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2024-09-12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通用3篇)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篇1

一、审批权限

申请举办培训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社会培训机构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培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国家新职业专业工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国家级社团组织举办社团培训机构,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我市进行审批的,按以上审批权限办理。

二、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准备下列材料并提交劳动行政部门:

1、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与专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及与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人个申请办学的本人身份证及相关的资格证明;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4、资金证明: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报告;

5、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借的证明文件。场地自有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劳动行政部门接受举办者申办报告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有关材料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家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以送交劳动行政部门之日起为受理日期。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2、审核。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并委托其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

3、批准。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评估小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书》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管复;

4、发证。举办者被批准办学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社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

四、社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须填写《北京市社会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持办学许可证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篇2

第一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举办者自认为已具备成立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的条件,即可向教委社办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的准备请参见“朝阳区申办培训机构所需材料一览表”。申办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可请朝阳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所协助办理,从而尽快完成申办工作。

朝阳区教委社办科:

电话:010-85851028 010-85851029

第二步:

教委指定负责人员到拟办学校校址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步:

朝阳区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科向举办者发放“关于举办培训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并通知举办者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第四步:

朝阳区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科向批准的民办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许可证》。第五步:

在朝阳区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科领取许可证.第六步:

举办者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从而获得《事业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执法人登记机关签发的刻章证明刻制公章。

第七步:

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八步:

到朝阳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步:

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开设银行帐号。

第十步:

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 篇3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办理单位:夹江县教育局

(三)受理窗口:夹江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四)承诺时间:

1、受理民办学校申请筹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教育股初审,第16至25日提交教育股股长审查,第27至30日提交分管局长审批。

2、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教育股初审,第16至60日提交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定。第61至70日提交分管局长审批,第71至90日制发相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六)联系电话:566245

5(七)联系人:杨永文

(八)投诉电话:5658447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3年9月1日起实行。第二章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办理程序

(一)筹设程序: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出的筹设申请进行初审。

3、符合条件的下发筹设批准书。

(二)正式设立程序:

1、筹设学校在三年内完成筹设工作向审批机关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2、审批机关将正式设校申请提交学校设置评定委员会考察评议。

3、符合条件的下发批文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单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前置条件

(一)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2、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职老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自体健康。

3、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4、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5、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6、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7、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二)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3、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及食堂等。

4、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图书阅览室、音乐室、自然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室等。

5、学生人均图书5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6、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三)设置普通初级中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其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3、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

4、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

5、学生人均图书1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6、学校在校生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四)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的条件:

1、校长应具有同类教育机构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长岗位资格证书》;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它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3—5个,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不少于400人。或实行“长短结合”的办学模式,学历教育达到300人以上,非学历教育每年达到250人次(人均学习期限200学时以上)。

3、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高中层次以上教师资格,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专会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分别占教师总数的40%和50%以上。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用于教学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有供学生体育活动需要的其它设施和场地。

5、具有与专业相匹配,基本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仪器设备及实验实训场所。文化实验课开出率不低于80%;专业课、实验课开出率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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