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2024-08-2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选5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篇1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持作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现就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征信系统。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27号)要求,省直相关部门制定信用记录核查实施细则和信用报告应用制度,在行政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引资、政府采购、项目投资等方面实施信用记录核查,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健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注册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向社会公示。完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公示和媒体曝光工作。(省工商局、发改委负责)

(二)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推广克山县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经验,在县(市、区)和垦区农场(以下统称县域)建立涵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银行和非银行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相关单位互联互通、即时查询、资源共享。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乡、村、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信贷投放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农委、农垦总局、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开展联合清理金融积案专项行动,对2014年6月前立案的400余件金融案件进行清理,并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清理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关于建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省工商局、省法院、黑龙江银监局、省银行业协会、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四)优化金融市场政策环境。房产登记等部门对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时给予银行机构同等待遇,允许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按套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允许土地和房产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严禁土地、房产、动产等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强制指定专门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将融资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纳入抵(质)押登记范围,允许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最高额抵(质)押业务,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融资担保机构抵(质)押资产受理、办理的标准、条件和内容,简化抵(质)押程序。降低抵债资产变现成本,对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收回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产权、收费等问题,相关部门要依法简化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开展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探索建立符合省情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2015年选择1至2个市(地)开展金融环境评价试点工作,逐步将各市(地)纳入评价范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开展融资活动的参考依据,激励地方政府增强区域金融环境良性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二、建立完善政府服务平台

(六)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融资需求类信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由主管项目建设的省直相关部门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布全省重点项目建设、企业融资需求、企业上市(挂牌)等信息,并定期更新维护,省政府办公厅对各部门信息发布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及时公布政策类信息,利用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网站及时向金融机构公布国家和省出台的涉及金融工作的重要文件、重大政策、重点措施,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和配置信贷资金。(省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厅、科技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七)完善金企对接平台。根据全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资金需求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对接会议,广泛吸纳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在现代农业、绿色食品、畜牧业、矿业、旅游、文化、外贸等重点领域,适时开展专业化的金企对接活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八)搭建农村物权流转平台。市、县政府要积极推动搭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重点的各类物权流转平台,承载物权流转的信息登记、发布传递、政策咨询、合同鉴定、融资服务等功能,逐步将林地、山地、草原、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以及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权纳入流转平台。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物权流转平台合作,发挥增信和杠杆作用。建立省级农村物权流转综合平台,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各市、县政府、省农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畜牧兽医局、住建厅、金融办负责)

(九)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鼓励市、县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政府增信优势,推进银担合作。支持地方政府将持有的易变现的股权、债权、房产和土地等担保资源,注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融资担保平台实力。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重点在“三农”、小微企业等符合政策扶持范围的领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省金融办、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深化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

(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三农”、服务小微企业。努力实现“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发生的相关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的平均余额,按照2%的比例给予补贴。力争全省支农再贷款限额、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额、再贴现累计发放额增幅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十一)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境外首发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组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鼓励和引导我省企业在该市场挂牌。(省金融办、国资委、工信委、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二)引导中小企业发债融资。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分销商或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牵头运作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省财政按发行额的2%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区域集优和私募债的企业,省财政按发行额的3%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省金融办、工信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三)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省项目建设。引导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发挥作用。充分利用我省生态环境和夏季气候的比较优势,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各级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与我省项目建设的保险机构。(省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四)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提高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额度;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取消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制;借鉴“中关村”模式简化境内企业境外并购项目手续。充分依托外资银行的国际网络优势和差异化服务,帮助我省外向型企业、有跨境业务的企业及有海外融资需求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外资银行机构负责)

四、发展金融市场组织体系

(十五)吸引金融机构入驻我省。对在我省新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所在地政府按照省内相关政策给予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50%给予地方政府资助。对省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地方政府资助。吸引金融机构总部在我省设立呼叫中心、后援中心、电销中心、软件研发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基地,所在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厅、金融办、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十六)发展壮大地方金融体系。探索建立金融控股集团。推动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支持地方银行优化治理结构、加快转型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产置换、协助清收不良贷款、处置亏损挂账等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落实国务院支持东北振兴政策举措,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民营银行试点范围。鼓励银行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总部位于我省的金融机构。(省金融办、财政厅、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负责)

(十七)支持证券期货业发展。吸引外埠有实力的证券期货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证券公司充分挖掘我省现有企业后备资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创新业务,培育和推动我省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期货公司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培训,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期货市场实现套期保值、风险管理,走期现合作之路。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争取设立期货交割库。(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八)规范发展各类要素市场。在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制定支持各类要素平台规范发展的意见,鼓励通过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整合,发挥资源配置和价值发现优势,提供评估、收储、流转、处置等增值服务,联合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动产、商标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融资业务。(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九)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撬动作用,采取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匹配放大投入及市场化募集的方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十大重点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及对俄经贸合作等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吸引有实力的各类股权基金来我省投资,促进我省企业发展潜力、科技成果与资本市场融合。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给予便利。(省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工商局、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二十)支持现代租赁业发展。鼓励在我省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政府可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企业以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所在地政府可对其承担的租赁利息给予贴息补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介入农机生产、农机经销等环节,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股权投资。(省金融办、商务厅、黑龙江银监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十一)开展农村金融组织创新试点。按照“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总体要求,继续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和创新发展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省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稳步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省金融办、财政厅、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二十二)打造中国“云端金融街”。支持打造中国“云端金融街”发展战略,哈尔滨市政府可依法制定收费优惠、价格成本补贴等政策帮助云计算企业降低成本。吸引省内外金融机构将数据灾备、存储等云计算中心迁入哈尔滨“中国云谷”,哈尔滨市政府可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省金融办、通信管理局、哈尔滨市政府负责)

五、健全融资风险保障机制

(二十三)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探索利用财政整合支农资金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谁参与、谁受益”的原则,专项用于金融机构涉农业务风险补偿。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2亿元,省财政出资1亿元、市、县配套1亿元,引导中小微企业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直接融资产品。继续做好全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工作。(省财政厅、工信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四)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县域全覆盖,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50亿元以上,在保余额突破600亿元。调增担保代偿风险补助额度至1亿元,对为科技型和非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省财政分别按照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和08%给予补助。政策性担保公司应重点对中小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逐步提高再担保额度。(省金融办、财政厅、工信委、有关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制定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省各级政府举借、投放、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财政金融风险。(省财政厅、金融办、有关市、县政府负责)

六、优化和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六)加大金融供给力度。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尤其要努力争取政策性信贷资源,增强信贷资金投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对重点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省内大型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通过建立债权银行多头授信解困会商机制等手段,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二十七)切实降低融资成本。驻省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更多的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提高利率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定价指标体系,有效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金融机构要减轻对利差的过度依赖,转变以传统贷款业务为主的盈利模式,通过提供代理发行债券、银证转账、代理保险、基金托管等中间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实现金融机构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二十八)不断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保单融资、信贷保证保险、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综合运用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手段,开发可适度分散涉农贷款风险的农村金融产品。银行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和流程,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保险机构要提供手续简便、价格低廉的保险产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二十九)加强对金融机构考评。完善现行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政策,对加大信贷投放规模、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创新金融产品等金融机构和高管人员给予重点奖励。建立金融机构综合考评机制,按年度组织实施,综合考评结果抄送金融机构总部,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完善《省级财政资金现金管理试行办法》,对财政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七、加快现代保险业发展

(三十)推动农业保险改革创新。完善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考核制度和财政补贴效率评价体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实施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将我省甜菜、马铃薯、育肥猪、森林等险种纳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逐步提高种植业保障程度,覆盖作物直接物化成本,到2015年实现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同比增长30%。促进“两牛一猪”产业发展,2015年实现奶牛保险覆盖50%的规模化养殖场,到2020年实现规模化养殖场应保尽保。探索建立农业巨灾风险指数保险,利用财政杠杆撬动作用,放大各级政府财政救灾资金规模,提高政府救灾能力。开展有地方政府支持的农房保险试点工作。(省农委、财政厅、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省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林业厅、森工总局、气象局、民政厅负责)

(三十一)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完成哈尔滨、绥化试点基础上,尽快启动齐齐哈尔、佳木斯、七台河、大庆、伊春等地的大病保险工作,尽早实现大病保险全省覆盖。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健康档案管理、风险评估、慢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与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与基本医疗相衔接的医疗、疾病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省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省民政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三十二)建立社会责任保险体系。在绿色食品、乳制品、酒类等行业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在校园学生用餐服务中开展餐饮责任保险试点。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疗纠纷,到2015年底前,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在重金属行业、危险废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参保企业予以倾斜。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提高煤矿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高危行业的参保率。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重点引导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参保。(省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环保厅、安全监管局负责)

(三十三)加大外向型企业保险服务力度。推广出口信用保险质押贷款业务,对企业办理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给予奖励。引导企业引进、承接境外或省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源性产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费业务,对投保进口预付款业务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的30%给予资助,每户企业每年保费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型出口企业和边贸企业发展,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支持有关企业在能源矿产、基础设施、农业等领域进行海外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域外农业保险,为跨境农业投资活动提供风险保障。(省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三十四)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贯彻《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力量和手段。建立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地方金融监管重大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非法保险业务等各类违法行为。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金融运行和监管情况,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力度,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建设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启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主体、职责和权限。(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五)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建立中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横向联系、纵向沟通的地方金融发展与风险处置机制。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负责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及时上报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突发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公安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篇2

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

(一) 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 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创造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环境, 以高于GDP增长与物价上涨之和约3至4个百分点的增长幅度作为2009年货币供应总量目标, 争取全年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17%左右。密切监测流动性总量及分布变化, 适当调减公开市场操作力度, 停发3年期央行票据, 降低1年期和3个月期央行票据发行频率。根据国内外形势适时适度调整货币政策操作。

(二) 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 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贷款, 力争2008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4万亿元以上。

(三) 发挥市场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 提高经济自我调节能力。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 改进贴现利率形成机制, 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增强汇率弹性, 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 满足合理资金需求

(四) 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发展。加大对民生工程、“三农”、重大工程建设、灾后重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 增加扶贫贴息贷款投放规模。探索发展大学毕业生小额创业贷款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 适当控制对一般加工业的贷款, 限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五)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全面清理银行信贷政策、法规、办法和指引, 根据当前特殊时期需要, 对《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适当调整。

(六)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七)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将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优惠利率适用范围, 扩大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允许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八) 加大对产业转移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 探索多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发放人民币贷款, 支持国内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

(九) 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方向, 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 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 发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 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基础上, 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

(十) 落实和出台有关信贷政策措施, 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加大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支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十一) 采取有效措施, 稳定股票市场运行, 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各项制度, 适时推出创业板, 逐步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 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减少审批环节, 提升市场效率, 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

(十二) 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 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 尽快推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钢材、稻谷等商品期货新品种。

(十三) 扩大债券发行规模, 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积极鼓励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研究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允许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完善债券市场发行规则与监管标准。

四、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 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

(十四) 积极发展“三农”保险, 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稳步发展与住房、汽车消费等相关的保险。积极发展建工险、工程险等业务, 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做好灾后重建保险服务, 支持灾区群众基本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研究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 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竞争, 支持出口贸易。

(十五) 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 鼓励保险公司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 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 特别是关系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十六) 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 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推动健康保险发展, 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 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五、创新融资方式,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七) 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 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十八) 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 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债券市场避险功能, 稳步推进债券市场交易工具和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十九) 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鼓励项目, 特别是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投资的规定, 落实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 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 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 建立多层次信贷供给市场。

(二十一) 创新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在进一步规范发展信贷资产重组、转让市场的基础上, 允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发展以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等为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适度分散信贷风险。

六、改进外汇管理, 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 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 便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 简化手续, 实现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 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 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 由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为25%。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 缩短审批时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 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 降低对外经济活动的汇率风险。

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建设, 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三) 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 提高支付清算效率, 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增强现金供应的前瞻性, 科学组织发行基金调拨, 确保现金供应。配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财政补助资金范围, 实现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直达最终收款人, 确保各项财政支出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到位。优化进出口产品退税的国库业务流程, 提高退税资金到账速度。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进一步规范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信用评级, 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增强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能力

(二十四) 放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 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 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二十五) 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 加快审核进度, 提高审核效率, 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 防止信贷收缩。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对农户小额贷款、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实施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二十六)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调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经济增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部门, 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等方面的外汇资金需求, 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

九、深化金融改革, 加强风险管理, 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十七) 完善国际金融危机监测及应对工作机制。密切监测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动态, 研究风险的可能传播途径, 及时对危机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跟踪和评估。高度关注国内金融市场流动性状况、金融机构流动性及资产负债变化。必要时启动应对预案, 包括特别流动性支持、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对银行负债业务进行担保等, 确保金融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八)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 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 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二十九)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各项改革, 完善公司治理, 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理顺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正确处理好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在经济下行时避免盲目惜贷。切实提高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质量, 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篇3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省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部署,振兴发展全省广告产业,充分发挥广告产业在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现就促进全省广告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全省广告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广告产业是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意经济的重要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等特征,其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科技进步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广告产业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底,全省广告经营单位发展到15095户,从业人员9.6万人,年实现广告经营额85.9亿元,广告市场专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广告人才队伍日益壮大,在扩大生产、引导消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制约全省广告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也很突出,特别是广告企业规模不大、竞争力不强,尤其是缺乏具有综合实力和国内外竞争力的广告企业,全省广告业发展状况与山东经济文化大省的地位不相称,广告产业发展区域性不平衡,缺乏高端人才,公益广告事业发展缓慢,广告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等等。当前,广告产业作为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既面临严峻挑战,又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省委、省政府把广告产业作为十大文化产业之一予以重点支持发展。推动广告产业发展,提高广告产业在全省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和发展水平,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加速市场信息交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全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推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要转变观念,从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繁荣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广告产业的重要意义,抓住机遇,强化措施,进一步发挥广告产业在促进全省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广告产业发展的新突破,始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积极调整优化广告产业结构,扎实推进广告产业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努力培育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广告市场主体,逐步构建广告产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严厉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全面提升全省广告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主要目标。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广告会展经济;积极推动网络、数字和新兴广告媒体的规范发展;不断提升广告策划、创意、制作的整体水平,培育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广告业商标;充分发挥优势媒体集团带动作用,努力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广告产业体系,使广告经营总额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广告产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经过努力,力争2015年全省广告经营额达到150亿元左右,确保全省广告经营的增长高于同期地区GDP的增长速度,争取在3至5年内发展一批广告策划、创意、制作产业群体,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广告创意园区(基地),打造一批广告著名品牌,建设一批广告人才培训和实践基地,使广告产业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工作重点。

1.提升广告创意制作水平。重点扶持发展广告创意、策划、制作企业,广泛开展广告创意、策划活动,建设省级重点广告产业园区、创新基地,不断提升广告从业人员创意、策划、设计、制作水平。

2.培育大型广告企业集团。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广告产业转方式、调结构,尽快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先进技术、主业突出、核心创新能力强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广告企业集团;鼓励拥有著名品牌的大型企业通过为其提供全面服务的广告公司,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扩大市场份额。重点扶持山东长城梅地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山东通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青岛天马广告有限公司、山东新之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潍坊晨鸿集团等企业发展。

3.做大做强广告会展项目。提高广告会展业知识、技术、人才、资本的密度,吸引国内外高端机构进入我省广告会展市场,提升我省广告会展业的技术和水平;以“山东省广告节”、“山东省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优秀广告作品展”及“中国(枣庄)广告设备交易会”为龙头,扶持打造一批定位准确、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广告会展项目,为全省广告业相互交流合作搭建平台。

4.发展新兴广告产业。发展以互联网、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多媒体等高新技术为依托的电子网络、数字出版、数字传输、动漫游戏、新型广告装备制造业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兴广告产业;支持网络广告、移动电视、楼宇视频、手机广告、LED显示屏等新兴广告媒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鼓励环保型广告材料的广泛运用,支持开发低成本的替代广告材料,重点培育一批创意独特、科技含量高的新兴广告企业。

5.打造广告创意品牌。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做大做强优势广告产业品牌。争取利用3至5年时间打造一批广告创意制作品牌、广告龙头企业品牌、广告会展品牌、多媒体广告品牌、动漫广告创意品牌、新型现代广告设备制造品牌等一批品牌价值高、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广告产业品牌集群,力争推出具有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的广告产业品牌体系,形成在全国有影响的广告品牌创意群体,增强广告产业综合竞争力。

6.扶持影视、音乐、动漫、平面广告创意制作。充分发挥创意在影视、音乐、动漫、平面设计制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广告创意活动,在影视、音乐、动漫、平面创意制作发行和广告衍生产品的开发上,多出精品,推动广告产业、市场、资本的对接,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扶持广告产业发展。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振兴的扶持政策,将广告业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投资基金等重点扶持的行业,支持广告创意设计、广告会展、人才培训、公益广告及新兴广告企业,以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园区(基地)建设带动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设大型综合性广告媒体。鼓励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整合广告经营资源,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经营,使广告企业在市场公平竞争中增强经营实力,扩大国内外广告服务市场,形成一批大型综合性的广告媒体。

(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结转扣除。广告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告经营企业销

售其自主创作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动漫作品、广告原创作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现即征即退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放宽市场准入管理,支持新办广告企业。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广告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凡是来我省投资创办广告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广告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万元。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依法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的公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广告企业的,其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积极支持广告企业使用冠省行政区划和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允许广告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广告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传媒”、“文化传播”、“广告创意制作”、“广告传媒”、“广告产业”等字词;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广告改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字号;允许广告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广告企业使用总部字号。新办广告企业根据企业税收缴纳和同级财力情况给予重点扶持。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残疾人、城市困难人员、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等7类人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各类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试运营业制度,成立满2年以上广告公司可申办《固定形式印刷品登记证》,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广告企业在办理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五)清理收费项目,拓宽广告产业发展投融资渠道。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广告经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广告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广告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支持广告企业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鼓励重点园区(基地)、重点龙头企业通过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将拟上市广告企业纳入全省上市企业资源后备库,享受“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等政策扶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广告业发展,鼓励外资投资广告企业,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广告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广告企业实施股权质押、债权质押、动产抵押贷款,开展广告企业驰、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为广告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在用地政策上对广告业予以支持和倾斜。广告业建设项目要尽量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占用土地的,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广告产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

(七)提高中小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对资质好、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广告企业进行扶持。引导广告经营单位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及广告资质等级认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八)引导扶持广告园区(基地)建设。借助“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的实施,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培植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打造配套功能完善、综合效益突出的文化创意、广告影视音乐、平面创意制作、广告会展、动漫游戏、多媒体广告新兴产业园区,在济南大学科技园、青岛市和潍坊创意产业园等地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广告创新园区(基地),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园区(基地)的广告产业项目,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或补贴。对涉及重点广告产业园区(基地)拆迁、改造、建设等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予以减免。对入驻重点园区(基地)、预期经营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九)积极开发和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建立健全全省户外广告网上审批系统,对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实行备案制度,不再进行异地审批,减少登记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已批准设立合法有效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拆迁等因素予以拆除的,要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十)促进公益广告发展。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公益广告建设,明确公益广告的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责,整合和利用各类资源,构建积极参与公益广告的良性机制;落实和实施公益广告减免税费政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支持公益广告作品评优工作,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奖励公益广告优秀作品;采取鼓励措施,提高公益广告的刊播比例,扩大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

(十一)落实创意产业的扶持政策,加强广告业对外开放与交流。扶持发展重点广告创意设计企业,积极发挥创意在广告产业中的核心作用。依托两年一届的“山东省广告节”及“山东省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优秀广告作品展”,广泛开展“泰山杯”、“学院杯”和公益广告创意大赛活动,充分利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在中国国际广告节和山东省广告节作品征集活动中获奖的影视、音乐、动漫、平面等创意作品和为广告节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加强与国内外广告业的交流合作,把参与国内外广告市场竞争,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培育驰名商标、提升广告业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积极融入国内外广告产业链。鼓励广告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实现跨国、跨区域经营。

(十二)提高监管效能,创造广告产业健康发展良好环境。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加强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建立健全虚假违法广告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集中监测制、联合通报制、典型违法广告公告制、信用监管制和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等项制度,形成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广告监管体系;加强广告发布前行政指导,发布中的动态监督,发布后的违法广告查处,积极采用建议、劝告、提示、警示、宣传教育等手段,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加快广告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上下联动、标准统一的现代化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广告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虚假违法广告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预防及处置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部门的作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积极调动社会各方监督力量,努力形成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合力,营造有利于广告产业良性发展的市场秩序。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广告业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研究,根据实际,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广告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工作协调制度,会同财政、税务、金融、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新闻出版、科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省广告

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解决广告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推动全省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广告产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加强产业发展政策和广告监管制度理论研究,积极促成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相关政策,推动工作开展。鼓励广告业理论创新和拓展,加快广告与品牌的理论体系建设,促进广告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建立科学的广告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广告业调查统计方法和指导体系,加强广告业信息统计和预算的系统性、权威性,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广告业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广告企业广告数据的统计申报和管理,定期对广告企业统计数据进行核实检查,为广告市场提供科学准确、完整及时的数据服务。推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建设广告监管和自律信息发布共享平台,为宏观监管和投资主体的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三)鼓励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广告创意人才。要优化教育结构和课程设置,改革教材体系,创新教学方式,加强理论与实践的对接,开展广告新媒体研究,促进现代科技在广告专业教育中的普及和运用;要建设广告人才培养基地,支持有关院校、科研机构实施不同类别的多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高级广告专家;在山东大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青岛大学等高等院校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广告业发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和广告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培训基地,在山东长城梅地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山东通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青岛天马广告有限公司、山东新之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潍坊晨鸿集团等知名广告企业及济南长清大学城山东数娱文化广场等地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广告实践基地,建立和不断丰富广告经营管理人才库;要积极推进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实现广告人才信息共享,促进人才有序流动;结合广告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大国际广告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

(四)强化行业组织在促进广告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大力发挥广告协会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广告协会建立广告企业信用评价和企业资质评级体系。扶持一批经营效益好、社会信誉高的骨干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广告行业秩序,提升行业形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研究制定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广告 产业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篇4

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库[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促进作用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狠抓落实,加强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

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政策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落实到人,为政策全面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政策,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的政策功能。要做到政策意向明确,目标任务科学合理,政策方案易于实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合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政府采购政策与国家其他政策的协调统一。

二、认真研究,构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规范性。研究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制度体系是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的主要内容,也是确保政府采购政策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为此,财政部研究确定了开展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近期,将重点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同时,对重大建设项目、装备和产品项目采购、政府采购首购及订购、国货认定标准和采购进口产品等方面的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各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办法出台前,可以根据本地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过渡性实施办法,推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工作的开展。

三、勇于实践,力争在重点环节有所突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基础上,把握重点环节,积极实践,多方面、全过程促进自主创新,争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功能。一是要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环节中体现自主创新各项政策要求的有效方法,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在一定采购范围内或选择一些采购项目进行试点,在采购文件的制定和评审方法上,可增加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条件、优惠幅度等,注意摸索经验,不断完善政策。三是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应树立国货意识,提出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应要求,采购数额较大的进口产品时,要经过有关方面论证,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为研究建立购买外国产品审核体系和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创造条件。同时,研究建立对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有效激励机制。

四、积极协调,促进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体系建设工作 国务院通知指出,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是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的基础和前提,科技部门要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建立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等部门确定本地区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凡省级科技部门已建立和开展了认定工作并确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应及时将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和创新产品目录报科技部批准,以作为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的基础。

五、加强调研,做好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

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科学总结、分析规律、提出对策。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该项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实行跟踪问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篇5

为发挥金融业支持灾区重建工作的重要作用,促进青海金融业快速发展,2010年5月1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0〕33号印发《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分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推进金融合作和创新,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积极探索保险创新;建立健全融资服务机制,构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整合金融资源,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健全保障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9部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2010〕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省金融业不断发展壮大,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其他地区蓬勃发展的金融业相比,我省金融产业发展仍较为滞后,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金融业支持灾区重建工作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青海金融业快速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金融工作全局,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强化监管和优化服务为保障,加快调整金融业结构、完善金融市

场体系、发展壮大金融机构,增强金融业对经济的支撑力和渗透力,提高金融要素集聚水平和配置能力,进一步发挥金融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把我省建设成青藏高原金融发展的繁荣区、金融生态环境的优质区和金融运行的安全区。

(二)发展目标

1.金融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升。到2015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6%。

2.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稳步扩大。到2015年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达到4000亿元左右,人民币各项贷款达到3000亿元左右。引进2家以上全国股份制银行或外资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设立15家以上村镇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青海银行实现跨区经营并积极推动在主板上市。

3.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充分利用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到2015年,力争全省上市公司达到18家,融资额达200亿元以上。

4.保险业保持较快发展。到2015年,全省保费收入达到50亿元,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保险深度达到3%以上。

5.融资性担保机构稳步发展。建立覆盖全省的担保体系,做大做强现有担保机构,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到2015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达到150亿元以上。

二、推进金融合作和创新,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

(一)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积极引入省外股份制(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

机构到青海设立地区总部和分支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落户或在青设立分支机构,繁荣我省金融市场。

(二)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组织模式创新、产品服务创新、技术手段创新,切实增强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加快省内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运行机制、金融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接,拓宽金融服务领域。

(三)突出金融对产业的服务和支持。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的重要作用,营造有利于银行业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的良好政策环境。完善政银企长效合作机制,综合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支持,强化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骨干企业、重点项目信贷需求,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倾斜力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

(四)推进农牧区金融业务创新。进一步完善支农、惠农、助农的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操作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为农牧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加快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农牧区金融网点和服务覆盖率,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牧区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大中型企业到主板市场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储备库,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上市后备企业梯队。

(二)积极支持和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通过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方式,使其迅速做大做强。鼓励优质企业通过买壳或收购控股权等方式重组已上市公司,或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彻底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发挥互补优势,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扩大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企业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国内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使期货市场成为企业提高收入、控制成本、管理库存和稳定生产的重要工具。

四、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积极探索保险创新

(一)健全保险组织体系和市场功能。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青海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大力支持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机构发展,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服务、风险评估、查勘定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进一步发展“三农”保险。运用政策扶持、保费补贴等手段,支持和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扩大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的试点范围。不断探索和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通过设立地方性政策性农业保险专用基金等方式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推进保险业务创新。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创新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险产品。切实加大保险资金在我省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投资,增加建设资金来源。

五、建立健全融资服务机制,构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一)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规划,继续扶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创新产品、深化服务,全面提升其为中小企业、种养殖加工户、个体工商户等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体系。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增加政策性创业引导基金规模,通过参股或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聚集,为我省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积极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充分发挥我省作为资源大省的优势,着力发展资源金融。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我省优势资源领域,以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工具支撑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动设立“西宁国家低碳产业投资基金”,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加快发展各类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我约束、利益协调、信息沟通、改善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改制、重组、引进等方式,发展一批专业性强、信誉度高、服务水平好、有竞争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以及资信评级、投资理财、经纪、租赁、代理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广涉及面广、功能较为完备 的“金融超市”,为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平台,推动金融中介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六、整合金融资源,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一)加快做大做强青海银行。全力支持青海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吸引优秀人才,利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青海银行增资扩股步伐,股本金增至20—30亿元。到2015年,实现分行数达到5个以上,逐步实现区域性现代商业银行的战略布局。

(二)加快农信社改革。积极推进农信社深化改革,在稳定县域法人机构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法人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改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产权制度、风险防范措施等制约因素,不断提高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加快证券、期货、信托业发展步伐。积极推进天源证券、财富期货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调整、增资扩股工作,促其尽快做大做强。加快庆泰信托整合重组步伐。促进地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改革,通过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立足省内,面向全国拓展业务领域,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

(四)加快融资性担保平台建设。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及其他政策支持,进一步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积极探索成立省级“再担保公司”,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支持力度,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放大担保倍数,扩大担保规模,提升担保质量,增强为生态保护、节能减排、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三农”事业服务的力度。

(五)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稳步推进,合理布局,加快推进在各州地市试点,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六)加快培植新的地方金融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探索设立地方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重点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发挥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合规经营。

(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金融突发事件通报及金融风险预警通报制度,探索风险处置协调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三)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分析和监测民间融资情况,防止非法金融活动,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八、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建设“信用青海”要求,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和完善金融信用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地方政府协助金融机构消化历史沉淀的不良贷款,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严格的惩戒措施。加快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生态县”、“信用村镇(乡)”、“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进行全省范围内的州地市(县)金融生态建设评比,评选优秀“金融生态安全区”、“金融创新区”、“金融生态县”。

(二)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大力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骗保骗赔行为,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非法发行股票及证券交易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非法买卖外汇、制贩售假人民币和洗钱等非法活动。加强典当、担保、寄售(寄卖)、非融资租赁信用评级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平台和制度。建立促进创新的金融监管平台与制度,形成和维护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监管环境,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的金融监管平台与制度,增强全省经济金融信息的对称性,实现经济综合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无偿信息数据交流。促使金融机构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预测、防范和化解。抓好金融稳定工作,确保金融安全。加强与公、检、法、司及新闻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地方金融立法步伐,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和保障地区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九、建立健全保障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设立促进青海金融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设立青海省金融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省金融业跨越发展。

1.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业绩考核奖励。建立健全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经营业绩,分门别类设立年终奖励机制,给予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

10—50万元。根据中发〔2010〕5号文件关于鼓励各银行将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的精神,建立“财政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度挂钩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奖补措施,鼓励银行用足贷款限额;对存贷比达到70%的国有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达到60%的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政府部门须将财政性资金存入该类金融资源利用率高的金融机构,以帮助扩大存款来源,提高筹资能力。对达不到这一要求的,由省金融办提出警示,若在一段时间内仍不能改观的,要限制其与政府各类资金的合作,并将各部门在各行存款情况及各行存贷比对照情况在全省通报。

2.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自2010年起,凡在青海境内新设总部性、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以及一级银行业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补贴注册资本的1%。对在引进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个人,由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营业用房,在规划、购买和租用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或优惠政策。购买和租用的优惠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制定。加快制定对偏远地方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的费用补贴办法,因地制宜,确保三年内基本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和通过创新服务手段实现金融服务在全省乡镇的全覆盖。

3.银行普惠贷款增长奖励资金。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中小企业、“三农”事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补偿奖励标准为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科技项目、中小企业、“三农”事业贷款超过15%以上部分的1%。对贷款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0?1‰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企业上市融资激励。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扣除发行费后的融资额情况给予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省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以上奖励的实施范围是,累计募集资金7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对上市(借壳)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和对集合发债业经国家相关方面通过的企业,所发生的上市、发债工作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各级政府都应建立本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5.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支农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三个体系建设。按当年担保公司股东新增资本金数额的5—10%给予补贴。

6.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从2010年起,执行5年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按当年股东新增资本金数额的5%给予补贴。7.保费补贴。继续增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额度,增强“三农”事业抵御风险能力。

8.支持金融人才奖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金融人才引进、培训和奖励工作。具体办法由省金融办督相关方面另行制定。

(二)强化税收政策支持。重视金融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金融业税收政策。

1.加强上市后备企业的政策扶持。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所增加的税费,在企业完成融资后,3年内地方所得税留成部分的70%返还给企业。

2.对新设的金融机构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交易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盈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征收营业税;自盈利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凡在青海境内新设立的总部性、地区总部性和分支性金融机构开业或迁入5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税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予50%的地方贴费。3.完善金融业税收政策。为扶持我省藏区金融业的发展,对藏区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5年内按3%的税率执行。

4.调整个人收入分配办法。为鼓励引进金融高级人才,对我省新设金融机构或从省外聘用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其上一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5年内给予70%的补贴。根据每年对省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评结果,对原有金融机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奖励。排名前二位的给70%补贴,排名中间以上名次的给予50%补贴。排名最后二位的金融机构不予补贴,其余名次给予20%补贴。

5.简化银行贷款损失认定程序。根据我省藏区发展特点,优化金融企业呆账认定办法,按照中央5号文件精神,加快贷款呆账核销。税务部门积极为金融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积极做好贷款损失等各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

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免征藏区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对藏区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以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产合同,3年内暂缓征收印花税。

7.注重税收优惠与规范税收的结合。除出台税收优惠外,通过税收制度创新来实现金融刺激,实现税收优惠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

(三)强化人才政策支持。确立金融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以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培育为重点,统筹推进金融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

1.人才引进。实施金融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大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在金融领域发展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对于我省急需的金融机构高层次金融人才,在工作和生活条件上创造条件,包括安家费补助、配偶工作推荐、子女高考、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金融机构为引进急需高层次金融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列入当年职工福利费科目,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人才培训。利用全国对口支援藏区政策实施的时机,加大为我省培养金融人才的力度。省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可有计划、分批参加金融领导干部交流培训,加快建设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训平台,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提高各级政府金融管理干部、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金融素质。3.学习教育。强化对地方党政、各部门领导的金融理论学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运用金融理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广泛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

十、加强组织领导,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委、省政府对金融业发展的管理和协调机制,成立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青海省金融办,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金融业发展。建立地方金融首长负责制。各州(地、市)县要树立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是区域经济命脉的思想,突出抓好金融工作,条件成熟的州(地、市)县也应成立对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金融工作机制。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省金融办与政府相关部门、“一行三局”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服务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金融形势,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进行科学规划和系统安排,编制全省金融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上一篇:公司设备管理考核细则下一篇:环保的说明文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