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

2024-08-17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精选4篇)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 篇1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

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苏工办„2015‟15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及《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经与省有关部门沟通、研究,现提出落实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总的原则

落实全总通知精神,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求真务实,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必须突出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必须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开支规定

(一)各类奖励经费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在组织活动和开展工作中可发生的奖励项目包括:

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

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基层工会在进行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奖励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二)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少量”的标准是指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

(三)会员生日慰问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对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可以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发放同等价值的蛋糕券,慰问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四)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观摩券。开展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标准按各地财政制定的工作餐标准执行。

三、规范管理

(一)基层工会要严格遵守《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严格执行“八不准”;

(二)基层工会应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费;

(三)基层工会发放各类奖励、补助、慰问等,要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明确发放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执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要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工会备案。发放时,应附详细清单,审批手续齐全、签收到位;

(四)基层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五)基层工会应当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六)基层工会收到单位行政给予的经费补助款项,应纳入工会收支预算,在“行政补助收入”科目和相关支出科目按规定核算、列支。单位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

2.全总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 篇2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的经费使用,体现工会经费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细则。

一、充分保障基层工会工作经费

(一)各级工会依法足额收缴工会经费。

各基层工会要督促建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的比例分成(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全额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市、县(市、区)总工会,要将基层工会应分成的60%工会经费返还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按规定由财政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及时拨缴工会。

(二)基层工会要依法组织好其余各项收入。

基层工会要依照《工会法》组织好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按时收取会员应缴纳的会费;基层工会在结余资金不足时,确因开展活动和工作需要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一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应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再由各单位行政拨给基层工会,并按确定的用途开支;基层工会在足额收缴工会经费之后,因上级王会要求开展工会工作发生经费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申请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

(三)各项收入纳入工会经费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各项收入纳入工会经费收入预算管理。不得将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外的其他各项资金和收入转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发放福利。基层工会要严格把关,接受捐赠收入要合法合规,对不属于基层工会收取范围的收入要予以拒收。

二、规范工会经费支出

基层工会要坚持工会经费服务工会工作和工会会员的方向,收取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八不准”的要求。相关支出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职工教育支出相关标准。

1.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参加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教育培训,其优秀学员的比例控制在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1O%以内,实行物质激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3.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在活动文件中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参加者每人不超过5 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有统一着工作装要求的单位,不再重复购买服装。4.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排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两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

5.基层工会组织的团体文体活动,因活动需要聘请教练和裁判,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仅限外请工作人员,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发放。

6.基层工会组织设置奖项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方面的文体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4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7.基层工会组织的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 00元的活动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8.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因活动连续,不安排活动用餐,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每天不超过1 00元。

9.基层工会向会员收取的,个人.会费可以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的最高支出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10.基层工会组织春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活动用品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相关标准。

II.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 5 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1 2.基层工会向会员发放生日慰问品时,应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每人每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1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5 00元,不得现金慰问。

14.工会会员当年生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1 000元,可以实行‘现金慰问。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各基层工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度中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慰问。

15.工会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基层工会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 000元的纪念品。

16.各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或未缴纳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准纳入基层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四)其他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7.单位行政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时,各基层工会可根据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活动安排,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活动补贴支出。

(五)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相关标准。

18.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 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六)业务支出相关标准。

19.基层工会发生的有关会议、培训、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等事项的支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支出标准及报销凭据要严格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0.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等竞技类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8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

每人不超过5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21.为促进企业工会活力,调动兼职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浙江省工会挂职兼职干部和工会志愿者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有条件的基层工会根据工作实绩,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兼职工会干部(工会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财务干部)发放兼职补贴; 国有企业科级以下的兼职工会干部的补贴发放,要根据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对兼职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发放标准原则上以基层工会实际兼职人数分档设置补贴标准,并结合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综合确定,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3 00元,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单位集体讨论后自行确定。22.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含本级和分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女职委委员、工会法律监督委员、工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工会小组长、工会干事及工会财务人员等)人数的1O%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由上级工会开展的评选表彰基层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基层工会不可以配套奖励。

(七)其他支出相关标准。

23.基层工会经费不得用于工会系统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支出。基层工会结合经费情况,可以进行社会公益性活动捐助,但不能直接代替单位行政进行捐助。

三、规范基层工会财务管理

(一)实行工会经费独立管理。

基层工会要按规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独立核算。不得与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及各类协(学)会等其他组织的财务合并核算。具备条件的,可单独设置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选择由单位行政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中介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二)实行工会主席负责制。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主席负责制的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三)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当年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本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强化工会经费监督。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 篇3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

(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

(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

(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

(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已经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范围包括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的,在办理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时,只需出示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上传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或加盖招标代理机构CA电子印章的扫描件。

4、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等重要文件上未加盖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

5、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招标代理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公告发布

1、国有资金投资且预计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的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房屋建筑工程: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2)市政公用工程: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

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转运站。

2、符合上述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关于拟招项目预计合同额的情况说明(无立项批复时),作为判断是否采用资格后审的依据。

三、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一)资格预审文件设定的所有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按照《通知》规定,以附件形式集中列入评审办法中,并同时注明“资格预审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下列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下列否决性条款为准”或者类似的表述。

(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集中列入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1、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四、招标文件编制

(一)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所有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按照《通知》规定,以附件形式集中列入评标办法中,并同时注明“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下列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下列否决性条款为准”或者类似的表述。施工招标采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应当将《示范文本》评标办法中通用部分与专用部分的废标条件集中单列。

(二)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集中列入废标条件: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拟派项目负责人缺席开标会的;

8、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三)施工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将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集中单独列入工程量清单中;

2、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将以暂估价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集中单独列入暂估价表中。

(四)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应明确: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1、所谓“合格制”就是通过制,即评标办法中不设置技术部分量化评审标准和分值,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评审因素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即为通过。招标人在评

标办法中至少应当设置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五项评审因素,其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三项因素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即通过合格制评审。

2、评标专家在技术标评审中应当独立评审,发现上述三项评审因素中任意一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即为未通过合格制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未通过合格制评审的原因。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评审结论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评审结论。

3、除按照《通知》规定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以外,其他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分包工程和设备、材料,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预计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1、由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实施招标;

2、招标过程中的各类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等)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

3、评标(评审)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对等选派,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主动弃权的除外。

相关文件中应设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栏”,未经建设单位审批盖章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

(六)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涉及到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应当针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单独设加分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技术评标项中,将自主创新产品列出作为评审因素,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

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招标人应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其他相关服务人工费用标准计取。其中: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人工费用按照给定的人工单价和暂定工日数量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响应招标人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监理费报价进行响应性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报价的投标文件应当作废标处理。

(八)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1、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2)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建造师专业类别及资格等级、安全B本)、业绩等条件不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3)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不低于已经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得分。

2、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同意投标人变更通过资格预审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书面意见,以及更新后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资料纳入投标文件中。

3、资格预审采用纸质文件进行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招标人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意见、资格预审文件、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在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4、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向招标人递交加盖投标人CA电子印章的电子申请文件,并保存回执;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平台向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回复加盖招标人CA电子印章的书面意见,并保存回执。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进行符合性审查时,电子化交易平台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递交的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及递交回执信息、招标人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意见及回执信息、电子资格预审文件、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电子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九)实行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作为投标人委托代表且必须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应承诺其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即为该项目投标委托代理人。

使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年版)》的项目,招标人应

当将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的“投标函”中增加“我方承诺:我方拟派该项目负责人:即为投标工作全权委托代理人,负责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签署开标记录等有关工作。”或类似的描述。

五、开标

(一)施工、监理招标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二)材料、设备招标项目,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委托代理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三)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代理人迟到或未持本人CA电子印章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1、采用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2、开标会记录

3、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二)招标人应当将上述1-5项内容作为《中标结果公示登记表》的附件予以公示。

(三)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依法确定中标人。

(四)除经重新评标后,中标候选人的排名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以外,其它情况不再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

七、符合《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办理招标投标集中备案手续:

(一)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可以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办理有关抽取专家手续,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封闭评标区组织评标后,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备案管理事项有关资料一次性提交,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二)招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后,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备案管理事项有关资料,及以下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1、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其评标专家库满足《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9号令)第八条规定的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招标人从其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书面证明;

2、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书面证明。

八、施工合同条款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项目在合同文件中以附件形式集中单独列出;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1、承包人为本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

2、承包人为外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机构全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

九、招投标监管部门对部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评标后评估

(一)评标后评估是指由专门组建的专家小组,对有关施工项目专家评标程序、结论的公正客观性和合法性等进行的评估。评标后评估结论不影响中标结果,评估的结论将作为评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依据。

(二)评标后评估主要针对资格预审、评标、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投标过程进行评估。

(三)评标后评估项目的确定:

1、采用直接确定方式选取的后评估项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评标开始前通知招标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工程;

(2)由市招标办委托给区(县)招标办代为监管的招标项目;

(3)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估的。

2、采用随机确定方式选取的后评估项目,市招标办在适当时候通知招标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出现过投诉或者举报的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认为进行后评估有助于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

(2)以一定周期内完成施工招标项目总数为单元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的项目。

十、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并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员制度,组织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为施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熟悉招投标及合同订立过程,掌握合同管理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施工现场,具备良好的责任意识和沟通能力。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施工合同管理培训考核,施工企业应做好本单位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各项组织工作。

(三)施工企业进行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时,必须在合同备案阶段提供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纳入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库的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流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或合同解除的,可视为施工合同管理员的职责已履行完成。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 篇4

要求 坚持7项原则执行8个不准

全国总工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通知》要求,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7项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3.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4.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5.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通知》要求基层工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通知》对工会经费使用提出“8个不准”: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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