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7-15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共8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1

(济政发〔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0531”就业推进工程(保持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动态消零”,积极实施五项计划推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通过实施“三支一扶”等服务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现一个总体就业率达85%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实施“0531”就业推进工程,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保持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动态消零”。将我市未就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援助对象。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摸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情况,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全面掌握数量、结构、家庭经济状况、就业意向和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根据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省外院校我市生源回济未就业特困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者,可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失业登记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规定,灵活就业并按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要综合运用各种就业援助政策和举措,对帮扶对象实现应援尽援,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尽快尽早实现就业。

(二)积极实施五项计划推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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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优势,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畅通高

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最高10万元标准、期限最长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财政部门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对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面向我市普通高校在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至少建立1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基地)。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重要载体,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大学生多形式多元化创业,开拓网上创业就业新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成功创业的,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认定符合自主创业标准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实施“就业见习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县(市)区级就业见习基地,健全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不断规范就业见习活动。要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比例高、见习效果好的省级、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4.实施“就业培训计划”,不断实现创业培训模式创新。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服务体系,定期举办大学生创业咨询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失业人员鉴定、考核标准发放)。对企业新招收毕业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5.实施“就业服务计划”,健全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教育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后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努力实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市县与高校共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根据大学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三)大力推进“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努力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科医师培训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残疾人服务、妇女儿童服务、社区矫正等纳入公益性岗位,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点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自2012年起,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基础工作。强化就业服务、失业登记等基础工作,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的权利。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从2012年起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同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在济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

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鼓励和促进中介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三、努力开创齐抓共管促进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其纳入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部署,统筹规划,创新方法,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央、省、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我市在基层创业成才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宣传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基层政府的先进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2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3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升入初中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治理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二、有序确定入学对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小升初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小升初学生登记、随机派位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单校划片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多校划片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

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三、规范办理入学手续

县域内初中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要在同一时段进行。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到拟升入的初中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四、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小升初工作开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小升初具体政策,每所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长生招生信息和录取办法,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

小升初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学校也要主动公开招生结果等重要信息。

五、逐步减少特长招生

强化义务教育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的目标任务,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地方不再增设该方式。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做好随迁子女就学

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特大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人口控制目标和教育承载能力,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七、大力推进均衡发展

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初中,为小升初工作夯实良好基础。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大力推进学校联盟或集团化办学模式。将不低于50%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并完善操作办法。

八、试行学区化办学

要因地制宜,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和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提倡多校协同、资源整合、九年一贯。推动学区内学校之间校长教师均衡配置,促进设施设备和运动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共享,全面提升学区内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学生活动、课堂改革、质量考核等工作水平。

九、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小升初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小升初工作机制。要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及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国家开展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认定、相关考评与各地小升初工作情况挂钩。

十、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围绕政策制订和实施的具体办法,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解读,使之家喻户晓,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小升初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倡导科学教育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小升初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教育部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4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2〕6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加强对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补助补偿落实到位;加强对涉农收费部门和涉农收费项目的监督,推进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管理;加强对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担的治理,防止农民负担向村级组织转移;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集资摊派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督,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农民负担重点监控,促进全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二、强化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

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和监督,—1— 凡属于对农民的补贴项目,一律实行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补助补偿足额、及时发放到户。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文件的要求,切实落实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把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审核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审核和监督,并在规定时限内拨付惠农补贴资金。银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规范打卡到户,不得向农户搭售商品和强制农民办理信用卡收取年费。各级减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各种惠农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抵扣、截留、挪用、套取惠农补贴等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村级转移支付力度,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涉农收费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涉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基础上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违背自愿原则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在学校就餐,不得按学期或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对农村学生尽量实行免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耕地开垦费等其他费用;严禁以占用耕地名义向建房农户乱罚款。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

—2— 会不允许借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名义向群众摊派集资或者“搭车收费”。各供电企业不得向农村居民收取农村电网改造户表费。聘请农民承担农网工程中抬杆、挖洞、立杆、放线等劳务费用,应由电力部门全部承担,不得将资金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和农民。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农民负担的监管,凡是应由政府承担的项目和服务不得转嫁给农民,确实需要农民承担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按一事一议的程序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严禁违反议事程序的暗箱操作,严禁超标准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各地要严格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的审核程序,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严格把关。各级减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抓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奖补资金,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拨付和监督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奖补资金的分配应坚持普惠制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情况要及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加快制定《湖南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民主议事、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等各个操作环节。各级减负、纠风、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村民民主议事不到位,超标准筹资筹劳,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3—

五、加强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和重点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坚持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对于农民负担问题较多,减负惠农政策落实不够好的县市区,省委、省政府将实行重点治理,由省减负办和纠风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重点监控县市区进行整改。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实施办法》,对于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和县直涉农部门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治理。各重点监控县市区要针对当地农民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改。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减负惠农政策不落实的问题。

六、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对滞留、截留、克扣、挪用惠农补贴的,要足额补发给农民;对虚报基础数据套取国家惠农补贴的,一律收缴到财政补贴专户。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要公开通报,公开曝光。要畅通信访渠道,各相关部门都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在政务公开网上开设“领导信箱”,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七、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

认真落实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制”,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会签。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切实落实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

—4— 部门备案,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积极推行党报党刊在限额内由财政出资征订,非党报党刊征订实行“谁订阅,谁出钱”的做法。积极推广惠农补贴“一卡通”制,除了灾情补助、紧急事件救助和节假日慰问等临时性补贴外,其它经常性、固定性的惠农补贴项目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一事一议项目审核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施的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各地要认真填写、及时发放省减负办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标明举报电话,做到每户一卡,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对违反减负惠农政策的,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违反减负惠农政策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及时调整和充实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涉及惠农政策和涉农收费的部门都应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减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继续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市、县、乡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把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作为“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层层签订减负工作责任状,考核结果直接与责任单位评先评优以及单位负责人提拔、任用依据。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5

关于进一步做好包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下派干部包村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区委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充分发挥全区包村部门的优势,加大帮扶力度,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村环境不断改善,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目标任务

1、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增强干事创业的向心力。要继续深化“三级联创”活动,指导所包村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运转有序的村级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农村干部素质,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增强村级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协助所包村做好今年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确保和谐稳定、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2、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确保村集体和农民增收。要在充分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引导广大村干部群众分析优势找路子,解放思想谋发展,帮助所包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经济发展规划。要继续加大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在帮助所包村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引进技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率,拓宽增收门路,促进村集体和农民收入上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激发所包村的发展活力,增强其发展后劲。

3、整治提升村容村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村容村貌综合整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改善农村生活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组织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年”活动,将整治提升村容村貌作为包村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要通过实施水库加固、流域治理、农村路网、电气化改造等工程,帮助所包村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实施“净化工程”,突出治理“脏、乱、差”,设立垃圾存放点,规范杂物放置,杜绝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畜禽乱跑 等现象,实现村庄环境卫生整洁、道路清洁。着力搞好绿化美化工程,重点突出农村道路和河道的绿化美化,逐步提高农村绿化的景观效果。要抓好新能源的利用,推广使用沼气和太阳能,稳步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生态文明教育,引导村民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实现农民素质的全面提高。

4、倾心关注农村民生,促进农村和谐稳定。要始终坚持把“想群众所想、办群众所盼”的理念落实到包村工作中去,切实解决群众吃水难、用电难、行路难、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等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群众办实事、谋福利,使包村工作成为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要加强农村精神文化建设,组织送文化、送科技、送法律知识下乡等活动,不断丰富群众业余生活,引导农民群众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形成和谐、民主、文明的社会风貌。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完成上述目标任务,对下派包村工作提出以下三方面的总体要求:

1、各单位要选派两名干部组成包村工作组,组长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工作组成员要注重选择表现突出、威信较高的同志。包村工作组要积极工作,严守工作纪律,恪守工作职责,全力以赴投入到工作中去。

2、包村干部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包村工作的关系,原则上以包村工作为主。每周坚持至少2天到所包村开展工作。

3、支援资金必须放到镇(办)财政所,严禁直接将资金放到所包村,否则后果由包村工作组组长负责。所包村使用资金要在村内建设等事项开工后,再向镇(办)财政所写出经费使用报告,经包村工作组组长和镇(办)有关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各镇(办)负责人和包村工作组组长负责对支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各有关镇(办)财政所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4、积极宣传包村活动。各单位要把包村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或典型经验,及时撰写成信息材料或调研文章(每年不少于2篇)报区委下派办。比较成功的经验做法将通过泉城党建网、历城电视台、历城报、历城党建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着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

1、区直部门和经济强居开展包村工作,要在区委下派干部包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下派干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目标落实和全面考核。

2、各包村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包村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包村工作组组长和经济强居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要把包村工作列入党(工)委(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要定期到村调研,想方设法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当好包村干部的坚强后盾。

3、街镇层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党(工)委党建工作办公室(政工科)具体负责。要按照区里的部署要求,积极协调包村 单位与包村点所在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的关系,切实做好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使下派包村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五、考核奖惩

下派干部包村工作由区委下派干部包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考核奖惩,日常工作由下派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

包村工作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绩占全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100分。包村单位要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各包村工作组要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扎实开展包村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实际问题,半年和年终要写出书面总结,一式两份报区委下派办。

2、各街镇要同时组织好本单位包村工作和村居结对活动的开展,做好发动、起步、宣传、总结、考核等工作;要在半年和年终对所包村和结对村进行工作考核,并积极征求村“两委”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

3、对包村单位的考核由区委下派干部包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实行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各镇(办)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结合“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年”活动,今年将重点考核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工作情况,占包村工作总成绩的60分。考核以镇(办)为单位,采取听、看、查、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听:听镇党委对包村单位工作的评价,听包村单位的工作汇报,听所包村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看:看各镇财政所的包村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账目,到村实地察看工作成效。查:检查村“两委”对包村单位支援资金的使用情况、账目记录,检查包村单位协调、支援资金和物资的记录。议:区委下派办和镇党委对包村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打分,所包村对包村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打分,各包村工作组之间进行评议打分。

增加对各镇(办)包村工作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各镇(办)的包村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包村单位也对村“两委”工作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在该村开展包村工作。

4、根据考核情况评选出包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经审核批准后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

本意见由区委下派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中共济南市历城区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6

(黔府发〔2011〕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比例)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三、就业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社会保障

(一)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分别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对暂未纳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予以保障,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参保后领取的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承担;60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后,每年给予30元参保缴费补贴,省、市(州、地)、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0元。

(二)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被征地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农保,征地后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者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本意见实施后再次被征地,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已领取待遇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按照待遇就高原则办理。

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本意见实施时符合规定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参照执行。

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即可按本意见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调增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三)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五、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及各地出台的非耕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缴纳。

(三)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四)省、市(州、地)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入财政支出预算,用于本级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对困难县(市、区)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另行制定。

六、资金管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划出不低于5%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资金到本级财政就业资金专户,统筹使用。县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编制就业资金使用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本12月20日前制定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经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五)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按季度将所需资金预拨到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发放等事宜,年终结算。

七、职责分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征地社会保障手续报批审核等工作,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促进就业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动态管理、审核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社保待遇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确定;农业部门负责土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的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按城乡低保条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审核,发放低保金;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和管理,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上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定期资格认证等工作。

八、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充实乡(镇)、街道办事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力量,核拨工作经费,确保政策落实。

(二)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移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市(州、地)、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三)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凡2008年以后各地用地项目报审社会保障方案时,各级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承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2011年底前必须拨付到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7

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对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我县村务公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农村村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区、市关于关于规范村务公开内容和形式的要求,贯彻落实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有关村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内容真实、运作规范、注重实效、有力监督、简明扼要、浅显易懂。

二、基本要求

以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发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优势,着眼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不断完善,着眼于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着眼于有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完善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健全监督机制,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进一步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村务公开工作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进一步强化民政部门在村务公开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有关乡要切实搞好村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落到实处。

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内容

凡是群众关心的、凡是群众想知道的、凡是群众有疑虑的都要公开,主要公开10个方面的内容:

1、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村财务收支详细情况;

3、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4、基本生活救助、危房危窑改造等困难对象的确定情况;

5、国家及其他社团组织投入本村的扶贫等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6、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7、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8、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9、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

10、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此外,村民委员会要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根据大多数村民的要求,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民主理财小组的参与下不断完善村务公开内容。

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时间、形式和程序

1、村务公开的时间:应公开的事项及办理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及时进行公开。公开采取公开栏、榜示、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口头公布等方式进行。

2、村务公开的形式:要本着实用、方便、节俭,便于观看、便于了解、便于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设立固定、便于群众观看的公开栏,同时要根据实际,采取会议、广播、印发明白卡和便

民手册、入户告知等形式进行公开。

3、村务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形成文字方案,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再正式公布。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务公开资料的收集、管理,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监督机制

1、加强组织监督。要通过民主推选的方式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研究、安排村务公开工作;监督村民委员会按时、按程序真实公开村务;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监督情况;受理村民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村财务预决算方案;审核村财务收支;监督村民委员会如实公布财务类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财会人员及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民主理财小

组成员。

2、强化群众监督。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解释答疑;有权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村务公开资料,通报有关情况;有权向有关街、乡和有关部门反映村务公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无理拒绝、阻挠村务公开或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有权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3、强化舆论监督。通过舆论监督作用,防止出现对村务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和事。

4、加强工作督查。县村务公开协调小组要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县民政局要定期对各乡贯彻执行村务公开各项政策、规定及落实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乡要依法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按时、全面、真实公开村务,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制定计划和完善方案阶段。在充分总结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制订符合我县实际的村务公开工作计划,完善村务公开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各乡村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

第三阶段,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乡加大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8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9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68号),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职责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

—1— 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原则,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兼顾原则,采取多种手段,实施综合治理,加强源头预防,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大主动救助保护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引导和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采取保护性救助措施,加大主动救助力度,防止其长期滞留街面,避免受人胁迫、诱骗、利用进行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接到未成年人求助电话或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发现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认真做好公安等部门护送来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等相关工作。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要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

—2— 应密切配合,开展重点区域联合救助巡查,对露宿街头的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主动救助,防止其出现意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动员居民提供线索,积极劝告、引导、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积极动员各社会团体、组织和志愿者,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工作。

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具体意见,确定定点医院,健全完善救治程序、诊疗费用结算程序和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直接护送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要完善救治工作机制和收治程序,确保得到规范、安全的医疗救治。

(二)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社会面巡逻查控及流浪未成年人聚集和活动集中场所的治安管控,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整合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对比,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强化救助保护措施,尽快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公安机关和救助保护机构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

—3— 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护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给予优先照顾。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对确无监护能力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仍然无效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人民法院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虽未满2年但达到上学或就业年龄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民政、公安部门完备相关手续,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便于其上学、就业等。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延伸救助和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提供权益保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延伸救助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加强源头预防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积极开展服刑、劳

—4— 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照料等特殊困难儿童的帮扶、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将社区家庭教育、儿童教育等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建立流浪未成年人资料台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监控制度,及时掌握本地适龄儿童辍学、失学情况,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

—5—

(二)完善救助保护设施。要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设施建设;已有救助保护设施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加快健全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要结合工作实际,举行救助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活动,动员市民发现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及时联系有关部门给予救助。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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