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2024-06-09

2022.1.12律师风险代理合同(共9篇)

2022.1.12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篇1

地址:电话:

乙方: 承办律师:

地址:电话: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朝进律师为甲方办理专利侵权法律事务,22家侵权厂家由甲方指定。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1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2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1、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由乙方承担。但因被告享有先使用权而败诉则甲方分担一半费用。

2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五、甲方应选择一家侵权比较明显的、索赔款数额较大的先行起诉,一求得双方利益最大化。

六、利益分享

赔偿净数额甲方分享 成,乙方 成。甲方应出具发票以便甲方抵扣税款。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在风险式收费项下,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及通讯费等其他办案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九、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十一、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二、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四、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五、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分,双方各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甲方:乙方:

签定地址

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诉讼代理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保守秘密,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诉讼或进行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违法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法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如乙方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收取的费用退还甲方;如合同签订后甲方要求解除委托,终止本合同,乙方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撤回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此规定为违约补偿性质,与乙方工作量多少无关;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下列第____项:(1)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等;(2)一般代理:参加诉讼、调解等程序性工作,对甲方实体权利不做处置。

七、经双方合理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乙方办理案件发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八、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代理。

九、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提交证据原件的,应当向乙方索要凭证。

十、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前已向甲方解释收费规定及标准。本合同为乙方已准备好标准文本,在本合同签署前已提交甲方进行详细研究,乙方愿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采纳甲方的合理意见。甲方对本合同的所有异议均在签署之前与乙方协商。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甲方自行解除委托、非诉讼解决等)。

甲方:乙方:

律师风险委托合同 篇3

受托方: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因与之纠纷,委托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经协商,双方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受托方指派述纠纷中的第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参与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参与听证会以及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2、向当事人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3、出席法院的审判、调解等诉讼活动;

4、向法院出具律师代理意见书;

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出庭的,受托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二、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叙述真实案情,并提供有关证据,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未能阐述真实案情时,有权终止代理。委托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本案终止,将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和办案费(膳宿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再退回。委托方中途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及发生的办案费。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基于委托方对真实案情的

如诉讼过程中,委托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本案全部诉讼标的的30%支付受托方的律师费。

四、相关费用的支付:

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预先支付:

1、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翻译费、复印费办案费用。

2、律师参与听证、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等鉴定费用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1、异地(青岛市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办案费用。

2、案件的送达、邮寄、公告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机构必要的查询、鉴定费用。

五、受托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六、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风险已向委托人充分阐述,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受托方: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篇二:委托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委托律师风险代理合同()字第 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甲

方一案第 审(仲裁或非诉讼活动)的委托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的 纠纷案的第 审(仲裁、非诉讼活动)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对甲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显然违法的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履行或要求撤销合同,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依法调查取证,陈述案件事实,进行辩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或撤回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并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以 及。(①甲方不授权乙方的权限,应在本合同中进行删除;②具体的授权范围,可由甲方与指派的承办律师在授权委托书中书面进行确定;③甲方与乙方承办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以后,视为认可乙方指派的律师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日内先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 元。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代理费,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因律师办案需要产生的调查、差旅、住宿、复印等办案开支,有甲方按实际支出负担因甲方不负担上述费用导致律师办案受阻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七、甲方在收到一审判决(仲裁)文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应按一审判决(仲裁)文书确定的所得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

甲方在收到二审判决(仲裁)文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应按判决(仲裁)文书确定的所得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

如甲方一审(仲裁)胜诉,二审(诉讼)不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的,甲方应按一审(仲裁)文书确定的所得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 如甲方分期收到判决(仲裁)文书确定的款项,甲方应在受到每笔款项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按所得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

通过非诉讼活动甲方权利得以实现的,甲方应在受到每笔款项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按所得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如甲方分期收到款项的,甲方应在收到每笔款项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按所得款项的数额,按 %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前款所规定的数额,如落实为实物的,甲方应按实物的市场价格,依照上述约定(按市场价格 的%),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估价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与乙方各半负担,在乙方所得的费用中扣除。

甲方不按上述约定,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的,除应按上述约定向甲方补交代理费用以外,还应按乙方所得款项的20%再向乙方承当违月约赔偿责任。因甲方的请求未得到法律的支持,乙方依照本协议第六条所收取的费用,乙方不向甲方退还。因甲方的部分请求未得到法律的支持,乙方依照本协议第六条所收取的费用,乙方不向甲方退还,甲方按得到支持部分所确定的款项的%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如甲方得到支持的权利落实为事物的,按本条第六项的约定处理。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甲方依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费用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审终结止(审结的方式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九、特别提醒: 特别提醒一:

因本合同在甲方的利益得以实现以后,甲方向乙方补交的代理费用数额较大,故提醒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或向乙方做详细咨询,慎重签订。特别提醒二:

①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自行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撤回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甲方除不得要求乙方退还该费用以外,还应按照与乙方在诉状、仲裁申请书或笔录中确定的请求款项的数额,按%向乙方补交代理费用;

②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提交证据原件的,应当向乙方索要凭证。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并订立书面协议或以相关笔录确认。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日签订时

间: 年 月日篇三:律师委托合同风险告知书

律师服务法律风险告知书(民事案件专用)

感谢委托人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聘用委托 书之前,律师事务所特向委托人递交本告知书。

委托人须知: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围绕 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法庭 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等等。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虽然已经听取了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无法预测对方当 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委托人主张的事实之间不一致的程度,同时由于律师并没有核实 过也不可能核实过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使核实全部证据律师也无法完全预测法庭 或仲裁庭对全部证据的采信程度,继而无法预测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事实。同样,律师不可能在裁决或裁判以前即完全预测到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情况。律师对法律和仲裁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进行推测后告知委托人,但该推测只是 依据律师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代表律师对诉讼或仲裁结果 的承诺,委托人还应该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知的风险。针对本案,特别做以下 提示:

明用人单位没能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以及强令违法、危险作业的事实;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保管,一份由委托人签收后存档。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 内容。

律师代理合同格式 篇4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委托事项包括: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具体详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介绍相关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主动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2 甲方清楚委托代理事项的诉讼风险,并做出独立的判断或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除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严重过失等失职行为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事前取得甲方认可。

2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按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 乙方律师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妥善保管涉及甲方的证据原件(原物)、法律文件原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至少每个月一次向甲方书面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将来的工作计划。如有任何突发事件应随时通报甲方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各类费用,乙方均应向甲方开具等额的、符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正规发票。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相关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由 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 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或仲裁机构通知参加庭审的;

3 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的;

4 不胜任委托代理事项的;

5 违反第四条第5项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

6 违反第四条第6项规定丢失甲方证据原件(原物)、法律文件原件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乙方律师故意或严重过失等失职行为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执业保险赔偿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不超过乙方收取的律师代理费总额。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未报销应报销的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律师费以及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失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时止。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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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格式) 篇5

委托人(下称甲方):

个人委托请填写如下: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法人委托请填写如下: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民族:职务:指定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高 律师,手机:)

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高律师为甲方代理人。

二、代理案件为甲方与之间,因纠纷案

二、甲方委托乙方从事下述第1、2、3项代理工作:

1、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立案,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1

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4、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仲裁请求和调解、和解。

三、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

1、甲方将约定的律师费等费用汇至如下帐号:

中国工商银行:95588 00200 16069 0265,户名:高 ;

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内,先行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整;

3、甲方应在结案(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均视为本案终结)之日起3日内,按照本案标的10%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余的律师代理费用,因本案乙方代理执行阶段,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有权在代领执行款时直接从中扣除上述费用。

4、甲方将本案的律师代理费用及乙方代交的其他费用全部付清之后,乙方再为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如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开具已经交付费用部分的相应发票,应先另行支付相当于已经交纳的律师费用的20%的金额作为税款。

四、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等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乙方为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之交通费、住宿费、调查费用等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本案中如乙方及乙方律师代为支付了上述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领取的执行款中扣除)。

五、乙方律师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快地完成第二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应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5、乙方律师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本案中的原始证据、法律

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若乙方受托后发现甲方叙述虚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且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合同,已收取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数交清代理费;如因甲方拒不交纳代理费而导致乙方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索取,甲方除应如数付清代理费外,还应另行支付乙方为此付出的交通、食宿、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衍生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如非因乙方律师失职行为造成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乙方代理,代理费不退回。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首期律师代理费用实际支付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通过强制执行等领取到全部执行款均视为本案终结)。

八、本合同如需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九、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项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乙 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法人请填代表人:受托律师:高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事务所 篇6

()代字 第号(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仁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并依约收取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元)代理费。

四、如甲方中途终止合同,则必须支付乙方代理费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因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六、特别约定:

1、本案为风险代理,本案胜诉以后,三个月内甲方必须支付乙方代理费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法院所收取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本案所需交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法院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或者不协助乙方办理案件、不提供乙方所需的证据材料,甲方必须无条件支付乙方代理费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

3、本案代理费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由三都县人民法院吴昌学同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连带责任保证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月日

2022.1.12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篇7

[]粤民代字第号

甲方:

乙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上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涉及标的:。

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为下列第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代理一审诉讼□

2、代理二审诉讼 □

3、代理再审诉讼 □

4、代理申请执行□

5、代理仲裁□

6、其他

[注解:关于行政复议、诉讼、被执行人等事务在第6项中自行填写]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一般诉讼代理或仲裁代理(出庭参与诉讼或仲裁,代为签收法律

文书);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提起反诉或反

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

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

4、其他约定:(注:具体代理权限按照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积极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

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托事务;

(三)乙方律师对代理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对甲

方了解委托事项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

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指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

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

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

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

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

办案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未经法院判决或开庭,另一方当事人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

(一)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计算标准、金额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采取方式收

取律师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费

共计元。

2、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按照每小时元人民

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

3、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具体由双方

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另行约定。

4、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元,共件,律师费共计元。

5、在上述四种收费方式中,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两种以上收

费方式,具体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另行约定。

(二)办案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以及征得甲

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属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根据案件实际情

况,甲方应向乙方提前预付办案费用元。事后乙方依据有效票据

与甲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支付时间

律师服务费以及预付办案费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交付

完毕。

乙方盖章开具的票据为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收费的法定结算凭证,任

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应立即将解除委托的书面

通知送达给乙方,且视为乙方已经完成甲方委托的全部事务,达到甲方委

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在解除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乙

方支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但因本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

(三)如发生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

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诉讼事项导致乙方的工作量明显增多时,乙方有权

要求增加律师服务费。新增部分的律师服务费,由甲、乙双方依据《律师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

法》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义务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

甲方自行纠正完毕时止,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虚构、隐瞒重要事实或伪造证据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

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乙方所收取的律师费的一倍为限。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非因乙方

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须以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的金额为违

约金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逾期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给乙方,乙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约定解除合同,无须催告。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非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故解除委托,或者与争议相对方私下进行调解、和解,或者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不申请执行、放弃执行请求的,视为甲方已经达到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

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终止。

2、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是指有关机关作出判决、调解、裁定、裁决之日,或当事人庭外和解、撤诉之日,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

理事项完成之日。

第十一条送达

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

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

效之送达。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第十三条 特别申明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广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主任(签名):

联系人: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22.1.12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篇8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

担保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乙方借款人向甲方借款用途为:生活用款。

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元(大写:),月息2.5分。

三、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于合同签署时将上述款项交予乙方,不另附借据收据,合同签字即视为款项收付。

收款人现已收到上述借款(盖章签字确认):。

四、还款方式: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五、分期还款的乙方于合同生效后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六、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零点以前,将应还欠款本息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中,或亲自交予甲方本人,以银行回执、收据为准。若发生借款逾期,则该期未还借款本息的逾期、违约等款项,应在归还逾期借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乙方及保证人提前还款,未足一月的利息,按照一月收取。乙方每期还款清偿顺序依次为欠款利息、罚金、违约金、延迟履行金、交通费、律师费,剩余视为偿还本金。

七、保证担保:

1、为保障甲方(以下或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担保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3)借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借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甲方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凭证为准。

3、保证期限为:贰年,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到期)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4、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甲方的要求直接向甲方支付;保证人在此确认,无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先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在此明确放弃要求先履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抗辩。

5、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保证人同意,经甲方同意展期、重组的借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乙方没有依照本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上述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甲方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甲方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八、保证与陈述: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及保证人(后者下文或合称为“担保人”)向甲方各自陈述和保证如下:

1、借款人及担保人均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对保证担保而言,自然人保证人在此承诺,如发生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代)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3、借款人或担保人(自然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或担保人(法人)的住所、联系方式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发生变更的一方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并保证在借款期间,将根据甲方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甲方满意的担保措施。

6、担保人确认如已依据本合同承担了有关担保责任,则在甲方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被清偿完毕之前,担保人暂不向借款人行使因其履行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对借款人的追索权。

7、担保人确认,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借款人向甲方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的行为被依法撤销的,担保人于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即时自动恢复;如此时原有担保已经释放的,担保人应当在担保义务自动恢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权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办理登记或交付,或者提供担保权人满意的其他担保。

九、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3、借款人向甲方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甲方监督检查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甲方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甲方认可的相应担保的;7、借款人或担保人与他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甲方权益的合同协议的;8、借款人违反其与甲方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9、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10、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12、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1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本合同有关担保条款,或在另行签署的担保文件项下发生违约的。

14、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担保人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担保人向甲方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的;

(2)、担保人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本合同中有关担保规定的;

(3)、担保人违反本合同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

(4)、担保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5)、担保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6)、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或违反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签署的其他担保文件项下义务的。

十、违约处理: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有权按照欠款总额的30%收取违约金。

(2)、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

(4)、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借款支付方式。

(5)、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6)、按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处分质物,清偿借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出借人/担保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甲方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十二、本合同中“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各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并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甲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借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2、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否则对其他各方不生效(但甲方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并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违约金、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导致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正本共四页,一式二份,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合同由下述当事方签署。各方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出借人(甲方):

住所地:

签署日期:

借款人(乙方)(盖章):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确认(签字画押):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确认(签字画押):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2022.1.12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篇9

--摘自都市律师网

第一章 贷款法律风险

信贷资产是银行的最主要盈利资产,贷款业务是银行的最基本业务。银行在经营贷款资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但是,经营风险是时有发生的。

一、什么是贷款风险

银行在贷款中的风险就是银行贷款收益的不确定性或银行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类:信用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利率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对于风险,银行需想办法防范和处置。要设法规避风险、分散风险、减少风险,一句话就是要防范和控制风险。

笔者结合多年的执业经验,拟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银行信贷风险的产生原因及控制风险的各种办法和途径。

笔者认为:银行应当以合同管理为核心,通过合同管理,利用法律手段控制贷款风险,将贷款风险控制到最低点。

二、贷款法律风险产生原因之分析

贷款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讲,违法放贷、贷款合同管理不到位是贷款产生风险的重要原因。

如果从贷款合同的角度来分析,主要表现为:(1)合同前审查不严

贷款合同签订前,贷款人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业务不熟练,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借款主体审查不严,仅凭印章办事,忽视对借款人与印章名称的一致性审查以及相关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某些借款人冒用他人印章贷款,借款到期后贷款人与借款 人之间互相扯皮,导致贷款风险。另外,有的借款人经营规模小,盲目选项、立项,却要求大额贷款,贷款人忽视对借款人的资产及经营状况的考察,将款贷出,又缺乏有力的监督、指导手段。(2)履行合同违规操作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不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及银行内部操作规程办事,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

预扣利息,造成违约。一些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过程中,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算好,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擅提利率,违反规定。不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私自抬高利率,加重借款人的利率负担。

扣款侵仅,酿成诉讼。在催收贷款过程中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扣划借款人(担保人)资金,或私自扣押借款人的财产及物品,或利用借款人(担保人)在自己开户的条件为他人代扣款项,结果酿成侵权纠纷,给贷款人及借款人都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息入本金,息再自息。借款到期后,有的借款人因暂时无力偿还,变息为本,重新换约。这样不仅忽视了合同的严肃性,而且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息的规定。监督不力,造成贷款沉淀。按规定借款人不得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否则出借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可是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忽视了该条规定,认为贷款只要能收回,不管借款方如何使用,结果可能导致借贷资金沉淀。

(3)救济逾期,超过诉讼时效

贷款人的有些案件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从而造成资金流失。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银行作为民事主体,也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权利人不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三、贷款风险法律防范

防范贷款风险的途径有许多。包括:首先,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用综合的、长远的、战略的观点来矫正自己的施政行为,从经济的长足发展、社会的稳定为出发点来认识贷款。其次,强化企业监控,防止企业多头开户,逃避信贷监督。督促企业及时补充资本金,减轻贷款利息压力。贷款发放后,要对贷款使用、资金去向等进行详细分析,防止企业资金混乱使用。再次,加强风险管理。实施“审贷”分离制度。实行贷款风险度管理和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

除了上述宏观环境外,对于贷款风险的法律防范的主要对策是以贷款合同管理为中心,依法管理贷款合同。

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严格操作规程,规范贷款手续,依法行使权利,使信贷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具体来说是:

(1)依法审查

贷款人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借款人和借款进行审查。即在贷款前对贷款和借款人进行调查;在贷款时,对贷款文件和贷款有关细节进行调查;在贷款后,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在调查中,一定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进行,遇到专门或具体的问题时,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开展。审查的内容,包括借款人主体情况、借款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贷款项目和用途情况、还款来源情况、担保情况以及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同时,在调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意进行。

(2)依法制定贷款文件 贷款文件是约束各方贷款当事人的法律依据,文件制定的好坏会影响贷款人的利益。尤其是银行往往一般采用格式文本,这容易使贷款人的经办人忽视贷款文件,给贷款利益的设定及实现留下了一定的隐患。同时,《合同法》对格式文本有较高的要求,如果对格式文本发生争议,采用的解释一般是以有利于借款人为原则的。这就要求贷款人依法制定贷款文件,依法应用贷款文件。

(3)依法行使权利

在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均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一定要依法进行,并不得损害借款人利益。贷款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行使抗辩权、债权的保全权利等。

(4)及时提起诉讼,进行法律救济

在确认借款人确实违约后,及时进行救济,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诉讼权利及其它权益。

从法律和管理的角度看,贷款的管理过程,就是贷款合同的管理过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应当认识到,合同管理过程包括合同前的审查,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救济各个环节。我们应当认识到,合同管理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它包括程序控制和要素控制两个方面,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

同时,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其专业知识,降低调查、决策等各环节的风险。在商业银行固有的操作中,由于信贷人员法律知识的不足,只能就形式进行审查,不能洞悉有关材料和事实背后的法律关系,造成违法或法律保障的获取不足,从而加大了法律风险及利益保障风险。因此,重视获取相关的专业服务意义重大。

第二章借款审查风险及防范 对借款人的有关资格、资质进行审查,是借款合同签订的前提,也是借贷行为必不可少的程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评估贷款风险的大小,进而决定贷款交易的成功与否。

一、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1)审查内容遗漏

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

(2)没有尽职调查

在实践中,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核实,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造成信贷风险。

(3)判断错误

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在实践中,大多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造成对事实缺乏本质认识而作出不利的判断。

二、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1)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

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或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2)关于借款人的资信

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 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3)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

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4)关于担保

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三、对借款人的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

为减轻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对借款人的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

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外,还要对作为借款人的负责人的企业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和控制,包括:

⑴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⑵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⑶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的不明的转账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并及时制止。⑷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⑸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⑹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⑺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四、贷款审查的建议

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予以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

信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对于贷款数额大、周期长或者借款人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应当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判断,并就有关事宜 提供专家意见。

第三章格式合同及风险防范

一、借贷合同与格式合同

借贷合同,它是指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达成的关于货币资金的使用、利息支付和本金归还的书面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通常,提供货币资金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方被称为贷款人,使用货币资金并负有归还义务的自然人、法人等另一方被称为借款人。格式合同,各国立法均有不同的界定。一般认为,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使用“格式条款”一词,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于格式合同具有内容定式化、预定化等特点,因而可以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提高效率,所以在通讯、保险、交通、邮政等现代生活的诸多领域被广泛使用。我国银行信贷合同也普遍采用了格式合同。目前各家银行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制定了大量的格式合同文本。

信贷合同在我国之所以采用格式合同,除了前面提到格式合同本身的优点以外,还在于信贷合同自身的法律特征要求,这主要是:

1、信贷合同中的贷款人是特定的。在信贷合同中,贷款人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各种信贷合同中贷款人是特定的。

2、信贷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大多数利率是法定的。

3、贷款人对借款人有关信贷管理的要求基本相同。

二、格式信贷合同的特点

1、合同文本往往由贷款人预先拟定,不与借款人协商。格式信贷合同是由银行预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不征求借款人的意见,借款人签订时只能接受或者拒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2、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固定化。

格式信贷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经过标准处理,固定一致,订立时贷款银行只需要向借款人提供印制文本,不同的借款人格式合同文本相同。银行与不同的借款人订立相同种类信贷业务合同,是一种程序性的重复,每份信贷合同差异仅在于借款人姓名(名称)的改变和贷款数额的多寡变更。

3、适用时间上的重复性、长期性和适用对象上的非特定性。格式信贷合同在适用上具有持久性,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该文本,而一般不为某笔贷款的成立专门拟定合同;适用对象上,借款人也具有不特定性。

4、格式信贷合同表现为书面形式。

三、格式信贷合同在我国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格式信贷合同对于贷款银行存在着下列法律风险:

1、银行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借款人或其他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贷款人在信贷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借款人,损害借款人或其他相对人的利益。

2、对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条款以适当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贷款人以能引起借款人注意、提醒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借款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借款不产生约束力。

3、承担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信贷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就格式信贷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因为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5、对格式信贷合同的不利解释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贷款人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借款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要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四、格式信贷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格式信贷合同自身的诸多优点无可替代,是我们开展信贷工作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那么,银行怎样来防范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呢?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措 施:

1、银行在拟定信贷合同文本时,可以广泛公开地征求客户、借款人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以达到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完善合同样本之效果,从源头上避免格式信贷合同条款无效及不利于银行解释的法律风险。

2、银行树立法治观念,转变市场定位,采取自我约束措施,公平拟定格式信贷合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它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银行同借款人、担保人等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银行在制定格式信贷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借款人,损害借款人或其他相对人利益,近而造成自身的利益风险。

3、推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这一点对长期信贷合同更显重要。所谓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贷款人设计合同的基本体例,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信贷合同参考样例。使用时贷款人必须再根据具体情形,对框架合同文本进行初步筛选补充,然后交由借款人双方进一步协商(可以是多次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从形式上看,银行使用合同文本后,“填合同”转变为“写合同”和“谈合同”。实质上,框架合同文本的使用更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是避免格式合同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最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它还可以突出借款人的不同特点和信贷风险点,使防范信贷风险有的放矢。

4、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规避法律规定的说明、解释等风险。其中,可以借鉴国外银行业务律师普遍介入的惯例,由熟悉银行信贷业务的律师提供见证等服务。律师可以参与银行信贷业务的谈判,对谈判的全过程以及合同内容进行见证。律师还可以为借贷双方制定合同文本,以体现合同的公平、自愿原则。第四章保证担保贷款风险及防范

一、银行信贷保证担保风险的表现

保证担保作为贷款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是银行防范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旨在为银行债权的如约实现提供支持和保障。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银行贷款保证中存在违法担保、相互担保等情况,使一些贷款担保已经“名存实亡”,出现信贷风险:

违法的保证

(1)担保主体不适格

根据《担保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未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均不能作为担保人。在银行的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对法人制度、以及企业与事业单位制度认识上的错误,造成担保人主体不适格,担保合同无效,使担保落空。

(2)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免责 担保合同违反自愿原则,违背担保人的真实意思,造成担保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贷款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依法均无效。同时,根据《担保法》规定,上述情况出现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操作中,各商业银行一般都制定了操作规程,但是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出现一般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为规避风险故意而为。其实在法律上这样做的风险是极大的,不但不能避免风险,而且会加大风险。

(3)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造成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在实务中,特别是集团公司业务中,公司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十分常见,这种操作不仅造成循环担保,减低担保作用,而且是违法的无效行为。(4)风险较大的担保。有些担保是合法的,但是风险集中,应当引起银行的重视。

A、贷款大户之间相互担保,风险度集中。在现实的信贷管理运作中,一些商业银行往往对借款人控制从紧,而对保证人要求放松,贷款大户之间相互担保而银行缺乏配套的管理控制措施。贷款对象集中,金额集中,风险集中,而贷款的保障程度低。如某银行发放给两家企业贷款1.2亿元,而两家企业采取相互担保形式,虽然企业经营尚属正常,但资产负债率高,自有资金匮乏。其中一家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导致债务危机。

B、系统内企业贷款相互担保,形成债务锁链。商业银行贷款中同系统企业相互担保情况较为普遍。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特别是今年粮食系统和供销系统改制的全面推开,经济运行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露,也使商业银行隐性的不良贷款逐步暴露。这些贷款大部分采取相互担保形式,企业债务相互牵连,形成锁链。

C、企业相互担保在同一区域内集中过度。如某地乡镇企业大部分从事化纤行业,并且各企业存在大量的相互担保关系。由于化纤行业的市场变化,加上乡镇企业自身技术、管理跟不上市场要求,抵御风险能力弱,大部分经营亏损。因当地某集团公司法人出走事件使该厂资不抵债境况暴露,基于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关系由此即引发了大部分企业发生债务危机。

D、担保企业实力不足,贷款保证徒有虚名。一些相互担保贷款保证人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亏损严重,甚至面临关停,担保实际无效。如两家国有物资公司在市某行分别贷款1500万元和600万元,并相互担保。前者效益滑坡,已连续3年亏损,现金流量为负,一直靠银行铺底资金维持。后者经营也很不正常,亏损严重,今年年初该公司主要业务骨干另起炉灶,带走大批销售 渠道,使本已经营艰难的公司陷入瘫痪,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尽管该行法律胜诉,但由于两家公司相互担保执行困难,前一家公司已经形成不良贷款800万元,贷款偿还实际已无保障。

上述担保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担保法》,但担保作用已经削弱,对贷款企业已失去了制约,对贷款银行也失去了保障。据分析,相互担保情况之所以出现,主要原因是部分银行实施担保只是为了履行手续,偏离了设置担保的原意,相互担保企业一家出问题就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规范银行贷款担保的建议:

(1)《担保法》适用范围比较宽泛,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担保贷款发放中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银行信贷担保的实施细则,如对甲、乙企业相互担保的,设定一个限度,如超过限度,在银行借贷时不予以承认。

(2)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商业银行在信贷登记系统中录入担保情况的监督,并可在信贷登记系统中设置预警程序,对相互担保情况进行系统提示。

(3)建立行业风险评估机构,对社会行业进行系统评估,当行业风险上升时,银行可及时对该行业的担保情况进行关注。

(4)聘用律师事务所对于担保审查、合同签订、事后监督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章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近几年来,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地使用抵押方式进行担保。抵押担保的应用,对控制银行信贷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有些信贷员对抵押的法律特征不了解,信贷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有的贷款虽然办理了抵押担保,但形同虚设,风险重重,给银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一、抵押担保的风险 从金融实务中看,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抵押物本身的风险

1、属法律规定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六类财产不得抵押,包括土地所有权、学校的教育设施、医院卫生设施和有争议的财产等。否则,即使设立了担保,抵押权也不能成立。

2、国有资产抵押未经报批。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批准才能抵押的财产,必须经过批准。如国务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可以抵押、有偿转让,但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据此,企业如将关键设备等用作抵押担保,必须先经国资局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完善其审批手续后,方可设定抵押担保。

3、未经同意以共有人财产设定抵押。共有财产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以共有财产抵押担保的,按照共有财产共同处分的原则,应该经各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设立担保。否则,共有财产部分抵押无效。抵押担保中共有财产抵押的多见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4、未经同意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就擅自抵押的,不但抵押担保行为无效,且构成侵权。所以,以他人财产抵押,必须经他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方能有效。实践中有的以欺骗手段骗得他人财产,并假冒他人之名进行抵押担保。有的所有权人同意并提供其财产让他人做抵押,但未办理有关手续,一旦要处理抵押物时,便假托自己不明真相,否定自己曾同意抵押担保的事实。

5、一物多次抵押。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用同一财产为抵押物向一家或几家金融单位设定抵押,以至于所获取的贷款数额远远超出了抵押物价值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一旦借款人发生信用危机,抵押物难以尽偿贷款,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6、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有的单位以已进行房改,职工交了集资款,或已售给职工,还未办理产权转移的房产作抵押。这种房产权表面反映是单位所有,但实际权益已发生变化。有的以个人购买的房改公房抵押,根据我国房改的有关政策,个人购买房改公房要5年以后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所售房价款,除去担保税费和原购房款,增值部分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享。因此,这种房屋产权设定担保亦存在一定瑕疵。有的单位对房改的房产还作了内部规定:该房只能由本人和直系亲属居住,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和出售给他人,如本人调离单位,该房产由单位收回,退回原购房款。这种特殊的房产,个人虽有产权证,但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处分权。

(二)抵押物不足值产生的风险

抵押物的价值是随着市场行情而变化,相对不确定的。但借款人或抵押人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尽量争取将抵押物价值抬高,同时一些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的竞争,造成目前资产评估水分大的情况大量存在,使抵押物不足值成为抵押担保的一大风险。

(三)未依法办理有关抵押登记及投保手续的风险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抵押担保必须办理登记的范围,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实践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在办理时遇到障碍;有的是因评估、登记费用太高,手续麻烦,以后又未再补办登记等;有的是登记部门不规范,登记部门不明确,或做假登记。

二、抵押信贷风险的防范 防范上述风险,必须把好“五关”

一是把好抵押人担保资格审查关。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资格。主要包括:(1)抵押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人。(2)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二是把好抵押物的权属关。首先,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这就要求银行信贷人员认真审查抵押物的有关权利凭证。其次,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这就要求信贷人员严格依照担保法审查抵押物,防止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最后,认真查验抵押物的权属,确保抵押物的有效性。这就要求信贷人员在核查抵押物的权属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夫妻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时,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出具抵押承诺书;

(二)是家庭财产用于抵押担保时,必须由家庭各成员共同出具抵押承诺书;

(三)是用合伙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要求全体合伙人共同出具抵押承诺书;

(四)是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设定抵押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五)是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抵押人必须出具他人同意抵押承诺书。

三是把好抵押物评估关。这是确保抵押物足值的关键环节。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一般要求抵押人提供商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价值按70%确定其借款合同贷款额。这就要求银行信贷人员认真审查评估执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评估价值中掺有水分。

四是把好抵押物登记关。这是确保抵押担保关系效力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须登记 的抵押物,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些财产包括房地产、林木、船舶、航空器、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法律规定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合同,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担保行为无效。因此,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时,对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必须切实做好抵押登记工作,以确保抵押担保关系的合法有效性。

五是把好抵押物的投保关。抵押人以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的,银行应督促其将抵押物在保险机构投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或抵押人负担,归还贷款时,银行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贷款本息,以确保银行贷款的风险降到最低。

第六章贷款合同履行与贷款风险控制

在合同前审查、合同签订后,仍然有很多不确定性造成合同履行的风险。过去,人们认为,合同当事人签章后,就万事大吉,出现风险只有打官司来追讨。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合同管理是从合同前审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到违约救济的全过程。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控制,防止合同风险的发生。《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抗辩权、合同保全权就是减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武器,它将与《担保法》一起共同确保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减少和规避信贷风险。

一、正确理解和行使《合同法》赋予的不安抗辩权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互负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覆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就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并且商业银行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

在商业银行的信贷实务中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有: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借款会同后,在未发放贷款前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由于客观原因或突然发现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无法变现或变现能力大大降低,而借款人又无其他还款能力;

基于某公司或企业的良好信誉或因其他原因订立借款合同时,未让其提供担保。在未发放贷款时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由于客观原因,该公司或企业严重丧失了商业信誉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上述情况出现时,商业银行可运用《合同法》赋予的不安抗辩权来进行自我保护。即商业银行在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时,可以中止向借款人发放款。

但同时应注意,商业银行在履行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如果不及时告知,将构成违约。

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时,贷款银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中止履行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可以进一步行使解除合同权。商业银行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仍应履行通知义务。

二、及时行使合同法赋予的代位权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不利于对方当事人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项权利。如甲公司在某银行贷款80万元,清偿期届满后,经屡次催要拒不偿还本息,抵押物只有30%的变现能力,又无其他偿还能力,但乙公司却欠 甲公司58万元,由于甲、乙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兄弟关系,故甲公司不向乙公司索要欠款。这种情况下,银行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乙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可见,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能够使商业银行免遭更大的经济损失,成为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减少商业银行财产损失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及时行使《合同法》赋予的撤销权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某个体企业由甲公司作担保在某商业银行贷款40万元,担保人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已破产,该个体企业为了逃避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把自己的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和厂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公司,乙公司明明知道该个体企业是为了逃避银行债务,但为了占便宜把该个体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厂房购买过来。个体企业主把出卖企业的价款隐藏起来,当清偿期届至,商业银行向个体企业催要贷款时,个体企业称无力偿还。这个时候该商业银行就可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个体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和厂房的行为,然后通过诉讼程序收回贷款本息。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另外,撤销事由发生5年内,即使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而没有行使此权利,该撤销权也自动消灭。

行使《合同法》赋予的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时,涉及到证据的取得、适法的通知等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的法律判断,所以必要时银行应当向律师咨询,以更好地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第七章贷款清收与信贷风险防范

我国目前仍处于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阶段,国有资产逐步退出一般竞争领域,企业的改制、破产、租赁、收购和兼并等现象普遍发生,加上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信贷资产质量低下,银行信贷清收风险成为金融机构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信贷清收风险主要成因

企业转制带来的风险。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和领导把甩掉债务包袱作为出发点,因而有意地在改制过程中逃避债务。在企业转制、破产、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在操作上尚存不规范之处,大量银行债权被悬空。一些企业采取“死一块、活一块”的方式,甩掉债务包袱“轻装前进”,银行作为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深受其害。根据《人民日报》报道,至2000年末,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62656户,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改制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

贷款企业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产权关系不明晰;产品更新换代慢,市场竞争能力弱,贷款资金形成死滞沉淀;应变能力差,信息不灵,决策滞后;经营机制不健全,信用意识淡薄等等。企业的抵债物资变现困难。企业的抵债物资种类繁多、品牌迥异,有的是滞销商品,有的是假冒伪劣商品,有的已经超过保质期,有的已被市场淘汰。在执行的抵债物资中,厂房、住宅、汽车、流水线比比皆是,食品、服装、鞋帽、布料、家电琳琅满目,可是要变现却相当困难。

不良资产清收,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新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不适应之处。如,有的企业抵债物资是假冒伪劣产品,银行是否可以变卖,如果变卖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很多问题都期待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呼唤着权威的司法解释作出界定。

银行不良资产的清收触动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问题十分棘手。有的被清收企业已濒临破产,职工工资长期拖欠,医疗费不能报销,养老金、退休金难以落实,即使企业有抵债物资,执行起来也难度颇大。在执行时,企业职工情绪激动,直接危及银行员工和执法人员的安全。

银行自身经营造成的风险。如信贷体制不完善,管理跟不上;贷后监督不够;对预测、评估、应付、控制信贷资金应用中不确定因素的能力较差。

二、信贷清收风险的防范

(一)依法参与改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专门就企业改制中的银行贷款安全问题发出通知,在借款人改变经营形式、重组、产权变动时,均应当作好银行债权的界定、转移、清偿等工作。贷款银行应当主动参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工作,依法行使变更、主张清偿等权利,确保银行债权实现。

(二)加强贷后监督

为切实保证贷款债权的回收,银行应当定期对借款人进行检查。检查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转移、偿还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积极的措施纠正借款人的错误,必要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以清收贷款。

(三)依法行使权利

对于借款人非法、违法操作,不合理地分割、折价、私分、隐匿等手段处分财产,逃避银行债务的,银行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保全财产,维护银行利益。第八章律师在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一、与律师事务所合作确立信贷风险预防机制

贷款根本上讲是一种融资活动,其突出特点就是信用行为,而对信用程度的认定往往需要有专业法律技能,因此使律师介入银行信贷业务成为必要,这也是国际银行界的惯例。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事务所在市场活动中具有鉴证作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被誉为“经济警察”。实际上,律师业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合作在国际上是十分普遍的,目前在我国发达地区有所发展,但仍缺乏足够的结合。

我们认为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应将银行业务以外的其他环节剥离出来,由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办理,以提高办事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律师的重要作用

律师在信贷业务中可以从下列几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如借款人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具有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权利,注册资金来源及注资是否充足,组织机构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完善等。

2、对资金运用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审查。如借款人是否合法取得某项目的经营权等。

3、代为起草、审查、签订借贷合同。从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两方面依法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对有关合同进行依法见证。

5、律师受托对贷款资金的流向起监管作用。律师通过对借款人银行帐户的监管,使信贷资金确实用于项目,并保证按照合同条件用款,防止借款人逃废债务。

6、出现借款人违约时,代理银行进行协商,为银行不安抗辩权、撤消权、代位权等债权保全提供咨询和服务。

7、代理诉讼或仲裁。

三、律师的工作方式

律师所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指派资深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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