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讯

2024-05-05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讯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讯 篇1

关键词:法制新闻,《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南方周末》

近几十年来, 我国媒体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各地的都市类报纸竞相创办法制新闻专版、专栏以及各类以“法制”为报名的专业报纸。从《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中央所属机关创办的专业报纸到《中国青年报》创办的“法治社会”等等, 都在不同层面显示了法制新闻在目前新闻版面上的重要性。与此同时, 电视、网络媒体也不甘示弱, 中央电视台以及各类地方性电视台都设置了各类法制新闻的专栏节目, 例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

现有的学术研究多从宏观的角度来考察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关系, 或是考察各媒体在法制新闻上的各种问题, 缺乏横向比较, 本文希望通过对三家定位不同的报纸在法制新闻中的比较分析, 研究它们在法制新闻的报道领域、报道内容和报道题材上分别存在哪些差异, 这种差异和报纸媒体自身的定位有哪些内在的联系。

本文选择三家报纸作为研究对象, 分别是《京华时报》、《法制晚报》、《南方周末》。《京华时报》是人民日报主管的一家综合性日报, 《法制晚报》是由北京青年报社于2004年创办的晚报, 该报以“法制”命名, 可以作为都市类报纸中有明显法制新闻特色的代表。《南方周末》由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主办, 以“关注民生, 彰显爱心, 维护正义, 坚守良知”为己责, 被业内认为是舆论监督的典范。

1 法制新闻的界定

1.1“法制新闻”与“法治新闻”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属于制度的范畴, 而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制具有权威性, 法治则是严格依照法律依法办事, 也有人说“法治”是民主社会公正法律的代表。学者陈力丹曾多次强调此“法治”非彼“法制”。在国内, “法制新闻”已经约定俗称。因此, 本文沿用“法制新闻”的称谓。

1.2 法制新闻的定义

法制新闻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种表现形式, 但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新闻报道形式。这是由于法制新闻事实从发生、到进入司法程序、再到结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还有许多未知信息可能成为新闻信息, 因而对某一法制事实的报道可能是连续性报道。除此之外, 涉及到一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解读;以及法治建设的新举措等事实, 也会对人们的实际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 对这类事实的报道也涵盖在此范畴之内。

笔者认为, 法制新闻不仅仅包括日常的案件信息, 同时还包括对立法、案例评析解读以及普法宣传等多方面的内容。本文所研究的法制新闻包括法制新闻事实的发生以及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解读、法治建设的新举措的新闻报道。

2 研究方法

2.1 研究时间

《法制晚报》自2004年5月18日创刊即定位于有法制特色的都市报, 每日设置法制专版;而《京华时报》作为都市报, 尽管没有专门的法制版面, 但是在社会版也聚集了大量的法制新闻;《南方周末》作为定位在“揭黑”的深度报道的周报, 更是对一些较有争议、影响较大的法制新闻事实情有独钟。本研究选择2009年1月~6月作为研究时间。

2.2 研究样本

对于《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 本研究采取等距抽样方法, 每隔两天选择一期报纸, 两份报纸共选取样本122份。而《南方周末》1月~6月的报纸都选为样本, 共25份报纸。因此, 最终样本为147份报纸。

2.3 编码

本研究对147份报纸的1 004篇文章进行了编码。《法制晚报》法制·开庭专版经常有关于一些案件的开庭审理的信息, 不在编码之列。编码表包含5个项目:版面位置、报道领域、报道主题、报道体裁、稿件来源。

编码由两个成员共同完成。为了保证编码员间信度 (intercoder eliability) , 由SPSS数据库随机抽出10%的样本 (100篇文章) 进行编码。根据Krippendorffα指数计算得出编码者之间的信度分别为 (1) 报道体裁;α=1.000 (2) 报道领域;α=0.928 (3) 报道主题;α=0.857 (4) 报道版面;α=1.000; (5) 稿件来源;α=1.000。

3 内容分析的结果

3.1 报道体裁

在1004篇文章样本中, 常规性新闻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858篇文章是常规性的新闻报道, 占总样本的85.9%;其次是特写, 107篇文章使用了这一报道形式, 占总样本的10.7%;评论和访谈各有107篇和8篇, 分别占总样本的2.6%和0.8%。

《法制晚报》、《京华时报》作为都市类报纸, 常规性新闻报道占据主体, 但《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也并不完全一样, 前者宣称其定位是“有法制特色的都市报纸”, 因而在进行法制新闻报道时, 还采用特写作专题报道;而以揭露事实真相为己任的《南方周末》则以特写和评论为主要报道形式。

3.2 报道领域

根据案件性质将法制新闻报道领域划分为3大类, 即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领域。其中, 民事类文章有253篇, 占总样本的25.1%;刑事类文章比重最大, 共610篇, 占样本比重的60.6%;行政类文章99篇, 占总样本的9.8%。

《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南方周末》各自侧重的报道领域又稍有不同。图表1展示了三类研究样本分别在报道领域方面的不同侧重。

刑事类新闻在三类报纸中都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对刑事类新闻的关注度并无太大差异;《南方周末》与前两者相比, 对行政领域的法制道比重有所增加, 这也与《南方周末》的一贯的监督政府机构的风格相符。

3.3 报道主题

数据显示, 诈骗类主题的新闻占据比重最大, 为15.2%, 其次为盗窃类案件的报道, 占13.4%;而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民事类法制新闻所占比重极少。例如, 消费纠纷类的新闻所占比重为2.7%, 假冒伪劣产品类主题的新闻比重为1.7%, 劳资纠纷类主题的新闻仅占1.4%, 医药安全、医疗纠纷类新闻的比重为2.2%。这四类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报道主题的总和为8%, 只有诈骗类主题新闻的一半。比重为2.7%, 假冒伪劣产品类主题的新闻比重为1.7%, 劳资纠纷类主题的新闻仅占1医药安全、医疗纠纷类新闻的比重为2.2%。这四类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报道主题的为8%, 只有诈骗类主题新闻的一半。

图表2显示, 诈骗和偷窃类主题高居《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的报道主题之首, 而对于民事类新闻的报道则较少。《南方周末》对偷窃类案件的报道为0篇, 它的法制新闻较多地集中在法制建设类别。即使是对刑事类法制新闻的报道, 也集中于那些争议性比较大、社会影响广泛的杀人、官员贪污受贿类别的刑事案件。此外, 《南方周末》更多地关注我国的法治建设情况, 对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读;对法规的变更进行评论等方式力求通过深度挖掘, 还原事实真相。

3.4 版面位置

《法制晚报》每期都有法制专版, 集中于每天要闻版组6版~13版, 根据每天的版面安排各有调整。法制新闻分布在综合版、开庭版、时讯版、案讯版、专题版、焦点版、丽案调查专版。《法制晚报》会对一些重要新闻作深度报道, 置于专题或焦点版。《京华时报》每天有7~8个社会版, 法制新闻通常分布在各个社会版。《南方周末》不定期地会有法治专版。本研究中所选取的样本都没有设专版, 不设专版时, 法制新闻分布在新闻版、评论版等版。

3.5 稿件来源

《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的所有稿件都是由本报记者采写, 或者由本报记者与通讯员共同采写, 没有转载自其它报纸的文章, 也没有报外人员所投的相关稿件。《南方周末》的稿件除了本报记者采写之外, 还有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的文章, 有针对某一案件或者某种新修改的法规所发的评论、也有对法律法规的解读, 占到76%左右。

4 研究结论

都市类报纸如《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的法制新闻报道大都集中于刑事类案件的报道, 尤其集中在诈骗类、盗窃类、贪污受贿类主题, 而对于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如消费纠纷、医疗纠纷、假冒伪劣产品、劳资纠纷等主题的民事类法制新闻则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关于这一类的信息确实不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报纸的传统思维模式, 认为受众会关注一些暴力、色情等吸引眼球的信息。这折射出读者和媒体的法治意识淡薄。近年来, 人们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例子虽然略有增加, 但是毕竟尚属少数, 且比较集中于一些特定的领域, 例如婚姻纠纷、财产纠纷。涉及到名誉、隐私被侵犯时, 公众人物拿法律捍卫自己权益的较多, 但很少有普通人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鉴于此, 反映在媒体上, 就是此类新闻信息的缺失。

类、报占《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的另一共同特征是它们的表现形式多为简单的消息, 很少进行深入分析和报道, 这在《京华时报》体现得尤为明显, 其报道体裁100%为常规性新闻的表现形式。与之相对, 《法制晚报》尽管同为都市类报纸, 但是它的报道形式较《京华时报》稍微有些变化, 即会有针对焦点问题做一个版面的专版深度报道, 但也仅限于此。

所占相较之下, 《南方周末》在报道体裁上和报道内容上都更加多样化。在报道体裁方面, 《南方周末》采用特写、评论、访谈等形式, 而且并不仅限于本报人员的文章, 还有很多评论性文章, 更是博众家之长, 许多法律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的评论文章经常见诸报端。在报道主题上, 《南方周末》在选择刑事类题材时并不追求猎奇, 而是选取那些有争议的、影响广泛的案件作为报道对象, 同时对选中的选题进行横向、纵向的深度挖掘。此外, 《南方周末》还较多地关注司法建设方面的新闻。这也是与前两者有显著不同的地方。

可见, 三者各自不同的定位决定了它们在法制新闻报道的报道形式、报道内容等方面的不同的媒介表现。

5 三家报纸的法制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

5.1 法制新闻报道过度集中在刑事领域

研究显示, 刑事类文章在所有样本中比重最大, 共610篇占总样本的60.6%。其次是民事类文章, 占总样本的25.1%, 而行政类文章99篇, 占总样本的9.8%。刑事类的法制新闻大多集中在诈骗、盗窃等刑事案件的报道上。

5.2 报道结构单一、内容过于注重猎奇

从《京华时报》和《法制晚报》可以看到, 二者同为都市类报纸, 法制新闻的报道结构相对比较单一, 只是纵向的按照案件发展进行报道, 缺少对案件的追踪、深度报道, 即使有也只局限在最后的审判结果上。此外, 都市类报纸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对暴力、色情内容过度钟情。

5.3 媒体与司法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些条款明确了记者在新闻写作中应注意的地方, 要警惕对司法审判形成压力。有些媒体对一些案件进行报道时, 法院还未作出判决, 就制造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舆论压力, 从而造成对当事人的不公正审判。

5.4 法制新闻的侵权

新闻是公开发表的, 记者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害。例如《法制晚报》将一对自曝被“潜规则”、被迫卖淫的双胞胎的照片未经任何处理就刊登在报纸上。这些做法是很不合理的,

6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6.1 报纸媒体为吸引眼球, 迎合读者的低俗心理

对于媒体而言, 发行量是媒体广告来源的保证, 于是很多媒体为了提高发行量、吸引读者的注意, 不惜采写劣质的法制新闻, 事无巨细地暴露整个案件过程, 以迎合读者的低速心理。

6.2 记者的法律知识不完备

2009年度全国法制新闻研讨会中法制日报社贾京平社长结合2009年《法制日报》引进编辑记者的具体情况指出, 新进的29人中只有1人有法制传媒教育的背景。从目前队伍学历背景情况看, 绝大多数报社大致是“三足鼎立”:学新闻 (中文) 的占1/3, 学法学的占1/3, 其他专业的占1/3。这样的队伍构成存在职业能力不足、职业精神欠缺的问题。可见很多媒体的记者都存在法律知识不充分的现象, 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侵权行为, 或因写作不当扰乱司法公正。

6.3 读者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现在, 人们的法律观念仍然较为淡薄, 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要么自认倒霉, 要么应侵害者要求息事宁人。只有当人们法治意识增强, 法律观念不再淡薄之, 人们更多的关心与己相关的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时;当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更高, 民主程度更高之时, 反映在报纸上就是民事类新闻、行政类新闻的急剧增加了!

7 结论

尽管我国媒体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可忽视, 尤其是很多媒体已经沾染了社会新闻寻求视觉冲击的习气, 这对于法制新闻的长远发展来说是一大隐忧。我国的法制新闻报道要从目前这种几近畸形的报道模式中走出来, 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势必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仅需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也有赖于媒体树立正确的报道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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