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和煤矿关闭工作汇报材料

2024-05-24

清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和煤矿关闭工作汇报材料(精选5篇)

清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和煤矿关闭工作汇报材料 篇1

重组工作和煤矿关闭工作汇报材料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9]21号)文件精神,我县制定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积极引进主体,对我县煤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整合,并对确定的三座单独关闭及三阶段公告关闭的泽渔河煤矿按照“六条标准”完成了关闭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煤矿基本情况

(一)井田面积及储量情况

清徐县煤矿属于西山煤田清交勘探区。全县含煤面积175平方公里,探明地质储量31亿吨。可采煤层为03号、2号、4号、5号、6号、8号、9号共七层,煤层总厚度达16.5米,煤层赋存基本稳定,地质构造简单,开拓开采方便。

(二)兼并重组前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煤矿21座,总产能为651万t/a。其中,生产矿井8座,产能126万t/a,改扩建矿井9座,产能360万t/a,资源整合矿井2座,产能60万t/a,新建矿井2座,产能105万t/a,合计开发井田面积77.49km2,保有地质总储量68196.91万t。

(三)兼并重组后基本情况

全县21座煤矿中,18座煤矿参与兼并重组整合,3座煤矿列为单独关闭矿井。经兼并重组规划,全县保留矿点8处,煤矿产能情况为180万吨/年矿井1座,150万吨/年矿井1座,120万吨/年矿井3座,90万吨/年矿井3座,规划总产能为960万吨/年。合计开发井田面积88.3068 km2,估算地质总储量99485.45 万t。

二、组织领导情况

1.强化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我县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顺利开展,县政..

府强化领导机构,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吸收煤炭、国土、公安、供电、监察、经贸、工商、工会、东于镇、马峪乡等多部门组成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兼并重组的有关事宜,并采

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推进兼并重组步伐。

2.精心编制方案。为了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县起草了《清徐县煤..

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清徐县重组关闭矿井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清徐县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转移协议》、《清徐县煤矿兼并重组抵押金管理办法》等多种工作方案(未下正式文件)。

3.按照煤矿兼并重组有关要求,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了分解,责任..

到人,实行领导包矿点,具体科室工作人员包矿制度。设计了清徐县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进度表,规定了每项工作具体完成时间,每项工作都实行倒计时工作方法。包矿人员协调兼并重组各方事宜,加强推进兼并重组工作步伐,并且,每天要将所包煤矿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报,兼并重组综合办公室进行汇总,上报各有关领导。

三、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2008年7月份制定了《清徐县引进阳煤集团整体全面托管煤矿的工作方案》,同年12月制定了《清徐县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2009年,由于全省对煤炭资源重新进行了规划,我县按照省、市有关精神,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标准上报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组办公室。

四、主体资格认定情况

此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我县确定由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1.阳煤集团由省政府晋政发[2008]23号文件确定为主体企业。..

2.按照太原市政府办公厅..6月8日《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工作的函》的精神,我县与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有关人员及时进行了对接,并根据我县煤矿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由能源集团参与清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对清徐县昌鑫煤炭有限公司、清徐县西圪台头煤矿有限公司、山西清徐陈盛碾底煤矿有限公司、山西清徐陈盛石窖煤矿有限公司及清徐县陈盛平太煤矿有限公司等5座煤矿进行兼并重组整合,建设采煤采气一体化能源示范基地。

3.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共..10座煤矿,在我县区域内有2座(锦富煤矿:井田面积19.4763平方公里,储量17821万吨,批准开采煤层为2、6、8、9号,采矿证能力为90万吨/年,省批复能力60万吨/年,国家规划为180万吨/年。东于煤矿:井田面积9.786平方公里,储量16643万吨,批准开采煤层为03、2、4、5、6、8、9号,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其它矿井分布在娄烦、临县、吕梁等地。其中,具有采矿证矿井7座,产能计690万吨/年;具有探矿证矿井3座,规划产能1000万吨/年,所属矿井共计产能1690万吨/年。

4.山西东辉集团下属具有采矿权证煤矿三座,分别为:山西跃盛鑫..

泰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美盛邓家庄煤矿及山西美盛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产能共计255万吨/年;具有探矿权证一座,为清徐小回沟煤矿,规划能力300万吨/年。现有总产能255万吨/年,规划总产能700万吨/年。

五、社会中介组织的聘用

坚持评估的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兼并重组评估机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聘请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国资委审查。

六、廉洁自律情况

兼并重组工作将县监察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列为成员单位,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严防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违规操作、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的出现。

七、应急保障情况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县组织有关人员提前介入,对全县煤矿进行摸排工作,积极与煤矿企业业主进行对接,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并与煤矿企业职工进行座谈,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通过多方面的前期准备及思想工作的深入开展,在煤矿兼并重组期间,未发生一例因兼并重组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

七、煤矿关闭工作情况

1.我县有4座煤矿列入此次关闭矿井名单。山西清徐桃园煤矿有限..

公司、山西清徐马峪煤业有限公司、清徐县马峪新兴煤矿不参与此次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行单独关闭。清徐县泽渔河煤矿2007年根据山西省

第三阶段关闭煤矿矿井的公告,被列入关闭矿井。但在关闭过程中,市政府要求作为市营王封煤矿的接替井予以保留而暂停关闭。

2.县起草了《清徐县重组关闭矿井工作方案》、《清徐县煤矿矿井..

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未下正式文件),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吸收煤炭、国土、公安、供电、监察、工商、工会、东于镇、马峪乡等多部门组成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煤矿关闭工作的有关事宜。

3.7月29日,我县对单独关闭煤矿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安排,确..

定了单独关闭矿井县政府给予300万元补偿费用,市政府给予的500万元转产资金也全部给付煤矿,并且制定了详细的关井方案,县、乡两级派出专人蹲矿督促指导关井工作按照方案落实。8月2日、3日,组织实施炸井封闭工作。2009年8月5日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上述三对煤矿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完成了关闭工作,同时,进行了验收,并移交县国土部门。

4.清徐县泽渔河煤矿于2009年7月31日根据关井“六条”标准完成..

了关闭工作,同时,进行了验收,并移交县国土部门。

大安山乡关闭煤矿工作汇报 篇2

根据国务院、市、区的指示精神和总体部署,我乡要对在国矿范围内17家主井、76个生产段队依法实施关闭工作。大安山乡党委、乡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文件指示精神,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坚决、果断、稳妥、彻底”的八字方针,积极推进煤矿关闭工作。首先我们成立了关闭工作总指挥部,由路建华书记任政委,蔡国乡长任总指挥,副指挥由乡党委副书记晋显存、主管乡长李振民和矿山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杨爱臣担任,成员由乡党委班子成员、机关有关科室的科长和各村各企业的支部书记、矿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六个职能组,基本涵盖了动员宣传、专业关闭、物资筹备、财产清理、矛盾排查、产业替代等各个方面,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为依法稳步关闭煤矿提供了可靠人力资源和物质基础。再有就是根据全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详实可靠的关闭煤矿实施方案、工作预案和实施细则。为各项工作如何进行提供了依据,严格按照“六先六后”的原则,即:先宣传,后运作;先封堵,后清仓;先清仓,后拆除;先集体,后个体;先干部,后群众;先租用,后拆除进行关闭工作。

一、大安山乡基本情况:

大安山乡地处房山区西北部深山区,属太行山余脉,大石河流

域。东距区府良乡50公里,距市区90公里,东部和南部与佛子庄乡为邻,西部与史家营乡和大安山矿交界,北部与门头沟和木城涧矿相连。全乡面积79平方公里(含大安山矿18平方公里)。辖8个行政村,大安山矿居委会一个。截至2004年底,辖区内总户数3501户,总人口9934(含大安山矿4233人)人,其中农业户娄和1783户,农业人口4463人,城镇户口人数1238人,流动人口4635人,农村劳动力2640人。其中85%以上劳动力从事煤炭行业及相关产业。

煤炭工业是大安山乡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现有煤矿主井

22个,生产段队81个。其中侏罗纪煤矿17个,生产段队76个,石炭纪煤矿5个,生产段队5个。全部属于低瓦斯矿井。

全乡矿区面积总计12.7306平方公里,采空区面积9.1298平方公里,煤矿实行的是集体统一管理,个人承包经营的管理方式。

二、关闭煤矿工作中我们所作的具体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2005年9月9日~10月10日)

2005年9月9日,房山区政府召开动员大会,我乡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区政府煤矿关闭的有关政策,大安山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党委会、村干部及机关科室科长工作会和煤矿矿长座谈会,传达贯彻有关煤矿关闭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全乡广大党员干部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达成了共识。9月30日,区政府代区长祁红同志到我乡就煤矿关闭工作进行了调研。在实地检查了我乡煤矿关闭工作的开展情况后,认真听取了煤矿关闭工作汇报,对我乡煤矿关闭给予了肯定。同时,对我乡煤矿关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祁区长的指示精神,乡党委、政府召开了党委会,研究部署了煤矿关闭的具体工作。现将大安山乡煤矿关闭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1、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利用发放关闭通知、广播、板报、条幅等形式,宣传煤矿关闭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利用我乡有线电视、有线广播、宽带网络、视频会议“四位一体”的村村通、户户通工程,制作宣传光盘,在我乡信息中心播放,使全乡各家各户都能及时掌握全乡煤矿关闭工作动态。同时,利用红大路靓丽工程,安装路灯200余盏,并制作了400块广告牌(其中煤矿关闭内容有80余块)。利用矿山巡查队吉普汽车一辆,贯制录音磁带,深入到东西两个矿区轮回进行宣传,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现全乡发放关闭通知93份,广播120余次,悬挂100余条横幅。现投资50余万元,已定制大型煤矿关闭警示牌20块,小型警示通告牌5块,将与本月下旬完成。

2、成立200人的矿山巡查大队,10月3日完成了报名工作,共有180人报名。4日起,对报名人员进行政审体检,在执法大队原有80人的基础上,录用120人。15日前,对矿山巡查大队的录用人员进行培训,时间三天。10月15日正式上岗。

3、进行昼夜巡查。乡矿山管委会、安检站及执法大队十一期间没有放假,坚守在工作岗位上。110人分东西矿区两个大组,十一个工作小组,车辆20余辆,从9月初对全乡辖区内的煤矿进行全天24小时巡查监控,禁止东西矿区运输车辆通行,对辖区内私搭乱建房屋进行拆除,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劝返,同时实行日报告制度。10月1日至11月9日,共劝返外来人员320人,累计劝返4200人。

4、新建检查站及办公用房筹建工作正在进行。节日期间,乡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科室人员,深入到各村路口,亲自勘察建设地点,选址5处进行施工建设,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就绪,投资76万元,11月9日已完工。近期,巡查大队即将入住。

5、启动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关闭工作的各阶段工作安排,各个工作组的准备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包括煤矿统计数据、设备拆除、资产清理、一次性补偿退休伤残职工等工作,基础工作已经完成,进入实施阶段。

6、关闭煤矿清仓工作已经启动。根据我乡实际,东部矿区清仓工作将于10月8起至本月底结束,西部矿区于10月8日起至11月20日结束,并对各煤矿下发了清理煤仓残煤通知书,按煤矿的存量发放运煤通行证进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有序。清理一处,停运一处,拆除一处,填埋一处。全乡东西矿区共有存煤471700吨,已清理183925吨,现在还剩287775吨。

第二阶段:10月10日到11月20日为具体实施阶段

根据房山区煤矿关闭实施工作会的指示精神,乡党委、乡政府于2005年10月23日上午8:30在乡机关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由各村支部书记、乡办矿长、矿管会主任、副主任及矿山巡查大队分队长以上干部参加的关闭煤矿封闭井口工作会,会上传达了房山区煤矿关闭实施工作会的指示精神,对全乡煤矿关闭工作进行了详细周密的安排和部署,完善了大安山乡煤矿关闭实施细则。2005年10月24日,大安山乡煤矿关闭封堵工作正式启动。

1、全乡共划分9个工作职能小组,各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巡查小组组长为煤矿垒封质量监督员,进行煤矿封堵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全乡17个主井和76个段队的井口、安全出口、通风口进行封堵工作,截止到10月29日完成封堵工作。截止到10月31日,全乡共计垒封井口146个,其中:主井17个,段队76个,通风口及安全出口53个。目前,已完成喷号、登记、照相、归档工作,做到了一矿一档。

2、打击偷挖盗采和违法作业,从11月1日起,用了近半个月的时间完成了打击私挖盗采工作。全乡由安检站和巡查大队人员组成9支执法队伍,并在各村配合下,每天出动350余人,昼夜在东西矿区和黄土嘴地区进行执法巡查,对偷挖盗采的坑口给予坚决炸封,对违法作业行为给予制止。截止到目前,一共炸封井口169个,拆除私搭乱建房屋234间。

3、完善了各个被关闭煤矿的清查管理工作,对各矿的地面建筑、设备进行录像和照像,进行财产登记。

4、结合电管所对矿区采取了断电措施。

5、巡查大队计划于11月15日开始对矿区进行死看死守,全乡共分为八个分队,入住矿区(责任区的划分附后)。西矿区(含黄土嘴地区)入住5个分队共110人,划分责任区5片;东矿区入住3个分队45人,划分责任片3片。巡查大队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拆除责任区域内地面建筑,炸封偷挖乱采的坑口,断掉通往偷挖盗采区域的道路,昼夜24小时实行巡查监控,发现偷挖盗采活动的行为,立即采取炸封措施,强制执行。对妨碍巡查大队正常工作的人员及时上报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责任区内,不准外地人进入,禁止任何车辆通行,死看死守,不准出现偷挖盗采的行为。

6、全乡17个主井和76家段队共有地面建筑2000余间,乡政府为了执法大队工作方便租用240间由各分队入住进行死看死守,煤矿地面设备占用房间372间,除此之外,还有1388间属拆除之列。现已拆除500余间,计划11月底完成其余拆除任务。

三、关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西矿区修路耽误了煤炭清运工作,煤炭清运工作很难按时完成,希望上级部门给予放宽期限,计划月底完成清运工作。

2、被关闭煤矿地面建筑房屋拆除难。主要原因是:一是地面房屋被拆出设备还未作处理,暂时利用部分房屋进行封存,待设备处理后进行拆除。二是巡查大队租用房屋进行监控死看死守,作为办公用房。

四、关闭工作下一步打算

1、加大巡查打击力度,继续打击全乡范围内私挖盗采活动,继续实施每日汇报制度,随时掌握地面设施拆除和打击偷挖盗采的进度。

2、划分10个责任片,分清各自承担的责任,分片看守监控。

3、加强5个检查站的工作力度,对外来人员进行盘查,杜绝非法煤炭运输。青煤矿需要购置矿山设备及矿山用品的必须经煤矿矿长亲自带车,检查站方可放行,其它运输车辆一律不准放行。

4、断掉通往偷挖盗采矿区的道路。

5、加快清仓进度,尽快完成煤炭清运工作。

6、加大宣传力度,使煤矿关闭工作避免反弹。

7、加快矿山修复工程,努力扩大就业渠道。

大安山乡人民政府

2005年11月9日

清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和煤矿关闭工作汇报材料 篇3

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

冀政[2011]45号

为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规定,加快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关闭,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关小建大、重组一批、关闭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收购、控股等形式,加大煤矿兼并重组和关闭力度,实现煤矿数量明显减少,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煤矿单井(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煤矿数量控制在200处左右。

二、进一步加大关闭力度

(一)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和剩余可采储量小于63万吨的矿井,2011年6月底前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7月底前关闭一批,12月底前关闭到位;到9月底,其他煤矿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12月底前关闭到位。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一律予以无条件关闭:

1、煤矿停产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

2、矿井开采达到或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延续手续的;

4、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5、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6、擅自进行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7、整合技改期间发生较大事故的;

8、基建、技改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9、超层越界开采的。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矿井,按规定返还已缴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在其关闭后给予适当补偿。

1、未被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

2、带压开采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3、开采急倾斜煤层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4、复采煤矿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四)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关闭后,由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给予适当补偿。

(五)市、县(市、区)政府是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按规定时限关闭到位。

三、积极推进兼并重组

(一)主体、对象和范围。

全省煤矿兼并重组以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为主体企业,鼓励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我省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其他煤矿均为兼并重组对象。

开滦集团负责兼并重组唐山、承德、秦皇岛、张家口市(蔚州矿业公司周边)的煤矿;冀中能源集团负责兼并重组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张家口市(张家口矿业集团周边)的煤矿。

(二)方式和进度。

兼并重组采取收购、控股两种方式。自兼并重组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技术等由兼并主体企业负责。兼并重组工 作由各产煤市政府负总责,会同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大型煤炭企业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程序、进度安排,2011年6月底前各产煤市提出兼并重组方案报省政府。

(三)支持政策。

1、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兼并重组的省属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主体企业用于兼并重组、关闭地方煤矿的资金,业绩考核时可视为企业当年实现利润。

2、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以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金额为基数,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的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3、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4、金融方面: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省内商业银行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小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5、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合法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及地面建筑物等资产(采矿权价款另计)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合理的补偿或折价入股。

四、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一)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煤矿技改方案设计一律停止审批,各设区市已批准的技改方案与本决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施工,所有停产停建煤矿的证照一律暂扣。停产停建矿井必须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公职人员驻矿 监管,每矿派驻人员不得少于4人。对停产停建矿井的巡查、互查、督查,可由市、县(市、区)政府商请武警给予支持。

(二)停产矿井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确需下井排水的,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确需进行井下维修作业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

(三)严格控制停产矿井用电负荷,严禁供应火工用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对停产矿井的用电量进行认真核算,按维持通风、排水、维修等实际用电量,对矿井的供电系统加装限电装置。停产矿井不需井下作业的,备用电源(发电机)等设备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集中存放。

(四)各金融机构要严格监控停产矿井的资金流量,发现异常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成立煤矿关闭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煤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制定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重大政策,审批全省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逐月通报各产煤市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督促工作落实。

(四)各产煤市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全面落实“由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实现责任体系的全覆盖”的要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4 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监管力度,积极稳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预案,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五)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产煤市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关闭和兼并重组各项任务和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七)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六、实行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

(一)将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和开滦、冀中能源两大集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施考核。对未按要求期限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二)地方煤矿停产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驻矿监管人员纪律处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从重从严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清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和煤矿关闭工作汇报材料 篇4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各中介机构、分局各室:

为进一步快捷高效做好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提高办矿标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兼并重组整合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有关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兼并重组整合矿井按照整合块段内各矿井整合方式确定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性质。

新建项目:指在整合井田内将原有各矿井井筒全部废弃,重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初始能力为“0”。

扩建项目:指在整合井田内利用其中一套生产(建设)系统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生产矿井其初始能力为原安全许可能力,建设矿井其初始能力为“0”。

改建项目:指在整合井田内利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现有矿井部分井筒或新开一个(多个)井筒并利用原整合矿的部分井筒构成新的系统达到最终批复能力的建设项目。其初始能力为原利用井筒矿井的安全许可能力之和(建设矿井初始能力按“0”计)。

二、分局对煤矿建设项目职责

1、分局负责对临汾、运城两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不含45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并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对临汾、运城两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含45万吨/年)以上的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分局负责资料的初审,并上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审查和验收。

3、对已批复的《兼并重组方案》中生产能力增加的在建矿井(原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及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在领取新的采矿许可证并变更矿井初步设计经批复后,按权限由分局审查变更安全专篇或报省局审查。

4、对兼并重组整合后矿井开采系统及开采煤层未发生改变、因矿井装备水平提升或采煤工艺改革使其实际生产能力比原安全许可证载明能力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经省政府部门能力核定并取得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可直接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不再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三、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煤矿企业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必须向分局政务窗口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安监部门或县煤炭主管部门公章;通过窗口受理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填写《整合煤矿基本情况表》。

(一)兼并重组煤矿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签发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2、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对该矿所在县(市、区)整合方案批复文件;

3、新的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六长”安全资格证;

4、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市级及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对该地质报告的评审意见书、批复文件;

6、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煤矿初步设计和市级及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对该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书、批复文件;

7、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8、十一种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络图,井下运输系统图,井下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9、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兼并重组方案中2009年关闭矿井及设计中明确不利用井筒(不包括2010年前过渡期生产矿井井筒)的关闭证明材料。

10、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兼并重组煤矿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在县(市、区)煤炭部门签发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报告书;

3、经市级及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修改设计、相关图纸及批复文件;

4、经临汾监察分局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修改设计、相关图纸及批复文件 ;

5、工程质量监理机构对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返工工程、伤亡事故情况等),涉及安全条件的地质勘测资料;

7、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情况报告及批复文件;

8、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9、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或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10、《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十一种图纸;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和矿井建设项目总体情况说明;

12、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批复程序

临汾监察分局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确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具体承办资料初审、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审查、向分局专题会议汇报、起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汇总建档等工作。(一)分局政务窗口资料受理人员对煤矿企业上报的建设项目审查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写资料审核函,一联存档、一联交矿方。

(二)主办监察员收到矿方上报资料后,对有关资料和安全专篇的主要内容进行初审,对资料不全、中介机构资质不符、设计明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的,由政务窗口书面告知矿方退回有关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三)对资料齐全矿井,由专家组(不少于二人)会同设计单位、评价机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煤矿现场调查核实。现场调查核实人员对核实结果负责。

(四)专家组分专业和章节对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认真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专家组成员对各自审查意见负责。

(五)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评价机构、矿方相关人员进行汇审。

1、煤矿技术负责人介绍矿井基本情况;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介绍安全专篇设计情况(需向专家组提交汇报提纲);

3、专家组分章节对安全专篇的设计提出审查意见;

(六)设计单位根据专家组汇审提出的意见逐条进行修改完善,编制修改目录,提交安全专篇电子修改版,交专家组复审。经确认修改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并签字。专家组对审查报告书负责。

(七)主办监察员根据专家组审查报告书起草专篇批复文件,提交分局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审议通过的予以批复。将受理、审查、批复等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台帐。,同时将有关资料、安全专篇(修改版)、审查报告书、批复文件等移交分局档案室。

(八)煤矿在建设过程中,如遇下列重大变更情况,需进行设计变更。变更前应书面向临汾监察分局报告,经分局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分别进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变更设计,并报临汾监察分局审查批复后方可继续施工。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5、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一年内未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安全设施设计。

6、其它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临汾监察分局备案。

五、安全设施设计的竣工验收及批复程序

分局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执行分局组织、多部门参与、监察员协调指导的验收机制。确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具体承担资料审查、组织验收、汇总专家组验收意见和监察员监察意见、向分局局长专题会议汇报、起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汇总建档等工作。

(一)分局政务窗口资料受理人员对煤矿上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填写资料受理单,一联存档,一联交矿方。

(二)主办监察员对煤矿上报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由政务窗口书面告知矿方并将有关资料退回煤矿企业。

(三)上报资料齐全的,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专家组会同设计单位、评价机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县(市、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人员到煤矿进行安全设施竣工现场检查验收。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专家组成员分项验收、设计评价部门参与人员配合、专家组集体汇审的验收办法,专家组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1、由不少于五人、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对照分局批复的安全专篇,分专业对矿井各个系统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必须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必须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相衔接。

3、专家组对验收中存在的现场实际与安全专篇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要向矿方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汇报主办监察员。专家组成员对各自验收的生产系统(环节)内容负责。

4、主办监察员在专家组验收的同时对验收矿井进行建设项目专项监察,并将监察情况及时向专家组进行通报,专家组应结合监察情况做出竣工验收结论。

5、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分级复查的方法,即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专篇批复的或存在较大隐患问题的,必须由主办监察员和专家组验收人员亲自复查;对一般问题可委托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上报临汾监察分局。

6、整改完成经复查达到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后由专家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报告书》。专家组对竣工验收报告书负责。

(五)主办监察员根据专家组竣工验收报告书起草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提交分局专题会审议。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由主办监察员及时下发批复文件;审议不通过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通知煤矿企业。

(六)主办监察员将受理、验收、批复等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台帐。同时整理矿井上报资料、专家组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执法文书等,移交分局档案室。

(七)在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同时,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可一并进行,验收合格的煤矿可根据有关规定准备安全许可资料,按有关程序申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关要求

(一)矿方必须向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全面反映矿井实际和有关隐患情况,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二)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所作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1、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不再单独组织编写、评审(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由设计单位在安全专篇中补充安全设备设施预评价内容,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批。

2、安全专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等要求,对矿井各系统叙述清楚,安全设计具有针对性。

3、所选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和安监总煤装〔2008〕49号文件要求,严禁使用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4、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有针对性地就煤矿存在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和各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5、参与设计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必须了解煤矿实际情况,到煤矿井下现场不得少于三次,安全专篇要一矿一签字(分局存档必须是签字原件),严禁代签。

(三)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应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1、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如实评价,并根据有关内容和要求认真编写评价报告,对矿井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要在报告中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2、参与评价人员必须了解煤矿实际情况,到煤矿井下现场不得少于三次,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向矿方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督促煤矿整改。安全评价报告要一矿一签字(分局存档必须是签字原件),严禁代签。

(四)对煤矿建设项目设备和器材的检测检验、建设工程质量认证、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应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关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认定结果负责。

1、新开凿的井筒、主要通风运输巷道、井底车场、主要机电硐室必须经过工程质量认证。

2、主要提升、通风、排水、压风设备和钢丝绳等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检定、检测。

3、必须对矿井涌水量、瓦斯涌出量等进行预测分析以及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

4、必须对所采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

(五)专家组在分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分局负责,必须认真执行分局有关规章制度,坚持标准和原则,以服务煤矿为宗旨全面维护分局良好形象。

1、坚持与煤矿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的原则。

2、专家组现场调查核实时必须按系统逐项落实,对关闭井口必须认真查对关闭文件、移交文件及现场关闭情况。

3、审查专篇时如存在异议必须经充分讨论,必要时可请示上级部门或邀请权威机构论证,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

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专家组成员必须全部到井下现场,对照安全专篇逐项进行验收,不得相互代替。

5、编制审查和验收报告必须认真细致,语言严谨,与实际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六)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煤矿安全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特别是对于超范围、出借资质资格证书、重复登记执业、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制作笔录,然后上报、移送省局进行立案查处。

清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和煤矿关闭工作汇报材料 篇5

领导组办公室文件

晋煤重组办发(2009)30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山西潞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报审长治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请示》(长政〔2009〕49号)、《关于单独保留整合控股矿井及增扩资源的申请》(潞安办字〔2009〕 408号)、《关于襄垣县煤矿兼并重组企业增扩我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请示》(潞矿办字〔2009〕424号)、《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长治市部分县区资源整合情况的报告》(晋煤销项目字〔2009〕206号)和《关于上报〈长治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方案〉的报告》(晋煤出字〔2009〕 186号)收悉。《长治市襄垣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已于2009年7月23日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治市人民政府和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长治市襄垣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同意潞安集团兼并重组2处煤矿单独保留,产能由90万吨/年增加到210万吨/年;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重组8处煤矿整合为3处,产能由285万吨/年压减到225万吨/年;

同意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重组1处煤矿单独保留,产能由60万吨/年增加到150万吨/年;

同意襄垣襄矿环能有限公司兼并重组9处整合为6处,产能由555万吨/年增加到705万吨/年;

同意襄垣县七一集团兼并重组6座整合保留3座矿井,产能由234万吨/年增加到285万吨/年;

同意襄垣县金星煤业公司单独保留,产能由30万吨/年增加到60万吨/年。重组整合后矿井名单为:

1、山西襄矿环能有限责任公司襄垣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240万吨/年);

2、山西襄矿环能有限责任公司辉坡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45万吨/年);

3、山西襄矿环能有限责任公司水碾沟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4、山西襄矿环能有限责任公司石板沟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120万吨/年);

5、山西襄矿环能有限责任公司上良联营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120万吨/年);

6、山西襄矿环能有限责任公司西故县联营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7、金星煤业有限公司(原名称,矿井能力60万吨/年);

8、山西襄垣七一集团七一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150万吨/年);

9、山西襄垣七一集团善福联营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10、山西襄垣七一集团大雁沟煤业(暂定名,矿井能力45万吨/年);

11、三元古韩煤业集团三荆沟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120万吨/年);

12、三元古韩煤业集团古韩联营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45万吨/年);

13、三元古韩煤业集团鑫能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60万吨/年);

14、山西汇宝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120万吨/年);

15、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矿井能力90万吨/年);

16、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原名称,矿井能力150万吨/年);

二、整合关闭以下11处矿井:

1、东故县联营煤矿

2、九庄煤矿

3、石峪煤矿

4、故县煤矿

5、上河煤矿

6、南桥堙煤矿

7、王家庄煤矿

8、花宝沟煤矿

9、十字道煤矿

10、桃树煤矿

11、崔庄兴安煤矿

《方案》批复后,省有关部门立即注销以上11处矿井的相关证照。2010年底前关闭的矿井,在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生产的,需按过渡期间生产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办理;达不到过渡期间生产条件的,襄垣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到位。

三、对列入“十关闭”的煤矿,按照晋政办发〔2008〕60号文要求,省有关部门立即吊销相关证照,2009年底前襄垣县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到位。

四、本《方案》确定的矿区范围、矿区面积和开采煤层原则上不予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以《采矿许可证》载明为准。国有大集团、大公司(5+3)重组整合保留矿井变更为其他企业重组整合的,新增井田面积和资源/储量应重新核实调整。

五、《方案》批复后,襄垣县人民政府、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函[2008]168号及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的规定,尽快办理资产评估,各类许可证、照变更等工作。

六、对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会议已审查,涉及电力企业办矿等尚需省政府审定的,另行批复。

七、你市要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8〕23号和晋政发〔2009〕10号文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按批复落实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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