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搬迁合同版参考

2024-06-30

设备搬迁合同版参考(共6篇)

设备搬迁合同版参考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车间内)160T冲压机(18台)125T冲压机(7台)清洗线(2条),乙方负责拖拉就位。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 本次由乙方承担的搬迁工程内容包括:

(1) 以上的设备由车间内搬迁;

(2) 设备水、电、气由甲方负责拆除。

2. 工期:

年月日至年 月日完成,具体日期如有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因甲方原因等,未具备正常施工条件而造成的工程拖期不追究乙方的责任。

3.工程造价:

工程总造价为:壹万元正

结算方式:

4.设备搬迁完一次性付清。

5.变更、解除:

5.1 本合同的甲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修订补充合同后,变更即生效。

5.2 如甲方潍坊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造成无法履行合同,责任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后,方可解除合同。

6.约定事项:

6.1 为便于组织协调,甲方必须派出管理者现场带队,由相关人员专业人员组成搬迁。施工组织全面负责此项工作,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次工程的内容、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遵守甲方厂规厂纪,服从统一指挥,所有

起重设备在使用的必须严格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设备起重前应检查绳索的完成状况,起重离开地面后应再做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吊起。每台设备在搬迁应与甲方代表一起进行核对工作。设备搬迁过程设备的保管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6.2 在设备搬迁安装过程中甲方负责无偿提供施工机器、工具器材的保管场所(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以保证作业区域和通道无障碍。

6.3 搬迁过程中超出乙方承担的搬迁工程内容而甲方追加的项目,乙方应积极配合完成,追加项目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计算。

6.4 乙方必须保证设备从拆解至装车均有专人负责,乙方人员必须严格主意施工安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6.5 甲方安排相关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质量,并负责协调施工中的现场问题,搬迁工程由乙方承包,对工程质量及工期负全部责任,乙方保证甲方设备的安全,如因乙方责任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甲方设备损失的,乙方负责弥补损失或按设备部件赔偿直接损失。

7.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发生正义,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法》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合同生效条件及份数:本合同正本四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猎头服务合同参考版 篇2

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合同编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代理人): 地址:

电话:0755-传真: 项目负责人: 顾问

手机:

甲方因业务需要,委托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具体条件为甲方访寻所需人员。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为甲方引进需要的人才,促进企业发展。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 委托职位:(编号:)

招聘职位详细需求描述以及双方确认的寻访定位,具体见附件:《猎头服务委托书》。

二. 费用约定: 1.收费标准:

1)所聘用职位的年薪在¥20万以内者,收取等于年薪的20%作为服务费;

2)所聘用职位年薪在¥20万(含¥20万)--¥30万收取等于年薪的25%作为服务费; 3)所聘用职位年薪在¥30万(含¥30万)--¥50万收取等于年薪的30%作为服务费; 4)所聘用职位年薪在¥50万(含¥50万)以上者收取等于年薪的35%作为服务费。

(备注:月/年薪指正式录用后薪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提成、分红、股份等,如薪资确认为月薪的,则年薪按月薪的13倍计。每个职位最低收费为20000元。)

2.收费方式

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次委托职位的年薪暂定为RMB , 最终以《猎头职位人选录用确认书》确定的年薪为准。服务费暂定为年薪的 %(最终按照确定的年薪所属区间对应的收费标准),分两期支付完毕。2)一期:委托金(服务费的20%),协议签订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付委托金RMB ,该委托金可抵入服务费;如因甲方原因而取消该职位的招聘,委托金不予退还;如乙方未能提供合适候选人而甲方取消合作,委托金退还50%;如因乙方在协议签署后2个月内不能提供候选人,退还全部委托金给甲方。

3)二期:剩余服务费(计算公式:《猎头职位人选录用确认书》之年薪标准计算的全部服务费-委托金=剩余服务费),甲方确定的候选人正式到甲方企业报到试用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延期付款,乙方每天按5‰收取滞纳金,如未收到足额服务费,乙方不承担保证期的责任。

3.面试费用:甲方面试候选人可在乙方指定地点面试,或由乙方带候选人去甲方公司面试,交通费用由

甲方承担支付。三. 付款方式:

1〉 现金/支票支付; 2〉 银行转帐。四. 甲方权利与责任:

微:C222679392

2第 1 页

1.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猎头顾问开展工作,按照协议规定按时支付足额猎头服务费。

2.甲方应提供该方的相关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历史背景、规模、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及管理现状等,提供与该职位有关的资料,如职位名称、工作职责、入职条件、福利待遇、工作地点等。

3.未经乙方允许,甲方和被推荐人不得互相索取联系方式或互相联系,否则以合作成功(向甲方收取服务费)处理。

4.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公开乙方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甲方不得利用招聘人才而窃取人才知识及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有上述情况,一经核实,甲方需无条件给予人才和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5.甲方决定录用乙方推荐候选人后,应在一周内通知乙方关于录用人员的职位、薪资、到职日期等信息。6.甲方对候选人的考核标准不得超出《招聘职位说明书》的要求,否则视为违约行为。7.如果被录取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未能按甲方与人才事先约定之标准实施,而导致被录取者离职的,由甲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一切责任。

8.甲方或其相关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下属其他公司)在一年内不得录用乙方提供过的候选人, 如甲方利用乙方推荐人选及资料私下录用人员或介绍给其他企业录用,即使对此类人员甲方最初没有录用,但在接受履历书后1年内需要聘用而未通过乙方自行聘用或介绍给其他企业的,则必须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标准为本协议约定服务费150%。

五. 乙方权利与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招聘资料和职位要求,进行人才搜寻、面试和筛选。在约定时间内,将最佳候选人真实资料提交给甲方。

2.乙方安排甲方面试候选人,同时参与沟通协调,并代甲方礼貌通知未被录取的候选人。3.在约定时间内为甲方寻访到合适人才并协助甲方和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

4.对甲方公司的基本情况、招聘信息严格保密。合约期内乙方保证不猎挖甲方企业的内部员工。5.乙方承诺为推荐的人才提供三个月保证期(自人才报到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内如果甲方发现被推荐人不符合条件或由于被推荐人自身的原因而离职的,乙方则继续为甲方寻找合适的人才,如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合适人选,则退还该职位已收费用的50%给甲方。6.如果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人才资料骗取服务费的,乙方必须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推荐的人选被甲方录用后,则在甲方合同聘任期内乙方不得再将此人推荐给其他任何单位,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服务费用的100%作为违约金。

六. 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对所签订合同严格保密,甲乙任何一方除不可抗拒原因外,违背该协议的任一款,都被视为违约,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七. 合同期限与争议处理: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3.本合同的寻访期限,即乙方向甲方提交候选人资料的期限为三个月;寻访期以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款项之日起计算。4.《猎头服务委托表》《试用确认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双方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专业创造价值,业成赢得梦想

微:C2226793922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版参考 篇3

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经济法扩展了附随义务,使其作用更为凸现,实现了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虽然学术界对附随义务产生的前提、目的、基于的原则都无异议,但对于附随义务所涵盖的内容,调整的范围确依然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附随义务是否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理论的先河起源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契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探讨了对合同订立阶段信赖关系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化,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均出现于判例学说之中。于是,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等义务。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这三类义务在诚信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可以说,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基于同先合同义务一样的理念,那就是诚信原则,并随诚信原则而产生,三者可谓同根同宗。台湾学者王泽鉴把附随义务定义为“债之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他法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义务,其主要的有协力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及忠实义务”,其意是把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统称为附随义务。但是三者却具有不同功能、承担不同的责任,所以不能简单的把三种义务同时归为附随义务。所以附随义务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但我国《合同法》第四章中的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按《合同法》整个体系来解释的话,附随义务应仅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附随义务是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的,是依附于给付义务,是为了保证合同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基于诚信原则而规定产生的,它的内容是随着合同给付义务完成的情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而先合同义务则是从缔约磋商到合同生效前的这段时间缔约人所负有的义务,由于合同未成立,给付义务尚未产生,所以它不依附于给付义务而存在,是独立存在的,内容也是比较确定的。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对缔约人所负有的义务,同样不依附于给付义务而存在。因此,严格意义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应确定附随义务存在的范围、功能、产生的原则、内容。所以狭义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应定义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

二、附随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别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一)与给付义务的区别。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存在争论。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别。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有人称这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

(二)附随义务与先合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的附随义务,法条的详细规定为准确区分三者,提供了条件。虽然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皆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抽象出合同缔结、履行、消灭三个阶段当事人始终应当照顾、保护相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共性,但是三者之间的差异仍很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义务的功能不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还具有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功能。第二,义务违反后的责任类型不同。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已成为不同于侵权责任、也区别于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合同义务后果相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原则,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的对“合同义务”违反而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对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违反,所以对附随义务的违反承担责任的性质应为违约责任。

(三)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所谓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主要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而是使其自负损害,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颇不相同,所以才称为“不真正义务”。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三、附随义务的种类

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

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第191条、第228条、第230条、第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78条、第298条、第309条第338条、第370条、第373条、第384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9条、第413条等分别作了规定。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合同法》除了在总则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或限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外,还在分则第199条、第231条、第304条、第307条、第324条、第356条、第383条等中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合同法》第259条、第260条、第275条、第277条、第289条、第309条、第331条、第335条、第35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85条、第386条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则作了规定。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合同法》法第266条、第324条、第346条、第347条、第350条、第351条、第352条作出了规定。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合同法》第333条、第282条、第303条亦有规定。

上述情形表明,我国合同法对附随义务给予了全面的认可。可以说,附随义务使社会对合同利益关系的调节更加严密、更加细腻。虽然附随义务及其法定化,对维护社会权利,追求衡平正义意义重大,但是如果认为依靠合同法对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可以完全达到现代合同关系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平衡,实现实质正义,则期望值过高。合同法的属性与社会现实两方面决定了附随义务法定化只是民法在其能力所及范围之内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方法,因而具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附随义务法定化并未改变其“附随性”。

四、经济法对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扩展

在经济法中,对具有平衡个人权利、利益与社会权利、利益,追求实质正义功能的附随义务的规定,有不同于《合同法》的具体体现。

首先,在经济法中,附随义务由合同法中的附随地位上升为主体地位。

因为经济法调整与社会权利、社会利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特殊的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的特殊方面,附随义务无论在宗旨、目的抑或性质、作用上与其均具有极强的同质性。故而,将附随义务纳为主要内容,在部门经济法中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这些义务以内容而言,即是保护义务、说明义务、告知义务等。

其次,经济法强调了合同关系中强者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奉行抽象人格之立法模式,在其视野中合同当事人的实力和地位没有差别,因而对当事人承担的附随义务之内容和机率的规范是中庸持平的。但是在经济法的视野内,合同当事人不仅有经济实力之别,亦有信息实力之别,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是既难以亦不应持平的。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作为强者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以保护合同关系之弱者消费者,实现实质公平。

第三,经济法保障附随义务履行的力度加强。

仅就对附随义务地位的强化、承担方的确定以及义务内容明确化而言,经济法不过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某些强制性规定而已,似乎可将经济法看作合同法的特别法。但是当经济法将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乃至社会团体确立为保障附随义务履行的监管机关时,与合同法的区别便凸显出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规定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四,经济法细化了附随义务的内容。

合同法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极不明确,经济法则对相应内容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价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经济法加重了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经典版 篇4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 设备与服务用于 签订本合同。

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设备购买清单见附件一。

【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2.合同总价

2.1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 元;大写: 。

2.2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

(a)合同设备(包括设备硬件与软件)价格(包括设备的设计费用、材料费用、制造费用、专利技术费用、附属物品、工具、技术文件资料、包装费用、培训费、技术服务费、保修费、税费、利润等)。

(b)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设备运输、报关、关税、保险、装卸、搬运、调试、验收、附属物品等全部含税费用。

(c)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及其它费用。

(d)本合同及附件中没有列出但与完成本合同交货、安装以及保修等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结算。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外,甲方无需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3.包装要求

3.1乙方对所交付的设备应当为未开封的原厂原包装,但乙方应采取防漏、防潮、防震、防撞击、防锈、防腐蚀、防雨水、和防其它损害等必要的保护措施,能满足长途运输、足以保障设备安全及多次装卸、恶劣条件下存放之需要,并符合设备在购买、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包装物颁布的包装标准及管制要求。包装物不计价、不回收。

3.2乙方应给包装箱加上标签,注明合同号、包装箱号、合同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附件名称等。除上述各项外,备件和工具上还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3.3所有设备应成套装运,设备的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并由乙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足以保护其安全的措施。

3.4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包装,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包装并承担所有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

3.5因包装不良引起设备损坏或者灭失的,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交付

4.1交付时间: 。

4.2交付(履行)地点:深圳市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交付到上述地点,并负责卸车及将设备搬运至甲方指定的存放位置,所需要的费用、人工、起重、吊装等由乙方自行解决。设备在交付至甲方前毁损、灭失的风险乙方承担。

4.3经过合理的、提前的通知,甲方可以更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货数量等。交货日期根据甲方实际收到合格设备的日期来判断。

4.4乙方应在装运前三日将设备名称、数量、运单号、发运日期、估计的到货日期以及每件包装的重量、体积等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接货;在装运后,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设备的装运细节。

4.5乙方在交货时,应当将设备的使用手册、安装使用指南、说明书、服务手册、合格证、保修卡、设备的权威性检验报告、技术资料等所有文件材料及附属产品、工具等一同交付给甲方。

4.6乙方应在交货前或者交货时将设备在装卸、安装、搬运、操作、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书面通知甲方。如延误通知或未通知的,由此引起的损失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4.8甲方可增加或者减少设备的数量,双方按照合同中的单价进行结算。如甲方使用后,还有剩余的,由乙方自费运回,双方按照甲方实际使用的数量进行结算。】

5.设备检查

5.1甲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乙方及生产厂家同乙方检验人员一起对设备的材料、生产程序和质量等进行检验,乙方不得拒绝,并为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乙方应免费向甲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文件、检验工具和仪器。乙方有责任提供给甲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5.2乙方有责任对合同设备按合同要求自行进行检验、测试等工作,检验、测试合格报告由乙方提交给甲方。

6.设备验收

6.1设备验收

(a)甲方收到设备后,对设备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硬件验收和软件联机验收,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并能够正常运行。若设备无法达到双方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所供设备,并解除合同,责任由乙方承担。

(c)设备需完全满足合同及甲方的要求,设备外观无瑕疵,数量无误,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无任何质量及其它瑕疵。

(d)设备同时还应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①中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应标准;②通过国家或行业相关的产品测试或认证;③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各项参数和要求及技术性能的描述;④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⑤报价、其他相关文件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

(e)如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发现设备缺陷、质量问题或其它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为止。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退换乙方所交付的所有设备、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等。

6.3如双方对设备的质量有争议的,乙方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国家相关质量技术部门的检测报告,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4甲方验收合格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对设备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

6.5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设备、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7.技术培训

7.1根据本合同设备的实际需要,□需要/□不需要乙方进行技术培训(如不需要进行技术培训的,以下有关培训的内容不适用),乙方应当免费对甲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小时,具体的时间安排以甲方通知为准,培训地在甲方所在地。

7.2技术培训期间,乙方应选派技术熟练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并解释甲方技术人员在执行合同中可能遇到的一切技术问题。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7.3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应使用的试验仪器、工具、技术文件、图纸、参考资料、防护用具、其它必需品等。

7.4乙方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保险、通讯费、人身与财产安全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设备要求

(a)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原厂原装的、没有材质或工艺上的缺陷且符合甲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乙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设备能够安全、稳定的运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 年。设备的生产日期应当是乙方交付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的。

(b)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行业的标准;所供设备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若设备的全部或者部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还应同时符合设备来源国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设备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且设备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

(c)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全部中文版本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有关的技术资料是非中文的,乙方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8.2设备软件保证

软件应为正版软件,不存在可见或者潜在的功能性障碍、产品缺陷或者其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软件所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不会导致数据运算结果的错误或丢失。软件为成熟稳定、无重大缺陷的产品,软件中不存在有任何妨碍运行的代码。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现由于软件本身或者非甲方原因导致的缺陷,乙方应免费进行修正。如软件产品有升级的,乙方免费给与升级。

8.3乙方保证对提供给甲方的设备不存在担保物权,不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

9.设备售后服务

9.1乙方保证对设备实行 个月内包换、个月保修,自甲方对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乙方对设备质量问题负责更换新设备或者免费维修、维护,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部件损坏负责免费更换。保修期内设备因维修所产生的往返运输费用、保险费及运输途中的各种风险由乙方承担。在设备保修期内或在应当由乙方负责的其他情况下,若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设备,而造成设备不得不停止使用,设备保修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如甲方有需要的,乙方应该免费提供备用设备为甲方使用。

9.2乙方应当免费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乙方的技术服务电话为: ,乙方应当及时解答甲方在设备使用、操作、维护等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9.3在保修期内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设备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正常运行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新设备或者退货。甲方退货的,乙方应当将所退设备的款项全部退还给甲方。因更换、退货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9.4保修期满后,如甲方需要的,乙方应继续依甲方通知提供各项维修服务,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按成本收取。

9.5设备出现任何缺陷或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或根据情况进行免费更换,如情况紧急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到场,并尽一切可能的措施对设备进行维修、检测等。修理或者更换的设备或者部件应为全新品。

【9.6(如在保修期内,要求乙方定期回访、维护及提供消耗品等的,请详细明确)】

9.6在保修期内,乙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修的,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所发生的维修费用、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且每次需向甲方支付与维修费等额的违约金。【上述维修费、违约金、损失等甲方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如不足扣除的,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0.备件

在设备交付后十年内,乙方应以成本价向甲方提供设备维修和维护所需要的备件、零部件、消耗品等。如有升级的,乙方应保证升级产品能与甲方购买的设备相兼容。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前停止生产或销售此种设备或者部件的,则至少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购买足够的备件。

11.对侵权索赔的辩护

11.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设备(包括硬件与软件)系乙方自行设计、开发及完成制造或者已经取得相关的授权;如提供给甲方的设备(包括硬件与软件)的全部或者部分有从第三方处购买或根据第三人设计而开发或者制造的,业已取得该第三人合法和完全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已经获得适当地域和期限的使用许可和销售之权利。

11.2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设备(包括硬件与软件)未侵害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商业秘密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等。

11.3甲方如因使用、销售或转让本合同设备(包括硬件与软件)而遭受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者主张任何权利时,乙方应自费负责与该等第三人协商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或者甲方可根据需要进行处理,甲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诉讼及仲裁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1.4如乙方存在上述三项条款规定之一或者全部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被要求支付或者承担的赔偿费、甲方的损失、罚款、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和交通差旅费用总和以及甲方受到的其它损失。

11.5如果在侵权指控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或可能将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使用合同设备全部或部分的,或甲方或乙方认为可能会发生类似事件,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a)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合同设备的权利;

(b)用完全不侵权的设备替代侵权设备;

(c)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合同设备,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合同设备;

(d)其它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设备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e)如以上方式均不可行或者甲方认为采取以上措施不利于甲方的,甲方有权将全部设备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当退还甲方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如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12.付款时间与方式

12.1付款期限: 。

12.2乙方账户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账 号: 。

12.3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交付相应金额的发票。

12.4所有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损失、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乙方同意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12.5如甲方增加或者减少本设备产品数量的,双方按照甲方实际购买的数量进行结算,单价以合同中的单价为准。】

13.违约责任

13.1若乙方不存在导致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的违约行为而甲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部分金额0.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付款部分总额的5%。

13.2乙方不能交货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13.3乙方逾期交货(包括技术资料、发票等)的,(a)逾期在 日以内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b)逾期在 日以上 日以内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如逾期交货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乙方交付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如甲方不需要未交部分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已经交付的合格设备的价款。如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足,如造成延期的,按照延期交付的约定承担责任。如乙方拒绝补足或者完成补足的期限超过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5乙方所交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由乙方重新交付合格设备的。如甲方要求重新交付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更换,如造成延期交付的,按照延期交付的约定承担责任。如乙方拒绝更换、更换时间超过甲方规定期限或者经更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6如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将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全部退还给甲方,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赔偿给甲方。

13.7若设备为假冒伪劣产品或非全新品的,乙方重新交付合格的设备,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一倍的违约金,且并免除或减轻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与应当承担的责任。如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两倍向甲方进行赔偿,并将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全部退还给甲方。

13.8如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甲方要求乙方的产品应当经过国家或者经过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上述检测合格的证书,如乙方未提供的或者提供的证书是虚假、伪造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有损失与责任乙方承担。

14.合同解除

14.1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14.2乙方违约解除合同: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债务或保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的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通知到达乙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4.3乙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进入或者可能进入清算程序、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清偿能力、歇业、破产、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发生罢工、被提起重大诉讼等的,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4.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6【请根据实际需要加入其它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14.7如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的设备由乙方自费拆装回收,所需要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在甲方发出通知后十日内回收,则甲方可自行处理该合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拆装、另地存放,乙方应承担拆卸费用、风险、租金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与损失。

15.保密义务

15.1保密义务

本合同订立以前以及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曾经或可能不时向乙方披露的及乙方知悉的甲方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等以及本合同内容(统称“商业秘密”),在本合同期限内及随后20__年内,乙方应当:

(a)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b)不为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c)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乙方或其关联机构雇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已签署书面保密协议。

15.2保密规则

乙方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告知其(包括关联机构)董事、职员及代理人员本条的保密义务。

15.3有关资料的返还

在甲方要求时,乙方应当(1)向甲方归还(或经甲方要求销毁)包含甲方商业秘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并且(2)在甲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向甲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者销毁上述全部材料。

16.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16.2不可抗力的后果

(a)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b)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c)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方认为履行本合同已无意义或者无法履行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17.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7.1本合同的签署、生效、执行和解释及纠纷解决等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除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执行。

17.2如果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通过协商仍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3当某一争议已发生并且正在通过友好协商或诉讼解决时,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同时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8.一般条款

18.1乙方保证

(a)不存在将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及行政程序或其他纠纷。

(b) 乙方已经向甲方披露任何政府机构颁发的可能对其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并且乙方此前提供给甲方的文件中没有对任何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或者遗漏。

(c)未经甲方书面认可同意,乙方在本合同外的任何文件与资料上有排除甲方的权利、加重甲方义务、增加乙方的权利、限制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条款均为无效。

18.2不免除乙方的责任

甲方对设备的检验、检查、验收等均不能免除或者减轻乙方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18.3合同的解释

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条款体现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谈判的结果,本合同的条款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标准条款。甲乙双方确认其已经审阅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且已经就条款相关的任何疑问得到满意的解释。

18.4合同条款标题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18.5合同条款的独立性

本合同各条款之间的效力独立,不因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而导致其他条款无效。双方对部分条款的争议不影响对合同其他没有争议条款的履行。

18.6合同的转让

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的义务。因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义务所引起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8.7合同双方之间的独立关系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8.8合同约束力的范围

本合同对本合同双方以及该方合法的继受者和受让人有法律约束力。

18.9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该等协议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内容与该等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该等协议没有规定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8.10合同的附件

合同的附文、附录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其他

19.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9.2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搬迁合同版参考 篇5

[填写甲方]

与 [填写乙方]

物资设备采购 招标代理合同

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

(注:如合同内容少,可不附此页。)(注: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 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 “**”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 “*” 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______________项目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代理工作有关事宜,自愿达成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为确定合同中某一词语所具有的特定含义,或为避免合同中某一词语反复出现并在使用中产生歧义,应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对该词语进行定义,并就合同所使用词语在上下文可能存在的不同于一般文意解释的特别解释规则进行说明。)

1、2、

7、编制标底;

8、组织开标、评标;

9、参与开标、评标;

10、草拟买卖合同;

4、在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 争议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填写仲裁地](选贸仲时可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注:可选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下列几类: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有北京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具体仲裁地点可选择总分会所在地,也可根据需要或自身的法律环境和资源,选择合适己方的地点仲裁,贸仲认可异地仲裁;二是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及部分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三是其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2)诉讼方式: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 ]人民法院(或[ ]铁路法院)起诉。

(注:(1)各地铁路法院受理范围有所差别,但铁路法院对我公司最有利;(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邮件到达日期即为通知日期,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通知日期。

如送达甲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送达乙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何地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因此签约地点应尽量填写对我方有利的地点,无论是否真实、客观。建议将合同签约地点确定为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委 托 书

兹委托[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代理[填写工程名称及工程内容]的[填写以下几项中的一个或多个:(1)设计、(2)监理、(3)施工、(4)设备、(5)其他]招标事宜。

设备搬迁合同版参考 篇6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1999年第一版

通用条件 专用条件编制指南 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投标函、合同协议书格式

周可荣 刘雯 万彩芸 王健译

前 言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是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最权威的组织,FIDIC编制的合同文件在国际上为世行、亚行、非行及许多国家的项目中采用,随着国际上工程咨询和承包业的不断发展,项目管理这个学科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创新,一般FIDIC每十年左右对原有合同条件都要作一次修改与更新。

经过多位专家的努力,FIDIC最近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合同的简短格式”(1999年第一版)

为了及时地与国内同行共同学习研讨这些国际上的最新文本,我们举办了这次学习班,并编写了这本材料,但因时间急促,其中“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合同的简短格式”三本书仅为讲授提纲,“施工合同条件”为全文译文。

但要声明的是,这份译文未经仔细校对,因而请勿复制传播,不要正式引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FIDIC文献编译委员会将会组织对这些合同条件的翻译,并出版中英对照的文本。

讲授提纲后面附有6篇有关FIDIC99年版合同条件的论文,供学习参考并请指正。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国际工程管理研究所

1999年11月

引 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出版了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  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根据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根据雇主任务书设计和提供永久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提供一加工厂或发电厂、一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提供,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房屋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合同,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根据雇主或其代表(如有时)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通用上述格式。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FIDIC认为官方的和正式的文本是以英语编写的文本。

在编写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尽管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我们将那些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每一具体合同。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各方权力和义务的合同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

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

(i)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根据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

很强,因而必须在雇主任务书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函附录中,数据或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人填入;

(i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

(a)要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文更为方便;(b)而在原则(a)不适用的其它情况下,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定。例如,将第14.2款[预付款]编入通用条件是为了方便用户,而不是因为FIDIC在预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规定。如果没有说明预付款的数额从而将其舍弃,那么此款就不再适用(即使未被删除)。因此,要提醒用户注意的是,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规定对某一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适用。

本版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提供了有关上述问题的进一步资料、其它编写方式的范例措辞以及帮助用户编写专用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及范例措辞。在引用任何范例措辞前,必须核实它是否完全适用于具体情况;如果不是,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修改范例措辞时,以及在做出其它修改或增加的所有情况下,必须注意确保不与通用条件产生歧义,或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之间导致歧义。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所有这些改动的工作以及整个招标文件的编制,都应委托给有关方面(包括合同、技术和采购方面)的专家来完成。

本版的结尾部分是投标函、投标函附录(给出了一个要参照它的条款列表)、合同协议书的范例格式,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的替代形式。争端裁决协议提供了雇主、承包商和被任命的裁决委员(唯一的裁决委员或三人争端裁决委员会中的一名成员)之间的协议的条文;并且在通用条件的附录中纳入了有关条款(以引用的形式)。

FIDIC计划出版施工、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FIDIC出版的另一份名为“招标程序”的相关文件则提出了选择投标人以及获得投标和评标的系统方法。

为了明确合同各项工作的顺序,可参照随后两页的图表和下列各款(图表中也列明了某些条款号)。图表是说明性质的,不得用其解释合同条件。

1.1.3.1 及 13.7 基准日期 1.1.3.2 及 8.1 开工日期 1.1.6.6 及 4.2 履约保证 1.1.4.7 及 14.3 期中支付证书

1.1.3.3 及 8.2 竣工时间(包括按第8.4款延期的情况)1.1.3.4 及 9.1 竣工检验 1.1.3.5 及 10.1 接收证书

1.1.3.6 及 12.1 竣工后检验(如有时)

1.1.3.7 及 11.1 缺陷通知期(包括按第11.3款延期的情况)1.1.3.8 及 11.9 履约证书

1.1.4.4 及 14.13 最终支付证书

通用条件

目 录 一般规定...........................................................3 1.1 定义 1.2 解释 1.3 通讯联络 1.4 法律和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1.6 合同协议书 1.7 转让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1.9 雇主任务书中的错误*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2 保密事项 1.13 遵守法律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雇主...............................................................9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2.2 许可、执照和批准 2.3 雇主的人员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2.5 雇主的索赔 工程师............................................................11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2 工程师的授权 3.3 工程师的指示 3.4 工程师的更换

3.5 决定 承包商............................................................12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保证 4.3 承包商的代表 4.4 分包商 4.5 指定分包商* 4.6 合作 4.7 放线 4.8 安全措施 4.9 质量保证 4.10 现场数据

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完备性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使用权 4.14 避免干扰 4.15 进场路线 4.16 货物的运输 4.17 承包商的设备 4.18 环境保护 4.19 电、水、气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4.21 进度报告 4.22 现场安全保卫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4 化石 设计..............................................................20 5.1 设计义务的总体要求 5.2 承包商的文件 5.3 承包商的保证 5.4 技术标准和规章

5.5 培训 5.6 竣工文件 5.7 操作和维修手册 5.8 设计错误 职员和劳工........................................................22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6.3 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员 6.4 劳动法 6.5 工作时间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6.7 健康和安全 6.8 承包商的监督 6.9 承包商的人员

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24 7.1 实施方式 7.2 样本 7.3 检查 7.4 检验 7.5 拒收 7.6 补救工作

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7.8 矿区使用费 开工、延误和暂停..................................................26 8.1 工程的开工 8.2 竣工时间 8.3 进度计划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8.6 进展速度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8.8 工程暂停

8.9 暂停引起的后果

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8.11 持续的暂停

8.12 复工 竣工检验..........................................................29 9.1 承包商的义务 9.2 延误的检验

9.3 重新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雇主的接收.......................................................30 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缺陷责任.........................................................32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11.4 未能补救缺陷

11.5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1.6 进一步的检验 11.7 进入权 11.8 承包商的调查 11.9 履约证书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11.11 现场的清理 竣工后检验.......................................................34

12.1 竣工后检验的程序 12.2 延误的检验

12.3 重新检验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 变更和调整.......................................................35 13.1 有权变更 13.2 价值工程 13.3 变更程序

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13.5 暂定金额 13.6 计日工

13.7 立法变化引起的调整

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14. 合同价格和支付...................................................11 14.1 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14.4 支付表

14.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14.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4.7 支付

14.8 延误的支付

14.9 保留金的支付 14.10 竣工报表

14.11 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

14.12 结清单

14.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

14.15 支付的货币

15. 雇主提出终止....................................................44 15.1 通知改正

15.2 雇主提出终止

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15.4 终止后的支付

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16.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46 16.1 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 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

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6.4 终止时的支付

17. 风险与责任.....................................................47 17.1 保障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3 雇主的风险

17.4 雇主的风险引起的后果 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7.6 责任限度

18. 保险...........................................................49 18.1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

19. 不可抗力.......................................................52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9.3 减少延误的责任

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19.5 不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

19.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 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20. 索赔、争端和仲裁...............................................54

20.1 承包商的索赔

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20.3 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20.4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5 友好解决 20.6 仲裁

20.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

附件 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66 子条款索引..............................................................73

定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1.1.4.1 Accepted Contract Amount 1.1.1.9 Appendix to Tender 1.1.3.1 Base Date 1.1.3.2 Commencement Date 1.1.1.1 Contract

中标合同金额 投标函附录 基准日期 开工日期 合同 1.1.1.2 Contract Agreement 1.1.4.2 Contract Price 1.1.4.3 Contractor 1.1.6.1 Contractor1.1.5.1 Contractor1.1.2.7 Contractor1.1.1.7 Contractor1.1.2.5 Contractor1.1.4.3 Cost 1.1.6.2 Country 1.1.2.9 DAB 1.1.3.9 Day 1.1.3.7 Defect Notification Period 1.1.2.2 Employer 1.1.6.3 Employer1.1.2.6 Employer*1.1.1.5 Employer1.1.2.4 Engineer 1.1.2.10 FIDIC 1.1.4.4 Final Payment Certificate 1.1.4.5 Final Statement 1.1.6.4 Force Majeure 1.1.4.6 Foreign Currency 1.1.5.2 Goods 1.1.4.7 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 1.1.6.5 Laws 1.1.1.3 Letter of Acceptance 1.1.1.4 Letter of Tender

合同协议书 合同价格 承包商 ’s Document 承包商的文件 ’s Equipment 承包商的设备 ’s Personnel 承包商的人员 ’s Proposal

承包商的建议书

’s Representative 承包商的代表 费用 工程所在国 争端裁决委员会 日

缺陷通知期 雇主 ’s Equipment 雇主的设备 ’s Personnel 雇主的人员

’s Requirement 雇主任务书,雇主的要求工程师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最终支付证书 最终报表 不可抗力 外币 货物

期中支付证书 法律

中标函,中标通知函 投标函

1.1.4.8 Local Currency 1.1.5.3 Materials 1.1.2.1 Party 1.1.4.9 Payment Certificate 1.1.3.8 Performance Certificate 1.1.6.6 Performance Security 1.1.5.4 Permanent Works 1.1.5.5 Plant 1.1.4.10 Provisional Sum 1.1.4.11 Retention Money *1.1.1.6 Schedules *1.1.1.10 Schedule of Guarantees 1.1.1.10 Schedule of Payments 1.1.5.6 Section 1.1.6.7 Site 1.1.4.12 Statement 1.1.2.8 Subcontractor 1.1.3.5 Taking-Over Certificate 1.1.5.7 Temporary Works 1.1.1.8 Tender 1.1.3.6 Tests after Completion 1.1.3.4 Tests on Completion 1.1.3.3 Time for Completion 1.1.6.8 Unforeseeable 1.1.6.9 Variation 1.1.5.8 Works 1.1.3.9 Year

当地币 材料 一方 支付证书 履约证书 履约保证 永久工程 永久设备 暂定金额 保留金 资料表

保证表,(性能)保证表 支付表 区段 现场 报表 分包商 接收证书 临时工程 投标书 竣工后检验 竣工检验

竣工时间,竣工期限,工期不可预见 变更 工程 年

通用条件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1.1.1 合同

1.1.1.1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雇主任务书、资料表、承包商的建议书,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由雇主签署的对投标函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雇主任务书(Employer’s Requirements)”指合同中名称为雇主任务书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此文件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的目的、范围、以及(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

“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的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此文件可能包括数据、列表、以及支付表和(或)价格表。“承包商的建议书(Contractor’s Proposal)”指承包商随投标函提交的名称为建议书的文件,包括在合同中。此文件可包括承包商的初步设计。“投标书(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1.10 “保证表(Schedule of Guarantees)”和“支付表(Schedule of Payments)”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1.2.1 1.1.2.2 “一方(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据上下文而定)。

“雇主(Employer)”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商(Contractor)”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

“工程师(Engineer)”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更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itive)”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商根据第4.3款【承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雇主的人员”(Employer’s Personnel)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承包商的人员”(Contractor’s Personnel)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所有人员,包括职员、劳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分包商”(Subcontractor)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的人员;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

“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根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根据第20.3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一个或多个)。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2.10 “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1.3 日期、检验、期限和竣工

1.1.3.1 1.1.3.2 “基准日期”(Base Date)指提交投标书截止日前28天的当日。

“开工日期”(Commencement Date)指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竣工时间”(Time for Completion)指在投标函附录中说明的、根据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自开工日期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的日期(包括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竣工检验”(Tests on Completion)指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前根据第9条【竣工检验】进行的检验,此检验可在合同中说明、或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变更的形式指示进行。

“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

“竣工后检验”(Tests after Completion)指合同中规定的,在雇主接收了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检验】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如有时)。

“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自工程或区段根据第10.1款【对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起,到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1.1.3.3

1.1.3.4

1.1.3.5

1.1.3.6

1.1.3.7 1.1.3.8 “履约证书”(Performance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颁发的证书。

“日”(day)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1.1.3.9

1.1.4 款项与支付

1.1.4.1 “中标合同金额”(Accepted Contract Amount)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额。

“合同价格”(Contract Price)指第14.1款【合同价格】中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合同所做的调整。

“费用”(Cost)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最终支付证书”(Final Payment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4.13款【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颁发的支付证书。

“最终报表”(Final Statement)指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中定义的报表。

“外币”(Foreign Currency)指可用以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格的某种货币,但不指当地币。

“期中支付证书”(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但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当地币”(Local Currency)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支付证书”(Payment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支付证书。1.1.4.2

1.1.4.3

1.1.4.4

1.1.4.5

1.1.4.6

1.1.4.7

1.1.4.8 1.1.4.9

1.1.4.10 “暂定金额”(Provisional Sum)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根据第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1.1.4.11 “保留金”(Retention Money)指雇主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根据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1.1.4.12 “报表”(Statement)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申请支付证书时作为申请的一部分而提交的报表。1.1.5 工程和货物

1.1.5.1 “承包商的设备”(Contractor’s Equipment)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但,承包商的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将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

“货物”(Goods)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材料”(Materials)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根据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如有时)。1.1.5.2

1.1.5.3

1.1.5.4 1.1.5.5 1.1.5.6 1.1.5.7 “永久工程”(Permanent Works)指将由承包商根据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永久设备”(Plant)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区段”(Section)指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时)。“临时工程”(Temporary Works)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工程”(Works)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1.1.5.8

1.1.6 其它定义

1.1.6.1 “承包商的文件”(Contractor’s Documents)指由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第4.2款【承包商的文件】中对此作了说明。

“工程所在国”(Country)指现场(或大部分现场)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在此实施。

“雇主的设备”(Employer’s Equipment)指规范中说明的,在实施工程过程中,雇主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如有时);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设备。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如第19条【不可抗力】中所定义。“法律”(Laws)指国家(或州)的所有立法、法令、法规和其它法律以及任何合法设立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

“履约保证”(Performance Security)指第4.2款【履约保证】中的保证(可能有多份)。

“现场”(Site)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料将运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其它地点。

“不可预见”(Unforeseeable)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当天仍不能合理预见的。

“变更”(Variation)指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雇主任务书或工程的任何变动。1.1.6.2

1.1.6.3

1.1.6.4 1.1.6.5

1.1.6.6

1.1.6.7

1.1.6.8

1.1.6.9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a)(b)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

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

(c)包括“同意”、“批准”或“协议”这些用词的规定,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记录下来,且(d)“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记录。

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

1.3 通讯联络

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

(a)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投标函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且(b)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

(i)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则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且(ii)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则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要求的地址。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制件。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制件(视情况而定)。

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

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

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语言。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如有时);(b)中标函;(c)投标函;(d)专用条件;(e)本通用条件;(f)雇主任务书;(g)资料表,以及

(h)承包商的建议书和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格式为基础。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雇主承担。

1.7 转让

任何一方都不得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但一方:(a)经另一方事先同意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及(b)可将其根据合同对任何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所享有的权利,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承包商的文件均应由承包商保护和保管,除非且直到其被雇主接受。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每份承包商的文件的六份复制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雇主任务书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雇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此类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 雇主任务书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任务书中的错误而导致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招致了费用增加时,且此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根据第5.1款【设计义务的总体要求】检查雇主任务书时即使相当认真也不能发现的,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且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将被拖延;及(b)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收到上述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做出决定(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此错误是应能够被发现的,及(ii)在(a)和(b)段中所述与此程度相关的事件。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承包商应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应认为,承包商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雇主复制、使用及传输(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费使用许可证,此类许可证是无限期的、可转让且非专用的。此类许可证应:

(a)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b)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操作、维护、改变、调整、修补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制、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且(c)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置于现场以及合同中许可的其它地点的计算机(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计算机)上使用。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第三方复制、使用或传输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雇主应对雇主任务书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商可为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及传输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为第三方复制、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

1.12 保密事项

为证实承包商是否遵守合同,他应根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

1.13 遵守法律

履行合同时,承包商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a)雇主应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它类似许可,及雇主任务书中说明已经(或将要)由雇主取得的其它许可;雇主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且(b)对于法律中要求的与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应由承包商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并获得所有的许可、许可证和批准;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遭其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侵害。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联合集团或其它联合团体时:(a)应认为上述当事人应对合同的履行向雇主负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b)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通知他们的负责人,此负责人有权管理承包商及其中每位成员;且(c)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雇主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雇主应在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或各时间段)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用权不为承包商所独享。如果合同要求雇主赋予(承包商)对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权,则雇主应在雇主任务书中注明的时间内根据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方式履行该职责。但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雇主可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或占用权。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时间,则雇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此时间应能使承包商可以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顺利开始施工。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

(a)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对所有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以及(b)获得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事商定或做出决定。

然而,如果雇主的过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承包商的某些错误或延误引起的,包括承包商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的延误,则承包商无权要求获得此类延长的工期、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和批准

雇主应根据承包商的请求,为以下事宜向承包商提供合理的协助(如果他能够做到):(a)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的副本,以及(b)协助承包商申请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i)根据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获得的许可、执照或批准,(ii)为了货物的运送,包括清关所需的许可、执照或批准,以及(iii)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所需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2.3 雇主的人员

雇主有责任保证现场的雇主的人员和雇主的其他承包商:(a)根据第4.6款【合作】为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合作,以及

(b)采取类似于承包商根据第4.8款【安全措施】(a)、(b)和(c)段和第4.18款【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在收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做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根据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

2.5 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根据任何合同条件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规定,他有权获得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则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但对于根据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的规定,承包商应支付的款额或其它因承包商要求某些服务而应支付的款额,则无须发出通知。

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有关延长缺陷通知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

在细节中应详细说明索赔条款或其它索赔根据,包括雇主根据合同认为他自己有权获得

的费用和(或)延期的证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做出决定(i)雇主有权获得的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额(如有时),以及(或)(ii)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给予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有时)。此笔款额应在合同价格及支付证书中扣除。雇主仅有权从支付证书中确定的款额中抵消或扣除,或根据本款向承包商另外提出索赔。工程师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可行使赋予他的权力,这些权力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雇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

然而,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雇主批准的权力时,则(为合同之目的)应认为他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

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当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时,均应认为工程师为雇主工作;(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承担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以及

(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

3.2 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并可撤回此类委托或授权。这些助理包括一位驻地工程师和(或)指定的对设备和(或)材料进行检查和(或)检验的独立检查人员。此类委托、授权或撤回应是书面的,且在合同双方收到副本之后才能生效。但工程师不能授予其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决定任何事项的权利,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助理必须是具有恰当资格的人员,有能力履行此类职责以及行使这种权力,并且能够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

被委托职责或授予权利的每位助理仅有权力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助理根据授权做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的效力。

但:

(a)未对任何工作、永久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并不构成批准,也不影响工程师拒绝该工作、永久设备或材料的权利;(b)如果承包商对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宜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尽快对此类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3.3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指示。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根据本条款获得适当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承包商应遵守工程师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事宜所发出的指示。此类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的。

3.4 工程师的更换

如果雇主准备更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更换日期42天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姓名、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拟替换人选向雇主发出了合理的拒绝通知,并附有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用此人替换原工程师。

3.5 决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根据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商定或做出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做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就每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此类协议或决定,除非且直到根据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做出了修改。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且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当工程竣工时,该工程应能够满足合同中拟定的工程目的。

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所有承包商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任务书、承包商的建议书以及资料表的规定而必需的任何工作,或合同中隐含的任何工作,并且应包括(尽管在合同中没有指明)为了工程的稳定性、工程的竣工,或安全且恰当的作业而必需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应对工程的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在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商应提交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以及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

4.2 履约保证

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一致。如果投标文件附录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提交给雇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履约保证应由雇主批准的实体,且在其批准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应

采用专用条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证持续有效。如果履约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

雇主不能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但根据合同雇主有权获得款额的下述情况除外:(a)承包商未能根据上一段的说明,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此时雇主可对履约保证的全部金额进行索赔;(b)根据承包商的同意或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所做的决定,在此同意或决定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向雇主支付应付的款额;(c)在收到雇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或

(d)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提出终止的情况,无论是否发出了终止通知。雇主应保障并使承包商免于遭受因雇主根据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而产生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4.3 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的代表,并授予他在根据合同代表承包商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否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准备任命的作为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工程师,以取得其同意。如果同意被扣压或随后被撤销,或该指定人员无法担任承包商的代表,则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一合适人选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获批准。

未经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的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替换。承包商的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努力完成承包商的履约责任。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离现场,则在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的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根据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的规定接受指示。承包商的代表可将其权力、职责与责任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在工程师收到由承包商的代表事先签发的说明人员姓名,并注明委托或撤销的权力、职责与责任的通知之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效力。

承包商的代表及所有此类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

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全部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将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b)向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须得到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c)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每位分包商的工作预期开工日期以及现场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4.5 指定分包商

在本款中,指定分包商是指工程师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要求承包商将其雇用为分包商的人员。如果承包商就指定分包商向工程师发出了合理的拒绝通知,并附有具体的证明资料,则承包商没有义务必须雇用该指定分包商。

4.6 合作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下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a)雇主的人员,(b)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以及(c)任何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从事合同中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指示使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此类指示构成了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道路通行安排。

承包商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根据雇主任务书的规定(如有时)协调其活动和其他承包商的活动。

如果根据合同规定,要求雇主根据承包商的文件给予承包商对任何基础、结构、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则承包商应在雇主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

4.7 放线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雇主应对此类给定的或通知的参照项目的任何差错负责,但承包商在使用此类参照项目前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证实其准确性。

如果由于此类参照项目的差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实施工程的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发现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做出决定:

(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差错不能合理被发现,以及(ii)以上(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的事项。

4.8 安全措施

承包商应:

(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b)注意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d)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并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进行了移交,以及(e)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的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4.9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此类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工程师应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供其参考。任何具有技术特性的文件颁发给工程师时,必须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承包商对该文件的事先批准。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承担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4.10 现场数据

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掌握的一切有关现场地表以下及水文条件的数据,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以供其参考。雇主同样应向承包商提供其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数据。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此类数据的解释。

在一定程度上只要可行(考虑到费用和时间),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同一程度上,承包商也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其他可获得的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对所有相关事宜感到满意,包括(但不限于):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b)水文及气候条件;

(c)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d)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雇用劳务的习惯作法,以及

(e)承包商对道路通行、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水及其他服务的要求。

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

(a)已完全理解了中标合同金额的适宜性和充分性,以及

(b)已理解中标合同金额是基于第4.10款【现场数据】提供的数据、解释、必要资料、检查、审核及其他适宜的相关资料,以及承包商的设计所涉及的任何进一步的数据。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应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恰当地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本款中,“外界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于现场遇到的外界天然条件及人为条件和其他外界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无法预见的不利外界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可能早地通知工程师。

此类通知应描述该外界条件以便工程师审查,并说明理由为什么承包商认为其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继续实施工程,并且应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此类指示构成了变更,第13条【变更和调整】将适用。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并发出了通知,且因此遭到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承包商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类通知并对该外界条件进行审查和(或)检查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做出决定:

(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以及(ii)以上(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的事项。

然而,在根据子段(ii)最终商定或决定附加费用之前,工程师还应审查在工程类似部分上(如有时)其他外界条件是否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更为有利。如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因此条件而应对支付费用的扣除商定或做出决定,并且包含在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但是,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遭受的所有外界条件而按(b)段所作的调整和所有这些扣除的净作用,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净减少。

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就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提供的任何证据,但不受这些证据的约束。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使用权

承包商应为其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包括进入现场的道路)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4 避免干扰

承包商不得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干扰:

(a)公众的方便,或

(b)进入、使用以及占用所有道路和人行道,无论此类道路和人行道是公共的或是在雇主或其他人的占用之下。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遭受因上述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带来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4.15 进场路线

承包商应被认为对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付出合理的努力,保护此类道路或桥梁免于因承包商的交通运输或承包商的人员而遭受损坏。这些努力包括恰当地使用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

除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者外:

(a)承包商应(就双方而言)负责他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任何必要的维护;

(b)承包商应提供所有沿进场路线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并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c)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使用或关于进场路线的其他事宜引起的索赔负责;(d)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以及

(e)因承包商所需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不适宜性或不可用性而导致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16 货物的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承包商应在任何永久设备或其他主要货物运达现场日期前不少于21天,通知工程师;(b)承包商应对工程所需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载、运输、接收、卸货、保存和保护负责;以及(c)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遭因货物的运输而导致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并应协商及支付由于运输所导致的全部索赔。

4.17 承包商的设备

承包商应对所有承包商的设备负责。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被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的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但用于将货物或承包商的人员运离现场的运输工具,不必经过同意。

4.18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因其施工作业而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

承包商应保证其作业活动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超过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4.19 电、水、气

除以下说明外,承包商应对其所需的所有电力、水及其他服务的供应负责。

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和价格在雇主任务书中给出。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并自付费用,为此类设施的使用以及所消耗的数量的计量提供任何必要的仪器。

此类设施所消耗的数量和应支付的款额(在此价格上),应由工程师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做出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雇主应按雇主任务书中说明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实施工程中向承包商提供雇主的设备(如有时)。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否则:

(a)雇主应对雇主的设备负责,但,(b)当任何承包商的人员在操作、驾驶、引导、占有或控制雇主的设备时,承包商应对每项雇主的设备负责。工程师应对使用雇主的设备的合适数量及应支付的款额(在上述指定价格上)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做出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雇主应根据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细则,免费提供那些“免费提供的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并自付费用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此类材料。然后,承包商应对材料进行目测检查,并应将此类材料的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工程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雇主应立即补齐此类短缺、修复此类缺陷或损坏。

在目测检查后,此类免费提供的材料将由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类材料目测检查时不明显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

4.21 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并一式六份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紧随开工日期的第一个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7天内提交月进度报告。

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

每份报告应包括:

(a)设计、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每一阶段的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b)显示制造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片;

(c)与每项主要永久设备和材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以下各项的实际或预期日期:

(i)开始制造,(ii)承包商的检查,(iii)检验,以及(iv)运输和到达现场;

(d)在第6.10款【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描述的详细情况;(e)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检验结果及证书的副本;

(f)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颁发的变更清单以及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颁发的通知;(g)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以及(h)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包括可能影响根据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详情,以及为避免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2 现场安全保卫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

(b)授权人员应仅限于承包商的人员和雇主的人员,以及雇主或工程师通知了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人员,此类人员作为雇主的其他承包商在现场的授权人员。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承包商应将其工作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能得到并获得工程师同意作为工作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承包商的设备与人员处在现场及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或剩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和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的清洁和安全。但,承包商可在现场保留为在缺陷通知期期间内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需的货物。

4.24 化石

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迹或物品,应处于雇主的照管和权力之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的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此类发现物。

一旦发现此类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可发出关于处理此类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商由于遵守该指示而引起延误和(或)招致了费用,则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进一步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设计

5.1 设计义务的总体要求

承包商应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此类设计人员应为符合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标准(如有时)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每位拟雇用的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商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供其批准。

承包商应担保其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商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和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一切合理时间内,能参与同工程师的讨论,直至相应的缺陷通知期期满为止。

在收到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颁发的通知后,承包商应仔细检查雇主任务书(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如有时)以及第4.7款【放线】中提到的参照项目。在投标文件附录规定的期间内(自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在雇主任务书中或在参照项目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故障或其他缺陷。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确定第13条【变更和调整】是否适用,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费用和工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对现场和雇主任务书进行检查的时候,通过应有的小心,发现了此类错误、故障或其他缺陷,则竣工时间将被延长,并且合同价格将被调整。

5.2 承包商的文件

承包商的文件应包括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以满足所有规章要求的批准的文件以及第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文件。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的文件应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定义的交流语言编写。承包商应编制全部承包商的文件,同时还要编制为指导承包商的人员所必要的其他文件。无论在何处编制此类文件,雇主的人员均应有权对其编制进行检查。

如果雇主任务书规定,要求承包商将承包商的文件提交给工程师,供其审核和(或)批准,则承包商应做相应的提交,并附上如下所述的通知。在本款的以下规定中,(i)“审核期”系指工程师为其进行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所要求的期限,以及(ii)“承包商的文件”不包括那些明确规定不必提交以供审核和(或)批准的任何文件。

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每一审核期不应超过21天,自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文件以及承包商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该通知应说明承包商的文件已经认为准备就绪,可以根据本款进行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并且可以使用。同时,通知还应说明此承包商的文件符合合同的规定,或说明它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程度。

在审核期内,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商,指出承包商的文件未能符合合同的规定(说明程度)。如果承包商的文件未能符合合同的规定,则该文件应根据本款由承包商自费修正、重新提交并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

除得到工程师事先批准或同意的那部分以外,对工程的每一部分而言:(a)如果已经(根据规定)将承包商的文件提交给工程师供其批准:

(i)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说明承包商的文件已经得到批准,可以给出或不给出意见,或者说明承包商的文件未能符合合同的规定(说明程度);

(ii)在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文件之前,工程的相应部分不得开始施工;以及(iii)除非工程师此前已根据(i)段发出了通知,否则在与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相关的全部承包商的文件的审核期期满的时候,应认为工程师已经批准了承包商的文件;(b)与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相关的全部承包商的文件的审核期期满之前,施工不得开始;

(c)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此类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的承包商的文件进行;以及

(d)如果承包商希望对此前已提交供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的任何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随后,承包商应根据上述程序,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文件。

如果工程师指示要求进一步的承包商的文件,承包商应立即着手进行编制。

任何此类批准或同意,或任何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3 承包商的保证

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承包商的文件、工程的施工和完成符合:(a)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以及

(b)经过变更予以修改或修正的组成合同的文件。

5.4 技术标准和规章

设计、承包商的文件、工程的实施与完成均应遵照:工程所在国的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法律;适用于工程正在生产的产品的法律;适用于工程的、在雇主任务书中规定或由适用的法律定义的其他标准。

考虑到工程和每一区段,上述全部法律应为雇主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对工程或区段进行接收时使用的法律。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此类公开出版的标准的参照性规章,应被理解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的参照性规章。

如果在基准日期之后,变动的或最新适用的标准在工程所在国生效,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如果恰当的话)提交遵循上述规定的建议。如果:

(a)工程师确定遵循此类规定的是必要的,以及(b)此类建议构成了变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开始着手变更。

5.5 培训

承包商应根据雇主任务书中的规定,对雇主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如

果合同规定培训应在接收之前进行,则在此类培训完成之前,不应认为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规定的接收之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5.6 竣工文件

承包商应编制并随时更新工程实施的一套完整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和详细说明。此类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完全用于本款之目的。在竣工检验开始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工程师。

此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工程的“竣工”图纸,表明全部工程已实施完毕,并供工程师根据第5.2款【承包商的文件】对其进行审核。承包商应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在颁发任何接收证书之前,承包商应根据雇主任务书的规定,按规定数目和类型,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的副本。在此类文件提交工程师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规定的接受之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5.7 操作和维修手册

竣工检验开始之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规定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于雇主能够对永久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在工程师收到此类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雇主任务书中为此目的规定的其他任何手册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规定的接受之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5.8 设计错误

如果发现承包商的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承包商应自费修正上述错误和工程,即使承包商根据本款获得了任何同意或批准。职员和劳工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

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商所支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所在地区同类工商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或条件可适用,承包商所支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类似于承包商工作的当地工商业雇主所支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6.3 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员

承包商不应从雇主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或劳工。

6.4 劳动法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的人员的相关的劳动法,包括有关此类人员的雇用、健

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的法律,并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承包商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

6.5 工作时间

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

(a)合同另有规定,(b)工程师同意,或

(c)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或必须进行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承包商的人员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膳宿及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为雇主的人员提供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设施。

承包商不得允许任何承包商的人员将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构筑物作为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6.7 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应自始至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维护其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自始至终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和雇主的人员住地确保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以及救护服务,并应做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和卫生条件,并防止疾病的传染。承包商应在现场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官员,负责维护安全并防止事故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责任,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在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提供该人员为履行责任和实施权力所必需的一切。

一旦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事故详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保持关于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

6.8 承包商的监督

在工程的整个设计、实施过程中以及此后为完成承包商义务必需的期间内,承包商应提供对计划、安排、指示、管理、检查和检验工作所必要的所有监督。

此类监督应由足够数量的人员执行,他们应能流利地使用日常交流语言(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并具有为圆满和安全地实施工程的作业所需的足够知识(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危险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

6.9 承包商的人员

承包商的人员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适当的合格人员。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使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商的代表(如果适用),如果他认为此类人员有下列行为:

(a)经常行为不轨或不认真,(b)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c)不遵守合同的规定,或

(d)经常出现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随即指定(或使他人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

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记录,详细说明现场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及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该记录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日历月提交,直至承包商完成了在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承包商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商的人员发生任何非法的、制造事端的以及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其人员的安定,并保证现场及邻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

7.1 实施方式

承包商应进行永久设备的制造、材料的生产和制造,并实施所有其他工程:(a)以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如有时),(b)根据公认的良好惯例,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以及(c)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材料,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7.2 样本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供工程师根据第5.2款【承包商的文件】中规定的承包商的文件的程序进行:

(a)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本和合同中规定的样本(均由承包商自费提供),以及(b)工程师指示作为变更而附加的样本。

每件样本都应标明其原产地以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

7.3 检查

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雇主的人员:

(a)应有充分的权力进入现场的各个部分及进入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场所,以及(b)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及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向雇主的人员提供一切机会执行此类任务,包括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此类任务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当一项工作已经完成,在将其覆盖、掩蔽或包装以备储存或运输之前,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则如果且当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开该这

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

7.4 检验

本款适用于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竣工后检验(如有时)除外。

承包商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规定的检验所必需的所有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设备、燃料、消耗品、仪器、劳工、材料以及适当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对任何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可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改变规定的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无论合同中是否有其他规定。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遵守上述指示或因雇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直接向承包商颁发具有同样效力的证书。若工程师未能参加检验,他将被视为已经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7.5 拒收

如果从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的结果看,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工程师可拒收永久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若工程师要求对此类永久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这笔费用。

7.6 补救工作

无论此前是否进行了任何检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指示承包商:(a)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替换,(b)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工程移走并重建,以及

(c)实施因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任何工作,无论是因为事故、不可预见事件或其他事件。承包商应在指示规定的一合理的时间(如有时)内,立即(如果依(c)段所述是急需的)执行该指示。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此类指示,则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实施工作,并予以支付。除非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有权获得此类工作的付款,否则他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因其未完成工作而导致的一切费用。

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在下述时间的较早者,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不考虑任何留置权和其他限制:

(a)当运至现场时;

(b)当根据第8.10款【暂停时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永久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

7.8 矿区使用费

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下列各项支付所有的矿区使用费、租金或其他费用:

(a)从现场外获得的天然材料,以及

(b)对拆除及开挖的材料和其他剩余材料(无论是天然的或合成的)的处理,但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现场内的弃土区。开工、延误和暂停

8.1 工程的开工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开始设计和实施工程,随后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进行施工。

8.2 竣工时间

承包商应在工程或区段(如有时)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以及每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包括:

(a)通过竣工检验,以及

(b)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工作,.这些工作被认为是为了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进行移交之目的而完成工程和区段所必需的工作。

8.3 进度计划

在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收到通知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当原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的义务不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a)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检查,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验和试运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b)根据第5.2款【承包商的文件】进行审查的时间,以及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任何

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时间,(c)合同中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次序和时间,以及(d)一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

(i)对实施工程中承包商准备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阶段的总体描述,以及(ii)各主要阶段现场所需的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和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的合理估算的详细说明。

除非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通知承包商计划不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承包商应根据进度计划履行义务,但不应影响到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雇主的人员应有权根据进度计划设计他们的活动。

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具体说明将来可能发生的,将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工程师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对将来事件或情况的预期影响的估算,和(或)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提交一份建议书。

如果在任何时候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进度计划(在规定范围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与实际进度及承包商说明的计划不一致,则承包商应根据本款规定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中规定的竣工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或将要遭到延误,承包商可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a)一项变更(除非已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商定对竣工时间做出调整),(b)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长工期的延误原因,(c)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d)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可获得的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或(e)由雇主,雇主的人员或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直接造成的或认为属于其责任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获得竣工时间的延长,承包商应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当根据第20.1款确定每一延长时间时,工程师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增加(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

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b)这些公共当局延误或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以及(c)此类延误或干扰是无法预见的,则此类延误或干扰应被视为是属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b)段中规定的一种延误原因。

8.6 进展速度

如果任何时候:

(a)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以致无法在竣工时间内完工,和(或)(b)进度已经(或将要)落后于第8.3款【进度计划】中规定的现行进度计划,由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中所列原因导致的落后,则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以及证明文件,详细说明承包商为加快施工并在竣工时间内完工拟采取的修正方法。

除非工程师另有通知,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并自付费用采取此类修正方法,此类方法可能需要增加工作时间和(或)增加承包商的人员和(或)货物。如果此类修正方法导致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除下述第8.7款中所述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外,承包商还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该笔附加费用。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中的规定,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为此类违约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笔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指投标文件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即自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止的每日支付。但全部应付款额不应超过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有时)。除工程竣工前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而导致终止的情况外,此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由于承包商此类违约所应支付的唯一误期损害赔偿费。此误期损害赔偿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履行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

8.8 工程暂停

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时停止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工程师还应通知暂停原因。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已通知了暂停原因并认为暂停是因为承包商的责任所导致,则下列第8.9款、第8.10款和第8.11款均不适用。

8.9 暂停引起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在遵守工程师根据第8.8款【工程暂停】所发出的指示以及(或)在复工时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如果以上后果是由承包商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承包商未能按第8.8款【工程暂停】的规定采取保护、保管及保障措施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为修复上述后果所需的延期和招致的费用。

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承包商有权获得未被运至现场的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支付,付款应为永久设备和(或)材料在停工开始日期时的价值,如果:

(a)有关永久设备的工作或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以及(b)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已将此类永久设备和(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

8.11 持续的暂停

如果第8.8款【工程暂停】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同意继续施工。若在收到上述请求后28天内工程师未给予许可,则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师将暂停影响到的工程视为第13条【变更和调整】中所述的删减。如果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则承包商可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发出通知,提出终止合同。

8.12 复工

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和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永久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竣工检验

9.1 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在根据第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所述提交文件后,应根据本款和第7.4款【检验】进行竣工检验。

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每一项竣工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竣工检验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a)预试运行检验,其中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干或冷)功能性检验,以证明每一项永久设备都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b);(b)试运行检验,其中包括规定的操作检验,以证明工程和区段能安全运行,并能根据规定在一切可获得的运行条件下运行;以及

(c)试操作,以证明工程和区段能可靠地并使用并符合合同规定。在试操作过程中,当工程是在稳定条件下运行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工程已经准备就绪,可以进行任何其它的竣工检验,包括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是否符合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标准,并符合保证表。

试操作并不构成第10条【雇主的接收】中规定的接收。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试操作期间,工程生产的任何产品应归雇主所有。

在考虑竣工检验结果时,工程师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一区段通过了(a),(b)或(c)段中所述的每一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有关此类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

9.2 延误的检验

如果雇主无故延误竣工检验时,则第7.4款【检验】(第五段)和(或)第10.3款【对竣工检验的干扰】将适用。

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此类检验。承包商应在该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工程师。

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的期限内进行竣工检验,雇主的人员可着手进行此类检验,其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此类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9.3 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则第7.5款【拒收】将适用,且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条款或条件,重新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一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检验】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则工程师应有权:

(a)指示根据第9.3款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拒收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如果由于该过失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在此情况下,雇主应获得与第11.4款【未能修补缺陷】(c)段中规定的相同的补偿;或(c)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雇主如此要求的话)。

在(c)段所述的情况下,承包商应随即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继续工作,并且合同价格应予以扣除,此扣除应根据可以适当弥补由于此类失误而给雇主造成的减少的价值数额。除非合同中已规定了此类失误的有关扣除(或定义了计算方法),否则雇主可要求此扣除(i)以双方商定的数额(仅限于用来弥补此类失误),并在颁发接收证书前获得支付,或(ii)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决定】做出决定及支付。雇主的接收

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所述情况外,当(i)工程根据合同已竣工,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所述事宜,但下面(a)段所述情况除外,且(ii)根据本款已颁发或认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雇主应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果工程分为区段,则承包商应同样为每一区段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说明根据合同工程或区段完工的日期,但某些不会实质

影响工程或区段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扫尾工作以及缺陷除外(直到或当该工程已完成且已修补好缺陷时);或(b)驳回申请,说明理由及为使接收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随后承包商应在根据本款再一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类工作。若在28天期限内工程师既未颁发接收证书也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而当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认为在上述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接收证书。

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

在雇主的决定下,工程师可为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雇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合同规定或双方协议的临时措施除外),除非且直至工程师已颁发了该部分的接收证书。但是,如果在接收证书颁发前雇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

(a)该被使用的部分自被使用之日起,应视为已被雇主接收,(b)承包商应从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责任应转给雇主,以及(c)当承包商要求时,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工程师为此部分工程颁发接收证书后,应尽早给予承包商机会以使其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完成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此类竣工检验。

如果由于雇主接收和(或)使用部分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及承包商同意的使用除外),而使承包商招致了费用,承包商应(i)通知工程师并(ii)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获得有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及利润商定或做出决定。若对工程的某一部分(而不是区段)颁发了接收证书,则对于完成工程的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应减少。同样,包含该部分的区段(如有时)的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也应减少。对于该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间,误期损害赔偿费减少的比例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相对于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总价值的比例计算。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比例商定或做出决定。本段规定仅适用于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日费率,但并不对其最大限额构成影响。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如果由于雇主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已达14天以上,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应完成竣工检验之日接收了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工程师随后应相应地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并且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若延误进行竣工检验致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

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除非接收证书中另有规定,某一区段或部分工程的证书不应视为可以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场地或其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缺陷责任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前或之后尽快使工程和承包商的文件,以及每一区段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承包商应:

(a)在工程师指定的一合理时间内,完成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以及(b)根据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指示,在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缺陷通知期期满之日或之前,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必需的所有工作。若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坏的情况,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段中所述所有工作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进行:

(a)工程的设计,由雇主负责(如有时)承担的部分设计除外,(b)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c)不恰当的操作和维修导致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事项(根据第5.5款至第5.7款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或

(d)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上述工作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则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此时第13.3款【变更程序】将适用。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收以后)由于缺陷或损害而不能根据预定的目的使用,则雇主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如果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运送以及(或)安装根据第8.8款【工程暂停】或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发生了暂停,则本款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不适用于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缺陷通知期期满2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的情况。

11.4 未能补救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可确定一日期,规定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修补缺陷或损害,并且应就此日期向承包商发出一合理的通知。

如果承包商到该通知的日期尚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且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这些修补工作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时,雇主可(自行):

(a)以合理的方式自己或由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责任;并且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向雇主支付其因修补缺陷或损害导致的合理费用;(b)要求工程师根据第3.5款【决定】,对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商定或做出决定;或(c)在缺陷或损害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有工程或工程主要部分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时,对整个工程或不能按预期目的使用的工程主要部分终止合同。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雇主还应有权收回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再加上融资费用,以及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11.5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若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可将任何有缺陷或损害的永久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理。此类同意可要求承包商根据移出部分的重置费用增加履约保证的款额,或提供其他适当的保证。

11.6 进一步的检验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工作可能影响到工程的性能时,工程师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检验,包括竣工检验和(或)竣工后检验。此类要求应在修补缺陷或损害后28天内通知承包商。

此类检验应根据以前的检验适用的条件进行,但是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此类检验的风险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承担修补工作的费用。

11.7 进入权

在履约证书颁发前,承包商应有权进入工程的任何部分,并有权获得有关工程操作和性能的记录,但违背雇主合理保密限制措施的情况除外。

11.8 承包商的调查

如果工程师要求的话,承包商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此类缺陷应由承包商支付费用进行修补,否则调查费用及合理的利润应由工程师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做出决定,并加入合同价格中。

11.9 履约证书

只有在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已根据合同完成其义务的日期之后,承包商的义务的履行才被认为已完成。

工程师应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颁发履约证书,或在承包商已提交了全部承包商的文件并完成和检验了所有工程(包括修补了所有缺陷)后尽快颁发。同时还应向雇主提交一份履约证书的副本。

只有履约证书才应被视为构成了对工程的接受。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就确定未履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而言,合同应被认为仍然有效。

11.11 现场的清理

在收到履约证书以后,承包商应从现场运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或临时工程。

若在雇主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8天内上述物品尚未被运走,则雇主可出售此留下的任何物品或对其另作处理。雇主应有权获得为此类出售或处理以及整理现场所发生的或有关的费用的支付。

此类出售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出售所得少于雇主的费用支出,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不足部分的款项。竣工后检验

12.1 竣工后检验的程序

如果合同规定有竣工后检验,本条将适用。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雇主应:(a)为有效地进行竣工后检验,提供必要的电、设备、燃料、仪器、劳工、材料,以及有经验的合格职员,以及

(b)根据承包商依据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供的手册以及在此类检验过程中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检验;应双方的合理要求,承包商的人员可以参加此类检验。

竣工后检验应在工程或区段移交给雇主后,于合理可行时尽快进行。雇主应提前21天将一日期通知承包商,说明竣工后检验将在该日期之后进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雇主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如果承包商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雇主可进行竣工后检验,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承包商应认可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竣工后检验的结果应由合同双方进行整理和鉴定。在做出恰当评价时,应将因雇主提前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影响考虑在内。

12.2 延误的检验

如果因雇主无故拖延竣工后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费用,承包商应(i)通知工程师,并且(ii)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获得有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及利润商定或做出决定。如果未能在缺陷通知期(或合同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完成对工程或任何区段的竣工后检验,但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则工程或区段应被认为已通过了竣工后检验。

12.3 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则:

(a)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段将适用,以及

(b)合同任一方可随即要求根据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竣工后检验。

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未通过的检验和重新检验是由于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a)段至(d)段所列的事项引起的,并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向雇主支付此类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任何或所有的竣工后检验,(b)作为此类未通过检验的违约损害赔偿费而应支付的相关金额在合同中已注明(或其计算方法已详细规定),以及

(c)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向雇主支付了此类相关金额,则,工程或区段应被视为已经通过了竣工后检验。

如果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并且承包商建议对工程或此类区段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则雇主(或雇主代表)可以指示承包商,只有在雇主方便的时候承包商才有进入工程或区段的道路通行权。之后,承包商应在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的雇主方便的合理的时间内,负责进行调整或修正,并满足竣工后检验。但是,如果承包商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内没有收到此类通知,则应解除承包商的此类义务,并且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应被视为已经通过了竣工后检验。

如果因为雇主的无故拖延批准,影响承包商进入工程或到永久设备地点去调查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之原因,或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致使承包商产生了附加费用,承包商应(i)通知工程师,并且(ii)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获得有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及利润商定或做出决定。变更和调整

13.1 有权变更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将由其他人来实施的任何工作的删减。

承包商应执行每项变更并受每项变更的约束,除非承包商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附有具体的证明资料)说明(i)承包商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货物;(ii)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应性;或(iii)变更对保证表的完成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取消、确认或修改指示。

13.2 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该建议书如果被采用,(在承包商看来)将(i)加速完工,(ii)降低雇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iii)对雇主而言能提高完成的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为雇主带来其他利益。

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该建议书应包括第13.3款【变更程序】所列的各条目。

13.3 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布任何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反应,要么说明理由为何不能遵守指示(如果未遵守时),要么提交:

(a)将要进行的设计和(或)工作的说明书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b)承包商对进度计划(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做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书,以及

(c)承包商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书。

工程师在收到上述建议后(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或其它规定),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并要求其记录费用,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在对一项变更发出指示或做出批准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合同价格和支付表的调整商定或做出决定。此类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如果适用的话)提交的建议书。

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如果合同中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则在按上述规定已商定、批准或决定调整的同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的货币支付的金额。在规定每种货币的金额时,应参照变更工作费用的实际或预期的货币比例,以及为支付合同价格所规定的各种货币比例。

13.5 暂定金额

每一笔暂定金额仅能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同时应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可指示:

(a)由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并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进行估价;以及(或)(b)由承包商购买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对此应将下列款项加入合同价格中:

(i)承包商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实际款额,以及

(ii)采用恰当的资料表中规定的相关百分比(如有时),以此实际款额的一个百分比来计算上级管理费和利润。如果没有这一相关百分比,则可采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比。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以示证明。

13.6 计日工

对于数量少或偶然进行的零散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变更。此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报表中的规定进行估价,并采用下述程序。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本款不适用。

在订购工程所需货物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当申请支付时,承包商应提交此类货物的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

除了计日工报表中规定的不必进行支付的项目以外,承包商每天应向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的准确报表,其中包括下列在实施前一日工作时使用的资源的详细情况:

(a)承包商的人员的姓名、工种和工时,(b)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种类、型号和工时,以及(c)使用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

如内容正确或得到同意时,工程师将在每种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商。在将它们纳入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提交的下一份报表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以上各资源的价格报表。

13.7 立法变化引起的调整

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包括新法律的生效以及现有法律的废止或修改),或对此法律的司法的或官方政府的解释发生了变化,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合同价格应做出相应调整。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出现的法律或解释上的变化而遭受了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

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本款中,“数据调整表”是指投标文件附录中包括的用以调整数据的完整的表格。如果没有此类数据调整表,则本款不适用。

如果本条款适用,则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应根据劳务、货物以及其它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进行调整,此调整根据本款所列公式确定款额的增减。如果本款或其他条款的规定不包括对费用的任何涨落进行充分补偿,则中标合同金额应被视为已经包括了不可预见的费用的涨落。

对于其他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其价值根据恰当的资料表来决定,并已开具了支付证书,则对其所作的调整应按支付合同价格的每一种货币的公式加以确定。此调整不适用于基于费用或现行价格进行价值计算的工作。常用的公式形式如下:

Pn = a + b·Ln/Lo + c·En/Eo

+d·Mn/Mo +······

其中:

“Pn”是对第“n”期间内所完成工作,以相应货币估算合同价值时所采用的调整倍数,这个期间通常是一个月,除非投标文件附录中另有规定;

“a”是在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确定的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作调整的部分; “b”、“c”、“d”„„是在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确定的系数,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每项费用因素的估算比例,此表中显示的费用因素可能是指资源,如劳务、设备和材料; “Ln”、“En”、“Mn”„„是第n期间使用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而且根据该期间(具体的支付证书的相关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当天,对于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适用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以及

“Lo”、“Eo”、“Mo”„„是基本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根据在基准日期时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

应使用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如果对其来源有所怀疑,则由工程师确定该指数或价格。因此,为澄清其来源之目的,应参照指定日期(如表中第4栏和第5栏分别所列)的指数值,尽管这些日期(以及这些指数值)可能与基本费用指数不符。当“指数对应的货币”(表中规定的)不是相应的支付货币时,此指数应根据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规定的这种相应的支付货币的卖出价(在以上所要求的指数适用的日期的当日),转换成相应的支付货币。

在获得所有现行费用指数前,工程师应确定一个为颁发期中支付证书的临时指数。当得到现行费用指数后,应相应地重新计算并做出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则应利用下列指数或价格对价格做出调整(i)工程竣工时间期满前第49天当天适用的每项指数或价格,或(ii)现行指数或价格:取其中对雇主有利者。

如果由于变更,使得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每项费用因素的权重(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

14.1 合同价格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

(a)合同价格即指总价中标合同金额,并应根据合同对其进行调整;

(b)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其应支付的所有税费、关税和费用,而合同价格不应因此类费用进行调整(第13.7款【立法变化引起的调整】的规定除外);(c)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仅为估算的工程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商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以及(d)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资料表中说明的用途,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但是,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照提供的数量或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支付,则应按照专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计量和估价。由此,相应地决定合同价格,但同样还应根据合同进行调整。

14.2 预付款

当承包商根据本款提交了银行预付款保函时,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一笔预付款,作为对承包商动员和设计工作的无息贷款。预付款总额,分期预付的次数与时间(一次以上时)以及适用的货币种类与比例,应符合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

如果雇主没有收到此类保函,或投标文件附录中没有规定预付款总额,则本款不再适用。在工程师收到报表(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并且雇主收到了由承包商提交的(i)根据第4.2款【履约保证】规定的履约保证,以及(ii)一份金额和货币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后,工程师应为第一笔分期付款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此类保函应由雇主认可的机构和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签发,并且其格式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所附格式或雇主认可的其他格式。

在预付款完全偿还前,承包商应保证银行预付款保函持续有效,但银行预付款保函的总额可随承包商在支付证书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冲销而降低。如果银行保函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截止日期,且在截止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完全偿还,则承包商应相应地延长银行保函的期限,直至预付款完全偿还。

预付款应在支付证书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除非在投标文件附录中另外注明了其他百分比,否则:

(a)此种扣减应开始于支付证书中所有被证明了的期中付款总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10%时;且(b)按照预付款的货币种类及其比例,分期从每份支付证书中的数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中扣除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如果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或按第15条【雇主提出终止】、第16条【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或第19条【不可抗力】(视情况而定)终止合同前,尚未偿清预付款,则承包商应将届时未付债务的全部余额立即支付给雇主。

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承包商应以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末(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在每个月末)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根据第4.21款【进度报告】提交的当月进度情况的有关报告。此类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如适用),这些项目应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上一篇:语文课内阅读理解及答案解析下一篇:荷兰留学行前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