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2024-06-29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精选8篇)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篇1

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

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

各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

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教师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

初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

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九、加强组织领导

十、严格责任追究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篇2

一、强化市县政府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市县政府要担负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 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完善工作机制, 依法实施管理。根据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等状况, 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管理办法。继续加大教育投入, 逐步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 在重视校舍建设的同时, 重视学校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和实验室、图书室建设, 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和学校的发展状况, 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职能, 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 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二、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 合理设置学校办学规模, 严格控制班额

各市、县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 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 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 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小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24个班为宜, 最大不超过36个班, 每班学生为20~45人, 交通不便的地区可设立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初中 (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规模控制在12~36个班, 每班学生30~50人;普通高中 (含完全中学) 规模控制在12~48个班, 每班学生40~50人。

(二)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

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 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必选课程, 文理分科应不早于第二学年末。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执行课程计划情况的督促检查, 并将其作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首要工作来抓。

(三) 严格控制学生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

走读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 (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 :小学不超过6小时, 初中不超过7小时, 高中不超过8小时。寄宿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 (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 :小学不超过7小时, 初中不超过9小时, 高中不超过10小时。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1课时, 初中不超过2课时, 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1∶00, 初中不晚于21∶30, 高中不晚于22∶00。小学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四) 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时量

小学一、二年级一般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 三、四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 五、六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45分钟。初中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高中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

(五) 严格规范补课、办班行为

国家法定节假日, 学校必须放假,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补课和集体补课。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 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他方办校、办班;鼓励学校免费开放教育教学资源, 组织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各项课外活动。

(六) 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 规范评价标准

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 (期中和期末) ;科任教师可根据学科单元 (模块) 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测试;除小学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外, 原则上省、市县不得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 每学年不超过1次, 随机抽取的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学生的30%。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 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不得随意拔高考试难度。

严格规范评价标准。小学学生实行日常评价和小学毕业学业水平测试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初中学生实行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科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 不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市县、学校、学生的中 (高) 考成绩和升学率, 不得炒作“中 (高) 考状元”。

(七) 严格招生管理, 规范招生秩序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 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各市、县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规划, 结合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和办学目标, 制订招生计划, 并严格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 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要逐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 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 不得招收计划外的学生, 严禁招录被其他高中学校正式录取的公费生, 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 (限招生人数、限学业成绩、限收费标准) 政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高考复读班, 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市县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制订、执行和录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八) 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进行监控, 及时掌握学生人数的变化情况, 不得虚报学生人数, 冒领人头费。严禁空挂学籍。义务教育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

(九) 严格规范学生用书

中小学教材必须在省教育厅每学期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中选用;教科书一经使用,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 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

(十) 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坚决纠正一些教师不思进取、工作敷衍塞责、不关爱学生等行为。中小学校一律实行教师集体办公制度, 加强对教师教学常规的管理。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

(十一) 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严禁一边免费, 一边收费。普通高中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 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 及时结账, 节余的要及时退还给学生。

三、切实加强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担负起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对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推动实施。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 督促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

(二) 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省教育督导机构要结合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作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的重要指标, 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督学责任区制度, 强化监管, 建立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督导检查机制。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督导结果和对违规办学行为的督查情况要及时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布, 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 及时查处各种违规办学行为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区域内违规办学行为监测、举报和问责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学校,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一级学校或规范化学校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因监管不力, 致使行政区域内多次出现不规范办学行为又不能及时制止、纠正的当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已取得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违规行为主要责任人, 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并与职称评定、晋职晋级挂钩, 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

(四)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篇3

(2010年6月29日)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晋级、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结果。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开展现代价值教育。学校要以“三生教育”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关心有特殊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五条减轻学生负担。学校应当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交流的能力。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和发展兴趣特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条规范课程设置。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时安排意见,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坚决纠正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及教学内容、随意提高教学难度的做法,确保学生得到完整、规范、合格的教育。

第七条规范教学时间。每学年52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教学日历40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机动时间3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寒暑假12周。普通高中每学年教学日历43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机动时间2周、社会实践l周),寒暑假9周。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按上述规定,结合每年春节时间、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及当地实际,对辖区内普通中小学、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每学年两个学期的开学、教学和放假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8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不含课外活动)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集中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90分钟,非寄宿制学校不统一组织学生自习。

第九条控制课外作业量。义务教育一、二年级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每天控制在半小时以内,五、六年级控制在1小时以内,七、八年级控制在1.5小时以内,九年级控制在2小时以内。普通高中一、二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每天控制在2小时以内,三年级控制在2.5小时以内。

第十条遵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放假的规定。除周六可组织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在校内进行教学活动外,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任何形式的教学活动。农村寄宿制学校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双休日的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规范考试行为。全省普通中小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期中考、一次期末考,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每学期最多可增加两次测试。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各中小学校不得以质量监测为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因教育教学研究需要,对学校、年级、教学班进行学生学业情况抽测,须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规范评价呈现形式。小学考试实行等级加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结果原则上以等第形式呈现。学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切实加强对考试信息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向社会及新闻媒体提供学生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规范考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以及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第十四条规范教学用书管理。各地须在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学用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

第十五条规范竞赛活动。除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外,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第十六条开展课外活动。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重点保证学生每天有l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学生早操。

第十七条规范教学常规。按照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开展教学

活动,认真落实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检测、反馈等教学常规。认真开展校本教研,实行教师集体备课制度,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健全教学常规管理,优化课堂教学设计和教学过程,充分、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公办学校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将学生的获奖、竞赛情况和考试成绩与招生入学挂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规范教师管理。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不断提高教真育爱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加强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对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禁止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禁止车辆超员接送学生和人货混载,禁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拼装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对突发重大事件要按相关规定有效处置、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规范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随意出具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就读。

第二十二条规范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面向学生收费,必须出具正式票据。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加强互教通管理。学校对互教通(家校通、校讯通)等信息平台的使用应严格遵循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强制使用和变相強制使用。应制订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互教通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数量,禁止学校或班级通过互教通向学生布置作业、通知学校管理事项,对未参加互教通的学生和家长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通畅。学校不应参与互教通经营过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现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学校要把提升语言文字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培养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二十五条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严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为重点和非重点,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校内班级、学生全面均衡发展。

第二十六条严禁举办重点班。学校应当依法规范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把教学班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第二十七条严禁举办复读班。普通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学校、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第二十八条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第二十九条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解聘教职工,解除校长职务。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篇4

黑龙江省教育厅加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作者:

来源:《黑龙江教育·小学教学案例与研究》2013年第11期

近年来,省教育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大力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但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违反相关规定而随意延长教学时间和学生在校时间以及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违背了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以及家长的经济负担,制约了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损害了学校和教师形象,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省教育厅自2013年7月15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一次以治理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开展专项行动以来,省教育厅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严查了一批违规违纪案件,严惩了一批责任人员,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同时,通过调查研究,征集到一批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据悉,我省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2009年7月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教联〔2009〕44号)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总教学时间为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2~4周),假期13周。高中阶段学校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假期11周。”“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保证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初、高中毕业年级在校学习时间可分别延长2小时)。”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篇5

省教育厅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监察厅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新一代江苏人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破解当前基础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但从总体上看,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尤其是有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违规补课多、考试多、作业多、学生睡眠少等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严重制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以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坚持“省级统筹、政府推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从高中教育抓起,以治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明显下降,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着力解决当前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一)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和质量观,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测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坚持“健康第一”,切实保证师生法定休息权利。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并严禁用来组织文化补习或考试。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和2小时以内。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严禁中小学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三)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编制标准配齐配强中小学各科教师,督促所有中小学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学校课表要上墙、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高一年级必修课结束前,不得提前分科分班。

(四)严格规范考试和招生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小学、初中不得组织市、县(市、区)统一的文化课考试。小学每学期考试原则上不超过1次,科目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2次。严禁组织高中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统考、联考或月考。严格规范招生管理,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网络管理平台。加快高考招生社会化改革步伐,尽快推行网上报名,高考成绩由招生考试机构直接发放给考生本人。各市、县(市、区)和学校、班级不得统计、公布考生个人或集体的高考成绩、名次、上线率等信息。

(五)严格制止义务教育办学中的违法行为。深入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各种名义设重点学校、分快慢班,已经举办的要清理取消。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原有体制改革学校要按规定要求限期清理整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三、加快构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一)积极探索“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倡导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鼓励启发式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的规定,切实改变依靠教辅资料搞题海战术的做法。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教学效率保证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推广先进地区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二)开发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积极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开放学校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和体育、艺术教育等场所,组织学生在课外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兴趣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重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素质教育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功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要按规定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

(三)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教师队伍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坚持把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农村教师全员培训,省每年免费培训一批农村中小学教师,各地也要组织开展相应的教师培训,有效提高农村教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推行县域范围内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广泛开展城市与农村中小学校的结对帮扶活动,努力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大力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积极构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衔接的网络体系。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大力整治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注重优化家庭教育,正确引导家长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管理孩子。规范社会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社会办学机构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学科类竞赛活动。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坚决制止有偿家教,禁止中小学教师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课。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确保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组织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规范新闻媒体采访行为,防止不负责任的炒作和报道;监察部门要监督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教育部门要研究提出区域整体推进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认真排查和解决突出问题。各中小学校要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自觉纠正违规办学行为,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真正把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落实到课程、教学、评价、管理各个环节。

(二)严格督促检查。认真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纳入到对市、县(市、区)、学校的有关评估和表彰奖励中,纳入到对校长、教师的考核和评优评先中。省将在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评估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实施素质教育先进县、和谐校园等评比表彰中,对违规办学、有严重问题的地区和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违规办学问题进行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教育观。要切实加强舆论监督,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大违规事件要进行曝光。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认真核查举报的违规情况,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公众、家长和媒体的监督,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篇6

(试行)

锦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试行)

锦教办[2010]1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局直中小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依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09]137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认清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入21世纪以来,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均衡发展迈出新步伐;普通高中教育快速发展,高中教育的瓶颈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扎实推进,招生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素质教育取得新成效。为加强中小学管理,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中小学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目前一些县(市、区)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已成为新时期我市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提高对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站在加快滨海新锦州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转变教育观念,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抓住重点,着力解决当前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

3.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坚决纠正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依据辽教发〔2009〕137号文件要求,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

1小时、8小时。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对走读生不准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2小时。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午间休息、下午自习和体活时间加班加点或组织集体补课。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对学生书面家庭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4.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现象。坚持健康第一,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不得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要切实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竞赛、考级等现象。除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不得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随机抽取部分学生(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0%)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测试,每学期不超过1次。学校层面的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加以规范,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加强中考、高考信息管理,探索不在学校集中公布考生成绩的办法,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6.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严禁各种择校行为。实施阳光分班,任何中小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坚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100%分配到初中,逐步提高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省重点高中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的比例。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含民办)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优质高中要逐步实施小班化教学。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生,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

7.强化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认真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治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实效性,提高师生逃生避险和自救能力。要以学生宿舍、食堂、厕所、校车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寄宿制学

2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要加强学校食堂、宿舍的管理,重视食品和饮水卫生,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内开设各种形式的小卖店、食杂店,杜绝饮食安全事故发生。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流行。同时,要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丰富寄宿制学生业余生活,重视寄宿制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统筹兼顾,加快建立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8.以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专项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要把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在进行旧城改造和城镇新区建设时预留学校建设用地,做到中小学校与城镇新区、新建居民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深入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并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加快改善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大力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可靠保障。

9.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严禁有编不补、空编不用和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用足用好现有教职工编制,空出的教职工编制每年都要及时补充,严格标准,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调整教职工编制要向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并充分考虑寄宿制学校管理人员、卫生保健专业技术人员等编制需求。任何地方、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代课教师。积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加强校长和教师交流力度,完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

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与培训,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主体作用。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加强教师职业行为管理,禁止有偿家教。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待遇。完善教师考评制度,将落实学生减负要求情况纳入中小学教师和班主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10.坚持依法办学,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校内各项制度,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加强教学管理,完善教学常规。加强学籍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加强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学编制经费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要落实和理顺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体制,按照专家治校原则,选好配强中小学校长。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1.深化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综合评价体系。改变传统的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主要评价标准的评价办法,坚持发展性、全面性、激励性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目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教师、学校和区域教育工作。在完善县

3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以教育投入、教育质量、普及程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学校、区域性教育工作评价体系。

12.开发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积极构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网络体系。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开放学校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和体育、艺术教育等场所,组织学生在课外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兴趣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注重优化家庭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正确引导家长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管理孩子,合理安排孩子的课外学习与生活。重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学生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功能。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社会公益性设施要按规定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

四、加强领导,确保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3.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督学责任区制度,强化监管,建立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督导检查机制。督导结果和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布,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14.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内违规办学行为监测、举报和问责制度。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各种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因监管不力,致使行政区域内多次出现不规范办学行为又不能及时制止、纠正的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已取得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5.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不炒作高(中)考状元及学校的升学率,引导家长、社会理解和支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教育观,为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锦州市教育局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篇7

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豫政办 〔2009〕13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认清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义务教育全面普及,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均衡发展迈出新的步伐;普通高中保持平稳发展,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持续提高,高中教育的瓶颈制约基本缓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顺利推进,招生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素质教育取得新的进展。近年来,为加强中小学管理,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

— 1 — 成效。但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在一些地方、一些方面还有加重的趋势;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书本知识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倾向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考试评价和招生制度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社会氛围和体制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提高对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建设创新型河南、加快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全省中小学管理和素质教育水平,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3、明确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 2 —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教育评价制度,办好每一所学校,有效遏制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抓住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4、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坚决纠正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对走读生不准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2课时。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和其它法定节假日,不得违规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任何学校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收费辅导班。对学生书面家庭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

— 3 — 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5、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坚决纠正任何违悖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坚持健康第一,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模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积极探索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倡导和推广一些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6、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除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原则上省辖市不得再组织其它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期不超过一次,随机抽取的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的30%。学校层面的考试由省辖市严格加以规范,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准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7、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不准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要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逐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并向薄弱初中倾斜。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招收、录取学生,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省、市示范性高中应起带头作用,模范执行规定。

8、严禁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加强高(中)考信息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切实减轻学校和教师的升学压力。要加强高(中)考信息管理,制止对高(中)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9、强化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以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重视食品和饮水卫生,杜绝饮食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流行。

三、统筹兼顾,加快建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10、加大教育投入,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必要保障条件。加强教育经费统筹,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各级财政教育拨款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教育费附加要做到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投入,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严肃查处各种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11、加强中小学建设,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专项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撤点并校要稳妥慎重,坚持从实际从发,防止 — 6 — “一刀切”。农村偏远地区、山区要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避免因合点并校出现学生上学难和大班额问题。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中的中小学生的寄宿需求。要把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在进行旧城改造和城镇新区建设时预留学校建设用地,做到中小学校与城镇新区、新建居民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深入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并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加快改善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力争用3--5年时间,使全省小学、中学班额分别控制在45人、50人以下。

12、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严禁有编不补、空编不用和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用足用好现有教职工编制,空出的教职工编制每年都要及时补充,严格标准,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调整教职工编制要对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给予倾斜,并充分考虑寄宿制学校管理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编制需求。符合规定,确需增加教职工编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地方、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代课教师。积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加强校长和教师交流力度,完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

— 7 — 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与培训,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主体作用。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加强教师职业行为管理,禁止有偿家教。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待遇。完善教师考评制度,将落实学生“减负”要求情况纳入中小学教师和班主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13、坚持依法办学,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加强教学管理,完善教学常规。加强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学编制经费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要落实和理顺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体制,按照专家治校原则,选好配强中小学校长。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4、深化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综合评价体系。改变传统的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主要评价标准的评价办法,坚持发展性、全面性、激励性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目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 — 8 — 学生、教师、学校和区域教育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定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制度,以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和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评价制度,以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实施水平、教育教学效果、学生课业负担和身体素质状况为主要内容的学校评价制度。在完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以教育投入、教育质量、普及程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区域性教育工作评价体系。

15、开发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积极构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网络体系。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开放学校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和体育、艺术教育等场所,组织学生在课外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兴趣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重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学生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功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社会公益性设施要按规定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注重优化家庭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正确引导家长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管理孩子,合理安排孩子的课外学习与生活。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大力整治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

四、加强领导,确保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各项政

— 9 — 策措施落到实处

16、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坚持把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研究制定本地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解落实责任,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级政府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狠抓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17、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和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督学责任区制度,强化监管,建立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督导检查机制。督导结果和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布,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18、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各地、各 — 10 — 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内违规办学行为监测、举报和问责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各种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因监管不力致使行政区域内多次出现不规范办学行为又不能及时制止、纠正的,当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已取得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9、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不炒作“高(中)考状元”及学校的升学率,引导家长、社会理解和支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教育观,为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篇8

川教〔2009〕

249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和各学校要组织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及《实施意见》精神,这是当前我省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要认真领会精神、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上来。

二、各地各校要以对国家和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本地本校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对照《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梳理问题,分析原因,针对办学中存在的违背素质教育要求,加重中小学生负担的突出问题,认真及时整改。同时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制度和长效机制,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各地要加大督查力度,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专项督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来电来函随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规办学行为。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辖区

内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各地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对部门、学校有关评优和表彰奖励,纳入对校长、教师的考核和评优评选中。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和教育厅将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各地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纳入对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目标考核、行风评议和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各地各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有关活动,积极开展对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教育观,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监督。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大违规事件进行曝光。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群众举报进行认真核查,重大问题核查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公众、家长的监督。切实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办学行为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教学行为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学校课表要上班级墙面,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

3、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高中生不早于7:3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4、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寒冷时不得安排补课。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二、规范招生行为

5、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6、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对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7、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

8、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

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三、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10、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省级以上示范高中严禁举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一般普通高中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招收复读生。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中学、省级以上示范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56人,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消除70人以上特大班额。

11、规范学校改制行为。全面停止审批改制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中小学性质。原义务教育改制学校要按规定清理规范,明确办学性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财务、招生、学业证书“五独立”。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落实国家课程标准。

12、规范校点布局。小学校点设置原则上应使学生单程行走不超过1.5

公里或单程行走时间不超过1小时。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村小应予保留,以保证小学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寄宿制学校,解决农村留守学生和离校较远学生寄宿问题。

13、严格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四、规范考试评价行为

14、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文化课考试,初中每学期文化课考试不得超过两次,由学校组织命题,并进行考试结果分析。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不得举行小学、初中区域性统考、联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市州统考科目不超过五科,其余考试科目在教学任务结束的当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高三外,原则上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或模拟考试。科任老师平时可以根据学科单元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检测。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学考试实行无分数评价,采取等级和评语评价办法。初中学业成绩鼓励采用等级评定方法。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

15、严格规范竞赛活动。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考级活动,不得“以赛促销”、“ 以赛代销”附带销售任何资料和商品。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各种学科竞赛以及奥赛成绩不得与中小学校招生挂钩。各市级教育局要对现行中考加分项目及分值进行认真清理,加以规范,从严控制加分项目及分值。

16、严禁下达升学指标。要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测制度。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考试等相关机构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统计公布辖区内学校、班级和考生的高(中)考成绩、上线率及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学等信息,更不得以此排名排位;不得进行高(中)考表彰奖励;不得以考试成绩及升学率为主要标准进行评价和考核奖惩。

五、规范教材使用

17、严格教学用书选用。各地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学用书,教材版本调整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核准。积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18、严禁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学校一律不得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也不得允许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在校内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教师不得推荐或变相推荐和使用教辅资料。为方便学生作业,规范使用印制作业,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确定与教材配套的印制作业。印制作业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对贫困家庭学生,学校应提供免费印制作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印制作业。印制作业小学仅限于3—6年级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初中限于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5科;高中限于文化课科目。每生每期每科不超过1套。

六、规范教师行为

19、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小学教师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做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

人、为人师表。教师要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和体罚学生。

20、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

七、规范收费行为

2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并出具正式票据。

22、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须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23、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八、严格问责制度

24、严格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局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和分管校长是第二责任人。

25、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

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违规部门、学校和个人有违规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规所得;对个人违规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是教师的解除聘任合同,是局长、校长的撤销职务。同时,对以上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办学问题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通报当地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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