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2024-08-2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通用12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英文名称是Xi’an University ofArchitecture & Technology Peking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XAUATPAA。第二条 本会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在京校友发扬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强、笃实、求源和创新的优良传统,为首都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0号楼602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学术交流;联谊及体育活动;编辑、印刷内部刊物;搭建信息平台;企、事业经营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加入本会;在北京工作、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西安是建筑科技大学各时期(包括苏南工专、东北工学院、青岛工学院、西安冶金学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和院系调整时并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曾经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任教任职者;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由北京校友组成的,按学院、系别、行业或校友自愿组合的,拥有个人会员十人以上的分会性团体;以校友为法人代表的企业或单位,或以校友为代表的其他性质企业或单位。在本会的业务(行业或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参加本会的活动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检查财务会计资料;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会费;捐赠; 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篇2

作为中国文化思想的引领者,北京大学在书法绘画领域拥有辉煌的历史和一脉相承的源流老校长蔡元培早在1917年就提出“以美育代宗教”的伟大教育理念,1918年倡导成立了“书法研究会”与“画法研究会”,并聘请国文系教授、著名书法家沈尹默出任“书法研究会”导师,在传承书法艺术、普及美育及增进艺术交流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那时至今,北大燕园的书法艺术活动一直延续着,从北大毕业的校友中也产生了一批杰出的书法家与书法理论家。

本次书法展,是刚刚成立的北京大学校友书画协会在2016年度主办的一项重要活动,旨在迎接北京大学118周年,传承北大精神,弘扬学人书法,为书画艺术正本清源,为振兴北大书法艺术助力,致力于共同推进我国文化艺术的繁荣与进步。本次邀请的11位作者为中文系校友曹宝麟,信息管理系(原图书馆系)校友华人德,国际关系学院(原国际政治系)校友白谦慎,考古文博学院(原考古系)校友张辛,历史系校友刘恒、江小涛,物理学院(原物理系)校友李跃林,哲学系校友陈中浙、聂清、方建勋,新闻与传播学院校友祝帅。他们均为北大本、硕、博毕业之校友,在书法创作领域有一定成绩与影响力,为同时期北大校友中书法艺术的代表性人物。

开幕式在北京大学图书馆隆重举行。北京大学原校长、院士、北京大学校友书画协会会长周其凤,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北京大学校友会副会长王丽梅、高超,秘书长李宇宁,北京大学书画研究会会长张振国,北京大学广州校友会会长徐枢,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朱强,北大校史馆馆长马建军,北京大学校友书画协会副会长张铁军、高宝玉,执行会长郭俊杰等嘉宾出席了开幕式。参展作者中,曹宝麟、华人德、李跃林、江小涛、聂清,祝帅,哲学系校友方建勋位艺术家出席了开幕式。

郑州大学北美校友会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郑州大学北美校友会”,其英文 译名为“North America Alumni Association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英文名缩写为 NAAAZU。

第二条

本会属于联合性的、国际性的、非营利性的、非政治性的、由新组建的郑州大学及原郑州大学、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以及郑州工学院、河南医学院(其前身为国立河南大学医科、国立河南大学医学院)、黄河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西亚斯国际学院、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郑州大学附属卫校等郑州大学所有附属学校 的北美洲校友自愿 结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同北美洲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及合作,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繁荣郑州大学、发展祖国高等教育事业及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 美国纽约市 :

2316 Gunther Avenue Bronx, NY 10469, US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服从所在地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与学风,鼓励校友在学术、事业上为祖国建设不断取得成就,并以此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

(二)组织海外校友的联谊活动,增进对祖国的了解,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三)促进海外校友协助母校在教学、科研、医 疗、学术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

(四)加强同海内外郑州大学校友组织的联系,征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加凝聚力;

(五)编辑出版《郑州大学北美校友会通讯》及郑州大学北美校友通讯录等;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

(三)是郑州大学校友,现生活、工作、学习在北美洲。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校友:

凡在新组建郑州大学及其前身各时期的原郑州大学、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以及郑州工学院、河南医学院(其前身为国立河南大学医科、国立河南大学医学院)、黄河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西亚斯国际学院、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郑州大学附属卫校等郑州大学所有附属学校等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凡在新组建郑州大学及其前身各时期的原郑州大学、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以及郑州工学院、河南医学院(其前身为国立河南大学医科、国立河南大学医学院)、黄河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西亚斯国际学院、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郑州大学附属卫校等郑州大学所有附属学校等校任职任教的,包括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以及与学校有长期业务合作的人员 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符合条件者与理事会联系,自动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校友会办公室发给校友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刊物、资料等服务;

(四)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校友入会自愿、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二)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与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郑州大学北美校友会通讯》投稿。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校友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二)

(三)(四)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 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二)

(三)(四)

(五)(六)

(七)(八)

(九)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情况,提出议案;

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商定下届理事会 换届事宜; 决定本会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必要时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工作,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 四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 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校友会个人会员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

(三)(四)

(五)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 七十週歲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四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 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二)

(三)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二)

(三)主持办事机构--校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请理事会决定; 召集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个人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五)

(六)(七)

(八)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保持与海内外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组织编辑出版《郑州大学北美校友会通讯》等刊物资料;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业绩突出的资深校友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以指导工作。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二)

(三)(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 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母校提供的资助; 校友及热心人捐赠; 向政府申请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 年 9月29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生效。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篇4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华东分会”,英文译名为:Eastern China Branch of Beifang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北方民族大学在江苏、浙江、上海的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松散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方民族大学爱国、和谐、团结、自强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祖国统一、民族进步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组织校友开展科技合作、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不接受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热爱祖国,承认校友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即具备会员申请资格:

(一)北方民族大学(包括原宁夏民族公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在江苏、浙江、上海各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培训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

(二)目前在江苏、浙江、上海的曾经在北方民族大学(包括原民族公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任教、任职、挂职的教职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的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担任本会负责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兼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母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暂定为每年2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友总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当组织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校友总会审查,经其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校友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校友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篇5

北部地区浙江大学校友会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是由浙江大学北部 省区各校友会自发倡议成立的联谊性组织。联谊会充分发挥北部九省区校友资源与互动作用,建立起校友会联谊机制,加强北部地区各校友会的联络、交流、合作,更好的服务母校、宣扬求是精神、团结校友、服务校友。

为使联谊会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章程。

章程

一、联谊会办会宗旨

联谊会主要任务是为了服务母校,增强母校与校友的凝聚力,加强浙江大学北部各校友会之间的联系、合作及友谊,并向母校及校友总会提供建议和意见。

二、联谊会参加范围

联谊会吸收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等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校友会参加,各省区独立的市级、县级校友会也可参加,但不接纳校友会分会独立参加。联谊会召开时可邀请浙江大学领导、校友总会及其他地区的各地校友会代表参加。

三、联谊会联络机构

联谊会设立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组成。北部地方校友会的各位会长和秘书长自动当选为理事,根据工作需要会长所在的校友会再推举1名或2名。会长和副会长候选人(副会长候选人原则上是北部地区各地的校友会会长)由理事们提名,征求校友总会意见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正副秘书长各一名,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建议设常务副会长一名。理事会任期为五年。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会长所在的校友会。

联谊会实行轮值制,由举办地会长担任当年联谊会执行会长并主持联谊会年会。

四、联谊会会员申请

新参加会员需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联谊会年会

1、联谊会年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2、联谊会年会地点各省市轮流。

3、在一个轮转周期内,已举办过的地区原则上不再申办。如果轮办单位因故未能举办的可暂时放弃,此时举办过的地区有权再次申请,但三年内不能重复申办。

4、推荐下届承办单位由各地区提出申请,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同时有几个申办单位时,原则上本着“机会均等”的原则,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5、每次会议召开前,联谊会办事机构及举办联谊会的地方校友会向校友总会通报会议日期和内容及会议安排。

六、联谊会年会会议费用

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会议费用由申办的地方校友会筹措,也可收取与会人员一定的会务费。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篇6

6月18日下午,“2016年陕西科技大学海宁校友会”在浙江海宁市登豪大酒店隆重举行。本次校友会由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海宁上元皮革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建新校友发起并组织召开,与会人员除科大校友外,还邀请了海宁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海宁周边各大制革厂、各大化料公司、兄弟院校校友、业内同行等近200人参加。

本次会议主题为绿色、生态、创新、发展,会议邀请了陕西科技大学王学川副校长、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段力民副院长、中国皮革协会品牌部周富春副主任、尚谷传祺原创设计公司设计师卢薪羽、朗盛(常州)有限公司工程师李波、兄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师张援中等嘉宾做了精彩的主题报告。报告主题涵盖皮革行业清洁化生产技术、互联网时代的中国制造与产学研合作、皮革环保技术、皮革服装流行趋势、皮革环保新材料研发进展等方面内容。

此次校友会的召开,为广大校友和行业同仁提供了一个沟通交流的机会,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据悉,本次校友会的成功召开,还得到了海宁和平化工有限公司、桐乡市晨光皮革有限公司、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格(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宏麟皮化有限公司、朗盛(中国)有限公司、那土染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海宁达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达明贸易有限公司、桐乡金诚化工有限公司等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篇7

名誉会长

唐兆琪 男 上海供销社原主任

商经63 张文蔚 男 上海工商局原党委书记

商经64

朱志仁 男 上海华贸实业公司原总经理

商经64 会长名单

浦静波 男

百联集团副总裁 商经782 常务副会长

潮 男 上海市新工联集团副总裁 商经782 副会长(按照姓氏排序)

黄吾逸 男 上海市世纪亨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机械851 林相聪 男 达耐时工业(上海)有限公司(DXS)总经理助理

机801 刘

铭 男 上海鼎尚投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国贸93

冒徐兵 男 民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机86 田增瑞 女 东华大学管理学院创新与创业投资研究所所长/博士

储运81 肖世明 男 上海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管87 杨

扬 男 上海道斯国际贸易公司总裁

机械942 张

城 男 上海生态健康科学研究院院长/总裁

商经781 张

宁 女 上海彤程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彤程创展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生化93 秘书长

恩 男 上海嘉里坊品牌家具集团总经理

商经781 副秘书长

强 男 上海烈锐贸易有限公司工程师 机械861 梁慧萍 女 上海波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食品机械903 监事会监事长

斌 男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

经济法91 吴

敏 女 上海银监局

国会93

毛晓军 男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注会98 理事会理事名单(按照姓氏排序)

昌 男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经济法88

陈然方 男 上海慧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人 企管93 成政 男 上海传能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广告93 甘

霖 男 创新国际投资公司CEO

工商00

潮 男 上海市轻工局新工联集团副总裁

商经78 葛红喜 男 上海文峰千家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

商业管理801

强 男 RankSharpIndustriesLtd(Shanghai)上海烈锐贸易有限公司工程师

机械861 侯建明 男 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团委书记

营销00 黄吾逸 男 上海市世纪亨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机械851 金

恩 男 上海嘉里坊品牌家具集团/上海家居网总经理 商经78 金龙浩 男 上海大延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工

自动831 梁慧萍 女 上海波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食品机械903 林相聪 男 达耐时工业(上海)有限公司(DXS)总经理助理

机械801 凌

柯 男 机械791 刘

铭 男 上海鼎尚投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国贸93 刘兴国 罗小民 麻坚江 冒徐兵 男 男 男 男 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商经78 三菱重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管85 上海麻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机械942 民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机86

浦静波 男 百联集团副总裁

商经78

伟 男 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济法96

史文琪 男 上海奥美尼齿轮有限公司IT经理

自动802

田增瑞 女 东华大学管理学院创新与创业投资研究所所长/博士 储运83 肖世明 男杨

扬 男张

城 男张

宁 女张善德 男赵凯峰 男赵文山 男上海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管87 上海道斯国际贸易公司总裁

机械942 上海生态健康科学研究院院长/总裁 商经78

上海彤程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彤程创展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轻工业学校 退休 机械65

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机械791

上海百联集团置业公司 企管82

校友会章程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南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JianN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AJU。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南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为江南大学的繁荣、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的富强和进步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邮编:2141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校友的科技协作、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国际交流和信息咨询以及校友联谊等活动。

2、加强同各地江南大学校友组织的联系,征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加凝聚力。

3、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性资料,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做好接受、使用海内外校友的捐赠和资助的管理工作。

4、举办有利祖国、有益社会、有助母校的各种活动。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江南大学校友:

1、凡在江南大学(原无锡轻工大学、无锡轻工业学院、江南学院、江南大学、无锡大学、无锡职业大学、无锡教育学院、无锡纺织工学院、无锡工业专科学校化工专业、无锡轻院纺织分院、无锡纺织职工大学、无锡纺织工业学校、无锡纺织职工中专学校、无锡教师进修学校、江南大学(1947—1952))等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学生、外国留学生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2、曾在江南大学(含以上所覆盖各校及东华大学无锡校区)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江南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江南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各级机构的选举活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校友入会自愿,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与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协助本会筹集校友会基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江南大学,无锡地区校友代表,各地校友分会会长,各学院校友分会会长组成。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江南大学、无锡地区理事代表和各地校友会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负责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设秘书长1人,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开展有关工作。校友会设秘书处,按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专、兼职干部,挂靠江南大学社会资源处。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2、学校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校友及热心人士的捐赠;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质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或兼职)出纳和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校友会章程 篇9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本会定名为“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含其前身的广州土木水利工程学校、珠江水利学校、武汉水利学校、广州水利学校、广东水电学院、广东省水利电力厅干部学校、广东省水利电力技术学校、广东省水利电力学校)的校友组成,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密切和加强校友之间、国内外校友团体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寿路沾益直街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是:

1、开展校友间的各种联谊活动。

2、向国内外校友和校友团体报导校友、校友会和母校的情况。

3、组织并做好校友回母校参观访问及校庆等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是指:

1、曾在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含其前身的广州土木水利工程学校、珠江水利学校、武汉水利学校、广州水利学校、广东水电学院、广东省水利电力厅干部学校、广东省水利电力技术学校、广东省水利电力学校)就读二年以上的专科生、中专生、技工生、函授生、进修生;

2、曾在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及上述院、校工作过的正式教职员工;

3、曾受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及上述院校聘任的兼职教师。

第八条 本会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参加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及校友分会活动;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凡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支持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支持和关心母校的发展,向本会提供信息、建议与意见;

5、自觉维护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会务纲要;

2、选举产生校友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与校友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5、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执行大会议程。

第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秘书若干人。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由各地区校友分会选派代表参加(原则上各地区校友分会会长或秘书长为当然代表),名额由理事会商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会务计划。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有权决定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5、决定分会机构的增设与撤并;

6、理事会有权决定聘请若干知名校友或社会贤达出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正、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爱国爱校;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主持日常工作;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会长,副会长和各分会开展校友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4、负责学院发展情况、校友会活动情况的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均属义务性质,不计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内外校友和有关单位赞助;

2、学院行政拨款。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财务由学院财务代管,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经得起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部门监督。来自任何渠道的资产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若因故停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财产,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粤水电学院校友群1327325663

粤水电学院校友群2162760121

校友会章程(草案) 篇10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无锡太湖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无锡太湖学院校友自愿参加的自发性、互助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加强无锡太湖学院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校友间信息交流及各种可能的协助与合作;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国家、为地方、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无锡太湖学院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为所属广大校友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或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和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校友,发挥校友会的力量,互勉互助,使校友在各行各业的事业更加发达,达到每位校友共同进步的目的。

(三)宣传介绍母校的发展状况,促进广大校友、校友所在地区与母校的交流与合作。

(四)宣传校友中的成功典型和先进事迹,弘扬先进,提供经验,相互借鉴,相互砥砺,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 凡曾在无锡太湖学院学习过的历届毕业生、肄业生(含

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博士后、成人教育学生、自考生、职业技术教育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都是无锡太湖学院的校友;承认本会章程的校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格;

(二)经校友会批准。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无锡太湖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关心校友会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五)根据可能积极为本会筹措经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无锡太湖学院无锡校友会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校友工作办公室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秘书长助理等职位,会长兼任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须经过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通过校方认可方可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通过校友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原则上毕业3年以上的校友经其本人同意、会长批准后均可担任副会长。成员从副会长名单中选举产生,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校友会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者,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秘书长以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职能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负责对各地及境外东北财大校友会的联络工作及广大校友来琼的接待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校友会日常工作、活动等各项事务。

(二)监督校友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议校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

(三)监督、指导各副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辅助会长筹划校友会各项工作、活动等,维护校友会健康长久发展。

(二)分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促进各部门工作的开展。

(三)副秘书长分设兼任财务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外 5

联部部长,分别处理校友会的财务、宣传、组织、外联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秘书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校友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议校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监督、指导校友工作办公室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校友或社会的捐助;

(二)校友业余办学、科技开发、信息服务、基金管理、资本运营为本会提供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定期向校友会公布财务收支明细。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

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终止活动或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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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招生章程 篇11

北京建筑大学,英文全称: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二、办学地点

西城校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

大兴校区:北京市大兴区永源路15号。

三、办学层次

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四、办学性质

公办,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

五、办学类型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六、颁发证书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七、外语考试语种要求

不限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

八、体检标准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我校无特殊要求。

九、录取规则

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在录取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

2、认可各地加分政策,加分到分专业;

3、在总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比对文综/理综、数学、英语分数;

4、考生提档后无特殊情况均不退档;

5、所有专业入学前后均无美术加试;

6、所有专业均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十、学费标准

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本科:文史、管理类4200元/学年/生,理工类4600元/学年/生,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中美合作2+2)项目国内学费标准为30000元/学年/生,国外期间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根据条件的不同,按照每学年800-1200元标准收取。

十一、新生奖学金

1、北京地区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8000元、5000元两档。对于本科一、二批次报考前三名的考生(高考原始成绩)且分别比批次线高出100分的同学予以8000元奖励;对于各专业第一名(高考原始成绩)且分别比批次线高出80分的.同学予以5000元奖励。

2、外省市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8000元、5000元两档。对于初次填报志愿,外省市第一名(高考原始成绩)且比一批次分数线高出100分、80分的考生分别予以8000元、5000元奖励。

3、其它奖学金设置情况:每学年全校约有35%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除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外,学校还出资设有综合一、二、三等奖、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等奖学金,以及各类文艺、体育、学科竞赛类奖学金)。

十二、招生专业说明

1、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中美合作2+2)与各类实验班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其中,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中美合作2+2)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100分以上。

2、按大类招生专业入学一到两年后按照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和综合成绩排序分别进入相关专业学习。

3、2016年招收的各省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预科学习期间不分专业,预科结业考试合格者可转入我校进行本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结束后学校根据当年教学资源情况以及各专业设置情况提供预科班学生可选专业、科类、计划数以及专业限报条件等,学生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及志愿喜好顺序进行专业填报,学校按综合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十三、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录取查询及投诉电话

录取结果查询方式为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站:,电话:010-68322507,传真: 010-68322899。投诉电话:010-68322526。

十五、其它

《北京大学章程》核准 篇12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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