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车辆管理制度

2024-08-19

小区物业车辆管理制度(通用8篇)

小区物业车辆管理制度 篇1

一. 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得驶入。

二. 小区业主车辆要到物业处备案登记,否则不与放行。外来临时车辆应配合门岗管理规定,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并执行临时有偿停车管理办法。三. 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物业统一规划的规定位置停放。

四. 非业主车辆不得在停放小区过夜,若必需过夜滞留,则该车需停放在指定车位,并执行临时有偿停车管理办法。

五. 严禁在人行通道、小口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临时机动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六. 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否则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七. 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或责任人全责自负。八. 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严格执行小区内规划路线行驶。九. 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造成的任何丢失和损坏,物业概不负责。

十. 进入车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一经发现,将会依法处理。十一.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十二.出租车不得行驶入小区,遇有承载老、弱、病、残、孕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放行,但必须及时驶离,不得在小区内等候载客。

小区物业车辆管理制度 篇2

随着汽车产业的繁荣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停车矛盾日益突出, 特别是在汽车行驶停放的问题上, 由管理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已占据了社会矛盾的一部分。车辆管理是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几年因停车问题而产生的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 这不仅影响了业主们的正常生活, 也造成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误解, 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因此, 无论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 都希望能找到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的良策。

我们会经常听到这样的埋怨———园区内的车位是小区的配套设施, 本就是属

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 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开展工作, 让职工学会创造, 鼓励职工不断创新, 在创新中体验创造成功的喜悦和幸福;其次建立激励机制, 深化人事、劳动、分配等制度的改革, 把着眼点放在增强职工进取心和竞争意识上, 充分调动职工工作和生产积极性, 并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三是不断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注重职工对文化生活的追求和需要, 开展知识竞赛、歌舞、摄影、绘画、书法、体育比赛等文化娱乐活动, 振奋职工精神, 陶冶职工情操, 丰富职工的生活, 让广大职工都能感受到良好公路文化氛围的影响。

当然,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参与意识, 保证职工的参与率, 在公路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中, 还可以尝试做好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做到“说服教育”与“活动体验”相结合。同对待其他新生事物一样, 职

□文/晏祥宝

于全体业主的, 难道不该无偿使用吗?小区内停车所收取的费用为占地费, 物业管理企业究竟该不该不承担保管责任?业主几十万的汽车丢失了, 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全额赔偿吗?业主停车入位的时候车还是好的, 但是出车位后就有了划痕, 物业管理企业需要承担责任吗?相对其他小区停车费, 有的小区却较高?

小区经常出现这样的局面:小区地面的临时车位常常不够;地面的固定车位被外来的车辆临时占用;晚间汽车的报警笛声爆响引来居民的怨声载道;收取停车费用时的解释工作困难,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争议;小区发生车辆损坏、丢失事件,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责任界定不清等纠纷。

工对公路文化建设的活动开展总会有一个从不了解到了解, 从不理解到理解的认知过程, 这就需要我们公路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和倡导者们首先做到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宣讲, 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 让职工充分了解活动建设的意义, 使员工对行业及自身所担负的使命、责任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从而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到建设活动中;二是做到“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正如人的指头有长短, 单位每个职工的政治素养和道德水平也有高低, 职工参与的热情也有高低。素质相对高的职工基本上一点就透, 参与的热情也较高, 自律性相对较强。而对于个别素质相对偏低, 参与热情较低的职工, 除了单独指导外, 还需要用制度来规范约束, 也就是“他律”, 直至最后内化为员工的自我意识和自觉行动;三是做到“高起点”与“低起点”相结合。针对不同的人群, 制定不同的计划, 做不同的阶段要求, 力求达到共同

停车位供不应求、公共区域的变相侵占、空间的日益狭小、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日趋尖锐, 再加上由此而引发的车辆管理中的丢失、受损诉讼纠纷, 停车问题已成为社会稳定、生活和谐的不和谐因素。因此,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管理问题已成为当前物业管理活动中十分突出的问题, 对于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合理化已成了当务之急。

二、产生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矛盾的原因

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相当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抛弃了自行车, 以汽车代步, 存放所占用的面积大了不少倍。停车需要空间, 而我国是个土地资源紧缺的国家。停车用地的性质也发生了演变, 由

参与, 共同提高;四是做到“时段性”与“渗透性”相结合。公路文化建设没有统一的模式, 目前基本上都处于探索阶段, 为保证此活动能够得以长期有效地开展, 使公路文化建设真正发挥出提升行业形象的作用, 有必要制定近期-中期-远期的不同规划和创建要求, 使这一项工作真正做到深入人心。

总之, 公路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 它需要全体公路人的广泛参与和持之不懈的努力和奋斗;更是一个关键工程。因为公路文化建设水平的优劣, 将直接关系着公路行业的和谐、效率和发展前景。只要我们从行业战略管理的高度, 从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角度, 重视公路文化建设, 抓好公路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建设, 我们就一定能够建设出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实现公路又快又好的发展愿景。

(作者单位:蚌埠市公路管理局) “公用”变为了“共用” (当然有一部分为私人所买断使用权, 因此“私用”也应运而生) , 导致目前停车与停车管理的严重冲突。停车管理看起来仅涉及车主与管理单位, 其实不然。停车难问题充分暴露了停车场管理的体制和管理机制问题。

第一, 政府方面。对开发的物业 (矛盾最集中的是住宅类物业) 所配套的停车区域 (车位) 并无严格要求, 给了开发商追求最大居住功能目标一个可乘之机, 对停车要求考虑较少。政府在审批开发项目时, 往往缺乏前瞻性, 缺乏高度和远见, 把权宜之计当作解决问题的根本。国家未出台指导性文件, 业主与车位的配置比例五花八门、无所适从, 缺少规范和科学性。有的开发商以楼盘品质决定车位, 中产楼盘、高档楼盘, 车位配得足, 普通住宅小区车位配得少, 未能顺应国家经济发展、百姓收入提高、车价逐步走低的趋势。

第二, 开发商方面。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 在满足业主需求方面, 经常有挤占或“忽视”的行为, 为日后管理工作埋下隐患。一方面住宅小区建成后将投入使用50~70年, 就算开发商考虑到停车位问题, 但由于私家车的数量增长速度过快, 还是反映出前瞻性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开发商配建的停车位不足。开发商既不愿牺牲宝贵的土地, 又不愿意资金积压, 自然选择少建停车位。

第三, 物业管理单位方面。物业管理是物业服务, 政府、开发商搭建平台, 由物业管理企业演出。但这个“舞台”先天不足, 演出时畏首畏尾, 缩手缩脚。车位归属问题其实与物业管理企业没什么关系, 但与服务活动有密切关联, 作为物业服务单位, 当然希望有关方面解决这个问题, 不再代人受过或与服务搅和不清。但同时物业管理单位服务水平也不高。不可否认, 在停车管理纠纷中有一部分是因为管理单位自身问题而导致, 使得简单问题复杂化了。由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滞后, 人们对物业服务消费的误解和曲解,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 分散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精力, 混淆了职能和责任, 在车辆管理方面也不能幸免。

三、破解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矛盾的建议

首先, 利用价格杠杆, 引入竞争机制。要彻底解决停车难问题, 需要从源头动手, 豁开制约停车场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的瓶颈, 采用价格听政的方式确定停车场收费水平和方式, 同时引入竞争机制, 能够交给企业建的停车场尽量交给企业。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停车场管理的责任问题, 政府加强对停车场经营管理的监督, 给停车场经营管理创造一个宽松而和谐的环境。

其次, 分清停车管理中所涉及的各方责、权、利。开发商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 取得用地许可证, 获得了红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 并在其上构建房屋。简而言之, 开发商拥有区域内的全部产权 (除了部分面积要按照国家规定留用人防) ,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当然, 开发商必须依照国家相应规定, 分配一定的面积建设配套设施, 其中包括停车场。购买房屋的业主同时具有使用停车位的权利。但在开发商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楼盘开始销售时, 楼盘销售的面积是按照户内使用面积与公共面积的分摊之和计算的, 而不能够计入分摊的公共面积包括机动车库。这便说明了业主购买房屋所支付的费用里, 不包括停车面积, 换言之, 业主没有权利无偿使用停车位。结合以上两点不难发现, 业主有权使用停车场, 但却不能无偿使用, 因为停车场的产权方———开发商持有其收益的权利。所以, 分清楚停车管理中所涉及各方的责、权、利, 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来说都很重要。

再次, 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调节干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各类物业特别是住宅类物业 (尤其是普通住宅小区) 的停车设施 (含车位) 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经过科学的分析, 确定不同物业作为配套设施的停车位的配比, 具有较长远的前瞻性, 不仅能够满足目前的需要, 还能适应较长时期的需要。各地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消费行情, 有意识地引导车辆消费, 采取适当的措施, 相对限制购车行为。比如, 以提高停车服务费为经济杠杆, 以限制机动车辆数量增长的速度。政府出台鼓励相关方面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政策, 物业管理单位也可在政府批准后投资车位建设, 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并在管理服务中受益, 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作为对物业服务的支持。

最后, 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健全管理制度, 单设客户服务部门。物业管理是服务行业, 是人性化的工作, 而非机械化的生产, 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的言行对于工作质量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单独设立客户服务部门, 主要负责协调客户与各方关系, 以“人心换人心”, 做客户的贴心工作, 给客户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 物业管理企业要站在客户的立场上, 为客户着想, 为客户争取利益, 这样才能够获得客户认同。同时, 物业管理企业的经理人也要积极营造企业文化, 争取让业主融入企业文化中来。健全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完善业主公约、停车协议等相关文件, 并在其中明确各项费用的取费依据及用途;将物业管理企业相关制度在员工内做普及培训, 使得每一位相关岗位的员工均可以向业主做出准确、统一的解释;充分利用公共宣传区域, 普及管理文化, 将理念随时随地、点点滴滴地渗入业主心中;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正规管理, 仔细检查进出车辆, 控制停车区域的人流, 按时间表巡视停放车辆, 及时检察并做好记录, 控制非正常事件发生的几率;以优越的条件鼓励、倡导驻场车辆具备相关保险, 以分解责任压力, 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在保险公司购买公共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险种, 用来分担企业风险。

摘要: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激增,住宅小区车辆管理问题已成为当前物业管理活动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对于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合理化已成当务之急。本文从住宅小区停车难现状着手,分析造成停车难的各种原因,提出有关建议。

关键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车辆管理

参考文献

[1]张春普, 程莉娜.对城市住宅小区停车位相关法律问题的探究[J].学术论坛, 2009.2.

[2]蔡劫.浅析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制度[J].海峡科学, 2008.12.

浅谈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篇3

关键词:小区物业管理;小型交通工具丢失与索赔

一般认为,物业管理在我国仅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首先发端于沿海发达城市,逐步向内陆地区延伸,在国外,物业管理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国内的物业管理的起源来看,从19世纪中叶到本世纪20年代,是旧中国房地产业萌芽和初步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的房地产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代理租赁、清洁卫生,保安服务等专业性的经营公司,这些专业公司的管理方式正是我国物业管理的早期形式。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物业管理也随着经济发展而崛起,慢慢自成一体系。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文仅就小区物业管理制度与小型交通工具在居民小区丢失赔偿问题简要分析。现有一事实案例:原告梁某诉称,其是居住在某清河园小区的业主。2011年3月8日早晨,其刚买的黑色两轮摩托车在小区门岗室停放时,被他人偷走。事发后报案,认为其作为小区业主与某鑫泰物业公司是服务合同关系,该小区保安在自己当班时未尽职责,因此,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被告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①梁某的摩托车是否被盗仍处于侦查取证阶段。②梁某的摩托车被盗与否,与物业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双方没有形成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关系。③如果被答辩人摩托车真的被盗,应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侦查机关给予追回。

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且现有证据证明被告对业主的自行车、摩托车提供的服务是“维护相关秩序”,不是一种保管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失8600元的损失没有依据。于是该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 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由此案可带给我们对小区车辆停放、妥善保管及丢失责任负责等多方面民事法律关系问题的思考。

第一,此案中,审理的人民法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但实际上大部分住宅小区中的业主一般将本小区中的公共管理事物委托给物业公司来管理,由物业公司为整个小区的业主提供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卫生、保安、绿化、维修等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同时由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的职责在于通过对小区行使管理和服务活动,使小区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给各业主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空间。

这里就有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即应该怎样看待物业管理所维护的“公共秩序”问题。倘若丢失一辆车辆算不上破坏公共秩序,那么接二连三,一次又一次的丢失了?业主最基本的财产安全都保证不了,谈何公共秩序的维护呢?因此,笔者认为,当停放在小区里的车辆发生丢失事件时,除了车主与盗车人之间存在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外,在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还存在着是否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如何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关系。

第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管理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都知道,大部分小区业主在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后,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约定财产保管义务的。但是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在其职责范围内”与“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以及“对财务丢失有过错”,都将成为我们老百姓的思维误区,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其所指范围究竟是什么。人虽有情,但法律却是无情的,有些看起来虽合情合理的事情在法律面前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

第三,上述案例的物业公司辩称“如果被答辩人摩托车真的被盗,应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侦查机关给予追回。”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为,出现第三人即盗车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车辆丢失的损害结果发生,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物业公司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因此即使应该由实施盗车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也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像判决结果那样,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当然,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物业管理尤其是小区物业管理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依然存在很多弊端,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所面临的救济也随之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不断完善相关物业管理制度并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岳娜.《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马克力,王磊,罗海艳.《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简介:

王崧年,(1987~)性别:男,民族:汉,重庆人,法学法律硕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物业服务合同与小区车辆安全 篇4

1999年3月18日,原告顾某在购买房屋时,与被告物管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物管公司对X泉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小区实行全封闭式庭院管理,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物管公司保持小区的所有公用设备、机械、包括小区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话系统、电梯系统、煤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

2003年12月31日,顾某购置一台原田牌助力自行车,价值1950元,未办理牌照。2004年1月9日晚,顾某将助力自行车停放在小区西南角的车棚内,后发现助力自行车丢失。顾某遂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刑事案件发、破案登记表。同时,顾某向被告物管公司反映了车辆丢失情况,物管公司与顾某共同观看了事发时间的监控录像资料,录像中图像显示为空白。2004年11月4日,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物管公司安全防护管理不善为由,要求物管公司赔偿其丢失的车辆损失1950元。

以案说法

审理过程中,顾某诉称:合同约定物管公司应实行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可案发后,物管公司提供的监控图像资料显示为空白,表明防盗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物管公司违反双方管理合同的约定,未尽安全防护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物管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物管公司负责小区的保安工作,包括定时巡逻、维持小区秩序、对小区进行一般性的治安管理。但《物业管理合同》不能视为保管合同。物管公司对顾某的自行车不具有合同保管义务。本案中自行车丢失结果发生原因是因犯罪行为所致的,与物管公司无因果关系。物管公司已履行应尽的安保义务,故无需赔偿原告任何经济损失。对于监控图像资料显示为空白,物管公司解释为:当时录像显示并无异常,因该录像无保留价值,故已被删除。

审理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车辆被盗当日该小区监控设备全部停用,物管公司称设备故障已停用几天,正在维修,而最近时间的录像资料,也因录像带使用年限过长,已经报废处理,无法提供。

人民法院另查明,物管公司在该小区设置二处简易、无封闭的自行车棚,未设专门管理人员,双方均承认对自行车在该二处车棚的存放未发生保管费用。

综上,人民法院认为:

1、关于双方对车辆的存放是否存在保管关系的问题。物管公司在小区内设置了二处无人看管的自行车棚,为小区业主提供了自行车存放的配套服务设施,而对自行车的存放问题,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物管公司未收取、顾某也未交纳该项保管费用,故双方并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对顾某车辆丢失的损失,物管公司不承担保管合同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

2、关于物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在双方所签订的管理合同中,已明确了物管公司的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小区的保安工作,保持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业主或用户免受骚扰,保持小区的所有公用设备、机械包括保安系统等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物管公司已设置防盗监控系统,该系统系属整个保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防盗监控系统的目的在于便于保安人员全面掌握小区安全管理中的动态情况,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在发现业主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后,有义务及时予以制止或协助报案,同时,录像资料中对事件真实客观的反映,作为证据中原始的视听资料,也有义务及时保留、封存、提供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为业主挽回、减少经济损失提供帮助。顾某车辆丢失后已向物管公司进行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事发时间监控录像的显示情况上,双方陈述意见却截然不同,顾某始终称当时录像画面为空白,物管公司却称现场并无异常情况出现,物管公司在无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下,未将该录像资料保存,而物管公司对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发时间其防盗监控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性能良好、正常运作及其已尽到符合管理公约中所尽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可确认其在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管理合同中保证保安系统等性能良好、运作正常的约定。对此,物管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关于损失赔偿金额的问题。物管公司疏于安全防范管理,违反了双方管理合同的约定,但顾某的自行车的丢失并不是该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且安全保卫工作是整个物业服务管理中的一个方面,故物管公司不负有全部赔偿责任,可视其违约情况,适当做出赔偿,应酌定按车辆总价值1,950元的百分之二十即390元赔偿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物管公司赔偿顾某原田牌助力自行车损失,按该车原价值1,950元的百分之二十即390元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顾某。

二、本案诉讼费由物管公司承担。

专家意见

近年来,因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而引发的索赔纠纷时有发生,已成为物业管理纠纷中一大热点、难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这类纠纷的性质,是正确处理这类纠纷的首要的法律问题。

车辆被盗的纠纷尽管其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共同的事实是当事人之间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称为“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且一方提供服务,另外一方支付报酬,因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车辆丢失后业主如果要求物业承担责任,即使约定不清,也一定是合同约定的责任即违约赔偿责任,而不可能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丢车的业主与物业之间都是特定的,具有相对性,被损害的权利也具有相对性;从损害后果来看,无疑是财产性质的。所以物业与丢车的业主之间的纠纷无论定性、审理和判决依据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因此,因车辆丢失而引发的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是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在明确合同责任的基础上,还要具体区分合同的性质或类型。实践中,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通常不会就车辆停放与管理问题成立专门的合同,而只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成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这两种物业服务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为一种集体合同及附合合同,表现为格式条款,单个的业主通常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而且通常将车辆保安的内容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项附加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目前,实务中存在“保管责任说”、“服务合同说”和“委托合同说”三种观点。“保管责任说”认为:小区的道路或车位应当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资源,但现实生活中业主往往需缴纳较高的停车费用,因此物业公司管理停车系有偿服务,停车费系保管合同的对价;交付并非特指手至手的交付,因车辆本身具有特殊性,业主将车辆驶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区域将车辆停放,就应视为交付的完成;按照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上述车辆交付符合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服务合同说”认为:“服务合同”已为《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因此已成为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的指定位置,表面上看来,物业公司好像已经实际管理车辆,但实际上车辆的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握,并没有实际转移车辆的占有,车主还可以随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业公司,因此上述特征与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从物业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维护小区居民财产安全是物业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物业公司并不负有绝对的安全和保管义务;车主每月缴纳的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的费用,相对车辆的价值而言微不足道,因此将合同界定为保管合同有违等价有偿的准则。“委托合同说”认为,该合同属于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处理事务,即提供保安服务及其他服务;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是报酬;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车辆所负的是受托人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顾某是将其自行车放在小区设置的简易、无封闭的自行车棚,该车棚未设专门管理人员,顾某可以自由存放或取用自行车,且未通知物业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特别看管,因此,原告顾某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顾某不能以物业公司保管不善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管公司保持小区的所有公用设备、机械、包括小区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话系统、电梯系统、煤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而原告自行车被盗当日小区的监控设备却全部停用,系物业公司没有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在合同义务的范围内存在过错。尽管监控设备停用不必然导致原告的自行车被盗,但该行为使车棚处于无监管状态之下,增加了车辆被盗的风险,而且由于无法提供案发当时的情况,不利于公安部门后期对案件的侦查。因此,法院以被告因疏于安全防范管理,违反了双方管理合同的约定为由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部分损失。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篇5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1

第一、应该方便管理或者经常出入的车辆办法停放许可证小区车辆管理制度,许可证摆放车辆挡风玻璃内测醒目位置,不按次规定的,业主可以投诉或者保安巡逻检查,达到可管理,安全管理的目的,如果多次提醒不安规定的,禁止停放

第二、临时车辆应该停放标准区域小区车辆管理制度,不得乱停乱放,编写规定临时停车区域管理办法

第三小区车辆管理制度、细化停车时间控制,如临时搬运车辆停车时间,长时间停放必须停放卸货区,如出租车社会运营车辆,楼道门口不得超过10分钟,如长时间等待需要出自车接客点停放,临时过夜车辆,必须规定停车区域,如果不按规定,第一、二次口头警告,第三次禁止停放。

第四、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入停放,不按照规定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六、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以防不必要的矛盾。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2

公司程序文件 版号: a

修改号: 0

ej-qp4.8物业小区车辆管理程序页码: 1/2

1.目的:

加强小区停车场的管理,保障私人车位使用权不受侵犯,保障停车有序和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本小区车辆管理。

3.引用文件:

3.1质量手册第4.7、4.8、4.9、4.10、4.13章

3.2 iso9002标准4.7、4.8、4.9、4.10、4.13章

4.职责:

4.1保安服务部按《车辆通行、停放收费办法》为小区住户提供车辆停放车位服务,并做好登记和宣传工作。

4.2保安服务部的车管员、保安员负责日常的车辆停放秩序、车辆安全管理。

4.3保安服务部主任负责对车管员、保安员工作监督与检查。

5.工作程序:

5.1对使用小区各种车证车辆管理:

5.1.1保安服务部每年根据住户租用车证期限,到期发放《车位续租通知单》,通知住户到经营管理部办理续租、换证、收费手续。

5.1.2住户续租车位、更换停车证要填写《机动车位登记表》并请住户将车证放在明显处。

5.1.3对持有小区车证的车辆进入小区时,由保安门岗确认其合法性后,打手势放行。

5.1.4每日20时至次日6时前,持小区车证的车辆进出小区时,须在《机动车进小区登记表》、《机动车出小区登记表》中进行登记。

5.1.5每日6时至20时前持小区车证的车辆进出小区时无须登记。

5.2无证车辆管理:

5.2.1此类车辆是指各大公司办理公务,探亲访友者所乘车辆。

5.2.2无证车辆进入小区时,保安人员问清去向,所办何事,填写在

《机动车进小区登记表》、《机动车出小区登记表》和《会客证》,并告知司机不能占用私人车位,如果占用,必须在17:00前离开,以免影响个人使用。

5.2.3此类车辆未经保安保安服务部同意一律不得在小区过夜 。

5.3搬家、拉物车辆管理:

5.3.1住户搬家需到经营管理部填写《出小货物登记单》,将大件物品填写在物品名细项目内,经门岗验证无误后方可放行。

5.3.2住户委托他人协助搬家、搬物时,需在《出小区货物登记单》受托人项目中填写姓名及证件号码。

5.3.3住户拉物出小区时,由门岗确认合法性(指确实时住户本人)由门岗填写《出小区货物登记单》由住户签字,即可放行。

5.4除以上程序外,小区内车辆管理执行《车辆管理规定》。

5.5停车场的标识:

5.5.1地面停车位的标识:地面停车场由交通管理局划制的长5m,宽2.5m的车位线,喷制车位号。

5.5.2地下车库的标识:在入口处挂有限高2.2m的标志牌,车位线和车位号同地面停车场相同。

5.5.3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用语》。

6.支持性文件与质量记录:

6.1《车辆管理规定》ej-wi-qp4.8-01

6.2《地下车库车辆管理规定》ej-wi-qp4.8-02

6.3《机动车车位登记表》ej-qr-qp4.8-01

6.4《机动车出小区登记表》ej-qr-qp4.8-02a

6.5《机动车进小区登记表》ej-qr-qp4.8-02b

6.6《地下车库车辆登记表》&n

bsp; ej-qr-qp4.8-03

6.7《出小区货物登记单》ej-qr-qp4.8-04

6.8《会客证》ej-qr-qp4.1-13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3

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管理制度(样本)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持小区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行驶规定

1.吨(含)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座(含)以上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车辆在小区内行使时速不得超过公里;

3.禁止鸣笛、练车等影响或危害业主生活秩序的行为;

二、停放规定

1.小区临时停车位采取(方式)停放;

2.外来车辆(可以或不得)进入小区;

3.拥有车库或车位的车辆(可以或不得)占用临时停车位;

4.凡进入小区的车辆要停放到车库、车位或临时停车位内,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和草坪上。

5.防盗报警器应尽量使用静音,以免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三、收费规定

1.临时停车卡收费标准:;

2.停车收费标准:;

3.允许外来车辆进入的,外来车辆收费标准:;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特殊车辆免费。

四、其他规定:

物业经理人: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4

1.0目的

通过对小区车辆的管理,确保小区业主利益。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xx居小区车辆管理

3.0职责

3.1护管班长负责对车辆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

3.2门岗队员负责对小区车辆出入的检查、管理;

3.3巡逻队员负责对小区停车车辆的检查、管理;

4.0内容

4.1发现有车辆需进入小区时,门岗应首先辨别是小区业主的车辆或外来车辆。

4.2如是由业主驾驶的车辆,应立正行举手礼,至车辆从前方驶过后礼毕。

4.3如是外来为业主送货的货车,应询问其所去的单元,并与业主联系,征得业主同意后由驾驶员出示有效证件更换《临时出入证》。

4.4如是探访业主的私家车,应要求其说明所去的单元、业主姓名,并与业主联系,征得业主同意后放行。

4.5如公安、警察、政府部门执行公务的车辆要进入小区,应要求出示证件,并检查核实。

4.6对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

4.7登记后的车辆予以放行。但所有货车、摩托车在非规定时间内一律不准进入小区。

4.8车辆离开小区时,应详细记录车辆离开的时间及相关事宜。

5.0车辆管理流程图

(略)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5

1、小区停车场实行日夜24小时值班制度,由小区秩序维护员负责管理,车辆可以随时进出、停放。

2、本小区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车主须凭车辆进出小区的磁卡(月卡或一次性卡)进入停车场。

3、车辆进入:车辆进入停车场应一停二慢,必须服从管理员的指挥和安排,取得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4、车辆停放:车辆停放时必须服从管理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在规定位置上停放,并与周围车辆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调整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车主停好车辆后须立即离开停车场,不得在他人车辆旁停留。管理员应指挥车辆停放,查看车辆有无上锁,有无外部破损,应通知车主并登记,不服从指挥、乱停放车辆的按照交通乱停放车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停车场车位分固定车位和非固定车位,车主按类使用车位。

5、驶离: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应注意周围车辆的安全,缓慢驶离,并在出口处向管理员交回停车牌,管理员核对牌号相符,收回停车牌、收取停车费后方可驶离。

6、管理员值班期间应认真负责,热情服务,不得会客、喝酒、睡觉,不得离开,不得让亲朋好友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严格核对驶离车辆的牌号,对车主的合理要求应给予满足。管理员交接班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核实停车场车辆内登记记录相符,并列签字交接。

7、停车场内不得试刹车、练习车、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6

一、小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小区机动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确保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创造一个优美、宁静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设定专职车辆管理员,对小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施全面管理,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对登记备案的业主(使用人)车辆,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给出入大门通行证,通行证每换发一次。

2、小区机动车辆泊位分为地下车库、地面车库、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对已出售给业主(使用人)的车库或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费;对无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车位,实行有偿租用,地下车库或车位的月租费,根据市场价核定,不另收管理费;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参照《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即: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费每辆100元整、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车包月费每辆150元整,不另收管理费;对在小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每辆每4小时2元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24小时)停车服务费,每辆超过6元的,按6元收取。对长期租用车位的业主(使用人),小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合同。

3、对已出租的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出已出租的标识,并设有专人管理,阻止和劝解其它车辆占用此车位。地面可出租的车位,优先出租给就近居住的业主,如就近业主不租,可租赁给其他业主。

4、已购置车库的业主,应自觉将车辆停入库内;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车管员指定的地点停放;所有车辆均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尤其禁止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对外来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执勤门岗应做好询问登记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必要时还应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

5、拥有车库的业主(使用人)在车辆入库后,应及时关闭车库门;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业主(使用人)离开后,须及时关闭车门、车窗,不要将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车管员和保安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应及时通知车主,以防止车内物品失窃。停车场仅提供停车场地,并要求车管员和保安员加强巡视检查,如出现车辆丢失或车内物品被窃,应积极配合车主查找并提供其它帮助,但不负赔偿责任。

6、对业主(使用人)的车辆,车辆管理员应坚持对其车辆的门、窗及外表状况实行日常检查和每月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并做好必要的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业主(使用人)。

7、小区道路和停车场严禁学习驾驶、试车,不得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严禁随意鸣喇叭。

8、对进入小区载有业主的出租车须换证通行,对载有外来人员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夜间22:00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

9、对从小区驶出并携带较贵重或大量物品的非业主车辆,执勤门岗有权进行检查或要求做出说明。

10、大型货车、客车原则上不容许随意进入小区,如遇特殊情况需进入,因提前申请并征得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的同意。

11、小区应设立机动车辆行驶标识,包括:行驶方向、行驶路线、限速、限高、禁鸣、禁烟火等,业主(使用人)须遵章执行,出入大门应各行其道或先出后进。

12、车辆管理员和保安巡视员应确保行驶通道和消防通道的畅通,要做到管理有序,无乱停、乱放车辆的现象。对随意乱停或侵占已购(租)车库、车位业主利益的车辆,实行广大业主舆论监督、保安管制和社区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进行。

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非业主车辆和出租车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执勤门岗必需在卡上注明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所访业主姓名、执勤门岗姓名,并应妥善保管好出入卡,不得丢失。

二、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

1、小区如设有停车棚,应作好明显标记。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必须按规定有序地停放车辆。

2、自行车出入小区大门时须下车推行。

3、外来人员的摩托车和自行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

4、小区治安巡逻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5、业主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单元楼道内。

三、地下车库(位)管理规定

为确保地下车库交通安全、道路畅通,车辆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规定,遵守各项车辆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

2、车库通道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3、车库通道、消防通道内禁止堆放任何杂物,确保车库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4、车库内必须配备各种安全设施和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5、禁止把任何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地下车库。

6、禁止任何外来车辆、闲杂人员进入地下车库。

7、严禁任何货车、卡车、大型车辆进入地下车库。

8、车辆出入地下车库时,必须按规定的指示标识行使。

9、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后,必须停放到自己的车库(位)内,严禁占道停放,私占他人车库(位),严禁压线停放。

10、车库内禁止鸣喇叭,限速行使,遵守车库停车标识,禁止涂改或覆盖车库内原有停车的标识和号码。

11、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停放后,必须关好车辆和车库门窗。

12、严禁在车库内清扫、清洗车辆及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13、定时对车库进行清扫,定时打开车库内风机进行通风换气。

14、定时对车库进行巡逻检查,对停放不到位、占道停放等车辆进行纠正。

15、因过失损坏他人车辆、公共设施等行为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7

为切实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生活秩序,确保小区各种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种车辆指业主自行购置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和业主临时带回的机动车需要停放小区并委托管理的过夜车辆。

二、物业管理车辆的职责范围:凡属小区业主需要长期和临时停放的各种车辆,只要小区条件允许(停车有泊位),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均应积极协调,尽量给予安排,最大限度为业主提供方便。

三、业主要充分理解小区条件受限的客观实际,支持配合小区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四、进入小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限速行驶,不得逆行,不得挤占人行道、绿地,不得在小区内按喇叭等,影响住户休息;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人为制造垃圾影响环境。

五、停放车辆,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撞碰;自觉在规定的车位整齐停放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

六、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必须锁好车门,将防盗系统调至警备状态,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否则发生问题,后果均由业主自负。

七、业主的摩托车、自行车统一到指定地点(车棚、位)停放时,应主动到物业公司(看车点)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包括车名、新旧、户主等),即时领取停车牌。车辆进出、停放均需出示停车牌,否则发生丢失物业公司不予负责。

八、确因没有机动车位时,物业人员应做耐心解释,劝其自行安排车辆停放。对不听劝阻者,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等问题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九、物业人员在小区的.工作受物业公司领导,受业主的监督,并定期给予打分,对不称职且给业主造成应由物业人员负责的责任,物业公司有权给予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解除其合同。

十、凡由物业公司安排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业主每月应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费用,机动车每个车位每天 2元,摩托车每月每车 6元、自行车每月每车 3元。所收费用用以解决服务人员的工资和夜间生活补助。

十一、各种车辆的服务费每月初由物业公司统一派人收取,并出具正式收据,看车点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收费。

十二、各小区的停车位,由所在地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共同划定,确需规划车棚的由物业公司拟制计划、方案,由业主主管部门和XX物业总公司审批后修建。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8

为了加强小区管理和交通秩序特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1、凡本小区有车辆的业主,请主动到门卫室登记、领牌(车牌押金10元),凭牌出入。

2、外来车辆进出小区时,保安员对其必须进行登记、发临时停放牌,凭其出入小区。

3、车辆应按小区相关规定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4、车辆停放好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5、停车时,应按小区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6、小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本小区环境卫生的活动。

7、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员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小区内。

8、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9、凡进入车场内和车库内的车辆严禁载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因此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进入小区内的车辆必须执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违者拒停。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9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区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金桥湾清水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

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是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

第三条小区车位实行有偿使用,车辆使用人在小区泊车应交纳停车费。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停车费收入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应有专人进行停车费管理,公开账目,并定期结算与公示收支情况。根据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停车费收入在扣除车辆管理成本和业主大会授权使用的费用后的结余部分纳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每年一次分摊到业主账户。欠缴或侵占停车费是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将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供车辆使用人停车的行为关系,不含有对车辆保管的义务与责任。提供良好的停车条件,营造有序的活动场所是小区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标。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小区安装停车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车辆智能化管理。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所有车辆进出小区必须持清水苑小区车辆ic卡(以下简称:ic卡)刷卡通行。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第六条ic卡分为月卡、充值卡和临时卡三种。实行一车一卡制。ic卡不得转让或一卡多车。车卡不一致的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第七条月卡仅限小区居民及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申办车位登记手续时领取,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实行来访车辆登记制度。来访车辆应登记后领取临时卡,刷卡进入。驶离时在小区出口处验卡后交卡付费。小区居民和单位也可以选择使用充值卡,以免每次现金缴费验卡和进入登记的麻烦。固定车位车主不得使用充值卡。来访车辆当天再次进出小区凭缴费收据免缴费。

第九条前来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等车辆后出入小区可免缴费。

第十条领取月卡和充值卡需缴押金20元,无卡或ic卡遗失、超期和损坏的车辆无法进出小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ic卡遗失、损坏应支付损失费30元。

第十一条非小区居民接送幼儿园入托幼儿的车辆不能进入小区。各类大中型车辆,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不经允许禁止进入小区。

第十二条小区车位满位,车管员应及时告示并拒绝其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小区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长岛路北大门为进口,只进不出;台儿庄路西大门为出口,只出不进。司机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不得逆向而行。

第十四条为了保持小区的安宁,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十五条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车位的设置。停车位分为固定车位与临时车位二种,统一编号。固定车位标有车牌号,供小区居民和单位工作人员停车。临时车位无车牌号标志,主要供外来车辆停车。

第十七条车辆的停放。小区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车位或临时停车位内。未经车管员同意,来访车辆不得占用固定车位。车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车位的申请。无欠费记录的车辆使有人,小区居民可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等到物业公司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

按登记先后顺序,先到先得原则安排车位。每套住宅居民只能拥有一个固定车位。对确需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居民户,经批准后可以申请登记,按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停车费标准缴费。但无车位居民应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车位的登记。车位申请确认后,车位使用人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车辆停放协议,缴费,领取停车证(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侧内)与ic卡。手续办理不完备不能领取停车证与ic卡,也不得使用固定车位。

第二十条车位的变更。变更固定车位使用人仅限本户居住人,经物业公司同意后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车位的退还。车位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资源,业主产权转让、租赁户更变等,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退还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车位。一旦发现,将收回原使用车位并取消双方车位申请资格。车位退还后如再次申请须另行申请登记。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10

公司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为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确保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二、内部车辆出入小区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含机动车、家用车、板车、小货车)不得随意出入小区,特殊情况需进入,司机应配合门岗填写临时出入证。

三、严禁在小区主干道、消防通道(门岗至办公楼、办公楼至明志小学西门)停放车辆。

四、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慢行,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严禁超车。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六、出租车不得驶入小区,遇有乘载老、弱、病、残及携带过重物品,视情况放行,但必须及时离开。

七、车辆载货驶防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值班室办理手续,方可放行。

八、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小区车辆管理整改方案

从6月1日大门值班室正式运行以来,在小区治安车辆管理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

1、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社区分管领导及保卫部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小区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2、车辆由分管领导牵头,保卫部门配合门卫值班人员对进出小区主干道乱停乱放现象进行了彻底的整顿,确保了道路的畅通,减少了安全隐患。

3、对19#楼与20#楼之间的进出通道,摆摊设点现象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不间断的清理,彻底杜绝了小区进出通道及其他地方出现摆摊设点,大大方便了广大居民的出行。

4、在进出小区主干道设置六处减速缓冲带,限速标志2块。

5、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经过与黄家村的多次沟通,终于在小区后门(与黄家村结合部)安装了铁门,并规定了开、关铁门的时间,从而为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创造了条件。

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进出小区车辆不限速行驶,特别是那些到汽修厂及接送上学学生的外来车辆畅行无阻,乱鸣喇叭,严重影响居民特别是那些退休老同志的正常生活秩序。2、在原加工厂开办汽车修理厂,24小时都有车辆进出,但又属湘核建新余分公司管理,很难协调。3、明志小学西门设在小区,每天接送学生的汽车、

摩托车大量进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小区车辆管理整改措施:

一、增设门岗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每人每天值班8小时。

二、在大门口设置电动横杆,由值班人员控制,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三、跟湘核建新余分公司协商:1、如何加强汽修厂车辆进出的管理。2、是否可在加工厂闲置空地修建大型停车场,为下一步实行收费停车做准备。

四、对小区业主车辆统一登记造册,发出入证,外来车辆禁止随意进出,特殊情况需进入,需办理登记手续。

五、完善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并在大门口、主干道等显眼位置制作宣传板。

六、在球场周围,1号楼与6号楼之间,6号楼后等空地设置停车区域,方便小区业主停车。

七、由保卫部牵头,门岗保安员配合对进入小区车辆超速行驶,乱鸣喇叭,乱停乱放等现象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顿。

八、加强与明志小学沟通,学生尽量不要由西门(小区内)进出,如学生确需进入,接送学生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九、待条件成熟,对外来车辆实行收费管理。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11

1、机动车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制,凭卡进入,按位停放;

2、无购买车位车辆原则上不准驶入小区;

3、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一律按车辆指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小区的消防通道、单元门口、人行便道、主干道等地方停放;

4、进入小区内车辆禁止鸣喇叭,夜间禁止开远光灯,小区限制速度5公里/小时;

5、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救护等公务车辆免于登记,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登记后方可以驶入,不得长时间停留、占用他人车位;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货车、大型客车不得进入小区;

7、业主装修拉运材料、搬家、运送货物的车辆,经登记核实后,由物业人员指定车辆停放地点,装卸后立即离开;

8、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请检查门窗是否关好,请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9、对不按规定进入、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劝阻、警告、报警处理。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12

任何进入或使用本小区停车场之人士,须严格遵守下列停车场制度:

车辆进出车场时,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录),并由车主及管理员对登录内容核实。

车辆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车场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 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士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车场内。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13

一.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二.内部车辆出入小区凭证出入,外部车辆出去小区时,司机应配合门岗进行核实登记试行临时收费管理,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三.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四.非业主车辆在停放小区过夜时,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按照公司临时或过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六.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七.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

八.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九.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十.进入车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

十一.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十二.出租车不得行驶入小区,遇有承载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儿童或携带过重物品及特殊情况(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时)的。视情况可等级放行,但必须及时驶离开,不得在小区内等候载客。

十三.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十四.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等公司)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14

一、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二、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三、非业主车辆不得在停放在小区过夜,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在车棚内指定位置。

四、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五、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或遗失,后果自负。

六、内部车辆出入小区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出入小区时,司机需要自觉出示行驶证,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七、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八、机动车辆要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严禁超车。

九、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十、进入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

十一、不准在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十二、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十三、不准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自己的停车场)。

十四、出租车接送小区住户,上下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在小区内招揽客人。出租车司机属来访客人,必须正常办理探访手续。

十五、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十六、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实行。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15

为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二、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三、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四、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或遗失,后果自负。

五、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六、机动车辆要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严禁超车。

七、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八、进入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

九、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小区车辆管理 篇6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小区、企事业单位车辆进出管理的旧有模式亟待改进,提高管理的自动化水平。湖南博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车辆出入管理系统”能够对进出小区、企事业单位的车辆进行高度自动化的有效管理。

产品特色:

 符合标准GA/T761-2008《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 VIP尊贵卡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自动读卡,读卡距离2~3M,无需车主用手挥卡,自动检测开启道闸,使用便捷,彰显高贵身份。

 车辆防盗安全卡(可与车钥匙挂在一起)控制车辆非授权进出,及时发现无安全卡、安全卡与车辆不一致等异常事件,保障停车安全。

 外来临时车辆取票取卡缴费进出,有效控制闲杂车辆的进入。

 多种款式控制机可选,色彩、造型统一风格,时尚、稳重、专业的外观设计,体现现代小区的智能形象。

 自动档车道闸,车辆自助进场,电脑自动计费管理准确、客观、规范,缓解车辆进出及停车纠纷矛盾,提升管理形象。

 车位自动管理,车位数量自主定制,临时车位自动计数满位处理。 智能卡技术管理车辆进出,一卡一车控制,卡与车牌绑定。 车辆进出全电子化控制记录,电脑计费。

 提供从简易读卡进出到多进多出带车牌识别、车位引导联网的各种功能与配置的系统,扩展功能多,大系统结构,升级空间大,满足各种客户的需求和预算。 使用数字挡车道闸,提供出众的稳定性和防砸功能,专利技术精铸四连杆机构、70W一体化减速力矩电机、智能控制单元,集成多种防砸车、防砸人功能,配备发泡橡胶条防砸杆,确保车辆安全进出万无一失。

技术支持服务:

小区物业车辆管理制度 篇7

四、社会治理减缓政民冲突

因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属于公共事务与准公共事务范畴,“公信”则是这类事务治理得以持续的核心要素。然而公信的建立,不是只要有了“政府管控”就能实现的。因为公信的实质,乃是各方——包括政府作为一方的——互惠公约的建立与维护。它需要在各方参与、自愿遵守的基础上,共同建立起各方共识的相互透明的“证据体系”(或者说“公据”体系),以持续证明大家在互惠中合作,由此公信才能形成。

缺乏公信公据,管控式的城市管理难以建立可信的官民互惠关系。官民之间很容易陷入难以自拔的互害冲突里。许多小区的业主与街乡的冲突,就存在典型的囚徒困境的特征。

前面的讨论已经知道,在这种缺乏社会组织的管控体制里,官商关系非常密切,官民之间的互惠关系已经被破坏。官员利益除了包括体制内的升迁,还有相当重要的企业给予的经济回报。而居民利益则很简单,就是要长期安居于本地。一旦官员与居民发生冲突(比如政府停止了有可能想更换物业企业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在缺乏沟通、缺乏公信的情况下,两者都会认为互惠不存在,继续冲突下去是最佳决策。

官员策略的核心是维系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这是他的利益来源。官员会认为,只要阻碍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任务完成,就可以获得领导认同与利益集团的经济奖励。因此不论老百姓是否继续对抗,官员选择对抗策略——阻碍选举——才能确保利益最大化。居民则认为,他们需要建立约束官员、体现居民长期利益的机制。这个机制可以调动上级监督下级、政府监督市场以保护居民利益。要想获得这个机制,居民们需要集体行动展现力量。如果不继续展示集体力量直到机制形成或者给这个官员足够惩罚,大家就会担心,即便官员暂时停止了阻碍选举的行为,但由于有效保护居民利益的体制没有实现,未来官员欺上瞒下再次行动的可能依然无法消除。这一策略的核心则是打破现有城市管理体制。于是,不论官员是否愿意停止冲突,居民继续采取对抗策略才能确保利益最大化。两方立场差异很大,又缺乏中间的沟通。策略选择的结果,就是各自坚持原有对策,于是两方就继续陷入更为激烈的冲突之中。

破除这种困境的办法,只有建立起足够强大的社会组织。首先,在社会组织强大的情况下,官员的升迁要依据社会的意见;而寻租则受到高成本高风险的制约;获得社会认同的官员,可以有更好的长期当政与发展机会;个人待遇亦可以回归市场化。因此,官员的收益,不再是仅仅来源于官僚体系内部与市场寻租。于是官员增加了与大众沟通的愿望,大众对其信任亦经由社会组织的公开监督而建立,由此具备了互惠合作的基础。同时,社会组织克服了居民高度分散、利益多元、缺乏必要监督知识、与政府之间难有日常交往的不足,形成了稳定的信息交流、矛盾弥合的渠道。社会组织为谋求自身长期发展,客观上形成了组织理性,亦大幅削弱了谣言的聚众感染力。因此,大力发展社会组织,使之作为民官相互沟通的一个可信任的载体,并使得这个载体成为民官之间的互惠的“共同利益”,在打破体制与维系体制之间建立起可以动态调校的机理,才能起到对政府偏执与对大众偏执的回牵作用。

五、社会治理促进物业管理创新

我们都知道,创新可以带来更多收益,带来更多可以选择的转型路径,可以极大缓解各方转型压力。但是管控式的城市管理,人们被权力隔离而沙化,相互交流少,信息中心亦少。缺少信息中心,人们难以接合,商机难以规模,创新受到阻碍。因此,在管控思维依旧强大的物业管理行业,创新还是得不到大发展。社会成长带来创新的根本原因,是各类社会组织成为社区里的可信的“信息中心”,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新商机的诞生。

历史上,人们居住在传统的乡村,往往以一棵古树、一所公院,作为村社交流的信息中心。但在进入城市小区后,钢筋水泥与管控式权力隔离了大众。本来就面积缺乏的文体中心也被开发商拿去出租。幸好有了社会成长,也得益于互联网的帮助,被钢筋水泥隔离的一盘散沙的居民业主,开始通过各类社会组织为中心重新进行交往。由于社会组织更为公开透明,这些交往更为可信,因此大量兴趣团体蓬勃发展。每一个兴趣团体就是一个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中心。这些中心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商业服务的交易成本。新商机经由社会组织而凸显出来。早期各种O2O的失败,就是没有抓住社会组织乃是社区信息中心之要点,没有看透社会组织的商机魅力。

事实上,物业企业与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近距离的特点,如果物业企业亦可以获相关部门批准、获得相关资金支持而直接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混业促进了资源整合,更多的商机可以出现。在与重庆本地多家物业企业调研中得知,鉴于物业企业自身人力资源特点,可以有许多创新服务。比如,保洁工人每天8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主要集中在3个小时完成。如果能组织好余下的5个小时,就可以完成许多家政类工作,比如代购菜品,代洗、代切蔬菜,代为照顾老人,代接学童等等。不仅如此,将多个小区、多个单位的维修工组织到一起,通过互联网下单、接单,可以更好满足家庭维修的需要。这些服务,既可以方便业主居民,又可以显著提高物业从业人员偏低的工资。一些传统意义上的社区营造工作,比如社区调查、户口调查、互助培训、一米菜园、垃圾分类、义务消防队等人、文、地、产、景类事项,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亦可以组织业主代表或居民来完成,而不是只有居民组织或特定的民非机构才能承担。

民政部应进一步开放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纳入其中,好处还不只是商业创新,亦有社会创新的意义。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原本就是公共事务处理者,原本就是社会工作者,他们进入到“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接受民政系统相关培训与工作规范要求,转型为规范的社会企业与社工,极大充实社会治理的力量,这是对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政府、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都可以因此而达到共赢。但是,现有的城市管理制度,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被归属到住建部的管辖范围里,一方面住建部的一些官员不支持物业企业涉足社会服务,认为他们荒废了主业,另一方面又被民政部排除在“社会治理”的政府采购的合格主体之外。这种管控思维带来的行政管理,人为造成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与社区营造的各类主体的隔离与对立,阻碍了社会治理发展的同时亦阻碍了物业管理的发展,应当尽快加以改变。

社会治理成长带来的物业管理的创新,还远远不止这些。事实上,谁能更好地组织业主居民,谁就有了新的商业力量。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所带来的创新,甚至可以极大扭转物业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的不对等的行业关系,从而极大激发优秀物业企业的转型热情。比如优秀的阳光的物业企业,可以通过对老旧散小区的“社会价值型土地开发”,进入到更为广阔的房地产领域。所谓社会价值型土地开发,就是通过将居住地上的业主、居民组织为一个整体,政府通过投入土地成为联合开发人与其合作开发。开发的成果,一部分属于业主居民就地改善生活,一部分属于政府用于满足周边社会需要,将解决社会问题作为其主要的开发目标之一。这样一种房地产开发的方式,叫作社会价值型开发。

当下的老旧小区,政府需要不断投入资金维护维修。北京一位住建委官员曾谈到,老旧小区的维护维修资金越来越多,未来将拖垮北京的财政。随着年头越长,政府投入维护维修的资金越多,拆迁重建的获益就越低。另一方面,没有组织起来的分散的居住人,都在眼巴巴等待政府拆迁补偿。甚至在北京,有的等待拆迁的小区业主居民,宁可污水管堵塞带来污水泛滥,也不同意甚至阻碍政府维修损坏的污水管。他们认为,政府投入维修就是为了拖延拆迁。只有小区越破败,政府出于“爱民”的压力越大,才会加快拆迁步伐。但是拖延的时间越长,需要的补偿条件越高,拆迁组织的难度就越大。而随着房地产的发展趋势放缓,成本过高的拆迁补偿给开发商亦带来巨大经营风险,于是拆迁变得遥遥无期。而这些老旧小区,又往往处于城区内,周边商业发达,公共服务如停车、文化场所等严重不足,增建的需要迫切。因此,我们换个思路来解放老旧小区,采用“社会价值型土地开发”方式。政府不再将业主居民当作分散个体,逐个谈判拆迁补偿,而是在物业企业与业主组织的帮助下,将业主居民们组织成为一个整体(比如每家出资建立老旧小区“社区基金会”)。政府不再走单纯卖地的财政道路,而是将“土地管理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资源注入到这个社会组织,作为他们的“联合开发伙伴”。业主、居民自我组织资金、组织拆迁、组织开发。这个时候,越早拆迁,居民获得的居住改善的收益越大,而政府亦可以通过土地作为投入获得安置房与停车位用于满足周边公共需要。尽管政府的土地收入与税收降低,但是政府获得了一大批社会资产,大幅降低长期维修资金支出,大幅降低周边大量民间纠纷的公共管理支出,综合而言利远大于弊。这就是在社会组织发育后,大家共同走出的“社会价值型土地开发”的道路。在这样的新型开发方式下,参与其中的物业企业亦要承担社会责任,其账目公开,诚信经营,接受每一个业主居民的监督。此刻的物业企业,就不再是开发商的附庸,而是政府帮助业主组织的重要助手,甚至成为业主组织面对开发商、购买开发商服务的甲方专家,行业的甲乙方关系出现逆转。而老旧小区,亦不再是肮脏、亏损、混乱的代名词,转而成为资本追逐的金矿。老旧小区房价的回升,也为那些不愿意参与共建的业主提供卖掉老旧房屋的机会。而这一切的关键就在于政府通过创新,建立并扶助老旧小区的自治组织,通过自治组织的成长而促进物业管理沿着产业链前置化发展。

另一方面,当今社会,老年人还有一定流动资产,许多骗子利用各种高息回报诈骗老人。而老旧散小区里老人较多,大部分房屋业主是从单位房改房时候购买的房屋,到了现在许多人已经退休或接近退休。采取社会价值的土地开发,可以融入他们的资本,比如“一家20万,政民共建新家园”等方式。将每家每户投资与政府土地投入相结合,成立联合法人主体,以信托方式交给开发机构开发,至少可以构建一个安全的改善社会、造福众人、回报均衡的稳定投资机会,给现在的老人们与未来的老人们一份有意义的安全回报。

不仅老旧小区可以“社会价值型土地开发”,一些国营单位开发后余留的边缘土地亦可采取,许多老百姓居住其中苦盼政府拆迁。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街道,笔者曾经调研过两块平房居住区,都是国营单位土地,都位于良好地段,各自仅有几十户居民居住。由于居民长期苦熬,因此拆迁补偿要求高。但因为土地面积不大,传统开发方式的经营效益不高,企业也没有拆迁开发的积极性。两块居住地的市政与卫生很差。旱厕、垃圾站里苍蝇密布。下雨后,排水系统损坏,居民只好在家里使用水泵抽水。有其他住房的居民将此处出租等候拆迁。最为弱势的居民只好苦熬。事实上,其中一块土地对面就是清河五彩城商圈,经济发达,高楼林立,用地紧张。如果该地块从国营单位划给以居民为主组建的社会组织,由街道与社会组织与物业企业协助做好规划进行“社会价值型土地开发”。不仅居民们可以尽早过上好日子,该地块亦可以为周边停车紧张、商铺不足、公共文体场所少带来很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而类似这样的零星边角土地并不少。

不仅零星边角土地可以进行社会价值型土地开发,政府的老旧楼亦可以进行。比如一些街道办或事业单位或国营单位或其他政府公楼,位于各个街区较好地段,本身就是周边公共服务紧张、停车位缺乏、文化活动场所不足之地。仅仅用来政府办公,行政资源的社会效用发挥不足。政府与社会合作,将周边业主居民组织起来联合投资,将这些楼或者拆建、或者改建、或者增建,使得停车场所、文体空间、平面或垂直绿化得以增加以满足周边需要。

小区自治解不了物业管理难题 篇8

6月29日,一个名叫“北京三自品格社区服务中心”的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成功,这个公司是海淀区品阁小区为实现业主自治而专门注册成立的,小区148户业主都是这个公司的股东。虽然品阁小区在物业管理方式上开创了一条新路,但是有关人士表示,品阁经验对于解决北京物业管理难题的可借鉴之处非常有限。

品阁经验目前无法推广

虽然“北京三自品格社区服务中心”刚刚才在工商局注册成功,但事实上从2006年12月5日起,就开始在社区服务中心的带领下进行自治。之所以定名为“三自”,指的就是“自愿、自律、自管”。这种区别于现行物管模式的“公司制”自治,在北京尚属首创。

品阁是海淀区一个建筑面积仅2.5万平米的社区。由于和业主的矛盾长期无法调和,北京品阁小区的物业公司去年9月撤走,于是小区的148户业主自己成立了公司,自己管理自己。

北京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召集人之一张大宪表示,对于中小型社区,进行业主自治管理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创新,目前北京实行自治管理的小区只此一家,可以看作是一个有益的“试点”。

不过,品阁小区的自治经验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还有待时间检验,而其本身是否能长期运作下去也是一个未知数。品阁小区面积较小、业主人数也少,比较容易沟通,容易做决定。由于是自治,业主都把小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三自”总经理邵里庭说,“虽然聘请的人员少了,但很多业主都乐意义务帮工。比如前些时候修建金鱼池,小区业主就踊跃上阵,没从外面招一个工人就给修好了。”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业主省了钱,但是付出了劳动和时间,只是成本发生了转换,劳动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而降低金钱成本,不是市场主流。如果是上千户的小区,这种靠业主热情参与来节省金钱成本的方式,必然要付出业主更多的劳动和时间成本,操作起来会有很大难度,尤其是在大多数小区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这些小区还要考虑成立业委会才能在考虑其他事情,目前看来,品阁的自治经验还不具备普遍推广的意义。

无独有偶,同样在七月份,北京市出台的一项新规定,虽然开创了一条物业管理的新路,但与品阁小区物业管理实行自治的情况有些类似,同样没有被业主们报以希望。

物业招标 换汤不换药

7月9日,北京市建委宣布,从7月起,北京市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要按《物业管理条例》,聘请有资质的物业企业,并对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前期物业进行招投标。

7月19日,光大家园业委会主任陈兵很干脆的告诉记者“这个规定不会起作用”,因为“这两年开发商对前期物业的安排上基本上也是按照招投标来做的,但并没有解决物业管理混乱的问题。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里边一定存在着违标现象。”

上一篇:监狱新形势下一篇:2022年北京冬奥会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