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章程

2024-09-10

培训章程(精选7篇)

培训章程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二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中文名称:上海****职业培训学校

英文对照名称:ShangHai ****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e单位住所:

第三条本单位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为打造2l世纪人才高地,提高社会就业水平,培训行业高素质专业人才而开展教育活动。

第四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室内设计员初、中级培训

(二)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中级培训

第五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由****自然人出资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社团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及授权人员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校长。根据校长提名,决定副校长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消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

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十三条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部门。执行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章校长

第十四条校长的产生:校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五条校长的职权:

(一)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

(三)组织国内和国际的合作与对外交流;

(四)负责向董事会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拟制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除本单位副校长和其他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本单位人员;

(八)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出资人的出资;

(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的处理按清算程序进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项管理制度,均按专项管理制度的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尊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结存财产中优先二支付。

第二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单位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

培训章程 篇2

徐雁冰副厅长致欢迎辞。他对出席大会的嘉宾表示欢迎, 并简要介绍了湖北省的经济状况、教育发展状况和中小学章程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情况。

孙霄兵司长作了主旨报告。孙司长指出, 学校章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教、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必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必须准确把握章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不断完善建设机制, 积极作为, 推进实施, 让章程在学校办学中真正发挥作用, 让章程切实成为学校的办学依据。

王定华司长作了专门报告。王司长分析了基础教育面临的新形势, 明确了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的新任务, 指明了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的方法与途径。王司长特别指出, 推进教育公平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要务, 要用法治思维来解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中小学要以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基础和出发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武汉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徐定斌及上海、青岛、杭州、沈阳等教育行政机构的有关嘉宾交流了各地的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经验。徐书记向大家介绍了武汉市以教育部委托专项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为契机, 注重基线调研、注重制度设计、注重形成成果及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为重点, 努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得到与会领导、代表的高度评价。

在分组讨论中, 教育部委托专项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课题组遴选推荐的实验校代表:武汉市第四十九中学校长吕向东围绕“以法制精神构建学校章程, 以法制思维实施学校章程”, 武汉市洪山区英格中学校长张新华围绕“现代学校管理学校安全的前置化、常态化”, 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小学校长黄智玲围绕“以教育共同体理念构建学校、家庭、社区协作体机制”与来自上海、重庆的共6位校长进行了典型交流发言, 引发大家的深层思考。其他与会者就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学校的法律地位与外部关系、中小学章程制定的理论与实践等主题也展开了热烈讨论。黑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新宇、陕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王彬武、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伍锦昌分别代表三个小组作了大会交流发言。

教育部委托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课题组专家组成员,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陈彬教授和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蒲蕊教授分别作了《学校章程建设:反思与前瞻》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民主、法治、责任》的专题报告。

培训学校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北京市*********学校。

第三条 单位性质:由北京市**********出资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通过系统有效的培训切实提高学员的听说读写能力,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人才。

第五条 单位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顺平路北侧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赵**,校长:赵**。

第七条 投资人不要求回报。

第八条 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本单位审批机关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登记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本单位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批的项目进行其它文化教育(法律、法规、管理知识等)的培训。

(一)办学规模:每月1-2期,每期50-300人。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收有学习需要的社会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学习期限由待培训人员的基础以及目标决定。

(四)办学专业:依照审批机关许可项目进行。

(五)学制:短期、中期。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学校理事会应在五个成员以上、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会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长由张***担任,理事会成员由赵**、张**、李***、刘***担任。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名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由北京市顺义区道路运输协会筹集资金办学;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员档案管理办法;

(二)教学和设备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教师工作制度;

(五)场地安全管理办法;

(六)学校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宗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单位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由审批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既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单位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4月22日经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人员签字:

北京市*******培训学校

07培训中心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酷爱语言培训中心

办公地址: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新华书店二楼。邮编843600 教学场所: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新华书店二楼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努力提高我县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条

办学规模:以汉语、英语和计算机培训为主,开设十个班,学生人数约每年300人次,其次是举办各类短期培训。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柯坪县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柯坪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斯马依·阿布力米提。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者:斯马依·阿布力米提,金额:10万元。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举办汉语、英语、电脑培训。

学校经柯坪县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斯马依·阿布力米提,买买提·艾尼、买合木提·买买提(职工代表)三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斯马依·阿布力米提,副董事长买买提·艾尼。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董杏珍,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斯马依·阿布力米提,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斯马依·阿布力米提个人出资10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8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教育培训中心章程 篇5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xx市xxx教育培训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办学规模: 600人/年 。

办学层次: 非学历 。

办学形式: 业余授课 。

办学范围: 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 。

第五条 本单位地址:xx区xxx路xx大厦一楼114、二楼南;邮政编码:xxxxxxx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举办者出资: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xxx年04月01日前出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五 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修改单位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罢免、增补中心理事会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兴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不需要此句后面的内容]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xxx年 04月01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章程 篇6

一、《章程》起草的背景

2010 年7 月, 国家发布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提出, 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依法制定章程, 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

2011 年11 月, 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第31 号令) , 对高等学校章程的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要求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 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 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 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体制、机制, 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2013 年9 月, 教育部印发文件《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 (2013-2015 年) 》 (教政法〔2013〕14 号) , 提出了教育部及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时间表, 明确“985 工程”建设高校原则上于2014 年6 月前完成章程制定“, 211工程”建设高校原则上于2014年底前完成章程制定。

2014 年5 月, 教育部印发文件《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政法〔2014〕2 号) , 要求尚未报送章程核准稿的“985 工程”建设高校, 务必在2014年6 月15 日前, 将核准稿报送教育部;尚未报送章程核准稿的“211 工程”建设高校, 务必在2014 年11 月30 日前, 按照管理关系, 将核准稿报送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军队系统高校除外) , 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2014 年12月31 日前, 完成全部“985 工程”建设高校和“211 工程”建设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

二、《章程》起草的意义和依据

《章程》的起草与核准, 对于海大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科学管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 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章程是学校治理体系的核心和灵魂, 被赋予学校“宪法”的崇高地位, 一切与章程不符的文件、制度、规定等, 都要重新修订或予以废除。章程规定了学校的性质、定位、目标、任务, 明确了学校与主办者、与教职员工、与学生、与内设机构的关系, 健全了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 构建了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及运行机制, 确定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等机构的活动范围, 明晰了学校与政府、行政与学术、学校与学院等各方面的关系, 界定了各主体的权责,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理顺关系, 逐步落实办学自主权, 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推动民主管理、教授治学进程, 有利于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提升治理能力。

《章程》的起草, 既是海大依法治校、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也是加强民主管理、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 更是坚定不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努力建设全国百强高校的重要保证。《章程》起草的过程, 既是广大教职员工凝聚共识、统一思想的过程, 也是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共促发展的过程。

《章程》深入贯彻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借鉴了部分已核准“985 工程”建设高校章程, 摘要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五四”青年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教师节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的讲话等。

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

教育部层面:《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 (2013~2015 年) 》、《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

部分已核准的“985 工程”高校章程:《北京大学章程》、《清华大学章程》、《武汉大学章程》、《北京理工大学章程》、《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等。

三、《章程》起草的过程

2007 年8 月, 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和原海南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海南大学后, 《章程》起草工作即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 并以此作为汇聚师生意愿、凝练共同理念、实现价值认同的重要举措。

2007 年11 月, 海大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章程》报送省教育厅审批。2010 年,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 海大对《章程》进行了修改, 并于2011 年6 月再次报送省教育厅审批。由于当时教育部对高校章程发布没有明确要求, 省教育厅暂未对《章程》进行审批。

2011 年11 月, 教育部正式出台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31 号) , 并于2013 年12 月核准发布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等6 所部属高校的章程。海大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 从2012 年下半年开始再次启动《章程》的修订工作, 并于2013 年12 月初完成了修改后的初稿。根据程序要求, 《章程》提交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全体会议 (2014 年3 月24 日) 审议原则通过。

2014 年7 月,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海大对《章程》文本进行了系统修改和完善。9 月, 经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和校友代表再次审议, 又经主要领导亲自修改后, 《章程》文本基本定稿, 并于10 月分别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11 月, 按规定程序公示后, 海大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章程》报送省教育厅, 请求审查核准。

2015 年3 月5 日, 省教育厅正式反馈初审意见, 要求做进一步修改。3 月26 日,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领导专程到海大指导修改工作, 提出了若干建议与意见。4 月7 日, 海大领导班子召开例会, 原则同意修改后的《章程》文本。4 月14 日, 海大领导带《章程》起草组相关人员与省教育厅领导交换意见, 就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沟通。4 月25 日, 《章程》文本提交海大战略发展研讨会讨论。4 月29 日, 海大党委常委会再次审议通过了《章程》, 并于4 月30 日再次上报省教育厅核准。根据省教育厅反馈《章程》第二次送审稿的审查意见, 海大逐条对照海南省相关厅局和省教育厅相关处室的意见做了修改, 并于5 月29 日向省教育厅提交了《章程》第三稿。

2015 年6 月3 日, 省教育厅领导与海大领导及《章程》起草组相关人员对《章程》文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6 月5日, 海大对《章程》文本内容进一步修改后再次将修改稿报送省教育厅。此次修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斟酌办学定位、特色、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表达及其逻辑关系。二是进一步规范文本措辞和表达方式, 更加准确、精炼。三是进一步补充章程的必要事项, 完善要素。四是对文本的前后逻辑关系、内容表述、规范条款等进行了系统梳理, 特别是对有关内部治理结构和依法自主办学的内容进行了对照细化和审慎斟酌。

在《章程》起草和修改过程中, 海大分别召开了不同类型的专题座谈会, 广泛听取了教职员工、学生、理事、校友等不同群体的意见和建议。校领导班子例会、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等也多次对《章程》起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章程》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不同层面、不同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章程》起草组数易其稿, 并将《章程》 (征求意见稿) 放到校园网向校内外公开征求意见, 还特邀理事代表、校友代表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据不完全统计, 共收到关于章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85 条, 吸收和采纳36 条。可以说, 《章程》凝结了广大师生员工和关心海大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的心血, 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充分反映了民意, 体现了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四、《章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章程》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

序言:主要介绍了学校的由来, 包括原两校的历史及贡献, 并提出了发展愿景。

总则:描述了学校的主要特征, 包括校名、地址、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办学层次、办学特色、校训校风等内容。

举办者与学校:明确了主办者, 分别界定了主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治理结构: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具体和细化, 阐明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理事会、教育基金会等的地位与职责。

内设机构:说明内部机构设置、组织框架及运行机制。

学生、教职员工和校友:阐明学生和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以及校友和校友会的作用。

经费与资产:说明经费和资产 (包括无形资产) 的来源、管理、处置。

标识:规定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附则:说明《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以及地位与解释权。

《章程》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办学思路上,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 突出“热带、海洋、旅游、特区”的办学特色, 创造性地凝练出“提升学生的社会竞争力和教师的社会影响力”的办学理念, 首次提出立德树人的目标是“培养人格健全、基础宽厚、专业精通, 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栋梁之材”。

二是在学校管理上, 明确提出了“建立并实施各型各类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评估评价体系, 提高办学质量”。特别是对于作为办学主体的学院, “学校每年核拨学院经费, 下达各项事业发展指标, 对学院实施目标管理, 定期考核评价, 奖优罚劣”。

三是办学自主权上, 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具体和细化, 可操作性更强。

电脑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宜宾县艺龙电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宪法,教育法及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曾仕洪出资自愿举办,属于盈利性事业,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必须遵守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主办者,理事

会、校长必须履行职责,接受县教育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校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名称: 宜宾艺龙电脑培训学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84号二楼。

第六条 办学范围: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装饰装潢设计、设计美术基础、计算机广告美术设计、计算机网页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组装与维护、计算机英语、计算机软件应用普及、自学考试、作业辅导。

第七条 学校服务期限:5年。

第三章 办学宗旨及规模

第八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培养计算机类合格人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

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100人,根据学校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再扩大办学规模。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业余制。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学校经费来源:个人出资,在规定的办学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用于改善教学环境和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增加出资额,由学校理事会决定并须修订学校章程,在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額 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置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

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每月工资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并自觉接受

监督。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理事会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3人)组织,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通过全体教职

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每届理事的任期为3年,任职期满重新推选,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在讨论本章程理事会职权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曾仕洪担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终止:

(一)学校章程规定的服务期届满,经出资方同意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学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三)学校由于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县教育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县教育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符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下列程序修改章程:

(一)由学校由理事会按照规定提出修改章程和方案;

(二)修改的章程交教职工讨论;

(三)依照教职工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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