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2024-05-16

民事执行难原因及对策(通用8篇)

民事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篇1

试论民事裁判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赵弈涵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1期

摘要:近年来,民事裁判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困扰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难题,目前,当事人对于法院工作的不满绝大多数源自法院的执行工作。虽然各级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强化执行力度,探索执行方案,但是执行难得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从而直接导致了公民对于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仰危机,本文旨在通过对于执行难得成因、对策等方面的探究,拟寻求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出路。

关键词:民事裁判 执行 缺陷 措施

一、民事裁决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所谓执行难是指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原本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但是由于各种人为因素从而导致失去或者暂时失去执行可能的情形。在实践中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执行人难找。在民事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拒收法院执行通知书,或者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举家搬离,下落不明等情形,公司也经常设置保安系统或者公司员工组织法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导致执行难度大,当事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等状况。第二,被执行人实际资产状况难以掌握。被执行人往往都会有多个户头,而其提供给法院的账户通常是空头账户,被执行人的实际资产状况法院很难掌握,还经常出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资产转移以逃避债务的情形。第三,协助执行人不配合。在执行阶段经常会出现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与法院工作人员配合、不协助甚至刁难法院执行的状况,更有甚者协助执行人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通风报信,或者重复扣押、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和顺利完成产生了极大的阻力。第四,应执行财产难以执行,日常生活中被执行人强行撕毁法院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财产的现象屡屡发生,极端的当事人甚至暴力抵抗或殴打执行人员,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二、造成民事裁决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一)关于执行问题的立法不完善

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财产状况以及负债情况缺乏法律调整,从而造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很难在实践中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

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仅仅从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是比较全面的,也赋予了很大的权限。但是这些法律条文能够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是,人民法院能够详尽的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而这种了解必然离不开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财产以及负债情况进行调整的相关法律规范。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不动产住所,以及资金流向等只有所有权人是最清楚的,民事主体的资产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存款储蓄、股票、现金、债券、不动产等。通常看来,一个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所有权主体当他不愿意履行债务时,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自己的财产,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必须品,而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一无所知,并且取证困难,因此,更需要建立起一套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财产状况予以调整。

(二)法院执行工作力度不够

一部统一的执行法典迟迟没有出台严重影响了执行的力度,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 29条规定过于粗略,即使加上高法的司法解释也远远不能适应现在日益复杂的执行情况,导致法官面对很多情况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在连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大可以得过且过,导致执行力度严重不足,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它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主要规定内容相当分散、缺失严重。比如对执行担保、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目前只是要求各法院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办理,而没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对无故推诿拒不接受或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及个人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的疏漏,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继而影响了当事人合法诉权的即时实现。

(三)执行工作监督不到位

并不是所有不能执结的案件的当事人都没有履行能力。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的大有人在。由于对被执行人资产状况不能有效控制或无法掌握,很多被执行人的存款在银行长利息,被执行人整日吃喝玩乐,但就是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因无法查到其存款情况无能为力。再如,由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不严,被执行人只要外出躲起来,人民法院就会因查不到其下落而无法执行。

三、完善民事裁判执行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民事裁判执行制度相关法律

执行工作的立法滞后,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行则无矩,使执行工作随意性很强;但如果法条不全,处理某些问题时,也会无法可依。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当前,在我国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趋成熟。其表现在:第一,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债务人利用执行法规不健全的漏洞,逃避执行。执行立法滞后的现象已明显暴露。司法实践要求立法跟上已成燃眉之急。第二,我国法制工作的开展,立法技术的成熟,以及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的逐步出台,法律的综合作用将更充分发挥出来。民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三,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立法的趋势。如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制定独立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的观念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

(二)完善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

作为真正落到实处的执行员面对人手财政的缺乏,行政方面的压力应该重新对执行庭进行设置,建立相对于法院和政府都独立但并不是完全没联系的执行机关,首先执行前期与法院协调以了解全案案情,与行政机关的合作就是要在执行员的监督下适当引入行政权力以便执行的顺利进行,我强调的是一个相对而言,是独立的,但又不完全是独立的机关。在我国,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者执行不了的情况很突出,他们的赖帐往往比社会上的一般被执行对象赖帐行为造成的影响要恶劣得多,但是他们的难处并不是绝对的,只要上级机关作出一定的合作就肯定可以给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执行机关和上级部门作出一定的联系和协调就可以解决问题,面对社会上的被执行对象更是如此。有适当的公权力加入总好过几个法官带上法警去磨破嘴皮宣传法制的效率强得多,但是是否说由政府机关来执行呢?我国目前情况还不行,因为我国现在还在强调依法行政,离依法行政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旦赋予政府机关一个独立的强制执行权而且该权力覆盖了民事和行政方面,那是对我国的部分当权者一个相当大的考验。不论判决结果实际如何,和它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是否是不利于自己,只要它满足了判决所具有的条件,如既判力、判决作出的程序,他们就会自愿地去执行判决。相对而言,我国的某些人则是制度的投机者,他们不在乎制度所能带来的制度正义和社会正义,只在意它能否给自己带来好处。如果给自己带来了利益,那么就会自觉主动地去遵守,并高呼天天理存在;如果给自己带来了不利,那么他们就会尽力办法去规避,而且到处宣讲社会如此黑暗。在他们心中,利益高于一切,只要法律制度的运行对自己产生利益,他们就会用尽一切救济手段来挽回“损失”。这时最有效的救济手段往往是公共权力。他们既崇尚权力,又害怕权力,在权力的占有者面前,他们要么委曲求全,甚至不惜以养成腐败的代价来求得利益。因此他们不仅是制度的不合作者,为了信仰,他们会寻求一切手段,包括牺牲法律制度来实现个人利益。因此不自愿履行民事判决也是能预见到的,所以应当建立一个既独立于法院和政府但又有适当的公权力介入和在法官的监督下执行机关。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执行难的原因是诸多方面的,这一点是人所共知的。所以解决“执行难”不是哪一系统,哪一部门的事,是全社会的事,前面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已谈到,在金融系统建立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这样对被执行人存款就能及时掌握,并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使案件及时得到执行,再如,对外出务工的人员或其他外出人员的临时住址,由临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并

及时通报给户籍所在地,这样,不管被执行人到何地去,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掌握其行踪,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明显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相信只要全社会上下都能够关心、支持执行工作,经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彻底解决。参考文献:

[1]孙小虹,“克服执行难问题是社会系统工程”,载《人民日报》1999年3月10日.[2]梁红照《论我国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载《强制执行与参考》总第10集.[3]李政、杨惠玲,《从“执行准”透视执行程序之立法不足》,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8).[4]张启楣,《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5]王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遏止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体制改革,2002(1).[6]董林华,《关于“执行难”和“执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索和探讨》,河北法学2000

民事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篇2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 是最终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 解决民事纠纷的关键环节。具体说就是指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的情况下, 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制度。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在我国各地都普遍存在着生效的判决、裁定得不到实现, 当事人拿着胜诉判决书不断上访, 被执行人逃得无影无踪, 社会上还流传着“打官司, 不划算, 胜了官司输了钱”的言语。直到今天, 人民群众对法院不信任、不满意的程度居高不下。

“执行难”, 原本是形容法院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所产生的一种心理感受, 一种内心体会, 现在被广泛用来具体描述民事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困难现象。高执办在《“执行难”新议》中指出“‘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受到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方面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而使其组织执行措施不能或实施的执行措施失去功效, 致使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执行程序遭受破坏的司法过程。”“执行难”对我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会造成危害。

1) “执行难”会造成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 使人们对司法制度产生怀疑。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拿到了胜诉的法律文书, 但法律文书生效后, 其内容却迟迟得不到兑现, 这就会造成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作用、效能产生怀疑和失望。

2) “执行难”会造成公民对法律的蔑视, 危害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法治社会是法律得到严格执行的社会, 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尊重的社会。但在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又得不到法律的严惩, 这样就会起到极坏的示范作用, 就会引起越来越多的人不遵守法律, 不严格执行法律。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道路就会更加崎岖。

3) “执行难”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因“执行难”, 导致很多人不尊重法律, 不信任法院,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 有些人就采取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 非法扣押, 暴力威胁, 武力强迫等方式就纷纷出炉, 结果造成了恶性事件, 给社会增添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2.“执行难”的现象及原因分析

1) “执行难”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被执行人难找, 执行的财产难查。在一部分执行案件中, 有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还有些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还有些情况是被执行人在得到执行信息时携家带口外出躲避, 财产转移, 这些都导致了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2) 一些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不配合, 增添执行难度。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少有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配合。由于种种利益方面的原因, 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出谋划策, 特事特办地快速转移资产。其它像工商、社保、车管、房管、土地等部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类似情况。

(3) 特殊的企业很难碰, 领导打招呼很难办。有些执行案件, 因为涉及到某地的重点保护企业, 部分领导就采取打招呼、批条子等方法进行干预, 使受案法院承办法官甚感为难。

(4) 法院的不执行或不规范执行导致“执行难”。在一些案件中,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地址、单位和财产状况, 但由于执行法官的原因不执行或怠于执行, 导致被执行人快速转移、藏匿、处分了财产, 使执行最终不能实现。

2) 造成上述“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总体上来说有以下几种:

(1) 当事人诚信意识差。一部分被执行人逐利私心重, 讲诚实重信用观念未树立起来, 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很低, 所以一旦经营不好或偿债能力不强时就有了“逃债、废债”的念头, 并采取种种措施以达到逃债目的。

(2) 法律意识淡薄。有些被执行人无视法律的威严, 无视法院的尊严, 视执行工作为儿戏。在接到执行文书后, 有的转移、隐匿财产;有的推、拖、躲、赖;还有一部分采取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围攻等方式暴力抗拒执行。

(3) 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这一点在异地执行案件中表现最为突出。即外地需要协助给予冻结的存款, 协助执行的银行却拖延时间不给冻结;在外地需要依法给予查封财产的, 应协助执行的地方相关部门却找借口不予查封;不仅如此, 一些地方协助执行的部门一方面在做表面工作给予应付, 背地里却给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通风报信, 使其尽快转移财产。

(4) 法院的审判机制问题。有相当多的法院往往注重案件的审判是否公平公正, 而忽视了法律文书的落实。法院现在实行的是审执分离, 审判人员多注重审判而少考虑执行, 形成了判的只管判, 而不管最终能否执行。有的案件就是在漫长的审判过程中使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从从容容地转移、处置财产, 从而使后面的执行工作无法开展。

(5)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使用的强制措施过于保守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现代社会是法治型的社会, 一切活动都应该依法进行, 包括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多数情况下,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阻力时都是很保守地使用强制措施。执行人员遇到阻力时, 不愿得罪人, 不敢得罪人,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被执行人的种种不法行为。周而复始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既损害了依法执行判决的大环境、大气候, 损害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也使执法人员给人以懦弱的感觉, 不敢碰硬碴, 只会捡软的捏, 不能使人信服, 得不到人们的尊重。

3.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是多种矛盾综合交织的结果, 要解决这一难题, 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它涉及到立法、执法、普法和守法, 它需要法院去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争取多渠道获取执行线索, 还需要不断强化执行威慑力, 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1) 积极主动地寻求党委、政府、人大及社会各界的支持, 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即法院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同时, 应该就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主动的向党委、人大汇报, 主动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2) 应加快进行法院体制的改革。要彻底改变“执行难”的局面, 还必须对法院的体制进行改革。现行的法院体制是法院既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又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而法院的人、财、物的管理归地方党委政府, 这就造成了法院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依赖, 在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过程中, 容易受到地方势力的影响, 在需要较真的时候, 法院往往腰杆直不起来。因此, 要使法院依法独立办案,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就必须对法院体制进行改革, 不仅要改革法院的管理体制, 还要改革法院的执行体制、执行方式以及法官任用制度。

3) 要排除社会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仍然是“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因此, 排除社会对执行工作的干扰, 是扭转“执行难”局面的关键所在。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做起:第一, 要充分利用媒体的导向作用, 以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第二, 要加强、完善法制建设, 克服、防止、杜绝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 使执行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 要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审、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 做好民商事调解与执行工作的衔接, 避免出现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情况。审判法官坚持“能调则调, 当判则判, 调判结合, 案结事了”的原则, 合理把握调解的尺度, 努力提高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注重在调解中释明执行风险;加强法院之间的横向联系, 以此营造一种执行声势, 让被执行人明白只要自己债务未了, 逃到哪里都没有用, 从而彻底打消被执行人“人走债死”的侥幸心理。

摘要: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 是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的情况下, 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制度。但现实生活中, 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着“执行难”, 难执行的现状, 人民群众对法院不信任、不满意程度加深。因此, 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加以解决。

民事“执行难”原因与对策分析 篇3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难;原因;对策

一、民事“执行难”概述

(一)民事“执行难”的概念

狭义的“执行难”即由于被执行人自身原因或受外界因各种因素导致的难以执行的案件。广义的民事“执行难”还包括“执行乱”。“执行乱”就是因执行不规范和违法执行而呈现出来的执行无序状态。本文谈论的就是广义的“执行难”。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1)从生效判决的效力角度看,人民法院制定这样的生效判决为的就是使债权人能依据有效的判决书,实现自己的权利,但是往往司法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很多的“法律白条”出现,这使生效判决变成了一纸空文,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角度看,如果法院裁判得不到切实履行,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就无从体现。依靠 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裁判文书无效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尊严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进而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导致恶性暴力事件,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3)从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看,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难”却严重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在对司法保护制度丧失信心时,债权人就很有可能怠于应诉或放弃诉权,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与此同时,“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义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由此可见,“执行难”问题已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念,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导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市场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执行难”问题亟待解决,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三)“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执行难已经成为民事执行工作中难题了。最高人民法院将民事执行难归结为四个方面: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①。我认为还应该添加一项,就法院违法执行和任意执行。

二、“执行难”原因分析

要分析“执行难”的原因,就必须找出最关键的症结。从上面我们讨论的有关“执行难”的各种情况,我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政治方面

上文谈到的应执行财产难动的情况,有一部分原因就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干预。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司法部门的人、财、物权都由地方党委政府掌握,法院的人员要经过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才能调动或提升,审判职责和职权以及法院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都是由当地的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因此,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行使其司法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司法部门实际上变成了行政机关的从属部门。还有一种情况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有些部门本应是作为协助部门帮助法院更好地执行工作,但是出于本部门的利益考虑,他们反而会帮着自己的单位隐瞒财产或者不作为。

(二)立法方面

任何国家对人民的统治不能依赖以暴制暴的方式,任何统治都必须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要想民众能够服从,这样的法律必须要精确到每一步,要让大众能依法执行,但现在的情况是司法公信力缺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越来越低,例如法官的选任制度不规范,司法是否能够实现独立,被执行人不执行该如何惩罚等。只有真正完成这些目标,我们才能让大众相信法院,尊重法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民事执行法》,执行工作主要是写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有的行为更是无法可依,只剩下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可以采用,这些对于法院来说,也是往往不会去用的。例如联动机制的构建,现在基本上就是框架性的意见,无法准确地运用到实践中去。

(三)法院内部人员的素养不高,执行作风有问题

很多执行人员没有法官任职资质,缺乏足够的办案经验、业务素质差,加之没有法官职业的自豪感、荣誉感,因此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这些人员的任职资格。例如《法官法》规定:“对人民法院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管理”,但如何参照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我们上文中谈到的“执行乱”现象中出现的人情案、金钱案等等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与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密切相关,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最近几年,法院实行绩效制度,将法院人员的结案率和工作绩效挂钩,这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法官的工作效率。但却容易忽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目前,我们多数的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实行一种权利高度集中的体制,即有一个执行员负责整个案子,这会导致执行员的权力过大,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过强,有时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四、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对策分析

根据以上的原因,我作出了以下几点的对策。

(一)加强民事“执行难”的立法

制定《强制执行法》。要想改变“重审判轻执行”的理念 就必须把《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出来,这样有利于强化执行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一部解决诉讼问题的法律,诉讼是确认权利和义务,而执行着眼于实现权利和义务,所以把两者放在一部法里并不协调。

(二)法院内部人员要提升法律素养

作为职业法律人,必须要有具体的规定去规范执行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仅要通过司法考试,熟悉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掌握办案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忠于法律,敬畏法律,心中有人民,心中有国家,要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努力成为品德高尚、技能卓越、高素质人才。

(三)构建联动机制

为了解决“协助执行人难求”问题,国家通过规定协助执行人,要求很多部门作为联动单位,形成联动机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联动在本质上就是将执行作用主体社会化,使整个社会在观念和制度上形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联动遏制,是整合各种执行资源和力量,联手参加与司法执行活动的法律机制。当被执行人的信息一旦进行联动机制,其各种民事活动,如公司注册、房地产抵押、买卖、车辆登记、过户、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②,这将有效促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五、结语

综上,笔者对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作出了具体分析。最终得出“执行难”的原因不是单纯的一个原因,而是涉及政治、经济等方方面面的因素,我在此文中关注了一个我认为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社会因素。“执行难”不是一个单纯可以用理论来解答的问题,想反,笔者认为这是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够发现的问题,也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作用于司法实践,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执行难”。如果解决不好“执行难”问题,最终会导致“老赖更赖”的现象频发,“法律白条”的状况愈发严重,那么我们的债权人就更加不会去法院解决问题,环环相扣,恶性循环,使得司法实践出现严重问题。

注释:

①高执办:《“执行难”新议》,《人民司法》,2001年第5期,第31页。

②江伟、邵明:《民事诉讼法学关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第一版,第362页。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葛行军:《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谭秋桂:《民事执行权配置、制约与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江伟、邵明:《民事诉讼法学关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柴兴国、李永秋:《谈执行工作中的司法公正》,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期。

[6]丁海湖:《强制执行立法争议》,载《法律科学》,1989年第6期。

[7]栗峥:《中国民事执行的当下境遇》,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

作者简介:

民事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篇4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姓 名: 宋宝君 学 号: ***63 学 校: 海军指挥学院

指 导 老 师:

目 录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执行立法滞后(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

(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

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

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

况经常发生;第四,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92和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根据《试行规定》第18条和2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序。

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

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依现行执行制度,执行案件没有期限,而在实务中,案件在一个人手里办,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决定执行时间长短往往取决于外在因素的干预,也许领导过问或当事人反映就能及时执结,何种案件何

时结案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杜绝这一现象,执行程序必须对执行的过程规定明确的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为此,应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如执行监督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无疑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发生腐败,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强制执行更接近行政行为,执行程序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而较少受到来自另一种公权力的干预,因此必须以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它不仅是受侵害人的一种权利,更是对执行机关的监督。

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也相当重要。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执法队伍进行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的手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的行为。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由此看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债权人主张权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有效遏制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现实是:在审判阶段,该做疏导工作的不做;该保全的不保全;该先予执行的不先予执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执行是下一阶段另一部门的任务为由,把案子甩在一边,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权威,从而错过了案件圆满解决的良好时机。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

线人举报制,是针对那些人难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由法院

在其经常活动的场所和知情人中发展线人,要求线人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线人一定数量金钱奖励的制度。

执行公开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有透明度。执行程序应该对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别是通过对敏感环节的公开,减少当事人因为对法院的不信任所产生的不接受执行结果、进而抱怨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情况,使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法官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争取得到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其所有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各种债权和其它财产权及其抵押情况等。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多发挥私力救济的优势,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而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采用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基于对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在现实当中法院并没有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执行并不到位,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白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胜诉方不但为诉讼花去了大量的金钱,还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终落了个判决执行不了的

局面,人力、物力丧失殆尽。其实在现实当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但是为了获得程序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获得实体上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当前我国诉讼费用一般都在案件审判前收取,执行费用在法院施行执行程序前收取。且费用收取又按诉讼标的收取,这是相当不合理的。我认为国家应该减少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取或应在当事人的权益确实取得保障之后收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

五、结语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关键则在于强制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健全。只要我们根本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相信我们一定能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工作必定会走出困境。总之,要克服执行难,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以“执行线人制度”为代表的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参考文献

[1]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28页

[[2]]江伟:《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65页

[[3]]齐树结,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231页

[[4]]吴明童,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36页

[[5]]方蓅芳.“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6]]杨荣馨.页

浅析民间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篇5

当前,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执行案件数每年大幅度上升,标的额越来越大;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义务、肆意对抗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的情况,从而形成“有财产难执行、没财产执行不能”“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被动局面,结果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可以说,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为了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执行,不仅妨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使司法的权威性受到了动摇,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损害和威胁,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难题,从中央到地方,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做了积极的努力,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笔者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仅就民间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一探析。

一、执行难的原因

法律上的执行,是指法律赋予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将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予以落实的执法活动。它的任务和目的是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和国家利益得以实现。执行难,是一果多因的现象,就洋浦地区民间案件执行情况而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制观念。表现为:一不懂法,二是懂法而抗法。应该说,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迈得大,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开展了各式各样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有所提高,遵纪守法已成为大多数公民的自觉行为。但是,执行法律知识却很少向公民进行宣传,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执行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只不过是白纸黑字,“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笔者不久以前曾执行过一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受被申请执行人的儿子即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殴打致伤,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二万多元。法院在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其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判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向申请人赔偿各种医疗费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人员找他们谈话、做工作,要求其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他们竞理直气壮地说:“人都坐牢了,还赔什么钱?如果要赔钱,还坐什么牢?”。可见其法制观念淡薄到何种程度。而这只是其中一个例子,更有甚者采取逃避的态度拒不履行,还有的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邻居及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执行人员;有的被执行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执行时起哄闹事;有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所以说,公民薄弱的执行意识,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障碍,是执行难的最基本的原因之一。

(二)当事人存在抵触情绪。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当事人既然起诉到法院通过打官司方式来解决纠纷,说明双方矛盾已经发展到一定的对立程度。从中国历史上长期主张“无讼”的观念讲,中国人是最不情愿打官司的,“一场官十年仇”就是这种观念的写照。有些当事人之间因纠纷结下怨恨,大部分通过诉讼后能够逐渐解除,案件审理判决后也能自动履行。但有些案件,需要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双方结下的怨恨很深,至少尚未消除。因此,被执行人出于报复心理,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硬抗的方式拒不履行。最突出的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而引发矛盾甚至斗殴打架,法院依法判决后,义务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由于纠纷的原因就是矛盾冲突所致,因此,当事人不可能自动履行义务,甚至很可能对抗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达成调解后反悔。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当事人在案件调解处理中,经审判人员做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又感到吃了亏;有些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又自感当初考虑不周,提出新的要求;有的当事人明知理亏,同意调解,但又怠于履行;也有的在签订调解协议时草率等,都可能使义务人一反常态,拒绝执行。如某居委会申请执行符?菖?菖借款纠纷一案,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即符?菖?菖应偿还居委会借款人民币65000元,2003年8月10日前履行40000元,9月10日前履行完毕。但事后符觉得当初考虑不周,因为借款并不是其一个人的意思,是大家借来买船出海捕捞的,必须由全体船员共同偿还,而不能由他一个人承担。

(四)软磨赖拖不愿意履行。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能拖、会磨、善赖,不会有什么坏处。法院现在注重的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比较慎用强制措施,拖的时间长了,啥事也会不了了之。对法院的判决认可,也答应履行,但总是推来推去不同意履行。如某居委会申请执行李?菖?菖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即所欠债务2200元,每月偿还300元,直到还清为止。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并不积极履行,通知其履行也没有理睬,找到他又表示同意履行但同时又以家庭困难,一时难以履行为由而推拖。

(五)逃避躲藏拒不履行。有些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尽量躲避,对现有的财产尽量隐匿转移。一听说法院要来执行,就逃避躲藏起来不见面。万一碰上面,也是满口答应立即履行,法院执行人员一走,就什么都没了。如赖? 菖?菖申请执行王?菖?菖债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330元,立案时间为1999年4月21日,该案在立案时执行人员只见过被执行人一次,从那以后被执行人再没有露面,而且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难以继续执行。

(六)以申诉、投诉为由,阻止法院执行。当事人一旦败诉后,总是千方百计找理由、借口申诉、投诉不予履行,甚至阻止法院执行。目前,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法院提倡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因如此,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生活状况不够良好的自然人和个体经营户等。他们向省政府、人大,法院上访、申诉,或者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达到延缓、甚至阻扰法院执行的目的。法院为了稳定起见,不得不一缓再缓,有的甚至不敢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一张白纸,尽管申请人诸多意见,但法院也无可奈何。

(七)当事人以死相威胁,使法院无所适从。现在的当事人不能说他完全不懂法,实际上他一旦涉讼并成为被执行人时,他又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在执行立法相对滞后的今天,当事人以死相威胁,他知道在当今法制社会,都在强调人权,国家不会让一个公民白白断送生命。因此,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时,个别当事人总是以死相威胁,使法院无从下手。

(八)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执行难除了外部原因,法院内部也存在自身问题。对执行工作的认识不足,就是一个主要原因。以往,都普遍认为法院工作主要就是审判,其它工作都是次要的。由此,各级法院基本上形成了“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绝大部分法院对执行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只是片面追求案件审结率,没有将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一样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如人员的配备上,有的法院把一些纪律松懈、年老体弱、转业军人、司机等调整到执行队伍里,简单认为执行工作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识,只是“粗活”,身体强壮就行。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九)执行立法滞后。我国至今未有糸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的第二百零七条至二百三十六条,这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6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一些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善、糸统。特别是在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和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实践表明,“执行难”的状况与在执行工作中就有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律依据有很大关系。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从中央到地方都对执行工作引起了足够重视。笔者根据以上分析的原因,就如何解决执行难谈谈自已的看法。

(一)大力宣传法律,提高人们执行意识

在执行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情况: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案外人妨害执行;案外因素干预等等。究其原因虽然很多、很复杂,但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人们的执行法律意识淡薄。当然,不排除有些被执行人装糊涂,想赖帐。对此,应当积极开展执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人们执行意识,这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措施和办法。应该说,我国开展各式各样的普法教育不少,但主要是刑法、民法等主要法律,执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很少涉及,更谈不上普及,即使宣传也很简单。笔者近期接触一宗执行案,执行标的800多万元。案子刚进入执行程序,说情者纷纷上门,电话不断,各方面的批示一份接一份。执行人员几乎难以应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多种形式的对执行法律宣传活动,各级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将执行法律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执行意识。通过广泛深入的执行法律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减少拒不执行和妨害执行的行为。

(二)坚决查办抗法、阻挠执行工作的违法人员

在实践中,抗法、阻挠执行工作的现象屡见不鲜,情形各式各样。有的公开对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执行工作;有的暗中通风报信、协助转移、隐匿财产;还有的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等;有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等。对这些违法现象和相关人员应该坚决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又分别明确规定了罚款、拘留的数额和期限、批准和复议的程序。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又作了具体的司法解释。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所发生的抗法、阻挠执行工作的违法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为法院执行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权威。

(三)转变执行观念,摆正审执关系

法院审判是确认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认的权利是当事人对权利的拥有,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尚未实际拥有。法院执行是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寻找公力救济的途径。既然是救济,就有可能实现得了,也有可能实现不了。当然,重新定位法院执行工作,这是我们司法目前必须转变的观念。另外,我们还需摆正审执关系,从法院宏观上抓业务工作角度看,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同样重要,审执分离虽然是法定的制度,但不因审执分离而分工、分家,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到审执并重和“两手抓”,从而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的关系。我们必须提高全面执法的观念,彻底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真正把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岗位目标管理,一手抓审判,一手抓执行。

(四)完善执行法律,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如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执行立法工作滞后、执行工作无法可依的现象较为突出。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立法机关目前正在着手起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把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对此,国外早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如英国1884年制定了《执行法令》,日本1979年制定了《强制执行法》,奥地利也制定了《强制执行法》,这些都在民事诉讼法之外。我国民国时期也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台湾地区1990年修订了《强制执行法》等等。所以,制定单独的执行法律,条件是具备的,完善执行立法应该说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的事情。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当其冲就是要制定执行法令,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此之外,任何法外的说教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公共政策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浅析 篇6

摘要:公共政策执行难是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的普遍问题。笔者翻阅有关资料,就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关键字:公共政策、执行难、原因、对策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公共政策作为政府的一项行为准则,无疑具有强制实行的特征,因此,它的出台和实施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无疑是具有不可辩驳的性质。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现实的情况却又告诉我们,公共政策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很多却往往收不到其应有的效果,有的甚至出现与之相悖的抵制现象,于是,公共政策执行难的问题便摆在眼前。问题的出现都有其原因,公共政策的执行难问题也同样存在一定的原因。相同地,每个问题的存在,也必然有其解决的办法。下面笔者就这个问题作如下分析和讨论。

一、公共政策执行难的原因

公共政策执行难在另一种程度上又可称为政策失效。政策失效是指决策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抵触,不能完全按照决策的设计执行下去,决策执行结果不同程度地偏离了政策目标。就政策失效的概念来讲,公共政策执行难的直接后果就是决策不能按照目标的方向进行。不能按照预期地目标执行,政策就会处于闲置状态,处于闲置地政策,仍然放到社会管理当中,就很容易沦为个人或者小部分集体者的利益攫取的门径。像这种沦落了的公共政策,不但不会起到应有的积极效应,而且还很有可能引发社会危机。

西方新自由评论的公共选择学派指出了“公共政策由于政府自身利益存在而引起的公共政策失效,加剧了市场的失灵,带来了更大的资源浪费,甚至引发了社会灾难,这就是非市场缺陷及政府失败的一个基本表现。”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可以知道,公共政策的失效往往具有以下几方面地原因:

1、决策者本身的问题。21

公共政策本身应该以公共利益为依据,但是现实中公共利益的标准难以确定。这就给决策方带来了很大麻烦。而由于决策者本身的价值观念和取向的限制,决定了其制定出来的政策的局限性。因此,一项政策往往只代表了一个群体的利益,而并不代表所有公众的利益。这也就造成了一个我们所谓的普遍现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违背公共选择的理论,而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并不存在真正的公共利益,也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群体之间的“缔约”过程。故此,要想使得一项政策的有效执行,首先决策者之间必须具有统一的观点。这里的决策者并不只是指最高层的领导集体,它还包括其下属机构——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其实是一种“缔约”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改革开放之前是不存在的。在改革开放之后,这种中央向地方“让利”的情况才开始出现。其实这种“让利”行为是一种民主的表现,但是很多时候却被一些地方政府的逐利行为所玷污。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采取“下有对策”的抵制政策往往会获得大于执行政策的期望收益。这种无异于冒险的行为常常被一些贪图享受、利欲熏心的人视为发家致富的不二法门。

2007年的无锡“蓝藻事件”暴露的太湖治污低效问题便是我国公共政策执行难现象的一个缩影。它告诉我们,由于地方政府逐利行为所导致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是形成政策执行难问题的主要根源。

2、政策本身的缺陷

一项政策的出台并不一定具备完美的条件,它在制定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某些主观或客观的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政策出台之后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收效甚小,甚至失效的结果。

政策缺陷的原因往往包括这么几点因素:(一)政策目标不准确。目标含糊不清,目标太高,目标绝对化,片面化。有的政策经常会在不该出现禁令的地方频繁地使用“禁止”字样,搞得一项政策就像宣布死亡命令书一样无条件地让人执行和接受。(二)政策内容不具体。政策方案、目标、措施和行动步骤不明确。这往往就给某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从而毁坏政策的公益性,使之朝着功利方向倾斜。(三)政策不严密。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严密的逻辑关系,科学的规划程序,正确反应事物客观规律。(四)政策不配套。忽视了政策的系统性和

3整体性。(五)政策不稳定。朝令夕改影响到对政策的信任程度和执行的坚定性,从而损害政府威信。

归纳上述几点因素,可知政策本身的缺陷也是一个不可忽视问题。这就需要决策者在决策的过程中考虑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和影响,尽可能地公平公正地撰写政策内容。

3、政策执行上的偏差

政策的执行是一项政策能否有效施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执行者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如果捎带有功利心或者个人情绪,往往就会给民众带来政策认识的误差,有时甚至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今年出现的诸多城市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在某种角度来说,其实就是因为政策执行偏差产生的后果。引用陈庆云教授的一句话:“政策对象是直接大范围内的政策利益得失者。公共政策对他们的作用,以及他们对公共政策的反作用同时存在。政策实施能否获得预期的效果,要看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对象互动作用关系而定。”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就属于这种利益互动关系的重心偏移。

其次,产生政策执行偏差还有其客观原因,比如政策质量、执行环和政策资源等问题,都是导致政策偏差的原因。

除此之外,导致公共政策执行难的原因还有很多,像类似政策效果的不确定性、公共权力的腐败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二、公共政策执行难的对策分析

面对诸多的政策执行难问题,坐以待毙显然不是解决的办法,究竟要如何妥善解决这种棘手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尝试多方位思考、开放式经营和铁腕式处分或许是一种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多方位思考,即是从不同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到决策者、执行者和政策对象之间的利益,尽可能做到三者利益的整合,从而实现三者的和谐发展。开放式经营,就是多方争取意见,接受群众指责和社会反响,做到及时修正的办法。铁腕式处分,毫无疑义,就是对一些破坏政策的个人或群体,实施一定的处罚和惩治措施,确保政策拥有法律的效应。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造就了一个人治的环境,而“政策的灵活性决定了它比刚性的法律更能投合中国传统的人治文化。” 无锡“蓝藻事件”是一件很令多方不满的事情。太湖治污

54是一个跨区域、跨省市的项目,下游治理,上游排污的现象不容忽视。这是导致各方固执己见,拒不合作的主要原因。这不是政策本身的问题,却是执行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利益纠纷问题,而作为决策者的中央,明显地处于中间合适者的位置,并且又要保证其所作出的决策能够让下属机构很好地执行,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难题。周国雄在其《公共政策执行阻滞的博弈分析》中提到了这么几点办法:

(一)中央和地方利益有待进一步整合;

(二)执行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

(三)政府间信息沟通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地方政府政绩导向有待进一步转变;

(五)地方政府“执行文化”有待进一步确立。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发表的《2007年—2008年公共政策简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于公共政策选择在2007年出现的重大变化的分析,不可不认为是明智的思考。从中我们亦可以窥见,我国公共政策执行难的主要根源应该不是在决策层,而应是在于执行者和政策对象中出现了问题。这个我们在太湖治污问题中也大略可以知道。

“作文难”原因剖析及对策 篇7

一、生活积累不足

时下虽大力提倡素质教育, 但升学考试的压力不可小觑。教室———食堂——宿舍, 狭窄的空间, 相对闭塞的生活环境, 使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丰富多彩的生活, 情感之源枯竭。文章缺乏灵气。加之各科作业压力较大, 又大大挤占了本来就少的阅读时间, 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学生, 条件就更差, 好些学校没有正规的图书室、阅览室, 学生读过的名著屈指可数, 报刊阅读量明显不足。没有生活的积累, 导致写议论文有观点而缺充足论据;写记叙文, 选材了无新意。生活的单薄, 思想的贫弱, 积累的欠缺致使学生无“米”下“锅”, 怎不为难?

二、作文时受条条框框的束缚过多

作文教学, 我们一直提倡“文以载道”, “文道统一”, 立意要深刻。而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这“道”和“立意”?我们更多时候对“道”的评价是一个人的道德, 是否品德高尚。而现实情况是, 作为中学生, 他们并不全具有我们所期待的那种成熟, 他们的思想里不乏天真幼稚, 他们分析问题有其独特视觉和感悟, 但受条条框框的束缚, 写作中难以抒真情, 写真话。如写教师, 似乎就一定要强调其奉献精神, 而如带病上课晕倒在讲台上, 寒冬深夜批改作业, 自己经济拮据, 还向学生献出爱心……总之教师“形象高大, 完美无缺”, 若此, 作文才谓之“思想健康”。如果学生的作文只是一味迎合“思想健康, 积极向上”, 怕自己的作文肤浅片面, 怕自己的作文立意低下, 不深刻, 长此以往, 学生怎不畏惧并生厌恶呢?

三、作文的评改方式及考试时的实际评价影响了学生作文的积极性

作文评改方式有多种, 作为语文教师都比较清楚, 而在现实生活中, 最普遍的操作方式还是教师笔批, 工作量大, 教师往往不堪重负, 若不能及时批改或批改时评语未能切中要点, 泛泛而评, 学生写作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

鉴于此, 在教学中, 我努力尝试用些简便实用的方法来指导学生作文, 以期对学生作文现状有所改观。

一、在教学课文时, 相机启发, 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

在教学中“润物细无声”式的启发教育比较有效。学生在中学阶段会接触到许多佳作, 如《海燕》、《边城》 (节选) 、《〈诗经〉六首》等等。分析课文前的作者介绍这环节很重要, 教师有意识让学生了解创作出这些佳作的作者的成长经历, 这在很大程度上能从感性上帮助学生树立自信, 帮助打消不会作文的顾虑。这些作者有的文化程度不高, 甚至于没受过正规教育, 没有学过写作, 但他们竟会写诗。他们那“饥者歌其食, 劳者歌其事”的现实主义精神, 深刻影响了两千多年来的文学发展。古今中外, 像这样写出具有久远魅力作品的人有很多。生活, 是生活教会了他们。无一例外, 他们都有深厚的生活积累和对人生的积极感悟。高尔基的《童年》、《在人间》、《我的大学》自传体三部曲就向人们昭示了他与社会亲密接触的各个侧面;沈从文投身行伍、浪迹湘川黔边境地区、闯北京等坎坷经历, 就是他进行文学创作的源泉。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中人, 只要我们细心品味生活, 放飞心灵, 呵护真情, 怎么会害怕写作呢?学生的情绪是比较容易调动起来的, 有了“可以写”“不怕写”的念头, 再适时布置题目让他们“写得出”。

二、充分利用课本、读本资源, 要求学生勤做读书笔记并整理归类

有不少同学由于积累材料少, 作文内容空洞, 其实, 课本、读本是一座丰富的宝藏, 它取之不竭, 用之不尽。课本、读本内容皆是精选出来的范文。一篇优秀的文章, 往往折射出作者的人生态度、价值取向、审美情趣、个性风格等各个方面, 品读、整理课本读本中的佳作就等于在同这些大师们进行心灵的对话, 这对丰富自己的思想, 学会深入思考社会思考人生有着积极的作用, 对指导写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翻开课本、读本, 有四十归隐的陶潜“采菊东篱下, 悠然见南山”和五十始举进士的孟郊“春风得意马蹄疾, 一日看尽长安花”的反差;有孔子、庄子“自古圣贤皆寂寞”的情怀;有屈原、司马迁“天地苍茫一根骨”的浩气;有柳永、李清照“杨柳岸晓风残月”的意境;有李密的真挚情感;有欧·亨利人性之美;有鲁迅对“国民性”的反思等等, 通过回归课本、读本, 不断借鉴和吸纳, 积极感悟, 提高品位, 最终可达到丰富底蕴的目标。课、读本应成为吸收人文精神的一大源流。

三、尊重学生的写作个性, 鼓励学生抒发真感情

中学生思想活跃, 解读社会的好奇心强, 积极性高, 抒真情, 有个性的创造是作文的根本标志。学生是有灵性有个性的人, 作文应该展示人格的魅力, 表现人性的复杂、灿烂。敢于说真话, 文字表现“棱角分明”, 其感情就自然真切, 思维的角度就会自然延伸, 变得有灵性。优秀作品之所以感人至深, 那是因为它反映了丰富多彩的生活内涵, 洋溢着浓郁的个性色彩。千人一面的干瘪文之所以令人厌恶, 那就是因为它丢失了率真的个性, 背叛了神圣的自我。个性、真情的缺失, 必然导致人文的流失、人性的扭曲。教师得给学生一个宽松、愉悦的作文心境, 让他们不受清规戒律的约束, 说真话抒真情, 我们要提倡价值和审美标准的多元化, 杜绝文道背向, 人文分离, 在作文的磨炼中, 不断发现自我, 完善自我。作文就是做人。

四、作文评改注重效率

教师改变一手“包办”, 全批全改的陈规, 放手让学生互评, 对成绩一般的学生难免会失控、盲目。找到教师笔批、面批、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互批的最佳契合点, 批改及时, 保护学生写作的积极性。多以鼓励为主, 但切忌不痛不痒, 泛泛而评。要针对性要强, 通过指导, 要让学生明了自己写作的优势点, 同时, 最重要的是要让学生知道自己存在的问题及突破方法。

总之, 只要我们找准了初中生作文难的突破口, 经过科学的写作指导, 加之系列有序的训练, 我们不光会解决学生作文难的毛病, 还会使孩子们品味到作文的快乐。

摘要:初中语文作文教学一直使我们头痛, 有效激发学生的写作兴趣, 定会全面提升作文成绩。

民事强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篇8

关键词:执行难;信用制度;法制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07-01

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强制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①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虽然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全力奋战,采取了种种有力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执行工作的“顽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弄清民事强制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才能对这一顽疾予以彻底根除。因而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予以分析。

一、民事强制执行相关立法不完善

民事强制执行相关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法律层面上原因。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缺少统一的执行法律体系。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却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对执行过程予以规范,或者是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应予以严惩等等一系列的新规定,同时与刑事诉讼法相结合也从刑事惩罚方面加大了力度,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化,对具体操作性措施缺乏详细的规定,再加上法律本身逻辑结构的不严密,必然产生民事执行人员难以操作和难以适用的情况,给当事人提供有机可乘的法律漏洞,使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追究。

二、缺乏执行监督

从人民法院执行权的设置情况来看,执行权力全部集中在一个部门或者该部门的一部分人甚至一个人手中,这种运行机制过于集权且缺乏监督,因而很容易产生权利滥用的后果。比如在缺乏相应机构对其制约的情况下,执行决定大多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在执行中产生很多纠纷,这些纠纷没有一个有效、快速的解决途径,执行效率不高加大了执行成本,使执行程序的效率这一价值目标无法实现,②尤其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使执行人员权力高度集中,在行使执行权时执行机构处于失控的状态,必然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

如今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民事执行案件不断增多,导致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出现了“案多人少”的现象,使得执行任务繁重,这是阻碍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尤其是现在很多被执行人具备了躲避执行的丰富经验,客观上强迫法院必须加大执行力度、增加执行力量,但现实情况又很难满足。同时少部分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也是造成人民法院执行力不足的原因,这些执行人员随意性大,工作方式简单、态度粗暴,对当事人提供的被执行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耽误了执行时机。其严重的后果是当事人的信任危机,尤其是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信任,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致使执行的价值无法实现。

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在人民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得执行过程困难重重。首先,不少地方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在地方利益高于法律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制定了相关政策及文件,将人民法院置于人民政府的控制之下,阻挠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其次,各种途径的行政干预严重。虽然我国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审判独立原则,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完全独立,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不得不请示有关机关和领导。有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各种原因,比如因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等,以权压法,滥用手中权力,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尤其是那些作为地方经济支柱的企业,大多成为重点保护对象。再加上法院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和有财权,法院的各级领导、法官需要人大任命,法院的运行经费需要政府财政拨款,因而法院对行政干预往往无可奈何,无法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这就造成执行工作难上加难。

五、信用制度的缺失

信用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将信用文化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规范和在一定程度上的公布,使诚信原则对公众的约束作用更强,包括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奖惩等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仍旧不够完善,没有建立一个能够约束、规范整个市场的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而且,也由于法律体系没有针对不履行信用义务建立惩处条例,并形成惩罚措施。因此,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和法律制裁措施,失信者得利的情形屡见不鲜,而守信者也在利益的驱使下,慢慢放弃原则,使得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难以有效运行,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明显阻。

六、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加上法制宣传、法律普及率不高,不知法、不守法的被执行人大量存在,法律文书拒不签收、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不断挑战着司法的权威。尤其是一些被执行人一旦意识到自己将要败诉,就会转移财产,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同时,一些协助执行人消极协助执行甚至阻挠执行,也是导致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因此,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执行的思想保证,增强全民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意识,是彻底解决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措施。

七、“人情”社会的不良影响

“人情”是中国非常独到一大特色。在“人情”的照顾之下,有些该执行的案件,却没有及时予以执行。一般来讲,法院的执行人员所执行的大多数执行案件都是本地的,而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总是能想方设法的找上关系。于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有很多执行案件不能如期执行,甚或得不到实际执行,使没“关系”的申请执行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总之,民事强制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个公认的难题。在今年5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力争两年基本解决四川执行难的总目标。因此,我们要在全面掌握执行难成因的基础上,对症下药,争取早日实现这一目标。

注释:

①肖建国,赵晋山:《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

②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1999 年版,第1页

参考文献:

[1]张磊.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研究[D].2014年山东大学硕士论文.

[2]蒋陆军.论民事“执行难”之地方保护主义[J].法制与经济.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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