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024-06-29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通用8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1

陕政发[2006]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我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就业再就业,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省综合实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构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陕西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十一五”期间,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市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到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35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达到相当或略高;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100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50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500万人次,使我省劳动者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显著改善。

二、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

(三)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为我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培养,特别是要加快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要根据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需要,认真制订本地区和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每年为我省的先进制造业、能源化工业、现代服务业培养10万名技能型紧缺人才。

(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着力打造“米脂家政”、“杨凌农科”、“蓝田厨师”、“渭北技工”、“秦巴茶艺”等一批具有陕西特色的劳务输出品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与劳务输出机制,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全省每年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0万人。

(五)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进一步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强化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加强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技推广机构的作用,大范围培养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大面积普及现代农业技术,大力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一村一品、一乡一品、一县一业的产业发展格局的形成。全省每年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00万人。

(六)实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为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在企业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积极推进学习型企业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为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通过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平台,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十一五”期间,全省建设30个成人继续教育、社区教育培训基地。每年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100万人次。

三、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七)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省、市、县都要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八)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大力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建设,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公示制度。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标准和制度。

(九)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100个门类比较齐全、装备水平较高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各地、各有关行业要认真做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各设区市重点建好一个综合性、多功能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着力为我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服务。中央及省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实现实训基地资源的共建共享。

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2006年起,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逐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者,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职业院校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学生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

继续开展合作办学,充分利用城市和东部地区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与就业优势,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学制,使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分地区完成学业,鼓励城市职业院校对跨地区学习的农村学生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

(十一)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各设区市要确定一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职业院校要选聘一批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职业院校的办学实力和水平

(十二)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各市、县原则上均须有一所由公共财政投资为主的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对新批准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要加快建设步伐,继续办好现有的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市、区)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依托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有关中小学和其他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社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十三)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继续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26个,实现县县建成职教中心的目标。县级职教中心要明确办学方向,加强专业建设,深化内部管理改革和办学机制创新,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各市、县要安排资金改善县级职教中心办学条件。中央及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要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建设力度大、进展快、效益好的县级职教中心。

(十四)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在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于“十一五”期间创建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80所,重点建设5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5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每所学校建设2个以上特色鲜明、水平较高、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专业,努力提高这些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进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省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300个省级示范专业(点)。2010年以前,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或并入高等学校。

(十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市、县三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加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力度;依托中央在陕各有关高等学校师资培训基地,扩大职业学校专业师资培训规模;全省新建和完善职业教育专业师资培训基地5个。到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合格率达到75%,“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30%.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订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办法,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制订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资格评聘办法和标准,实行分类单独评审。

五、积极推进体制与机制创新,增强职业院校办学活力

(十六)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引入竞争机制,使资源进一步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院校集中。

(十七)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逐步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实行校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人事等部门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切实落实职业学校校长在教师聘用、经费支配、教学管理和学校建设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严格考核,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岗位贡献挂钩,以岗定薪、优绩优酬,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推动学校教职工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十八)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把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作为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的新增长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十一五” 期间,建成一批起示范作用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到2010年,全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人数占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的25%.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支持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开拓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十九)实施校企合作计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省内职业技术院校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共同参与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市、县两级政府要引导、协调和支持经济效益好、就业人数多的企业搞好与当地职业技术学校的合作。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企业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全省高等职业学院和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都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企业的紧密合作,与企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二十)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学生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对实习学生支付报酬的企业,政府将给予相应税收优惠。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二十一)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二)探索职业教育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示范性职业院校为龙头、重点职业院校为骨干、行业企业为依托,组建以专业为载体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在师资、设备、教学、生产基地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凡属国家和省上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建立职业资格鉴定培训考核机构,开展培训与鉴定服务工作。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保障条件

(二十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十一五”期间,省政府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主要用于中央项目配套、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培训、贫困生资助和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各设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增加职业教育投入,2006年底前,要设立职业教育专款,主要用于省级项目配套、区域实训基地建设和示范专业建设等。各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筹措力度,重点建设好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各级政府的投入资金将逐步实现与职业院校办学绩效挂钩,对就业率高、办学效益显著的职业院校,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将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制订陕西省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职业教育经费及时、全额用于职业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全省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市、县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未完成“普九”任务的县不低于 20%,已完成“普九”任务的县(市、区)不低于30%.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省、市安排的扶贫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制订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

(二十七)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省、市、县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现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九、强化政府统筹,切实加强领导,营造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八)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全省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省政府将重点做好行业、部门的协调和督促工作,出台发展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落实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条件。设区市政府要重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政策落实、资源整合、学校布局、专业结构的统筹,做好区域内行业、部门之间职业教育工作的协调和沟通。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与普通高中建设规模相当、投入相当的原则,建设好县级职教中心,重点抓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和农村职业教育的培训网络建设。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逐步形成对职业教育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十九)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指导、评估与检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三十)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研究制订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弘扬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树立“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2

1 政策扶持计划推动

每一项宏伟蓝图的实施, 都要有好的政策来扶持, 相应的计划来推动。近年来, 广东省经济腾飞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 中、高级技术人才的作用越来越被企事业单位、社会所重视, 他们的动手能力与理论相结合的特长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深受社会及用人单位广泛的欢迎和好评!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到职业技术教育是经济腾飞秘密武器这一重大意义。广东省政俯在“十五”期间推出了221工程, 即建设20所现代化示范性职业技术学校、2 0 0所省级以上的重点职业技术学校、100个实训基地, 省职业教育专项向此倾斜;肇庆市政府在工作报告中也强调当前主要任务:一是招商引资, 二是教育。这些一系列政策,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奠定了基础!肇庆市这座以旅游业为主, 以风华电子、蓝带啤酒等一系列龙头企业为支柱发展中的花园城市, 目前正在积极引资招商, 增创对外开放、科技进步、特色产业经济体制、发展生态环境等优势, 这些, 都为肇庆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创建出最佳时机, 也是把肇庆市职业教育做大做强的先决条件, 是把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产业化的最有利的保证。

2 发挥优势加快发展

在为职业教育一路打开绿灯的政策指引下, 如何加快肇庆市的职业教育的发展, 已摆在我们每个职业教育者面前。笔者认为有6个问题需要解决: (1) 要尽快增加职业技术学校的数量, 以满足人才的需求。根据肇庆市的主要产业, 以及省、国家主要名牌龙头企业及外企的各类特色, 增加对口专业的学校以满足人才的需求量, 从而带动源源不断的生源输入, 大大提高对口专业学生的就业率, 创造出一种良性循环。 (2) 保证充足的生源、挖掘潜力所在。其一, 要充分作好宣传效应。即使有很好的教学设施、好的教学环境、较强的师资队伍、有名牌效益的专业、有很高的毕业分配率, 如果不作广泛的宣传, 人家不知道、不了解, 更不会信任你。所以在宣传上一定要大手笔, 要面向全国、省、市进行大力宣传, 打造名牌效应。形式上可采用电视广播、信息网洛、新闻记录片等方式。其二, 要有一定规模的硬件教学设施、先进的教学仪器、良好校园环境, 使学生感到学校的清新、舒适、优美, 保证学生们的最佳学习状态, 这样才会吸引更多的源源不断的生源涌入。 (3) 把职业教育办出特色、办出水平。这一条是职教作大作强的生命线!笔者认为关键是如何针对当前和未来的就业人才市场需求, 确定和计划设置专业问题。不仅要有创建品牌专业, 还要根据市场的变化, 灵活机动开展其它一些市场短缺专业, 进行短期培训, 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式来满足市场的需求。但我们依然要保持动手能力与理论相结合的双实用人才的特点, 一如既往地保持本色, 职业教育作大作强就指日可待了! (4) 提高教学水平、保证人才质量。企业单位、人才市场只注重毕业生的人才的质量即能力、能不能在实践中有一定技能为其创造价值!所以, 如果一味图数量不保证质量将会出现就业道路阻断、生源枯萎状态。所以, 教学质量的保证是搞活做大职业教育的推动力!只有培养出过得硬的人才, 职业教育这盘棋才能走活、才能壮大! (5) 改革投资、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教育要发展、要作大, 就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投入, 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国家的投资、还要自己拓宽资金来源, 如:利用校实训基地搞些生产销售, 与对口企业签定单拉赞助, 向国家贷款, 扩大招生以增加资金, 大力提倡民办教学、个体出资办学, 与高校联手办学等, 这些都可以筹措资金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6) 积极吸引外资, 加快发展职教。外资的引入起着推动经济的作用, 就教育方面而言, 外商投资办厂、办公司都需要大量的技工人才, 这就为我们的生源开拓了就业道路, 还可以引入外资联合办学, 既发展了职业教育, 又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所以, 外资的引入可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

3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产业化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探析 篇3

1.建立职业教育经费多元投入体制

职业教育经费实行以政府为主,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探索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奖学、助学贷款,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国际金融组织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2.改革职业学校的教师用人体制

职业学校主要是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需要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引进发达国家的教师或将教师送到国外进修培训。

3.探索面向市场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途径

政府应当为职业学校建立最现代化的设备和管理模式的实习工厂、实验中心,职业学校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和科研,提高教学质量,为企业参与职业学校和职业资格认证创造有利条件。

4.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

5.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

6.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就业机制,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

把职业教育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先领域,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拓展职业院校毕业生海外实习、就业和留学深造渠道,进一步促进国际劳务输出。

(吕小强 《继续教育》2012年第1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4

(2007年7月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的重大战略部署,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海洋经济的重大意义

山东是海洋大省,海洋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科技优势十分突出。历届省委、省政府都十分重视海洋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实施“海上山东”建设战略以来,我省海洋经济取得了显著成绩,产业素质进一步提高,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海洋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但是,我省海洋经济粗放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资源环境压力还比较大,海洋经济的巨大优势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还不够强。21世纪是海洋世纪,国际上围绕海洋资源的竞争日趋激烈,国内沿海地区也都把开发海洋资源、谋求海洋经济发展优势作为重大的战略选择。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优化经济结构、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社会主义新山东的重要途径,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为在新起点上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作出更大贡献。

二、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发展海洋经济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海洋经济发展全局,坚持科技兴海和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促进海洋一、二、三产业发展相协调,海洋经济与陆地经济发展相协调,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相协调,海洋国内开发与国际合作相协调。强化临港经济龙头地位,大力发展现代海洋渔业,做大做强临海工业,加快发展滨海服务业,构筑规模大、素质高、竞争力强的现代海洋经济体系,促进海洋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努力把我省建成区域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环境良好的海洋经济强省。

(二)目标任务。

——扩大海洋经济规模。海洋经济增长高于全省经济增长5个百分点以上,成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到201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达到3000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10%。

——增强核心竞争能力。科技进步对海洋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提高,海洋经济整体素质显著增强。到2010年,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主要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力、海洋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海洋管理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二、三产业所占比重达到85%。

——增强区域带动能力。陆海之间资源互补、产业互动、布局互联的格局基本形成,经济关联更加紧密。到2010年,全省海港吞吐能力突破6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突破1400万标准箱(TEU),成为全省乃至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对外开放平台、重要物资集散基地和产业承接与聚集基地。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海洋生态环境显著改观,和谐海洋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到2010年,90%的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国家一、二类标准,重点生态功能区得到初步修复,海洋物种资源、环境资源、岸线资源等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经济与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的关系更为协调。

三、做大做强临港经济

(一)强化港口体系建设。整合港口资源,优化港口功能结构,着力构建以青岛港为龙头,以日照港、烟台港为两翼,以半岛中小港口为有机组成的现代化港口体系,努力建成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突出搞好青岛、日照、烟台三大主力港口建设,推动港口建设向国际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努力建成国际集装箱转运基地和全国重要的铁矿石进口转运基地、原油装卸与储备基地和煤炭中转基地。

(二)做大临港工业基地。按照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以大港口吸引大项目、以大项目促进大发展的思路,依托半岛港口群和港口城市,以石油化工、钢铁、木浆造纸、加工装配工业等运量大、外向型和港口依赖度高的产业为重点,集中培植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主导产业,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特色鲜明的知名品牌,努力建成全国最具实力的临港工业基地之一。

(三)做强临港物流业。以沿海港口为核心,加强立体疏港交通体系建设,密切港口与腹地之间的交通联系,着力构建海陆相连、空地一体的临港物流网络。在重要港湾规划建设一批现代物流园区和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口岸,重点建设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四大临港物流中心。加快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培育一批专业化和综合性的现代物流基地,推进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化大型物流集团转变,形成新型临港物流主体。发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对外开放口岸的物流平台作用,重点强化其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突出抓好青岛保税区区港一体化试点,促进港航、仓储和物流产业的联动发展。

四、培植壮大海洋优势产业

(一)大力发展现代渔业。发展生态高效品牌渔业,建设山东半岛现代渔业经济区。加快实施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努力恢复近海渔业资源。加快国家级、省级良种体系建设,加强水产苗种管理,培植全国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坚持优势主导品种和特色品种相结合,建设一批健康养殖示范基地,推动优势水产品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水产品加工出口基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强化政府服务,加大政策扶持,积极发展远洋渔业,壮大远洋捕捞加工船队,鼓励企业到海外发展海水养殖产业,集中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装备水平高、带动能力大的远洋渔业龙头企业,增强我省海洋渔业整体竞争实力。

(二)加快发展海洋石油与化学工业。加强对油气和盐卤等资源的勘探、开发与深度加工利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托淄博、青岛、潍坊、东营等市的骨干石化企业,积极开发油气资源产品,形成从炼油到合成材料、有机原料、精细化学品的产业链条和优势产品系列。以莱州湾、黄河三角洲为中心,依托现有的产业基础,通过科技创新,大力发展盐化工业。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提升离子膜烧碱比重和纯碱产品竞争力,重点发展溴、镁、钾及其系列产品,以产品优势提升产业优势。

(三)培育壮大船舶工业。优化船舶产业规划布局,依托半岛制造业基地,积极承接日韩等国船舶修造业转移,加快推进一批重大修造船项目建设,重点建设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四大修造船基地。坚持自主开发、技术引进和科技创新相结合,努力提高独立设计、独立制造现代化船舶的能力,大力发展现代化总装造船和船舶零部件制造业,重点发展大型集装箱船、散货船和油船三大主力船型,支持发展游艇、远洋捕捞船等优势产品。大力延伸船舶制造业的产业链条,搞好产业协作配套。

(四)突出发展高技术产业。加强海洋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药物、生物材料、保健食品、新型蛋白源等海洋生物制品和水产新品种。抓好利用风能、潮汐能等海洋能源发电项目。开发推广海水淡化及直接利用技术,依托大型电厂集中实施一批海水淡化项目,开展居民生活、工业、市政等领域直接利用海水试点工作,尽快扩大海水直接利用规模。着力抓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建设一批海洋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培育壮大一批海洋高技术企业,提高海洋产业的科技素质和竞争实力。

(五)积极发展海洋运输业。坚持“优化结构、鼓励更新、有序发展”的原则,重点进行海洋运力结构调整,进一步促进海洋运输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建立以远洋大型船舶为主、近远洋结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运输船队。巩固传统海运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努力扩大远洋运输市场份额。

(六)加速发展滨海旅游业。以打造“黄金海岸”和“旅游度假胜地”两大品牌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沿海旅游基础设施,大力发展沿海特色民俗、城市旅游、商务会展等旅游产品,积极发展海岛观光、原生态湿地旅游,开发邮轮、游艇等高端旅游产品,集中建设一批海洋旅游精品工程。整合旅游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推动半岛地区“无障碍旅游区”建设。加强与环渤海地区及日韩两国在旅游领域的联合与合作,大力开发海上旅游线路,拓展旅游产业发展的领域和空间。

五、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

(一)坚持有序开发,科学利用海洋资源。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科学制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切实加强海洋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岛屿资源,在加强生态保护、完善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坚持陆岛统筹、经济与生态兼顾,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和保护规划,实施保护性开发。岸线资源,要正确处理海岸带“发展与保护、利用与储备”的关系,科学制定全省海岸带功能区划,切实加强海岸带管理。对全省重要港口岸线、旅游岸线和养殖岸线制定控制性规划,划定岸线的陆域、水域和航道

保护范围,加强监管,岸线开发与利用要坚持科学论证,严格审批,统筹推进,有序高效,确保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有效防治海洋污染。建立各级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指标控制、许可制度与海洋开发项目“三同时”制度,加快建设沿海城镇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工程,有效控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依法对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建立海洋环境实时立体监测系统,加强对各种海洋开发活动的环境跟踪监测以及海域油污染的监控与整治,实施重点陆源污染物直接排海单位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搞好海洋环境保护动态管理。加大产业环保政策的执行力度,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严禁在沿海区域建设污染严重的项目。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规划建设一批海洋和湿地保护区。加强莱州湾、胶州湾、黄河口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修复与治理,努力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六、强化政策措施

(一)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增强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整合海洋科技资源,形成海洋科技发展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我省及中央驻鲁海洋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结合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建设,努力构建集海洋科技信息交流、人才交流、成果交易、项目合作于一体的海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加大海洋科技投入,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的集中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搞好科研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推广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教育机构与大中型企业共建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及博士后工作站,增强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加强多层次海洋人才的培养、引进与管理,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支撑保障能力。加强交通、通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规划建设一批国家级中心渔港和国家一级渔港,加大省市水产品质量检验和病害防治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海洋气象工作,建设省级海洋防灾减灾项目,健全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和防御决策系统,完善沿海防潮工程和海上应急救助体系,增强防灾减灾、应对突发性海难和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的能力,提高海洋安全管理水平。加快“数字海洋”建设,完善海洋信息服务体系。

(三)完善政策引导,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对重点沿海城市在资金融通和金融机构设置方面采取更加宽松灵活的政策,支持涉海重点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直接融资。完善信贷担保体系,建立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充分运用税收、财政和政府采购等调控形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发展领域,加快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的装备水平和竞争力,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积极向国家争取在我省设立海洋经济发展基金。加强软硬环境建设,拓宽引资渠道,创新引资方式,扩大外资利用规模。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支持有竞争力的海洋产业走出去,进一步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扶持海洋经济发展,在原有基础上,省财政要重点加大对海洋科技、良种繁育、资源探测、质量监测、远洋渔业、近海渔业资源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化、环保和资源节约型项目以及海洋防灾减灾体系等方面的投入。在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四)创新机制体制,增强海洋经济发展活力。按照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要求,改革和完善海洋管理体制。继续深化涉海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积极推进海域产权制度改革,依法规范对海域使用权的出租、入股、转让和抵押行为,提高海域利用效率。改革政府投资的渔港等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通过拍卖、租赁、入股等形式,盘活资产,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我省“通海达边”的地缘优势,加强区域合作,实现临海与内陆经济的互动双赢。

(五)坚持依法治海,促进海洋有序开发利用。完善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等涉海法规体系建设,促进海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科学编制海域使用等专项规划,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推行海域权属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海域使用管理。整合海洋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海洋综合统一执法,提高海洋执法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里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集中统一、职责明确、分工合理、配合协调的管理体系,加强对发展海洋经济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强化对全省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和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有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5

【发布文号】辽政发[1986]117号 【发布日期】1986-11-01 【生效日期】1986-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决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 辽政发〔1986〕117号文发布)

对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把残疾儿童培养成残而不废的劳动者,是全面实现普及义务教育、提高民族素质和加快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的特殊教育事业,在整顿、恢复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仍然处于相当落后的状态,发展速度缓慢,入学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九八五年全省聋童、盲童入学率仅分别为百分之二十点四和百分之十四点八,弱智儿童教育城区试点尚未铺开,还有一市和二十五个县(市)没有开展特殊教育。现有的多数学校经费不足,办学条件很差;教师队伍年龄老化,缺乏专业训练;领导机构不健全,视导、教研无人抓。为了切实改变这种状况,加快发展我省的特殊教育事业,特作如下决定:

一、一、“七五”期间要基本普及特殊初等教育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抓好普通教育的同时,要积极发展和办好特殊教育,把发展特殊教育纳入普及教育的规划。“七五”期间我省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的目标是:积极发展城乡盲、聋哑教育,使入学率提高到百分之七十左右(城镇百分之九十左右,农村百分之六十以上),基本满足盲、聋哑儿童入学要求;在城镇和弱智儿童集中的乡(镇)积极试办和发展弱智儿童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还应举办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各市要设立盲校或附设盲班,市和绝大多数县(市)还要根据需要扩建或新建聋哑学校。弱智儿童教育要先在城市试办,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县城和有条件的乡(镇);可单独建校,也可在普通小学附设弱智班。市、县(区)都要根据上述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七五”期间发展特殊教育的规划。

二、二、建立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特殊教育的教师,不仅要具备一般教师的素质,还要具有热爱残疾儿童、献身特殊教育事业的思想品质,掌握特殊教育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五年内,要轮训现有的在职教师,培养补充一批新教师。为了适应发展特殊教育对师资的要求。在营口市建立特殊教育师范学校,负责全省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在职教师的轮训。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还要通过举办短训班、业务讲座和开展教研活动等多种途径,组织教师学习特殊教育的教育学、心理学,研究教材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尽快达到合格教师的要求。今后无论是领导还是教师,不合格的不准派到特殊教育学校任职任教。

特殊教育的教师,是特殊的人类灵魂工程师,更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怀。要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关心他们的政治进步,尽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弱智教育学校(班)的教职员应同盲、聋哑学校一样,享受特教补助费,班主任还应发给班主任津贴。

三、三、多方增加投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为了适应今后五年特殊教育发展和提高的要求,各市、县在努力改善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同时,还要新建或扩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这些学校,都要做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桌凳”,要有必要的文体设备、教具仪器和图书资料,还要有运动、职业培训、图书阅览等专用教室,有较好的食宿条件。学校的校园规划,教室、活动室和生活用房的设计,辅助设备的配置,都要充分考虑各类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

发展和办好特殊教育所需经费,主要由办学的市或县(区)负担,在教育事业费中列专项预算,省、市在基建和改善办学条件方面可适当给予专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标准,要按省对地方财政包干的标准(每生每年五百元)执行。各市、县(区)教学仪器部门,要把特殊教育学校所需的教学仪器纳入供应计划。举办特殊教育,除国家投资外,还可以发动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四、四、从特殊教育的实际出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办好特殊教育,必须在实践中不断认识、探索并自觉遵循特殊教育的规律。特殊教育的学制、课程、教材、教法、班额、编制等,不能按普通学校的模式来办。初等特殊教育的学制,一般为八年或六年,对少数超龄生也可适当缩短。学生入学年龄为八到十周岁。每班学额为十二人,最多不超过十八人。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要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原教育部一九五七年四月的规定可适当放宽。

特殊教育学校必须从实际出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特殊儿童的德、智、体、美、劳都得到一定的发展。对各类特殊儿童,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和训练,使他们的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的补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掌握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和生产劳动技能,成为残而不废、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搞好文化课教学的同时,要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其内容可根据当地生产发展的需要、毕业后的就业安排和学生的特点来确定。

五、五、加强领导,通力合作抓好特殊教育

特殊儿童从入学在校学习、劳动、生活到毕业后的就业安置,涉及许多部门,各个方面。办好特殊教育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级教育部门要负责制订发展规划、培养和轮训师资、改善办学条件,抓好视导、教研和科研工作。面向全市招生的盲、聋哑学校,应由市级教育部门领导。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初教处(科)设特殊教育视导员。省教育学院要设立特殊教育教研室,市教研部门要设特殊教育教研员,县(区)要有人兼管特殊教育。每个市都要选择一所条件较好的学校,作为本地区特殊教育师训和教研的中心。省、市教育科研部门和特教研究会,要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的科学研究。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发展和办好盲、聋哑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作为解决残疾人扫盲、“双补”的治本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要积极提供职业技术教育场所,或资助学校建立实习工厂、按摩诊所等生产劳动基地。对社会困难户的残疾儿童应根据社会救济的原则,酌情帮助他们入学。劳动、民政部门要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多种渠道安排毕业生就业。

为了切实保障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要加强特殊教育的立法工作,以保证特殊教育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6

(2007年3月30日)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区县、各系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在推进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创建学习型区县、学习型组织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市民素质,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大力推进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把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作为首都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基础

(一)深刻认识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是应对知识经济挑战,适应经济全球化,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基础和前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提高广大市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深刻认识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纳入重要议程。

(二)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落实人文奥运行动计划相结合,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全民学习和终身教育体系,全面提升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首都市民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大力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树立首都意识、文明意识、学习意识、创新意识,做到党、政、工、团各类组织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动员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分阶段、有计划地推进工作。

(四)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北京初步建成学习之都,成为以现代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组织为基础,以广大市民的良好素质为支撑,教育事业最发达、学习资源最丰厚、学习氛围最浓厚、学习条件最优越、优势人才最集中、能够通过学习带动各项工作创造一流业绩、充满创新精神和发展活力的知识化、国际化大都市,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具体目标是:

1.构建各类教育相互沟通和相互衔接的终身教育体系。首都市民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接受0~6岁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6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年限超过12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5年左右;全市从业人员职前培训率达到90%以上,每年有50%以上的从业人员接受更新知识、提高技能的继续教育,有30%以上的居民接受社会文化生活教育。市民的现代文明素质和创新能力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各类人才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

2.学习和创新成为首都发展的重要理念和市民的普遍行为。基本形成人人、时时、处处学习的社会氛围,多数市民把学习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市民学习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终身学习的要求得到基本满足。各类组织重视履行学习和教育职能,并将其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创新成为多数组织和市民发展的内在需求,公众科学素质明显提高,全市形成浓厚的创新氛围,首都成为全国重要的创新基地。

3.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覆盖全市,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创建率达80%以上,全市30%的社区(街道、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初步成为学习型组织。

4.把和谐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以学习型城市建设促进和保证首都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引导和组织广大干部和市民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最大限度地在全体市民中形成思想共识。

5.把落实人文奥运行动计划与创建学习型城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奥林匹克知识学习教育活动,大力开展市民文明教育活动。围绕奥林匹克运动,开展专项学习活动,确保奥运会顺利进行。

二、加快建立首都终身教育体系和终身学习服务体系

(五)建立终身教育制度,促进终身学习。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高水平普及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要将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思想贯穿到从幼儿教育到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努力提高学习者的学习能力、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各类学历教育之间、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纵向衔接和横向沟通,加快形成开放灵活的教育功能;充分体现各类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融通、相互渗透和相互参与,促进各类普通教育学校面向社会开放,为市民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和学习服务。积极推进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建立市民个人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扩大市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六)大力开展社区教育,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化学习需求。充分发挥社区学院在社区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以社区学院为龙头,街道(乡镇)社区学校(社区教育中心)为骨干,社区内中小学校、市民学校、村成人学校和家庭教育为基础的社区教育网络。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和社会文化生活教育,并为中小学生提供良好的校外教育,为学龄前儿童、流动人口、残障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老年人的学习提供服务,全面提高市民的综合素质。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建设好街道、乡镇社区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加强社区教育课程和教材建设,开发一批适应居民需求的课程教材。组织普通教育教师下社区,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志愿者作用,大力发展健康科学的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七)大力发展职业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面向就业市场、依托企业、社会化、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为企业输送大量的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对企业在职职工以及转岗、失业人员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其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加快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一批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大力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培训,加快发展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培训项目。发展教育培训市场,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以及非营利社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教育,促进社会化职业培训发展。

(八)大力推进继续教育,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专业人才。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以终身教育理念为指导,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完善考核评价体制,深度开发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的作用,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新理论、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加强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点建设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等四支人才队伍。

(九)大力加强农村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和完善市、区县、乡镇和村四级农村教育办学网络,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全面推进培养和造就首都郊区社会主义新型农民行动计划,加快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农村中、高等职业教育和培训,改善农村劳动者的文化结构和专业技术结构,加快农村中、高层次实用型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展农村远程教育。实行普、职、成教“三教”统筹,推进农、科、教结合,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培养一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和带头人,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为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服务的功能,各类中小学校、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要带头在构建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利用首都教育、科技、文化资源优势,形成覆盖城乡、面向市民的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鼓励和组织专家学者及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大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型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北京高校的智力资源,建立市民大讲堂,广泛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科学技术知识。整合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教育资源,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放学习场所和教育设施,开设适应市民学习需求的专业和课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逐步扩大市、区两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市民免费开放的范围,扩展各类科技和文化设施的学习服务功能。开展学习需求调研,沟通学习信息。开展科技周、学习周、文化节等活动,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十一)充分发挥现代信息网络在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托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广播、影视、数字传媒等技术优势,创办市和区县综合性学习网站,开发网络学习资源,积极发展各类数字化远程教育,建立市民终身学习网络平台,加快推进开放大学建设,为全民学习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发挥网络学习在全民学习中的独特作用,加强网络管理,形成科学、健康的网络学习文化。

三、大力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

(十二)创建学习型机关。围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机关工作岗位要求,强化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创设学习载体,健全学习制度,提高学习能力。领导干部在学习型机关建设中要率先垂范,促进机关学习氛围的形成。各级党组织都要努力成为学习型组织,充分利用党建资源,组织党员学习科学理论,保持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强化机关的组织学习,推进机关的观念更新、工作创新、机制创新;鼓励、支持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提高履职水平的学习培训,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机关工作人员。推进机关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十三)创建学习型企事业单位。根据企事业单位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效能提高等要求,引导员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不断学习新知识、新信息、新技术,积极开展员工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学习活动,不断开发人力资源,鼓励人人成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更新观念,树立崇尚创新、积极进取的工作观。促进团队学习,使团队成员积极进行知识共享,思想沟通,形成默契合作的团队精神。推进整个单位的组织变革,改进领导方式,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挖掘人的内在潜能,形成与时俱进、追求卓越、勇于创新、人际和谐的组织文化,不断提升整个单位的创造活力和竞争力。

(十四)创建学习型学校。要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在建设学习型城市中的引领和骨干作用,大力推动教育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主动开放学校资源,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学习型组织建设,积极服务于全民学习。引导教师不断更新知识、转变观念,成为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楷模。在尊重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改变单纯灌输式的教育方法,探索创新教育方式;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力加强素质教育,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创新型人才。建设和谐校园,积极培育勇于探索、具有特色的学校文化,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十五)创建学习型社团。各类社团结合自身的实际和工作内容、任务,发挥民间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独特功能,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社团活动。创建中要以服务群众为主题,在增强功能、拓展领域、提高水平方面,不断加强组织的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和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多样化的生活需求,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促进作用。

(十六)创建学习型街道、乡镇、社区等区域性学习型组织。统筹辖区内的教育、文化、科技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保证经费投入,加强教育设施建设,完善区域内终身学习的服务体系,为居民创设更好的学习条件。把提高市民素质作为学习的重点,引导市民在学习中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文明健康的行为方式。积极推进学习型家庭建设。

(十七)创建学习型区县。把学习型区县建设纳入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把学习型区县建设与区域经济建设、民主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环境建设紧密结合,通过学习型区县建设,促进区域全面发展。形成有特色的区域性学习和创建工作理念,推动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建设。整合区域内教育和学习资源,形成具有区域特点的学习网络和创建模式,逐步培育各具特色的区域文化,激发区域创造力,增强区域凝聚力,全面提高区域的持续竞争力。

四、建设学习型城市,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提供坚实保障

(十八)落实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充分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编辑出版有关普及奥林匹克知识的图书、影视等宣传作品和资料。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社区居委会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奥林匹克知识学习活动,增强全体市民的“奥运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特别重视对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将奥林匹克知识列入今后两年学校的教育内容,同时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奥林匹克知识,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同时,学习世界一切民族的优秀文明成果,为我所用。

(十九)大力开展市民文明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素质。把举办奥运会的过程作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和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过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结合举办奥运会,大力开展和谐社区及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大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积极开展市民的文明礼仪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市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修养,塑造北京人讲文明、重礼仪、团结友善、热情好客的良好形象。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来京务工人员遵纪守法、维护环境和首都意识教育。继续开展市民学外语、讲外语活动,有步骤地推进文明区县、文明街道、文明村镇和文明行业的创建活动,营造崇尚学习、尊重知识、爱岗敬业、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

(二十)围绕奥运会开展专项学习活动,确保奥运会顺利进行。承担奥运会服务、面向中外游客的窗口部门和服务行业,要以“我为奥运作贡献,行业服务创一流”为主题,开展“文明服务”、“文明市场”、“文明商户”、“文明旅游景区”等系列学习活动,提高诚信服务和规范服务水平,保证奥运会期间首都窗口服务行业都能为中外宾客提供一流的服务。建立一支高素质、懂外语的奥运志愿者队伍,强化奥运志愿者对比赛项目和赛场礼仪的系统学习。加强对观众队伍的赛场文明礼仪教育,使观众自觉养成热情礼貌、文明观赛的良好习惯。

五、加强领导,完善建设学习型城市的保障机制

(二十一)建立科学的领导管理体系,完善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各区县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指导协调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学习型城区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资源整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学习型城市建设格局。

(二十二)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建设学习型城市中的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应加强对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建立“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实行目标管理,把建设工作绩效作为“一把手”及主管领导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把建设学习型城市与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活动结合起来,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工作落实。

(二十三)加大对创建学习型城市的宣传力度。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重要意义,提高市民终身学习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学习和创新氛围。各新闻单位要把宣传学习型城市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要开辟专栏,组织有分量的理论文章,有针对性地介绍有关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组织的知识;制作专题节目,宣传和表彰学习型城市建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介绍推广个人和组织积极学习的经验;倡导“知识铸就未来,学习改变命运”的理念,在广大市民中形成终身学习的高度共识和自觉追求,营造建设学习型城市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市民在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中的自觉性。

(二十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牢固地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转化为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能力。鼓励干部、职工通过学习不断创新,解决生产、科研、教学和工作当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二十五)完善学习激励机制。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建立健全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人才培养与选拔的用人制度,突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在提职、晋级、评优等工作中的评价作用。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技术职称、技能等级体系,探索社会化的评审办法。要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学习培训制度,鼓励支持职工参加各种在岗培训和学历升级。要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强劳动监察,督促落实员工接受教育培训的规定,保障员工接受学习培训的权利。试行个人学习账户制度。政府部门将积极研究鼓励措施,加大向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弱势群体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政策倾斜力度,激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制定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措施、工作重点以及实施途径、步骤。研究提出学习型城市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各类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的评估标准。

(二十六)建立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创建工作先进典型的考核评估和表彰奖励机制。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今后每年将对在创建学习型区县、学习型组织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首都学习之星”,宣传和表扬先进典型。各行业、各区县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

(二十七)推进终身学习的法规建设。加快制订有关本市促进终身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把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十八)完善投入机制。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共同承担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持终身教育和学习型城市建设,且每年应有相应增长,并加大向农村倾斜的力度,确保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的稳定投入。一般企业要严格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技术要求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培训经费的三分之二要直接用于一线职工的岗位技能培训。鼓励家庭个人增加教育和培训投入。

(二十九)加强学习型城市建设的理论研究与交流。成立北京市学习型城市建设专门研究机构,组织专门人员,不断研究国内外建设学习型城市及组织的最新动向与相关理论,推出一批具有时代特征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编写出版指导丛书和培训教材。定期总结交流建设学习型城市和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实践经验。

(三十)加强学习型城市创建队伍建设。发挥首都理论研究人才聚集的优势,建立一支实力较强、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理论研究专家队伍,对各类学习型组织创建进行理念引导、观念更新及工作指导,不断提高学习型城市创建的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创建实施和管理工作者队伍,使学习型城市建设健康、有序、持续地发展。发挥社区志愿者在联系群众、宣传普及、教育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吸引和带动更多的市民关心并参与学习型城市建设。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7

一、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根据情节轻重, 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假冒授权品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根据情节轻重, 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 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 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 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以下称品种权) 。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 (以下称授权品种)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 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 (以下称品种权人) 许可, 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 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 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 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 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 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 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审批机关登记, 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 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 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 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 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 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 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 或者经育种者许可, 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 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 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 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 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 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 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 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 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 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 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 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 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或者根据互惠原则, 依照本条例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品种权的,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 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 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 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六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 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 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 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 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 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 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 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 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 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 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 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 颁发品种权证书, 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 审批机关予以驳回, 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品种权被授予后, 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 对未经申请人许可, 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六章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自授权之日起, 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 其他植物为15年。

第三十五条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 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 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 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四)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 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七条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 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 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并通知当事人。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 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裁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 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但是, 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 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 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根据情节轻重, 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根据情节轻重, 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 根据需要, 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审批机关可以对本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本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新颖性要求作出变通性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8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六、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七、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上一篇:给“白衣天使”的一封信下一篇:大班幼儿爱的表达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