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设立与运行

2024-05-18

幼儿园的设立与运行(共8篇)

幼儿园的设立与运行 篇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1、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好调查笔录;

2、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幼儿园的设立与运行 篇2

一、与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协调问题

首先, 传统的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纳入空间权, 但是并不代表其土地使用权中没有空间内容和空间限制。土地本身就是一个上达天宇下及地心的立体化空间之物, 所以对土地的利用必然要占据一定的空间。换言之, 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客体“地表”本身并非纯粹的水平面, 也涵盖了土地上下一定的空间范围, 虽然传统法律法规并未将其予以明确。所以在《物权法》第136条肯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 有必要将传统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予以明确, 排除以外的空间范围不是土地使用权人所能支配的范畴。判断空间范围首先应以规划、出让合同等为标准, 如果规划或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其空间范围, 应按照以下步骤和规则来确定:第一, 以依附于地表之建筑物为确定其空间范围的依据, 此范围以外的空间, 非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效力范围;第二, 根据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为标准, 判定其上下空间范围;第三, 如果是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之公益功能发挥限度决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空间范围。在传统的土地使用权所占用空间范围以外的空间才是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言之空间。

其次, 土地使用规划所限制的高度或深度以外的空间归属。规划限制以外的空间归属问题, 理论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在规划和出让合同规定之外一定范围的空间都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另一种观点认为, 在规划和出让合同规定之外的空间都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我们认为, 应当采取第二种观点, 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 其客体必须特定化, 这种特定化表现为支配范围上的特定, 既然规划和出让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范围, 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就已经特定了。至于其所能支配的客体范围究竟有多大, 应该在规划和出让合同中加以明确, 使用权人不能超出规划和出让合同所确定的范围来行使权利。否则, 逾越应享有的权利范围空间, 将侵害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 土地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享有全面的支配权, 决定了规划和出让合同之外的空间归所有人享有。所有权是一项全面对物进行支配的权利。既然土地所有权体现为对土地的全面支配,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权能发生分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用益物权, 那么, 归建设用地使用权支配的使用权范围是有限的, 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基于用益物权人享有的物权进行支配;而超出的支配范围则由土地所有权人享有, 并由所有权人进行支配。因而, 对土地上下的空间, 只要未予明确的, 剩余空间权利都应归所有权人 (即国家) 而不是使用权人享有。

再次, 如果规划发生了变更, 延伸了可以利用的空间的高度或深度, 新增加的空间的使用权归属为何?如果规划发生了变更, 延伸了可以利用的空间的高度或深度, 如建筑物限高从20米增加到了30米, 新增加的空间使用权, 我们认为并不必然归属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可以取得该空间的使用权, 应根据其变更后的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 否则仍属于国家所有。当然, 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其一, 如果国家重新就此空间进行出让, 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有优先受让权呢?我们认为, 在符合规划条件下, 如果由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延伸空间社会福利更大的话, 即应该由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优先受让, 否则其无优先受让权。其二, 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果取得了该增加的空间使用权, 是独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还是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此, 要从两个方面考察。如果对该空间之利用修建的建筑物与原建筑物一体, 则根据一物一权原则, 该空间只是拓展了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如果对该空间之利用修建的建筑物与原建筑物相互独立, 则成立独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最后,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先设立的情况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地上地下空间的权利如何设置?实践中在单位、个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再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利用是普遍存在的, 如在有地面建筑物的地下铺设管线或开设交通通道建设地下停车场等。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上下空间的开发建设, 在《物权法》出台前, 虽缺少相应的物权认可及保障, 但其开发利用应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物权法》出台后, 应通过登记制度肯定其已实际开发利用的地上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时如果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与地表建筑物、构筑物连为一体, 则吸纳入原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否则应设定独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利用空间的建设与地表建设相关联的权利设置问题

利用空间的建设与地表建设相关联的关系大体可以包括三类:1.地表建设与地下建设一体进行, 上下垂直投影面积相当;2.主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建筑设施需要以地面作为出入口;3.主要利用地上空间的建筑设施需要以地表为支撑。我们的基本观点是,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设立的前提是对该地上地下空间的利用非依附于地表。在地表和地上地下空间使用权利一体取得时, 应本着简单一致的原则, 综合考虑地表利用和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的主辅关系, 以主要利用为基础设定权利。判定地表利用和地上地下空间利用主辅关系的标准有二:1.开发施工建设的主辅作用;2.地上地下与地表利用功能的主次关系。

具体而言, 针对以上第一种利用情况地下空间与地表相依附而一体建造的, 即说明地下建筑并未形成单独占据一定的空间, 所以还是应该设立一体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 所占用的地下空间包含在地表建设所占据的空间之内。对于后两种情况, 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权利现实状况设置不同的权利模式。第一种, 权利一体模式。如果开发利用的地上地下空间与所需利用的地表之上除国家所有权外无其他权利的存在, 换言之, 权利人是初始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则根据地表和地上地下土地利用的主辅关系, 依据主物吸附的原则, 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表使用被吸收在地上或地下空间之内。如果开发土地为集体所有或其上已设立用益物权, 符合征收条件的, 由国家依法征收后, 亦可按此模式解决。第二种, 权利复合模式。如果地上或地下空间利用所涉及到的地表出口或支点之上已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 开发主体需继受取得原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其上新设定地役权。经国家出让取得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使用权分别存在, 权利复合作为开发建设的基础。当复合的地表权利和空间权利均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时, 权利主体可以选择申请复合权利合一。例如, 地铁开发主体受让取得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可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相应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足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出让金, 并办理登记手续, 设定一项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如何把握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

新设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在该土地上已经设立的其他用益物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客体范围不重叠。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土地上下范围的空间所设立的用益物权, 在该土地范围内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又能分层设立, 所以就要求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占用的空间范围之间, 以及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占用的空间范围不发生重叠。2.权利行使范围不冲突, 即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妨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 在上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下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处于垂直邻接状态时, 上层权利人不得营造超重建筑物等, 以防地基塌陷, 害及下层权利人。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指的是在特定土地及空间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保有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权利人在其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占空间范围内, 享有排他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但这种排他性使用的影响必然会外溢, 收益也不可避免地会利用到一些外部空间优势。此时, 如果新设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损害到了先设立的用益物权, 该如何解决?我们认为, 应遵循相邻关系原则判定新设定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损害了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在相邻利用关系和相邻妨害关系容忍的范围内, 都不属于损害了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如果超出了相邻关系容忍范围, 则应征得已设立用益物权权利人的同意, 按照地役权的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比如通过损害补偿的方式空间地役权人可允许空间需役地人利用该空间。

有学者提出, 土地所有权人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经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 这是保障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权利不被损害的有效方式, 且有相关立法例为经验。例如, 《日本民法典》第269条规定, 即使在第三人有土地使用或收益权利情形, 在得到该权利或者以该权利为标的权利者全体承诺后, 区分地上权仍可予以设定。于此情形, 有土地收益、使用权利者, 不得妨碍区分地上权的行使。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第841条规定, 空间地上权的设立范围“如第三人有使用收益权或有以该使用收益权为标的之物权者, 应征得其同意”。我们认为, 这种观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首先, 从现行《物权法》规定来看, 在严格区分了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前提下,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权源来源于土地所有权人, 而非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征得其同意于法理不通。其次, 《物权法》颁布以前, 相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但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受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规划等方面的限制和要求来看, 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范围本来就限制于一定的空间之内, 空间之外的范畴并非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能及, 在这些范围设定空间权自然无需征得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

四、创设、登记地上地下土地权利与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

地上地下权利并不是独立于城市之外的空中楼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空间的总体和专项规划编制正是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作准备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该和各地区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 横向相关空间相互连通, 地面建筑和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功能空间和地下管网科学布置, 这些都建立在既有的、合理的城市规划基础上, 因此遵守既有的规划是必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画地自限, 在遵守的常态上必然也存在例外, 这就要求突破现有的城市规划。

符合城市规划和突破城市规划的土地利用计划必然存在冲突。突破旧有城市规划, 不是完全的破旧立新, 而是在旧有规划的基础上, 保证资源最大利用的前提下, 开拓新的城市发展路径。城市发展新规划可能会涉及对原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权利的限制, 落实新规划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会导致新权与旧权的冲突。处理该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新权的设定不得损害旧权的利益, 否则应取得旧权主体的同意。如果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应依法征收原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给予征收补偿。

五、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问题

幼儿园的设立与运行 篇3

关键词:报告业务;会计记录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管控能力的不断加强,如何发挥企业集团的协同效应日益成为管理层考虑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受到了关注,并开始应用于国企的实践。

优势:与普通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不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优势在于其规模效应下的成本降低、财务管理水平及效率提高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上升。具体表现为:第一,运作成本降低。第二,财务管理水平与效率提高。第三,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第四,向外界提供商业化服务。

缺点:1、财务人员脱离业务,可能沦为辅助岗位。2、急速增加的差旅费。3臃肿的总部机关造成机关作风。4、人工成本不降反升。5、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成本的极大提高。6、巨大的税务风险及税务机会成本。7、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员工有可能沦为弱势群体,人员流动率大幅度提高。

发展:随着中国经济强有力的增长,在华的跨国企业、地区总部在逐年增加,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日益凸显。而这些企业的内控、管理以及运营的优化则成为了冰山一角,逐渐浮出水面,由此应运而生的IT、HR尤其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开始悄然风行……目前国际上最流行的就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将财物共享服务中心的概念说到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就不能不提全球财务文件管理服务的领导者--富士施乐。富士施乐帮助包括诺基亚在内的众多国际知名企业建立了共享服务中心,实现了财务文件管理的共享与集中,是迄今为止在全球建立并管理着最多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企业。

通过资源整合,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将对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分配,避免了在原先传统的分散处理模式下资源闲置的现象。由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解决了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为企业提高效率、优化运营的同时,令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的拓展,因此近年的发展格外迅速。

给财务管理带来的变化: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分离,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必然趋势。从职能上看,财务会计工作主要是账务处理,对它的要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并符合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管理会计主要涉及企业理财,即为资金的筹措和运用提供决策依据。在共享服务中心模式下,与决策成功相关性较低、重复度高、工作量大的会计核算工作被集中起来统一处理,使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

如何推进财务共享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共享服务的本质是由信息网络技术推动的运营管理模式的变革与创新。在财务领域,它是基于统一的系统平台、ERP系统、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操作流程等来实现的。建立共享服务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任何新生事物都面临巨大的挑战,财务共享服务也不例外。财务共享是基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成本效益两方面考虑而实施的,要成功地实施共享服务,如下因素非常关键:

(一)实施共享服务成功的最重要因素是有效的管理创新和思维方式的改变,这需要高层管理人员、基层经理和工作人员强有力的支持。

(二)共享服务在技术上要有统一的系统支持。

(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运营实体,需要有一个非常好的商业模型,即使是内部的一个事业部门,也需要一个内部结算体系。

管理是门艺术。任何先进的管理方法都要和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变成适合自己的方法,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这种模式,企业也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大限度地利用这种模式获得增值。

处理流程:“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具体运作通常为:公司选址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共享服务中心”向其众多的子公司(跨国家、跨事业部)提供统一的服务,并按一定的方式计费,收取服务费用,各子公司因此不再设立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相同功能的部门。最典型的服务是财务方面账务处理的服务,称为“共享会计服务”,是一种以事务性处理功能为主的服务。还有一类“共享服务”以提供高价值的专业建议为服务内容,如税务、法律事务、资金管理等。从原理上来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是通过在一个或多个地点对人员、技术和流程的有效整合,实现公司内各流程标准化和精简化的一种创新手段。通常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业务按循环可以分为总账、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四大类。下面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应付账款业务循环为例来介绍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作流程。

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内,应付账款循环一般设有三种职位:出纳,负责共享服务中心所有本外币付款;员工报销专员,审核负责所有员工日常费用;供应商付款会计。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应收账款循环通常可以分为申报、审批及入账和付款三大块。

技术支撑需求: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模式虽然具有许多优势,但这种模式并不适合于所有的企业,其有效运行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管理模式和员工素质作为技术支撑。

第一,信息系统支撑。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模式下,远程财务流程需要建立强大的网络系统,需要强大的企业信息系统作为IT平台。只有利用现代的IT技术,才能使企业集团的财务共享服务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管理模式变革。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不是财务部门发起的,而是随着企业、集团公司的管理变革而产生的。企业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上,进行自身的管理变革,在变革中寻求突破。

第三,财务组织变革。在共享服务模式里面,必须进行财务组织结构的深度变革。管理变革以后,要求财务部门高效多维度提供信息满足企业管理与发展的需求,而传统的分权式或集权式财务架构无法完全满足这些需求。

第四,财务制度与政策统一。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政策,即使进行组织架构改革,仍然会出现问题。

幼儿园的设立与运行 篇4

审批项目名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HDXS—JWHZ—011—2002 审批子项目名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 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JWHZ—011—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4、《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5、《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6、《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7、《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

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举办者应向区教委提交如下材料:(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一)办学申请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

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第六条)

(三)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五)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六)办学场地,校舍产权证明,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拟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八)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九)填写《ХХХ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校内规章制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一)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内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二)董事会章程《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单位应当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本市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九条。

3、符合海淀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九条。

4、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

(一)中学:“北京市×××中学”;

(二)小学:“北京市海淀区×××小学”或;

(三)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二、取名范围

(一)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

(二)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

(三)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

(四)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

(五)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

(六)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三、建议不使用的字词

(一)“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以及其它国家、地区名称,和民族名称的字样;

(二)人名和专有名词;

(三)除“外国语”类词汇之外的学科、专业名称

(四)外文字样;

(五)其它中小学使用过的名称及其简称;

(六)繁体字、异体字;

四、不得使用的词汇

(一)有宗教含义的名称;

(二)有迷信色彩的名称;

(三)旧中国原教会学校名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办学启动资金统一要求150万元)。(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6、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7、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8、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9、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10、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六条)。

11、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9条的,终止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管理科审核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之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证书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之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子项目名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变更 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JWHZ—011—02—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4、《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5、《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6、《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7、《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

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7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变更举办者应提供如下变更材料: 1.原举办者不再担任该校举办者的申请。

2.新举办者办学申请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承担举办学校的债权债务。3新举办者资格证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第六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

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经费来源证明(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5、董事会决议

6、审计报告

(二)变更校长应提供如下材料: 1.现任校长的申请。

2.拟新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三)变更办学地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件证明

3.董事会决议.(四)增加办学范围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教学计划和师资情况.3、董事会决议.(五)变更校名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董事会决议.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变更材料。

对变更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对变更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变更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变更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变更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变更举办者: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四条)。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单位应当是本市具有法人单位资格;个人应具有本市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九条)。

(3)变更校长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4)变更办学场地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5)变更校名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

(一)中学:“北京市×××中学”;

(二)小学:“北京市海淀区×××小学”;

(三)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二、取名范围

(一)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

(二)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

(三)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

(四)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

(五)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

(六)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三、建议不使用的字词

(一)“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以及其它国家、地区名称,和民族名称的字样;

(二)人名和专有名词;

(三)除“外国语”类词汇之外的学科、专业名称

(四)外文字样;

(五)其它中小学使用过的名称及其简称;

(六)繁体字、异体字;

四、不得使用的词汇

(一)有宗教含义的名称;

(二)有迷信色彩的名称;

(三)旧中国原教会学校名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管理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止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管理科受理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之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之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子项目名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终止 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JWHZ—011—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终止应提供如下停办材料(《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1.停办申请书

2.清算报告 3.董事会决议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停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终止材料。

对终止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终止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终止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终止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终止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停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时限:5个工作日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管理科受理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之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停办人领取,停办者应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全部公章,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停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停办人,并将停办材料退停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停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之停办人,并将停办材料退停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篇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河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你(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办园申请报告。3.幼儿园章程。

4.《无极县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及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5.举办者和园长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园长任职资格证、教师资格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6.场所证明:必须是门市房或者土地性质为商业或教育用地,不少于3个教学班,占地面积不低于1亩(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有独立出口;自有房屋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不得低于3年)。

7.安全报告:有专职保安;培训场所要设置警卫室,配备具有威慑力的防范性器具(不少于8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摄像头清晰,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并能回放7天以内视频;线路规范无老化和裸露现象,安装漏电保护器;消防通道畅通(不少于2个),消防栓水量充足水压正常、灭火器数量充足并能正常使用(50㎡/台);配备紫外线消毒灯和消毒柜,有专用冰箱存放留样食品。

8.县消防大队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凭证》。

9.房屋质量鉴定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达到建筑等级A级)(城建局房屋安全鉴定科)

10.食堂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有防疫站出具的《健康证》。

11.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除食堂工作人员外的各类工作人员,需取得妇幼保健院发放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1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13.校(园)方责任险保单。

15.玩教具:配备数量不低于100册的幼教图书;室外大型玩具不少于3件;各种小玩具每生不少于10件;每个活动室均配备电子琴、电视、足量课桌椅,寝室配备足量标准小床。

14.行政、教学、财务、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相关要求和说明:

1.申请者需根据各表格填写要求详细填写表格列明各事项。

幼儿园的设立与运行 篇6

[摘要]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此有的观点认为,针对传统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只须稍作调整,完全可以适用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并不需要专门出台针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鉴于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出台专门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还是必要的,但我们在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动态概念这一点。与此同时,在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和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方面,如何真正实现公平、公开和公正,在两者之间求得很好的平衡,从而促进我国证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一大挑战。

网上证券交易方式正逐渐为广大投资者认同和接受,网上证券交易呈现可喜的发展态势。国内的证券公司纷纷投入巨资拓展网上证券交易,IT公司等进入网上证券交易市场的意愿日益高涨,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呼之欲出。

有几项政策信息值得关注,一是中国证监会于月2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可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同时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二是年7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中国证券业电子商务研讨会”上指出,将允许IT公司发起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三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并多次征求业内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四是2001年10月出台的《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技术服务站点”的概念,这将为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所有这些都预示着我国将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界定

从美国、韩国、日本、香港、台湾等海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证券经纪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证券经纪公司,另一类就是所谓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既然两者都为客户提供网上证券经纪服务,那么划分传统的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

传统证券经纪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柜台委托、磁卡委托等交易方式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方式;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方式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以电子信息交换网络为主要手段。简单地说,如果一家证券经纪公司以电子交换信息网络为主要手段向客户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及相关业务,则其就归入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韩国、台湾等海外的证券界,由于发展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人们习惯于将那些一开始主要借助互联网络拓展市场的证券经纪公司界定为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传统证券公司日益融合,两者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

那么,网上交易所占比例不到20%的台湾网路证券究竟应归入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是传统证券公司范畴呢?网上交易所占比例超出60%的金华信银和数位公诚证券究竟应归入传统证券公司还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呢?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在分析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时需要注意这一点。

由此可见,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此有的观点认为,针对传统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只须稍作调整,完全可以适用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并不需要专门出台针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鉴于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出台专门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还是必要的,但

幼儿园的设立与运行 篇7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顺德区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府令第149号,下称《实施细则》),规范我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工作,我办制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我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工作,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办此前印发的粤金函〔2009〕719号、粤金函〔2009〕727号文件同时废止。

规范整顿期间,各市融资担保公司有关审批工作,按照《关于规范整顿期间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粤金〔2010〕45号)执行。

二、融 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或变更的,要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逐项准备申请材料,汇总装订成册(版面规格为A4纸,首页附申请材料目录),并按照申请事项 类别在封面写明名称(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材料、××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申请材料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 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或非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为融资担保公司的,请向我办报送申请材料完整版一式3份、简化版一式13份;其他变更事项的,报送申请材料完整 版一式3份。

三、各市金融局(办)要认真做好辖区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或审批工作,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为严格审核申请材料,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市金融局(办)要明确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报送工作。负责此项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2010年11月15日前书面报我办(地方金融发展处),以方便工作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黄雄;联系电话:83135608)

幼儿园的设立与运行 篇8

一、设立的必要性

1.1 能有效的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首先,从表面上看,他是一种被动的事后补救措施,而实质上却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即主动通过减少金融机构的破产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机构真正无法经营、倒闭破产,无能力支付存款人的本息时,存款人可从存款保险公司得到一定限额内的赔偿,以实际行动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者)的利益。再次是通过使一般存款人增加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减少现金货币的提有,增加其投资储蓄获利的可能性。

1.2 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

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后,如果按《破产法》实施破产和清理,往往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严重的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给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动荡,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4]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濒临破产倒闭的银行摆脱自己和财务困境,有利于控制信用危机的范围,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向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自己或促进经营良好的其他银行收购兼并经营不善的银行,同时也发挥金融监督的职能,促使金融机构合法、规范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1.3 可以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有效和安全的途径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提供一种有效和安全的市场退出机制,起到防范风险,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通过想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自己援救;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对存款人的损害被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1.4 能够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应对入世挑战

在金融竞争中,一些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地位和影响,往往处于优势。存款者认为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相比之下,那些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为小银行创造生存的条件,提高小银行参与竞争的能力。[4]从长远看,加入WTO后,尽早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的商业银行获得与外资银行同等的信用支持,对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5 使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中解脱出来

中央银行间接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主要方式,是向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的清偿,这部分额外的货币投放会使正常的货币无法流通遭破坏。另外,中央银行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保护力无确定的标准,是否帮助取决与中央银行关于银行清偿能力的判断和稳定金融的考虑,对减轻保险对存款的保护是自动的,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就会得到赔偿,如同给存款人一剂定心丸,有助于金融稳定。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2.1 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

自200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围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般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2 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2.3 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对于银行业监管而言,银监会成立后,学习和借鉴了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确立并始终遵循“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银行业监管有效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2.3 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

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

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来看, 根本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 不同国家的制度设计与基本运作过程各具特色, 但从整体上已出现了某些规律性的趋势:第一, 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 更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还承担了部分监管的职责;第二, 对单个存款人而不是存款账户实行限额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第三, 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已成为国际趋势。[5]不过, 考虑到我国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 因此, 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还应选择适宜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上, 可借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做法,采取央行再贷款垫付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发行特别国债等设立存款保险基金, 以建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框架。在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上, 可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并在其下设存款保险公司作为具体事务运作的执行机构。存款保险基金正式运营后, 央行再贷款、财政资金和特别国债可通过保费收入逐步偿还。

4.2 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方面, 应秉承“成本最小化”原则和“风险最小化”原则, 负责存款保险基会的征收、赔付和运用, 拥有对投保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损失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状况进行管理的基本权利, 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工作。

.3 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方面, 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轨时期,金融秩序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因此,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要保护存款人利益, 更要配合以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发挥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和监管纪律(Regulation Discipline)两种机制的作用, 强化市场约束, 促使存款人、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管当局都来关心银行的风险防范。同时, 还应加强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如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等, 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和执行有法可依。

4.4 存款保险的投保原则

在存款保险的投保方面, 应当采取强制性原则, 即采取国家为主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全部参与的方式。因为如果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通常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即低风险的机构嫌保费过高不愿加入, 而高风险的机构即使加入, 一旦发生非谨慎经营导致支付危机, 国家仍将不得不对其进行救助。存款保险的费率确定

在存款保险的费率方面, 可以通过向各投保金融机构征收差别保费的办法来规避, 即在初期依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 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待条件成熟后, 再逐步过渡到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风险评级差别费率。

4.6 存款保险的范围确定

在存款保险的范围方面, 应侧重于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目前, 我国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比重高达90%以上, 如果这部分存款有了保障, 银行压力就将大为减轻。同时, 根据巴塞尔协议, 对越来越多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本外币业务也应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之内。

4.7 存款保险的赔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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