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2024-09-10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通用12篇)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用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中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人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始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人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人微言轻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Ⅴ);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

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篇2

日前, 根据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结果, 农业部批准发放了巴斯夫农化有限公司申请的抗除草剂大豆CV127、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申请的抗虫大豆MON87701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三个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彭于发说, 根据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是在中国申请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前提条件之一。农业部近日批准的三个大豆品种除输出国已批准相同用途外, 也在多个国家获得批准, 如抗除草剂大豆CV127已在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墨西哥、哥伦比亚、俄罗斯、南非、巴西、阿根廷等国家批准用于商业化种植或食用。抗虫大豆MON87701已在美国、加拿大、日本、欧盟、墨西哥等国家批准用于商业化种植或食用。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已在欧盟、韩国、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巴拉圭等国家批准用于商业化种植或食用。

对于会不会增加大豆进口量的问题, 彭于发说, 发放安全证书只是说明该品种是安全的, 可以进口。中国进口大豆主要是国内需求决定的, 进口与否以及进口数量是市场行为, 大豆进口没有配额等贸易措施限制。

彭于发表示, 进口转基因大豆是合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的成功举措。我们国家大豆每年的播种面积在1.2亿亩左右, 而我们的品种和技术水平相比国外一些国家还有差距, 多乱杂和混收混种问题比较突出, 劳动力成本也不断上涨。国内的播种面积满足不了需求, 近几年, 每年都进口5 000多万吨大豆, 这些大豆按现有的品种和技术水平来测算, 需要4亿多亩的耕地, 而中国没有这么多的后备耕地资源。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篇3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成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可追溯管理。”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农业部依法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农业部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规定作出批复。”

四、删除第十七条第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第三项。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生产性试验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樣品及检测方法。”

六、在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有效期内,试验单位需要改变试验地点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将第二款“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价材料,并在申请安全证书时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交纳评价费和检测费。”

十、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试验、生产所在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试验、生产总结报告。”

十一、对附录相关内容作必要修改。

修改后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一并公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指南 篇4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项目名称: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研究内容及检测情况.申请单位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2、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3、其他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4、转基因动物安全评价

5、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

办事条件:

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实验研究、中间试验阶段之外的,还需报送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报告.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说明.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评价申报 书》 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委员会对申 报材料进行评审。.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 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

环境释放: 25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800元/次)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篇5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30分)

1、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2、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实验)三个阶段。

3、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5、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包装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6、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7、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8、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9、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10、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AB)必须遵守本条例。A、研究、试验、生产、加工 B、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C、技术推广 D、宣传广告 2.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AC)。

A、利用基因工种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 B、基因芯片组合

C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D、遗传基因工种研究

3、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BCD)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A、试验、研究场所 B、人类、动植物 C、微生物 D、生态环境

4、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经过(ACD)三个阶段。A、中间试验 B、初级试验 C、环境释放 D、生产性试验

5、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C)报告。

A、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C、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6、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D)报告。

A、上级主管部门 B、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C、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7、经营转基因(ABD)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A、植物种子 B、种畜禽 C、林业苗木 D、水产苗种

8、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C)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A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B试验报告C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D权威部门批准

9、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A)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A、270日内 B、一个月内 C、半年内 D、一年内

10、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B)以下的罚款。

A、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三、问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

1、什么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那些种类?

答:第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转基因生物职责时,有权采取那些措施? 答: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quot;转基因XX“。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第八条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第九条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XX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棉花种子

加强转基因生物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篇7

1 充分认识农业转基因生物产业化安全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转基因生物及其产业化存在潜在安全风险是不争的事实, 不加控制的转基因生物技术对人类社会及自然环境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1.1 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表现在过敏反应、毒性反应及其它变态反应等方面。作为传统动植物都是经过人类长期自然选择的结果, 与人的生理机能是相互协调的。而作为新事物的转基因生物并没有经过这样的长期选择过程, 某些人群对一些转基因生物存在过敏反应甚至毒性反应是完全可能的。此外, 目前的转基因技术中常常会植入具有抗药性的基因, 例如抗除草剂基因、耐抗生素基因, 这些基因的植入还可能导致人类对某些药物产生耐药性。

1.2 转基因生物技术对目标物种进化的影响。

与自然生物相比, 转基因生物具有更强的竞争性, 加之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 长期下去就会取代原有的自然生物, 导致该物种其它品种的灭绝。而物种的多样性是减少物种遭受疾病侵袭的重要方式。缺乏了物种多样性, 当转基因品种的生物由于某种原因而灭绝时, 将可能导致该物种绝迹。

1.3 转基因生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生态系统是一个经过生存竞争而形成的一个稳定的动态系统, 如果不严格控制转基因生物在自然界中生长、繁殖, 则可能会危害到其它物种的生存。例如, 转基因生物中被人为植入的基因与其它物种基因杂交产生“疯长”的物种, 从而破坏生态平衡。此外, 转基因生物还可能引发害虫、野草等生物体对药物产生耐药性, 从而进一步破坏生态平衡。

2 切实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2.1 建立执法队伍, 明确职责, 强化监督管理。

为实现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监督的经常化和规范化, 必须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专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队伍, 明确管理职责。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以及安全证书使用情况、流通领域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申请和使用情况、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2 对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标识管理, 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 也是消费者的普遍要求, 是对广大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障。凡由农业部确定的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 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必须直接标注“转基因××”;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必须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 (制成品) ”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 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 必须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 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 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 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3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是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发挥其应有规范作用的基本条件。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少包含着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能得到惩戒;惩戒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集中, 方便执法。目前, 虽然我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已经予以了相当程度的重视并进行了一些规范, 但是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目前仍然存在规格低、监管机制欠缺、风险防范与安全性评估机制落后等突出问题, 应当逐步予以解决。

3.1 应强化转基因生物的标注。

虽然我国规定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 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 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但是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彻底和有效的执行。有的厂家曾经把转基因标识贴于产品, 但不久又撤了下来, 主要原因是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一直遭到部分专家的置疑, 因此不少厂家怕产品出现滞销。究其原因, 笔者认为是目前国内关于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法律责任规定偏轻。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 现实当中有许多厂家、商家违反标识规定不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 最多5万元的罚款处罚与巨大的商业利润相比, 根本不足以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仍然有可能在明知违法的前提下铤而走险。因此, 立法上应当加大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行为的惩罚力度。

3.2 应明确转基因生物标识管辖权归属。

按照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进行处理。但是, 很多转基因生物涉及食品, 牵涉其它单位, 存在监管盲区。建议在立法上对此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3.3 应及早制订转基因食品安全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篇8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事关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农业部高度重视,不断健全制度,强化监管。目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有序,总体可控,但在一些地方偶有发生违规扩散现象,引起社会关注。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通知要求,各地农业部门要强化全产业链监管,对研究试验、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加工、标识等环节摸底 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判断准。明确了各环节的监管重点、监管措施和工作要求。同时,强调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把握主动权;规范科 研单位开展转基因技术研究的资质条件,提高准入门槛。

  通知明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研发单位和研发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控制措施,杜绝非法扩散。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构建人财物支持体系,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監管长效机制。加强风险监测,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以上摘自《农民日报》

用广告证明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 篇9

2012年05月26日07:37中国经济网

已经占到中国大豆使用量80%以上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其首批进口审批程序,却被质疑检测程序存在缺陷。质疑者是云南大学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所特聘教授顾秀林。而受到质疑的审批许可则属于知名的美国农业巨头孟山都公司。根据《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批准转基因生物制品进入国内市场前,不仅需要提供该产品在本国允许投放市场的文件,还需由中国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安全性进行实验检测。

顾秀林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自己对其发表的质疑文章负责,并转交给记者一份《对两次查询农业部转基因大豆进口安全证书经过及信息的证词》(以下简称“证词”),总计24000字。此前,她的相关文章发表在光明网上。记者在律师的配合下向农业部查询的相关信息却显示,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研究所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的大部分内容,援引于美国FDA使用过的一份外文文献,而此份文献还曾在美国以“付费方式”发表,其联系地址亦为孟山都在美国的公司所在地,截至本报记者发稿时止,农业部仍未向本报全部公开有关独立安全检测报告的内容。

“第三方安全检测”缺陷

孟山都作为一家跨国农业生物技术公司,是领先全球的转基因种子生产商,我国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品种多来自于它。根据顾秀林的陈述,2011年7月,有人质疑孟山都抗除草剂大豆进口审批中存在问题,农业部对此发出“农办案

【2011】49号文”予以回应称“关于我国进口转基因大豆食用安全,我国对进口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审批十分严格”。

得到这一信息,一向关注转基因问题的顾秀林等4人向农业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查阅孟山都公司2001~2002年首次向中国农业部提交“出口中国抗草甘膦(草甘膦为应用广泛的除草剂——编者注)转基因大豆GTS40-3-2安全审批申请”的全套文件、中国方面的审批文件。同年11月,顾秀林等获准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查询相关材料。

农业部提供给顾秀林等人的是一份137页的文件夹,题目为“申请CP4 EPSPS基因抗农达除草剂大豆GTS40-3-2作为加工原料进口的安全证书”,顾秀林重点查阅了其中的第五项“安全性评价”和第七项中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孟山都公司这一转基因大豆品种的“咨询回复公函”。顾秀林说,“安全性评价部分没有实质内容,就是一些常见的安全保证的空话”。而美国FDA给孟山都的,只是一份咨询回复函,“完全没有政府部门自己的判定和结论”。

根据《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出口转基因产品到中国的公司,要先提供在本国允许其投放市场的文件。

2012年2月20日,顾秀林和杨晓陆、吕霙、王明红等4人再次通过申请去查阅“关于转基因大豆获批安全证书的证明文件”。

根据顾秀林在“证词”中叙述,他们这次查阅到的是一厚册插装式卷宗,大体包括“5份安全证书、2份食用安全评价证书、14份环境安全检测材料等”。而关于“中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的独立检测报告”之一 ——GTS40-3-2抗农达大豆的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顾秀林发现既无人签字,也没有机构盖章,作为实质性内容的第四节介绍了6个动物实验,而这些实验却全部来自同一份外文文献。顾秀林后来通过搜索发现,那是一份被注明广告性质的文献,作者联系地址也载明是美国孟山都公司。

这份论证转基因大豆食用安全的报告由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下称CDC)于2003年12月出具。“美国FDA用过的东西,先做成广告,然后被充当了中国颁发安全证书的‘科学依据’。”顾秀林认为。

再次查证:疑点不能消除

4月底,本报记者委托具有丰富公益行政诉讼经验的江苏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海,向农业部递交相关信息公开申请,5月21日,裴律师获准到农业部查阅。

裴律师查阅结果表明:顾秀林对农业部首批批准进口GTS40-3-2转基因大豆审批材料的抄录和描述基本为真。不同之处在于,根据查阅摘抄,CDC所做“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所载6项动物试验内容,第六项“SD大鼠90天喂养试验”后的标识与前5项试验注明摘引国外文献不同,此项试验被注明为研究所所做,且有试验内容的概括介绍。

但即使如此,裴律师证实仍有5项报告内容援引自那份“孟山都付费广告文献”。

根据《条例》,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需要经中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而这个报告显然不是中方独立做的检测报告。

报告出具方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对此无法提供任何解释。卫生系统在8年前已退出转基因安全方面的监管,当年试验报告也要向农业部求解。记者多次向农业部求证此事,均未做任何回应。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及知识产权处调研员林祥明告诉裴海律师,“你们看到的,是可以公开的全部材料。”

但中方是否做了独立的、足以证明对国人“不存在危险”的检测试验,成为最大的疑团。

中国不检测全部指标?

不过,农业部转基因安全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黄大 把顾对审批材料中某些内容的解读,看做非专业人士的误读。“转基因产品进口到中国,我们只是对部分安全性指标做抽检,而不是全部。”他说。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告诉本报记者,像FDA给孟山都公司的咨询回函那样的方式,是可以在美国生产应用的意思。美国农业部出具的,是一个叫解除监管状态的文件。“这些都是基于美国以市场为主体的社会管理机制而有的一些东西,不能以中国式的‘政府批准’形式去理解。”

中国农业大学(微博)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是农业部第一届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孟山都公司“GTS40-3-2转基因大豆”进口审批时,罗是参与评审的专家之一。

罗云波认为顾秀林看到的那份“中外杂糅”的奇怪报告,应该是“综合性评价报告”。这个报告的任务是要用各方面材料说明产品的安全性,而且主要要看输出国的安全性评价情况,因此一般会大部摘引国外材料。而在综合性评价报告背后,还有非常多的具体的报告,来支撑这个综合性评价。这些具体报告,就包含中方独立抽检的一些项目报告。

但是,让人产生疑惑的是,5月21日,上述报告正是在裴海律师要求查阅中方独立所做的食用安全报告时被提供的。而农业部至今提供不出另外的“中方独立做的食用安全性报告”。

在这份报告中,尽管仍然没有签字,但此报告现在封面和扉页上都加盖了公章。

那么,无人签字的CDC的食用安全报告在这套材料里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中方独立委托第三方做的食用安全性评价共有几项?

罗云波说他也不敢确定关于GTS40-3-2转基因大豆的食用安全,当时抽检了几项。但既然规则确定的是“抽检”,则抽到3项、5项或1项都是合规的。只要有一项是CDC做的也就够了。

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全部转基因植物属性描述和安全评价项目至少有69大项,其中,转基因产品食用安全就包括营养学评价、新表达物质毒理学评价、致敏性评价等方面,每个方面又需要一系列的试验来证明。仅毒理学评价,就分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等四种。

在大量的试验项目中,只抽取一两个项目做评价,因此而得出的安全结论似乎可以忽略。

《条例》原文是“需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不存在危险”。没有限定性修饰词语,这可以理解为一个全称判断;但“确认”一词又表明,执法者可以自由裁量。

罗云波透露,在进口国做各种安全性复检,需要出口企业——如孟山都公司承担不菲的试验费用,商业公司会对此持警觉态度。如果复检项目过多,对方可能将此视为技术壁垒而提起诉讼。

在WTO背景下,转基因产品贸易如开闸的洪水,势不可挡。2001~2002年成形的《条例》等一套法规体现的限制转基因进口立法意图,不久便随着中美大豆贸易摩擦彻底让步而被冲垮。安全性复检只是其中的一只小舟。

相比转基因生物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冲突,转基因生物安全在想象中的危机要大过现实。

农业部科技委员会委员、山西省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孙毅曾在本报记者的一次采访中说:“迄今为止的转基因产品,既没有确切证据证实其不安全,也没有办法证实它在今后一定安全。”

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 篇10

摘要:近年来随着大量的转基因食品被批准商业化使用,转基因食品在给人们带来资源满足的同时,人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关注也日益加强。转基因食品与普通食品的重要差异在于前者含有采用 DNA 重组技术导入的外源基因。而现有的科技水平难以预测外源基因在新的生物体中会产生何种作用,这也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从开始便引起广泛争议,本文将从转基因食品的现状,问题,以及安全性评价等几个方面浅谈转基因食品。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分类、现状、问题、安全性评价

正文:随着现代社会生物技术的不断进步,转基因食品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加,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也备受关注。同时由转基因食品引起的政治问题与安全性的关系,目前的争论从本质上讲不仅是纯粹科学的问题,而更多的是政治和贸易问题。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实际上已成为一种贸易壁垒,成为各国之间贸易的障碍。

什么是转基因食品?从转基因食品的定义来看,转基因食品就是指利用转基因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GMF),又称基因工程食品或基因修饰食品(简称GM食品)。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微生物,由此而来的转基因食品也相应地分为转基因微生物源食品、转基因植物源食品、转基因动物源食品。[1]转基因技术在农作物上的应用,不但可以使农作物获得新的农艺特性而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并可改变食品的品质,同时不远的将来还可利用转基因植物或动物生产药物等。正是这些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它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才使得转基因技术又逐渐成熟,从而因此而带来的安全问题也日渐凸显。1转基因食品的分类:

根据原料的来源可以把转基因食品分为: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动物性转基因食品、微生物性转基因食品和特殊转基因食品。

(1)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如转基因的玉米、大豆等, 是转基因食品中种类较多的一类,主要是为了提高食品的营养及抗虫、抗病毒、抗除草剂和抗逆境生存以降低农作物的生产成本和改良品质, 以及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122。(2)动物性转基因食品。转基因动物获取的主要技术指从目的供体物种体内获得带有特定优良遗传性状的日的基因(DNA片段),通过载体或直接导入被改造物种即“受体物种”的胚胎内,培养出优良的新品种。[3]如转基因的鱼、肉类等, 主要是通过转入适当的外援基因或对自身的基因加以修饰方法,从而使动物肉质得到改善, 或获得风味及营养价值符合消费者需求的食品132。(3)微生物性转基因食品。如: 转基因微生物发酵而制得的葡萄酒、啤酒、酱油等, 此类食品是利用转基因微生物(如转基因酵母和酶)的作用而生产出来的食品。(4)特殊转基因食品: 特殊转基因食品是指具有某些特殊功效的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产生的食物或利用相应原料生产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目前科学家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将普通的果蔬产品、粮食、动物食品等变成能预防疾病的神奇的“疫苗食品”。[2]

2转基因食品研制开发、现状及发展特点:

世界上最早的转基因作物于 1983 年在美国诞生, 1986年转基因作物被批准进行田间试验, 1993 年底第 1 个延熟保鲜番茄在美国批准上市。进入21世纪以后转基因技术发展更为迅速,就我国来看,我国转基因作物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现正在研制的转基因作物有50种以上,基因达100种以上。包括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棉花、大豆、油菜、亚麻、向日葵等经济作物,番茄、辣椒、黄瓜、芥菜、甘蓝、花椰菜、胡萝卜、茄子、叶用莴苣、芹菜等蔬菜作物。转基因棉花已经大规模商品化生产,抗虫棉的育成,特别是双价抗虫棉的育成,标志着我国转基因生物研究进入了世界先进行列,已审定十多个品种,累计推广种植面积占棉田总面积的1/3。转基因耐贮藏番茄是我国第一个批准商品化生产的转基因植物,在室温(15~35℃)下贮藏56 d,好果率达70%以上。转基因抗病番茄和甜椒商品化,是将黄瓜花叶病毒(CMV)的外壳蛋白基因(coat protein gene,CPG)导人番茄和甜椒,选育出抗病毒品种。[3]

目前转基因食品发展的特点:首先转基因食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从 1983年世界首例转基因植物转基因烟草问世,到1986年首次批准抗虫和抗除草剂的转基因棉花进入田间试验以来。到如今科学家们利用转基因技术所培育出的转基因种类已大大增加,这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如水稻、大豆、小麦等)、经济作物(如棉花、向日葵等)、蔬菜(如番茄、黄瓜、甘蓝、胡萝卜、茄子等)、瓜果(如苹果、核桃、草莓、香蕉等)。其次转基因食品的商品化速度明显加快,主要商品化转基因植物(如大豆、玉米、棉花、油菜、马铃薯、西葫芦和番木瓜),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等,其商品化的程度已占有我国非转基因大豆油,玉米等的绝大部分。再者也就是转基因食品可开发特殊营养品质和保健作用的“功能食品”,这将对食品加工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使其生产出更多的高附加值食品,扩大消费者的效益群体。如利用转基因技术提高蔬菜,水果中的维生素含量,利用转基因技术可培育无过敏原的植物食品。以及利用转基因技术培育的无籽果实,使得其具有良好的品质、口感、易加工等特点,总之,目前转基因食品已走进了寻常百姓家中,它可以为人们提供质量更高、营养成份搭配更合理的农作物品种、以及瓜果蔬菜。3.转基因食品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持有不同态度, 欧洲一些国家对转基因作物十分敏感,同时反对进口转基因食品,如,1998年欧洲一些国家拒绝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就使美国减少玉米出口2亿美元。同年加拿大对欧洲出口的菜子油也因同样的原因减少3000万美元。[4]但是为了本国利益,各国都愿意发展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和食品业。这也就使得转基因技术的技术开发与垄断问题成为首要问题,但是人们一直在担心,引进转基因作物及其食品将会给本国农业带来巨大冲击,最终可能被几个拥有转基因技术的跨国公司所垄断,对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便是消费者的心理、利益和风险等问题。1997年和1999年分别在英国和比利时发生的疯牛病和二(口恶)英事件,使一些人对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开奥秘的科学产生恐惧感,把转基因和瘟疫、病毒、有毒化学混为一谈。[4]此外,目前由于转基因作物的大多数品种只对种植者有利,对消费者并没有多大好处。一些人认为,消费者食用转基因食品有可能要承担有害健康的风险。这使得商人们从中获取了颇丰的收益,而消费者却在承担着风险,这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还有,环境保护组织的担心,在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实验和转基因作物种植过程中,如果发生基因漂移等,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例如,抗除草剂的基因通过作物花粉被无意地转移到杂草上,或抗虫害基因被转移到另一种昆虫上,这种新的杂草和昆虫将会无法控制地蔓延和繁殖,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4.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

由转基因作物所引发了新的绿色革命,在给广大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安全性问题不容忽视,专家预计:2l世纪,很可能美国的每一种食品中都含有一定量基因工程技术的成分。此外,阿根廷、加拿大等国家也迅速发展了转基因农业生产。我国的转基因研究也有较大的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关键问题是其安全性还没最后确定。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是通过人为对基因的改造,而不是通过自然的途径,其基因组合不是自然形成的。人们把本属于不同品种的性质的基因结合在一起:如高产的和抗病的,好吃的和有营养的等等,生产出同时具有多种优良品质的作物和食品。我们现在食用的是人类经过千百年经验证明为安全可靠的食品,而转基因食品还没有经历时间的考验。我们吃了以后能保证不出问题吗?也许我们现在吃了没有事,会不会有潜伏性的危害?我们这一代人吃了没问题,能保证以后对后代没有影。这些经过改造的基因会不会通过转基因食品,将有害的基因传给人类?有不少人对此有所担心。5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规定,目前国内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食品实行标志制度,更多的是为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标注转基因不代表转基因食品就不安全。美国采取的就是自愿标志制度,即转基因食品可以不标注转基因,而欧盟采取的是强制性标志制度。这只是不同国家采取的管理手段不同而已。但因为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转基因食品的法规文件,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更为重要。对于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遗传基因污染,导致不可预测的物种出现改变生态平衡,使人类食物营养结构改变,从而给人类生存和健康带来的危害,这些都是转基因食品的明显缺陷和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5] 因此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1)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目前相关的管理法规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均尚缺乏可操作性, 急需制定专门的法规, 并确保法规随技术发展而不断修订。这是当前食品快速发展所必需的。2)建立完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机构体系:目前, 我国新食品的管理归卫生部, 转基因生物种植和商业化生产的管理归农业部审批, 加工食品的管理归国家轻工业局, 而食品销售则涉及国内贸易部, 进出口由外经贸部、进出口检疫局等部门负责。迫切需要建立合理的机制。3)建立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支撑体系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涉及到农业、食品等多个领域, 目前任何一个科研单位都无法独立完成, 需要单独设立或授权有关机 构具体承担。同时, 应建立我国关于生物安全性评价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和维护。

4)大力加强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基础性研究工作:通过基础性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推动我国转基因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篇11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生物安全;环境安全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372(2008)03-0066-05

21世纪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世纪,人类大规模地开发利用生物资源和各种生物技术,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转基因生物技术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其涉及的经济、政治、法律、环境、健康和伦理道德等问题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国际科学界和各国决策层已经认识到,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失控和滥用,可能会给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本文主要从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国外监管模式、国内监管法制现状以及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对策四个方面对学术界的主要成果进行综述,希冀为构建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探索和思考。

一、关于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研究

由于转基因生物技术是一个新兴的技术,目前国内外文献中对转基因生物技术作系统研究的甚少,大多数学者都是从不同的领域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生物学家主要分析转基因生物技术在各领域的具体运用情况,经济学家侧重分析转基因生物技术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学家则重点分析转基因生物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而法学家则集中讨论如何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运用提供法律制度支撑保障生物技术的理性发展。因此,将法学理论与生物学理论相结合,重点从法律角度探讨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运用,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使转基因生物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为人类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这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人类活动是威胁生物安全的首要因素,人类是生物多样性的主宰,也是生物安全的主宰,人类的选择决定了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的未来,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人类自身的未来。安全问题关涉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方面面,它的重要性和广泛性在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即“把安全视为人在满足生存需要后的第一需要”。

在各国立法以及国际性生物安全法律文件中,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生物安全概念。生物安全国内法的研究在我国尚未起步。学者们基于对生物安全概念的不同理解,相应地在对生物安全法的认识上存在分歧。广义的生物安全论者认为:“生物安全是指让一切生物处于不受损害的状态。”结合较为突出的现实问题,一般认为生物安全主要包括转基因技术安全、外来物种入侵、濒危物种保护等等;狭义的生物安全论者认为:“生物安全仅仅指的是转基因技术的安全问题。”通过对生物安全国际法与国外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有学者认为:首先“生物安全中的生物是有所指的,一般情况下它仅指两种生物。一种是微生物,另一种是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的研究范围一般限定在生物技术与微生物领域。”其次,生物安全的“安全”并非是指生物处于安全的也就是不受损害的状态。这里的安全是指防止生物危害,也就是让自然环境、人类健康或是其他生物免受生物危险物质的损害,而不是保护该生物危险物质的安全。有学者认为,生物安全是指对自然生物和人工生物及其产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的防范和现实危害的控制,涉及的内容主要有重大传染病、生物恐怖、转基因生物和有害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生物体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指由于转基因生物体的生产、处置、使用不当,而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转基因生物体的生物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转基因生物体对人类健康的安全性问题;二是转基因生物体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安全性问题,由于转基因生物体是经过生物技术产生的新物种,转基因生物体释放到环境中,可能破坏经过自然演化形成的原有物种,造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失衡。基于转基因生物所引起风险的广泛性、潜在性、不确定性、不可逆转性的特点,如何正确评估、安全使用转基因生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成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和健康的中心议题。

转基因生物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1)基因漂移。导入到转基因农作物中的基因可能由于植物花粉飞扬转移到杂草和其他作物中可能产生“超级杂草”,基因漂移将使正常、非目标植物发生基因改变,这个过程很难人为控制,其后果也很难预测。(2)对非目标生物产生危害。1999年发表在《自然》杂志的一项研究表明转苏云金杆菌晶体蛋白基因的玉米花粉被蝴蝶幼虫采食后,会产生幼虫致死,而这种幼虫并不是玉米的害虫。(3)产生有害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可能形成“怪物”或优势生物,基因改造的生物体释放到环境中,可能通过竞争消除群落中原有的野生种,并通过食物链间接影响群落结构。生物安全属于学术界目前广泛讨论的与传统的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及经济安全相区别的非传统安全中环境安全的一种。生物安全问题虽然与传统安全问题有着普遍联系,但更有自身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跨国性、滞后性、协同性、连带性。因此,有学者指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生物安全体现了冷战后时代重要性突显的非传统安全的非传统特点。

二、关于国外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模式研究

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教学设计 篇12

[引入]可分以下三步进行。

1.让学生看课本中本专题的题图照片,了解“伦理”的基本含义。提出问题:“人类应用转基因技术创造出物种的某些新性状,是不是打开了潘多拉盒子?”

2.看收集的新闻图片: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它所引发的社会争论已经走进我们的生活。“你知道有哪些关于生物技术的争论?”──学生做简要的表述。

3.教师进行总结及观点渗透。

其实,在DNA重组技术诞生之初,伯格(P.Berg)教授就已经敏锐地意识到这种技术潜在的影响力。作为一名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科学家,他写信给美国国家科学院建议将重组DNA的研究工作先冻结一年,以便让科学家们有时间讨论这项技术的安全性。而今天,一些新闻媒体和某些科学家的过激倾向已经给生命科学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压力。

作为一名科学家,或者作为一名普通民众的我们,对于生物技术带来的安全性和伦理问题,究竟该采取怎样的态度?

正如教材所说,作为科学家,除了“要对自己的科学研究行为负责之外,还应该对社会负责”;而作为普通民众,有义务接受正确的科学知识、理性地参与讨论,为国家的立法提供基础。将来,如果你成了一名科学家,要做伯格那样有社会责任感的科学家;作为一名普通民众,也要做一个有科学素养的理性的民众。希望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我们能够达到上述的目标。

引出第一节的学习内容──“让我们首先来关注争论较多的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问题。” 1.1 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转基因成果令人叹为观止

[复习] 通过前面的学习,同学们回忆──什么是转基因生物?(学生简要回答)

[讨论] 1.我们身边的转基因产品有哪些?(由学生列举转基因食品,或用转基因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

2.转基因产品为我们解决了哪些问题?(结合教材,在转基因微生物制药、转基因动物、转基因植物等方面举例说明。让学生查阅教材中列举的几组数字。特别指出在解决粮食问题方面,转基因技术功不可没。)

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争论

[引入] 提问一:转基因生物安全吗?有人说“Yes”,有人说“No”,在你的内心,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有哪些想法呢?(让学生梗概谈谈个人的观点,不急于肯定和否定,一些问题在以后的学习中逐渐解决,要注意把问题留给学生。)提问二:关于安全性的争论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引导学生归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食物的安全对生物圈中其他生物的影响;生物安全对生物圈中生态环境的影响。)

这一节课,我们先来讨论食物安全的问题。争论一:食物安全

[问题讨论] 且不说转基因食物,就普通的食物而言,食物带给人体的不安全可能有哪些呢?学生发表意见。

[自主学习]

学习内容:关于转基因食物安全性的两种观点的理由。学习要求:1.指出两种观点争论的主要焦点是什么? 2.理解每一项理由的含义。

学习方式:先阅读教材,然后分组讨论。完成学习要求1。

把对每项理由中不理解的内容表述提出来,通过讨论增进理解,初步完成学习要求2。汇总本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集中讨论]

关于要求1:由学生总结出──焦点主要是:关于“实质性等同”的分歧;“毒性蛋白是否存在”;“是否出现新的过敏源”等。

关于要求2:首先让每个小组上交暂不能解决的问题。然后公布主要问题,在全班范围内展开讨论。教师对学生错误的阐述要及时予以质疑,指出问题所在。

最后,可能还有一些不能解决的问题(包括学生没有提出来,但需要进一步去学习的问题),例如,“实质性等同”提出的背景是什么?什么是过敏反应?普通生物体内有没有外源基因的插入?转基因食品的营养成分有什么改变(收集具体的产品范例)?等等。

这些问题要依靠同学们课下查阅资料来解决。

[布置活动] 下一节课,我们举行辩论会,请同学们看教材中相应的要求。

提示:1.对上述那些没有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正是获取辩论资料的过程。2.确定正反方的两位组长,尽快招募组员,每一方的同学发挥团队精神,共同收集资料解决问题,佐证己方的观点。3.不仅要从普通民众的角度考虑问题,还要从科学家、政府官员等其他不同社会角色的角度去丰富辩论的依据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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