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业务风险提示

2024-07-03

银行个人业务风险提示(通用8篇)

银行个人业务风险提示 篇1

风险提示

第7期

(总第7期)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9年12月8日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由于银行票据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违章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票据业务已成为继银行贷款风险之后的又一重大风险业务。为了制止违规操作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形式和相关操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信贷资金。集团企业内部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目前,一些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虚假交易,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

(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商品交易并没有发生,而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内外勾结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通过更改票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四)银行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据相关资料显示,少数银行为了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擅自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对有关证明文件核查不严,必备要素不齐全,增加了票据业务风险。目前,这类问题在全省农村信用社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原因

据分析,导致票据业务违规操作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银行承兑汇票制度不尽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不严密;二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存在漏洞;三是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四是经办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农村信用社防范票据业务操作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银行票据业务操作制度,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行为。各行社要依据《票据法》、《银行业支付结算办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办法》,细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操作规定,完善业务操作流程,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提高银行票据的防伪鉴别能力,和审查技术。各行社要加强票据防伪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及时配置央行指定厂家生产的专用验票机,加强对票据防伪标识的验证,推广使用解付密码,确保票据业务安全运行。

(三)健全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各行社要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信贷资产管理范围,统一授权授信管理,按信贷管理程序对出票人进行事前调查和资信评估,严格承兑条件,控制承兑和贴现总量,防止过量承兑和贴现造成的风险;要从出票环节入手,强化对票据贸易真实性的审查、检查和处罚力度;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严禁贷款用于缴存保证金;要建立出票企业经营风险定期评价、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建立票据业务违规行为监督体系,加强违规行为纠查力度。各办事处、行社稽核审计部门,要将票据业务列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内控制度不健全、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通报违规票据行为及处罚结果,性质严重的要暂停或取消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资格。

(五)完善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防范关联企业违规融资风险。各行社要制定集团、关联企业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职责范围,规范操作程序,建立集团、关联企业信息档案和风险预警系统,严格集团客户信贷“三查”工作,调查核实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定期评估信用等级,严格授权授信制度,严格控制或限制关联企业相互票据承兑、贴现和相互担保,加强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和贴现资金流向的跟踪检查,切实防止集团、关联企业利用虚假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银行个人业务风险提示 篇2

目前, 随着业务创新, 金融业务品种的增加, 个人银行结算业务种类越来越多, 涉及的有银行账 (卡) 开户、存取款、转账、网银开户、购买理财产品、销户等, 其他还有非经常性的个人结算业务如修改个人客户信息、密码的重置、银行卡 (折) 的挂失、个人存款证明的开立等。 如此广泛的个人结算业务, 大部分客户不能掌握银行的规定, 哪些业务必须本人办理, 哪些业务可以代办呢, 每个银行的具体规定虽略有不同, 但以下大部分业务不允许代办:

如网银开户、个人账户柜面查询、密码重置、挂失后补发凭证、购买理财、个人账户的销户。以上业务之所以不允许代办, 主要是因为业务的风险较高, 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非本人办理, 对个人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存在安全隐患。

一、在个人结算业务办理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 代理未成年人开户对监护人规定不明确

根据监管规定,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因对未成年人个人结算业务办理未明确监护人, 唐山银行曾发生祖父代孙子取款, 因银行内部制度规定代理未成年人办理业务的应为第一监护人, 即未成年人的父母, 因此造成客户与柜员发生矛盾的现象。

(二) 客户对于银行的代理业务规定不能全面理解

对于银行求客户本人办理的个人账户销户、密码重置、更改支付条件、柜面查询存款等业务规定, 大多数客户都不理解,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 父母查询子女的存款天经地义, 银行不办就投诉, 在唐山银行柜面曾经发生父母为子女存水费, 要求查询一下代扣水费银行卡中余额, 因非客户本人办理的余额查询业务, 柜员依制度规定未予办理, 客户对此柜员进行了投诉, 按制度规定正常的个人结算业务办理却带来了麻烦。

(三) 个人结算业务规定没有从实际出发

个人结算业务规定虽然是出于保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 但是只从风险角度考虑, 没有从解决客户实际问题出发。某银行发生用担架抬着老人进银行办业务的情况后, 更让我们深思, 严格的制度规定是为了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 可是在严格的制度无法执行时, 没有应急措施, 形成银行冷漠对待客户, 客户抬着老人来办业务的无奈之举, 个人结算业务规定只考虑风险, 却无法解决客户的实际问题。

(四) 未实现全国联网的地方性银行, 个人结算业务规定给客户带来了许多不便

地方性银行业务系统不能实现全国联网, 对需要本人办理的特殊业务给客户带来了诸多不便。某行营业网点曾经有客户银行卡密码遗忘, 但该客户已随子女到黑龙江居住, 而且客户年龄84 岁, 为了密码的重置业务来回奔波。银行限于规章制度的限制, 爱莫能助。最后的结果是, 客户满肚子怨气, 银行柜员按制度规定执行被投诉, 也有不满情绪。

二、关于代理业务的几点建议

(一) 明确银行个人结算业务中监护人的顺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当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 金融机构应按照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未成年人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业务时,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 一是明确代理业务的监护人的优先次序;二是明确个人结算业务代办时的证明资料;三是根据是否从未成年人利益出发, 区别对待, 如果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业务可以由监护人代办, 如果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业务则要求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共同办理。

(二) 建立银行个人结算代理业务公证授权认可制度

对于银行确实无能力核实的代理业务, 如前面提到的外地客户年老体弱无法亲自办理业务, 银行又无法上门核实的, 通过客户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对于客户委托子女办理业务的委托行为进行公证, 证明双方代理关系的存在, 银行认可公证的效力, 为客户办理代办业务。

(三) 建立金融同业之间个人结算代理业务收费制度

根据监管规定,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限于地方城商行等中小银行业务系统不能实现全国联网的现实情况, 人民银行可出台银行间代理业务收费制度解决, 通过中小银行与全国性银行签订代理协议, 按照代理业务的种类、金额向中小银行收取代办费用, 代理的款项及费用通过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划转。客户在取款行出具同意开户行扣款的声明及授权公证书, 由代理人代办业务。

(四)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代理有效确认制度

对于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上述特殊业务, 可通过人民银行联合公安等部门出台客户身份识别代理确认制度来解决。

通过银行间出具客户身份识别代理协议, 由开户行委托其他行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如上门核实, 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等技术手段来确认客户的身份及代理关系, 或者由银行委托公安部门进行客户身份核实, 由公安部门出具客户为本辖区居民, 通过核实业务办理人的身份, 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向委托此业务的银行出具客户身份识别确认书, 委托银行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从而依据有效的确认书办理个人结算业务。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第2号,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 篇3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风险防范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需要防范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被认为是个人理财业的主要风险。例如当商业银行对承诺保证收益率的理财产品进行出售时,就是一种在不知道盈利情况下对客户承诺了固定的回报支付。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出现了利率、汇率等各种市场环境的变化,就会因为固定支付收益的强制性要求而使得银行经营面临相当大的困境。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讲,其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风险主要有汇率风险与利率风险这两种。

(二)信用风险

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信用风险一直都是其主要风险中的一种。随着金融工具以及手段的不断创新,信用风险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没有道德风险存在的时候,信用风险的主要来源基本就是信用关系中的债务人用来对债务进行偿还的资产或者是收入来源有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在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中,其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了在投资产品进行交割之前的风险以及投资产品在进行交割时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情况发生的时候就被看作是一方违约,因此又被称为违约风险;在后者中并不存在有哪一方有违约的情况,仅仅是因为交易标的物的质量出现了恶化的情况,其价值出现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被称作为信用利差风险。通常情况下,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恶化严重,价值损失相当严重的时候,就可能会诱发交易一方不继续履行合约的情况,导致违约情况的出现。因此这两种风险之间是存在有关系的。

(三)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各项业务与日常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各种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政策准则。商业银行因为一些原因不能够对合同进行履行或者是导致了其他各种法律纠纷时,让商业银行遭受到各种经济风险,这就叫做法律风险。对于个人理财的法律风险,已经被列入到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范围之中。伴随着个人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对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诉越来越多,这已经暴露出了其法律风险与问题。投诉案件的出现不仅仅是让个人理财产品受到了各种质疑,并且也会导致推出这种产品的银行受到信誉上的损害。这些情况的出现和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的法律基础不足有着很大的关系。总的来讲,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一是没有根据规定对风险进行揭示以及信息披露带来的法律风险;二是在宣传与销售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三是证据保留上存在的法律风险;四是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五是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违反了当地的法律法规的风险。

(四)操作上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的每一个操作环节上都将会面临操作性的风险。例如在服务之前,有可能会因为盈利压力或者是其他的原因,理财专员会有意或者无意的隐瞒将要从事的业务的所有风险信息,或者是说服客户去从事高风险的交易与投资,最后遭遇到法律上的惩罚,这样的风险就是人员风险;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理财专员可能会因为使用了错误的模型采取错误的定价策略或者是对冲策略,让交易受到损失,这被称为模型风险。总之,操作风险是与个人理财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都相关的。

二、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一)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对策

对于在市场风险中的利率风险以及汇率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使用组合投资的策略来对风险进行减小。商业银行需要构建起完善的市场风险控制体系,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特别是必须要加强对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以及内部审核监督工作。对于市场风险主要可以采取下列的措施:

培育出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经验中可以发现,良好的金融体系以及发达的资本市场,可以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并有助于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打造自己的特色品牌,对营销策略进行调整。当前商业银行不仅仅需要通过各种先进的手段将自己的产品推向客户,还必须要注重打造属于自己银行的特色品牌。可以是服务上的特色、也可以是品质上的特色等等。总之,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提供出一定的特色品牌。

合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规避。在对理财产品进行研发的过程中,需要从潜在的客户分布出发,合理的测算相关的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以及资金成本,并做好规划,预测市场变化的风险,通过合理的方法来计算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以及投资收益率。

(二)对信用风险的防范

个人理财业务能不能够获得健康的发展和个人信用体系是否完善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的。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种信用问题的出现都对社会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需要做好以下的几个方面的工作。

快速推行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加强征信业的发展力度。在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制度是核心所在,因此需要构建起一系列的拥有法律效率的本资料以及行事准则。通常情况下个人信用制度包括有很多方面的内容,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等等。完善的个人信用可以更好的确定消费者的信用状态,准确的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规避风险。

快速推进个人征信的立法。信用体系建设本身就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程,不仅仅需要道德作为支撑,还需要产权、法律来提供保证。要快速的建立起现代信用体系就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为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的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三)对法律风险的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想要快速发展,就必须要对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完善,加速对各方面的法律空白进行填补。首先,需要将个人理财业务和投资基金、衍生金融品等各种金融产品区分开来,并让其法律地位得到承认,对其特点与性质进行明确。其次,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相当的丰富,并且其投资渠道也被广泛的开辟了出来,面对这种情况金融法律也必须要建立起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框架,为各项金融活动的健康顺利开展提供保证。只有在法律中涵盖了这些内容,才可以提供有效的保护,尽可能的降低各种风险。同时,还必须要注重对法律形式以及内容的更新,需要与金融行为的变化相同步,个人理财业务的一个相当主要的特点就在于“个人”。因此还必须要对物权法、信托法等多项法律体系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与健全,以此来保护个人的权益。

(四)对操作风险的防范

操作风险很多都是商业银行的内部原因导致的。特别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制度上的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不足等,使得个人理财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要高于西方的发达国家。为此商业银行需要做好以下的几个方面的工作来防范操作风险:

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需要充分的考虑到个人理财业务所具有的特点,以此来构建起完善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将多种风险因素都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进行准确的衡量,并进行良好的控制与管理。东京三菱银行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模式就是一个良好的例子。

对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想要改善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就需要积极的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技术。为此需要成立起专门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要组建起相对应的风险管理小组。

加强人才培养。要想有效的减少操作风险,还需要加强对理财人员的素质的改善。必须要求个人理财业务的从业人员需要获得相对应的资格认证,并且促进他们的实践经验与实践水平的改善,丰富他们的业务专业知识。例如汇丰银行要求其财务策划经理必须要具备CFP资格,渣打银行则要求每一位客户经理都必须要取得伦敦证券学院的专业资格。

三、结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必然会获得相当快速的发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风险的存在会阻碍其发展,面对这种情况就必须要能够清晰的认识到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这些风险,为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献:

[1]黄爱学.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研究[J]. 上海金融,2012(07)

[2]罗玉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使用意向模型构建与实证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12)

[3]刘,虎陈,金霞.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2010(07)

银行个人业务风险提示 篇4

浅析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与防范对策

[摘 要]当前个人信贷业务市场空间不断拓展,消费贷款规模不断扩大,但该项业务中存在不少问题和风险,应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对策,化解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近几年,商业银行面对竞争日益激烈和存贷差不断缩小的现状,其信贷业务需要进行新的突破。客户数量大、资源丰富、单笔贷款金额小且风险相对较低的个人客户,由于其资金使用频率高、周转快,客户议价能力相对较弱,资金收益率高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商业银行的青睐。近年来个人信贷业务不断发展壮大,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个人住房信贷、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个人信贷业务迅速发展起来。其中,国家对住房消费、汽车消费、农村消费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是拉动个人信贷业务提升的主要原因。2009年上半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迅猛增长,新增量达4 661.76亿元,同比增幅超过150%;2009年以来,国家发布的与汽车市场有关的政策共有9次,在政策的强劲拉动下,汽车市场增长明显。汽车金融将成为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方向,农村消费信贷将成为金融机构新的增长点。2009年,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增加9.59万亿元,同比多增4.69万亿元。截至2009年6月末,中国居民消费性贷款余额为43 891.64亿元,其中上半年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 508亿元,比2008年同期多增3 920亿元。个人信贷业务呈现出的快速增长态势,与中国一系列扩大内需政策紧密相关,大型商业银行仍占据个人信贷

业务市场的主要份额。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消费信贷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露出来。为此,商业银行应结合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加强对该业务隐藏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一、个人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信用风险是个人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

个人客户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方面,指个人客户作为债务人在信贷业务中的自行违约或作为保证人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过程中的违约。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个人信贷的开展程度。在欧美等国家,个人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消费方式,除传统观念的差异外,主要是个人信用制度、银行或专业评级公司专业的信用评级体系等比较健全。另外,由于具有先进的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可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是否应向消费者提供贷款。例如,欧美等国家的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消费信贷业务,银行可通过专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申请贷款客户进行信用评分,通过相关系统查询该客户以往贷款有无不良记录,判断客户能否按时还款后,再通知下一流程办理相关业务。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借此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银行信息不能完全收录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时甚至根本查询不到申请人的信用信息,银行只能掌握申请人提供的有限资料,在审批时缺乏

相关依据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一般情况下,银行只是对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基本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的个人征信报告,而有的客户和银行没有发生过业务关系,信用报告就无法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对于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银行仅能参考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或其所在单位的证明。客户此前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银行更是无从了解。

我国个人收入不透明,个人征税机制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持有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作出正确判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目前仍采用的面见核查或上门调查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无法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银行和客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此外,由于政策或市场等一些不可控因素,有些借款人会出现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情况,导致贷款无法按期归还,形成逾期或不良贷款。例如,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一些银行给某些高校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许多银行采用的是信用方式,四年后,无论是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或是学生主观因素,一旦贷款不能按时归还,即会形成逾期贷款。这种逾期贷款一旦产生,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大学生一旦毕业,要么因其未能就业而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要么是借款人无固定居所而使商业银行很难查寻到其去向和收入状况,一段时间后就会形成不良贷款。

(二)银行内控制度欠缺或管理手段落后加大业务风险

目前,国内一些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内控制度欠缺,管理手段

落后,内部管理薄弱。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信贷业务时间不长,缺乏个人信贷管理方面的经验,而且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基础资料分散在不同业务部门,相当一部分银行没有配套的业务管理系统,仅凭人工统计,难以管理和实现资源共享。个人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不完善、操作手段落后等因素也是制约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个人信贷业务在国内起步较晚,商业银行从事该业务的人员不足,往往不能做到在对每笔贷款的审查、审批时都与借款人当面核查相关材料,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贷前调查不严,贷后监督检查又往往流于形式,一旦出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个人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在传统“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实践中常常发生有抵押物但却无法收回变现的情况。借款人一旦不能按期还贷且仍在已抵押房产居住,法院在执行中就会遇到无法执行的问题,造成抵押物无法拍卖或执行。目前我国相关的银行信贷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对个人借款者和银行之间发生的贷款业务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对个人贷款违约及信用缺失的惩处办法基本无效,银行开办个人信贷业务形成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由于个人信贷客户具有特殊性,如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且较分散,国家相关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在落实时有一定难度。例如,就房产抵押贷款而言,在实际借款人造成逾期欠款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讼程序会被启动,但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实际执行时会考虑到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正常生活,如强制执行,会造成借款人或保证人无家可归,故往往会暂缓执行。这种忽视银行债权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给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造成银行资产无法收回,形成了不小的风险隐患。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抵押物给予必要的保护。

个人贷款一般金额较小,法院一般不愿受理小额债务,即使受理了,在办理时也不积极。通常银行的不良贷款清收人员会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由此也会产生不少诉讼费以外的费用,即使这样,效果也未必尽人意。这样,直接造成银行利益受损。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导致信贷风险加大

目前,国内各家银行没有信息共享的客户资源平台,银监会发布的“黑名单”不是滞后就是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信息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信息不完整,如一些在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农户贷款,由于系统接口与中国人民银行不吻合,一些信息无法导入征信系统,很多客户信息根本查询不到,使一些不良借款人有机可乘。有些客户在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各银行信息不能共享,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地办理各自的个人信贷业务,仅凭借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授信,银行无法及时掌握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对申请人开办了授信业务,也无法对该客户最大授信承受能力进行判断。这种在信息不对称状况下审批的个人消费类贷款,加大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应对个人信贷风险的对策及措施

针对个人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应建立

一套防范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按程序授信 首先,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银行控制个人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各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已基本实现了以内部信用卡和储蓄账户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建立的个人客户资源数据库,各业务部门可根据需求提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数据管理部门提取和使用客户资源。在客户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同时补充客户新的信用情况以不断更新该数据库。各商业银行应共建信息数据库,而且要确保信息数据库能在全银行系统中共享。同时,应着手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这需要各金融单位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努力方能实现。其次,加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条例的法制化进程,尽快收录各金融机构、税务部门、海关、法院、企事业单位、居民水电费交款情况等信息入库,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工商审批、居民纳税情况等信息,评估个人信用等级,按评定的信用等级给予授信。

(二)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使其更科学、操作更合理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量虽然不断扩大,但信贷业务还不成体系,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所以,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具体放贷的基本标准、核定可授信额度等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商业银行在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有章可循。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一是从事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人群。目前,银行重点营销和推介的行业有电信、电力、烟草、金融、教育、医药等。二是国家公务员、大型国企或外资企业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待遇高,而且通常此类人群都掌握较强的专业技能,失业风险相对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信贷业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按照贷后管理操作办法,做好贷后检查、项目跟踪监控,及时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予以关注,严重者可随时收回贷款并拒绝再度放贷加快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电子化建设,制定规范化操作流程,明确贷前、贷中、贷后等环节的职责,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强化内部稽核的再检查和事后监督也是银行内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个人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

(五)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个人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不动产或大额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为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对助学贷款、留学贷款等,除要签订完善的合同文本外,还应要求学校、家长

或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参与并提供担保类法律文书;对用于购买汽车等大件耐用消费品的,除应将所购车作为抵押品外,还可追加经销商或其自然人股东做担保,从而有效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将风险降到最小化。

(六)将风险转移引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就给个人消费贷款能否到期收回造成极大隐患。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经验来看,避免和防范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主要是在建立个人资信评估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的基础上,将消费信贷与保险结合起来,以减少贷款风险,这是采用合法的经济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的一种风险管理办法。不同的个人消费贷款购买保险公司对应的险种产品,可以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这种风险转移策略是最为直接、有效的。例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部分经银行评估认为风险系数相对较大的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而不能偿还贷款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个人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较低,在贷款客户的承受范围之内,使消费者在获批银行贷款的同时没有过高增加其成本,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而银行的信贷资产也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三:结束语

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利在长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步伐的加快,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研究探讨和逐渐规范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跨国银行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以传统业务为基础,以个人信贷间业务为先导,不断调整经营理念,坚持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相互促进、利润和市场份额兼顾的市场策略,寻找适合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最终在行业内形成一种良好的中间业务经营氛围,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刘星——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现状及发展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01年

2赵芳莹——关于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思考。绥化师专业报、2002年

3毛子文——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万维财经、2003年 4黄晓力——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之我见。经济研究、2007年 5尤件亮、方劲松——当前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研究。经济研究、2007年

6李仁杰、王国刚——中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的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报、2008年

7黄学军——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及研究。湖南大

学、2009年

8黄丽萍——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对策研究。经济研究、2009年

9张广元——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几个潜在风险探讨。财经园地、2009年

保兑仓业务介绍及风险提示 篇5

保兑仓业务是指在供应商承诺回购的前提下,购买商向银行机构申请以供应商在银行机构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的贷款额度,并由银行机构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保兑仓业务实现了购买商的杠杆采购和供应商的批量销售。业务特点:

对供应商:实现批量销售,增加经营利润,减少银行融资,降低资金成本,保障收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对购买商:提供融资便利,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降低成本。业务操作流程 受理保兑仓业务申请

客户向银行机构申请办理保兑仓业务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贷款卡(证);

5.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的财务报表;

6.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7.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8.购销合同;

9.银行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客户经理需认真审核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果银行机构同意受理,则客户经理开始进行调查;如果不同意客户申请,业务受理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客户。调查、审查、审批

1、客户部门调查

客户部门客户经理对保兑仓业务进行调查,重点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回购能力等情况,核实抵(质)押或保证人的情况、资信状况和支付能力,核实申请人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调查意见。2.信贷(授信)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客户部门调查同意后,移交信贷(授信)部门审查,重点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准确、规范,银行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授信额度等。审查完成后,信贷(授信)部出具审查意见,交最终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人根据客户部门和信贷(授信)部门的调审查情况,进行审批处理。提供融资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银行机构与供应商签定回购及质量保证协议,与仓储监管方签定仓储监管协议。供应商在收到银行同意对买方融资的通知后,向指定仓库发货,取得仓单,将仓单质押给银行机构。银行机构相关部门与客户签订相应的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并落实合法、合规、有效的担保手续。申请人(买方)缴存银行机构规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开立以买方为出票人、以供应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予供应商。汇票到期付款

买方继续缴存保证金,银行释放相应比例的商品提货权给买方,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等于汇票金额。汇票到期后,银行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外付款。如果汇票到期,买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供应商在规定日期回购仓单项下质物,银行机构会计部门对外付款。

业务档案管理

1.银行机构应设立业务专卷,对有关业务档案进行归档管理。2.按业务档案保管年限的有关规定保管业务档案。贷后管理

汇票签发后,客户经理应跟踪借款人经营状况及重大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借款人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回行率,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变化情况等,客户经理在检查中发现影响客户按期付款的重大问题时,要求立即向上级报告,采取措施,化解风险。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现有保兑仓业务各项规章制度;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分工情况;

③将现有的各项保兑仓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比较。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保兑仓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②未建立保兑仓业务的授权、转授权制度; ③未建立保兑仓业务检查制度; ④未建立保兑仓业务账务核对制度;

⑤未建立规范的保兑仓业务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⑥未建立规范的保兑仓业务操作和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⑦未建立健全保兑仓业务岗位责任制; ⑧岗位分工不合理;

⑨现有的各项保兑仓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不相符;

⑩未及时修改和完善保兑仓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授权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查阅银行机构授权和转授权书;

②获取保兑仓业务电子数据,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保兑仓业务检查样本; ③查阅银行机构保兑仓业务的审批单,与授权转授权书对照。2.风险提示:

①未核对分支机构的保兑仓业务权限;

②未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进行授权、转授权; ③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授权不全面、不完整; ④超范围转授权; ⑤未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⑥超权限办理保兑仓业务; ⑦未经授权办理保兑仓业务。授信管理 1.检查方法:

①获取保兑仓业务电子数据,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保兑仓业务检查样本;

②调阅相关保兑仓业务档案,查阅授信书。2.风险提示:

①未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②超授信办理保兑仓业务。业务操作

1.检查方法:查看保兑仓业务档案和相关传票。2.风险提示:

①未坚持业务操作、审批和会计核算“三分离”制度; ②违反程序办理保兑仓业务。基础工作 1.检查方法:

①调阅保兑仓业务档案资料;

②查阅银行机构保兑仓业务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2.风险提示:

①客户申请时提交的资料不全面、不真实; ②未经调查或调查不全面、不真实; ③未经审查或审查不严格; ④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

⑤未落实和实施批复文件附加的限制性条款或审批人审批意见; ⑥贷款期限设置不合规;

⑦未进行贷后管理或贷后管理不合规; ⑧档案资料不全、填写不规范;

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未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信贷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完整。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1.检查方法:

①获取保兑仓业电子数据,运用适当的抽样等方法,确定保兑仓业样本;

②根据获取的保兑仓业电子数据,利用以往的审计经验,设计审计疑点模型,对保兑仓业电子数据进行筛选确定审计疑点,作为保兑仓业样本的补充;

③调阅保兑仓业务档案和相关会计账表,与有关业务人员座谈。2.风险提示:

①银行机构没有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或查询无记录;

②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与客户提供资料不符; ③同一客户为其他银行机构提供的资料与该机构存在明显的差异;

④通过座谈得知已经为客户办理保兑仓业务,但无任何信贷资料和会计数据;

⑤保兑仓业务融资日期与商品交易合同日期相差很大; ⑥未严格履行业务规程或审批意见要求的担保手续; ⑦无保证金或保证金缴存不足、保证金被挪用;

⑧银行机构释放商品提货权比例超过客户缴存的保证金比例。风险控制 1.检查方法:

①与经办人员座谈、查阅内部管理制度; ②查阅部门职责及员工岗位职责;

③查阅职工休假登记表,了解职工休假情况;

④查阅上级银行机构主管部门、内审部门对业务开展的监管、检查情况;

⑤查阅客户部门对客户的风险预警情况。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保兑仓业务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

②未建立风险责任制、未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 ③重要岗位未实行定期、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风险评估 1.检查方法:

①调阅客户的保兑仓业务档案资料;

②对上述调阅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现场检查实际风险及损失情况;

③通过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其对风险的认识。2.风险提示:

①未对保兑仓业务进行风险预测; ②未对融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和预测; ③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合规性 客户资格审查 1.检查方法:

①查阅银行机构关于保兑仓业务的相关文件;

②调阅保兑仓业务档案,审查客户申请资料和企业资质证明的相关材料。

2.风险提示:为不符合申请保兑仓业务条件的客户办理保兑仓业务。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

1.检查方法:审查贸易合同及附件。2.风险提示:

①依据同一贸易合同多次办理保兑仓业务,融资金额大于合同金额;

②依据经过涂改、变造的虚假合同办理保兑仓业务; ③依据过期的合同办理保兑仓业务;

④依据无具体数量、金额的框架性购销合同办理保兑仓业务; ⑤依据无法定执行力的订货计划等办理保兑仓业务。保证金管理情况 1.检查方法:

①获取银行机构办理保兑仓业务电子数据,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保兑仓业务抽样样本;

②调阅保证金存款分户账、企业存款结算账户和相关的会计凭证,查看保证金来源及管理情况。2.风险提示: ①以贷款充当保证金;

②保兑仓业务未到期擅自挪用保证金;

③保证金没有专户管理,与企业其他结算户混在一起; ④保证金入账不及时,晚于保兑仓业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出具日期;

⑤为保证金不足企业办理保兑仓业务。会计核算审查

1.检查方法:查阅与保兑仓业务相关的总账、分户账、台账和相关会计凭证、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管理、领用。2.风险提示:

①未将保兑仓业务纳入全行统一会计核算;

②总账、分户账、台账与库存没有定期核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查阅各类检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报告。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频率及深度不充分;

③业务主管部门检查频率、深度不够,或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揭示业务操作的风险点;

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意见整改的不认真、不及时、不到位; ⑤对查出的问题及责任人没有处理或处理不适当。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7.《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8.《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

9.《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1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发〔2000〕253号)11.《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12.《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13.《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

银行个人业务风险提示 篇6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4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 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 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 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对违规 行为依法查处。各银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银监会。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张,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对执行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请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关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银行个人业务风险提示 篇7

关键词:个人信贷业务,风险成因,防范对策

1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1.1 政策风险

个人消费政策的变化会给消费者的消费带来不确定性,宏观经济政策对消费政策的影响因为是非常大的,比如购置汽车摇号、二套住房政策等,都对消费者的消费起到了引导性的作用,而这也为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以二套住房政策为例,上海市2016年3月25日发布新政策,普通二套住宅首付比例不低于5成,非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不低于7成,这样首付比例提高,普通消费者对于住房的需求就会有所下降,因此,这就会对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造成影响。2015年,北京市二套住房首付比例统一实行首付5成,利率上浮10%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的组合的贷款首付比例更是提高到7成,以至于北京市2015年第一季度商品房成交量与上年同比下降了20.5%,也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业务量,这便是消费政策所造成风险的真正威力。

1.2 流动性风险

指若市场上成交量过少或缺乏交易者而不能及时出手想要处理的资产所引发的风险;当今社会很多客户用手中的证、大额存单、股票等金融资产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但金融资产具有很大的流动性,若流动水平较大,可能会使商业银行定期收回贷款的难度加大,再加上有些资产变现的能力较差,时间较长,且变现后银行也有可能无法收回成本,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例如证、股票等。

1.3 信用风险

目前中国经济在飞速发展,GDP以每年7%左右的增速在增长,但我国国民整体素质相比发达国家还有差距,而这恰恰是引起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这两种风险在我国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中尤为突出。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再加上部分人骗贷、贷款套现的问题时常出现,导致银行出现损失。另外,借款人的收入突然发生巨大波动也可能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风险,比如借款人突然失业丧失收入来源,或家人出现重大疾病等都会使借款人的经济情况发生改变,还款人还款能力、意愿降低,导致其无法还款,给商业银行造成了经济损失。

2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成因分析

2.1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并不建全,发育程度较低,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信用体系不健全也会给个人信贷业务带来潜在风险,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启用较晚,更新较慢,正常周期为45d,且客户信息还不够完善。有些客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更是缺乏最基本的个人信息,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用信息不完善,信用逾期记录显示不及时,以至于商业银行个人信贷工作者无法全面掌握客户的信用情况,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给银行造成损失,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这严重制约了个贷业务的发展与壮大,增加了商业银行开展个贷业务的风险,也导致商业银行不能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管,也无法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变更进行有效的监督。

2.2 审批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贷款审批效率还比较低下,许多贷款环节还要靠人工来完成,时限也比较长,所以造成业务积压,有些贷款从上交材料到审批完成甚至要一周时间,这就对贷款造成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以二手房交易为例,审批效率的低下可能会使卖家终止交易,客户损失定金,对银行的信任度下降,造成银行客户群体流失。要想在当今金融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提高业务的审批效率,比如电脑自动化审批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有序进行。

3 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的建议与对策

3.1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防范风险的关键环节。我国应根据民众诚信度的实际状况,采用有效方法,通过颁布法规、帮助相关部门开放信息、组织构建统一的信息搜索平台、指导创立相关行业集体等举措有效推动信用体系的进步。

3.2 强化商业银行内部管理

商业银行应提高个贷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及素质,过硬的素质和技能是业绩的保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也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个贷业务风险的控制及防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测试,制定严格的赏罚制度,并在信贷人员错办业务之后进行处罚,对信贷部门主管进行定期培训,挑选业务水平最高、具有风险意识的人组建一个最强大的信贷团队,尽力将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到最低。信贷客户经理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柜员转岗产生的,短时间内可能不会掌握全盘的信贷知识,所以更要做好培训制度,做到管理以人为本,这样才能使从业人员愉快地服务客户,拓宽市场,降低风险。

3.3 建立个人信贷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对于商业银行个贷业务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说,风险级别分为5个级别: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在这5个级别中,正常和关注级别的客户都具有优良的还款能力,而次级、可疑和损失级别的客户还款能力都有显而易见的缺陷,而风险的形成都有一个萌芽、演变、发展和形成的过程,一旦爆发,那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将是巨大深远且多元的,因此,银行个贷系统建立个贷风险预警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4 结语

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系统、创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增强公众的信用意识等都是商业银行个贷风险管理方面亟须解决的问题。希望我国商业银行个贷系统建立一个完整的风控体系,改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现状,推动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进步,为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做出实质性的参考与贡献。

参考文献

[1]胡栗源.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模型比较研究与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建设[D].重庆:重庆大学2006.

[2]马宁.论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D].长春:吉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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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业务风险提示 篇8

摘要:操作风险管理是银行业风险管理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银行系统发生的个人银行部位案件,绝大多数与操作风险失控有关。本文主要分析了银行员工素质、信息系统设计、制度落实、事前、事中控制、重要部位、重点环节控制、个人账户对账等方面存在的操作风险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个人银行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0 引言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管理是银行业风险管理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发生的个人银行部位案件,绝大多数与操作风险失控有关,因此,如何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成为了银行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以下对当前个人银行业务的主要操作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1 个人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

1.1 人员综合素质不能适应业务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个人银行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产品结构从单一的个人存款、代理国债发展成为集本外币存款、代理保险、基金、黄金、理财产品等多渠道、全方位的产品体系,新业务操作环节多,相应规章制度比较庞杂,更新速度快。部分营业机构管理及操作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个人银行业务,知识更新不及时,掌握制度不清不透,遇到较复杂、不常见的业务不知如何应对,导致违规操作,形成操作风险。加之管理层面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操作流程及规章制度梳理不到位的现象,使得规章制度系统性不强。

1.2 信息系统设计不科学形成控制缺陷 银行信息系统设计及更新不能适应业务快速发展,信息系统的控制与制度规范不匹配,系统繁多,整合性不强,不能很好的实现风险环节由“人控”转变为“机控”,一方面导致效率低下,更重要的是有些人利用系统控制的漏洞违规行事,从而形成操作风险。

1.3 操作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各商业银行已经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操作风险管理机制与程序,如制定各业务条线风险例会制度,上级行对营业机构委派会计(业务)主管,建立主管定期汇报制度,要求各级行定期梳理、揭示业务运行中存在的操作风险、分析成因、制定改进措施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有些营业机构自行组织的风险分析例会效果不好,甚至流于形式,风险分析不够全面,梳理不到位,改进措施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具体表现在检查发现的问题查了改,改了再犯等屡查屡犯现象。

1.4 重事后管理,轻事前、事中控制 个人银行业务量巨大,面对的客户众多,管理层面对交易的监测实时性较差,较大程度的依赖事后稽核及业务检查,一些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由于对交易监控不力,有的案件隐藏多年才能发现,所以应尽快建立个人银行业务交易实时监测,加强事前、事中控制,及时揭示操作风险。

1.5 重要部位、重点风险环节控制不严 个人银行业务重点风险环节主要集中于现金、单证、印章、账户、授权、对账等。由于部分营业机构没有始终贯彻“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风险管理”的经营理念,一味追求业务发展,盲目相信他人,对重要业务不能形成有效复核和监督,形成“一手清”,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如在柜员制的操作模式下,大多数重要风险环节都需要复核人员授权后操作,授权环节控制不足极易引发案件,授权人员对大额存取款和挂失业务等授权时,没有对相关业务资料、客户身份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核,授权岗位形同虚设,容易引发操作风险,甚至形成案件。

1.6 个人客户的对账工作实施难度大 与客户核对账务是银行应尽的义务,也是银行的一项重要内部控制制度,让客户及时知晓账户的变动情况,一旦发生异常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银行挪用资金案。一直以来银行单位客户对账制度执行比较到位,实施效果较好,但由于个人客户众多,银行对账方式相对单一,目前一般采用向客户寄送对账单,发送交易短信等形式进行对账,而且对象大多仅限于银行卡客户,由于收费等原因,有的客户不愿意接受,使得个人客户的对账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2 防范个人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的几点措施

2.1 加强系统性培训,尽快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 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个人银行业务发展,控制操作风险的根本。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更新、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组织人员梳理相应规章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可操作性,笔者尝试编辑了本行个人银行业务规章制度,下发所有前台个人银行岗位员工学习,取得了良好效果。其次,银行管理层面应组织本行个人银行业务专家、法规人员成立咨询团队,指导前台员工解决实际问题。另外,要加强员工系统性培训,摒弃过去“师傅带徒弟”的培训模式,让员工既学会操作,又明白账理,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不仅要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更要提高理论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

2.2 不断完善整合信息系统,变“人控”为“机控” 商业银行应组织前台熟练操作人员、业务专家及技术人员成立研发团队,不断征求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与制度管理人员意见,汲取银行同业的先进经验,将产品流程、规章制度与信息系统加以对照,查找弥补漏洞,依照“风险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通过完善信息系统提升操作风险防范水平。力求使信息系统对交易的额度、授权等环节与制度相匹配,制度层面明确要求、严令禁止的环节要从系统上加以控制,变“人控”为“机控”,使不法分子想为而不能为。如有的银行已经建立了客户指纹认证系统,客户银行账户进行取款、消费等交易时要求客户亲自录入指纹,这项技术从源头上控制了客户资金风险,值得推广。

2.3 认真落实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随时掌控业务运营中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分析内外部审计、检查发现问题,了解掌握网点运营中带有普遍性、具有潜在风险隐患或重要案例提示的问题,形成风险分析报告上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风险分析例会,分析产生问题的具体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达到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目的。管理层面要加强监督与管理,研究新业务、新产品存在的风险,及时更新管理手段。

2.4 强化事前、事中风险控制 针对个人银行业务特点,应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风险控制,及时阻止、发现风险隐患苗头。事前控制除了要加强前台员工思想教育,动态排查外,主要应发挥各营业机构会计(业务)主管的风险防控作用,主管通过实时监督业务操作,对重要业务的授权控制,及时发现或阻止可能引发风险的业务,所以说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风险识别能力强的主管队伍显得尤为重要。事中控制主要是银行应实时掌控个人银行业务交易并识别风险,依托科技手段建立先进的交易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交易,从大量的交易中识别出风险业务,对前台及各级管理层面进行风险预警。监测人员应不断研究业务操作的风险点,分析以往发生的操作风险、事故、案件的特点及风险环节,及时改进、完善监控规则,在风险交易发生后短时间内预警,形成上下联动、协防控制的预警体系,采取及时得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风险程度。

2.5 强化重要部位、重点环节控制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强化个人银行业务现金、单证、印章、账户、授权等重点风险控制环节。分析以往个人银行部位出现的案件大多与授权制度的执行有关,营业机构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授权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对开户、挂失、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取款、重新认证、差错处理等业务的授权制度,授权不能流于形式,不能违规转授权、不得跨终端授权或事后授权,各级检查人员要利用好监控录像对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6 加大个人账户对账力度,逐渐向实时对账过渡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拓宽与个人账户对账渠道及范围,客户在开立存折、存单、银行卡账户时可视风险接受程度不同与银行约定交易对账起始金额,银行除继续推行寄送对账单、发送交易短信对账之外,应研究时效性更强的对账渠道,目前有的银行在客户提供取款介质、录入密码后暂停交易,向客户已约定手机发送短信要求客户确认,待客户在本人手机确认后交易才最终完成,这种手段起到了实时对账的效果,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客户账户的资金安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银行发生内外部案件的可能。

总之,个人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环节较多,银行一定要抓住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业务的监督与管理,不断提高前台员工及管理层面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研究新业务、新产品存在的风险,及时更新管理手段,确保个人银行业务安全运营,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监管委员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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