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6-27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8篇)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1

录入时间:2014-07-04 19:23:26 来源:杭州财税

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关于印发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宣通〔2010〕80号

各区、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创办,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0年12月31日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2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44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创委)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用途和扶持方式

1、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2、资金用途。专项资金适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主要扶持市级文化创意机构和在杭州市税务部门登记、税收缴入市级国库的文化创意单位产业发展。对财政体制直接与省结算的区、县(市)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以“以奖代拨”为主要方式给予适当扶持。

3、扶持方式。资金主要扶持方式为奖励、资助和贴息。

二、资金扶持的条件、重点

1、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非公有资本项目符合《杭州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指导目录》,能提升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水平,引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除市文创委确定扶持的重大文化创意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要求为部门、单位自筹资金兴办或社会化、市场化运作;(3)项目已经审批单位批准并投入资金,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2、专项资金扶持重点:(1)信息服务业:指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业等;(2)动漫游戏业:动漫制作、网络游戏等数字娱乐类相关行业;(3)设计服务业:以先进装备制造设计、服装设计、包装设计、模型设计等为重点的工业设计业,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园艺设计与城市色彩设计等为重点的建筑景观设计业及广告业;(4)现代传媒业:指以内容和技术更新为特征的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等;(5)艺术品业:指绘画、书法、雕塑、篆刻、工艺美术等造型艺术业;(6)教育培训业:除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以外的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教育业等;(7)文化休闲旅游业:以人文资源为内涵的休闲旅游业(含体育、卫生、文化演艺等行业);(8)文化会展业:文化类会展或富有文化创意内容的会展及活动。(9)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10)市文创委研究确定的其他全市重大文化创意项目等。

三、资金扶持的方式和标准

1、奖励: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单位、金融机构、风云人物、先进个人、先进街道(乡镇)等的奖励,具体按相关文件操作。

2、资助:资助额度根据项目重要性、影响力确定,按项目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市文创委认定扶持的重点项目除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公益性项目按定额补助办法进行资助,资助额度根据项目重要性、影响力确定,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

3、贴息: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利率核定该项目的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当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具体贴息标准是:

(1)对公益性文化创意项目可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2)对准公益性文化创意项目可按贷款利息的50%-100%贴息;

(3)对经营性文化创意项目的贴息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额的50%。

积极探索文创产业投融资渠道及多种形式的贴息办法,对文创企业从与市文创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在杭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从市文创办参与发起的集合信贷类产品中获得的贷款可给予部分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配套:各区、县(市)上报的项目,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和财政局应签署意见,并承诺进行配套支持;风景名胜区和各市级开发区上报的项目,由各文创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承诺进行配套支持。

市级项目按扶持标准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项目按市级企业扶持标准的25%安排市财政资金,其它区(含风景名胜区、各市级开发区)级项目按市级扶持标准的50%安排市财政资金,各区、县(市)分别按75%和5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市财政下达资金后,各区、县(市)财政应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至企业。对未承诺并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有权不予受理。

5、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对纳入“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企业(集团)培育库”的重点文创企业(集团)所申报的重点项目,经市文创委研究同意,可按项目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由杭州市范围以外引进至杭州落户的大型文化创意企业申报的项目,可按照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标准给予扶持。部分对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具有突出影响和意义的重点项目,其扶持方式和额度可由市文创委另行议定。

6、其它:申请资助或贴息的项目,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要超过此期限扶持的,由市文创委分年核准。

四、资金扶持的办法、程序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公正透明、分类管理的原则,对重点项目、公开征集立项项目和专项项目实施不同的办法。

1、重点项目。被市委、市政府、市文创委列为当重点扶持的项目,在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预算内单列。扶持额度和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相关规定和程序的,经市文创委研究后拨付。

2、公开征集立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经过公开征集、项目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查等程序并经市文创委研究决定后,由市文创办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

3、专项项目。按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工作进度安排,由各项目承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专项上报,经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审核并提交市文创委研究同意后拨付。

部分项目也可采用招投标等形式确定。

五、资金审批

1、组织领导。专项资金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市文创委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创办每年编制预算计划,报市文创委审核后,列入市财政预算。

2、时间安排。重点项目在年初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预算中明确;专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申请;公开征集项目一般每年1次,在当年6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当年完成审批及资金拨付工作。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资金预算。

3、资金拨付。市文创委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市财政局根据文件规定拨付扶持款。除重点项目、专项项目及奖励项目一般按扶持款和奖励额100%一次性拨付外,其它项目先拨付扶持额的50%,其余50%部分待项目考核合格后再拨付。符合国库直接拨付条件的资金,一般实行国库直接拨付。部分申报时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经审计考核后,可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

六、资金监管

1、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2、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无故拖延拨付专项资金;

(5)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

(7)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8)其它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3、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以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杭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宣通〔2007〕30号、杭财教〔2007〕442号)同时废止。

2、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2

一、专项资金的审计内容

专项资金批复的审定流程:项目申报部门按照规定提报项目,审计部门及时对申报相关文件进行批复,之后要对项目的实际资料进行核查,去报项目资料真实有效,并且确保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投入标准。予以答复。

专项资金的投入主要是激励、引导社会相关企业对文化产业进行资金投入,扩大文化产业的规模,从而有效推动文化经济结构变革。在专项资金的申报环节中,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头投入成为一个重要的审核点。对于虚假项目申报的文化产业相关单位予以严惩。

资金管理分配环节中,管理部门对资金的统筹安排上,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并且在各个项目之间的配额问题上,遵循重点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优先支持发展势头高,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文化产业项目。着重发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投入,提高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批复下发后,项目的实施过重监督尤为重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项目发展,在申报企业运用该款项的过程中,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效果做到跟踪监控,并对项目的运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重点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率,专项资金对项目发展的影响。

政府财政部门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款项的财政预算要做到详尽、科学、目标明确、公平公正,这样才能充分体现预算草案的合理编制。政府财政拨款要做到公开透明,并且要符合文化产业需求,还要发挥其在产业发展中的实际作用。在资金拨付的重要环节,政府财政部门必须按照核定的项目安排,根据预算下拨程序进行拨款。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财政专账制度,拨款按照流程,结余资金做好备案,转至下个年度使用。

二、审计档案的关键作用

审计部门为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证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做好审计职责离不开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档案文件。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的真实记录,详细记录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执行情况,同时也记录这审计部门所审计的工作内容。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中的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规法案管理该档案,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所以档案管理制度至关重要。良好的档案管理制度能有效提高工作质量,规避工作风险。

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就包含审计档案。审计档案是根据审计实践,做出的详细的、真实的工作记录档案。它反映了整个审计工作过程,是审计工作的历史重现,也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结晶。近年,审计工作趋于繁琐,而审计档案的应用几率大大提升,审计档案变得越来越重要。

审计工作三十年历史成长中,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档案记住了三十年中国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变化,记录了审计工作的逐渐成长,同样记住了在国家建设中,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工作成果和审计工作领导班底的逐年成长。

三、审计保障

(一)多方审计

在当前审计保障体系中,审计工作必须做到全面、高效。工作中从多方面发现问题,经过认真的分析,从各方面着手查找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对策。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针对审计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属于社会保证类资金,在当前保障体系下,对该资金的审计工作一定要真实可靠,合法合理。并且记录其资金性质、金额、使用方向等。全面记录掌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针对性的审查审计工作。

(三)审计方式

根据国情需要,我国的审计工作适合“上审下”、“交叉审”,这能有力的解决审计档案记录工作繁琐问题。而且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对全面、可靠。这种审核方式对整合审计资源很有效。

(四)审计人员素养

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素养很重要,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各种定期培训体制,保证审计人员素养的提升,并且更新审计工作的相关知识。同时对于审计工作人员的个人素养,也要做到正确的教育引导。在行使审计权利的同时,做到应尽的职责。

(五)辅助审计

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日渐成熟,审计档案的日积月累,审计工作要处理的信息量越来越大,而在浩瀚的信息流中,想要找到需要的信息内容十分麻烦,这就需要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来达成目的。有计算机辅助的介入,对数据的采集、整理、分类、存储和提取都显得方便简单。而数据的分析效率更是大大提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文化产业的专项资金预案启动后,大大提高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更是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时代的变迁,审计水平的提高,在今后的文化产业资金管理使用中,审计工作一定会越做越好。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发挥维护经济的稳定和安全。为未来的国家发展护航扬帆。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很多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文件、预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文化体制相关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持续发展的重要精神,各地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划出一定份额的发展基金,重点扶持文化产业,引导社会经济效益突出的文化相关企业的重要项目。扶持鼓励资金的不断增加,地方相关审计机关同时展开了一些列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透明度,资金使用得当,资金收益稳定。这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专项资金,重点审计,监管保障

参考文献

[1]王萍,赵鹏.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计的重点内容[J].理财探讨;2013(7):88

[2]欧阳卫红,张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问题浅析[J].理财监督;2014(24):37-39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3

——《中国艺术报》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挂牌

11月12日,新组建的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正式挂牌,同时加挂西藏自治区版权局牌子。德吉卓嘎任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书记,韩辉任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在职能转变、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主要职责共13项,较改革前取消8项、承接7项、下放9项、加强8项。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继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扎实推动事业产业发展。

——《中国新闻出版报》

深圳首次发布阅读指数

在11月1日举办的第十五届读书月活动中,深圳首次发布了《2014年度深圳阅读指数报告》。报告显示,深圳居民每周的图书、报纸和杂志的阅读率,以及每天的阅读时间长度都高于国民阅读调查报告的全国平均水平。

深圳阅读指数主要由全民阅读基本建设统计数据和居民阅读行为调查数据组合而成。报告中一些关键的数据显示,深圳市民勤读书、爱读书。据统计,深圳居民平均每日阅读图书29.72分钟,每日阅读报纸16.68分钟,每日阅读杂志12.23分钟;深圳居民平均每周图书阅读率为63.5%,每周报纸阅读率为68.1%,每周杂志阅读率为45.6%,每日数字化阅读时长38.17分钟。深圳居民的每日阅读时长及周阅读率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深圳特区报》

国信办联手广电:专项清理网络视频有害信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首次专门针对网络视频有害信息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会上,国家网信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副局长梁立华说,近年来,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等有害视频源头变得复杂多元、传播途径更加隐蔽多样。此次专项活动将重点围绕在线存储服务类网盘、App下载服务、微信互动分享视频链接、互联网电视智能终端视频播放软件等五大领域展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副司长魏党军表示,近年来,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网络空间的净化和清理行动。以往的清理多针对广义的互联网信息,包括图片、文字、视频等,这是第一次针对不良视频展开专项清理行动。

——新浪科技

中国移动4G用户突破5000万

据中国移动称,截至10月底,中国移动4G用户数已突破5000万,提前60余天完成年度用户发展计划,TD-LTE发展已驶入快车道。

中国移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3年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放4G牌照以来,在10个多月时间里,中国移动共建成4G基站57万个,超过其3G网络近6年的建设总量,覆盖超过300个城市,基本实现了县级以上城市和发达乡镇覆盖,全国人口覆盖率达到75%。

据了解,截至10月底,中国移动已在美国、英国等27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4G漫游,由中国移动发起的“全球TD-LTE发展倡议”已拥有114家运营商成员和95家厂商合作伙伴,全球已有26个国家开通42张TD-LTE商用网,另有76张商用网络正在计划部署中。

——新华网

俄罗斯加强打击网络盗版

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11月14日通过了网络反盗版法修正案,进一步巩固网络作品著作权人权益。这次通过的修正案为针对俄罗斯网络反盗版法的第二次修正案,预计将于明年生效。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其中一项重要修正内容是,当同一著作权人因侵权起诉同一网站累计两次胜诉后,该网站将被永久屏蔽。

俄罗斯网络反盗版法于2013年8月1日生效。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拥有者在发现自己的视频、电影和电视节目在网上被盗用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有权采取措施屏蔽争议资源。2014年6月俄国家杜马通过网络反盗版法第一次修正案,扩大受保护的网络作品的范围,将书籍、音乐、软件等也纳入其中。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4

意产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8-04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在罗湖区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经营服务和中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罗湖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企业引进与培育

第四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文化创意企业,当年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4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第五条 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机构、设计师工作室入驻罗湖并设立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运营经费扶持。

第六条 文化创意企业在罗湖实现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增长10%以上,按照该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单部原创作品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单部原创作品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八条 上一原创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同时创新成果显著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原创研发投入实际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文化创意、设计人才上在罗湖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创意、设计人才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个人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节 园区(基地)建设

第十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当年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与园区(基地)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按照房屋实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5%的标准,按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第十一条 入驻深圳国家动漫画产业基地的动漫、游戏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同一企业扶持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孵化、内容制作、技术支持与培训、信息咨询与交流等领域提供支持的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经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给予平台总投资50%的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国家级创意设计产业集聚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经认定的省、市级创意设计产业集聚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三节 市场推广与拓展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对分会场及专项活动的认定,根据市、区考评结果对罗湖分会场承办单位实行分级奖励制。其中,获得特等奖的,给予承办单位80万元奖励;获得一等奖的,给予承办单位50万元奖励;获得二等奖的,给予承办单位30万元奖励;获得三等奖的,给予承办单位10万元奖励。获得优秀专项活动承办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第十五条 参加由区政府牵头组织或推动的国内外重点展会,给予参展企业自用展位费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展位费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参加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评比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其中,获得国际级奖项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级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获得省、市级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罗湖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个人需提供:

(一)身份证;

(二)个人纳税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第八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第九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创意、设计人才个人作品的图片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第十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三)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第十二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

(一)项目备案资料;

(二)平台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请第十三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获得创意设计产业集聚园区称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第十五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展合同;

(二)展位费发票;

(三)区政府相关部门发动或组织推动参展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第十六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获奖证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请第十七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获得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上述申报材料未要求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

第二十八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罗湖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5

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出发,提出2009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文艺演出业

1.体现时代特征、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原创精品演出。2.参与国际演出市场竞争的重要商业性演出、艺术节演出。3.构建国内外营销渠道。4.品牌化、产业化的文艺演出。5.文艺演出场所的改造和利用。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业

1.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或体现北京特色的原创作品。

2.版权交易平台开发应用。3.版权输出及出版物出口。

4.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技术的开发和应用。5.反盗版技术、数字印刷及复制技术的开发利用。

5.在境外或外省市已举办两届以上,移植北京且将连续举办的专业品牌展会。

六、古玩及艺术品交易业

1.古玩艺术品修复技术的创新、研发。2.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研发和产业化。3.具有创新性的艺术品交易方式。

4.具有专业性、国际化水准的古玩艺术品交易活动。5.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的艺术展。

七、设计创意业

1.利用设计创意手段对存量工业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2.工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应用。3.中国元素、民族品牌服饰设计。4.高附加值的精品印刷和商务印刷设计。

5.使用可持续设计、环保设计等设计方法进行的设计开发应用。6.利用人机工程、可用性测试、虚拟现实等技术进行的设计开发应用。

八、文化旅游业

1.具有民族、民俗特色的精品文化旅游。2.富含高科技的精品文化旅游。

3.具有北京传统和现代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研发推广。4.培育北京文化旅游演出市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文化旅游演出剧目以及大型实景演出。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6

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0829)

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6号)的有关规定,建立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专项资金。为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专项资金。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扶优扶强、大小兼顾”的原则,按照“合同管理、全程管理、绩效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统一实施项目审核、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统一开展绩效评价,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三、资助、补助和奖励范围

1、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主营业务涉及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的企业及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其他各类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发文认定或 命名的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园、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业设计园等园区)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2、申请项目必须是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研发项目应为在建的研发项目,申报时前期研发实际投资额应占计划总投资额的30%以上;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是上或本已完成的项目;奖励项目一般为上或本获得资质的项目。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助或奖励的,不重复进行资助或奖励。项目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已资助(奖励)的资金视同配套。

四、资助重点领域

专项资金支持以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为重点的信息产业发展。其中软件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涉及的软件产品;信息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信息内容服务业。

电子信息制造包括高端通讯设备制造、智能装备制造、国产芯片整机应用、下一代通信网络交换设备、工业设计、3D打印、工业机器人、北斗导航技术运用、汽车电子等基于软件信息技术支撑的数字化、智能化、柔性化和服务化高端装备制造。

电子商务包括电子商务服务和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的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发挥电子商务对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传统市场营销模式的带动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或与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建设网上商城,促进线上线下融合。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企业创新、资质认定等方面的奖励;

(二)对企业自主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三)对企业技术(技能)培训的资助;

(四)促进产业提升、产业集聚等其它公共支出;

(五)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资助和奖励资助。

五、资金使用标准

(一)奖励类

1、国际国内资质认证。对通过CMMI4级、5级评估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2级、1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咨询和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上规模奖励。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 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个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联盟,每个联盟奖励启动资金50万元。项目申报主体为产业及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4、中心镇电子商务应用奖励。对中心镇或中心镇受托企业在本市电子商务综合平台上开设经认定的特色产品旗舰店的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中心镇特色产品旗舰店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对奖励类项目,已享受过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

(二)项目资助

1、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研发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对重大项目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2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项目,对用于平台建设的设备购置(计入固定资产)、软件购置(计入无形资产)投入进行资助,对项目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10 %给予资助;对项目投入 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投入的14 %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其他产业化项目资助参照《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

3、对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可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贴息补助。对开设中心镇特色产品旗舰店的本市企业,获得本市电子商务金融平台信用贷款的,对其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含)以内部分的利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培训资助

1、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助。

2、对被认定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后学员就业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四)产业提升、集聚等资助

1、重点支持电博会等国家和省举办的重点展会;对于由市政府在展会中用于宣传杭州整体形象的投入予以全额资助。

2、支持开展国际、国内品牌营销和推介活动,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市场的营销活动;积极利用国际和国内综合性媒体、专业媒体,加大对杭州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的宣传力度。

3、大力扶持产业特色园区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特色园、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等园区),给予表彰。

4、围绕“中国软件名城”、“全国电子商务中心”建设,对评选的名企、名家、名品,分别给予表彰。

5、对国家、省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市和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6、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财政贡献大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发展研究项目及其它重大项目,如资金使用中涉及提高资助(奖励)比例或金额等内容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支持,每年不超过20个。

六、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1、资金申报。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采取每季度申报1次,上、下半年各申报1次或全年申报1次的形式。

2、资金审批。经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后,按有关程序下达资金。其中,资助、奖励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3、资金拨付。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扶持项目资助资金,区分事后、事中两种支持方式:事后支持的,一次性拨付到位;事中支持的,分两次拨付,首次按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60%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拨付。

其它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

七、资金配套

1、资助项目: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2、奖励项目:企业资质认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3、培训资金:市政府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研讨班与讲座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八、资金监管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分析 篇7

根据波特的“钻石模型”, 产业国际竞争力主要取决于该产业的生产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及支持产业、企业策略、结构与竞争等因素, 同时政府与机会作为附加条件, 对竞争力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与其他的产业不同, 政府因素对于文化创意产业而言应该是个主要因素, 而不是附加条件;同时, 区域品牌的建立对文化创意产业也有较大的影响, 也应该作为主要因素来分析。因此, 文化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包括生产要素条件、需求条件、关联产业、企业、政府和区域品牌等六大因素。

纵观近几年的发展情况,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及其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与其集聚发展有一定的关系。杭州设立了十大产业园区来推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文章将围绕这六大因素, 对杭州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展开分析。

一、生产要素条件

(一) 人力资源

从目前从业人员构成情况来看, 杭州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3.47万人,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9682人, 只占27.9%, 而专业技术人员中, 中高端人才只有10%。杭州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西湖数字娱乐产业园、运河天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LOFT49、唐尚433、西湖创意谷一期———开元198, 这些园区从业人员素质整体较高。但与北京、上海等文化创意产业较为发达的城市相比, 还是有一定差距, 人才结构也不够合理, 前期的创意、策划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推广类人才较为缺乏, 创意意识和创业度都有待提高。

(二) 资本资源

2008年, 杭州实际引进外资33.12亿美元, 比上年增加5.1亿美元。到2008年底, 杭州国家级开发区累计实际利用外资72.07亿美元, 投产企业4198家。杭州是国内银行机构分布最为密集的城市之一, 全市现有各类金融机构215家, 本外币存款余额为11333.31亿元, 同比增长21.41%, 占全省比重超过30%。与此同时, 全市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率仅为0.8%左右, 是国内金融业最为安全的城市之一。2008年杭州全市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投资额达99601万元 (占总投资0.5%) , 比上年增长33.22%。杭州还设立了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 资金总额高达每年1.52亿元, 并将根据需要逐步递增。从各园区的资本情况来看, 西湖数字娱乐产业园注册资金达3.1亿元, 自发集聚形成的LOFT49创意园区注册资金5000万元。2007年, 西湖区数字娱乐产业园、之江文化创意园、西溪创意产业园三大园区利用外资5亿美元, 利用外资水平位居杭州之首。其它在建的以旅游、休闲产业为主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凭借优越的自然资源也吸引了不少实力雄厚的上市企业来投资, 如白马湖生态城吸引了香港玉皇朝集团、中兴通讯、华数数字电视、华荣房产、中投置业等在内的上市企业赶来投资创业。从上述可以看出,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资本资源具有一定优势的。

(三) 基础设施资源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截至2009年底, 杭州十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规划建筑面积达275.62万平方米, 建成面积达67.24万平方米, 已使用面积达41.23万平方米, 集聚企业837家。从表1可以看出,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大部分集聚区投入度较高, 水、电、通信、交通等生活基础设施较好。

西湖创意谷、西湖数字娱乐产业园、运河天地文化创意产业园、西溪文化创意产业园等位于杭州市区, 交通比较便利, 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比较齐全;而湘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创意良渚基地离主城区较远, 交通不便。湘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前身是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主场馆, 是目前国内面积最大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公共服务硬件设施较好。目前, 西湖数字产业园、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拥有一些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 形成一些物质与信息服务平台;而以创意设计产业为主的LOFT49, 唐尚433、A8艺术公社等园区, 缺少创意设计信息交流、人才汇聚、产品集中展示的公共平台;其它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更为薄弱。总体而言,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整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待健全。

(四) 文化资源

在文化资源方面, 通过文化底蕴、生态环境因素方面进行分析、比较。

通过表2可以看出, 大部分园区文化底蕴浓厚, 存在大量的名胜古迹, 如西湖创意谷、运河天地文化创意园都有丰富的历史特色建筑、遗址、公园等, 但以信息技术产业为主的园区, 如西湖数字产业园文化底蕴相对较差。杭州文化创意产业总体生态环境状况良好, 尤其是以发展旅游和休闲娱乐文化为主的园区生态环境方面具有优势。

二、需求条件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人类的需求由低到高可以分为五个层次, 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当人们的物质生活达到一定水准之后, 精神上的需求就会增加, 这会促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恩格尔定律, 随着一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提高, 该家庭食物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会不断下降, 反之, 精神上的支出所占的比重会上升。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判定, 恩格尔系数40%以下为富裕, 生态市达标值为小于40%。2008年杭州人均GDP达到70832元 (按户籍人口计算) , 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8.34%, 杭州市区已经达到生态市标准。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6719.1元, 其中服务性消费支出5504.28元。消费性支出中, 用于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的支出是1782.02元 (占总消费支出的10.66%) , 用于交通和通讯的是2589.77元。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已经有长足改善。杭州的文化需求和消费在迅速增长。可见,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需求市场完全具有竞争优势。

同时, 通过调查发现, 大部分消费者对杭州文化创意产品持肯定的态度, 主要的消费者是年龄在20-40岁之间的人群, 工资水平一般比较高, 工作和收入都相对比较稳定。

由此可见,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在消费市场和需求稳定性方面都具有比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关联产业条件

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关联度十分强, 它对上下游产业有极大的影响力。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关联产业有信息技术产业、教育产业和旅游产业。杭州2006年统计数据表明, 杭州信息产业快速发展, 电子信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306.25亿元, 占全市GDP的38.3%;信息服务与软件业127.7亿元, 占市3.71%。教育产业状况, 杭州教育产业产值131.4亿元, 占GDP的3.8%。旅游产业发展状况, 杭州旅游业增加值203.88亿元, 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5.9%。创意良渚基地、西溪文化创意产业园、白马湖生态创意城和之江文化创意园等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有着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优势, 相关支持产业旅游业发展情况很好。

除了动漫产业、软件开发等产业链发展比较完整外,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链不完整。2009年杭州市生产原创动画片35部、1477集、27409分钟, 产量超过广州、长沙、深圳等城市, 首次跃居全国第1;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推荐的优秀动画片共8部, 推荐数量同样位居全国第1。动漫产业的发展, 还带动了衍生产品的制作和销售, 已有近2000个品种的图书、音像、服装、玩具类产品进入市场推广阶段。同时, 相应的手机动漫、动漫出版、影视传媒等相关新兴产业也不断涌现和发展。但是杭州其他创意产业链发展很不完整。

四、企业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型民营企业, 规模小、发展不平衡。例如, 运河天地产业园区开业时的68家企业中, 规模较大的只有5家;西湖创意谷入驻的企业规模都较小, 大多是工作室;西湖数字娱乐产业园内入驻的企业数量也相对较对, 规模也相对较大。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99%是新型的中小型民营企业, 有的甚至是个人工作室, 企业竞争力较弱, 但企业较注重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杭州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在企业战略上有比较大的共同点, 即比较注重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安利星电脑动画有限公司与周边大学的图形学研究室、美术研究课题组实现合作;中国博客网与浙江工商大学以及惠普、NIKE、雅虎、蒙牛等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共同开展了线上MP3搜索技术等项目的研发。2009年, 杭州全市专利授权量达到15507项, R&D经费支出196284万元。

总体而言,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具有一定竞争力, 但还需要扩大企业集聚规模, 提高规模效应。

五、政府

杭州市政府在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规划中充分体现了科学性和准确性。2005年, 市委、市政府做出建设服务业大市的重大决策, 并首次召开加快杭州服务业发展大会, 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步伐;杭州在《杭州十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2005-2010年) 》中提出“创意产业”要成为“杭州文化的支柱产业”。2007年, 杭州市根据当地资源特色、区位优势和产业发展特点规划了杭州十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在西湖创意谷整合各类资源规划了一园三区, 利用当地的历史古建筑及文化古迹, 导入中国美术学院科学优势, 在保持原有风貌的同时, 将人文景观与自然生态景观和建筑景观有机融合, 注入时尚、个性元素。下沙大学科技园也是根据当地众多高校科研机构的特点规划出的省内最大的大学城。杭州高新区依托白马湖区域自然条件和动画创意产业基地的产业优势, 规划出白马湖生态创意城。2008年, 杭州决定重点发展信息服务、动漫游戏、设计服务、现代传媒、艺术品、教育培训、文化休闲旅游、文化会展业等八大门类文化创意产业, 构建杭州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群。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定位比较科学, 发展政策也具有准确性。

综上所述, 杭州市政府在促进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面, 起着很重要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对于竞争力的提升有很大帮助, 但在市场环境营造, 市场监管、只是产权保护方面还需加强。

六、品牌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已经形成了几个独具特色的区域品牌, 这与深厚的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紧密相关。如西湖创意谷———开元198形成了创意设计品牌;杭州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形成了动漫品牌;LOFT49是杭州文化创意产业的范本, 形成了LOFT品牌;西湖数字娱乐产业形成了数字信息技术品牌;西溪湿地产业园形成了湿地品牌;良渚创意园形成了玉文化品牌。但是这些品牌只是处于初步建立阶段, 品牌潜力还有待挖掘。

综上分析,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在资本、文化资源、需求条件、政府政策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而在人才、基础设施等资源方面没有明显优势, 创作创意人才比较缺乏, 各园区公共服务平台不够完善;除了动漫和电子, 其他创意行业产业链不够完整;创意产业企业规模相对较小, 缺乏竞争力;创意区域品牌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 没有深入挖掘和开发。

摘要:近几年,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得到快速发展, 在城市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已经成为杭州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表现出了一定的竞争力。本文基于波特的“钻石模型”, 对杭州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进行分析。

关键词: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马军显.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区域经济意义[J].中国经贸导刊, 2007 (14) .

[2]马军显, 韩仙琴.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化发展理论探讨[J].理论视野, 2007 (10) .

[3]高红岩.创意产业面临的统计问题与对策分析[J].统计与决策, 2007 (5) .

[4]朱英明.产业集聚研究述评[J].经济评论, 2003, (3) .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真实申请、公正受理、侧重择优、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考察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协调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

(二)决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

(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决算;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和管理资助对象的档案;

(四)组织对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验收及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七条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决算;

(二)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三)依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资助对象、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以及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资助四种资助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的项目及关键环节的发展。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详见附录)可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拟定与调整,报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个环节已经获得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人因其违法行为被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人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请人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七)被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补贴条件与标准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招商及推广补贴

经市、区文产部门认定的宝安辖区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可申请项目建设、招商及推广补贴。

建设补贴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申请人在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5个月内可提出补贴申请,每个园区(基地)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以内,单个园区(基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招商补贴按实际可租面积并参照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给予招商当年一年租金50%的补贴。推广补贴按园区(基地)在媒体投放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原则上单个园区(基地)推广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的重要展览、学术论坛、赛事及其他重要活动的项目补贴

参加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的申请人可申请参展补贴资助。参展补贴范围包括展位费补贴和布展补贴。

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或国内其他省、部级单位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补贴比例不超过上述参展发生费用的4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参加国内较大市级单位或相应等级的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补贴比例不超过上述参展发生费用的3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参加境外重要文化产业类展会项目,由市、区文产部门统一组团参加或已在市、区文产部门申请参展备案的,可申请不超过上述参展发生费用50%的补贴。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举办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的展览、论坛及其他文化产业重要活动的申请人,可申请项目补贴资助,根据活动情况最多可给予项目运作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原则上单项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文化创意类企业落户补贴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宝安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文化创意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落户补贴:

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依法纳税、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企业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实际到帐资本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原则上单个企业落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规模较小、但技术含量高的高端文化创意类企业,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原则上单个企业落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行业领先优势,或对区财政有相当贡献的文化创意类企业,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总部企业落户补贴标准执行。

(四)街道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启动补贴

对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主导策划、建设的文化创意产业类项目,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可申请项目前期启动补贴。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原则上单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依据我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打造建设的集文化产品销售、艺术培训、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文化街区”工程,可申请“文化街区”项目启动补贴,经区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和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一次性给予单个文化产业特色街区项目300万元补贴。

(五)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补贴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宝安区分会场,可申请当届分会场补贴,用于分会场周边环境整治、活动组织及策划推广等。原则上单个分会场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申请的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以内,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其他专项补贴

对投资金额需求量较小(一般在200万元以下),投资回报期较长(4年及以上),短期内运作存在资金困难,但有较大发展潜力且能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申请的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以内,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信用担保的条件和标准

贷款信用担保是指从专项资金中拨出部分作为文化创意类单位或个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委托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区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在宝安区注册,符合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诚实守信、有偿还能力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或项目均可申请担保推荐。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内可以重复申请贷款担保推荐,原则上申请次数不超过二次。

由区文产办推荐,经担保机构担保并缴纳担保手续费的企业,可申请担保手续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担保手续费的50%。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利用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进行文化创意园区(基地)建设及文化产品研发、制作、推广和服务的项目,可申请贴息资助方式。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补贴,贴息比例不超过上述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80%;原则上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十六条 奖励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文化部授予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文改办和广东省文化厅等单位授予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深圳市文产办授予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同一园区(基地)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对全区文化产业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以及进入全国行业百强的文化企业,可申报一次性奖励资助,经批准后奖励企业或单位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由区文产办常年受理。每年由区文产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区文产办发布的申报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区文产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区文产办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需经审计的类别,由区文产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区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通过复审的拟资助名单在宝安区文化产业办公室网站或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区文产办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联合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并按《宝安区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深宝府办〔2008〕70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办理划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属项目补贴资助方式的,获批准的申请人与区文产办签署《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属贷款信用担保方式的,区文产办将通过公示的、给予贷款信用担保的推荐企业名单提交给合作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推荐企业进行调研和评审,并按评审通过金额签定有关贷款合同。属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贴息款划拨手续。属奖励资助方式的,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规定办理;信用担保类贷款须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贷款贴息可直接冲减使用者的财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于每年1月30日以前及时报送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成果资料或证明、项目会计报表、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文产办申报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人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区文产办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还区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区文产办须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可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专项检查的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并抄送监察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区文产办和区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对全区上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抽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使用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并会同区文产办对上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调整专项资金资助方向和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区文产办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交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的专项资金使用人,由区文产办记录备案,并将该专项资金使用人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人、使用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建议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评审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考察、评审、信息发布、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在专项资金的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实施后,宝安区关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2009-2010)》

附件2:《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1: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

(2009-2010)

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每两年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拟定与调整,报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告,2009年-2010年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如下:

(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艺术服务、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环节;

(二)创意设计、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文化及传播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原创研发环节;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品交易市场等为拓展业务而进行的广告宣传和招商环节;

(四)将旧工业区、城中村(旧村)、旧工商住混合区等改造建设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

(五)文化产业行业标准制定以及信息交流、技术研发、市场推广、文化产品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文化产业集聚园区、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基地项目;

(七)举办或参加重要文化产业类展览、学术交流及赛事;

(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九)可以产业化运作的各类文化创意活动,文艺、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创建等项目;

(十)富有宝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类项目;

(十一)有利于完善文化创意产业链的关键项目和产业层次高、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好的重点项目;

(十二)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附件2: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一)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

(二)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二、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资助四种资助方式。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申请资助项目应符合《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各项条件。

四、申报及受理流程

1、网上填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单位须登录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网站,进行网上填报申报表格。

2、初审:区文产办相关责任人进行网上初步筛查合格后,申请单位登录网站获得“受理编号”及“预审通过”的回执单。

3、递交书面材料: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打印申报表,连同其他要求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三份交区文产办。

4、现场复审:区文产办相关责任人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复审,经审查合格的,形式审查合格的,现场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行政中心424产业发展科

网址:http://whcyb.baoan.gov.cn

申报咨询电话:(0755)29996279

五、审批流程

区文产办受理——区文产办组织现场考察并初审——中介机构评审(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区财政局复核——社会公示——进入审批程序——签署资金使用合同——区财政局拨付经费。

六、注意事项

1、申请者须仔细阅读并了解《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各项规定、申请表格填写说明,按照申请指南的要求进行申请。

2、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规格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3、申请者须同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接受由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申请者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5、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办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和《宝安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办法》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依托本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以文化创意产业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并经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产业或行业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三旧”(旧工业区、城中村(旧村)、旧工商住混合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三旧”改造,通过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第五条 区文产办负责本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申请的受理、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深圳市、宝安区的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经济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并通过专家论证;

(三)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诚信经营;

(五)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系主营业地在宝安区的公司法人,或宝安区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七)园区(基地)建筑结构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创意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八)有适合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发展的、完善的工作环境、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设施设备应符合深圳市及宝安区有关规定;

(九)单一开发单位开发的园区(基地),其实际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规模、经营收入、利税应位居本区同行业同类企业前10名之内;由若干开发单位共同开发的园区(基地)应拥有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20家及以上,且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应占基地(园区)总建筑面积70%及以上;

(十)园区(基地)规划建筑面积应达10000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园区(基地)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由区文产办采取常年受理申报、集中认定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认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及园区管理单位均可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登录区文产办网站下载《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区文产办: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四)园区(基地)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以上四项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园区(基地)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七)园区(基地)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八)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九)区文产办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文产办自收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资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

区文产办于每年12月份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区文产办根据评审意见认定合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在形成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并说明原因。评审结果在宝安区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区文产办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授予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或“宝安区文化产业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可申请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补贴,用于园区(基地)的筹建、招商、推广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做法参照《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园区(基地)内入驻单位及项目优先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信用担保和贴息支持的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结合我区“三旧”的实际情况改造建设园区(基地)。“三旧”改造并经区文产办认定的园区(基地),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增容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并优先推荐列入区旧城(村)改造计划,按规定享受旧改专项资金扶持和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园区(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评选。

第十六条 鼓励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自行制定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原创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项目发展和文化产品及服务“走出去”,并形成法律、金融、管理等专业服务网络,为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的孵化培育和市场开发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 参照深圳市《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等规定,对园区(基地)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协助园区(基地)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按规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成果申报、项目资助和各种奖励。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区文产办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1日前,已获认定的园区(基地)的管理机构应向区文产办报送上一园区(基地)发展情况总结、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园区管理机构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入驻企业清单等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

第二十条 每年6月由区文产办负责组织对已获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文产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责令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园区(基地)管理机构或入驻单位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已获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产办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园区(基地)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五)其他应该撤销称号的行为。

违反第(二)、(三)、(四)项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文产办:

(一)园区(基地)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基地)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基地)认定条件,区文产办将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有效期为5年(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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