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书

2024-08-09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书(精选8篇)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书 篇1

车辆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车辆接收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现转让斯太尔王双桥车一台给乙方,出厂编号为:。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车试车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大写:。于如在订金预付时间范围内甲方把车辆处理他人或其他原因不卖给乙方,甲方将承担订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作为损失。

(2)甲方出售该车提供该车: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进口车辆提供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件。

备注:

(3)如该车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4)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5)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合同。甲方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合同上。

(6)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如该车辆属于两人合伙制经营或多人合伙制经营,需所有人共同签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姓名:乙方姓名:

电话:电话: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书 篇2

2015年12月,买卖双方签订了海口一套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买方支付了用于解除抵押的第一期房款31万元。2016年1月6日上午,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卖方应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突然说不在海口,解押手续尚未办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当天下午卖方从外地快递了钥匙。到银行查询得知,卖方将买方存入银行提前还贷的资金转移用于家族企业的经营,原预约的提前还贷未能实现。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的1月6日上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无法履行。

后买方诉卖方要求判决房地产买卖契约继续履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承担违约金。买方把银行列为第三人,由买方代为还贷并办理解押手续。

2016年5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买方的诉求。关于违约金,判决按原告已付的购房款31万元, 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

买方以违约金标准过低为请求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判决书引用的有关法条规定

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违约金, 判决书引用以下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案已付购房款总额31万元, 违约金计算还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 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 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00%。”现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差距很大,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利率可以按基准利率,但信用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至四倍。央行利率放开后贷款利率正在多样化,判决可选择的贷款利率差距过大。

违约金的计算根据贷款利率水平和加收比例两个变量,贷款利率水平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0 ~ 4.0倍,加收比例可以是贷款利率的0.3 ~ 1.0倍。该案判决书违约金按原告已付的购房款31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的1.3倍计付,利率水平和加收比例均选择了违约金的最下限。

3判决违约金不能起到应有的惩罚作用

法庭调查已查明被告将原告用于解押的房款挪用于被告家族企业的生产经营,应参照“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规定,而不是“逾期贷款”的规定计算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00%。”该案判决违约金应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00%。

被告和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 收到原告支付的第一期房款31万元以后,另委托第三人转租该房屋并代理该房屋的销售,并交付了钥匙。后在该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向原告交付了钥匙。向以上两人交付房屋之后,还多次撬锁闯入,委托多个中介试图一房多卖。诉讼过程中,被告做出许多虚假陈述,也被原告提交的证据逐一反驳。因此违约金应从高计算,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被告家族企业年底资金周转困难, 通过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利率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至四倍,通过小贷公司贷款的利率更高。由于判决的违约成本低于被告的贷款利率,违约金应有的惩罚作用不能发挥。

综上,该案应从高适用法定违约金的上限,而不是下限。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至四倍, 被告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房款应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因而违约金应为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8倍。

4判决违约金不能起到应有的补偿作用

被告一月份向原告办理交房手续。 由于没有交易过户,被告又以产权人的身份通知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在起诉前和诉讼中被告又多次以产权人的身份撬锁更换锁芯、故意毁坏房门,原告不能使用房屋。原告跑遍了相关政府部门, 水电不能恢复,安全没有保障,原告的家人和亲属不能如约到达海口过年。该判决的违约金每月1000多元不及该房屋的市场租金3000多元,违约金不及履约的预期利益。

1月6日上午,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应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突然失去联系。 后来联系上后被告对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履行也没有足够的保证,连续几天原告及家人感觉31万元被骗了,原告及家人的精神损害应该考虑。由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偕妻子一起到海口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增加了许多费用,还专程从海口到江苏见被告妻子签字确认合同。

对于原告以上种种损失,一审法院只判决被告赔偿几千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要求,原告没有获得足够的补偿。

该判决书违约金的计算和民事诉讼法253条利息加倍的规定相对照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同样是承担民事责任,该判决和执行阶段的赔偿标准相差一倍以上。

5该案例违约金计算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该判决书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二手房买卖并不属于该司法解释适用范围。

二手房交易过户如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没有提供直接的依据;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判决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判决的违约金不能起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和补偿作用, 根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买卖合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 二十一规定: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和民事诉讼法253条利息加倍规定的违法成本相近。从这个最新可以借鉴参考的规范性文件来看,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的违约金不及该标准的一半。

6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很多。由于许多省份欠缺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审理这些案件时随意性大,甚至错误适用法律,在违约金计算上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最新的审判案例,不断出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可以适用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直接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据此规范性文件判决的违约金应能起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和补偿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摘要:现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很多。文章以海口市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分析。该判决书的违约金计算不能起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和补偿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王丽丽.审判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1.

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现实困境 篇3

但是,这个似乎已经被遗忘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本》,能否承担起规范二手车市场的大任呢?

《范本》是“历史性进步”

其实早在2007年9份,《范本》就已公布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范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曾表示,《范本》的公布对于国内二手车流通领域来说,称得上是“历史性进步”,对于二手车市场也是个利好消息。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也认为,合同内容维护双方利益。如果这一示范合同能顺利推广,对于今后消费者发生事故理赔时,能有个很好的依据。

车商不“自觉” 消费者不“主动”

然而,尽管《范本》早已公布,但工商部门表示,由于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长期以来大部分二手车商以各种理由拒绝《范本》,常常自己拟订协议来代替。

北京中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企业策划部经理陈欣告诉记者,二手车商往往愿意自己拟订协议,这样可以对车价、牌照、发动机号等一些常规问题进行约定,规避容易引起纠纷的敏感问题。

“签了合同多麻烦,买主一旦追究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说的车况信息,控告我们这是有意欺骗行为,我们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一般如果买主没有强烈要求,我们是绝对不会主动要求签的。”一位车商对记者透露。

此外,大部分消费者对合同的认知度低,对自己评估能力的过于自信,也助长了车商不使用《范本》的侥幸心理。

在采访中,一些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范本》的存在,而另一些消费者就算知道,也是对其中的内容略懂一二。多数消费者似乎只相信自己的“眼力”或者熟人的“能力”,而对《范本》这种可靠的“法律武器”不予以重视。

合同亟待完善

在二手车市记者还了解到,由于考虑到成本费用问题,不少经纪公司的车商在收购车辆前没有给车辆作出技术评估,很多时候经纪公司自己都分辨不清哪些是“问题车”和“事故车”,对车况的了解也是一知半解,因此能告诉消费者的车况信息也就少之又少。

苏晖指出,国内的车管部门应该将车辆的每次维修状况都记录在案。否则,隐瞒车况就很难杜绝,毕竟要将真实的车况告知给下一个买主,单纯指望卖车一方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是不够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沈荣说:“目前的《范本》很不完善,尤其在车况介绍一栏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车况评估标准》的划分,具体车况的介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因此需要二手车评估标准鉴定的出台以及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做保证,买方才能真正放心。”

这些因素导致了《范本》长期以来难以执行。记者致电石家庄二手车市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道,目前他们正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修改,在得到车商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后,这份合同才会在市场上正式要求车商执行。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书 篇4

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是指政府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定的适用于买卖双方的。

保护双方权益的地方性细节法规。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省市已经发布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例如苏州。广东。深圳。2016年5月24日。湖北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北二手车买卖合同。

中文名,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发起者,政府。目的,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2016年5月24,湖北省工商局制定了该买卖合同。

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卖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买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1。车主名称;车牌号码;厂牌型号。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1。

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元。过户手续费为人民币:元。2。支付时间。方式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

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在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二手车买卖合同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向卖方支付违约金。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卖合同。江苏省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订立地点:卖方:买方: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卖方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厂牌型号:车牌号码: 已行驶里程: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车辆状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出租。□ 租赁。□非营运。□ 其他。具体瑕疵描述:底盘部分:车身外观部分:发动机部分:电器设备部分:其他:二。

车款及交验车:车款为 元;大写。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在 同卖方当面查验车辆及相关证明。凭证。并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查验无误之日起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 %。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即支付剩余车款。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的当日交付车辆。号牌及相关证明。凭证。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负担。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书 篇5

售(以下简称:乙方)

车方:

车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甲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其所

有的(车牌号:)转让给甲方。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车辆转让价款为

元(大写:)。

2、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元(大写:)。

第三条

****年**月**日前,乙方配合甲方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登记过户之日,乙方将转让车辆交付甲方。

第四条

乙方应保证其对转让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在交付汽车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车辆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汽车购置发票、使用说明、车辆行驶证等,并说明该车的现状。

第五条

甲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甲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六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车辆。

第七条

基于该车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车辆交付前,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车辆交付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转让车辆的转让过户费由

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购买(包括年审费及保险费等)。同时,双方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如有费用,由

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购车方(甲方):

售车方(乙方):

身份身份证号码:

地地址:

联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年**月**日 系

址:

二手吊车买卖合同 篇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

二手车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具体

条款如下

一、该车基本信息

厂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车牌号码首次落籍时间

二、甲方同意将此车以人民币万元(大写)转让给乙方。自签字成交前与此车有关的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甲方负责。合同成交后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应于交接汽车吊前支付给甲方万元(大写)作为定金,交接

地点为。余下万(大写)于交车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四、甲方应当在登记机关受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完,乙方付齐余款时,交付车

辆剩余证件给买方。

五、车辆年审、过户及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保证提供车辆信息的真实性。

六、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

应双倍返还定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

4、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书 篇7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变动规则,适用前提

一、对第10条的理解

(一)适用前提

1. 客体为特殊动产

我国将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定义为特殊动产,因其价值远大于动产,在法律上视作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非生效要件,这是考虑到特殊动产仍具动产属性,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生效。但是,法律对其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若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 须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出卖人的特殊动产已经发生物权的变动,再出卖给后买受人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5条也承认多重买卖合同有效性。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可能导致无法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3. 均须实际要求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在该情形下买受人不可请求实际履行。特别是如果买受人出现第3款“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出卖人可拒绝其继续履行的要求,即该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不构成竞争关系。除非出卖人在该情形下仍然同意履行,否则无需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二)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概括。

1. 交付生效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从《物权法》可得出第23条普通动产物权变动在交付时生效。而法律对特殊动产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不适用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应依照第23条,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但是登记未交付的特殊动产物权是否变动?

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款可看出,司法解释坚持“交付生效”的观点,登记只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只要未交付,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只有交付才能发生变动。在交付和登记并存时,交付效力优先于登记效力。

2. 登记对抗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特殊动产登记效力优于合同效力。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4条:特别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如前文所述,如果仅完成登记而未交付的买受人其实并未取得物权,不存在适用第24条的适用前提,而登记本身也无法使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取得优先权。

那么,赋予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优先性,可能是出于保持登记制度的权威、鼓励登记、以及因动产流通性引起的管理成本等出于政策利益的考虑。

二、第10条之瑕疵

(一)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

《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中强调动产交付主义和不动产登记,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加强了这一倾向,这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似乎不相吻合。可以看出,第10条并不倾向于分析买受人的主观意思。根据该条,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与交付未登记的买受人两方,就算后方明知前方完成登记,只要不达到恶意串通或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程度,仍然能够请求更正登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忽视,可能因为主观状态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但由于学界证明责任理论的进步,现在能以分配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承担来解决。司法解释这种处理未免显得太过生硬,可能会有碍司法公正。

(二)观念交付的适用

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两者问题不大,交付都可以对抗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而占有改定则存在一定问题。举例说明:A、B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约定由出卖人A继续占有标的,后买受人C难以知晓A、B完成交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效力明显过大,对善意第三人C太过不理,影响交易秩序。

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不利于保持交易秩序,保护善意当事人。这种规定会导致在特殊动产的买卖中,当事人注重交付,忽视登记。

三、与《海商法》的联系

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规则只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然而对于船舶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交付与登记在船舶所有权变动中的效力先后顺序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对此予以确定,并且确立交付效力优于登记效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2012.06.

走出二手名牌包买卖误区 篇8

事实上,以“米兰站”为代表的二手名牌包店在香港所受到的此番厚爱也非地区个案。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购买和寄售二手名牌包早已不只是一种流行的消费方式,更确切地说,它被认作为是一种“快销品环保文化”的典型代表。

随着传统消费观念的日益改变,也有越来越多的大陆时尚女性,尤其是30岁以上拥有一定消费能力的白领女性开始逐渐热衷于由专柜转向二手包店去“淘”、“寄”一番。而其中,上海、北京等一线大城市的市场最为成熟,“米兰坊”、“法国站”等一批知名二手包店不但业绩不俗,还各自拥有为数可观的固定“粉丝”。不可否认,如能事先规避二手名牌包的几大常见买卖误区,于购入新式包袋或处理家中大牌闲置包时,前去知名二手名牌包店走上一趟,确实有很大几率能做成一笔实惠便捷的好买卖。

误区一:店面小=选择少

相比宽敞气派的各大牌专柜,二手名牌包店可谓简单低调得多。知名二手名牌包店的门面都一般都不会太大,有些甚至非常“小巧”。

记者对沪上几家知名二手包店进行了一番走访后发现,大部分包店确实都可以用“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来描述,门面并不张扬,当步入店中却常常会有一番“店不可貌相”的感叹。以位于威海路上的“法国站”总店为例,不足20平方米的店面可谓存货丰富,各大知名品牌的包包琳琅满目。其中以LV、GUCCI等一线品牌为主,但也不乏HERMES、CHANEL等顶级大牌的倩影。而除了包包,店中还陈列着不少腰带、皮鞋、墨镜等名牌配件可供选择。

“我们不讲究把店面布置得多么金碧辉煌,有‘味道’就可以了。或许有些人会觉得和动辄百平米以上的专卖店相比,狭小的二手包店摆不上什么货。但事实上,成规模的二手品牌店大多并非只此一家,总店加上分店所能调配的货源一般还是十分可观的,此外二手店还常有一些国外限量款、走秀款出售,对不喜欢‘大路货’的顾客来说,这里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反而比专柜更大一些!”

误区二:二手店=没新品

在大多数消费者的传统观念里,二手总是和“旧”、“使用过”联系在一起。但在二手名牌包店,并非所有箱包都是被使用过的,全新的货品其实也在店里占有一席之地。

据记者了解,二手店的全新名牌包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专柜箱包被作为礼品赠出后新主人由于种种原因未使用便拿到店中出售的;二是请亲朋好友国外代购回箱包后发现型号错误或试背后发现不适合自己却又无法在国内专柜调换的。

虽然以上两类全新箱包在二手店的售价相对使用过的手袋偏高一些,但对比国内专柜价格仍会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因此,即使是一心想买全新包包的朋友们也不妨可以在购买前尝试调查咨询下二手店的新品库存,说不定就会有意外的惊喜。

误区三:非专柜=无保障

有问卷结果显示,消费者对二手名牌包店踌躇不前的最大顾虑便是对包包来源及品质的不确定。而在与几位二手名牌包店负责人的接触过程中,记者也着重对这个普遍存在的疑虑进行了一番调查。

据记者了解,现在国内二手名牌包店最主要的货源是由收购与寄售这两部分组成:收购是指二手包店从原卖方手中直接用现金买断货品的所有权;而寄售则是由卖方将自行定价的商品委托二手包店进行销售并在货品成交后支付一定比例佣金的代理销售模式。

在各大知名二手包店,无论收购货品或是寄售货品都需要在上架前通过极其严格的鉴定程序。鉴定一般由具有丰富奢侈品鉴定经验的业内专家从皮质、花纹、五金、内饰、气味、身份序列号等全方位检验,有的二手店甚至要求一个包包需经三位不同专家一致认可才算检验合格。因此,专业二手名牌包店在货源上不可能出现假货。

此外,所有正规的二手名牌包店也几乎都会对售出的货品做出郑重的书面正品品质承诺。据“法国站”店主介绍,所有从“法国站”售出的货品都有一年的有效质疑期。“我们发出的任何货品,即便只是一根针一根线都会附有书面的真品承诺凭证。客人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如对购入的箱包真假有任何质疑,我们都绝对负责到底。这一行最重视的便是与客人间信任的培养,我们做的不是一次性生意!”

误区四:限量款=高价值

常言道“物以稀为贵”,人们在对事物价值做出判断时常常会把它的稀缺性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进行衡量。同理,很多消费者在进行名牌包估价收藏的时候也往往会认为“限量款”就代表着相对的高价值。但事实上,这条“真理”却非完全适用于二手名牌包市场的价格定律。

据记者调查,除了Hermes品牌限量款因其本身价值及独特手工制作工艺因素影响,在价值一般与产量成正比外, 二手名包市场其实更注重的供求关系所产生的实际供需差异。 “有些包包虽然限量,但可能由于造型、材质较为奇特而并不为市场所青睐,这类箱包的产量即便再“限量”也并不讨巧;而对于部分产量不小但广受市场追捧,买家需求大于现货供应的经典箱包我们反而会给出一个好价格。因此非限量款并非不代表高价值,一切都还是由市场说了算。”

误区五:勤保养=卖价高

众所周知,二手名牌包的售价与箱包的成色有着很大的关系。而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许多客人会选择在出售自己的闲置包包前先替箱包做一次化学试剂的清洁保养以达到提高皮包成色进而提高箱包售价的目的。但事实上,此举很可能“赔了洁费又折价”。

相关业内人士特别提醒:“名牌皮包最讲究的就是原汁原味,有些名牌箱包在清洗保养后由于化学药剂侵蚀反而会造成其表皮变薄、变软,甚至变色等不良效果。虽然可能一般人感觉不明显,但在专家眼里这些就包就好比落过水的衣服,在收购价上肯定会打折扣。”

因此,建议名牌包的主人们在使用包袋时应注重基本的自然保养,切不要过分依赖化学清洗。而在准备出售自己闲置的时也不必“多此一举”地进行专业清洗。这些都并不能从根本上提高箱包的成色,二手箱包的收购价实际是由箱包的整体品相所决定的,成色只是一个判断因素,其他各项使用痕迹也都会被综合纳入评估范围。

著名二手包店推荐

法国站

地址:上海市威海路859号

电话:021-62793085

营业时间:11:00—22:00全年无休

收货新旧成色:7成新以上

寄卖:以客户自己定的价格出售,物品售出后从所得款项中抽取10%-15%作为佣金

部分二手包价格:

95新 Chanel 09春夏超级限量粉白渐变色2.55/226背包 25800元

98 新 C.Dior 紫红色漆皮大号Lady Dior 22300元

99-全新LV 白三彩新款ALMA手提包/M40441 16800元

米兰坊

地址:上海市新乐路26号

电话:021-54043317

营业时间:12:00-22:00 全年无休

收货新旧成色:7成新以上

寄卖:以客户自己定的价格出售,物品售出后从所得款项中抽取15%作为佣金

部分包包价格:

9新CHANEL香奈儿 GST 黑色银链单背包 14500元

全新 LV路易威登 咖啡格 Speedy35手袋 5500元

米兰尚品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6号东方瑞景1号楼底商F23

电话:010-65158169

营业时间:11:00—21:00全年无休

收货新旧成色:8成新以上

寄卖:以客户自己定的价格出售,佣金面议

部分包包价格:

95新 LV红色漆皮情人节款两用包 6950元

9新 chanel经典GST拎包 14500元

陈曦尚品阁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一层昆泰商业中心淘宝街A42号

电话:010-58790911

营业时间:12:00—19:30全年无休

寄卖:以客户自己定的价格出售,佣金面议

部分包包价格:

全新chanel 棕色限量款coco单肩包 13800元

88新 lv 黑彩桶包 9600元

85新lv 老花speedy30 3500元

米兰站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佳兆业广场202-203

电话:020-38081557

营业时间:10:00—22:00全年无休

寄卖:以客户自己定的价格出售,佣金面议

小贴士:

购买小贴士

由于大部分二手名牌包仍属于高价商品且对二手商家的职业道德依赖度较高,建议大家最好前往有口碑的二手名牌包店进行采购以保证在发生货品真假分歧时能得到较好的售后服务。

购入二手Chanel品牌包袋时要特别注意索要随包黑卡,并核对黑卡条形码与包袋条形码是否一致。购入其他品牌包袋时也应详细询问并检查代表包袋身份的相关凭证信息,并妥善相关凭证及发票。

部分知名二手包店如法国站、米兰站等均设有网店,采用实行实体店与网店同步销售的模式。平时工作较为繁忙的朋友可以通过网络预先对商品及价格“打打样”,比比价。

寄售小贴士

寄售货品时应尽量提供包袋身份卡、发票等相关凭证。据业内人士介绍,附有身份证明的货品相比缺少凭证的同等箱包而言售价更高且相对容易售出。目前在寄售领域以8新以上的LV包袋最为畅销。

各大二手店收取的寄售费用一般在寄售商品定价的10%-15%间浮动。寄售价较低的二手名牌一般需比寄售价高的商品支付相对高比例的寄售费用。寄售费用在商品成功售出后进行结算,若卖家中途收回商品或商品未售出则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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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名包 买卖有道

文/ 娃娃

买包包: 网络海选

还记得第一次在国内二手名牌店买入的是一只98新的老花LV Speedy35基本款,而“第一次吃螃蟹”的我还特别带去了自己的Speedy25进行细节对比:从材质手感、印花纹样、五金刻字,再到内袋的序列号等等,折腾老半天确认无误后以3100元的价格拿下。此后,我又陆续以4000元的价格购入85新的白彩LV水桶包、9800元购入9新LV漆皮ALMA手提包……3年间先后共入手14款包袋。

现如今,几大知名二手包店都有了成熟的网络商铺,我也偏爱先在网上淘包比价,再有针对性地去实体店“直奔主题”。值得一提的是,二手包网店还会定期举办无底价拍卖。而我就曾很划算地以695元的价格在淘宝拍到一款9新的MIUMIU羊皮长款钱夹。

卖包包: 以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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