要主动邀请、积极配合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燃气安全相关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学校各类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三、细化措施,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各学校要组织专门力量,从现在开始,立即集中开展学校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按照“不漏学校、不漏场所、不漏部位、不漏隐患”的要求,全面排查使用燃气的学校和场所,摸清底数。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通风、燃气具是否完好、管线是否破损、是否漏气;重点检查学校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及锅炉位置是否符合要求,受压部件是否存在安全缺陷。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坚决整改安全隐患,坚决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用气用电等消防宣传教育

结合实际,在加强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同时,切实抓好燃气、用电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师生员工了解掌握燃气等消防使用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用气、用电等消防安全意识,减少燃气、电等使用事故的发生。

请各镇(街)中心学校、局直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夏季火灾防控“控小火、防大火、守底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突出以“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建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集中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全面排查各类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全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稳中向好。教育局对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及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11

临教安字[2010]3号

各县区教育局、公安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卫生工作办公室、临沂临港产业区社会服务局,市教育局行政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切实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月下旬以来,福建南平、广西北海、广东雷州、江苏泰兴、山东潍坊等地相继发生针对在校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伤害案件,导致多名小学生、幼儿、教师伤亡,影响十分恶劣,社会反映强烈,教训极为惨痛。目前,我市学校及周边防范能力比较薄弱,治安保卫力量亟待加强。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特别是学校、幼儿园务必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提高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安全防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校园安全防范措施

学校和幼儿园等办学单位是校园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方案〉的通知》(鲁教安字[2007]2号)要求,足量聘请保安公司专职保安担任门卫,建立校园义务护卫队伍,配备必要的头盔、警棍、警用钢叉以及报警电话、对讲机等防卫器材和设施,完善校园治安突发事件防范预案,提高校园防卫能力。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出入审核、登记制度,规范校门出入管理,坚决杜绝闲杂人员及社会车辆进入学校、幼儿园,对强行进入的要立即报警并启动防范预案。坚决防止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学校、幼儿园门口及校园内必须设立视频监控设施并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的监控体系。有寄宿生的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协同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保卫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严格门卫查验制度,提高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能力,严防不法人员闯入学校、幼儿园制造事端。要加强学校、幼儿园特别是对寄宿制学校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并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彻底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的力度,辖区派出所要对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逐个学校、幼儿园进行安全评估,摸清防范漏洞和突出问题,迅速开展针对性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切实把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对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幼儿园,辖区派出所要派出民警或设立警务室,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及时处置扰乱校园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立即行动起来,组织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警力加强巡逻,特别在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入学、放学等重点时段和路段要派出适当警力疏导交通加强防范;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对学校、幼儿园附近行迹可疑人员,要加强盘查;会同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厅、歌舞厅、出租房屋等场所的清理整治力度,坚决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校车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合理规划和设置各类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学生安全出行。

三、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范长效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与学校、幼儿园要建立警校共建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认真梳理校园及周边地区涉校涉生治安安全隐患,集中研究、协调解决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公安机关对发生的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受理、迅速出警处置;对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要成立由领导挂帅的专案组,落实领导,落实人员,落实责任,限期侦破;要主动商请检、法部门,对涉校刑事案件要快捕、快诉、快判,震慑犯罪;对发生的涉校涉生案件要高度重视,反应敏锐,防止恶意炒作;要继续选派优秀民警担任学校、幼儿园法制辅导员或法制副校长,每月至少2次深入中小学、幼儿园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学校、幼儿园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的完善和演练,一旦接报涉及在校师生人身安全的事件,要快速反应,保持与公安部门的整体联动,全力做好救治伤员、维护秩序等工作,切实将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完善防火、防震、防拥挤踩踏等各类应急预案,并督促学校、幼儿园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演练,提高广大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学校、幼儿园要严格遵守校历和作息时间要求,不得随意调整放假和作息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召集学生假期间返校,不得随意在非假期间放假,上学时间要准点开门接纳学生,放学之后要严控人员进入,及时关闭校门。学校、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教育引导学生及其家长遵守教育部门规定的校历和上学、放学时间,不要过早到校在校门口聚集,放学后不要在校门口逗留过久。同时,要教育广大教职员工和安保人员,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要教书育人,更要确保在校园学生和儿童的人身安全。

四、加大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严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电话是110,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公布监督电话,并按照属地原则,将监督电话张贴在辖区校门口。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广大人民群众可依法进行检举。上级主管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公司汛期安全工作的通知 篇12

各科室:

夏季汛期来临,大风、强降雨等天气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自然灾害所引发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危害,确保公司员工安全及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员工安全。各部门充分利用班前会、班后会加强员工上下班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宣贯道路交通法规,排摸员工上下班使用交通工具情况,并针对安全穿越104国道以及安全行驶做好重点提醒。

2、班车安全。为确保公司车辆安全运营,车队应认真做好安全行车管理工作,密切关注道路和天气状况,及时向班车驾驶员宣贯雨天行车必备的安全常识,提前做好每辆班车的检查、保养及维修工作,彻底消除车辆安全隐患。

3、施工安全。公司基建科应通知厂区内施工方,提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尤其要掌握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4、生产安全。各位管理人员严格依照公司下发的《管理人员值班表》值班,自觉遵守值班纪律,加强厂区巡查,如遇突发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5、厂区防涝。公司汛期防涝应急小组应做好相关物资以及人员的准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密切关注天气状况,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公司排水设施是否通畅,提前做好工作部署,避免雨季厂区出现淹积水情况。遇有恶劣天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消除突发险情。

以上要求由各科室严格落实。

行政人事科

上一篇:信息简报1104期下一篇:高中毕业典礼老师的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