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样本

2024-07-20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样本(精选10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样本 篇1

关于注册登记济南市XXX俱乐部的申请

济南市民政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发展我市体育事业,特申请成立济南市xxx俱乐部。本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成立后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同时自觉接受市民政局和体育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导。

筹备的基本情况:资金、设施以及人员等各方面的情况做一简要说明。

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自筹资金 业务范围:根据章程业务范围简要说明。

特提出登记申请。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样本 篇2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单位 委派型受贿

【基本案情】

2006年上半年,扬州某市环保局为了发展循环经济,由环境科技协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金科循环技术服务中心,并经环保局党组研究决定被告人胥某(扬州市环保局副局长退二线留用人员)担任金科循环技术服务中心主任。江苏安吉荆湾废品处理站王某得知永丰余公司有造纸废品处理业务时,遂请胥某帮助其促成该废品的处理业务。后胥某以金科循环技术服务中心名义帮助王某承接到该业务,王某为了感谢胥某的帮助,从2006年至2008年,以利润的部分比率送给胥某人民币共计99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分歧的焦点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属于2006年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其他单位”的范畴,同时国家机关是否属于该修正案中“其他国有单位”的范围。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以受贿罪起诉被告人胥某,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胥某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在本案的一审期间辩护律师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刑法修正案(六)》中为委派型受贿罪的“其他单位”范畴,且被告人胥某不服该判决并提出上诉,从而本案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胥某构成受贿罪,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本质上说就是民办事业单位,其主要是履行政府部门不宜出面的的公益性活动管理,属于公务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主要是以辩护律师为代表,其认为被告人胥某仅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尽管《刑法修正案(六)》将委派型受贿罪的去向扩大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但此处的“其他单位”不得作为受贿罪主体的的兜底性条款,否则这就可能是可能伤害及无辜者,违背立法者的本意。而且《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中仅仅是扩大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去向范围到“其他单位”,而“国家机关”委派的范围仍然是修订前《刑法》第163条中所规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

【裁判理由及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国家机关属于《刑法修正案(六)》中“其他国有单位”范畴

首先,从字面意义上理解2006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委派型受贿罪权力主体规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但从修辞手法上理解:“其他国有单位”是与“国有公司、企业”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简单修饰“国有公司、企业”。因此从文义上理解,“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会团体等单位。从内涵上来看,之所以用“其他”来修饰国有单位也就是说国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也就是“国有单位”的内涵更广,这一观点在两高的答记者问中亦得到了认可。[1]

其次,《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第163条与《刑法》第93条是分则与总则的关系。在本案中,我们在理解刑法委派型受贿罪上,不能脱离刑法总则的规定而孤立地看分则罪名。在认定犯罪过程中必须既要考虑总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到分则的规定。在不违背总则的原则下,分则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既然《刑法修正案六》对分则对第163条的受贿罪主体进行了扩大解释,因此在出现此类法律适用情况时应该优先适用。

(二)《刑法修正案(六)》中的“其他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刑法修正案(六)》中的“其他单位”包括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所有除公司、企业以外的社会组织形式,立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并惩处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至任何社会组织中一切从事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行为,我国各种社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特别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的产生,他们在行业自律、市场管理、社会公益等社会管理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一届政府全面提倡缩减政府审批事项的政府职能转变的之时,公权力的分散化与社会化,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将赋予非政府组织在国家或社会管理中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将会更进一步发展。[2]而刑法具有一点的滞后性,其不可能预测将来可能会产生何种新型社会组织形式。

首先,《刑法修正案(六)》中的“其他单位”是概括性规定。《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其他单位”与公司、企业并列,这意味着其“其他单位”并不是“企业”范畴,否则就没有必要对现行《刑法》中委派型受贿条款予以修订,公司尽管也是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并不意味着“其他单位”也是企业的特殊形式,因而,《刑法修正案(六)》中的“其他单位”在内涵可以包括公司、企业以外的任何其他社会组织形式。

其次,《刑法》中其他罪名中多处使用“其他单位”这一概念。例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均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六)》亦将商业受贿罪的主体由“公司、企业”扩大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因此在理解为委派型受贿罪的“其他单位”上可以参照这些罪名的相关规定。为了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受贿罪中“其他单位”理解上的分歧,最高法、最高检在2008年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指出“其他单位”既包括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了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在随后两高人员的答记者问中,亦认为:单位是相对于自然人的概念,但并非所有的组织体都属于刑法中的单位。只要不是以犯罪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体均可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而本案中金科循环技术服务中心是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合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理所当然属于委派型受贿罪的“其他单位”范畴。

总之,从《刑法修正案(六)》修改来看,立法的目的在于完善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扩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同时,也相应完善了对受贿罪的立法不足,一方面是将委派单位扩大为“其他国有单位”,更为重要的是扩大了受委派的去向范围,因此我们认为国家机关委派到其他单位同样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职务犯罪的本质来看,关键在于行为的公务属性。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胥某受国家机关委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其履职行为性质来看,永丰余公司之所以将造纸废品再处理业务给金科循环技术服务中心,在于环科协会的行业对排污企业有行业的约束性,更为重要的是胥某是原环保局副局长,其履职是受某市环保局党组委派,可见胥某能帮王某承接到该造纸废品再处理业务,是基于某市环保局党组委派的公权力的潜在使用。对其认定构成受贿罪符合《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精神。同时,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对“其他单位”的理解也做了进一步解读,即之所以规定“其他单位”是由于单位的形式多种多样,组织结构不尽相同,很难全面、准确概括其一般性特征,只对有把握的足以认定的其他单位加以列举,其他没有列举的,在实践中具体把握,因此将民办非企业单位视为委派型受贿罪中的“其他单位”符合立法的初衷,也体现了刑事处罚实质上的正义。

注释:

[1]参见徐盈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载《检察日报》2008年11月25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示本 篇3

登记〔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申请书

XX民政局:

我们申请登记〔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理由如下(逐项详细说明):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是单位的则写明名称、性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等)。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政治面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

三、已经有开办资金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资金性质是(是国有或者非国有,二者比例?)。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社会大众都知道能够找到的具体地址〕,性质是(自有或者租用、借用)。

五、申请登记的〔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行(事)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劳动民政、法律服务或者其他),其性质是(必须载明是否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是否是自愿举办、是否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有名工作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名。

六、有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执行机构是,内设机构有(已设置的所有内设机构名称)。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

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审查同意。

八、………

九、……….十.......十一、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样本 篇4

***成立登记申请书

吉林省民政厅:

为了***(申请登记的目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名称)拟举办***,现已完成筹备工作。

一、***(举办单位情况简介)。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在***单位,***(职务),曾任***。

三、***业务范围是:***

四、***的注册资金***元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提供,办公场所及设备设施由***提供。

五、***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是:***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认为***已经具备登记条件,特申请成立,请予以审查并批准。

(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名称)(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样本 篇5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哪些事项改变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增减,业务主管单位等变化的,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重新发给《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不准变更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办理名称变更

(1)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的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2)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核准表.doc,一式3份);

(4)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按照《编写,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一式3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办理住所变更

(1)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的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2)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楚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自制文件,一式3份);(4)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按照《编写,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一式3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变更

(1)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宗旨、业务范围的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2)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

(3)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按照《编写,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一式3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

(1)加盖公章并有原法定代表人和拟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的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2)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3)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按照《编写,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doc,一式3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一式3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办理开办资金变更

(1)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开办资金的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2)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

(3)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按照《编写,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

(4)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一式3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2)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接收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5)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按照《编写,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一式3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以上全部变更项目都涉及章程修改)(1)修改程序:

A、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新修改的章程,并做好记录; B、在新章程完成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C、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D、修改后的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2)需提交的材料(如果是办理上述项目变更时,需提交的文件一致的,可共用): A、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

B、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

C、修改后的新章程及修改说明(新章程按照《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编写,一D、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样本 篇6

一、XX市XX区XX中医诊所(前缀名按系统要求)

二、XX市XX区XX中医诊所举办人XX于XX年至XX年在XX市XX中医诊所担任执业医师,帮周边居民看病。XX年至XX年在XX市XX中医诊所担任执业医师,帮周边居民看病。(按实际情况填写工作简历)

三、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设立目的是为了打造秉持“XX”宗旨的中医诊所。

四、举办人XX租入位于XX市XX区XX路XX巷XX号作为办公场地,内设2个科室,包括诊室和药房。设备有诊桌、诊椅、听诊器、中药柜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五、本单位拟定注册资金数额是X万元整。(查看注册资金最低要求)

六、本单位主要服务对象为周边居民。业务范围:中医科。(业务范围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成立后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提供以及服务对象合理的成本支付。

八、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人员包括举办人以及X名医务人员。(问清楚后面的登记申请至少需要多少名理事和多少名监事,需要符合最低人数要求)

九、申请人:(举办人和办证人都要签名)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XX(举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XX(办证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兹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关事宜。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样本 篇7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进入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单位教师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籍贯江苏,住:XXXX 工作单位:XX市XX小学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0年X月XX日受伤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XX小学教师,1983年8月进入学校就职,担任教师工作至今。在2010年X月XX日上午X点上班路上,申请人骑电瓶车路过青山高速公路颜岗立交桥,在下坡时,因路面潮湿,导致申请人摔倒,致使申请人左腿膝盖受伤。申请人受伤后,在XX乡卫生院治疗,现已治疗近2个月,花费医药费1300多元。

因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职工,故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负伤、致残、死亡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工伤(亡):

1.教师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着直接关系或为从事由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派的工作,教师本人不能预见或抵抗而造成的伤亡;2.在紧急情况之下从事对单位、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或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原则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3.教师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或教师在出差、调动工作赴任途中,发生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的交通事故;4,教师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而导致的意外伤亡事故;5.教师因工作而负伤,在治疗或抢救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6.因紧急任务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伤亡,又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工伤的认定工作,其具体程序包括:

1.负伤教师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伤的原因及过程,同时还应向所在单位提供医院的诊断书或诊断证明,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应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等材料;2.所在单位应根据教师申请对其负伤原因及过程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于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主管部门在接到下属单位报告后,对事故的原因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照现有政策,符合文件精神的应于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4.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的教师工伤认定材料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认真的复核。正常情况下,应在接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校领导能够体谅申请人作为一名老员工的辛劳,能够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认定申请人受伤一事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此致

XX市XX小学

申请人(签字):

二0一0年X月XX日

篇三:单位工伤认定申请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范围: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凡用人单位在临淄区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在临淄区范围内用工的(包括异地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1、《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

2、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封面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用A4纸打印、本人签字按手印);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本人书写并按手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职工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原件退回)及复印件】;

8、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1、受伤害职工的作息时间表及考勤记录。

同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受伤职工的受伤前实际居住地证明和实际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路线图;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篇8

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2005/5/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

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楼D座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

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

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

(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主任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篇9

变更登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对登记事项的变更。

一、变更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二、变更程序

双重负责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审批文件(直接登记的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提交文件),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并下发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一)住所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5、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修改后的章程(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7、《印章备案表(原印章交回销毁)》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的文件;

3、新章程(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前后页及骑缝处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金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社团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注册资金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时限

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更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特别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下载方式为:“咸阳民政网”-“民政业务”-“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变更所需的程序与材料”及“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要的程序和材料”。

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程序 篇10

第一步初审:

1、有业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许可证;

2、名称;

3、分类型;(法人、个体、合伙)

4、资产;(资金、物品等)

5、办公场所。

第二步举办者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下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3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产权证明;如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

4体单位至少三万元,合伙单位需将资金情况公证)。且资金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

5、合伙单位中拟任负责人是指所有的合伙人。

(可参照示范文本,学校的到辽宁省教育网——民办教育——下载专区——民办教育示范本)

6(没有的可不填)

注:材料齐备后填写表格,以上均为一式三份。

第三步登记管理机关到实地考察是否与提交材料相符。

第四步符合条件的单位给开据办理代码证的证明,代码证办理后即可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出据刻印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需支出费用:公告费700元(晚报社四楼财务处)

联系电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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