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读书报告

2024-06-04

侵权法读书报告(通用7篇)

侵权法读书报告 篇1

Topic 2

The Law of Torts

Plaintiff 原告

Defendant被告

Tort侵权

Duty of care 注意义务

(Tips:结合侵权法the law of torts的理论,negligence的含义是疏忽、怠慢,这个字很多时用在专业人士身上,主要针对专业人士并没有根据他们的专业操守、行为,而作出适当的做法,至使他们的客户因此而蒙受损失。可以把duty of care 理解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疏忽,而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这个注意义务的要求因为行为人为专业人士,所以要高于一般人。)Liability 法律责任

Negligence 过失

Fraud /deceit诈骗、舞弊

Liable 有责任的Reform 改革

Dispute 纠纷

Omission 忽略

Apportionment 分摊

Rescission 废止

Breach 违反、打破

Mortgage 抵押

Foreseeable 可以预见的Pure economic loss 纯粹经济损失

Monetary compensation 经济补偿

Statutory remedies法定补救措施

Misrepresentation/misstatement虚假陈述

读书笔记

Commercial conduct 商业行为

Remoteness damage偏远伤害

Causation 因果关系,引起

Defences抗辩:

1.Voluntary assumption of risk ,also called “volenti non fit injuria” ,自愿承担风险

2.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共同过失

Third party 第三方

Disclaimers 免责声明

 define and give an example of a tort;

Torts:A civil wrong which gives the injured person the right to sue for damages.Examples of torts include negligence, deceit, defamation and assault. list the elements of the tort of negligence and apply them to a practical situation;3 elements: duty, breach and the foreseeable damage

 explain the concept of ‘remoteness of damage’ in negligence cases;

Where the defendant’s negligence has caused the plaintiff’s injury, the plaintiff is only compensated where the damage caused by the defendant was reasonably foreseeable.Consequences are

侵权法读书报告 篇2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读书报告

一、本书概况

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的现实背景、通过的历史过程以及重大意义, 并对该法的实施效果做了大胆的展望和预测。九章的正文是本书的主体, 详细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各章节的理论渊源和具体规定。最后的附录部分, 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全部法条以及作者撰写本书的后记。

二、重点章节解读

本书第一章为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 作者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入手, 辨析了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 以实证方式解析了法律适用法, 追溯了中国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历史, 叙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过程。得出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应为法律适用法的结论。在辨析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名称时, 作者放眼世界, 追溯历史, 分别作了横向对比与纵向分析, 引用了其他国家大量的立法资料和理论依据。在谈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源时, 作者独具匠心地列举了古代历史事件 (诸如汉代“刘细君和亲案”、“昭君和亲案”等) 来证明自己的论点, 大大加强了本书的趣味性和可读性。另外, 作者花了大量的笔墨叙述了《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过程, 每次专家组的汇集与讨论作者都像写故事一样写明时间与地点, 由此可以看出齐湘泉老师对自己所从事的国际私法学科有着发自内心的热爱。最后, 从2009年9月到2010年10月, 《法律适用法》终于三读通过, 在我国成为正式法律。本章是从宏观上对《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到出台做了叙述性的描写, 告诉了读者这部法律是什么, 为以后各章着重描写法律问题作了很好的理解性的铺垫。

第二章是本书的重中之重, 论述了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对象, 探讨了《法律适用法》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与外国法的关系, 并说明了总则中各个原则的理论来源, 对后文具有指导作用。

个人认为, 第二节和第三节是第二章的重点, 这两节分别阐述了涉外民事关系的两大原则, 即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这两节分别从两大原则的产生与演进, 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两大原则的采纳, 以及该两大原则的适用领域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详细地论述。作者开篇就指出《法律适用法》取得的立法成果之一是把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法律规则选择方法提升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总的补充原则, 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了兜底条款。接下来, 作者以奥汀诉奥汀案引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首次践行。各种国际条约 (诸如《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法律适用公约》等) 以及世界上多数法律适用法均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而且阐明该原则主要适用在合同和侵权领域。接下来, 引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对该原则的认可态度及采纳程度。作者先从《法律适用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立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2007年《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 (仅适用于合同邻域) 引出《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即法律适用法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所有领域, 提升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并对该条规定从立法技术、社会影响等方面给予了高度评价。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论述采用与最密切联系原测相似的方法, 即通过横向对比、列举案例、纵向发展的方法得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上升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根本性的变革这一结论。这种写作方法对比清晰, 层层递进, 重点鲜明, 使得读者心中有格局, 不仅使读者了解到我国《法律适用法》对两大原则的具体规定, 而且使读者全面而深刻地了解到这样规定的法理和现实原因, 可见作者的写作颇具逻辑性和严谨性。

第四节阐述了“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作者指出, “直接适用的法”在是否是直接规范、直接适用的法的效力、是否是公法方面引起了截然对立的两派争议。作者对比了赞成者和反对者的理由及依据, 最后对“直接适用的法”进行了梳理, 得出如下结论:“直接适用的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适用规范, 是一种集单边法律适用规范和和公共秩序规范为一体, 又有别于单边法律适用规范和公共秩序规范的法律适用规范和公共秩序规范的法律适用规范。因为有了之前的铺垫, 所以作者的观点得出的顺理成章, 水道渠成, 不管是结构上还是内容上都十分严谨。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作者从该制度的法律特征, 起源及立法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在纵观了世界其他国家对该制度的采纳情况后, 作者再次回到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上, 即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态度, 而且进行了较为完备的立法, 《法律适用法》将“直接适用的法”和“公共秩序保留”分别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个人认为, 第八节的反致制度是本章另一个重点。所谓反致, 是法律适用法特有的一项制度, 是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依本国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外国法, 但该外国法律适用规范却指向法院地法或第三国法, 法院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者从反致制度存在的价值、产生的条件、引起的争议等多方面全方位地对反致制度本身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接着, 作者列举了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对反致的态度得出了多数国家认可反致这一结论。最后, 对比完后, 再次落脚到我国立法对反致的态度, 即我国《法律适用法》明确反对反致制度。尽管我国法律这么规定, 作者还是表明了自己的学术立场, 认为从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 反致制度是应该被我国所采纳的。由于立法上的拒绝, 作者从感情上对该制度以后在我国的发展做出了希望, 结客观与主观于一体, 体现了作者“只唯实, 不唯上”的治学态度, 也体现了作者对该项问题的关切。

第三、的内容是民事主体, 也是法律适用法总则的最后一部分。前三节主要写了自然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适用, 诸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作者指出, 世界各国立法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的规定是相同的, 即都为“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但具体到“何为出生, 何为死亡”的问题上, 各国的法律规定又不相同。接下来, 作者通过列举一些不同国家的标准引出在解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冲突方面主要采用属人法。接着, 作者再次把焦点对准我国, 指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也是以属人法为标准, 只是我国属人法抛弃了国籍国法原则, 采用“经常居住地法原则”, 形成属人法以经常居所地法为主、住所地法为辅、国籍国法为补充的格局。更重要的是, 作者指出了我国这一立法的先进性:即采用经常居所地法作为属人法的国家不是很多, 我国《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法为属人法在立法上是超前的。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写作结构与民事权利能力这一节相似。由于自然人是涉外民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因此作者花了大量笔墨说明这一问题, 从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到其背后的价值理念, 再到各个国家关于“出生”和“死亡”的不同标准, 再到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变化, 作者以对比论证的方法进行阐述, 有法有理, 有历史有现实, 彻底而清晰地论证了这一问题, 使读者对此项规定了然于心。

与自然人相对,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另一个重要的主体即为法人。作者通过考察匈牙利、奥地利、马其顿等国家对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组织机构及股东权利等事项的法律适用, 得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适用法人的属人法, 而各个国家对属人法又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规定。最后, 落实到我国, 我国《法律适用法》也是采用属人法, 且这种属人法为登记地国法和法人主营业地法律。本节的写作结构与第一、二节相似, 内容全面完整, 结构紧凑。

本书从第四章到第八章, 每章一个主题, 分别阐述了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及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该几章均遵循以下写作结构:世界其他国家对该问题所采用的适用方法、理论上的利弊分析、我国对该问题在历史上的立法活动以及我国《法律适用法》最终确定的适用方法。在写作方法上, 作者依然以实证分析、对比论证和举例论证为主, 引用了大量的宏微观资料, 包括其他国家的立法、该问题产生的理论渊源、该问题的实践等, 使读者再一次全方位多角度地厘清了我国立法的依据和目的。个人认为, 物权与债权的重要性略高一筹。

法律适用法中的物权, 其基础是民法中的物权, 且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 这些因素决定了法律适用法所规范的物权核心问题是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即涉外的或跨国的物权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规制的问题。我国《法律适用法》采用分割制分别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且三者的适用方法各不相同。对于不动产物权, 我国采用“物之所在地法”规定“不动产物权,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对动产物权的规定, 我国引入了完全的意思自治原则, 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领先的, 且采用选择性法律适用规范, 当事人可以无限选择法律。对于无形财产的法律适用, 我国《法律适用法》将无形财产的有价证券和权利质权进行了区分, 对权利质权, 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而对于有价证券则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我国《法律适用法》对物权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十分先进, 既遵循了一些古老悠久的原则, 又体现了法律适用多元化的趋势, 可谓与时俱进, 方便灵活。

在有关债权的法律适用中, 个人认为, 其中的合同的法律适用最为重要。因为涉外民事关系主要调整的就是基于意思自治而产生的诸多合同关系。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涉外, 合同都占据了民事关系的绝大部分。正是基于涉外实践中合同的大量存在, 作者用了100多页对该问题进行详尽地论述。这其中不仅有理论渊源, 理论争议, 世界各国对此立法的不同, 还有作者在考察资料后的主观评价和观点倾斜。对于合同法律适用的方法, 作者从最原始的理论争议 (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博弈) 入手, 在列举了大量的法律资料和理论学说后, 指出我国《法律适用法》虽未对合同的法律适用并未明确是采取单一制还是分割制, 但作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分割制。还指出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有条件的选择性法律适用规范, 很好地体现了主观论和客观论的统一。最后, 作者高屋建瓴, 对我国《法律适用法》中有关合同的规定作了总结性的评价, 即采取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 客观性援引的法律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的法律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三、附录

作者在附录部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全部法条展现出来, 使得读者对该法一目了然, 尤其在前篇已经对该法进行过分析的基础上, 对应着正文的理论分析再来查阅相关法条, 能够起到事半功倍、升华理解的作用。此外, 该部分完善了本书的编写体例, 解析与法条相得益彰, 使得整本书的结构相当紧凑, 浑然一体, 实乃写作结构上的一大创新。

四、结语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篇3

《侵权行为法》一书是由王泽鉴所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书由七章组成。

第一章是基本理论、第二章是侵权行为在比较法上的观察、第三章是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的限制与抛弃、第四章是第184条结构分析、第五章是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第六章是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七章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全书以提问的方式开始编写,书的开始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台湾地区每年因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和公害等而造成死亡、伤害的人数究竟有多少,同时造成了多少损失,消耗多少了社会资源?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来源是什么?以及为了获得这些救济必须支付多少成本?如何高效的减少危害事故,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制度?我们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解释后作者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如何防止或者减少危害事故的发生?第二,如何合理填补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本书以侵权责任法为研究对象,其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深入、比较系统的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加害人应对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同时探究其填补损害以及预防危害事故的功能。一般情况而言在一些英美普通法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教科书以及专门著作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很多。德、法和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是民法债之发生的一种主要的原因。台湾地区虽然也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定量的论文,但缺少体系的论著,所以还尚有补充的余地。就其内容而言,一般认为有三册。即:

1、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

3、损害赔偿、补偿体系的再构成本书的作者认为学习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建立和扩大发展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许多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未来都表示关切,比如说有因新西兰“事故补偿法”的施行而为侵权行为法唱起的挽歌。但是也有一些专家预测侵权行为法的衰微。比如有人说,侵权行为目前正处于交叉以及正陷入危机的境地,所以这些专家主张因该果断的废弃侵权行为法。对于提议废除侵权行为法这些观察或者语言含有若干理由,大家心里明白,不必再用言语解释。以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具有许多需要修改的方面确实不可否认,但是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安全保障在若干方面存在的高效率也应该值得我们大家的肯定。我认为侵权行为法不应该作为填补损害的唯一或者主要的制度,而是应该与其他制度共同结合和发展,在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担任不同的职责和任务。最后侵权行为法为我们大家一个平台。比如说当我们的个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来保障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即可以使得被害人能够依司法规定寻求法律救济,并最终使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负责。因此侵权行为法就其所维护者来说,都是个人的主张和个人的尊严,从这方面来说它确实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价值。

在全球的侵权行为法中以台湾侵权行为法为例,台湾侵权行为法是受外国法以及法学著述谈论的判例学说,具有浓厚的比较法性格。比较法研究可以认识不同的规范模式,同时不受限有的固有体系,从中这方面来说判例学说对于法律规定之解释、成长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同时比较法在横的方面是把各国现行的法律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在纵的方面则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三个阶段。例如18世纪以前的农业社会,当时的危害事故比较少,损害也较轻,所以在当时侵权行为的功能尚属有限。而大陆法系,很多情况下仍受lex Aguilia法的影响,一般采取列举主义,当然英美法也采取个别侵权行为(Torts)的规范模式。19世纪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器时代的到来、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自然法理念的洗礼,欧洲各国的民法法典很多都创设概括性的侵权行为原则,并采取过失责任主义,在英美法国家neligence侵权行为的登场,使得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达到顶峰时期。但是20世纪以来,尤其是50年代以后,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机能

深受探讨,从而发生了重大变迁。引进或者增设危险责任促成了侵权行为法制体系内的改革。然而更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的问题是,伴随着福利国家理念的发展,许多具有替代性或者辅助性制度的掀起,使得侵权行为本身的存在价值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侵权行为法的前途备受大家的认真关切,进而并引起了学者对其所具有的公平性与效率性的争论,这一项变迁涉及到了侵权行为法的机能、归责原则、赔偿制度以及方法论的思考。确实有值得我们深刻研究、检讨反省的必要。

同时这本书书以对话式的方式来进行编写。内容简洁易懂、详实、具有很强的可读性。王泽鉴先生的《侵权行为法》是关于民事领域方面的重要著作,台湾地区民法典关于侵权理论的条款仅有了了的数条,与我国《侵权行为法》那样形式上的完整的规范体系相比相差很远。但是通过数次对民法典条文的修正,同时再加上“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台湾地区有关侵权行为法的条款这一块已经慢慢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王先生把《侵权行为法》的编写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者两大类。这种分类方法在立法体例上基本上也是按照大陆法系的“先一般,后特殊”的抽象思维模式来分类的。王先生从德国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角度出发,认为从清末以来,德国刑民一直是在政府以及学者研究的重点和目标。因此从总体来说,对于各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侵权行为法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在这本书的第一篇里,他首先对理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比如说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原则以及发展历史,并对欧陆和英美侵权行为的各自的特点进行了比较,以及详细的论述了侵权行为的类型、机能、过错、免责事由。而重点分析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这条规定的内容是“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加害于他人的也不相同。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必须负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的人不在此行列。这些规定与我国《侵权行为法》前几章的一般规定非常相似。虽然仅仅有一个条款,了了数语,但是却涵盖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主要内容。在第七章中简单论述了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同时又在附录的位置附加了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大概有20几件。虽然这些案例比较简短,但对于我们理解侵权行为理论的分析至关重要。在这本书的第二篇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他分析了共同侵权行为、无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法定代理人责任,同时还对雇佣人侵权责任,承揽人责任、定作人责任、动物占有人责任、工作物所有人责任、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体系以及发展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这些内容又台湾民法第184条到198条之规定以及民法最新的修订内容、大法官解释、最高法院的判例相吻合。

五邑大学网络通识课侵权法第三章 篇4

A: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B: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其管领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C: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其管领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D: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其管领的动物、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下列关于侵权归责原则表述正确的是?(单选题)

A: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适用于其它侵权责任。

B:归责原则指向的不仅是民事主体,也包括非民事主体

C: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范设计的具体规范

D: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民事主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规则。判断:《民法通则》中没有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单选题)

A:对

B:错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

A: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一般侵权行为类型

B:公平责任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以主观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正当性基础 D: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行为人的自由。

判断: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单选题)

A:对

B:错

判断:公平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类型。(单选题)

A:对

B:错

下列关于公平责任的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

A:公平责任不适用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形

B:公平责任的适用要考虑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外的要素

C:公平责任是一种由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适当分担损失的特殊损害补偿制度

D: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

判断:公平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类型,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类型。(单选题)

A:对

B:错

判断:无过错责任原则本身,可以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单选题)A:对

B:错

下列关于过错推定原则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

A: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

B:在过错推定原则中,过错,仍然是侵权责任构成的正当性基础。

C:过错的证明责任被分配给了受害人一方。

D:过错推定原则使得在诉讼中受害人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

在哪个国家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是与故意侵权、过失侵权相对应的体系,试图在过错责任之外再进一步区分责任的严格程度?(单选题)

A:中国

B:德国

C:美国

D:日本

倘若某人不法杀死属于他人的男女奴隶或可牧之四足牲畜,则无论此种受害物在损害发生前一年内的最高价格达到何数,他都要被责令依照此数向物主缴纳黄铜。是下列哪部法律中的规定?(单选题)

A:意大利民法典

B:阿奎里亚法

C:拿破仑法典 D:法国民法典

判断:法国民法典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没有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单选题)

A:对

B:错

下列关于英美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表述正确的有哪些?(多选题)

A:结果责任确立于16世纪初

B:19世纪初开始区分Trespass与Trespass on the Case C:Learned Hand J.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示:B

D:英美法上的过错责任分为故意侵权责任和过失责任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

A: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客观归责原则

B: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的构成要件

C:以过错为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

D: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判断: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程度对侵权责任构成没有影响。(单选题)

A:对

B:错

《法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下列哪项内容?(单选题)

A:监护人替代责任

B:动物致害责任

C:建筑物致害责任

D:高空抛物的法定补偿责任

“res ipsa loquitur”(The thing speaks for itself)表达了英美法系中的哪项原则?(单选题)

A:事实自证原则

B:物证至上原则

C:米兰达规则

D: 物证优于人证规则

判断: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单选题)

A:对

B:错

依下列哪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有过错?(多选题)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收费不当 高度危险作业人对侵入者所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单选题)

A:无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下列哪种具体侵权情形的归责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多选题)

A: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

B:堆放物倒塌致害

C:行为不当致害

D:紧急避险致害

判断:比较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最早确立在铁路交通领域。(单选题)

A:对

B:错

污染者因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单选题)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

A: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B: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D: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何种归责原则确定生产者的侵权责任?(单选题)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可能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多选题)

A:转让人

B:买受人

C:使用人

侵权法读书报告 篇5

一、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环境侵权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利用“环境”这种“共有资源”过程中,没有为自己产生的外部成本付费,而将付费的义务嫁于他人身上。和社会上的其他人同样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生产消费的中,不断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为环境这种额外的成本来埋单并不是理性经济人的的合理选择,换种方式说即使他愿意负担改善环境或者一开始在生产某种产品时不污染环境的成本也是因为通过交换他可以取得某种比较大的收益。因此,这种制造了外部成本的行为就构成了环境侵权行为。为了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使现在社会的环境问题得到改善,这种环境侵权行为必须得到某种形式的矫正,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使外部成本内化。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从法经济学角度可以这样定义:环境侵权行为就是理性的经济主体在利用环境过程中,产生了外部成本,而必须经由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将外部成本内化的交易行为。这样,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分析就比较准确了,对环境侵权概念的清晰界定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二、环境侵权的成因分析

(一)人们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人们大多数是自私的,会追求经济利益,从这方面考虑企业环境侵权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对最大化经济利益的追求。每个企业都不会花较大的成本去治污,总是会把其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以获得最大的盈利。但是这样长久下来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就会侵害到社会人群,侵害大家的合法权益,例如人身、财产以及其他环境权益等。

举个例子,设一个钢铁公司,它是用烧煤来进行生产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排放成吨的含二氧化硫的有害烟尘和物质。如果该钢铁公司能够主动采取相关的措施去清除烟尘污染,那么其排污的成本自然会增加,那么该钢铁公司所制造的产品的成本也会相应的增加,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社会,成本的增加就会削弱市场的竞争力,很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破产。因而该钢铁公司处于自身发展的考虑是绝对不会把治理环境污染放在首位的,这样的恶性循环也就导致了社会环境污染会越来越严重,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对环境污染付出较大成本,这样环境就会因为人们的破坏而迅速恶化,由此就间接产生环境侵权行为。

(二)市场失灵

基于市场机制理论,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本来都要通过市场来运转的而现实却是有许多的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例如,一个钢铁公司若把许多有害的气体释放到周围空气中,这样造成了周围相邻地区的居民精神和物质财产以及人身财产遭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此时若该企业通过改善技术而使用了清洁的空气,没有向受到空气污染的人赔偿。这时就有了负外部经济效果,这就是市场失灵的现象,这种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这种情况若得不到一定的改善,环境污染的问题就会越来越严重,对环境的破坏会愈大,这样就会十分严重的侵害到当今社会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环境权益。所以例子中出现的负外部经济效果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是导致环境侵权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三)政府失灵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导致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时政府就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了,对脱离市场产生的负外部的经济效果予以控制。政府的最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一些规制,比如说订立一些规章制度等等。环境侵权行为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认为应纳入受到政府约束,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制约。通过有关环境法规来设立环境污染标准去约束环境侵权的行为,只要是超标排污就应该被认定是违法。违法排污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本身排污问题就会造成环境的污染,而违法的排污更加的恶劣,因而相比于合法的排污,违法排污要对其进行罚款等法律的惩罚措施,以避免环境侵权行为。

三、控制环境侵权的经济学对策

(一)征收污染排放税

如何有效地实施环境标准是现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企业若严格遵守了环境标准,符合其相关要求和条件,我们的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就会得到相应的解决。但是由于一般的企业都是理性的,都是对利益非常看重的。此时若我们还是期待企业自觉地遵守环境标准,这未免有些不符实际。

同时在上文中我们也知道导致环境侵权问题也有政府失灵的原因,因而想着让政府去规制监督管理,同样是一种奢望。有鉴于此,基于对社会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损害进行的`分析,征收排污税,这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另外,很多企业都是根据在排污过程中征收的税额数来挑选自己进行排污的方法,有的企业也会通过技术的创新或者对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来减少污染,当然也不免有些企业会交付了税费后继续污染。企业的最终决策在于污染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是采用方法来避免污染成本低还是直接交税继续污染的成本低。因此,在对排污税进行定额征收的条件下,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会通过比较,选择治理污染。

(二)创造高效率的权利交易市场

1.确立小范围内的“负外部经济效果”交易市场。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钢铁公司排放污染物如果影响了附近农民的生产、生活,此时我们想到的肯定是企业和附近的农民代表,鉴于双方的利益,坐到一起进行谈判就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若这个公司想继续排污进行作业,那么自然就会给这些受到污染的农民适当的经济补偿。那么这样就产生了这个钢铁公司使其部分负外部经济效果内部化的现象。

另一种情况,假设某企业污染排放物并不是有毒有害的,而是可以进行利用的,但这个排放物虽然是可以利用的但是若不好好利用又可能会造成污染。此时若他企业购买这种可以利用的副产品,那么该企业就把排放物通过出卖的方式转给了其他企业,这同样是负外部经济交易。但在这种条件下不但消除了负外部经济效果,还从中获利。

2.创设社会化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污染税的征收是为了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的。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我们可以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我们这里所谓的排污权,并不是我们表面意思上认为的排放污染的权利。

它是一种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是将其有偿化。政府以环境容量为标准,基于平衡企业生产的边际社会损害与治理的边际社会成本来制定该地区的排污量,并将其转化为一种使用的权利,然后再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这一排污权转让给排污企业。此时排污权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是有偿的,是可以在各个排污企业之间进行买卖的,就像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是一样的。这样就克服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样下来不但会使环境问题得到治理还会使经济得以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权力的重构[J].法律科学,.

[2]楼瑾。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科学,(5)。

[3]张曼,张树军。排污权制度对我国环境治理的经济学启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4)。

环境侵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篇6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 环境侵权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利用“环境”这种“共有资源”过程中, 没有为自己产生的外部成本付费, 而将付费的义务嫁于他人身上。和社会上的其他人同样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 在生产消费的中, 不断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交易成本的最小化, 为环境这种额外的成本来埋单并不是理性经济人的的合理选择, 换种方式说即使他愿意负担改善环境或者一开始在生产某种产品时不污染环境的成本也是因为通过交换他可以取得某种比较大的收益。因此, 这种制造了外部成本的行为就构成了环境侵权行为。为了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使现在社会的环境问题得到改善, 这种环境侵权行为必须得到某种形式的矫正, 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使外部成本内化。

基于以上的分析, 我们从法经济学角度可以这样定义:环境侵权行为就是理性的经济主体在利用环境过程中, 产生了外部成本, 而必须经由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将外部成本内化的交易行为。这样,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分析就比较准确了, 对环境侵权概念的清晰界定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二、环境侵权的成因分析

( 一) 人们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人们大多数是自私的, 会追求经济利益, 从这方面考虑企业环境侵权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对最大化经济利益的追求。每个企业都不会花较大的成本去治污, 总是会把其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 以获得最大的盈利。但是这样长久下来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环境问题, 这些环境问题就会侵害到社会人群, 侵害大家的合法权益, 例如人身、财产以及其他环境权益等。

举个例子, 设一个钢铁公司, 它是用烧煤来进行生产的,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排放成吨的含二氧化硫的有害烟尘和物质。如果该钢铁公司能够主动采取相关的措施去清除烟尘污染, 那么其排污的成本自然会增加, 那么该钢铁公司所制造的产品的成本也会相应的增加,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社会, 成本的增加就会削弱市场的竞争力, 很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破产。因而该钢铁公司处于自身发展的考虑是绝对不会把治理环境污染放在首位的, 这样的恶性循环也就导致了社会环境污染会越来越严重, 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对环境污染付出较大成本, 这样环境就会因为人们的破坏而迅速恶化, 由此就间接产生环境侵权行为。

( 二) 市场失灵

基于市场机制理论, 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本来都要通过市场来运转的而现实却是有许多的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例如, 一个钢铁公司若把许多有害的气体释放到周围空气中, 这样造成了周围相邻地区的居民精神和物质财产以及人身财产遭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此时若该企业通过改善技术而使用了清洁的空气, 没有向受到空气污染的人赔偿。这时就有了负外部经济效果, 这就是市场失灵的现象, 这种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这种情况若得不到一定的改善, 环境污染的问题就会越来越严重, 对环境的破坏会愈大, 这样就会十分严重的侵害到当今社会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环境权益。所以例子中出现的负外部经济效果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是导致环境侵权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 三) 政府失灵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导致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 这时政府就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了, 对脱离市场产生的负外部的经济效果予以控制。政府的最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一些规制, 比如说订立一些规章制度等等。环境侵权行为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认为应纳入受到政府约束, 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制约。通过有关环境法规来设立环境污染标准去约束环境侵权的行为, 只要是超标排污就应该被认定是违法。违法排污是非常严重的, 因为本身排污问题就会造成环境的污染, 而违法的排污更加的恶劣, 因而相比于合法的排污, 违法排污要对其进行罚款等法律的惩罚措施, 以避免环境侵权行为。

三、控制环境侵权的经济学对策

( 一) 征收污染排放税

如何有效地实施环境标准是现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企业若严格遵守了环境标准, 符合其相关要求和条件, 我们的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就会得到相应的解决。但是由于一般的企业都是理性的, 都是对利益非常看重的。此时若我们还是期待企业自觉地遵守环境标准, 这未免有些不符实际。同时在上文中我们也知道导致环境侵权问题也有政府失灵的原因, 因而想着让政府去规制监督管理, 同样是一种奢望。有鉴于此, 基于对社会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损害进行的分析, 征收排污税, 这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另外, 很多企业都是根据在排污过程中征收的税额数来挑选自己进行排污的方法, 有的企业也会通过技术的创新或者对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来减少污染, 当然也不免有些企业会交付了税费后继续污染。企业的最终决策在于污染的成本到底是多少, 是采用方法来避免污染成本低还是直接交税继续污染的成本低。因此, 在对排污税进行定额征收的条件下, 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 会通过比较, 选择治理污染。

( 二) 创造高效率的权利交易市场

1. 确立小范围内的“负外部经济效果”交易市场

举个例子来说, 一个钢铁公司排放污染物如果影响了附近农民的生产、生活, 此时我们想到的肯定是企业和附近的农民代表, 鉴于双方的利益, 坐到一起进行谈判就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若这个公司想继续排污进行作业, 那么自然就会给这些受到污染的农民适当的经济补偿。那么这样就产生了这个钢铁公司使其部分负外部经济效果内部化的现象。

另一种情况, 假设某企业污染排放物并不是有毒有害的, 而是可以进行利用的, 但这个排放物虽然是可以利用的但是若不好好利用又可能会造成污染。此时若他企业购买这种可以利用的副产品, 那么该企业就把排放物通过出卖的方式转给了其他企业, 这同样是负外部经济交易。但在这种条件下不但消除了负外部经济效果, 还从中获利。

2. 创设社会化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污染税的征收是为了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的。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我们可以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我们这里所谓的排污权, 并不是我们表面意思上认为的排放污染的权利。它是一种环境容量的使用权, 是将其有偿化。政府以环境容量为标准, 基于平衡企业生产的边际社会损害与治理的边际社会成本来制定该地区的排污量, 并将其转化为一种使用的权利, 然后再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这一排污权转让给排污企业。此时排污权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 是有偿的, 是可以在各个排污企业之间进行买卖的, 就像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是一样的。这样就克服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样下来不但会使环境问题得到治理还会使经济得以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权力的重构[J].法律科学, 2000.

[2]楼瑾.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科学, 1997 (5) .

[3]张曼, 张树军.排污权制度对我国环境治理的经济学启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1999 (4) .

侵权法读书报告 篇7

——2009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中国人大网 日期: 2009-10-28浏览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2005年以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努力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截至今年6月,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侦结提起公诉17943件23308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7.4亿元。其中,立案侦查重大案件8387件、特大案件4381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96人(内有厅局级47人、省部级5人)。

(一)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开展专项工作。坚持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紧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集中查办严重渎职犯罪。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急剧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研究检察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制定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着力加强专项查办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开展集中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一些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严重失职渎职,是造成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等经济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部署,从2005年8月至2006年底开展集中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把对市场经济破坏大、对国家利益危害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作为查办重点,深入排查线索,集中力量攻坚,共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市场主体利益的渎职犯罪案件5841件。

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从2008年4月起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破坏土地、森林、矿产、水电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4599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督办了云南省阳宗海特大水污染事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2.4万余亩国家重点公益林被毁事件等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从2008年5月起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主动走访有关部门,调研了解“三农”政策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办案工作。以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为重点,立案侦查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27件。

(二)突出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抢险救灾、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查办或督办了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违规使用社保基金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庾受贿、玩忽职守导致药品市场管理混乱案等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针对一些地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共依法介入7982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立案侦查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违规生产等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923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直接介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溃坝、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垮塌、广东省深圳市舞王俱乐部火灾等38起特大事故的调查,检察机关从中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64人。

(三)坚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犯罪。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社会影响尤为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的要求,坚持把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一是把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情况与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注意透过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现象特别是冤错案件,深挖严查背后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7857人。二是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加大责任倒查力度。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60件反映司法不公的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42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三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刑罚执行中以钱抵刑和“前门进、后门出”等突出问题,结合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和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活动,立案侦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私放在押人员等犯罪案件258件。今年2月“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检察机关在较短时间内查清案情,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4月,又与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对社会关注的“牢头狱霸”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监管人员严重失职渎职、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四)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以及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案件1266件2186人。为保证换届选举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严肃查办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69件111人。重点加强对司法活动中侵犯人权现象的监督,严肃查办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案件1062件1586人。

(五)结合办案加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深入剖析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积极开展行业预防和系统预防,与环保、国土、质检等部门共同组织专题调研,针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完善预防犯罪的机制和制度;深入机关单位宣讲授课,举办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发生。

二、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着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把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作为推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认真查找和解决执法思想上存在的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特别是结合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实际,强调正确处理办案力度与办案质量的关系,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又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准确把握改革探索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等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注重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创新和完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一是健全举报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举报宣传周、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完善网上举报、电话举报等方式,提高依靠群众发现犯罪的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修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二是健全线索管理机制。实行案件线索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发现和初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若干意见》,强化线索查处的配合与制约,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不查。三是健全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针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干扰多、阻力大等问题,采取上级检察院交办、提办、参办、督办和指定异地管辖等措施,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四是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制定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充分发挥整体效能,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行政管理、执法执纪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助调查、联手预防等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努力构建共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会同国家审计署、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与国务院十六个部委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违法犯罪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依法顺利开展。

(四)推进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2005年5月起,地方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各地以此为契机,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办案力量,强化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组织保障。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组织大规模的集中培训,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案例研讨等岗位练兵活动,推进渎职侵权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全国和省、市三级侦查办案人才库,对优秀业务骨干实行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今年上半年,依托检察机关视频专线网络,聘请专家学者授课,对18000多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普遍进行岗位素能全员培训,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三、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保障依法正确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责

加强监督制约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自觉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不断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促进自身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坚持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主动汇报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内蒙古、安徽、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广西、福建等省级检察院就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报告。高度重视、依法办理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积极配合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真诚接受批评,切实进行整改。

(二)诚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有关方面的制约。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和拟作撤案、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全部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有关司法解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注意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制约,对判决无罪的案件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自身不足,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一是加强内部分工和制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的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承办。二是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切实防止在讯问中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三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2005年实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今年9月起实行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制度。四是加强执法活动专项检查。针对一些检察机关存在的受利益驱动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组织开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和办案安全专项检查。五是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制定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办案安全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四)大力推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求,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努力减少执法随意性。二是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细化办案程序,明确执法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规范扣押冻结款物行为等规定。三是健全办案考评机制,修订了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对促进严格执法、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2008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分别比2005年上升2.6和1.3个百分点,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下降1.1和2.6个百分点。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仍然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并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还不够大,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一些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打不开局面。有的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畏难情绪,怕影响部门间的关系、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缺乏依法办案、攻坚克难的勇气,不敢办案,导致有的案件没有受到依法查处。二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在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增强查办案件合力等方面,相关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三是反渎职侵权能力还不适应。一些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侦查水平偏低,对新形势下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规律把握不准,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知识学习研究不够,主动发现线索、收集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政策、排除阻力干扰的能力不强,有的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四是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有待加强。一些检察人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意识淡薄,有的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甚至违法办案、以案谋私,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在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是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这类犯罪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责任相对分散,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通过公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较少。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法外说情、偏袒庇护,人为设置障碍。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有的执法不透明,检察机关难以从中发现和调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有的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追究。三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四是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备。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一致;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不足,影响了对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面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还不够,提高社会认知度、改善执法环境的办法还不多,制约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侵权犯罪仍呈发案多、危害大的态势。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面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深刻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和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始终牢记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增强敢于办案、秉公办案、依法办案的信心和勇气。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着力解决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全面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重点查办影响科学发展、损害民生民利、危害公平正义、破坏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案件,特别要突出查办危害政府投资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以及食品卫生、医疗医药、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加大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纯洁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公正。认真总结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经验,进一步拓宽宣传教育领域,推进预防制度建设,增强预防工作实效。

(三)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探索建立对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推动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健全鼓励群众实名举报的制度,完善对举报的办理、督察、反馈机制。推进侦查办案机制建设,加强地市级渎职侵权检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完善诉讼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等案件的抗诉力度。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自身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办案工作考评机制,坚持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机统一,进一步形成正确的执法导向。

(四)狠抓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反渎职侵权能力。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促进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深入推进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组织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引导检察人员增强主动发现线索、侦查突破案件、收集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政策等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侦查专家和办案能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渎职侵权检察队伍。

(五)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结合办案实际,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自觉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加强与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研究、司法解释等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是对我们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借此机会,我们建议:一是完善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对一些严重犯罪适当提高法定刑,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规范免刑、缓刑的适用,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二是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和协调,指导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重大问题,促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保证犯罪行为依法受到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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