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国税备案

2024-05-25

高新技术企业国税备案(精选12篇)

高新技术企业国税备案 篇1

公告

2012年第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林牧渔业

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的公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2010〕3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农林牧渔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及核算情况说明、企业各类产品的工艺过程描述、政策依据、初加工产品品目明细表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三)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经营项目场地证明;

(四)企业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环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等;

(五)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免税的,受托方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委托加工合同、受托方收取加工费的明细等;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国有农场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减免税项目说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核算情况的说明、政策依据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复印件;

(四)农场与家庭农场承包户签订合同复印件;

(五)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经营项目场地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农垦企业取得的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农场基本情况、款项 — —

2拨付的时限、来源、用途、金额等;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预算的批复;

(三)上级主管部门拨付资金的原始凭证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上述形式以外的农林牧渔业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企业种植、养殖项目的品种、农林牧渔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项目、收入核算情况的说明、政策依据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经营项目场地证明;

(四)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环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等;

(五)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应提供农业或科技部门对其新品种选育成果的认定证明资料;

(六)企业委托其它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应提供委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资料;

(七)企业受托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应提供受托合同、收入明细等证明资料;

(八)主管国税机关对从事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难以认定的,企业应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3—

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九)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分送: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3月20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处

高新技术企业国税备案 篇2

1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及资格认定政策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由科技部门主导, 在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参与下进行, 认定通过后颁发的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而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需要向主管税务部门备案。这样的制度设计, 税务部门自始至终参与其中, 旨在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审核与享受税收优惠审核行为的连续性与管理上的一致性。

1.1 税法及相关法规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里所指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同时满足产品 (服务)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要求。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规范性文件, 并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具体认定工作进行了明晰。而且规定中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 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2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及资格认定的政策特点

(1) 制度设计保持立法的一致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是实施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法规性文件, 二者具有立法目的一致性与法的延续性。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其认定必然由专业的科技部门主导具体实施。基于上述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由科技、财政与税务部门共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 统筹了认定的专业性与税务部门优惠政策具体执行的实际情况。

(2) 制度执行凸显了立法与实践的分裂性。首先, 造成适用政策的混乱。对于无资格参与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的基层税务部门, 在审核税收优惠备案时, 应以企业所得税法作为执法准则, 如果以资格认定办法为依据, 则有越位执法之嫌。但日常征管实践中, 由于高新技术资格与税收优惠的关联性, 在发现企业实际经营与资格认定不符时, 则经常存在实践中的越位执法, 检视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备条件, 并以此作为不接纳减免税备案的理由, 从而否定三部门联合认定资格的事实。其次, 容易导致税企的对立冲突。对于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而言,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如果基层税务部门不接纳减免税备案, 意味着否定其认定资格, 这肯定为企业所不愿接受。最后, 资格复核与终止程序的政策不够明晰, 可操作性不强。按《认定办法》及其工作指引, 税务部门发现某一企业不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 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而资格复核时, 仅就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这一认定条件的适格性进行复核, 其他资格条件不适格是否复核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操作性不强, 不利于执行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2 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在备案事项审核的实践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2.1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审核的指标不够明确

备案类事项的审核应侧重于资格的报备, 侧重于后续管理, 但从工作规程方面的要求分析, 对备案类事项的审核执行类似于审批类事项的工作要求, 侧重于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而对于高新企业认定的一些关键指标, 又缺少细化的规定, 造成实践中管理上的疑惑和困难。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为收入总额, 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所有收入之和, 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中企业当年总收入被定义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收入指标的确认口径不同影响着判定。另一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定义收入为“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 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 (服务) 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但对于依托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平台, 如通过高新技术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收入是否包括在内?与之相关辅助性收入?还有, 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是否需要明确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 科技人员的定义如何去把握指标都存在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2.2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和操作方法

具体而言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审核环节脱节, 缺少有效的机制相衔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企业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时间要求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年度之前的“近三个会计年度”, 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要求, 企业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的每年均需提供证明企业当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认定条件的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认定后的三年有效期内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后续跟踪, 并以此作为核准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依据。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在此背景下, 若税务机关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在备案审核年度不具备税法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时, 对是否取消企业税收优惠存在较大税收政策争议空间:是直接取消当年度税收优惠, 还是先提请科技部门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或两者同时进行, 这些都需要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与操作规定。

2.3 取消或暂停税收优惠将存在引起争诉纠纷的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 而“近三个会计年度”时间要件, 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年度之前的三年;而税收优惠税率的执行, 却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后的三年。存在着高新技术资格认定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在审核资料种类一致但资料的所属期间不一致的问题, 有可能会产生企业刚被认定或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仍不能享受优惠税率的怪异现象。对于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的某个指标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时, 税务机关如果暂停或取消纳税人当年享受税收优惠税率, 企业也可能会认为税务机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或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将面临执法依据是否充分、行政程序是否妥当的考验。

3 完善相关管理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通过近年该类事项的备案审核工作分析及经验的积累, 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管理工作, 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执法风险。

3.1 提高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审核事项的关注度

第一, 审核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 从目前税务部门所掌握的企业各类信息进行多维度的数据分析、逻辑判断, 并向企业了解其实际的经营情况, 务求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执法风险。第二, 可建立涉税事项集体审议制度, 由审核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业务骨干成立集体审议小组, 对该类审核事项提早介入, 共同探讨, 运用集体的智慧, 提高该类事项的审核质量。第三, 加强共享管理信息, 及时沟通反馈。要求审核人员及时与税源管理分局沟通, 多方了解掌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审核分析仍存疑问的, 及时向税政部门反馈, 从而获取相关的政策解读信息。

3.2 完善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沟通机制

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专业的工作, 应明晰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应以科技部门为管理主体, 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落实以税务部门为管理主体, 各司其职, 防止出现职责不清的现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三年, 而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审核, 建议一是增加享受税收优惠的年检, 在年检中增加相关科技部门专业性的审核意见。二是可采取由税务部门将年检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知会科技部门并由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由资格认定部门和税收优惠执行部门共同决定是否给予税收优惠, 从而避免税务部门单独暂停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执法风险。三是考虑将企业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统一起来, 以规范不同管理主体的责任区间, 防止资格认定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脱节现象的出现。

3.3 细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取得条件与指标

一是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 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内涵、科技人员、时间指标、收入指标等有关指标的确认办法, 避免企业和政府各管理部门理解不一;二是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除对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认定, 应同时对企业以此为基础开展的经营活动取得的哪类经营收入属于高新收入进行界定, 使执行部门做到有法可依, 减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三是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 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 对自行研发的项目, 建议由科技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便于税务机关把握标准, 增加可操作性。

3.4 明晰义务和权利, 还责于纳税人

从目前该类事项的备案审核工作分析, 由于不少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将近结束时才提交备案资料, 造成税务机关审核工作时间紧张。税务人员经常面临几日内要完成审核, 否则会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申报, 而相应的审核标准较高、涉及面广, 加大了审核人员的工作难度, 也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 因此建议采取宽入严出的备案制度, 由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计算的准确性负责, 税务机关先对其提供的资料仅进行齐备性与形式性的审核并备案记录, 待汇算清缴申报后才对该类企业进行税收优惠年检或后续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侯怀霞.实质性定义的法治困境——产业政策中税收优惠范围的定义难题[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2) .

高新技术企业国税备案 篇3

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系xxxxx公司,成立于xx年,公司属于物流仓储企业,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租赁业务、商品展示、仓储管理、装卸服务、报关、报检等。

我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文件第二条第(九)项,我公司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我公司符合按照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规定,适用税率为5%。

xxxxx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国税备案 篇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按程序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审批类为民族自治县减免税,其他为备案类。

三、审批权限和程序

民族自治县内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1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或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税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备案程序

(一)备案机关。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在市国家税务局、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受理与审核。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审核资料(见附件1)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见附件2)后,按规定及时转送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审核并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转送税政管理部门(对小型微利企业可简化程序,由税源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返还办税服务厅)。

备案机关经审核准予备案的,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按程序传送至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三)结果下达。主管国税机关的相关部门对准予备案的减免税信息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并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返还纳税人。

(四)资料保管。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审核后逐级传递返还税源管理部门,并按照“一户式”要求进行存档。

五、纳税人责任

(一)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六、后续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审批或备案项目、时间、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二)在执行减免税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具有资格证书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各级国税机关每年定期开展减免税执行情况专项评估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七、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上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审核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国税备案 篇5

投资服务中心

2008.11.12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二、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急件1个工作日

三、申报资料:

1、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报告(①项目名称;②拟选地址及用地面积;③建设内容,拟建设的建筑物名称和数量;④建设规模、生产规模和建筑面积;⑤主要生产指标及产品名称;⑥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⑦开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并加盖公章

2、长沙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与高新区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及附图)或国土证红线图等相关土地资料复印件(属于招拍挂的土地,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国土部门的成交确认书)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发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复印件(其中企业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需提供副本原件查验)

5、其他资料

6、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1、初审:半个工作日

中心第一经办人初审申报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2、复核:半个工作日

中心第二经办人复核初审意见,并报中心主任审定核准或备案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国税备案 篇6

2013年12月初,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主导制定的《超高清显示认证技术规范》正式获得国家认监委备案, 备案号为CNCA/CTS 0019-2013。

按照国家认监委《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要求,2013年11月7日,受国家认监委员委托, 全国音频、视频及多媒体系统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超高清显示认证技术规范》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组认为该认证技术规范参考了国际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针对超高清显示技术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该技术规范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定义准确, 关键技术指标能够反映超高清显示设备的主要技术特征,所规定的测试条件、测试信号及测试方法实用合理,能够满足超高清显示设备的认证需求。该技术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超高清显示设备的认证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对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及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超高清显示认证技术规范》 的正式备案,为超高清显示认证工作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将依据《超高清显示认证技术规范》和《超高清显示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超高清显示认证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国税备案 篇7

(湘质监标发〔2007〕138号)

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为严格纪律,规范备案工作,经研究对《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见附件)。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收费必须严格遵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2006年)所列收费标准,即产品标准化审查每项(每个标准)收取800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2、企业标准备案受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层级管理的原则,并不得为企业提供标准起草(修订)服务和标准备案一揽子服务,也不得为企业指定标准起草(修订)服务单位。企业如有需要,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由协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承担标准起草(修订)服务,但必须与委托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提供服务,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适当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3、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委《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不准收受标准制修订的评审费、劳务费、咨询费等任何名义的报酬,原则上不参加标准审定会等技术会议,对确需参加的重要标准审定会,必须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在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和收受礼金(券)、高档礼品以及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高消费娱乐、旅游等活动。

4、各市州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省局也将到各市州局抽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

附件: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企业产品标准应依法备案。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制定的用作组织生产、交货、合同依据的产品标准;

(2)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采用(或有选择和补充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作为组织生产、交货、合同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但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一般不应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制定作为组织生产、交货、合同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三条 申报

1、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后三十日之内应申报备案;

2、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首次备案时);

(2)标准文本(一式五份);

(3)备案申报文,首次备案还应填企业标准化审查登记表(一份,格式见附件1);

(4)标准编制说明;

(5)验证报告;

(6)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意见;

(7)《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实施证书》和标准起草人员的《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

(8)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国际标准原文、译文,以及相关确认材料。

第四条 受理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受理按层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州、县三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分级受理。在国家和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省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受理,其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其工商注册的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人员在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予以受理;对存在的问题,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第五条 审查

1、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由企业组织专家审查后申报备案。

2、食品标准实行备案前审查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应由熟悉本行业标准化和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作出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意见并签名。

县局备案的食品标准,备案前应由市州局组织技术审查,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审查时间由主管部门与企业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20天。

3、重要产品的企业标准应经省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审查后申报备案;重要产品的目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条 备案

1、受理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发企业产品标准代号(代号的规定见附件2),并发《湖南省产品标准实施证书》。

2、受理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及时通知企业修改或废止。

3、备案登记包括:

(1)在备案受理部门的备案登记本编号登记;标准文本封面盖备案专用章、盖骑缝章(格式见附件3)。

(2)填写《湖南省产品标准实施证书》,并盖章。

(3)备案资料存档。存档材料应包括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验证材料、备案申报文、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意见(食品标准必须有审查人员签名的会议纪要或函审意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国际标准原文、译文,以及相关确认材料。

第七条 备案标准的复审和更改

1、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修订的标准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废止或确认(内容不变)的应向备案受理部门书面报告;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标准一律取消备案。

2、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出现印刷错误和个别技术内容需更改、补充时,可填报企业产品标准更改单(格式见附件4),报备案受理部门登记。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重要产品的企业标准经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需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要产品目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备案报表的上报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后应填写《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报表》(见附件5),并逐级上报。

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一季度前五天内,向所在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出当地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半和报表(含电子版本)。

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一季度前十五天内,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出本市州范围内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半和报表(含电子版本)。第十条 备案责任制

受理备案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备案人员应本着对企业负责,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态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保密要求

受理备案部门有为企业备案标准保密的义务。如需提供备案标准文本作为诉讼证据、监督、仲裁依据时,应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并办理书面手续方可查询,公函及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湘质监局标发〔2002〕26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文格式(略)

2、企业代号的规定(略)

3、备案号和备案专用章、骑缝章模式(略)

4、企业产品标准更改单格式(略)

5、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报表格式(略)

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7日

7日(地方法规)

企业备案须知 篇8

二、进行企业登记申请,应向市建设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

(1)《在榕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登记手册》(按手册要求内容填报,统一用A4纸打印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复核);

(3)业绩证明材料(企业近二年完成的,不少于2项与备案资质等级同等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二年,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证明;

(5)企业法人授权驻榕管理机构管理权的文件(含: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应明确被授权人、授权范围、责任等);

(6)在榕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复核);

(7)在榕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附房产证书复印件(总承包施工企业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2、监理企业面积不少于200m2。原件核对,不得租用私人住宅);

(8)在榕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职称和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

企业须附在榕的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无在建工程承诺。

建筑业企业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0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少于3人;监理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

(9)在榕登记备案的人员医疗及社会养老、失业保险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

外地企业备案证明 篇9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各类企业投资、资产重组中提供行政指导,更好的履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或委托,专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检等事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工商联络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报1至2名本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工商联络员。工商联络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本企业具体情况,有一定的语言、文学表达能力,并掌握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法律知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下列企业施行工商联络员制度:

一中央在疆企业和自治区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入股企业;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三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

四拥有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率先试点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工商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

二就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企业登记管理事项,向工商行政理机关提出预约服务。

三持《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或年检手续。

四受委托查询本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协助本企业聘请的律师依法查询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五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执行公务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

六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委托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或申诉。

第六条工商联络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受委托承办本企业的登记注册申请与年检,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材料。

二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三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本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检查,核实具体情况。

四负责本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其他联络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当本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六)当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登记注册事项不符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向发照机关推荐本企业的工商联络员人选,填写《企业工商联络员推荐表》。工商联络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签订《企业工商联络员承诺书》和《企业工商联络员责任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备案电子数据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商联络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通过工商联络员征求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工商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议其隶属的企业撤销该工商联络员的资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年检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无故不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工商联络员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工商联络员工作调整或离开原企业的,其隶属企业应将《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交回发证机关,并重新推荐工商联络员。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篇10

2005-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产品标准审批发布前,须组织标准化、科研、质检、用户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进行审查,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

2、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4、产品验证检验报告。

二、企业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企业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3份);

2、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式3份);

4、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验证检验报告(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受理备案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标准违反有关规定时,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进行修改,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再予以备案,并颁发《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书》。

保健食品批文、卫生许可证(加注:与原件一致,供标准备案用及公章)

企业网站如何备案 篇11

以个人名备案,需要准备指定背景幕布的照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扫描件一式二份。核验单上“网站负责人”处签上个人名字(一式二份)。

将自己准备好备案资料提供给服务器空间提供商,服务器商审核通过后,他们会将这些资料提交当地的备案部门进行最后审核。

当地备案部门收到服务器商提交的客户网站备案资料后,会打电话进行核实,如果准确无误,网站合法正规,是肯定会通过备案的。

网站备案所需要时间:从客户提交备案资料给服务器空间商开始到备案通过共需20--30工作日。

资料要真实,电子邮箱要常用邮箱,不然打电话给你核实情况时,电话打不通或不真实,备案肯定通不过,

我自己的网站因为当时电话填错了,后来提交了第二次才通过备案。

网站备案需耐心等待(20-30)个工作日,现在备案不像以前,以前自己在工信部备案网站上提交个资料就行,现在是需要服务器商人工审核和备案部门人工审核的,所以时间会慢些。只要网站合法正规,肯定会通过备案的,只是时间迟早罢了。

注意事项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备案流程 篇12

一、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入川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在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经理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等级与母体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一致,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并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分支机构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人员不得在川从事建筑活动。注册建造师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注册或上岗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时暂押直至项目竣工。

二、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四川省内购买或租赁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具有上网、传真、打印、复印等的基本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软件、工程软件。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

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川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在10日内告知省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三、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一次性报送、出示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以及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的现场勘察、核实。首次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备案手续按附件1提供资料,办理在川分支机构核验换证手续按附件2提供资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省建设厅将于接件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到517房间领取)。省外企业办理了入川备案手续后一年内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但符合核验换证条件的,省建设厅换发有效期为半年的《备案证》,半年期满,仍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的,其《备案证》自行失效。

四、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四川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四川省的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入川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和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凡发现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要及时上报省建设厅,提出处理建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督促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清理出我省建筑市场。

附件:

1、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需提供的资料

2、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核验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1

建筑业企业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需提供的资料

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带分公司营业执照在四川省住建厅806办公室办理网上填报申请表的信息卡)申请表一式四份,A4页面打印;网上的基本情况选择的办事处和上报部门应选相应驻川办(如没有驻川办的则不选择);(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有建筑专业相关的学历证和职称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十年管理工作简历网上必须填写并截屏装订到复印件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设立分支机构专用介绍信;(重庆、江苏、河北、中建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到所属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川办事处或西南办事处开具)

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书;(报告书打称呼: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四川省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职称证(负责人提供建筑专业毕业证)

7、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提供全国注册证,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提供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申请表上建造师填全国注册证的注册编号,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填岗位证书号)

8、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面积不小于150平米,附加房产证复印件)。注:需提供以上所有资料(含证书、证件)的原件以及1项资料的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十年管理工作简历、2-3项资料的原件、4-8项资料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请所有企业在装订人员的复印件时按申请表上的人员顺序装订。建造师的执业鲜章需盖在建造师全国注册证的复印件上,社保需提供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的原件(缴纳时间为近三个月的)并留社保局电话号码,每个企业申报备案证时,按住建部“建市〔2007〕241号”要求限定最多只能申报五项专业承包资质,(一经申报,一年内不得更换专业承包资质),由企业自主选定并附申请文字资料加盖公章,总承包资质无申报限定。附件:2

建筑业企业办理核验换证需提供资料

1、运用“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出的带条型码的《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核验备案申请表》申请表一式四份,A4页面)网上的基本情况选择的办事处和上报部门应选相应驻川办(如没有驻川办的则不选择);(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有建筑专业相关的学历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年龄不能超过60岁);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十年管理工作简历网上必须填写并截屏装订在复印资料里面;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核验介绍信;(重庆、江苏、河北、中建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到所属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川办事处或西南办事处开具);

3、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承接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所填的项目必须是在备案证上有效期间中标的工程,没有竣工的工程可以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5、四川省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6、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及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负责人需提供建筑专业毕业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与上有变动需要提供总公司的任免文件)

7、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提供全国注册证,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提供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申请表上建造师填全国注册证的注册编号,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填岗位证书号)注:

1、收1、2项资料的原件,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旧备案证、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建筑专业毕业证、社保、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高工证、社保、劳动合同、十年管理工作简历、网上填报的所有人员的的证书和身份证、社保、劳动合同、网上所填入川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的复印件请所有企业在装订人员的复印件时按申请表上的人员顺序装订

2、核验以上所有资料的原件

建造师的执业鲜章需盖在建造师全国注册证的复印件上,社保需提供个人缴费清单的原件(缴纳时间为近三个月的)并留社保局电话号码(社保只能在总公司所在地或四川省购买),每个企业申报备案证时,按住建部“建市〔2007〕241号”要求限定最多只能申报五项专业承包资质,(一经申报,一年内不得更换专业承包资质),由企业自主选定并附申请文字资料加盖公章,总承包资质无申报限定。

3、劳务企业单位不提供建造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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