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2024-07-03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精选10篇)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1

(作者:纳溪区司法局副局长 任冰)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

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其中缓刑 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从犯罪类型 1 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三)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 2 安臵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全区14个镇、街只有12名司法助理员,还有2个无人所,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一般较长,从全区163名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来看,矫正期限在3年以上的58人、占总数的37%,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2011年内,接收并监管的矫正对象将达到186人以上。如此多的矫正对象,仅靠司法所的12个人,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

(四)专项工作经费不能满足必要需求。根据测算,每个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2000元。我区预算经费远远不能达到此标准,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也未起步。

(五)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在组织领导、队伍建设、日常监管、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尚未健全。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八化”建议

(一)机构专门化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由区、镇两级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税务、3 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镇(街)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在区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工作局,与领导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局长可按副科级配备。在区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工作局,与领导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局长可按副科级配备。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对重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明确各机构的工作职责。(附: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二)队伍专职化

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进一步壮大由监狱(劳教所)下派民警、片区民警、司法行政干警组成的专职队伍,由村(社区)主任、治保人员、社长、楼长以及政治素质强、懂法律通政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组成的自愿者队伍和居民代表、矫正人员家属组成的信息员队伍。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意见》,在村官或大学毕业生中选聘1-2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等社会管理工作,并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二是不断壮大以村(社区)主任、治保人员、社长、楼长以及政治素质强、懂法律、通政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为主体的志愿者队伍和信息员队伍。三是强化培训,进 4 一步提高专兼职两支队伍的业务水平。

(三)保障常态化

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经费、过渡性基地建设经费、技能培训经费等列入区、镇(街)两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社区矫正个案补贴机制。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截止上末,本辖区有社区矫正对象人数160人。从2011年起,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列入区财政预算。二是志愿者工作补贴:从2011年起,落实矫正志愿者补贴。按实际矫正对象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列入镇(街)财政预算。三是“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过渡期安臵经费:按每人每月200-300元标准补助,不超过6个月(镇、街财政解决)。四是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者、“三无”人员、重点矫正对象,需派专人到监所接回原地,所需经费由各镇(街)按实解决。五是依托纳溪区救助站,建立“三无”人员、重点帮教对象过渡性基地。六是依托江南职中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培训基地。

(四)管理信息化

一是建立完善“司法E通” 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矫正对象进行适时定位监管,创新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质量。二是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做到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组联席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比对,收集掌 5 握各职能部门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五)帮扶人性化

一是在特定时日动员社会力量,联合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看望矫正对象,从心灵上感动他,消除其心理上的阴影,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二是落实临时救济。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纳入福利院、敬老院安臵。三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实际困难和问题,开展关爱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消除对立情绪,增强帮教效果。四是鼓励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申办企业的,协调镇(街)和有关部门为其办理营业手续提供方便,给予税收、管理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五是推荐再就业。通过推荐、动员企业聘用或原单位接收、引导劳务输出等方式实现再就业。六是过渡性帮教。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创办集食宿、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救助为一体的新型过渡性帮扶教育实体和公益劳动基地,教育扶助 “三无”人员等重点对象。

(六)工作制度化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四川省一系列制度的规定,依法规范运 6 行,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

1.预测、评估制度。①判决前危险性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辩护方委托,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和危险评估,并于7日内将评估结论反馈委托方。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结论等材料组织庭审质证,决定适用或不适用非监禁刑罚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②矫正对象危险性评估。乡镇(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每月、区级社区矫正机构每季度根据各项指标,对所属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危险性大的,应制定相应措施重点防控,严防重新违法犯罪。③矫正质量评估。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每年对下级社区矫正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结论纳入各地绩效目标考核。

2.衔接制度。应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站,统一归口接收本行政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看守所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判决、决定或裁定做出后,按照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衔接规定》(川司法发„2006‟85号)规定的时限,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固定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罪犯固定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站);区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站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接收罪犯报到,7日内不见罪犯报到的,应及时书面反馈送达机关,并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7 防止矫正对象脱管失控。

3.监督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制度。乡镇(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每月、区社区矫正机构每季度应对所属矫正对象进行一次排查,发现脱管漏管的,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发现存在又犯罪苗头的,要制定措施重点防控,严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4.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和区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决定书),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奖惩材料,矫正终止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解除社区矫正的,其个人档案统一收交区社区矫正机构集中保存。

5.教育及心理矫治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教育工作相关制度,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警示教育及公益劳动,督促一线社区矫正工作者,及时针对每个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开展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内容,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制度,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评,依据测评结论制定矫正方案,增强矫正效果。

6.帮扶制度。要帮助社会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生活,积极协 8 助相关部门解决他们的生活、就业困难,落实应当享受的各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责任田。

7.考核奖惩制度。要按照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川司法发„2006‟84号),建立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就办理涉及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处罚、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案件制定相应办法。对矫正对象的奖励有:表扬、物质奖励、减刑、提前解除矫正。对矫正对象的惩罚有: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消假释、收监执行。

8.培训制度。社区矫正机构要定期对从事矫正工作的专业、兼职人员及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增强专业知识,提高矫正质量。

9.监督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10.“四项建设”制度。社区矫正机构要抓好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基地、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社区矫正对象技能培训基地建设。

(七)考核具体化

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评标准,提高考评分值,考评结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并进行通报。从2011年起,区委、区政府与各镇街、各部门签订社区矫正专项责任书,并制定考评办法,将机构、人员、措施、经费落实等情况纳入目标管理。

(八)成效最大化

一是社区矫正对象无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二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生产、生活、家庭等情况的掌握达100%,做到应帮尽帮。

附: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配合、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各单位(部门)的职责是:

(1)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相关政策、制度,下发规范性指导文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措施,督促、检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考核与管理等。

(3)成员单位职责

人民法院 应当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适当、稳妥、有序地扩大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及刑罚执行措施的适用。并做好以下工作:(1)对检察机关或者辩护方提出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建议的案件,提出方应在开庭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由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或 11 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书面评估意见,人民法院应对相关材料组织庭审质证。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作出判决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相关审前社会调查,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2)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矫正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回访考察。对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突出,矫正效果良好的,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减刑;对在矫正过程中又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为促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好实效,可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在社区矫正人员中公开宣判,进行法制教育,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3)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做出决定前,应责令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4)在宣判或决定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接受社区矫正,并要求其在接到判决书或决定书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是本地籍的,应通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场,当面接收文书材料和罪犯。(5)判决生效或决定做出后,7日内将相关文书材料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 对拟向法院提出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或者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建议的案件,应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 12 调查。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监管机关有关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决定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依照《四川省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实施法律监督的意见(试行)》(川检发办[2006]140号),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 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川公发[2006]102号)规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在收到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罪犯交付罪犯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县级社区矫正办公室,由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对违反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办理处罚、收监执行或变更强制执行,防止其继续滞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对脱管社区矫正对象,依法采取追逃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 负责牵头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编制、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辩护方委托,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 13 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书面评估意见书;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负责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接收人民法院、监管场所、公安机关移交的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资料,并分配到矫正对象长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实现社区矫正对象无缝衔接,以及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乡(镇、街道)司法所 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执行监管措施。

教育部门 要认真做好失足青少年的继续教育工作,对需要继续学习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可放宽条件允许其留校学习,同时,加大对他们的法制、道德品质和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走上正轨。

工会 各级工会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教育企事业工会组织不排斥、不嫌弃社区矫正对象,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动员本单位纳入考察范围,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共青团 广泛动员青年团员参与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发挥青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用当代青年与时俱进、积极向上的榜样力量感化、带动、教育失足青少年,促进社区矫正对象 14 的心理转变。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2

刑法修正案 (八) 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初步形成了现有的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2012年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 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近日, 舒城县院监所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显示:社区矫正基础薄弱, 矫正力量少, 脱漏管失控现象严重且脱管时间较长, 职务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无一进入社区矫正, 收监、减刑法律程序形同虚设, 监外罪犯的合法权利达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一、原因及缺憾

(一) 组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 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法各部门的难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 虽然法律框架不完善, 但基本雏形已形成。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关键所在。应改变那些“重社会效果, 轻法律规定”的认识上的偏差。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中,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消除那些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把矫正人员建立了档案就完事的误区, 从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发展。

(二) 法律文书传递渠道不畅

司法机关负责收发监外罪犯法律文书的部门不明确, 有时由县级矫正办收发, 有时由基层司法所直接收发, 造成文书传递不畅;由于法院 (外地法院) 在传递法律文书时采用邮寄的方式, 造成档案传递不及时, 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 监外罪犯接受矫正告知制度不健全

《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对监外罪犯监管有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告知制度, 造成某些罪犯被宣告缓刑后, 不知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出监后擅自外出, 导致长期脱管;一些监外执行罪犯把监外执行错误地认为是刑满释放, 长期外出务工经商。尤其是职务犯罪监外罪犯, 囿于认识上的误区, 只要缓刑期满, 别人不知道, 就可保留公职。

(四) 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教育监管与帮助保护并重的社区矫正观念。不能因为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体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就忽视了法律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 尤其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方式和刚性监督惩处措施, 影响监督效果。

二、对策与建议

(一) 以党的领导为宗旨, 构建社区矫正组织网络

成立以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督促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工作, 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力开展, 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 以社会创新为契机, 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新机制

检察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活动和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 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经常性开展巡回检察, 与全县二十四个司法所建立巡回检察热线、聘请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 及时掌握刑罚变更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 区别不同情况,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三) 以科学技术为手段, 建立社区矫正信息沟通机制

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中心, 建立检察机关、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联网, 全面掌握矫正对象信息和矫正状况, 为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奠定基础。要建立公、检、法、司、监狱、看守所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如: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防止脱节而发生的脱管失控。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的同时, 另行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等。

(四) 以刑罚执行变更为重点, 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监督

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结束等矫正程序的监督, 确保社区矫正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交付执行环节重点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特别要防止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而发生脱管、漏管现象;执行变更环节要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惩戒, 是否对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予以收监等;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 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 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 加强社区矫正主体法律监督

督促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事, 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防止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及贪污受贿的行为的发生。

(六) 以构建社会和谐为载体, 强化社区矫正措施法律监督

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二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侵权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三要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情况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督促及时予以整改。

(七) 以教育管理帮扶为重点, 拓宽监督延伸视角

要把监督的视角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 检察机关将介入我省实行的《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中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进行法律监督, 提出检察意见, 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八) 以监督职能为核心, 强化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督促纠正、整改, 并将纠正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除了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 还应行使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 加强对社区矫正主体的法律监督。

概言之, 社区矫正工作应以党的组织领导为核心, 通过政法各部门协同作战, 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主动参与, 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3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解决途径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体现人类文明的刑罚执行方式被引入我国不过十余载,尚处于探索前进,追求创新,寻求突破的蹒跚学步时期,其作为新生事物正经历被认识、接受、改进、发展的阶段,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形同虚设

由于各乡镇、社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对社区矫正认识也深浅不一,导致了一些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重视,没有能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社区矫正对象也没有真正得到教育和改造。同时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本来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就比较琐碎,繁杂,人员配备不多,经费有限,加之需要社区矫正的对象与日俱增,司法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办法投入太多的精力到管理当中,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职责不明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公检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明确权责。但实践当中还是存在社区矫正的机关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在有些地方因为公安机关对非监禁刑的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且在资源和管理上更有优势和权威,因此社区矫正机关虽是名义上的执行机关,但仍是愿意让公安机关承担大部分的社区矫正工作。而有些地方明确了法律的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而公检法机关也随之成为甩手掌柜,对社区矫正工作也不上心,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自己处理解决。可见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方既要明确权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做到社区矫正工作。

(三)社区矫正实施过程受到太多因素制约和干扰

由于硬件软件资源缺乏,对于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工作、公益劳动者有些地方只能流于形式,即使配备了一定的场所、设施,培训学习也不能经常性的进行,加之部分矫正对象为了生活要外出务工、经商,对于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根本就没办法参加,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跟踪实施矫正,无法真正实现矫正教育和监管。其次社区矫正的威慑力度不够,社区矫正并不如公安机关执行那样有威慑力,公安机关备有武器装备,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而司法行政机关只是一个监督和帮助机关,而且宽松的社区坏境也不会使矫正对象意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从而放松警惕,没能达到社区矫正所要求的矫正效果,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四)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实施不容乐观

现在对于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矫正困难重重,我国的农村人口绝大多数还是居住在农村,有些还住得很偏远,这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考验,要有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还要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会用本地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交流。还有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设在城区,而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住得偏远,又要承担家庭重担,养家糊口,让他们定时到司法行政机关报道、学习培训,开支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这也导致他们对社区矫正态度不积极,导致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有效地完成社区矫正任务。

二、解决途径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议在社区中挑选一些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熟悉矫正工作,而且对矫正人员比较了解的人员参与到其中,为使这些人员专心从事矫正工作,应建立起一整套的工作体系,将他们纳入矫正人员编资,同时给予工资、福利待遇等奖惩制度,以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

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的偏差、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开展以及深化和完善,因此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认知度非常重要。首先应在观念层面上使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的端正;其次通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形式,采用图文并茂以及群众熟悉的语言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制度,加深群众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部门的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仅靠一两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它需要相关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操作运行,才能更好完成,而这些部门当中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配合协调尤为重要,法院应在严格适用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符合条件的都应该用,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适用,同时审理阶段邀请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罪犯的家属一同参与,帮助服刑人员真诚悔过,为其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监督措施的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应协助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出现的工作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使社区矫正不断得以完善。公安机关曾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对于非监禁刑的执行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和做法,他们有利用社會资源的优势,在社区矫正中加入一定警力,对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促进作用。监狱管理机关更是与社区矫正相互衔接,有机结合,两者的刑罚目的是一致的,在手段和管理上也有很多共同之处,应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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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凌霜.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3

[3]程乾.浅议社区矫正工作现状[D].南京大学,2013

[4]汪景洪.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南京大学,2013

[5]叶秀丽.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完善[D].浙江海洋学院,2013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4

机关工作作风是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精神面貌、领导水平、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的综合反应,是衡量机关工作水平的重要尺度和标准,是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事关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直接影响区委、区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目前,区委、区政府正以最大决心支持和推动整顿机关作风整治政务环境工作,并在全区开展双整“百日行动”,以推动机关作风整顿、政务环境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为进一步掌握我区的实际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局人事监察科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重点向100多名机关领导干部、职工代表、村干部等进行调查了解,从调研的情况看,当前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开始重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政风行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行政效能得到增强,机关干部的工作作风总体上是好的,大部分单位班子团结,作风民主,能认真履行职责,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大部分干部职工能做到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依法办事,能坚持正常的考勤制度,具有宗旨观念、公仆意识、组织纪律观念和奉献精神,为我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调查中,也有一些干部群众反映机关干部工作作风还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影响干群关系,影响投资环境,损害政府形象,制约经济发展,情况不容乐观。

一、当前机关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治觉悟不高,党的宗旨意识淡薄。有些领导班子不能很好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的领导干部不按制度办事,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不征求其它班子成员意见,对集体的决议不认真执行,各行其是。有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中出现的摩擦和矛盾不能正确对待,没有大局观念,相互搞内耗,互相“拆台子”影响整个班子的团结协调运转。有些领导对部门责任不明确,对本部门有益的事情争着办,不利的事拖着办,甚至推诿不办,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领导干部深入基层群众少,对基层的情况不掌握,对群众和基层的呼声和要求不清楚,对群众急需解决的难点等问题,避重就轻,避难就易。

二是自由主义严重,纪律观念淡薄。有些领导干部不服从发展大局,以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对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为了部门利益、局部利益设关设卡,严重影响发展环境。干部上班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时间上网、串门聊天的现象常发生。个别同志好人主义严重,不说真话,不讲党性,对待错误观点不敢驳斥,对待错误行为不敢批评,对待腐败现象不敢斗争。

三是工作不思进取,创新意识不强。干部工作缺乏上进心,满足于按部就班工作,吃“老本”,凭“老经验”办事,不愿动脑筋,只会走自己和别人走过的路;有的同志主观臆断,骄傲自大,随意性、片面性和盲目性较大,工作敷衍了事或应付式完成,没有创新精神,缺乏破解难题的能力。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相当一部分干部有这样的“中庸”思想,别作后进也不争先进,别挨批评也不想“出风头”,明哲保身,四平八稳。

四是事业心不强、责任感不强。工作态度缺乏正确性,大事干不了,小事不愿做,得过且过,评头论足的人多,干事的人少,干部缺乏实干精神,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办事时有拖拉现象。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时懒于思考,习惯于听上级和领导指示。有些干部缺乏工作热情,安逸现状,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

五是学习意识不强,整体素质不高。理论学习风气不够浓,干部不重视学习,知识结构老化,工作难于打开新局面。学习流于形式,单位自行组织学习培训较少。

六是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有些干部高高在上,群众来办事没有好脸色,没有好口气,更谈不上热情接待。有的部门下基层只是做做样子,蜻蜓点水地看看问问,然后找个地方聊一聊,转一转,不解决实际问题。

二、当前机关工作作风存在的主要原因

1、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金本位、等价交换等思想和意识开始在一些干部的头脑中产生,干部工作论报酬、做事情讲“实惠”,在某些干部头脑中已成为一种定式。思想倾向的偏移,理想信念的动摇,逐渐在行动中表现出来。

2、用人机制欠公正,一些擅长溜须拍马、会跑会送、不务正业的人往往能得到提拔重用,而一些工作踏实、能力强、肯干实事、默默无闻、群众口碑好的人却难以得到重用,相反这些人往往容易受到压制,挫伤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影响了干部职工情绪。

3、对干部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管理不到位。有的制度只是唱在嘴上、贴在墙上,但贯彻落实、检查督促少,流于形式,赏罚不分明、奖惩不兑现,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少干还比多干好,激发不起干部的积极性,导致工作时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

4、我区出台的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及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许多制度在狠抓落实和具体执行上还须进一步得到改进和完善。如对“一把手”的监督、对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的监督及对账面以外情况的审计等等,都还缺乏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措施。

5、一些群众反映部门单位领导自身没有做好榜样,不能真正深入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事效率低,决策能力差,对一些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久拖不决;有的干部喜欢搞迎来送往,吃吃喝喝;有的领导搞欺上满下、捞取政绩;对存有上述行为的领导干部,没有有效的措施进行教育和惩处。由此上行下效,难以使机关干部有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状态。

6、一些干部职工放松了自我人生观,世界观、权力观的教育。干部的宗旨观念、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吃苦精神、奉献精神差,相当一部分干部存在“攀比”心理,抱怨社会分配制度不公。

三、对策与措施

为促进我区科学发展,振兴我区经济,更好地服务“两江新区、保税港区”建设,进一步改进我区机关干部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从根源上改进我区机关干部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我们认为还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发挥领导干部示范作用,带头转变工作作风

改进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最根本的还是加强学习,提高干部的素质。领导干部作风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一个单位、一个地方的发展。作为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良好的作风,在干部中树立榜样。

1、强化领导干部学习意识,完善科级领导干部学习考核管理机制,建设学习型干部队伍。以区委中心学习组和各部门领导班子中心学习组为龙头,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辅导报告、座谈交流和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相结合等方式,多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学习教育活动,带动全区干部学习积极性的提高,真正提高干部队伍宗旨意识。

2、强化教育,健全制度。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抓好领导干部作风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法纪意识。教育内容紧扣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层次施教。采取经常性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防范干部作风容易出现漏洞和产生问题的关键点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

3、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纪条规教育活动,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加强宗旨观念和党纪条规教育活动,增强干部纪律意识。强化干部的公仆观念,摆正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勤勤恳恳、脚踏实地为人民办事,以人民的满意作为自己工作的最高标准。增强干部廉政意识,自我监督意识,自觉地拒腐防变,为政清廉,当好人民的公仆。

4、建立“考学”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干部学习计划,年终按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撰写读书笔记或调研文章等若干块进行考评,考评分记录在干部学习档案里。同时规定一个分值下限,对考评分低于下限者,不得评先、不得晋级晋职,并采取停岗接受个别培训的办法督促其加强学习。

5、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按照上级干部轮岗、交流有关制度,健全我区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和措施,对干部轮岗、交流从条件、程序、纪律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促使干部在乡镇与乡镇、乡镇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序流动,优化干部资源配备,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7、大胆创新工作措施,加大干部“能下”力度。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对不称职、不能胜任职务的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部分工作责任心不强、考核不称职又不适宜采取辞退措施的干部,可试行一定期限的待岗。对部分群众意见较大,或在干部考核中反映存在问题较多的干部,可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对一些年龄大、身体状况差、工作能力平庸的领导干部,可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由重要岗位调整到一般岗位等措施,积极疏通“下”的渠道。

(二)完善机关干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倡导“严、细、实、快”的工作作风。

1、建立较完善的相互配套的干部管理制度。各单位都必须结合单位自身特点,建立强化干部管理的“机关干部学习制度”、“请假制度”、“考勤制度”、“岗位职责”、“处罚规定”等,使干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为克服少数单位仍然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现象,我们可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日程安排表管理制度”、“见事管事制”和“机关干部服务态度三次投诉待岗制”。

2、要建立健全谈心制度,上级组织对下级正职、班子内部正职对副职要经常谈心,了解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有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提醒。

3、要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总结和运用机关效能建设教育中的经验和做法,严格按照中纪委、中组部的规定,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一步提高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质量,增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我监督的能力。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5

丁友军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五种罪刑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在的罪犯放在社区,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行刑制度。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2005年,我们江苏省在全省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一年的时间实践来看,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江苏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我们在工作调研中,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以下是笔者调研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对今后的工作对策提出自己的浅显之见。

存在问题

问题

一、没有统一法律,配套法规不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通知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托管、送达和回执的方式、有关矫正档案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这些问题让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造成有关单位之间工作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

问题

二、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问题

三、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强。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下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时,只提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现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埋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问题

四、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及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据我们统计,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的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

严肃性。

问题

五、基层司法所力量还比较薄弱。

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2004年,江苏省才逐步调整司法所的体制、落实编制。按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司法所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意见》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集体性质的干部和事业人员仍占一定的比例,一兼多职、安排非本职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我们建邺区从2005年5月开始全面接管社区矫正对象,每个街道司法所都接管10人以上,工作人员少,专业知识缺乏也制约着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基本对策

对策

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加快立法步骤。

全国人大应适应社区矫正这个新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增强社区矫正有关内容。应根据这两年的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尽快地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策

二、建议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对策

三、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国家财政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管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对策

四、建议全国人大对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授权。

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工作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现工作漏洞,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全国人大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中,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对策

五、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6

一、存在的问题

(一)据了解,我区大部分区域位于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多数社区内的房屋陈旧,系七、八十年代所建,线路老化严重,布局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值此炎热夏季用电高峰期,很容易因负荷过重引起线路火灾。加之有些街巷道路狭窄,甚至存在私搭乱建现象,道路空间堵塞,导致消防车辆无法进入,人员逃生也比较困难。

(二)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够,在家中和庭院随意乱拉乱扯电线,甚至有些在消防通道堆积杂物,给消防安全埋下了隐患。

(三)一些沿街门店对我们的消防督查工作不配合,多次对我们的工作人员进行阻扰,使我们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消防隐患不能及时发现进行解决。

二、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加大消防安全的督察力度和处罚力度,提高沿街店面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是建议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能够多为居民举办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使居民能够了解到日常生活中的火灾预防以及着火后的紧急处理,自救逃生,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形成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良好

习惯。

三是建议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对学校、商场、娱乐场所、在建项目工地等人员聚集地督察及时,以确保消防设施齐全可用,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尤其是要对大型企业、在建项目工地等建立消防登记制度,定期对其消防设施进行督察登记,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到位,消防器材齐全。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7

2009年,两院两部颁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的发挥。笔者将就工作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今后的工作对策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冲突

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影响社区矫正深入发展。现行的法律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形势也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涉及社区矫正的有关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一是主体的不适应。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部门来实施的,而不是由公安部门来执行,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却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二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多、效率低;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

(二)经费保障与现实需求的冲突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现行规定中,只是要求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等。

(三)队伍建设与发展前景的冲突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矫正的创造性发展。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原学校教育工作者、现街道司法工作者、社会招聘人员组成,他们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普遍缺乏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其思想观念多与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相悖,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司法所的人员普遍较少,有的街道只有一至二名司法工作人员且多数是兼职,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很少。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未受过法律教育,甚至还会出现了某些常识性错误。

(四)帮助保护机制尚未健全

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国家与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将其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妥善解决他们面临的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可是,现行法律对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内容的规定中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较多,帮困解难性质的规定较少,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仍缺乏具体明确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虽然司法部有关社区矫正规章中的个别条款涉及矫正对象帮助保护的问题,但也仅仅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贯彻落实。目前各试点地区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仍缺乏统筹规划和有力手段,工作上重监管轻教育帮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部分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矫正对象还依靠家庭或配偶生活,有的靠自己临时找工作维持生活,部分吃住无着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还是靠救济金临时维持现状,加之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过渡性生活保障没有着落,就业和技能培训基本没有开展,一些矫正对象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地区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总体上仍处于无序状态。

二、对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一)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双管齐下

社区矫正是新生事物,为更好地开展该项工作,应加强立法,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证。

1. 修改和补充《刑法》,增加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并且制定一部原则性较强的具有指导性的《社区矫正指导法》,既便于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又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加强地方立法。按照《立法法》的权限,由各地根据地方特色出台地方性法规,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的费用要低得多,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不需要为社区矫正增加拨款。国家应把用于社会矫正的款项直接划拨给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再由矫正领导机构划拨给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限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我们不能与发达国家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投入相比,但国家给社区矫正事业投入一定的资金还是十分必要的。形成以政府经费来源为主体,社会赞助和募集为补充的格局,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再逐步实行全额保障。

建议国家财政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三)加强队伍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

一是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二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

(四)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五)强化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

缺少监督,社区矫正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同时,要充分保护矫正对象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防止由于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介入,使矫正对象私权利受到侵犯。同时,强化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司法、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内部检查监督,确保人员到位、管理工作到位、教育成效到位;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供强有力的检察保障。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很多工作理念和做法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少说空话,多做实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

摘要:社区矫正是针对矫正对象“重新自我改善”的一种新生的行刑方式,符合刑罚个别化、人性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也能起到良好的法制宣传作用。但在试点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的发挥。本文通过对当前较突出问题的剖析,就改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一些具体设想。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8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和对策

2010年7月16日,西安市政法委召开了全市试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下发了《西安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西安市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以及矫正对象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计分考核、矫正信息管理、矫正工作请示报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等一系列的规定办法,标志着西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一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状况如何?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的监督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1.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采取的是一种“联合办公”的模式,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发挥的是在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作用,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目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是:

一是当前司法行政机关由于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缺乏,编制、财力不足等等原因,使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和社区矫正的框架还没有搭建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全面展开。

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担负起引领社区矫正工作的牵头作用,没有全部接管符合条件的监外执行人员,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工作范围,而对新增加的监外执行罪犯也没有及时接管,大部门监外执行罪犯仍然处于监外执行模式下公安机关的监管状态。过渡期间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处境被动,处于因司法机关没有接管全部监外执行人员而监督公安机关继续列管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又不符合社区矫正规定的两难境地。

二是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关系。

目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表明: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但不具备承担执行社区矫正法律后果的能力。而公安机关虽然没有实际从事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但却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管权的执法主体,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是什么关系,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如果出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不力的现象,谁来承担责任?这些将来同样会影响到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监督职责的正确履行。

三是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薄弱,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

在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均以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而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如果被纠正或建议单位不及时纠正或采纳建议,监所检察部门也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被监管单位提出,这只是将矛盾转移到上级部门,问题仍然有可能不能解决,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降低了监督的实际效果。

四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法规。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但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区县都处在探索阶段,导致检察機关介入监督的切入点比较难把握。

五是脱管漏管现象普遍。

目前处在监外执行模式向社区矫正模式转换过程中,由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交接工作脱节,如法律文书送达、邮寄出现问题或监外执行罪犯因拆迁等原因人户分离等,造成脱管漏管。而发现后,又出现罪犯收监难的问题。

六是监所检察人员缺乏,工作量较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全面深入的进行监督。

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大部分区县驻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一般只有2~3人,情况好的配备4人,每人都负责几项业务工作,没有精力顾及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2011年西安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机构全面恢复,这一情况有所改善,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展开,还是不能满足监督工作的需求。

2.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策

A.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

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缺乏法律依据。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监督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赋予《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权威性,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力;二是制定《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监督办法》,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职权等作出详尽的规定,尤其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执行力,在被监督对象不在限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情况下,应使检察机关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树立起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B.加强监所检察队伍的建设,加大社区矫正检察人员的配置,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C.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目前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低,对社区矫正的意义不是十分了解,在传统意识当中,认为“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会影响社会公共安全。让群众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正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广泛发动社区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更加有利于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9

决的对策

我国推行的社区警务正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对社区警务认识不足、警民关系紧张、警力不足、经费保障难以落实、考评机制不完善等等,这将严重影响社区警务的实施效果。本文结合当下,从实际出发,研究这些问题并寻求解决的办法,有利于社区警务的顺利推行,对于推进中国的警务改革,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警务体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基层社区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对社区警务认识不足,工作中形式主义严重

(二)警民关系紧张,社区警务工作难以开展

(三)“警力下沉”力度不够,基层工作条件较差,警务室警力严重不足

(四)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尤其是辅助组织经费保障难以落实

(五)考评机制不完善

二、解决社区警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深化各级民警对社区警务工作的认识,为顺利进行社区警务工作打好基础

(二)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使社区警务工作长足发展

(三)实行协作勤务,提高民警待遇,解决警力不足问题

1.实行协作勤务

2.提高基层民警待遇,实施“三倾斜”政策

(四)扩宽财力资源,保障社区警务工作经费

1.由于增编增人而需要增加对公安机关的财政投入。

2.由于增设社区民警办公室、住宿用房及交通、通信设备所需要的财力投入。

3.增强警务辅助力量所需要的财力投入。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10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肖燕 杜霞编辑:studa121

1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利用社会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证调查发现,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一系列困境和问题: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社会参与力量发育不成熟;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应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创新矫正模式,完善矫正功能。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司法所 执法权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还面临一系列困惑和问题。本文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旨在总结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C司法所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以司法所工作者为核心,其他机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辅助、社会志愿者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1.专业矫正人员为核心。司法所专业矫正人员2人,在矫正工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全面负责辖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对矫正人员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同时负责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工作。

2.其他机关、部门配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管或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帮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列入城乡低保范围,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3.社区居委会辅助。司法所依托辖区社区居委会,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在居委会的辅助下,共同完成对本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所解决矫正人员的思想、生活问题。

4.社会志愿者补充。司法所吸纳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社会志愿者队伍。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参与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之中,推动矫正人员的积极转变。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1.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司法所认真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通过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调查材料,对于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全面分析,把不适于社区矫正的人员及时反馈给相关机关,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避免了社会可能遭受到危害性,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提高了社会安全性。

2.交付、接收,建档管理。司法所密切与法院、监狱的工作衔接,做好接收的各项工作。做到及时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宣告;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人身危险系数,划分A、B、C三类人员,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为矫正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做到档案盒、档案内容、格式、材料放置顺序、案卷装订规范统一,档案内容详实,每份档案都包含社区矫正人员考察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鉴定材料等。

3.矫正实施。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司法所以“三个结合”的工作方式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

第一,坚持监管和帮扶相结合。一方面,对矫正人员严格监管,要求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在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加大这种跟踪监管。另一方面,对于各方面有困难的矫正人员积极帮困扶助,通过解决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激发他们认真矫正的积极性。

第二,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司法所不定期召开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等各种课堂教育,同时,组织矫正人员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如组织矫正人员到交通要道帮助维持交通秩序、帮助罪犯与受害人之间建立一对一的帮扶、谈心活动等。

第三,坚持专门矫正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司法所在依靠自身力量的同时,积极与矫正人员的家人、朋友、单位、学校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与他们签订协议书等方式,促使他们参与到矫正过程中,通过这种至亲的教育力,极大的促进了矫正人员自觉自愿矫正犯罪心理,不再重新犯罪。

4.解除矫正。矫正期满,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

1.执法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C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只是监管的“配角”,这种角色定位使他们的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没有主动性,双方的合作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2.自身资源匮乏,难以适应繁杂的矫正工作。C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始终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头,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二)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1.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将社区矫正工作和居委会工作竞合,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独有的特色,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至居委会,可在很大程度

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可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但是目前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2.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

3.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实施效率、深度不足

1.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目前,C司法所对矫正人员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定期汇报、实地调查、通讯联系等传统手段和方式进行,这种“人盯人”的传统方式耗费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监管力度并不强。随着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这种传统的监管手段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2.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矫正,可从根源上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从C司法所工作运行来看,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矫正效果难以深入。表现为:第一,存在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和帮扶上,而对矫正工作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教育矫正方式针对性不强。C司法所矫正人员差异较大,有小学没毕业的,有知识分子,有高官、有市井之徒,每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有很大的差别,现有的矫正方式主要是组织讲座、报告,听汇报、交流,公益劳动等,以这些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第三,缺乏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由于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心理矫正资源不足等原因,C司法所没有对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

三、完善建议

1.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我国应该结合多年来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尽快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主体、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各机关之间职责、相互间的协调等作出明确规定,畅通各部门衔接渠道,统一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解决矫正双主体问题,明确执法权归属,解决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的执法困惑问题,为司法所监管任务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为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第一,加强社会矫正专业队伍建设。首先,政府应加大矫正工作专项资金投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优化基层司法所的人力、物力资源配置,改善司法所传统、低效的办公设备,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发展,适应社区矫正规模的不断扩展。其次,通过各种方式提高矫正专业工作者的职业素质。第二,积极培育社区矫正社会组织。政府应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积极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平台。首先,加强社区建设。政府应大力培育和引导社区建设和发展,通过培育并购买其服务的方式将居委会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体系。其次,积极组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政府可通过制度设计为社会工作者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职业前景,调动他们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第三,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司法所应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辅助作用。通过创新、优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组建高素质较为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提高犯罪学、刑事执法、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比例,健全完

善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3.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矫正功能。司法所应当充分借助科学技术等手段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矫正功能。第一,构建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通过建立完善日报告制度、家中监禁、电子监控、GDP定位等手段、方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景敞视式”跟踪监管矫正。完善惩罚性措施,建立递进式的惩罚措施体系。针对每个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建立动态、个性化的档案数据库,对其进行跟踪记录;在分类矫正、分段矫正基础上;第二,加大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实施个性化的教育矫正方案;在分段矫正的基础上,进行累进矫正,实施动态的矫正方式;聘请专业人员,同时开设网上和实体心理诊疗室,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了解犯罪心理成因和特征,有针对性实施心理矫治方案,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改变生活态度和对问题的看法,从而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促进其向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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