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山庄管理制度

2024-07-08

金湖山庄管理制度(通用7篇)

金湖山庄管理制度 篇1

一、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月28天工作制,休息日由部门按工作需要预先安排。不同部门实行有区别的上班时间制度。

二、打卡时间及制度

1、员工上班时间应按规定的时间打卡,其余时间无效。楼面和厨房早上上班打卡时间为

9:30-14:00,下午上班打卡时间为:16:30-21:30,其它部门早上上班打卡时间为8:00-12:00,下午上班打卡时间为14:00-21:30。

2、每天打卡次数两次,发现一次未打卡的扣10元,超过三次(含三次)取消当月公休假

期1天。

3、门卫交接班需提前10分钟打开做工作交接,超过规定时间属迟到。

三、请假制度及扣款

1、员工请假,应遵守“事先请假”原则,填写请假申请书,写明请假理由,逐级报批(所

属部门、管理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批准前必须到岗,否则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2、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进行电话请假,假期过后应到管理部补请假

单,逾期不予审批。

四、考勤违章处罚

1、每人每月有两次迟到机会,如迟到三次扣30元,以此递增。

2、迟到时间在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者,按请假半天处理,特殊情况需出示证明。

3、如发现早退,中缺,私自外出的一次扣10元。

4、未准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视为迟到,无故缺席者一次扣50元论处。

五、外出员工登记

员工因公需外出办事,需经部门经理批准。管理部根据外出人员登记表扣除因公出差、办事未打卡数,发现上班时间不在岗位且未写员工外出申请表的每次扣款10元。

六、工作餐

公司员工在上午10:30和下午16:30可在公司免费用餐,用餐时注意秩序及公共卫生,不铺张不浪费,用餐完毕应自行清理干净桌面及碗筷,为他人用餐创造便利。

七、住宿

公司住宿人员必须保持宿舍卫生清洁,个人用品摆放整齐,爱护公物,不得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不得随意移动、拆迁公共设施,不得在宿舍使用危险物品、饲养宠物、不得私自留宿亲友和私自接受公司外人存放的物品、行李箱、严禁赌博、打架等不良违纪行为,节约水电。详细管理条例参照《宿舍管理条例》

八、工服、工牌

1、工作服由公司统一制定,员工应妥善保管,经常换洗,保持干净整洁。

2、工牌发放到员工手中后,自行保管,若有遗失,按照30元/个赔偿。

九、工具和资料

1、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需要,按规定发给不同的工具及技术资料交员工个人保管,员工应

妥善管理,如有丢失或人为因素损坏,需照价赔偿。

2、员工离职时需将工具及技术资料交接清楚,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经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签

字后,才算交接清楚。

3、公司所有物件都需在行政入库,再按流程领用,领用时需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十、办公用品领取

需领取办公用品的员工一律由直属主管或经理到管理部统一领取,并注明使用人。各主管记

好物品领用记录,并跟踪使用情况,不得有浪费现象,员工一律不允许领用办公用品。

十一、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各部门移交到管理部存档的资料便于查找,各部门需自行做好明细,移交到管理存档的资料如需借用,需登记并及时归还。

十二、公物私用或外借

员工无论什么理由什么情况,不得私用公物,不得外借工具。一经发现,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且扣发当月工资。

十三、电源管理

公司电源设备,电脑、电视、风扇、空调、广告灯、音箱设备等下班后必须及时关闭电源。未关闭者处罚10元/次。

十四、公共场所员工形象管理

1、上班时间不允许在公共场合吃东西、吸烟、闲聊。

2、任何时候不允许在包间看电视、休息、睡觉,不得使用包间卫生间。

3、在上班期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以上条例第一次发现口头警告,第二次处罚10元,第三次处罚50元,屡教不改者开除。

十五、新员工试用期

一般员工均需1-2个月的试用期,倘若部门经理或管理表认为有必要时,试用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试用期满经考核评定合格者可转为正式员工。

1、试用期内,倘若员工不称职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辞退,无须作任何补偿。

2、凡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知识的员工,经考核合格者,可由总经理批准免于试用期。

十六、新进员工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照片及相关资料。员工档案属公司机密,行政部有责任妥善保管,只有部门经理以上主管才能查阅。

十七、劳动合同

1、合同的签订:所有员工试用期合格后,公司将分阶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

限1-3年,根据员工意愿及自身技能特点确定。

2、有下列情形者合同进行解除:

(1)违反纪律处分之重大过失者。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医疗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十八、离职

1、合同期满离职:员工履行完合同,公司或员工单方无意续约,均需在合同期满一个月以

前书面形式提出离职。

2、辞职:员工在合同期内,需辞职员工要在提交辞职申请书前十天汇报给部门经理,经理

要在10天内做好工作交接准备,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辞职人员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

3、自动离职:员工在合同期内未批准擅自离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需赔偿公司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培训和风险补偿。

4、即时开除:员工因违纪被公司开除者,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5、离职手续办理:员工离职需与部门工作交接清楚,退还公司发给的一切款物。

6、重要岗位的工作交接需要有工作移交清单,并经总经理亲自审核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十九、电话管理制度

1、本公司的电话主要作为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之用,不准员工在公司内打私人电话

及信息台电话,非工作需要,不得使用公司的传真机和复印件。

2、员工应保持手机畅通,如发现关机、停机或拨打通了不接听的,公司将不给予发放当月的通讯津贴。

二十、上网制度

任何时间不准使用公司电脑上网玩游戏、看电影、聊天、不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个人QQ只能在有工作需要时挂在电脑上,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二十一、冰柜、冻库管理

酒水间冰柜不得放员工私有物品,厨房冰柜、冻库使用后应及时关紧,尽量减少冻库开关门次数。

二十二、公司车辆管理

公司车辆在上班时间应按规定的停车位置停放,不得占用汽车位,如有发现,按照10元/次罚款。

二十三、物品摆放管理

金湖山庄管理制度 篇2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GIS,MapObjects

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安徽省南部池州市境内,濒临长江,地处116°55′—117°15′E、30°15′—30°30′N,既是我国最大的白头鹤越冬群的栖息地(占世界东方白鹳越冬群的1/8)和是众多白枕鹤、白鹤、灰鹤、大鸨和小天鹅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的栖息地,又是长江中下区域水鸟重要越冬地。升金湖以其生态环境的典型性、原始性、生物多样性和稀有性于1992年被国家林业部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列为中国40个具有国际意义的自然保护区之一。该保护区生物资源极为丰富。现有调查表明,保护区内拥有浮游植物27种、水生维管束植物84种、浮游动物13种、底栖动物23种、鱼类62种、两栖爬行动物21种、兽类52种、鸟类16目35科145种。鸟类种类占全国鸟类的12.4%,占安徽鸟类的46.8%[1,2]。

为实现对升金湖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生态环境的监测和生物资源数据的科学管理。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s,简称GIS)是一个采集、存储、管理、分析、显示和应用地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是分析和处理海量地理数据的通用技术[3]。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与信息系统的发展,地理信息系统已成为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重要工具。本文采用GIS技术建立了升金湖自然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它对该区生物多样性和湿地生境的保护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 系统设计目标

利用GIS对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强大管理功能,该系统能将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各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经济信息以文字、图形、图像和空间数据等形式录入计算机,建立保护区管理信息体系。其主要目标是用于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实现保护区管理的现代化,为保护区的科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可对其它子系统,如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生态旅游开发、湿地保护等提供基础信息,以及可用于一些具体项目的分析和制图。

2 系统开发方式及开发平台

2.1 系统开发方式

根据当前GIS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从系统的实用性和技术的先进性角度考虑,系统开发采用组件式GIS(ComGIS)技术,利用GIS组件Map Objects和高级可视化编程语言Visual Basic进行系统开发。Map Objects是一组可允许用户向应用程序中添加地图的制图控件集合。它可直接嵌入到VB、VC、Delphi、Power Builder等开发环境中使用,实现高效、无缝的系统集成,利用它可在VB上实现地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组件式GIS既充分利用了GIS控件对空间数据库的管理和分析功能,又发挥了可视化开发语言的高效、方便等编程优点,使系统具有移植、维护、操作简便等优点[4]。

2.2 系统开发平台

系统运行平台Windows 2000/NT/XP,二次开发软件为: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语言Visual Basic 6.0、GIS控件Map Objects 2.3、数据库管理软件SQL Server2000、地理信息系统软件ARCGIS 9.0(图1)。

3 数据库建设

详细完备的数据库建设是实现自然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各项功能的前提和关键[5]。升金湖保护区数据库包括空间数据库、属性数据库和影像数据库(图2)。

3.1 空间数据库

空间数据库主要包括保护区边界图、土壤图、植被图、林业基本图、水系图、高程点图、珍稀动植物分布图、功能区划图、居民点图、区域交通网络以及人工养殖分布图等。空间数据库的收集主要采用扫描和数字化相结合的方法,将各类基础地图转化为GIS可处理的数据结构,数字化过程在ARCGIS软件中完成。为了便于信息的分类查询和空间分析,建库时要求把数字化得到的空间数据按其特征分层存放。当建立各层数据后,统一转化为SHP格式,并建立好拓扑关系,便于Map Objects控件的调用。空间数据库的数据源主要有:由1∶10 000地形图数据获取的基础地理数据、升金湖保护区SPOT遥感影像解译信息、野外工作人员调查时使用GPS记录的位置信息数据3种。

3.2 属性数据库

属性数据库主要包括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数据库、自然环境数据库与人文经济数据库。其中,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包括保护区内主要动植物数据库及动植物组成的群落数据库,还包括国家珍稀濒危和保护物种数据库;自然环境数据库包括地质地貌、气象、土壤、水文、景观、栖息地等数据库;人文经济数据主要包括保护区及周边人口情况与经济发展、工农业产值和土地利用状况等数据库[6,7]。属性特征数据用关系型数据表来存储,数据表格为二维表格,用Excel作为输入模板输入初始数据,然后导入到SQL Server数据表中并存入数据库,属性数据与空间数据通过统一的标识符(ID)进行关联。

3.3 影像数据库

主要包括升金湖自然保护区遥感影像数据、生态景观和珍稀野生动植物图片与视频、有关保护区的新闻报道与法律法规等。这类数据以字段形式存放在数据库表中,并以文件为单位进行分类,实行科学管理。

4 系统的主要功能

在系统功能的设计上要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的现有功能,结合保护区的特色开发设计出适合升金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功能主要包括:①权限管理功能。系统设计要充分考虑到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故系统要具备权限管理功能,具体包括用户帐户设置、用户权限设置、密码修改、登陆系统日志以及系统使用指南等功能。②数据库管理功能。这是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部分,系统利用先进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存储、管理各类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具备输入、修改、查询、输出各类数据的功能。同时,系统还支持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双向查询,既可通过空间位置查询空间实体的数量、质量和说明数据,又可通过空间实体的属性数据查询实体的位置、形状和分布。③空间可视化功能。空间可视化操作主要包括图面控制功能、图层控制功能和距离测量功能。其中,图面控制功能包括单个选择、圆形选择、矩形选择、多边形选择、取消选择、地图的放大和缩小、全图显示、返回前一视图、漫游和鹰眼图等操作;图层控制功能包括系统图层的打开、关闭、添加、删除以及图例设置等功能,距离测量功能可测定地图上两点间距离,也可测量区域面积和周长等。④数据分析功能。主要利用GIS组件所提供的空间分析工具对存储在数据库的生态环境要素数据进行空间分析。如利用叠置分析、3D分析和缓冲区分析,可较准确地分析每一类保护对象的适生区域,划分保护范围;还可对保护对象的栖息地与保护对象的生境要求进行对照,评价栖息地的环境适宜性[8]。同时,该系统还能在对各种生态环境要素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保护区湿地生态环境变化进行模拟和预测,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依据。⑤制图输出功能。该系统可根据属性数据库生成各种统计图表,如柱状图、饼状图、折线图等。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制作各种专题地图,如保护区土地利用分布图、动植物群落分布图、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这些形式各异、丰富多彩的统计图表和地图,为用户分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现状与变化规律提供了良好的信息查询环境,并可用于制图输出。⑥数据更新和维护功能。数据是GIS的灵魂,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对数据进行及时的更新和维护,使数据能反映保护区的动态变化,这就要求系统可随时对自然保护区的数据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等操作。

5 结语

升金湖自然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湿地资源和重点保护鸟类的优良栖息地。近年来,由于泥沙淤积和人类活动的干扰,升金湖湿地生态环境正逐步退化,调蓄洪水、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持区域生态平衡等多种生态功能逐步下降[1]。加强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现代化与科学化水平,对促进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GIS具有强大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管理功能,基于GIS的升金湖自然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能实现保护区生态环境和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动态监测,为保护区提供一个面向普通管理人员的环境和生物信息管理平台,也为升金湖保护区的管理、生态旅游的规划、重点保护对象的生境分析提供技术参考。

参考文献

[1]胡文海,俞贵庆,刘政源.升金湖湿地生态环境及其保护[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4,(4)∶70-71.

[2]胡维华.升金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J].池州师专学报,1999,13(13)∶34-36.

[3]陈述彭,鲁学军,周成虎.地理信息系统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3.

[4]杨娇,周绍春,吕中海,等.黑龙江森工林区野生动物资源、湿地及保护区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J].林业科技,2007,3(2)∶36-38.

[5]杨康年,罗文锋.基于GIS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5,21(3)∶243-245.

[6]黎良财,杨为民.GIS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应用[J].西南林学院学报,2004,24(3)∶68-71.

[7]李剑,吴保国.基于GIS的自然保护区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探讨[J].农业网络信息.2006,(7)∶60-62.

金湖县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篇3

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金湖县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金湖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明确了绩效评价的步骤、方法,做到有章可循。

聘请行业专家。面向全县公开选聘建设工程、农业、教育、卫生等行业方面的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由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共有60名专家和业务骨干纳入县绩效专家库。同时,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绩效评价员职责》,明确评价专家和评价员职责。

实行目标常态管理。从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到资金拨付及使用,从绩效跟踪问效,到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实行全过程监管。项目需按要求申报,经审核,录入项目库。今年以来,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共计68个,资金总额7.07亿元,财政资金1.92亿元,其中本级专项涉及财政资金739.36万元。

全程跟踪问效。深入项目单位现场查看工程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跟踪监督,填写调研表,由项目单位盖章,调研人签字,并存档保存,充分将绩效目标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有效保证了专款专用和各项绩效目标的实现。

开展绩效评价。今年以来,该县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项目共8个,涉及项目资金2.77亿元。农业、教育、卫生等重大民生项目占总项目数的75%以上。

(江苏省金湖县财政局王红球、徐方岭供稿)

责任编辑:欣闻

金湖山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保持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升金湖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恢复、损害担责、永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统筹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和决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利用管理,科学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

(三)负责管理、调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的防控;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科普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巡查,组织、协调和实施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水务、旅游、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港航管理(地方海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责任,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应当提供支持。

环升金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指导环升金湖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保护公约,鼓励村(居)民参与保护工作。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国家、省、市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我市生态红线规划。

生态旅游规划、流域规划应当遵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所涉及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候鸟越冬期。

第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外迁、渔民上岸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分区管理,其具体范围、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准,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碑、界桩和网栏等界标。

第十七条 核心区除依法经批准的科学考察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实验区从事参观考察、旅游、摄影、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八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循生态红线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坚持以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圩还湖、移民搬迁、植被恢复等措施,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水位调控机制,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内的水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体水位调控机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建立。

除防汛抗旱和经依法批准的工程维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设置阻水障碍物。防汛、抗洪、河道治理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建设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应当维系自然保护区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贯通。

第二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会同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建立候鸟等野生动物对农作物造成损害的补偿机制。因保护越冬候鸟等野生动物对自然保护区内农作物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一定补偿。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六)涂改、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桩和网栏等自然保护区界标;

(七)猎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农业、水产、林业、交通、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六条 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建立环升金湖巡查机制,组织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活动。

环升金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环保、旅游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现场依法予以制止,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立包片执法巡查机制,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发现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应当现场制止,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应由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现场予以制止,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执法考核机制,与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签订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恢复,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处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参观、旅游等活动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因管理不善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金湖山庄管理制度 篇5

为进一步充实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公开招聘城市管理协管员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人数

金湖县城市管理局下属的金湖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协管员30名。

二、应聘条件和要求(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2、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3、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年龄18至40周岁(1975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4、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5、户籍在金湖县。(二)优先条件

1、复退军人的学历不受基本条件限制;

2、共产党员、复退军人和具有法律专业学历的同志在同等条件下(体能测试、面试合格)优先录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名或录用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

2、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尚未做出结论;

3、已在本县其它单位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按照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和政审等程序进行。(一)报名

1、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上午8:30—11:45,下午2:00—5:30,节假除外。

3、报名地点:金湖县城市管理局310办公室(神华东路88号)。

4、报名材料:报名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退军人证明、党员关系证明、本人近期免冠同底彩色照片4张,领取并填写好《金湖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协管员招聘报名表》一份。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本次招聘全过程,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报名、聘用资格。

(三)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为1000米跑、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见金湖县城管局网站)。

(四)面试

从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择优选择45名同志进入面试程序,面试内容主要为国家方针政策、时事政治、我县基本县情、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见金湖县城管局网站)。

(五)体检和政审

从面试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择优选择30名同志进入体检和政审程序,体检和政审由金湖县城市管理局统一组织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政审主要审查招聘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由于招聘对象个人原因,或体检、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其他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四、聘用和待遇

体检和政审合格人员由金湖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统一分配工作岗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初次聘用期为3年(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情况择优续聘。

工资标准为1905元∕月,其中基本工资1705元∕月、考核工资200元∕月;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金湖山庄管理制度 篇6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考察、宗教、文化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相结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承德市的城市建设和旅游开发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造成损害,不得破坏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负责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宗教行政部门管理的寺庙,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旅游、宗教、财政、文化、公安、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门票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文物保护。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纳入相关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七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情况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对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工作中作出突然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

第九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馆藏文物和重要资料;

(三)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构成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人文遗迹。

第十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在保护范围外,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质量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雷击、防自然损坏的器材和设施,制定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重点保护区内,除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保护工程和复原工程外,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现存的非文物建筑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拆除。

第十五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一般保护区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排查,对影响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应当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建。

第十七条 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应当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工程竣工后,经原申报部门初验合格后报项目审批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障馆藏文物安全的规章制度,对馆藏文物实行统一管理,防止文物流失。

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根据文物的等级,逐级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

第二十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内的动物、植物,应当依法保护。

对古树名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加强养护管理。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古建筑、树木及人员安全构成威胁需猎捕的,应当依法报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设立必要的服务机构和设施,由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其设置与布局应当确保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不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 使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保护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的安全,并履行保养和修缮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取石、打井修渠、挖砂取土、建坟立碑、堆放垃圾及其他杂物;

(二)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三)出于商业目的的飞行器低空飞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进入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重点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二)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三)在防火戒严期内进入防火戒严区;

(四)挪用、损毁避雷、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五)翻越、损坏围墙;

(六)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樵采、猎捕;

(七)撞靠、击打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和树木;

(八)在文物、景物上涂污、刻画;

(九)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拍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举办或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一)展览;

(二)集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培训或者其他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三)设置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等管线及设施;

(四)勘察、测量或者设置监测、测量标志及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盗窃国有文物的;

(三)以权谋私,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文物及重要资料损坏或者流失的;

(五)滥用审批权限,造成景观破坏、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

违反前款规定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履行保养、修缮义务或者限期迁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未按期迁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者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飞行,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文物保护标志或者界桩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

(二)使用枪击、爆炸、电击、投毒等危险方式猎捕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四)拒绝、阻碍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灭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承德避暑山庄周围寺庙,是指环列在避暑山庄周围的清代寺庙群,包括溥仁寺、溥善寺(遗址)、普乐寺、安远庙、普宁寺、普佑寺、广缘寺、须弥福寿之庙、普陀宗乘之庙、广安寺(遗址)、罗汉堂(遗址)和殊像寺。

第三十六条

金湖县粮食生产现状及发展措施 篇7

1 金湖县粮食生产现状

稻麦是金湖县的主要粮食作物, 稻麦总产占粮食总产的95%左右。近年来, 在国家一系列鼓励和扶持发展粮食生产政策的推动下, 紧紧围绕“扩大面积、调优结构, 确保粮食总产稳中有升”的思路, 不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增加投入, 粮食生产得到稳步发展。2010年全县粮食收获面积达到7.21万hm2, 其中水稻面积为3.59万hm2, 小麦面积为3.18万hm2, 粮食单产6 834 kg/hm2, 全县粮食总产49.25万t。

2 粮食生产发展的有利条件

2.1 区域和自然环境条件优越

金湖县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 光照充足, 气候温和, 雨量丰沛, 四季分明, 具有稻麦等粮食作物生长最适宜的气候条件;土壤有机质、全氮、全磷、速效钾含量均达到较高水平, 大气、农灌水和土壤污染程度、污染水平均为清洁, 素有“淮上明珠”之美誉, 符合无公害稻麦产地环境条件。

2.2 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高

至2010年底, 全县拥有农业机械总动力44.5万k W, 平均每6.67 hm2耕地拥有82.4 k W。全县有大中型拖拉机2 090台、小型拖拉机18 800台、联合收割机2 150台、水稻插秧机2 168台、大小条播机5 300台。机耕作业、机电排灌、机械化收获水平平均达到100%, 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3%, 高于省定指标13%, 在全省名列前茅。

2.3 水利设施比较完善

按照“遇洪挡得住, 遇涝排得出, 遇旱灌得上, 遇渍降得下”的水利建设思路, 建立防洪、除涝、灌溉、降渍四大工程体系, 改善水利条件, 为保障农业生产稳步发展奠定基础。至2010年, 全县有效灌溉面积3.27万hm2, 占耕地面积的94.5%, 其中:自流灌溉面积2 520 hm2, 占有效灌溉面积的7.7%, 水库灌溉面积866.67 hm2, 占有效灌溉面积的2.7%, 机电灌溉面积3.07万hm2, 占有效灌溉面积的93.7%。

2.4 先进的粮食生产技术普及率较高

近年来, 金湖县积极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 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工作, 建设粮食高产示范区, 以“点上开花、面上结果”的形式, 推广新品种, 应用新技术, 促进先进的粮食生产技术的普及应用[1]。稻麦生产初步形成适应金湖地区特点的优质高产技术体系, 全县稻麦良种覆盖率达95%以上, 技术贡献率超过50%。

2.5 产业基地建设和产业化开发同步推进

大力建设绿色无公害稻麦生产基地、粮食标准化生产基地, 依据金湖县生产实际制定了《无公害食品———优粳稻生产技术规程》《无公害食品———优质杂交籼稻生产技术规程》《无公害小麦生产技术规程》, 实施规范化生产[2]。目前, 全县通过无公害产地环境认证2.8万hm2, 其中绿色食品基地1.21万hm2;建立优质粮食标准化示范区1.33万hm2。充分利用独特的环境条件和粮食商品率较高的优势, 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和各种专业合作协会, 培育和扶持粮食加工龙头企业, 实现企业和农民双赢, 经济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3 粮食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种粮比较效益偏低, 影响投入力度

近年来, 中央高度重视粮食生产, 出台最低收购价格, 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直接补贴, 但由于生产资料、生产作业费用和人工价格的持续大幅上涨, 导致粮食生产成本的增幅大大高于粮食价格的上升幅度, 种粮效益仍然偏低, 这无形中影响到农民种植粮食的积极性和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力度[3]。大多数农民仅重视化肥、农药、机械作业等硬性投入, 对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改善生产条件往往缺乏投入, 短期行为比较突出。由于长期重用轻养, 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 理化性状恶化, 需要精工细作的生产过程也变成粗放管理, 难以保障粮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2 品种多、乱、杂, 主栽品种不突出

受种子市场放开影响, 种子企业和经销单位以新谋利, 经营品种多, 据不完全统计, 金湖市场上水稻品种就有40多个, 小麦品种也有30多个, 导致主栽品种不突出, 品种多、乱、杂。同时, 基层又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指导, 导致一个区域内, 甚至是一块大田种植多个品种, 采取多种种植方式[4]。既不方便田间管理, 无法按标准化生产, 又影响粮食加工企业收购实行优质优价。

3.3 集约化程度不高, 龙头带动能力差

稻麦生产是典型的土地密集型产业, 需要适度规模经营, 才能降低生产成本, 获取适当的利润。金湖虽然人均土地不是很少, 但在经营方式上仍以单个农户种植为主。近年来, 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加强土地流转, 但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耕作、分散种植的现状, 在分散种植、小规模种植的情况下, 难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全县粮食加工企业虽然众多, 有的规模也比较大, 但由于产业链条短, 以初次产品为主, 造成综合经济效益较低。加之加工收购企业与生产基地之间组织程度低, 与农户联系不够紧密, 没有形成有效的利益链接机制, 难以发挥龙头的带动作用。

3.4 基础设施标准不高, 生产条件有待改善

金湖县属理下河地区, 地势低洼, 每年汛期, 淮河入江水道还要承接中上游16万km2的洪水下泄, 经常受外洪内涝的双重影响。近年来, 不断加大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 成方建新的标准较高, 但不少20世纪60—70年代兴建的农田水利设施, 由于年久失修, 无法发挥作用, 加之农民对田间配套沟系不重视, 标准低, 户与户之间不平衡, 无法抗御自然灾害的威胁, 更难以实现旱涝保收。

3.5 农业服务体系不健全, 功能弱化

随着乡镇机构改革和农业、林牧渔等单位的合并, 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被撤离分流, 从事服务于传统的粮食生产的技术人员减少。留下来的技术干部也由于兼职或分工包村, 在岗不在位, 从事其他工作, 行政化现象突出, 主要精力不能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 造成农业技术和信息服务无法真正进村入户。加之农业技术人员年龄、知识老化, 直接导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功能弱化。

4 提高金湖县粮食生产能力的对策

立足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按照“产业化经营, 规模化发展, 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的原则, 以提高耕地质量, 依靠科技主攻单产为重点, 在稳定面积的基础上, 增加粮食产量。5年内, 金湖县粮食单产水平力争每年提高75kg/hm2, 总产突破50万t。

4.1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在切实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的基础上, 下大力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特别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增加投入, 建设高标准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是改善基础条件, 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基础。要尽快建立粮食生产基础设施投入的长效机制, 坚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 配套和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改造中低产田, 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要通过实施国家对粮食产业扶持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整合项目资金, 统一制订规划, 统一建设标准, 建设高标准农田。

4.2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各级政府应把耕地质量的改善作为提高粮食生产综合能力的关键措施来抓, 把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所必须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目前, 一是要扎实抓好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大力推广秸秆全量还田、堆腐还田技术, 全面提高土壤肥力;二是要着力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实现农业生产环境条件的自我修复, 为提高粮食产量水平、提升产品品质打下基础。

4.3 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

土地集中经营, 能让土地、资本、劳动力、农业生产技术优化组合, 提高组织化程度, 有效利用农业资本投入, 加强农业机械化生产和生态农业技术管理, 发挥粮食生产规模效应, 提高粮食生产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 是农业生产的必由之路[5]。稻麦生产是典型的土地密集型产业, 更需要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全县农业机械的装备水平已为粮食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当前, 要以农村土地流转为突破口, 加快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创新土地经营权机制,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出台鼓励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 对于集中连片流转土地要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三是加强扶持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鼓励农民通过租赁、转包、托管、入股、互换等形式将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些种粮能手和粮食生产经营大户手中, 集中连片生产经营, 长期投资, 规模经营, 以保障粮食安全生产。

4.4 健全农业服务体系

针对目前农业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重点要抓好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化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改革, 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体系和能力建设, 努力把县、镇农技推广体系建成精干、高效、多能的集技术服务与信息服务于一体的服务管理机构。二是做好农技推广机构的“定性、定编、定员”工作, 不得抽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的行政性工作。对于长期在一线工作的技术人员, 要在工资、补助、福利和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照顾。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 参加粮食生产主战场, 获取合法收入。三是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及时更新知识, 提高整体素质。四是采取政策保障措施, 吸引高素质、年轻的农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 切实解决基层农技服务机构人员老化、青黄不接的问题。五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农民协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企业在技术、资金、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等环节有组织地实行自我服务。

4.5 加快粮食生产科技进步

一是加快超高产品种、优质品种、抗病抗逆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力度, 加快品种更新更换, 充分挖掘良种增产潜力。二是强化生产技术的集成创新。利用高产创建、科技攻关等活动, 既重视单项技术的创新, 又强调技术的集成和系统配套, 形成适合当地生产实际的高产栽培模式。三是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粮食总产量提高, 关键在于能否实现平衡增产, 实现平衡增产的关键则在于直接从事粮食生产者的素质[6]。大力培育科技示范户, 组织科技示范户参加高产攻关、高产创建和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推广活动, 在农民身边树典型、建样板, 让农民看得见、学得着、用得上。

4.6 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

一是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推进粮食标准化生产。鼓励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加工企业、农技服务组织之间的合作, 实行“企业 (合同) +基地+中介 (农技服务) +农户”的经营模式。强化标准化意识, 大力推进无公害粮食生产。发展并规范粮食订单生产和经营, 建立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机制, 使企业和农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人队伍在联结企业与农户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不断完善和创新农企联结机制和合作机制。二是着力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界限, 着力推进全县粮食企业现有资源的整合, 做大做强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三是实施品牌经营战略。鼓励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和驰名商标, 提高商标和企业知名度。四是积极扶持企业开展粮食产品深加工, 提高粮食产品附加值。

4.7 建立健全粮食生产防灾减灾体系

整合力量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构建以气象灾害防治、生物灾害防治为重点的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农用天气、农作物发育期和产量动态预报及农业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服务系统, 建设预警信息服务平台, 提高农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增强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加强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和应急管理, 成立专业防控队伍, 落实专项资金, 推进统防统治。

4.8 加强农资质量监管

一是建设一支作风过硬的监管队伍, 提高素质, 严格执法。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 全面推行质量追溯制度, 抓源头, 治根本, 规范农资流通, 实施动态监管。三是加强对农资经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定期组织农资经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他们的守法经营意识, 倡导守法经营, 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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