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场地租赁合同

2024-07-25

舞蹈场地租赁合同(共9篇)

舞蹈场地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新疆人民大会堂

承租方(乙方):新疆艺术学院舞蹈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舞蹈大赛场地的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乙方承租甲方一楼一号场地,面积25000平方米。2.场地用于乙方举办新疆大学生舞蹈节活动。3.场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友好路。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共计25天。2.舞蹈节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

3.场地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区域的时限为舞蹈节举办期间每日0时至24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限内使用租赁区域;如乙方需在约定时限之外使用租赁区域,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

第三条 租金

1.本合同租金标准为:2500元/天。2.租金支付方式:银行卡支付。3.租金预付:

A、定金:乙方在2010年10月25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000元

B、预付款:乙方在2010年11月3日向甲方支付预付款30000元。4.余款支付:剩余款项于2010年11月20日之前补齐。

第五条 保险

1.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

2.乙方有责任投保场地租赁期限的工伤事故险等险种。乙方舞蹈节活动中,包括舞蹈节前、舞蹈节中和舞蹈节后所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工伤事故,均由乙方投保相关险种。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租赁期内依法制订租赁区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在租赁期间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开展活动。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活动。5.在场地入口处提供票证检验。6.若乙方需甲方提供基本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双方应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3.应按期支付租金。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按时把自己的所有物品移除租赁区域。有关物品未能按时移除的,甲方将视为遗弃物进行处理。乙方也可以委托甲方对上述物品进行清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租赁区域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或促销活动。

6.乙方负责对自己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并保证舞蹈节物品将不占用或对方在非租赁区域(包括室外场地);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搭建舞台、宣传广告等设施,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舞蹈节活动筹办过程中的宣传和舞蹈节的实际内容必须与本合同所著名的舞蹈节名称保持一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预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场地内的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进行舞蹈节活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 甲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金额的20%的违约金。

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规章制度适用甲方场地、进行舞蹈节活动,有违反约定或甲方规章制度行为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举办的舞蹈节活动必须取得国家法律所要求的所有批准文件,否则应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和后果。如出现以上情况,不影响甲方按约定收取租金权利。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条件:合同双方若任何一方有违本合同相关款项,经双方协商可解除合同。

2.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续租

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1.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3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2.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份,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3.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附件形式补充。附件由双方签字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1.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签章): 甲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 人 代 表: 法 人 代 表: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方 式: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银 行 账 号:

签 订 日 期:

舞蹈场地租赁合同 篇2

一、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内涵

根据租赁准则,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用公式表示为 (公式中以I租赁内含表示租赁内含利率, 以I租赁合同表示租赁合同利率) :

多数情况下是先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然后采用内插法求租赁内含利率。科学、准确地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的前提。

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根据租赁标的物的实际成本计算承租人分期偿付租金的利率。租赁合同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 具体采用何种利率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就是计算租金的逆运算, 即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

1. 公式比较。如以租赁合同利率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 则有:

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比较 (其中, 出租方每期收取租金=承租人每期支付租金) , 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如果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如果不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不好确定。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或等于租赁合同利率。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 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租赁准则中关于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的隐含假设不准确。

2. 理论推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作了解释, 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理论上, 现行市价、现行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均符合公允价值定义, 在实际中对资产也多以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则包括租赁标的物的成本、利息和营业费用。租赁标的物的成本除了包括租赁标的物自身价值, 还应包括出租人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如是进口的还包括进口关税;利息是指出租人因购买租赁标的物而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营业费用指出租人开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业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可以看出, 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涵盖范围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涵盖范围, 一般情况下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 租赁内含利率通常情况下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三、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租赁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是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不好确定, 使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 承租人由于折现率取值不同而出现相同条件下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同的状况。

笔者认为, 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是非常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从中不难发现, 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购买租赁物的,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购买成本甚至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清楚的, 承租人可参照自己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将购买价格加上租赁物的途中运输、保险、安装费等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费用, 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后, 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承租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在租赁期间进行摊销即可。

另外, 为防止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出现表外融资的情况, 可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 与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比较, 比值超过 (含) 90%, 就可确定为融资租赁, 这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摘要: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公式和理论比较, 多数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和租赁准则的隐含假设不相符。承租人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时使用租赁合同利率更为相关和可靠。同时, 确定承租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更简单实用的方法。

舞蹈场地租赁合同 篇3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租赁合同文化礼堂租赁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用甲方文化礼堂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概况

1.名称: 西坦村文化礼堂。

2.位置: 西坦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3.附属及配套设施:文化礼堂内座椅、舞台及音响设备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用途:用于举办 会议。

第三条 费用

租金共 元整(小写¥)会议超出双方约定时间,另行计取费用,押金共 元整(小写¥),合同履行过程实际发生其他的费用。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额租金及押金,超出合同约定时间的文化礼堂租金、对租赁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损坏的赔偿费及各种违约金等全部费用应该在乙方离开会议室之时全部结清。

第四条 租赁物的交付

甲方于乙方租赁期当天,将租赁物交付乙方,对租赁物及其附属于配套设施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书面予以确认。租赁物交付乙方后,乙方可派人员入场布置会会场。租赁物交付乙方后,租赁物发生意外的风险由乙方负担,但不可抗力除外。乙方租用会议室使用完毕后,应当组织人员及时将会议室清理干净,返还甲方。租赁物返还甲方后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双方义务

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场地,并提供照明、音响、麦克风、投影等使用必备条件。乙方要求提供约定外的服务,甲方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协助,但有权收取相关费用。指派专人负责租赁物的交付与检查,及时配合乙方结算。结算完后依照合同约定返押金。

租赁物使用过程中乙方:

1.不影响甲方以及村内的正常办公,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

2.保持使用场地的清洁卫生,严禁在会议室范围内乱吐痰、乱扔垃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在租赁物内外搭设棚架。不得损坏使用场地内的墙体、地面、镶嵌物及其他物品等,如有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乙方同意甲方结算时直接在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的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严禁在会议室内或其他非吸烟区吸烟。自行保管放置在甲方管辖范围内的物品,甲方无保管义务。乙方承诺与会人员不会违反上述义务,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两份效力相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双方款项结清后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场地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英德市石牯塘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石牯塘供销合作社原收购站场地,面积约 6900平方米(详见附件:租赁场地红线图),承租场地用于开发建设石牯塘镇农贸综合市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定立本租赁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壹拾捌年。

二、押金、租金及缴交办法 :

(一)租用场地押金叁万元整(30000 元),以甲方财务收据为凭。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一次性交清给甲方。押金是乙方承租期间的保证金,甲方不计付利息。如乙方在承租期间无违约,甲方则在乙方返还承租场地后如数将押金退还给乙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违约,此押金作乙方赔付给甲方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二)承租场地租金基础每年贰万元整(20000元),租金按年交,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交清当年的租金,以后必须在每年的首月5日前交清当年的租金,租金为不含税,若要开具发票,另计收税费,并由乙方承担。否则,则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场地,并按乙方欠交租金数额每天加收3%的滞

1.纳金。由于该场地前期投资较大,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免首年租金。具体每年租金数额如下:

第二年至第五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年租金为贰万元(20,000.00元);

第六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

第七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为贰万肆仟元(24,000.00元);

第八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为贰万陆仟元(26,000.00元)

第九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为贰万捌仟元(28,000.00元)

第十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为叁万元(30,000.00元)

第十一年(即 年 月 日起至金为叁万贰仟元(32,000.00元)

第十二年(即 年 月 日起至金为叁万肆仟元(34,000.00元)

第十三年(即 年 月 日起至金为叁万陆仟元(36,000.00元)

第十四年(即 年 月 日起至金为叁万捌仟元(38,000.00元)

第十五年(即 年 月 日起至金为肆万元(40,000.00元)

2.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日止)年租金日止)年租金日止)年租金日止)年租金日止)年租日止)年租日止)年租日止)年租日止)年租

第十六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肆万贰仟元(42,000.00元)

第十七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肆万肆仟元(44,000.00元)

第十八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肆万陆仟元(46,000.00元)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在租赁场地范围内出资开发,乙方必须将项目开发方案报甲方审定后,由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各项报批、报建手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建设,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开发全部投资、税金和各项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本合同期满,乙方在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全部地上构建筑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二)租赁期间,乙方是该场地及地上构筑物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该场地及地上构筑物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由乙方个人承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安全经营证照,依法经营;制定并认真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事故。如在本合同经营期内乙方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或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作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场地及地上构筑物,并追究乙方违约及经济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间,由乙方向供水供电部门自行报装用水用电手续,一切费用(含水电费、水表、电表、入户等费用)由乙方自负。

3.(四)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开发和经营,服从有关管理部门(含甲方职责范围)对其的管理。

(五)租赁期间,乙方的一切经济活动均与甲方无关,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负,出现的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概由乙方承担。

(六)租赁期间,如甲方要出卖、拆建、改建、自用或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要征用,甲方必须提前叁个月时间发出收回场地及地上构建筑物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给乙方,不作甲方违约。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收回时间,无条件地将租赁的场地及地上构建筑物腾空交回甲方,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七)租赁期间,乙方如因经营等原因,中途退出或中途将租用场地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签字同意。如甲方没书面签字同意,乙方擅自中途退出或转让给他人承租使用的,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租赁场地以及地上构建筑物,租赁押金不给予退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其它:

(一)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场地继续用于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以及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可优先将场地续租给乙方。乙方如继续租赁,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贰个月前,与甲方协商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乙方必须在本合同期满日把承租场地及地上构建筑物无条件地交回给甲方。若超出时间则作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最后一个月租金标准的双倍计租外,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4.(二)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如出现违约时,除按本合同上述列明的违约责任外,另应按本合同租赁押金数额支付违约金给对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出现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供销社和市新供销尚业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备案一份。自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交纳租赁押金、租金后即生效。

甲 方(盖章):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住 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场地租赁合同 篇6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乙方租用甲方位于阿克奇街三环一巷场地(78团园林排院落)的空闲区用于牧民定居工程钢筋加工,现甲乙双方就有关上述场地租用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租用期限:1年,从2014年4月15日到2015年4月14日。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标准:乙方向甲方租用上述场地,租金为每年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2.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乙方在2014年5月20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场地租赁租金计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元)。逾期甲方将按欠缴总额的每月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甲方应提前提供税务局正式税务发票,因甲方提供发票时间推迟而延误付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场地,确保该场存放物品安全,保证拉运物资车辆随时出入。

三、甲方保证有权利签署本合同,保证本合同项下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使用的合法性及无争议性,甲方同时保证在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四、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续签合同,可延长租用期限,并续签合同,但乙方需提前2个月与甲方协商续签事宜。

五、本合同生效后,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双方应认真履行,不得违约。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单独终止合同,均应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额的20%,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要支付赔偿金。

六、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可予以变更或终止。

七、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叉车租赁合同纠纷孰之过? 篇7

甲物流公司与乙机械租赁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签订了一份叉车租赁合同:甲物流公司租用乙机械租赁公司叉车10辆, 租赁期为六个月, 租金必须按月付清, 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 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 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履约三个月后, 甲物流公司以租赁的10辆叉车中有4辆出现故障不能工作且乙机械租赁公司不能排除故障、又不予更换新叉车影响该公司工作为由拒付租金。乙机械租赁公司两次书面通知甲物流公司按使用中的6辆叉车付租金, 并言明拒付租金将依约解除合同, 但甲物流公司仍未予以支付。同年10月20日, 乙机械租赁公司单方面通知甲物流公司解除合同, 并向法院提起对甲物流公司的起诉, 要求付清租金。甲物流公司随即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未能按合同提供合格叉车影响工作, 要求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是由于甲物流公司不给付租金所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及乙机械租赁公司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叉车所引发的违约赔偿。

甲物流公司不按期给付租金违约在先, 而乙机械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叉车有四辆质量不合格影响甲物流公司的正常使用同样违背合同在后, 双方都存在违约, 同时又都造成了各自一方的损失。正确的观点是:乙租赁公司对甲物流公司支付租金的请求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 但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第93条、第94条之规定, 事先通知对方 (即甲物流公司) , 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对方及时给付;如拒不给付,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对于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赔偿要求则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是认为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的反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因为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的案由是租赁纠纷, 是因拖欠租赁费产生的纠纷。而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则是因叉车有四辆质量不合格, 进而影响某物流公司正常使用, 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案由是违约赔偿, 与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所诉的案由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反诉必须是标的物相同, 并且在同一诉讼中;故尔反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可以要求某物流公司去法院另诉。

另一种理由则认为反诉理由成立, 应当合并审理, 理由如下:

1、不论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要求付清租金, 还是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因有四辆叉车质量不合格影响其正常使用, 其标的物都是叉车, 都因此产生纠纷。

2、只不过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属于租赁纠纷, 是因拖欠租赁费;而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属于违约赔偿。前提都是违约在先, 应当给付费用在后, 且都是在同一诉讼中。

由于双方起纷争的标的物相同, 都是叉车, 且都在同一诉讼中, 又都是违约在先, 都是要求支付或赔偿相关的费用。故尔, 该一种理由认为反诉可以成立, 理由正当。

本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反诉理由可以成立。首先, 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都是由叉车而生, 标的物相同。其次两个公司又都在同一诉讼中各有损失, 造成损失的原因一方是因为叉车的租赁费用不及时给付, 一方是因为部分叉车质量不合格造成公司的损失;双方的矛盾又都有各自的违约在先, 都是在同一诉讼中, 且两公司在本案中都有过错。在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的租赁费的诉讼中, 法院应当对反诉予以受理;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物是相同的;而且在相同的诉讼程序中, 同样对甲物流公司的反诉一并审理, 可以使双方的矛盾都得到及时解决, 避免造成累诉。这样既节约诉讼成本, 又节省人力、物力, 是一种两全其美的事。最后, 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对于过错的形成各自都有责任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合并审理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精神, 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以合并审理”的原则。本案的处理方法为, 法院在审理乙机械租赁诉甲物流公司租赁费纠纷的同时也受理甲物流公司反诉机械租赁公司因四辆叉车质量不合格而给其造成损失的赔偿的反诉, 由两公司各自承担因各自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样做也体现当前以人为本, 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篇8

关键词:店面租赁合同纠纷

1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①非产权人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②家族共同财产尚未析分共有权人之一直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③产权人“一屋两租”的案件;④租金过高、显失公平的店面租赁合同案件:⑤支付定金要求返还的店面租赁案件。

2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2.1诉讼主体问题。原告诉状上所列的原、被告只是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但是,法官犀利的目光要直指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人。如果是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案件则追加产权人为第三人,进而审查产权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态度。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证,对店面产权人的认定就成了一个难点。有一个案件,诉争店面是祖遗业产,并没有办理产权证,继承人内部可能析产完毕,有析产协议,因此案外第三人依据析产协议主张其是店面产权人。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可直接认定该案外第三人是店面产权人,应该让其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外第三人仅是共有权人之一,如果其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还要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如果其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不必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因为共有权人之一不同意出租,租赁合同则无效。笔者认为,在这类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法院只是为了审查合同效力而追加当事人,对于内部的析产协议不宣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直接认定其效力,不宜主动将继承析产关系混合到租赁合同案件中审理,将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当事人范围扩大。

对于转租案件,即通常所说的“炒租”案件,就不仅仅是查明产权人的问题,还要查明有权转租者的问题。当最后一个承租者与转租者发生租赁纠纷,法院也要追本溯源,查清产权人,追问产权人对第一个转租者转租合同的态度。产权人如不同意转租,则不必再追加层层转租者,穷尽所有转租者:产权人如同意转租,则要再追问第二个转租者,以此类推,一直追问到最后一个转租者。这些工作应通过调查、作笔录完成。一旦产权人不同意或有一手转租者不同意,则可以立即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行使释明权的及时行使释明权,才能减少开庭次数,尽量缩短此类案件审理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2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2.2.1合同无效问题。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租赁合同关系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经过审判实践,普遍达成这样的共识: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或未经全体共有权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如果产权人不予追认同意签订则合同无效。店面是按份共有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店面租赁合同无效;店面是共同共有的,如果有一个共有人不同意,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该店面租赁合同也为无效。而对于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颇有一番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24条并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就必然无效,只要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对于转租合同,各国主要采用限制主义、自由主义和区分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从《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来看,我国关于转租合同的规定是承租人要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例。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表现,同样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出租人不予追认同意,合同即为无效。

2.2.2“一屋两租”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一屋两租”案件涉及两个租赁合同。出租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其中一个合同,拒绝履行另一个合同。这时出租方往往主张其不愿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实,这两个合同只要依法成立,都是有效的,不因出租方的选择履行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建立的是债权,债权不是对世权,是一种相对权,不具备对抗性。

2.3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2.3.1转让费问题。店面租赁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的一大特點就是店面租赁合同中往往涉及到转让费,出租方一般都向承租方收取一笔不菲的转让费。有的当事人甚至要求对转让费进行评估。转让费的存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吗?转让费的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经营管理权的转让费用,因为店面是作为经营之用,承租方承租了店面,也是出租方对经营管理权的让渡。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装修等费用的补贴。这种转让费发生在层层转租案件中。出租方即转租方装修了店面,但在转租后,装修费用无法收回,体现为转让费。第三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除租金外的额外费用,是不应收取的。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混淆了经营管理权和租赁权的概念。经营管理权指向具体的经营实体。而租赁权指向租赁物。经营管理权是对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其内容复杂,包括人事任免、资金分配等内容,而租赁权的内容仅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有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是“一刀切”,不分析具体情况。其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转让费往往是“炒租者”收取高额租金的借口,巨额的转让费也是出租者逃避税收的手段。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应当遏制”炒租“现象,当事人若主张返还转让费,应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判决返还。这样法院的判决才能对当事人的店面租赁行为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第二种意见将装修补贴等费用归入转让费,笔者认为装修补贴费应另外明列,否则在提起诉讼时不应得到保护。

2.3.2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赔偿的损失问题。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外应赔偿的损失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抑或是只有直接损失?《合同法》第58条的表述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赔偿的损失只是直接损失,只能适用《合同法》第58条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因产权人、共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同意签订合同而无效的情形,损失赔偿可以应适用《合同法》第42条,即归入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的损失。出租方隐瞒了产权人不同意签订合同以及无权处分租赁店面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出租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

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有成立而支出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且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之利益。”信赖利益损害应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缔约人放弃其他订约机会正是由于其经磋商、谈判并信赖对方会与其签订合同。对于善意信赖人来说,机会损失确实存在,未获赔偿有失公平。机会损失应结合“第四人”就相同标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由此获得的净利润、善意缔约人的履行能力以及同行业的交易行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2.3.3店面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问题。在“一屋两租”案件中,起诉的承租方往往主张合同有效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租方往往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承租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出租方要履行的是将租赁店面交付给承租方承租使用的义务,这是一种非金钱债务。在出租方已经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另一份有效合同的承租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承租方所依据的合同已没有了履行的可能,即事实上不能履行,因为,出租人按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具有物权化的特征,有对抗力和排他性。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所以起诉的承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得到支持。

场地租赁合同 篇9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人(乙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场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场地基本情况 1.1场地位于,面积平方米。

1.2甲方保证具备合法的场地出租权。第二条租赁用途

2.1乙方承租上述场地用于基站建设、放臵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铁塔、抱杆、桅杆、拉线塔、走线架、防雷接地系统、搭建机房等。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期间充分行使承租场地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场地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场地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

3.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场地。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4.1租金为元/月,年租金为元/年(含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大写:)。租金按每年支付一次结算,由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 发票(税金甲方自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第一期租金发票交付给乙方,之后每一支付周期到期前7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租金。

4.2租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出租场地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方负担。

4.3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账号:【 】

甲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导致乙方逾期付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4.4乙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信用代码(纳税识别号): 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 联系电话: 第五条甲方责任

5.1甲方应为乙方人员进出租赁场地提供便利,并允许乙方于租赁期内在机房及平台进行相关设备、天线、馈线的增补、更新、维护抢修以及落实国家规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

5.2保证乙方基站机房的正常用电及设备工作接地。甲方无偿提供通信电缆、天馈线、电力电缆及其他相关设施进出租赁场地的条件和路径,甲方无偿提供防雷接地线的路由,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臵。上述设施要经过相邻方的区域的,甲方参与协调。

5.3租用期内,如遇有基站所在建筑物施工、改造等引起乙方传输光缆、动力电引入电缆、天线等需同时进行改造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提供新的路由、地点,同时配合乙方进行线路割接改造。

5.4租赁期内,如乙方基站所在建筑物整体出租、出让,甲方应保证使新的承租人或所有人继续履行此合同。

5.5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基站及相关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乙方维护基站的安全消防工作,未经乙方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乙方所安装的一切设备,除乙方人员外,甲方应禁止或限制他人进入租赁场地。甲方发现租赁场地内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处理。

5.6租赁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除租金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甲方按合同收取乙方费用时,应向乙方及时提供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相应正规发票。

5.7甲方或场地的产权人如转让场地,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乙方责任

6.1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6.2乙方人员凭证件进出甲方场地,爱护楼内各种设施; 6.3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内施工。乙方的施工包括基站的初始建设和以后的改造、维修。乙方应在施工前通知甲方;乙方应快速,安全的施工,尽量减少对甲方和相邻方的影响。

6.4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告知电力设施的路线、位臵并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调整线路、位臵,乙方改变的,应提前通知甲方。

6.5乙方保证承租期间用房安全,不随意破坏房体承重结构和已有设施,不在租赁范围以外的地方堆放物品,设臵障碍。

第七条场地维护维修及安保

7.1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7.1.1对于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场地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7.1.2甲方如确实无力修缮或怠于修缮,乙方可以自行修缮,届时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在下次支付租金时直接扣除,如果全部租金已经支付,甲方应当返还乙方相应费用。

7.1.3如因施工需要临时破坏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乙方负责进行修缮及恢复原状。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续签与解除

8.1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场地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8.2.1因场地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或遇不可抗力、火灾等影响,致使乙方所承租的场地失去使用功能且短期内无法恢复的。

8.2.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乙方已经无法实现租用该场地目的的。

8.2.3因乙方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租赁该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8.2.4合同因出现上述情形而解除时,甲乙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将终止日起至本合同届满之日前的租金退还乙方,同时收回场地。乙方因8.2.3条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关系自甲方收到解除租赁关系的通知时立即生效,甲方应于日内联系乙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9.1.1乙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9.2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场地 15天以上。

9.2.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场地或设备受到损坏、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场地的。

9.2.3甲方对出租场地的权利存在瑕疵导致有第三方主张权利,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的。

9.2.4甲方出租的场地因质量问题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9.2.5乙方因9.2.1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因9.2.2、9.2.3、9.2.4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未到期部分房租,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应当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拆装、搬迁费,重新选址费用,乙方客户通信中断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9.3在合同存续期间,未发生8.2条约定的情形,甲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或通过禁止进入,断水、断电等形式阻碍乙方继续使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未到期部分租金,并向乙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拆装、搬迁费,重新选址费用,乙方客户通信中断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10.1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决前,双方应继续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如遇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合同终止,甲乙双方损失自理自负。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无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以下无正文)

(签章页)出租人(甲方): 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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